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定的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年前,医院以“发育不为由切除了14岁少年史彬的男性器官。
随后,史彬开始了痛苦的“女人”——— 20年前,四川一家著名医学院为一出生就患有“男性假两性畸形”的史彬切除了男性 生殖器,将“他”变成了一个女孩; 20年后又是在这家医院,当年为他住院做手术的管床医生又诊断“她”为男性。
这时的史彬已经发育成一个身高1.82米,脚穿43码鞋,喉结突出,外型举止酷似男性的“姑娘”。
“他”既是男儿,医院当年为什么要切除他的男性生殖器而把他变成一个女孩
深圳电视台3月24日晚8:08分(一套)节目《法治纵横》将报道这起全国乃至世界都罕见的变性医疗纠纷索赔案。
医生不能断定他的性别 眼前这位留着长发,身高1.82米的人就是史彬。
史彬的母亲董淑萍,四川成都人,父亲史鑫华,河北人。
1968年8月,史彬出生在四川德阳市自己的家里,他是这个家里的第二个孩子,史彬的上面有一个哥哥。
史彬的出世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很大的欢乐,反而使这个家庭陷入了极大的痛苦与羞辱中。
原来史彬生殖器发育不全,医生不能断定他是男是女。
在当时的病历上有这样的记载:患儿出生后就发现无阴囊、无阴道,阴茎特短小,无尿道开口,在阴茎下方可见一尿道开口,因无特殊不适未就医。
诊断为“尿道下裂,男性假两性畸形”。
史彬的父亲在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安装公司工作,常年出差在外,家里的一切都留给只有小学文化的母亲。
由于史彬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一家四口人的生活就靠他父亲一个人的工资,所以直到史彬5岁时,他的母亲才第一次把带他到四川省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即现在的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看病。
医生的诊断是再过几年再到医院来看,到时决定是否手术。
邻居说“他”是男的 这一等就是9年。
出生以来就性别不明的史彬已经长到了14岁。
14岁对发育正常的孩子来说应该有了第二性征。
邻居们说史彬日常生活中的的表现完全是个男孩———他爬树、捉蛇,十分淘气。
可是在学校,他还是女孩打扮,头发很短。
班主任分配他和男孩坐一个座位。
1982年8月,史彬的妈妈利用放暑假的时间,将14岁的史彬又一次带到了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以明确性别。
1982年8月17日上午,史彬被推进了手术室。
史彬妈妈说:此时的她一心只想着史彬的安危,根本没有想到史彬的性别问题。
几个小时后,她看到被推了出来的史彬是睁着眼睛的,她就放心了。
术后一个星期拆线,拆线时看到史彬的阴部光秃秃的,母亲问医生,医生说:小孩的发育不全,没有发育能力,就给你一刀切了,你这个小孩就是女孩了。
母亲说:手术前你们不是说是男孩吗
他说:不行了,没有发育能力,我们就跟你切除了。
在医院的出院小结中是:“双侧睾丸摘除,阴茎切除,腹腔探查”。
1982年8月19日病理检查的结果为:“送检双侧均为睾丸(婴儿型)及一侧附睾组织,未见卵巢组织”。
手术确定女性身份 手术后,从出生以来就一直性别不明的史彬,这次终于在医院明确了他的女性身份。
但看着史彬长大的邻居们心理却一直充满疑问。
从性别不明到手术回来的女性性别,史彬暂时接受了;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从心理上越来越感到了自己与别的女性不一样。
初中毕业不久,史彬就在他父亲所在的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参加了工作,单位上也把他当成女性,给他安排了电焊工的工种。
可是,女性的社会身份和1.82米的身高、外型,使“她”在外面的生活非常尴尬和委屈。
洗澡是最尴尬的———史彬一进女浴室常把别的女的吓得嗷嗷直叫,然后拿着盆子要来打他。
史彬的个性很开朗,非常喜欢跳舞;在一次舞会上他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关系也迅速发展。
但女孩及其家人知道了他的情况后,女孩迫于父母的压力离他而去。
女孩走后,留给史彬的是失恋的痛苦和迷茫。
史彬的一位邻居对记者说,一次史彬的一个朋友结婚,大家都在高兴的时候,她却看到史彬一个人在房屋后的一个角落蹲着流泪。
在采访史彬时,他无数次笑着叹气说:“真羡慕你们能做一个正常的人”。
史彬长期遭受着心理、生理与社会性别相扭曲的痛苦折磨。
染色体证明他是男的 2000年的一次意外事故,终于让史彬证实了自己的猜测。
史彬腿摔断了,送医院动手术时,医生插尿管,却怎么也插不进去,了解了情况,医生(德阳市医院)就说没整对———后来,腿伤快好的时候,史彬跟妈妈去了成都华西医院去检查染色体。
这个报告一出来就犹如一个定时炸弹。
史彬的染色体报告检查结果为:46XY未见异常。
当值班医生告诉史彬和他母亲,史彬是男性时,他们并不觉得意外,他们说所有心里的疑问这下都得到了证实。
2001年7月31日,史彬不顾腿伤未愈,一纸诉状把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告上了法庭。
2001年9月27日上午,这起全国罕见的变性官在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开庭。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是:1、医院当年的诊断是否正确。
2、史彬该不该变成“女人”。
3、手术程序对不对。
4、该不该做医疗事故鉴定。
5、诉讼时效有没有过期。
医院的代理律师表示,做变性手术时,治疗方案需征得本人和家属同意;是史彬的母亲在手术单上签了字的。
当审判长当庭验证笔迹时,史彬的妈妈点头认可了签字,但却对上面所写的“双侧睾丸摘除术、腹腔探测”等手术方法表示质疑。
她表示,自己以前从来没有见过这些字样,手术单上只写有诊断结果即“尿道下裂,双侧隐睾”。
具体手术怎么做,医生根本没有提及。
由于双方观点冲突太大,庭审了6个多小时后,法庭决定择日再审,但直到现在都没有再开庭。
律师说法 在四川成都元海律师事务所,记者找到了史彬的代理律师罗元良。
罗律师拿出了一份长达19页的代理词。
史彬代理律师罗元良说,史彬的母亲作为监护人,一没文化,二没医疗知识,听医生的话,履行程序签了字。
