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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规定讲课主持词

时间:2014-08-01 18:07

中央八项规定对致辞的称谓有规定吗

有,中央八定中有要求简会议活动,切进会风近年来,随着时代展,响应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很多地方加强了会议管理,并对称呼语作出了明确要求。

比如,2014年11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活动)若干规定》,要求主持词和其他会议文稿不出现“尊敬的某某”称谓,从而改进文风会风。

八项规定的文化内涵

届中央领导集体就任以来,带头弘扬党良传统定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项规定,规定所涉范围之广、内容之细,彰显力度之大、决心之坚,凸显了亲民、爱民、为民的执政新风,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树立了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必须深刻认识和牢牢把握其精神实质,努力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

牢记为民这个根本宗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挂记在心,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抓住务实这个关键,改进公务接待,转变文风会风,狠抓落实,倡导和树立实事求是、敢讲真话、多办实事、力求实效的工作作风。

把握清廉这个基本前提,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站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政治立场。

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带头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以模范行为推动党风政风建设。

要积极带头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带头改进工作作风。

坚持求真务实、实干实抓的作风,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精文简会,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

坚持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干实事,少说话、少开会、少发文。

说了就干、干就干成、干就干好,只争朝夕、雷厉风行,绝不能浮在面上、空喊口号、坐而论道。

对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限、定奖惩,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抓牢,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是带头深入调查研究。

要落实完善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各项制度,勤于深入基层一线,及时了解群众疾苦,亲自确定调研课题和调研点,亲自组织主持召开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场协调会、专题办公会,亲自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亲自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三是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接访长效机制,与群众零距离接触,面对面交流,化解群众心中的怨气,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疑难信访问题。

坚持深入到困难多、问题多、矛盾多的地方,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疾苦,检查工作落实,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每年集中力量办成一批利民惠民的实事好事,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四是带头坚持廉洁自律。

带头执行“八项规定”各项要求,坚持严格贯彻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始终做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始终做到秉公用权、廉洁自律,始终做到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和公仆本色。

如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贯彻落实,必须深刻认识和牢牢把握其精神实质,努力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

牢记为民这个根本宗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挂记在心,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抓住务实这个关键,改进,转变文风会风,狠抓落实,倡导和树立实事求是、敢讲真话、多办实事、力求实效的工作作风。

把握清廉这个基本前提,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站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政治立场。

  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带头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以模范行为推动党风政风建设。

要积极带头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带头改进工作作风。

坚持求真务实、实干实抓的作风,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精文简会,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

坚持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干实事,少说话、少开会、少发文。

说了就干、干就干成、干就干好,只争朝夕、雷厉风行,绝不能浮在面上、空喊口号、坐而论道。

对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限、定奖惩,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抓牢,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是带头深入调查研究。

要落实完善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各项制度,勤于深入基层一线,及时了解群众疾苦,亲自确定调研课题和调研点,亲自组织主持召开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场协调会、专题办公会,亲自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亲自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三是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与群众零距离接触,面对面交流,化解群众心中的怨气,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疑难信访问题。

坚持深入到困难多、问题多、矛盾多的地方,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疾苦,检查工作落实,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每年集中力量办成一批利民惠民的实事好事,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四是带头坚持。

带头执行“”各项要求,坚持严格贯彻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始终做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始终做到秉公用权、,始终做到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和公仆本色。

八项规定是在什么会议中一致同意

学习中央八项规定个人心得体会  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xx主持会议。

审议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会议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具有重要影响。

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

下大决心改进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具有重要影响。

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

要下大决心改进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打铁还需自身硬。

习总书记用亲身示范告诫各级官吏:不摆排场、不吃大餐,一样可以树立领导权威。

过去每有官员下乡视察,总是警车开道,少则几辆,多则十几辆车陪同,仿佛只有这样才能显现出领导的威望。

岂不知自古有云,公生明,廉生威,只要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领导威信自然树在人们心中。

  勤俭节约是我们的传家宝。

新中国走到今天,靠的是过去几代人艰苦朴素的奋斗、苦干实干的拼搏争出来的。

虽然我们的经济总量已经跃

六机关规定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 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

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6.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二、立 案7.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收到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三、回 避8.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四、律师参加刑事诉讼9.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10.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为其推荐律师。

1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1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1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

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14.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

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1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16.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的当事人及其,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五、证 据17.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0.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2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制定。

23.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七、拘留、逮捕25.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26.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7.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8.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八、期间和办案期限29.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30.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31.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3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3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九、侦查终结34.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十、移送起诉3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

