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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监事会会议主持词

时间:2014-02-22 14:25

董事会会议议程主持稿(1)

★★公司2017年股东会暨★届◆次董事会会议议程主持词各位股东代表、各位董事、监事:大家下午好

感谢大家参加★★限公司201★年股东会暨◆届★次董事会。

对于大家的到来,我代表★★公司表示热烈的欢迎

  现在召开★★公司2017年股东会暨★届★次董事会。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受董事会委托,由本人主持董事会。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人数9人,实到董事人数9人,其中★★分别授权委托★★出席并行使董事权利,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4人,1人请假。

各股东方均派出了相应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议程共计五项:1、听取公司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2016年财务决算;3、审议公司2017年财务预算;4、审议经理层2016年工资发放意见;5、审议公司经理层人员聘任议案及监事会成员聘任议案。

首先,进行大会第一项议程:请★★同志作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大家欢迎;(报告宣读结束后)……………………请各位董事对报告人就相关问题讨论并质询;请董事对该项报告进行表决。

根据表决情况,该报告通过。

下面,开始第二项议程:请★★同志作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大家欢迎(报告宣读结束后)…………………………请各位董事对报告人就相关问题讨论并质询;请董事对该项报告进行表决。

根据表决情况,该报告通过。

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三项议程:请★★同志作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大家欢迎;(报告宣读结束后)………………………………请董事对

股东大会主持词

季度监事会会议主持词篇一0、×××公司2012年度主持词×××××公司2012年东大会主持词×××2013年4月9日各位股东代表,各位董事、监事:大家下午好

刚才,我们顺利完成了公司一届十次董事会和一届三次监事会的各项议程。

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当分别召开。

但为节省大家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利用半天的时间,集五次会议一并召开。

现在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

目前到会的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亿股,占总股本的100%。

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有效。

参加会议的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邀嘉宾。

2012年度股东大会议题有:1、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经营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公司2013年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4、审议通过《×××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5、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财务决算报告及2013年财务预算报告》6、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经营目标及经济责任考核办法》7、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人力资源执行情况及2013年用人计划》8、审议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草案)

董事会主持词

董事会主持词(时间:月日(五)尊敬的各位股东代表、各位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大家下午好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受董事会委托,由本人主持董事会。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人数人,实到董事人数人。

(未到董事已授权代表参会),(本次会议推荐XXX、XXX两位代表现场见证。

由XX担任记)。

现在我宣布董事会会议现在开始。

本次会议议程共计二项:一是向董事会提交并宣读报告,二是对议题董事逐项审议表决、通过。

首先,进行大会第一项:1、下面请公司有关人员向董事会提交并宣读报告2、由请XX同志作《年度工作报告》,大家欢迎;(10页)(报告宣读结束后)请各位董事对报告人就相关问题讨论并质询;请董事对该项报告进行表决;(董事同意以上报告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根据表决情况,该报告通过。

3、由XX同志作《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大家欢迎;(5页、10页)(报告宣读结束后)请各位董事对报告人就相关问题讨论并质询;请董事对该项报告进行表决;(董事同意以上报告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根据表决情况,该报告通过。

(根据表决情况,该报告存在争议较多,未达成双方共识,待下次董事会再行审议)4、由XXX同志宣读《董事会工作细则》、《经营班子工作细则》;(10页)(报告宣读结束后)请各位董事对报告人就相关问题讨论并质询;请董事对该项报告进行表决;(董事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自的责任

可参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依法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主要遵循哪些程序

需要遵循的程序如下:  为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  公司董事、监事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委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

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监事在公司中的地位作用如何

当监事负担重吗

谢谢

试论完善监公司治理作用  【摘要】  监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也存在诸多的缺陷。

若要充分发挥监事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完善监事制度,特别是在监事的任职条件、主体范围、经费来源、职能行使等方面予以规范,才能使监事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 监事 作用 监事制度  一、序言  权力制约是一个古老的命题,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日益膨胀,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屡屡受到侵害,此时更需要监事发挥其制约和监督的职能。

我国监事在公司治理中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通过探讨监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与其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如何完善监事制度的建议,以期监事今后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监事的法律地位  监事又称“监察人”(英文译名为supervise),即监察公司业务执行情况的人。

