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人礼仪式
中国成人式 冠礼和笄礼 古代的成年礼本意是为了禁止与未成年的异性通婚。
冠礼是成年礼的一种高级和代表性形式,也可以说是对成年人婚姻资格的一种道德审查。
冠礼即是跨入成年人行列的男子加冠礼仪。
《礼记》云:“夫礼,始于冠”、“男子二十,冠而字”。
对于冠礼非行不可,《礼记》的解释是:“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
礼义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故冠而后服备,服备而后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
”照这么说,不懂礼义的就不是人了,不行冠礼,则一生难以“成人”。
冠礼从氏族社会盛行的成丁礼演变而来,一直延续至明代。
具体的仪式是由受礼者在宗庙中将头发盘起来,戴上礼帽。
由于要穿戴的服饰很多,包括冠中、帽子、幞头、衣衫、革带、鞋靴等,于是分为3道重要程序,分3次将不同材料制成、代表不同含义的帽子一一戴上。
“三加”之后,还要由父亲或其他长辈、宾客在本名之外另起一个“字”,只有“冠而字”的男子,才具备日后择偶成婚的资格。
与男子的冠礼相对,女子的成年礼叫笄礼,也叫加笄,在15岁时举行,就是由女孩的家长替她把头发盘结起来,加上一根簪子;改变发式表示从此结束少女时代,可以嫁人了。
漆齿和文身 漆齿是傣族、布朗族等成人礼的组成部分。
漆齿,实为染齿,不染者不能公开参加社交活动。
染齿前,需先吃些酸性水果,或用酸汁涂抹一遍牙齿,再点一束松明,让松脂滴在瓦块或木片上,再将黑烟熏齿,连染数日,直至将雪白的牙齿染成墨黑之色。
与此不同,布农族的孩子长到十五、六岁时,要拔掉两颗门牙。
文身和绣脚是傣族、布朗族男子的成人礼,指在身上、腿上刺纹。
民间有谚语说:“蛙腿尚有花纹,男人之腿怎可没有花纹。
”男性以文身为荣,身上不刺纹者,人格低下,不如水中青蛙,会被姑娘们视为懦夫,很难得到女性爱慕,只能孤独终生。
文身一般在十四五岁时举行。
刺纹时,受刺者需服用一些带有麻醉性质的药物,文身师用墨在肌肤上绘出图案轮廓,以针蘸上颜料扎入皮肤,让颜料残留于皮肤内,形成永不消退的纹痕。
换裙和换裤 摩梭族、纳西族、普米族、彝族等都通过更换服饰象征成年,女的换裙,男的换裤,换过之后,方可谈情说爱。
摩梭族孩子长到13岁,便要举行成年礼。
民间传说,古时天神向地球上所有生物赐寿,人只能活13年,而狗却能活60年。
后来,人与狗换寿,13岁成了人的成年标志。
成年礼仪式一律在农历大年初一凌晨举行。
行礼时,男孩站在正房左边“男柱”下,女孩站在右边“女柱”下,一只脚踩着猪膘肉,一只脚踩着粮袋,象征终生吃用不尽。
女孩由阿妈为其穿上漂亮的金边衣、百榴裙,扎上红腰带,盘缠发辫,佩上彩色项链、耳环、手镯等饰物。
男孩由舅舅为其穿戴簇新男装,扎上腰带,佩上腰刀。
纳西族、普米族的成人礼与此相似。
四川凉山彝族少女的换裙礼称为“沙拉洛”,意即换童裙。
彝族妇女把换童裙和出嫁视作女性一生非同小可的两件大事,换童裙一般由母亲或长辈妇女主持,并只请女亲戚、女友和老年妇女参加。
换童裙仪式有3个方面的内容:改变发式、改变裙式和穿戴耳饰。
宰牛唱诗 基诺族男孩长到十五六岁,便由其家长秘密操办十分隆重的成人礼。
届时,需购买一头牛,在寨内公开剖牛,以祭祀祖先。
祭毕,将牛肉按村内老幼人头分派,受礼者的份肉用芭蕉叶包好摆在桌子上。
准备工作做好以后,以突然袭击的方式,把受礼的男孩抓来,让其恭立桌前参加仪式。
仪式请村社长老主持,长老带领大家唱史诗,内容有基诺族传统的风俗习惯、道德、礼仪、生产方法与技巧等,同时还包括婚姻恋爱和家庭生活的有关规矩,用说唱形式对青年人进行多方面的常识教育。
仪式结束后,父母向儿子赠送一套劳动工具和更换一套服饰。
度戒 瑶族男孩长到十五六岁,即要举行“度戒”成人礼,接受诸如“上刀山”、“过火炼”、“睡阴床”、“跳云台”等近十种危险考验。
现在度戒仪式简化,以跳云台为重要内容。
云台是将4根4米多长的木柱摆成正方形,一边扎以横木作梯。
受戒者在师公的带领下登上云台,等师公念完戒词,受戒者发誓不杀人放火、不偷盗抢掠、不奸女拐妇、不虐待父母、不陷害好人等,誓毕,将火掷进一个水碗令其熄灭,暗示受戒者如有不轨,其命运便如此火。
然后,受戒者团身抱膝,从台上勇敢地翻至云台下那张铺有稻草的藤网,刚落下,下边的人就拉起藤网一齐用力旋转。
此时四周欢呼雀起,赞扬孩子的勇敢无畏,祝贺又一个瑶山汉子走入了社会。
身非菩提树,心非明镜台,纵使有尘埃,止留此轮回;轮回亦是空,牵挂作何哉?回首空灵处,顿时见如来! 出花园(之一) 潮汕地区一种特有的成人礼俗。
有15岁男女孩子的家庭,要在旧历七月初七乞巧节和七月十五中元节或另择日为孩子备办三牲果品拜别公婆神,表示孩子已经长大,可以走出园,不再是终日在花园里玩闹的孩童了。
其仪式是将三牲果品合凑成四件或八件或十二件,陈置在俗称“胶掠”上,请出公婆神的神炉,由出花园的孩子跪拜,拜毕,以后就不再拜了。
出花园的孩子要穿红皮屐,吃公鸡头,所有食品都要吃一点。
穿红皮屐和吃公鸡头的习俗。
出花园习俗,潮汕各地也略有不同。
有些地方只给男孩子出花园,没女孩子的份;有些地方要先求神问卜,获知没有“忌讳”“冲撞”,才能举行仪式。
澄海县风俗与潮安县大体相同:要用12样鲜花泡水给出花园者沐浴;要换新衣,穿红皮屐,围新肚兜;当日要躲在房子里。