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

(三)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民法院。

(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3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主要证据”包括:(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

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38.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十一、开庭审判3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不能规定由书记员查明。

40.关于在法庭审判中询问证人的顺序,法庭审判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公诉人、辩护人向证人发问的顺序由审判长决定。

4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42.人民检察院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移交人民法院,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4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十二、二 审4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根据这一规定,出席第二审审判的应当是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

45.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在二审中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一审中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46.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其中,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十三、死刑复核47.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十四、赃款赃物48.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

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

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二)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问题的解释或者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概括《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主要内容

基本内容;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八项注意;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2发展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建军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加强革命纪;[1]1927年9月,领导湘赣边秋收起义时;1929年以后,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部队的实践经验,;194基本内容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2发展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建军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加强革命纪律,并严格执行统一的纪律,这是人民军队区别于一切旧式军队的显著标志。

[1] 1927年9月,领导湘赣边秋收起义时,就要求部队官兵对待人民群众说话和气,买卖公平,不拉夫,不打人,不骂人。

同年10月,在江西省遂川县荆竹山动员部队向井冈山进发时,规定了三项纪律: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个红薯,打土豪要归公。

1928年1月,部队进驻遂川县城,分散到县城周围农村发动群众时,提出了六项注意: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

同年3月间,部队到达湖南省桂东县沙田村,向全体官兵正式宣布三大纪律六项注意。

三大纪律是:行动听指挥,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打土豪要归公。

六项注意是: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

从而奠定了中国工农红军统一纪律的基础。

1929年以后,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部队的实践经验,又将“行动听指挥”改为“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改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打土豪要归公”改为“筹款要归公”,后又改为“一切缴获要归公”。

六项注意也逐步修改补充成为八项注意: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1947年10月10日,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2],对其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这就是我军现在执行的并谱成歌曲传唱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言简意赅,包含了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严格纪律,以及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等具体要求,体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军民一致的原则,表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支无产阶级的新型人民军队。

一切行动听指挥体现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和人民军队内部下级服从上级的指挥关系,是达到全军高度集中统一,保证军队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胜利完成各项任务最基本的纪律要求。

一切缴获要归公,体现了人民军队的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和在革命战争中必须充分利用缴获敌人的物资发展壮大自己的原则。

不虐待俘虏的规定,体现了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政治胸怀、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和瓦解敌军的原则。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

它对于加强军队建设,密切军民关系,增强官兵团结,夺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大的作用。

人民解放军官兵来自人民,具有高度的革命事业心,自觉地把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作为行为规范严格遵照执行,从而获得了全国人民的真诚拥护和欢迎。

3歌曲歌词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演唱:群众合唱编制:周晓敏革命军人个个要牢记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第一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第二不拿群众一针线群众对我拥护又喜欢第三一切缴获要归公努力减轻人民的负担三大纪律我们要做到八项注意切莫忘记了第一说话态度要和好尊重群众不要耍骄傲第二买卖价钱要公平公买公卖不许逞霸道第三借人东西用过了当面归还切莫遗失掉第四若把东西损坏了照价赔偿不差半分毫第五不许打人和骂人军阀作风坚决克服掉第六爱护群众的庄稼行军作战处处注意到第七不许调戏妇女们流氓习气坚决要除掉第八不许虐待俘虏兵不许打骂不许搜腰包遵守纪律人人要自觉互相监督切莫违反了革命纪律条条要记清人民战士处处爱人民保卫祖国永远向前进全国人民拥护又欢迎4传奇身世旋律出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被誉为“红色经典第一歌”,多年来久唱不衰,在许多重大场合都可以听到这首歌。

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在这首军歌还没有诞生时,它的旋律就诞生了。

并且早在国民革命时期,以它填词的不同版本的歌曲就在中国广为传唱了,《国民革命军军歌》也是改编自此曲。

形成和发展关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较长的时间过程。

最初从1927年10月三湾改编时提出的“三大纪律”,到1947年10月10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前后经历了20年的时间。

红军当年进行三湾改编时,针对许多红军战士来自旧军阀的军队,带有很多坏习气这一现状,特别制定了“三大纪律”:行动听指挥;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打土豪要归公。

1928年夏天,又补充了“六项注意”:一、上门板;二、捆铺草;三、说话和气;四、买卖公平;五、借东西要还;六、损坏东西要赔其中“上门板”、“捆铺草”是因为当时部队在住宿时,常借用老百姓的门板作铺板,借用稻草作铺草。