……作为医生探查未见子宫及其附件,却不出来征求他监护人的意见是不妥的。
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医学副教授、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代理律师伍长康认为,疾病本身就决定史彬是两性畸形,而且不可能变成真正的男性或者女性。
医生诊断史彬为“男性假两性畸形”,这就是说史彬本身同时具有男、女两种性别特征,无论手术前还是手术后史彬都只能是“两性人”。
罗元良强调说,史彬仅有的一套男性生殖器官在医院的手术台上被切除,是人为给史彬做了一个女性阴道,从此使他在社会上作为女性生活得十分痛苦,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伍长康认为,史彬天生就是两性畸形,是遗传性的,医生给他做这个手术的目的是使他的生理外型更像女性,让社会接受他。
据此可认为,医生的诊断是正确的,手术方案也是正确的,(如果)当时给他诊断男性就把他做成男性。
试想一下,史彬的阴茎是非常短小如阴蒂的。
医生只能给他做假体,作为假体来说它不能有男性的正常功能,肯定是没有神经、没有知觉的,一个塑料的,那么他心理上要承受“我是假男人”的看法,他就会感到非常痛苦。
被告律师伍长康说:做染色体检查一般需要两周多的时间,为了减少病人的经济负担,医师在有把握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染色体检查报告单还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就给史彬做了变性手术。
原告认为医生的医疗程序是违法的,就是没有得到染色体检查的结果就做了手术,那你手术就做错了。
我们说医生是有一个医疗程序,在手术之前先做检查,从病历上看是查了,但是没有结果,那么我们说,不论医生是否得到检查结果,但它跟医生主观术前判断是一致的,那就没有错。
是医疗事故还是过失 由于许多问题都是医学方面比较专业的问题,所以,被告华西医院极力主张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请医学方面的权威专家进行鉴定。
对此,罗元良认为,所谓鉴定,全是医院一方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作出不公正的结论。
他说:史彬是对被告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提起诉讼;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不需要进行医疗鉴定。
权威说法 中国医学科学院性别外科重塑中心主任陈涣然博士对记者说:假如史彬的案子是出现在我们身边,到我们医院来,我们这样处理:首先给病人查染色体,染色体报告出来之前我们不能做手术。
为什么
染色体代表他的心理性别,现有的法律、伦理、道德等现有框架确立一个人是男是女,都是看染色体。
陈涣然博士说:性别分三种,即生理性别、心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生理性别是爹妈给的、是先天的;心理性别是自我认知后确立的心理状态;社会性别是旁人公认的性别。
一个人要不受性别问题的困扰,就必须是三者统一。
现代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心理性别优先的原则。
心理性别的确认需要一个时间,不能由父母、医生来强行指定性别,指定性别就产生悲剧。
山东一个小男孩,他染色体是xxy,也是畸形,他自己想做女孩,但他爸爸要他做男骇,而他心理已经形成女孩的心理,这个手术就没有做。
所以这应该引起医务界重视。
史彬的案子至今法院还没有判决,史彬及其家人在等待,华西医院也在等待。
但是,史彬的悲剧值得人们关注。
就算史彬的变性官司能打赢,医院赔偿了史彬索要的全部赔偿56万元,但史彬能如愿的还回男儿身吗
他希望“还我真正男儿身”的梦想已经成为世界医学的难题。
“史彬今后的生活怎么办
”这是史彬的妈妈想的最多、对记者说得最多的话,每次说她都会很伤心,史彬才34岁,他今后究竟是以男性生活还是女性生活
还是跟手术前一样性别不明、非男非女的生活呢
护士职业的职称有哪几个级别,每个级别的评定有什么要求?
护士职称评定共分五级别,分别是: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士、主管护师、护师、护士主任护师晋升及评定标准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护师: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
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主任护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现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护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1.获博士学位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护理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10次以上;(二)有丰富的护理实践经验,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有处理突发事件的护理抢救工作能力;(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管理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技术操作;(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五)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承担大、中专护理教学工作,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3.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聚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以上)。