除拜公婆神,还要拜花公花妈。
男出花园者,祭品中要有一只公鸡,女者用母鸡,要请亲族吃酒菜。
。
饶平县用榕树枝、竹枝、石榴花。
桃树枝、状元竹、青草各一对合12样泡水给出花园者沐浴。
该县黄冈镇十五岁男女,凡经算命先生卜卦而不给出花园者,仅举行简单仪式,给孩子穿新衣,另买一只猪肚子煮熟让孩子躲在门后吃,俗称“换肠肚”,然后拜别公婆神,将香炉丢弃。
揭西、普宁、惠来的出花园者,当天要吃炒猪肠猪肚,并邀请小朋友于地下围着“胶掠(竹箕)”同时进食,祝贺出花园者“换上成人肠肚”,与童年告别。
揭西县出花园者之家要给亲友赠送酵粿、鸡鸭,亲友回敬布匹。
当地客家的成人礼在21岁时举行,称过21岁生日,不叫加冠礼也不叫出花园。
海陆丰地区也有出花园风俗。
潮汕有句俗语“十五成丁,十六成人。
当代中国著名民俗学家钟敬文先生于1983年在广东省民俗学会成立大会上讲话时,提到潮汕的出花园是一种特殊的成人礼。
出花园(之二) 出花园是潮汕人为孩子告别童年而举行的一种成人礼。
不论男或女,到了15岁(虚岁)这一年,孩子的父母和外公外婆就要筹办孩子出花园。
出花园一般是在每年的农历三、五、七月尤以七月初七为多。
出花园这一天孩子要穿外公婆新缝的新衣,脚着外公婆新送的红木屐,要显得潇洒成熟。
清早,孩子的父母便把先准备好的猪内脏,包括猪肠、肚、肝、肾、心,煮熟成汤,并下点糖,让孩子吃下。
其寓意就是15岁了,人必须更新内脏,抛弃肮脏的东西。
接着是拜“公婆母”,这是最后一次拜公婆母。
中午,备办丰盛的午餐,有肉、三鸟蛋,共十二道菜。
青菜以厚合、青蒜等为主,其意是吃了厚合,出花园后处处“六合”;青蒜,长大后能算会除,聪敏伶俐;芹,是终身勤劳。
出花园者的座位也是有讲究的,这一天,他(她)用餐坐上正位,鸡头朝着他(她),别人不可动,由出花园者自吃,鸡头便成了出花园者的专利。
其意是长大后能出人头地。
兴旺发达。
成人礼
就是在男女们时举行的仪式,举这个仪式就标志着这个男子已经年人了,例如中冠礼和笄礼 古代的成年礼本意是为了禁止与未成年的异性通婚。
冠礼是成年礼的一种高级和代表性形式,也可以说是对成年人婚姻资格的一种道德审查。
冠礼即是跨入成年人行列的男子加冠礼仪。
《礼记》云:“夫礼,始于冠”、“男子二十,冠而字”。
对于冠礼非行不可,《礼记》的解释是:“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
礼义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故冠而后服备,服备而后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
”照这么说,不懂礼义的就不是人了,不行冠礼,则一生难以“成人”。
冠礼从氏族社会盛行的成丁礼演变而来,一直延续至明代。
具体的仪式是由受礼者在宗庙中将头发盘起来,戴上礼帽。
由于要穿戴的服饰很多,包括冠中、帽子、幞头、衣衫、革带、鞋靴等,于是分为3道重要程序,分3次将不同材料制成、代表不同含义的帽子一一戴上。
“三加”之后,还要由父亲或其他长辈、宾客在本名之外另起一个“字”,只有“冠而字”的男子,才具备日后择偶成婚的资格。
与男子的冠礼相对,女子的成年礼叫笄礼,也叫加笄,在15岁时举行,就是由女孩的家长替她把头发盘结起来,加上一根簪子;改变发式表示从此结束少女时代,可以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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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过年社火喝议程词句段
大门楼子墙,凤凰落在房基上,前院里骡子后院里马,我带来玩耍
试述第三部门兴起的原因。
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 作者:秦晖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647 更新时间:2006-10-17 ——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的若干问题 作者系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一、公益事业发展史的西方模式 两种“第三部门”观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这一概念如果按它的提出者T.列维特等人(Levitt,1973)的定义,即非公非私的、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那末它就应该是个古已有之的现象。
因为无论中国还是“西方”抑或是任何文明区,国家(政府)与企业之外的人们组织形式都是自古迄今种类繁多的。
而且严格说来,“民族国家”在西方被认为是近代现象,在中国固然“国家”早熟而且形成了前近代世界罕见的官僚机构,但其组织的发达也不能与现代国家相比。
而“私营企业”的严格定义几乎只适用于资本主义时代,其广义的所指尽管可见于古今中外,毕竟也以近代为繁荣。
所以从逻辑上讲,如上定义的“第三部门”应当是时代越古、社会越“传统”它就越兴盛才对。