监事一般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一经选出,即与公司处于委任关系。

监事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不同的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不设监事,由董事会代行其职权。

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立监事,并且采用“分权法”,如德国的监事由股东会选出并组成监事会,董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即所谓的“二级制”。

而我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监事与董事均是由股东会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是两个并列的常设机关,即所谓的“二元制”。

在我国,公司的股东会是权力机关,董事会和经理是执行机关,监事是专门对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监督的机关。

监事虽从属于股东会,但却是公司治理“三权“中的最重要“一权”。

  三、监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主要作用及缺陷  (一)监事的主要作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发挥以下主要权能和作用:1、财务监督。

公司重大财务行为,如增减资、扩产、购买贵重设备、巨额借款等,监事可以行使检查监督权。

2、职务行为监督。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任何损害公司利益或违法的行为,监事都有权予以监督和纠正。

3、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

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4、代表诉讼。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时,监事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制约监事发挥作用的主要缺陷  1、监事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使其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出来的,该职位基本上是由公司的股东和职工担任。

由于监事在身份上依附于公司,因此,监事很难以独立于公司之外,在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时,往往受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干扰和制约。

  2、没有独立的经费,使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不高。

  缺乏经费是监事履行职责的最大障碍,特别是在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时,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专业机构协助,这笔费用只能向公司申请,而审批大权却掌握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手中。

在实践中,如果是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那么所需的经费不可能得到批准,或者是故意拖延不支付。

因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感觉这是“自己给钱来查自己“,无论自己是否违法,在情感上难以接受。

以上种种,使得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不高。

  3、担任监事的主体范围过窄,无法发挥监事的专业优势。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只能是自然人的公民担任,而不能是外部的法人或专业机构。

实践中监事一般由公司的股东和职工担任,而担任监事的股东和职工大部分不具备履行监事职责的专业能力,有些人甚至是小学文化程度。

因此,他们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往往都是形式意义上的“走过场”,根本无法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四、监事制度完善之我见  (一) 聘请外部“独立监事”。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这需要将来的立法予以完善。

聘请外部“独立监事”是至今为止解决内部监事对公司依附关系的最好“良方”。

由于外部”独立监事“不从属于公司,除了每年领取一定的报酬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难以用权力影响到其履行监督职责。

  (二) 扩大担任监事的主体范围。

  将来修改公司法时,可以考虑规定监事不仅可以由自然人的公民担任,也可以由法人或专业机构担任,如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这些法人或专业机构本身拥有较多的资源可以共享,同时其内部拥有大量的专业人士,可以随时提供综合性服务,这比聘请自然人的公民更有优势,而且承担法律风险的能力很强。

  (三) 严格规定选拔监事的条件。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担任监事的具体条件,如在学历、经验、专业知识、品德  等方面作出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监事应当对经济、法律等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否则就会造成监督不力或者无效监督。

  (四) 在制度上保障独立的监事经费。

  今后修改公司法时,是否可以考虑由股东会决议确定每年监事经费的额度,并交给董事会执行,若董事会拒绝支付监事经费,则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责成董事会支付,若仍拒绝支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强化监事的监督职能。

  在董事会权力日益扩张的今天,公司利益和股东权利被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要形成权力制约,就必须强化监事的职能。

对此,笔者认为公司法应作以下完善:  1、进一步明确监事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如财务监督的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哪些职权时需要监督等等,让监事有明确的依据做具体的事情,而不象现在这样无所事事,职位形同虚设。

  2、强化监事的事前监督作用。

监事可以提前介入公司的重大业务,如增减资、购买重要设备、重大基建项目、巨额借款等可以由监事提前介入审查和监督,这样可以避免事后监督的被动性,也可以减少侵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利的事情发生。

  3、授予监事的临时股东会议“特别召集权”。

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因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才由监事代替履行。

可见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有条件的代替责任。

对此,是否可以考虑在涉及公司特别重大利害关系的事情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若不及时提交股东会议决定,将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由监事直接召集临时股东会议,即授予监事“特别召集权”。

  五、结语  由于我国目前监事制度还不够完善,使得监事发挥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这是一个需要逐步完善的过程。

笔者始终认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渐深入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日趋频繁,这势必会影响并促进监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监事将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占 亮  二00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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