第九条破格条件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卓著,学术和护理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护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护师职务3年以上。
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获奖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4.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3篇以上)。
请您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确定。
副主任护师职称晋升及评定条件评定标准: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备种疾病护理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护理实践;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临床护理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均应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己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2年以上;(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以上,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1.获博士学位;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在临床一线值夜班每年30次以上;(二)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三)参与护理、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的工作,开展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的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操作技术;(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五)参与大、中专护理教学,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4.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
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本款只适用于县或多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破格条件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卓著,学术和临床护理技术上有较大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3年以上。
并具备下列条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2篇以上)。
第十条: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主任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主管护师晋升及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护理专业主管护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发展趋势;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护理技术操作和常用的急救技术,能独立处理较复杂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3年以(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4年以上;(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5年以上;(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基本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1.获硕士以上学位;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一)每年从事临床护理工作44周以上,每年临床一线值夜班60次以上;(二)具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经验,较好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三)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25项基础护理操作及常用急救技术,参加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四)参与科研工作,承担带教的任务,对下一级护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带教;(五)按规定参加护理人员规范化培训,并完成规定任务(由单位提交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二)取得下列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市(厅)级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4.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并经所在单位组织鉴定。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文章1篇以上;(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四)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五)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第九条破格条件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和护理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3年以上。