我们的祖先(西方人的祖先也一样)活动在“衙门与公司之外”的形形色色的组织——宗族、部落、村社、教会、帮伙、行会等等——中的时候,实比如今的人们为多。
就是在加上附加条件(如必须是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等)之后也如此:毕竟那个时代如果有“公共产品”的话,也恐怕更不能指望衙门与公司来提供的。
然而,通常人们都是把“第三部门”作为一种现代(近代)现象,乃至“后现代”现象来描述的。
其中有的主要把“第三部门”的成长与国家干预、国家控制的退缩和公民自治、社会自治的扩张联系起来,因而非常强调它的“现代性”意义或“市民社会”意义——这两个词在这种语境中一般都是与被称为资本主义的西方现存社会相联系的。
这种观点往往直接指出“第三部门”之发展与“私有化”进程的关系、与福利国家的消亡之关系,并把它看作是“官方的替代物”、“非计划的(个人志愿)合作”与“制度化的私有化”等等。
(Kramer [et al],1993)相反地,有的人则主要强调“第三部门”的成长是对个人主义、自由竞争、私人企业等“市民社会”古典原则的否定,把“第三部门”的兴起与社群主义、合作主义、“新社会主义”、“现代性批判”或“后现代趋向”联系起来。
这种观点往往把非私有(当然,也非官办)经济当作“第三部门”的主要构成,从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企业、西班牙的蒙德拉贡、英国的工合运动与费边主义经济直到以色列的基布兹公社,都被视为“第三部门”的事例。
有人还归纳出了“第三部门”的三种类型:“合作经济”、“混合经济中的合作成份”和“与利润分配相结合的参与制中的合作利益”。
(Clayre,1980) 显然,这两种“第三部门观”是非常不同的,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
它不仅导致了价值判断的差异,而且也导致了事实判断、包括“什么是第三部门”这一判断的差异。
象前南斯拉夫的“自治企业”、西班牙的蒙德拉贡与以色列的基布兹这类虽非私有但仍是“企业”、虽未必追求利润极大化但绝对具有法人经济效益目的的“部门”,在克莱尔眼中是第三部门的典型,但在克莱默看来恐怕是根本不能列入第三部门范畴的。
我们可以把它们分别称为新左派的第三部门观与新右派的第三部门观,或者“非个人主义”的第三部门观与“非国家主义”的第三部门观。
按玛利琳·泰勒的说法,这是两种全然不同的提供公共产品的途径:在公共福利的主要提供者方面,新左派(书中称为“福利多元主义”)期待于“志愿部门”,而新右派期待于“具有志愿部门社会保障网络的赢利部门”。
在财政来源方面,前者期待于政府而后者期待于私人来源。
在规则方面,前者主张按政府与作为“中介结构”的志愿部门的规矩,后者则主张按市场规则通过个人交易来进行。
当然,有别于这二者的是传统的福利国家模式,它在所有这三个方面都只期待于政府。
(Gidron [et al],1992:150) 可见,如今人们讲的“第三部门”具有时代之根(现代的或“后现代”的)和结构之根(政府和企业之间,或更本质地说,是国家与个人之间)。
它是现代化过程中人们生活日益形成国家与公民社会(即个人主义的或个人本位的社会)二元格局的结果。
也正是作为这种二元格局中的一种“中介”组织和对二元紧张的现代社会症状的一种治疗尝试,“第三部门”中才会存在“非国家主义”与“非个人主义”、“现代性”与“后现代”这样两种方向。
从“共同体”公益到“国家+市场”公益 而在近代以前的传统西方,这种二元格局是不存在的。
德国现代社会学奠基人之一F.滕尼斯曾指出:“共同体”与“社会”是人类群体生活的两种结合类型。
前近代的传统文明中没有“社会”而只有“共同体”,共同体是一种自然形成的、以习惯性强制力为基础的血缘、地缘或宗教缘集体纽带,它不是其成员个人意志的总和,而是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是一种“人们意志的统一体”。
只是到了近代化过程中,一方面交往的发达突破了共同体的狭隘界限,发育了大范围的(地区或民族的)公共生活,一方面人的个性与个人权利发达起来,于是形成了“社会”。
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自然习俗的产物,而社会则是理性人在合意的基础上结成的“有目的的联合体”。
共同体是整体本位的,而社会则是个人本位的,“社会的基础是个人、个人的思想和意志”。
共同体是相对狭小的群体,而社会则大至与民族国家相当,并由此形成“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结构。
“共同体是古老的,而社会是新的”。
(滕尼斯,1999) 滕尼斯的这种分析,我以为是大体符合西方社会史的实际的。
在这一进程中既然国家与“社会”(个人本位的公民社会)的二元格局是近代(现代)化的产物,那么这二元之外(或之间)的“第三”部门也只能是近现代的产物。
而在传统的“共同体”时代既然没有民族国家与公民社会这“二”元,当然也就不会有“第三”部门。
因此尽管西方传统时代也存在着“衙门与公司之外”的组织(即“共同体”),存在着由它提供的“公共产品”即传统的公益、慈善事业,但现代第三部门并不是它的后继。
而“第三部门史”的研究者在论述当代第三部门发育的时代、社会根源的同时,也很少要涉及它的“历史根源”。
