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主持词 > 财政局清明节主持词

财政局清明节主持词

时间:2018-11-30 16:53

中国海关的历史

新海关:  新中国海关  新中国海关是1949年10月25日正式的。

新中国海关的诞生标志着结束了由西方列强控制中国海关长达90年的屈辱历史;标志着中国海关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海关总署正式成立及颁布海关总署第一号通令是新中国海关正式成立的最主要标志。

  新中国首任海署总署署长是孔原。

  新中国海关成立后的第一个正式刊物叫人民海关。

  主席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第一次为建立新中国海关作出了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这些都是我们进入大城市时必须首先采取的步骤的指示。

  新中国海关关徽上的金钥匙是来源于1950年4月29日,刘少奇副主席在天安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大会上的讲话。

刘少奇在五一讲话中指出:我们已把中国大门的钥匙放在自己的袋子里,而不是像过去一样放在帝国主义。

  新中国海关的第一个工作方针是改造、利用。

  新中国海关的隶属关系是中国海关直属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国务院下设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管理全国海关,全国各海关隶属海关总署。

  新中国海关成立后第一部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1951年5月1日颁布实施,1987年7月1日废止。

  解放前的中国海关(中国近代海关):  中国从清代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海关及其管理。

  海关管理权的丧失 鸦片战争后,中国已失去关税自主权,但海关行政仍由中国管理。

1853年9月,上海小刀会起义,占领上海县城,迁设租界外滩的江海关被群众捣毁。

英、美两国驻沪领事遂擅行公布船舶结关暂行条例,因外国商人反对,未能施行。

这时,外商船舶自由出入上海港,江海关受外国势力阻挠无法恢复征税工作。

1854年夏,英领事阿礼国(1809~1897)提出一个中外合组海关的方案,两江总督怡良(? ~1867)派苏淞太道吴健彰(约1815~约1870)于 6月29日和英、美、法三国驻沪领事会晤,规定:三国领事各提名一人,由中国任命为税务监督,与中国共同管理江海关的征税事宜1858年清政府与英、美、法签订的《通商章程善后条款》对这一办法作了修改:“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美)人帮办税务,毋庸英(美)官指荐干预”,并“各口划一办理”。

1859年江海关英籍税务监督李泰国(1832~1898)被委派为总税务司,负责募用外国人在各口岸任税务司,从此,外籍税务司管理中国海关便成为制度了。

1861年起,广州副税务司英人赫德任总税务司(初为代理),一直管理中国海关近半个世纪。

  [江海关旧址]如图  海关机构 在中国当时的政府系统中,1861年起海关由新设的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1902年改为外务部)统辖;1906年改隶专设的税务处;1928年后改由财政部关务署统辖。

  海关的最高机关是总税务司署,设总税务司、副总税务司,下设六个办事文案。

1896年上谕总税务司兼办邮政,赫德遂兼总邮政司,并设邮政局总办、副总办。

又同文馆的教习也在总税务司署编制。

1901年同文馆合并于京师大学堂,1911年邮政为邮传部接管,二者脱离海关。

中华民国建立后,总税务司署组织改为五科三处,旋又改为九科二处。

总税务司署直辖全国各税务司署,亦即各口海关。

19世纪80~90年代,随着边疆危机和列强分据租借地,又有边境海关(边关)、租界地海关的设立。

这些海关受到有关列强或租界地当局的辖制,享有特惠、减税权利。

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通商口岸50里内的常关改归海关管理,总税务司署的征税权力又扩大了。

  海关事务主要为征税和船钞两大部门。

征税分内班(处理商人报关、征税)、外班(查验过关商货)、海班(巡水缉私)。

船钞民国以后改称海务,主管船政和港务事宜。

人员最多时为兼办邮政时代,1910年有19169人;1911年邮政脱离后,降至7230人;以后大体在八九千人之间。

其中洋员约占1\\\/6,国籍最多时达20余国,而以英人占绝对多数。

海关要职都由洋员担任,华员仅任中下级职位;华洋关员生活待遇悬殊,形成洋员统治华员局面。

  收回海关管理权的斗争 终清一代,海关管理征税,税款的保管则由清政府任命的海关监督掌握。

辛亥革命爆发后,总税务司伙同北京的外交团把海关税款分存于汇丰、德华、道胜三家外国银行的总税务司帐户。

从此,税款保管权也落入外国人手中,甚至连偿债、赔款剩下的关余,中国政府也无权动用。

1917年,孙中山领导的军政府成立于广州,从1918年起,要求按比例分取关余,与外交团、总税务司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并逐步发展为要求关税自主、收回海关管理权的群众性运动。

