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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交流会主持词

时间:2015-05-15 01:33

中国著名律师前10名

名气大不一定是好律师,认真负责才是好律师,

律师的工作流程(怎么工作)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 接待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 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 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

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

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 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 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 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四)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五)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六)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七)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八) 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九)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报告。

(十)撰写代理(辩护)词。

(十一)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十三)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章 出庭纪律 第十九条 律师应遵守以下出庭纪律: (一)应当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期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

(二)出庭应当穿律师袍,律师袍应当洁净、平整、不破损。

(三)庭审发言用词文明、得体、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

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

(四)承办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依法依纪接触司法工作人员。

(五)律师应当制作出庭笔录。

第六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归档办案卷宗: (一)在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卷宗并归档; (二)卷宗材料应当齐全; (三)卷内不得装订证据原件; (四)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章 办案流程中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

第二十三条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消除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拒绝代理的,承办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转委托 (一)未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律师不得将案件转委托其他律师办理。

(二)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告知委托人。

委托人同意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十六条 接待中的法律咨询事项 接待结束后,当事人不委托律师的,接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法律咨询业务办理: (一)承办律师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咨询; (二)解答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解答法律咨询应当进行登记,符合建立卷宗条件的,应当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 (四)当事人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法律咨询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五)解答咨询过程中,接待律师不得诱导或强迫当事人诉讼,不得诱导当事人选择代理(辩护)人,不得作虚假承诺,不得擅自主持当事人和相对人进行超越解答法律咨询范围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出现违反本工作流程,市律师协会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行业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春晚主持词

方刚成,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于浙江金华。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二级律师(副高职称)、法学讲师。

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

现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经管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课程组长、浙江省律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金华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金华市律协民商市专委会副主任,秘书长。

曾任浙江师范大学政法系校外辅导员,金华市公安局执法执纪监督员、金华市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栏目特约主持、金华晚报特约馔稿律师。

已发表的论文有《汶川大地震中失踪人员人身保险赔偿问题研究》、《财产保险纠纷的十大法律问题》等。

听见别人说某某被双规了,“双规”是什么意思

双规是什么意思? 2008-06-19 13:06 双规是党纪处分时用到的一种手段,意即: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待问题.只对党员有效,在党内使用.一般由党的纪委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行使. 还有一个是监察部门对公务人员采取限定人身自由的手段叫双指,即: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交待问题.1、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条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2、出自《中共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28条,对象是党员,双规是指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双规与批捕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双规是党内的一种纪律行为,而批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由司法机关实施。

实行双规一般是对案件掌握一定线索和情况,双规对象在期限内仍保留职务,但不能主持工作,待案件调查清楚再行处。

“双规”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一个重要权限,也是一个常用的办案措施,但其存在着超越宪法和法律的嫌疑。

它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剌向贪官污吏的同时,有的因掌握不好,也在剌向无辜的党员和群众,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

求小说:你也有今天TXT

成瑶第一次见到,完全无法把眼前的男人和“业瘤”的外号对来。

对方英俊高大,气质斐然,一双眼睛尤其迷人。

成瑶不信邪,长这么好看,怎么可能是毒瘤呢

直到她遭到了社会主义的毒打—— 当她试图说服自己英俊的老板接一个公益性质的维权案件。

她的老板面无表情:“你觉得一个成功的律师,应该做到什么

” “为爱发电

” “我姓什么

” “钱啊

” “所以我只会为钱发电。

” 当她要求加薪。

她的老板不置可否,然而当晚的KTV聚会里,钱恒第一次参加,并亲手为成瑶点了一首“梦醒时分” 文案2: 成瑶在年会上喝多了,跑上主持台,提起话筒:“钱恒怎么了

合伙人了不起啊

老板牛逼啊

有朝一日我飞黄腾达了,让他管我叫爸爸

我,成瑶,会让他知道

什么叫你

” 那一天,没有人能忘记台下钱恒那可怕的表情…… 但他们不知道的是—— 第二天,成瑶被钱恒堵在墙角。

钱恒面无表情:“所以昨晚上还满意吗

爸爸

一元钱的官司到底该不该打?

对于“一元钱的官司到底该不该打”的问题,只能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支持打一元钱官司的人认为“一元钱官司”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反映的是当事人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任。

面反对者则认为“一元钱官司”是小题大作,是对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且最终也无法达到让对方接受教训的目的。

而我认为,是不是该打“一元钱官司”,应由当事人自己根据情况来作出决定,这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外人无权加以干涉。

如果单纯地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当事人为了区区的一元钱而诉诸法院,不但要预付法院案件受理费50元(如果按简易程序的则减半收取25元),更要按规定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参与诉讼也必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即使法院最终判决对方赔偿当事人一元钱,但肯定远远不够弥补当事人因诉讼而花费的时间、精力、财力,可谓是得不偿失。

但是,从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角度来看,对于“一元钱官司”,如果法院判决胜诉了,虽然只是判决赔偿一元钱,但也是对于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而权利的价值在有的时候是不可以简单在以金钱来衡量的。

特别是对于属于公益诉讼的“一元钱官司”,不管是否胜诉,都可能会对社会进步甚至是对法制的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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