当代史学对西方(乃至日本、印度等其他各国)前近代的公益、慈善事业或“社会工作”事业的历史已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如J.B.施尼温德等对西方博爱与救济意识演进史的研究(Schneewind,1996)、A.E.C.麦坎茨对17-18世纪荷兰自治市阿姆斯特丹等地市民慈善组织与孤儿救助事业的论述(McCants,1997)、M.道顿等的英国公益慈善史探讨(Dauton,1996)、W.K.约尔丹的1480-1660年间伦敦慈善团体研究(Jordan,1960)、S.卡瓦罗对1541-1789年意大利都灵地区慈善医院文献的考证(Cavallo,1995)、T.M.萨弗利关于德国奥格斯堡地区济贫抚孤公益事业历史的描述(Safley,1997),P.加维特关于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贫儿、弃儿与孤儿养济院的研究(Gavitt,1990),等等。
从这些研究看,西方近代以前的传统时代慈善、公益事业除技术上的落后特征(活动领域狭小,主要限于救济孤儿、施舍医药等等)外,在观念形态与社会组织层面更有明显的特点:在观念上慈善过份依赖于宗教意识,被看作是一种单方向的“赐与”(Giving),不可能形成“公共物品”的概念。
(Schneewind,1996)活动局限于狭小的群体,而且往往被纳入传统共同体的束缚——保护关系中,施舍者与被施舍者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纽带。
如16世纪都灵地区“慈善与权力”存在着明显的相关性,捐助者建立免费医院的目的往往是以之作为通往统治者地位的桥梁。
而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最著名的慈善机构英诺森养济会,则是直接受庇于教皇的。
它虽然也由教会募捐来支持,但那时的认捐属于对教会尽义务,并无“志愿”性质。
西欧以外不少其他民族的传统公益活动,也带有明显的“共同体”性质,束缚——保护纽带而非志愿合作纽带成为这些活动的基础。
如俄国传统的米尔公社除了土地公有、定期重分、劳动组合、连环保等经济职能外,还有十分发达的社区公益职能。
米尔专门预留有“共耕地”,其收获用作公益金(即各家在共耕地上出工相当于公益捐助),诸如老弱病残、意外灾难的补助、公医、公匠、公牧的雇请、节庆典仪的开支等,均可承担(Figes,1986)。
日本传统时代的町与印度的村社,也有类似的公益职能。
(吉田久一,1994;Wadia,1968)。
然而进入近代化过程后,传统共同体趋于解体,人们在摆脱了传统的束缚的同时,也失去了传统的保护——包括相当一部分原由传统共同体提供的“公共物品”。
于是许多国家的人们在由“共同体的附属物”变成自由公民的同时便“享受”到了两种自由:摆脱束缚的自由与失去保护的自由。
传统共同体的公益职能一部分由新兴的国家机器来承担,一部分则成了市场交易物而改由赢利部门来提供。
至于公共物品供求中的“搭便车”问题在这个时期是不会引起太大注意的。
原因很简单:在由共同体本位的传统时代向个人本位的市民社会过渡时由于旧的身份、等级、特权、共同体等壁垒的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比比皆是,因“搭便车”而造成的“失灵”因而易于被掩盖。
只有到旧时羁绊已不存在、交易自由充分发展、社会经济机制最大限度地趋近于“完全市场”的状态下,那些不是因为非市场力量的干扰,而是由于市场逻辑本身的固有缺陷所致的“失灵”才会凸显。
同样道理,在“民族国家”职能初具、政府干预力量还未充分施展之时,“政府失灵”的问题也是难以凸显的。
直至“二战”以前的情形的确如此。
那时“国家主义”和市场主义一样处在上升期。
从19世纪英国的迪斯累里、德国的俾斯麦分别建立福利国家的雏形(即“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保守的福利国家”和“父权式的托利党社会主义”)、20世纪的美国新政、北欧社会党福利体制、英国劳合乔治与麦克唐纳的“工党社会主义”、德意法西斯的“法团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直到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欧美的左派(社会党)、右派(保守党)、极左派(共产党)与极右派(法西斯)都出台了由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制度设计。
另一方面,传统的共同体公益日渐衰落,如17世纪荷兰阿姆斯特丹的传统社区捐赠基金与教会慈善基金尚处在“黄金时代”,但18世纪后因“资本主义的兴起”,市民社会出现了“财政上的保守与文化上的慷慨”,而“朋友政治与金钱”的关系日显,传统慈善基金制度随即衰落了。
(Mccants,1997)在英国,原由教会主持的慈济诊所与药房在18世纪大都世俗化,转由世俗政府及企业支持,当时在约克、利兹、赫尔、设菲尔德等地的这类医疗公益还带有行会性,到19世纪这种行会性也趋于消除。
如在哈德菲尔德的纺织业慈济诊所中,1841年还有57%的病人是纺织业雇员,到1871年这一比例降至22%;但诊所超越行会性而向社会开放的同时,慈善性也逐渐为商业性所取代了。