各家的门板高矮大小不一,部队撤走时如果不物归原主,一大堆的门板就对不上榫(sǔn),故规定了上好门板、捆好铺草再走。

为了让“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深入人心,让部队开始教唱《红军纪律歌》,歌词是:上门板,捆铺草,房子扫干净。

说话要和气,买卖要公平。

损坏东西要赔偿,借人东西要还清。

这一招果然效果很好,许多战士通过唱歌就将“红军纪律”牢记在心了。

后来,“六项注意”又增加了两项,即“洗澡避女人”“不搜俘虏腰包”。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这样产生了。

填词者程坦上世纪30年代,出现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首歌,由于歌词很形象地把军队纪律融会贯通在里面,曲调又雄壮有力,所以很快在红军战士和群众中传唱开来,历经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人民解放军等时期,歌词内容也做了相应的改变。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50年和1957年两次对《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歌词进行修改。

1957年出版的《解放军战士》杂志第14期上,正式刊登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标准歌词。

但是长期以来,这首歌的词、曲作者到底是谁,却一直是个未解之谜。

1973年3月26日,一位名叫程坦的老干部给周恩来总理写信,称自己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填词者,并详细说明了填词经过。

1978年4月和1980年1月,总政文化部先后派专人对这首歌曲产生的历史情况进行了调查,汇集了有关资料,证实程坦就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填词者。

据《刘华清回忆录》介绍,红二十五军由鄂豫皖根据地长征到陕北以后,改编为红十五军团,政治部秘书长程坦找到时任宣传科长的刘华清,建议把《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编为歌曲,对部队进行纪律教育。

由于两人都不懂音乐,他们就借用了鄂豫皖苏区流行的民歌《土地革命完成了》的歌谱。

1981年《解放军歌曲》第三期重新发表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歌词,并明确注明“程坦编词,集体改词”。

歌曲渊源战争年代,由于曲创作人员极少,因此许多歌的曲调就直接来源于现有的民歌、老军歌或者外国歌曲。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曲调也是如此,它来自鄂豫皖苏区的民歌《土地革命完成了》,但该民歌也借鉴了其他曲调,那就是冯玉祥部队的《练兵歌》。

在土地革命以前,冯玉祥曾任河南督军,部队长期驻扎在河南。

冯玉祥练兵讲究方法,平时很注重对官兵进行精神教育,其中唱歌是重要的一项活动。

但是据考证,《练兵歌》的曲调也非原创。

有资料显示,冯玉祥部队《练兵歌》的曲调来自张作霖的《大帅练兵歌》,而《大帅练兵歌》的曲调来自张之洞《军歌》中的《大帅练兵歌》。

但这还不是曲子的源头。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曲调可以上溯到袁世凯新军的《大帅练兵歌》[3]。

1894年,袁世凯受命在天津小站练兵,创建出近代中国第一支新式陆军。

袁世凯招募的新兵有着严格的标准,只要20岁左右的农民。

这支新军采用德军和日军的建制,聘请了大量的德国教官和少数美国、日本教官,其中,德国教官人数最多,有10多位。

但这些农民出身的士兵大多不识字,很多条令和规章根本记不住。

在这种情况下,新建陆军参谋营务处总办徐世昌编写了包括《大帅练兵歌》在内的一系列军歌,以帮助士兵记住条令和军纪。

曾多次领唱上世纪70年代,曾多次领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首歌。

第一次是在1971年8月15日至9月12日期间,到南方巡视期间,反复强调要增强团结,遵守纪律,并且多次与南巡随行人员和参加座谈的同志一起唱《国际歌》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还有一次是在1973年12月12日,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宣布八大军区司令员对调。

会上,建议与会者共同演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并由他来亲自领唱。

5党政干部纪律中央于1961年1月27日下发了“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草案第二次修正稿)”,在党内予以公布。

这次公布的“三大纪律”是:一、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正确执行党的政策。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

“八项注意”是:一、同劳动同食堂。

二、待人和气。

三、办事公道。

四、买卖公平。

五、如实反映情况。

六、提高政治水平。

七、工作要同群众商量。

八、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

6延伸阅读《两只老虎》曾被改成革命歌据著名作曲家何仿介绍,儿歌《两只老虎》:“两只老虎,两只老虎,跑得快,跑得快。

一只没有耳朵,一只没有尾巴,真奇怪,真奇怪。

”使用的也是欧洲儿歌的曲调,最早源自10世纪的格列高里圣咏。

传入中国以后,由廖乾五填词,创作出了《国民革命军》,成为北伐军的军歌。

歌词是:“打倒列强,打倒列强,除军阀,除军阀。

努力国民革命,努力国民革命,齐奋斗,齐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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