1924年开始的国民革命推动了这一运动1926年10月,广州革命政府外交部公布《征收出产运销物品暂行内地税条例》,成为第一次撇开帝国主义控制的海关,自行征收产销税的行动。

随后,各地方势力也趁机征收货物附加税。

海关外籍税务司制度受到了打击。

  1927年国民党政府成立后,海关外籍税务司制度又恢复和稳定下来。

但经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风和对外交涉,中国毕竟实现了一定的关税自主,1929年以后,又四次修订了关税税则。

  抗日战争时期,通商口岸沦陷殆尽,海关在财务行政中失去了它的重要性。

随着美国在华势力的急剧增长,从1943年起,总税务司一职由美国人担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延续了95年的以洋员税务司为主宰的海关制度,宣告结束。

  海关的活动及其后果 近代中国海关,统一了全国的海关行政,引进了比较先进的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制度,成为近代中国效率较高的行政机构;并在港务、船政等方面引进了一些先进设施,在统计、调查、文献保管方面颇有成绩。

但是,统治海关的洋税务司们是利用这个组织维护外商在华贸易的利益,利用关税操纵中国的财政,并在关务、港务、船务等各方面扩大帝国主义的势力。

赫德主持海关后,凡清政府举借外债、建置海军、购买军火、修筑铁路等事,都有总税务司参与;许多外交交涉以及条约草案,也由总税务司经手;甚至封疆大吏的任命,有时也须征求总税务司的意见。

中华民国军阀混战时期,海关更成为扶植某种势力、左右政局的一个力量。

因而,近代中国海关的活动,不仅在经济上,也在其他方面,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

个体户经商之道

旧时定义:个体户,最初是个贬义词,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它基本上就是待业青年、劳改犯的代名词,是和主流社会格格不入的,听着硌耳,看着更扎眼。

但偏偏就是这帮人,赶上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波,赶上了流通领域的市场化,他们就开始练摊,倒腾。

倒服装,倒电器,把广州的东西运回内地来卖,就凭跑个差价,硬是发了,成了万元户。

那时候公务员的月薪也就是一两百元,万元户是个什么概念

有了钱,也就有了地位,渐渐的,女人也愿意嫁了,丈母娘脸上也有光了,个体户也就不是个贬义词了。

只不过除了有钱,确实也找不到更多可歌可颂的地方,所以始终没有成长为时代英雄。

与其说他们抓住了机遇,还不如说机遇抓住了他们,但不管怎么说,抓住了,命运就变了,直到第二次浪潮袭来。

  定义: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其中包括:  个体户营业执照(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

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个体户普查范围问题  1、农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他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刷纸等,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2、农村中的一些经营活动,如养蜂、养鸡、养猪、养鹅 、生豆芽、养磨菇、养蚕、养鱼、炕房、烘房、孵坊、采种、育苗等,不论其单位名称如何,均属相应的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3、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还有从事流动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不在普查范围内。

  4、保姆、家教不能统计为个体户。

  [编辑本段]个体户的注册要求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提交申请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办证程序  1.当地工商分局领表填写;  2.行政中心工商窗口核准名称;  3.材料齐全后去当地工商分局办理执照。

  [编辑本段]个体户与私营企业的区别  关于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问题  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以下两种情况:  (1)已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登记注册情况区分。

个体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私营企业领取的是“企业营业执照”,包括私营独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独资公司。

  (2)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原则上按其在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进行区分,如果税务部门作为企业类型纳税的单位,视作企业进行调查,否则归入个体经营户。

  [编辑本段]个体户的税收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以上情况核定。

  [编辑本段]个体户相关法律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  第一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

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

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

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

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

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

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表明,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9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净“缩水”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

  以上来自于资料,下面说说我自己的看法。

现在做个体很不好做了,首先一般纳税人不好办下来,没有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很多大公司,大企业,都不愿意合作。

然后,货源也是个问题,中间的票税是个很难算的问题,再加上各个局(税务局之类的)都是一帮子土匪,尤其是做烟酒行业的,过年过节,那些国家老鼠就要挨家挨户的转。

曾经有个朋友看见过,国庆节期间,某市**局科长带着2个人,1天中搜刮了1车烟酒。

  还有,做个体户要面对很多困难。

所以,中国的个体户在不断的减少中。

至于如何做好一个个体:  第一点—诚信。

做生意,人家都说无奸不商,商人是以利润来衡量一切的,但要做好生意,一定要保持一个良好的诚信度。

  第二点—勤奋(不怕苦)既然是个体,肯定要有好多事要亲自去做,所以一定要勤奋,就算是雇了人,但好多事也要自己亲自去做。

  第三点—学习。

一般个体户都是子承父业的了,自己创业的只是一部分,创业容易守业难,所以最关键的是学校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