(Barry and Jones,1991:149-169)19世纪法国的传统社区互助协会在摆脱村社、行会、教会的色彩后也发展迅速,其数从1852年的2488个发展到1902年的13673个,会员由23.9万增至207.4万。
但同时其慈善色彩也大为减退。
到1910年,这类协会总预算收入达6298万法朗,然而其中只有1189万,即18.8%来自捐赠、遗产赠与及成员的自愿奉献;另有1172万(18。
6%)来自政府资助,3936万(62.5%)来自带有自惠性的入会费或会金——而这部分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资金作为入会条件实际上是一种交易。
(同上,172-186)。
总之在欧美社会“走入现代化”的背景下,公益事业的共同体基础逐渐为国家+市场(或政府+“社会”、国家+个人)基础所取代。
正如研究者所指出:这一时期公益组织的特征是“非制度性的自由捐助作用很小,大多数组织处于政府的监督下”。
法国在1882-1902年间“经批准的”公益会社成员增加了100万,而“自由的”公益组织成员只增加10万。
解释很简单:国家的资助只有在政府控制下才能使用。
而若无国家支持,极少有组织可以达到收支平衡。
因此从国家与私人(市场)那里得到收入并不是“非正常”的。
这一时期“互助主义”(mutualism)公益的实践实际上是战后福利国家体制的序幕,“它使人们不由自主地选择了一条介乎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的道路”。
(同上:184-185) 对于西方历史上从传统公益向现代公益的演变,以往学者有多种表述,如“从教会慈善向世俗控制转变”(Weaver,1967:14),“从父爱主义的福利形式向职业化管理与保险——融资体制过渡”(Barry and Jones,1991;190),从“救助个人的慈善”到“作为社会责任的慈善”和“作为道德责任的慈善”、最后到“福利国家中的慈善”的演变(Alvey,1995),以及从“近似原则”向“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发展(同上;26)等等。
但从根本上讲,笔者认为这种转变的本质在于“共同体失灵”所导致的对国家与对市场的二元崇拜。
西方的现代公益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国家+市场”公益到第三部门:否定的否定
现代公益模式的形成带来了一系列变化: 首先是传统慈善观念的变革。
西语中“慈善(harity)”一词现在的辞书中都释为“仁爱”、“基督之爱”、“为上帝而普爱众生”等,带有浓厚的宗教(基督教)色彩。
但实际上它早于前基督教的古典文明时代已经流行,在早期拉丁语(caritas)及希腊语(charis)中,它首先都意味着一种珍贵的情怀与高尚行为,它与恩惠及感恩相联系,但无论在古希腊还是古罗马,这个词都从不用来表达一个家庭(家族)内的施惠关系,而只是用以表达一个人对他自己家庭(家族)以外的他人之善意行为。
可见,这时的慈善虽然含有受者对施主的依附性含义,但也反映了一种突破共同体中自然形成的人际关系的局限之意图。
(Weaver:6)这时也已经出现了西方公益史上著名的“近似原则”(cy-pres doctrine):这一原则认为施主的直接救助目标不能达到时,有势力的组织者可以征集其所施并用之于“近似于施主原意的其他目的”。
(Alvey;8)这就为慈善信托基金的发展开了路。
但到19世纪,与感恩相联系的慈善观念已越来越为两个方面所排拒:对弱者而言,他们“对于受惠的民主化预期”已使“慈善”变得像是“对贫穷阶层的侮辱”(Barry and Jones,1991:190)。
对于强者而言,“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也造成了一种对所谓不争气者的一种“维多利亚式的厌恶”;而倾向于“对受惠者更具选择性的博爱”。
正如英国学者安德烈·里德所言:“它不打算帮助那些不值得同情的浪荡子、二流子或纯粹的贫民,土地法已经为他们提供了足够的东西。
它只打算帮助那些愿意自助的人:他们与其他人一样,没有什么天意神旨以不可抗拒的突发灾难挡住他们的路”。
新的博爱要帮助的是这样的人:“他们不能乞讨,因为他们习惯于工作,他们拒绝成为穷人,因为他们已经为更好地生活而追求了独立性”。
(Alvey,1995:26) 由于这种“福音主义”拒绝救助所谓“自已弄穷的人”,而并非“自己弄穷”的真正的不幸者(如残疾人、孤弃儿等)的救助又被认为应当是当时职能日趋发达的国家的责任,因而19世纪兴起的私人捐助信托基金(慈善基金)便逐渐退出传统慈善领域即对特殊不幸者的施舍,而转向了对公共生活的关注,如教育、法律、宗教、科研等,更突出的则是20世纪兴起的环保等领域。
现代公益的特点在与宗教的关系上表现尤为明显。
如前所述,中世纪西方慈善事业的最大施主是教会,“教会资助社会事业”是那时的传统。
但英国在16世纪、荷兰在18世纪、其他西欧国家大致也在此期间都出现了来自宗教的慈善基金日益减少的趋势。
由大笔私人遗产(资本主义积累的产物)捐赠而设立的世俗基金取代之而成了救济事业的支柱。
(Alvey:1995:12,19)但随着“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兴起,济贫施药养老育孤这类事业逐渐转由国家主办,民间世俗基金便更多地关心公众的精神需求,同时现代化要求的政教分离趋势也使国家不便支持教会,民间世俗基金便成为宗教这一特殊“公共物品”的主要投资者。