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主管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护师晋升及评定标准这个护师不是晋升的。
是和护士考试一样,要参加卫生资格考试才可以取得的职称证。
参加护师资格考试条件: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慢慢看,这个相当的长,毕竟是国家部委级部门的发文要求,里面写得很详细。
来源:正保医学教育网
谁知道吉林省副主任护师晋级条件,请告诉我
你好,可以参考一下。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今年5月20日,在房山某中学组织的一场足球比赛中,足球直飞球门,门将张彬扑上前抱球倒地,但被随后赶到的对方前锋李黎补射的一脚踢中腹部,导致“腹部损伤、脾破裂、失血性休克”。
医院为张彬做了脾切除及脾移植手术。
经有关部门鉴定,张彬为7级伤残。
张彬家长要求学校及李黎支付9万元伤残补助费。
协商未果,张彬告到法院讨说法。
房山法院作出调解,学校与李黎的家长赔偿守门员医疗费及伤残补助共计8.6万元。
法院认为,张彬、李黎是初二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人在校学习、活动期间,学校负有一定监护职责。
学校组织足球比赛,在制订比赛规则并要求学生遵守时,还应预见比赛中可能发生队员受伤情况,学校虽采取了措施尽力避免意外,但若出现意外,推定学校负有过错。
李黎在比赛中应当而且能够意识到守门员抱住足球后,仍起脚去踢可能踢伤守门员。
李黎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张彬的伤害,应当承担责任。
■议题一:学生校内踢球发生伤害,谁负责任
主持人:在体育比赛中发生伤害的事非常多,但很少听到加害一方为此要向受到伤害一方进行赔偿。
对房山法院调解的结果,应该怎么看待
李雁军(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我首先表明个人态度,尽管体育项目的高风险性显而易见,由此带来的潜在致损因素也显而易见,但不能因为体育项目的特殊属性就可以对抗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也不能因此排除和对抗公民求偿的权利,问题在于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具体到房山的这个案子,我认为有两个特殊背景;第一,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第二,受害人和他所在学校之间有一个特殊关系,不应属体育部门法规调整范围,而是适用于教育和其它法律法规。
我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学校绝对要承担起维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义务,因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问题。
加害人因为技术失误造成另一方受到伤害,我认为不应按过错原则进行追究,而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因此对房山法院调解结果我认为可以接受。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就这个案子,我认为加害人的过错应当是存在的。
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调解中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根据是推定过错。
一般情况下,在追究赔偿责任时有三个根据,一是过错责任,二是无过错责任,三是公平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包括在无过错责任当中,从现行法律中也找不到学校应负的推定过错责任的根据。
道义上如果学校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学校的足球场可能会被撤掉,因为学校不可能对学生的所有活动进行非常严密的监督。
因此,在受害人利益和学校利益之间,哪个更符合更多数人的利益,我们要进行选择。
刘双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庭长助理):不管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犯了法定的、约定的责任或公民应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就房山这个案例来说,学校是比赛的组织者,如果学校在组织的过程中存在欠缺和不周密,那么学校就应承担法定责任;如果学校尽到了组织义务,学校就不存在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我想更多的是从公平角度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的出发点是在没有过错也不是特定的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的是道义上的责任。
主持人:作为加害一方的中学生有没有过错,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着眼点不是有没有过错,而是有没有损害,法律要求有损害就应该去填补这个损害。
中学生没有责任能力,自然由他的父母来承担。
樊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在学校期间,孩子的监护权就由父母转移到了学校,因为他的父母这时已没有办法实施监护权了。