基督教博爱思想、救世情怀与利他主义虽然仍是西方人捐助行为的精神动力之一,但教会本身已由施助者变成了主要是受助者。
“教会资助社会事业”遂为“社会事业资助教会”所取代而成为现代公益的一大特征。
在美国这一点尤为明显,20世纪60年代前期美国全国公益来源有80%来自个人捐赠,而在公益开支中宗教占了将近一半(49%),为其最大端,以下依次是教育(17%)、福利(14%)、保健(12%)、其他(8%)。
(Weaver,1967:62-65) 在传统慈善的重要领域医疗事业中,“父爱主义”的施医舍药也逐渐变成了“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医学研究资助。
1888年法国出现的巴斯德研究所便被视为“20世纪医疗慈善事业所继承的模范”。
这个私人投资、吸纳志愿捐助的非赢利机构除以一系列科研成就闻名于世外,还开展了预防白喉(1894年起)等社会公益活动并为狂犬病等患者提供免费医疗。
但它的主办者始终认为科学是“消除贫困与疾病之根”的希望,而慈善则是次要的。
它开创了此后一大批类似机构之先河,如法兰克福洛克菲勒医学研究所、保罗·埃里克研究所等。
与此类似,传统的施舍济贫也发展成以民间公益组织扩大就业机会的努力,工合运动的发展便是一个典型。
(Barry and Jones,1991:195-196) 现代公益的另一重要活动领域是教育。
随着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二元结构的形成,以市场规则运作的“教育产业”和国家主办的“教育事业”同时勃兴并排挤了传统时代以教会、村社为主角的共同体教育。
但“教育产业”与官办“教育事业”之间仍有很大的空缺需要第三种力量来填补,这是工业化时代教育成为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的结果,因此也正是在这一领域较早兴起了新的公益组织形式。
19世纪前期,英国出现了拥有数千捐助人的“要求关心穷人教育的皇家慈善委员会”、布罗哈姆委员会等组织,从事对学校与对学生的教育资助。
当时一份调查显示,英国有4100多所学校受到资助,这些学校共有学生16.5万。
在另外约14300个未受资助的学校中,则有31万交费生与16.8万慈善资助生。
受资助学校的学生与未受助校中的受助生合计33.4万人,已经超过了交费生人数。
除此之外,在主流教育系统之外的非英国国教徒中还有许多受资助的初级学校,分别由战憟教徒、犹太人与胡格诺教徒建立(Alvey,1995:28-31)。
教育、宗教、科研领域的这些情况表明,即使在“国家+市场”被寄以最高期望的“走进现代化”时期西方也存在着国家与市场之外的民间公益力量。
它无疑是当代第三部门的先驱。
无疑,就西方文化的继承性而言它与前近代传统文化并不是毫无瓜葛,正如保尔·魏德林所说:基督教人道主义遗产与更早时代商业主义的大众参与到工业时代“与其说被拒绝了,不如说是在更现代的指导下被改造了”。
(Barry and Jones,1991:190)但如果就实践的指导思想、组织资源、动员方式与行为规则等方面看,父爱主义与理性福音主义、共同体慈善组织与公民公益组织、“教会资助社会”与“社会资助教会”等区别的断裂性还是很明显的。
正因为如此,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西方一直有所谓“慈善终结论”、“慈善失败论”之说。
正如英国讨论公益问题的拿旦(Nathan)委员会在20世纪50年代初所提到的:“我们历史中最悲壮的失败之一,就是这些慈善者所作出的努力。
尤其是在18世纪后期及19世纪,由私人努力来提供学校、医院、施药所、济贫院、孤儿院的普遍服务、发放养老年金、以及救济其他范畴的‘应当贫穷者’(deserving poors)”。
而历史证明民间的这些努力终结了,“如今国家的法定服务——新的或旧的——现在提供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个人福利,……(于是)困扰委员会的基本问题是:慈善者还有什么事可做
” 但委员会主席、英国著名律师与议会法学家拿但认为旧慈善的终结恰恰意味着新型志愿行动的兴起。
有趣的是:他在论证这一点时并未强调“市场失灵”与“国家失灵”,而恰恰论述了志愿行动与这二者的契合。
他认为志愿服务与国家服务相互排斥的观点已经过时,这两者并无明显界限:“历史上(民主)国家行为就是志愿行为的结晶与普遍化”,“如所周知,如果没有志愿服务的渠道相配合,民主国家很难有效地发挥职能”。
福利国家制度应当由志愿努力来补充,这不仅由于作为民间力量的志愿组织可以作为压力团体对国家构成“刺激、抑制和批判”,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帮国家的忙:“志愿部门不像政府衙门,它有自由去进行实验,能成为开创性的先锋,而国家可以接着干——如果这种开创被证明有益的话”。
与之相比,赢利部门虽然也有“实验的自由”,但其实验的目的是产出私人物品,因此即使实验成功,国家也无法“接着干”。
反过来讲,志愿部门因其不具强制性,其实验如果失败,也不致造成严重后果,而国家如果胡乱搞“实验”,那就要酿成灾难了。
换言之,志愿部门再不济,顶多成为“有益无害的乌托邦”,而国家若搞乌托邦就可怕了——有过这种经历的中国人对此应当比拿但更有体会——这是从“消极自由”的角度肯定志愿部门。
若从“积极自由”的角度志愿行动当然就更值得肯定。
因为这种自由观不仅讲“有权做什么”,而且更讲“应当做什么”,而志愿者的利他向善、服务公众显然是“应当做”的。
可见,拿但委员会眼中的志愿部门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在“积极自由”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社会民主主义)基础上的,它以(民主)国家有效、市场有效为前提,即它首先是(民主)国家主义、个人主义的,然后才在一更高层次上体现其非国家主义、非个人主义的色彩,发挥其弥补“国家失灵”、“市场失灵”缺陷的功能。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找到一种方法,使过去的好心能更自由地服务于现时变化了的新需求”。
(Alver,1995:38) 因此,现代西方的志愿部门或第三部门是在公民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无论它的创新实验是成功打开了“后现代”的大门,还是流为“有益无害的乌托邦”,它与前公民社会的传统慈善都已判然为两。
只是在“否定之否定”的逻辑下,传统慈善的若干特点有时会“复归”,如“近似原则”如今已成为志愿捐助信托基金的通行准则。
依靠这一原则,分散的捐助者的个人意志既得到尊重,又可以把这些捐赠整合为统一的资助意向并服务于更大的社会目标。
古罗马时代已经出现的这一原则在“理性福音主义”时代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因为那时更强调遗嘱自由和对捐赠者特定选择的尊重。
但在战后,第三部门与公益事业的发展日益要求突破捐赠者个人意志分散的局限,“近似原则”也就日益扩大了适用性。
如美国早期最重要的公益捐助人、也是大政治家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43年建立的北美最早公益组织之一“富兰克林基金”(正式名称为美国仁爱协会),以富兰克林捐赠的遗产为本金,富氏原定的资助对象是:波士顿、费城两地“有优良声誉的已婚青年发明家”。
但到1962年,富兰克林基金会终获法律许可,在cy pres的原则下把最初专为青年发明家而设的这笔钱用于资助医学院学生及医院职员,而在此以前,基金的一部分已用于支持开办富兰克林学院。
(Weaver,1967:21-22) “近似原则”赋予民间组织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下有效动员志愿捐赠资源用于事前并未设想的各种公益目标的权利,明显地扩大了志愿部门的能量。
可以说没有这一原则就没有今天的第三部门发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拿但委员会曾主张:如果志愿的公益应受到鼓励的话,则公益信托基金必须被赋予“它们的古代特权”(指cy pres等)。
(Alvey,1995:38)但这种“古代特权”已经是公民社会条件下经过二次创新即“否定之否定”的结果,已不是“传统的”简单延续了。
二、公益事业发展史的中国模式 共同体·社会·大共同体 如上所述,共同体——(个人本位)社会的纵向二分法与民族国家——公民社会的横向二分法是解释西方社会变迁的有效模式。
因而从传统共同体公益向近现代国家+社会(个人、市场等)公益转变,再从国家与市场之外发展出第三部门便成了西方公益事业发展的主线。
然而中国的情形则全然不同。
正如笔者曾论证的(秦晖,1998-9),秦汉以来的传统中国社会并非滕尼斯所讲的那种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但地缘、血缘等“自然形成的”小共同体也并无西方中世纪那样发达。
在古代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下无数小农的个体家庭直接作为“编户齐民”而隶属于皇权及其下延权力组织(吏权)。
在这种结构中,小共同体无法取得本位地位,但这并非意味着个性自由与公民个人权利的成长,恰恰相反,正是早熟的集权国家作为一个大共同体的强控制使小共同体权利的成长都成为不可能,就更谈不上个人权利的成长了。
于是在微观层面,传统中国因缺乏强固的小共同体纽带而呈现出与西方近代化过程以个人本位消解了传统共同体之后的状况具有某种表面相似的“伪个人主义”状态,“编户齐民”之间无法发生广泛的横向依附(如西方中世纪在村社、采邑、教区、行会与宗族等类群体中所见的那种依附),因而彼此间显得很“自由”,中国也因此很早就产生了西方直到近代化过程开始后才习见的许多现象如“自由租佃”、“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等等。
但这种一盘散沙式的“自由”却以宏观层面上的某种“普遍奴隶制”为前提。
(
能帮我写一篇傣族的习俗(就是丧葬和祭祀的)谢谢,今天晚上7:00之前100分7:00以后10分
祭家神、寨神、勐神 傣族,既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又信仰原始宗教。