张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我认为学校应承担责任。
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尹田:在民事赔偿问题上,是不考虑故意还是过失的。
在加害人、受害人的关系上,我认为体育活动中与一般正常活动中过失致人损害没有本质区别。
实际上民事赔偿中很多原则都可适用,比如混合过错,撞碰导致损害双方都有责任时,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鲁智勇(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技术犯规的情况下造成伤害,行为人的免责我想应该是约定俗成的,大家都能接受。
如果约定俗成的社会规则在法院被强行倒转过来,我想可能需要通过立法才行。
在足球运动或活动中可以借鉴这个原则。
正常状态下,比如合理的碰撞导致伤害,即便很严重,也不应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责任。
但对受害人来说,可能损害巨大,就需要社会分担一部分连带责任,但分担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有过错而是道义上的支持。
吴勇(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法通则》的解释上有一条,在共同事件中,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有的人受损害了,有的人得到了利益,法律没有规定受益人一定要按照具体的原则给受损害的人进行补偿,但如果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进行补偿,受益人应该适当补偿。
我认为具体到房山这个案子,不能表面上看谁应负什么责任,如果以后类似案子都据此案调解结果作为参照,是不恰当的。
姚辉:在探讨民法上的损害赔偿时,有些前提要界定。
比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有组织的还是纯粹自发的,是职业化的还是非职业化的,情形不同,请求权的依据也不相同,相应地导致的责任基础也不一样。
如果是两支职业化球队的比赛,无论是加害者还是受害人,都与俱乐部有雇佣合同,产生的是合同责任,损害后果都由俱乐部承担。
■议题二:体育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
李雁军:在法理上,任何一个行业技术规范都不能高于法律。
但行业技术规范与法律关系并非简单的一句话能说清楚。
比如在足球比赛中,一个没有违反足球专业技术规范的动作致人伤害,被提起公诉或诉讼,那么法院依据什么原则来判断呢
针对这个问题,1995年《体育法》33条中已写明,体育活动中的纠纷适用体育仲裁,仲裁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制度未能建立起来。
体育具有特殊性,在其他领域被认为违法的,在体育行业就没人追究,比如体操运动员有的8岁就算工龄了,没有人说是使用童工。
比如足球比赛中的合理冲撞,这个“理”肯定不是法理,但法律不能断然拒绝这个“理”。
用个不太恰当的词,法律应当对此作出绕让,但绕让到什么程度值得探讨。
如果球场上裁判判运动员行为是合理冲撞,场下法院却判故意伤害,那体育比赛就没法进行了。
欧盟国家在处理类似事情时,法院与体育争端解决机制有个默契,纠纷未经争端解决机构调解或仲裁,法院不受理,如当事人对仲裁不服,法院还可以受理。
樊文:这对法院来说存在一个技术鉴定问题。
刘双玉:我认为归根结底要看是什么类型的体育活动。
国家体育总局李先生的意见更适用于职业性、有组织的竞技比赛中,对于学生踢足球等社会中的体育活动应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最后落实到社会对受害人实施公平救济。
因此,处理个案时适用原则是不一样的。
张雯:任何法律、法规都有适用范围,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竞技体育,其次社会生活中的体育活动是否要受竞技体育规则的约束,在立法时应有明确的体现。
尹田:体育规则肯定有其合理性,第一,比如合理冲撞的合理性中肯定包含这种冲撞在职业球员相互之间的接触中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否则不在合理范围。
作为职业球员,撞人的人与被撞的人都应知道如何应对合理冲撞,如果合理冲撞情况下发生损害情况,我认为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被撞人自己的过失。
如果合理冲撞本身导致当然损害别人的后果,那我认为合理冲撞的标准就有问题。
第二,职业竞技情况下,形成诉讼的可能性很小。
职业体育关系调整中必然有相关规定。
当然,我认为在危险性很高的体育比赛中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以保险作为支撑点。
■议题三:娱乐性体育冒险活动意外伤害责任谁负
李雁军:我们目前对体育的理解还是定位在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
对挑战人类极限的活动,比如溶洞潜水要求带氧气瓶,有人就不带,这些活动能否算部门法规要调整的体育项目
这值得商榷。
我注意到张健游完渤海海峡之后,做客网站时就说,像他的这种行为不应该无条件提倡。
樊文:冒险活动责任自负,但个人冒险行为与有组织冒险行为是不同的。
主持人:比如从事蹦极活动有身体要求,一般蹦极经营者也会告知,哪些病的患者不能蹦极,但有的人,比如有心脏病,但他隐瞒了,结果出现意外,责任在谁
李磊(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如果设备、人员、操作符合要求,作为经营者履行了明示义务,出现意外应个人承担责任。
即使是有组织的、商业性的冒险活动,个人也是利用别人给他提供条件达到自己的某种需求,也应由冒险者个人承担责任。
旅游活动中,如果从事高风险活动,比如漂流,旅行社尽到了充分照顾的义务,就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尹田:涉及到盈利性的经营活动,一般是通过契约关系建立,只不过是出现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发生损害,要侧重保护弱者一方的利益。