人们信仰的原始宗教,主要有色勐(部落神)、色曼(村社神)和丢拉很。
色勐,是历史上一个部落或一个地方首领的亡灵。
这些首领的亡灵,暗中起着保护本部落人畜安宁的作用,人们称其为色勐;恶者往往是被本部落战败或在争斗中阵亡的原部落首领,暗中起着危害获胜部落人畜安全的作用,人们称其为披勐。
为祈求善者护佑,讨好恶者,人们每三年便举行一次傣语称为“宁勐”的祭祀活动,祭祀色勐(又称丢拉勐)和披勐。
“宁勐”祭祀活动,由建勐的“滚本勐”(创建部落的老住户)组织,由专管色勐祭祀的祭师波勐主持祭祀。
祭祀“色勐”、“批勐”,要以猪、牛(以牛为主)等大牲畜作为牺牲。
祭祀之日,要在主要路口悬挂树枝,表示封闭路口,不许外地人擅自进入。
祭祀时,将洗刷干净的牛拴好,由波勐诵唸祭词,祈求“色勐”、“披勐”在享用牺牲品后,保佑本勐无灾无难,人、畜安宁,生产发展。
唸完祭词和祈祷词以后,便开始剽牛、宰牛,烹饪牛肉,共同进餐。
色曼又称丢拉曼,其中包括氏族神与村社神两种。
氏族神供奉在寨龙林内,村社神则供奉在“宰曼”(寨心)所在地。
祭祀氏族神,多在栽完秧后由召曼主持祭祀,宰公鸡祭祀。
祭祀之日,其氏族后裔以家庭为单位将鸡宰好,带到寨龙林旁供祭。
主持祭祀有召曼(有的是阿章)祈祷,求祖宗享用供品后,保氏族成员与全寨住户平安。
供于宰曼处的神,是村寨的保护神。
供此神的“宰曼”位于村寨中央,其象征物,一是上端经过雕刻的树桩;一是几块叠在一起的石块。
不论是木桩还是石块,都没有围栏加以保护。
村寨保护神的祭祀活动比较频繁,竖立与更换,由召曼主持,全村住户共同参加祭祀。
丢拉很即家神,是有共同血缘关系家庭成员的祖先。
多数家庭都在内室设一木台供奉家神。
逢年过节和盖新房、举行婚礼时,需在家神神位前摆上食物祈祷供祭。
家人生病,或出 远门要摆上食物。
包括傣族在内的西双版纳各民族都是森林民族,从古至今,森林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与环境条件,也是他们崇拜的最重要的对象,同时对森林的崇拜也与他们对祖先的崇拜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这样,在各民族的村寨(曼)以及村以上的行政单位——“勐”,均至少保留有一片森林,傣族称为“巴消”即“龙山林”。
在西双版纳各民族所保存的这类森林,小的数十亩,大的数百亩,也有数千亩的,共有上千个,总面积估计不下十万亩,而所分布的植物种类上千种,约占了这个地区植物种类的1\\\/5。
它们既是村社的“保护区”,也成了“村社—山地—水田—龙山林”良性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以傣族而言,他们的先民们曾居住在高寒地区的“冷森林”,由于人口发展和环境变化,“冷森林”受到严重破坏,难以生存而向“热森林”迁徙。
这样,其祖先留下了“没有森林就没有水,没有水就没有田地,没有田地就没有粮食,没有粮食就无法生存”的遗训,“龙山林”的建立也许与这遗训有关。
而与“龙山林”作为风水林的建立最直接的关系是傣族对祖先的崇拜。
由于正常死亡的多数是具有丰富生产经验和生活知识的老人,他们虽然死去,但“灵 布的植物种类上千种,约占了这个地区植物种类的1\\\/5。
它们既是村社的“保护区”,也成了“村社—山地—水田—龙山林”良性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以傣族而言,他们的先民们曾居住在高寒地区的“冷森林”,由于人口发展和环境变化,“冷森林”受到严重破坏,难以生存而向“热森林”迁徙。
这样,其祖先留下了“没有森林就没有水,没有水就没有田地,没有田地就没有粮食,没有粮食就无法生存”的遗训,“龙山林”的建立也许与这遗训有关。
而与“龙山林”作为风水林的建立最直接的关系是傣族对祖先的崇拜。
由于正常死亡的多数是具有丰富生产经验和生活知识的老人,他们虽然死去,但“灵魂”尚在,所以“灵魂”比活着的人更聪明、更能干。
他们的一切,需要这些“灵魂”的帮助和庇护,由于他们的祖先是来自森林的,其“灵魂”需要重返自然在森林里安息。
这样,“龙山林”就成为神的家园,也称“森林宝座神”。
而西双版纳最大的长官“召片领”死后,他们“灵魂”所归的“龙山林”则称为“春欢”,意为“金色的园林”。
由于傣族认为,非正常死亡的人如因火烧、水淹、刀杀、战争等死亡的人,不能“成神”而成“恶鬼”,他们会祸害于人,即使是土司头人、召片领,他们死后都没有资格进入“龙山林”,而都是属于要被驱逐的对象。
由于佛教的传入和佛教与原始多神教的妥协以及信奉这两类宗教的都是同样的人群,所以傣族对死去的家人的“灵魂”的“赕”即祭祀都不到“龙山林”,而是到佛寺中。
而对于“寨神”、“勐神”的祭祀却十分隆重。
对于这些“神”的祭品准备很有意思,如对召片领的始祖叭阿拉武的祭品中的猪不能用刀杀死而是用水闷死,鸡也不能用刀杀,要砸鸡至死,用火燎毛。
这是因为在叭阿拉武时代,没有刀,人们杀猪、宰鸡就用这些方法;贡品也不能用盘、碗盛,要用竹签串肉和用芭蕉叶置生肉丁、生血块,因为在那个时代没有盘、碗这类盛皿。
这些祭祀及其方式重现了傣族先民最初生活在森林、衣食住行皆依赖于森林的情景,也反映了在叭阿拉武时代,傣族的先民尚处于以狩猎为主的生活状况记得采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