李磊:旅游过程中,从事带有风险的体育娱乐项目,比如漂流、蹦极,出现意外,有几种情况:如果是散客,景区肯定要负责任,从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说都可以找到根据。
如果是随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中出现这些问题,由于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了合同,旅行社肯定要负责任。
现实的情况也大多是旅游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旅行社,但旅行社赔偿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小旅行社在出事之后散伙走人,能赔的就是留在旅游管理部门的30万保证金,因此我主张,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受到伤害的一方可将旅行社和直接侵权者,也就是所谓项目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让其承担连带责任。
樊文: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不能根据事先自己制订的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来为自己免责。
张雯:公平责任的适用是有严格限制的。
作为经营一方,应该提供十分安全的设施和服务;出现事故后,免责的前提是你的告知义务非常周到和具体。
蹦极场上贴有一个告示说患心脏病者不能跳,我觉得这种告知是远远不够的。
■议题四:在高风险运动项目中,如何理解保险的作用
李嘉(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非寿险客户部经理):事故发生后造成了伤害,按照民法规定,赔偿有两种职能,一个是惩戒,另一个是经济责任转嫁。
作为后一种职能,保险比民事判决更有效。
从保险角度看,只要不存在很强的故意伤害的成分,都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说到蹦极跳,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在大部分保险合同的短期人身保险条款中,都有明显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在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是保险人的免责范围。
主持人:当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之后,如果保险金不足以弥补他的损失,可不可以向法院要求追加赔偿
李嘉:意外事故的受害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他仍然有无限求偿权,仍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加害人或者组织者求偿。
如果加害人或者组织者购买了责任险,那么这部分责任就可以通过风险转嫁方式处理。
樊文:法律责任和保险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谁是承保人、谁来交保险费,这是问题的根源。
刘双玉:即使按保险合同条款给付了保险赔偿金,诉权仍然受法律保护。
如果落实到损害数额,在保险金赔偿数额之内,再起诉要求除保险金以外的经济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如果实际受损达20万,保险赔偿金仅10万,超出的部分又有合法依据,那么超出部分致害方应予赔偿。
因为法律救济的原则实际是对损害的补偿原则。
姚辉:对风险很高的体育或娱乐活动,发生意外又不能适用过错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可以说民事责任的救济作用比不上保险的救济作用。
我想强调的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人们总误解为什么事交给法律就会解决得圆圆满满,其实法律仅是解决方案中的一种,而且未必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好的方案。
通过公安局找法律顾问,如果没有免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只是咨询花费也应该不多。
虽然只是意外,但是对方还是有责任的,如果没有责任,那交通意外该怎么处理呢
就算谈不上责任,对方也是事故当事人,就像现在的交通事故是无论发生原因,双方都有责任的,你通过法律咨询肯定能得到帮助的意外相撞的话有多种情况,1、(双方无过错)你们要是未成年人,尤其在校学生,学校是有责任,监管不力,确实无意致人受伤(也就是误伤)的一方无责任,但是有补偿的义务,或者说应该赔点钱。
2、双方无过错)成年人,要是在收费场所的活动,主办方有部分责任,伤人方有义务做出补偿;在免费场所,致人受伤方,应给与部分经济补偿给你朋友3、一方有些许错误情况,有错方多承担费用,属故意倾向事情就要向刑事方向发展,朋友要是法医鉴定的话至少是“轻伤”,可以判刑了。
无主观故意的但是有错一方(比如明显的犯规动作,或活动中明显不该有的动作),也是有民事赔偿责任的,而不是补偿,这点注意
祝你朋友早日康复
交通事故纠纷赔偿问题
既然已诉至法院,不知道您在担心什么问题。
赔偿数额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那是按实际损失并有相关证明佐证来确定的。
具体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只要你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自会据实裁判。
如果有枉法裁判,可以再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交通事故纠纷本身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鉴于您有诸多不放心,建议聘请律师代理,收费也不会太高。
还有不知你妈妈出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牵扯工伤认定的问题。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