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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比赛主持词

时间:2013-05-10 12:17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  一、总 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立项  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二)成立检查组  检查项目一经确定,则由实施现场检查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检查任务配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组长和主查人可以兼任。

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

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检查人员组成,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1.检查组组长工作职责。

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向其所属机构反映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如果有关计划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检查中有重要事项需要与主监管员会商,由检查组组长负责进行有关协调,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2.主查人工作职责。

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及时向检查组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3.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职责。

检查组成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认真撰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文本,做好取证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三)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1.提前或者进点时向被查单位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通知书》由银监会统一格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自负责《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工作。

  3.《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加盖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印章。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是与《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用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发出《检查前问卷》及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1.发出《检查前问卷》。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前问卷》。

如确定发出,则应明确回收《检查前问卷》的时间和报送要求。

  2. 进点前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

  (3)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

  (4)监督检查部门历次的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资料。

  (6)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7)被查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8)被查单位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情况。

  (9)群众举报材料。

  (10)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11)其他资料。

  (五)审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审核反馈的问卷材料。

在收到被查单位报送的《检查前问卷》反馈材料后,检查组应对反馈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评价。

  (1)审核问卷材料的完整性。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前问卷》目录清单,逐项审核每项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

必要时可列出被查单位需要重报或补报的资料清单,要求被查单位在进点前补报,或在检查组进点后向其索取。

  (2)初步审核问卷材料的真实性。

被查单位报送的资料,如有明显出入或差错,应视为对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一个方面;如事后查明存在虚假和隐瞒填报的问题,应依法追究被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 对问卷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在被查单位反馈的资料和其他应收集的资料基本齐备以后,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应召集检查组成员对掌握的所有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综合分析可以使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形成《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立项,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单位的相关资料,与主监管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订立清晰明确的检查方案,包括具体的检查目标、检查任务、检查重点等。

  1.《现场检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检查组成员分工。

  (5)本次检查依据的法规清单。

  2.《现场检查方案》需经检查组组长主持,检查组讨论通过。

  3.《现场检查方案》需报经检查组所属机构审定。

  4.实施检查过程中,在获得检查组所属机构同意后,检查组组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检查方案作出调整。

  5. 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检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

检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

  2. 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 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实施步骤  1.进点会谈。

  (1) 进点会谈的程序。

检查组应当在进点会谈前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并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进入被查单位,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2) 进点会谈的主要参加人员。

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3) 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向被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介绍检查组成员;听取被查单位相关汇报;就检查准备阶段掌握的重要情况或疑问向被查单位进行了解和质询;向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并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

  (4) 进点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见附件格式1),并作为检查资料保存。

  2.检查实施。

根据检查组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 评价定性。

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定性,作出检查结论。

凡是检查中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的问题,不作结论性评价。

  4.结束现场作业。

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单位。

检查组组长确认可以退出被查单位现场后,将退出现场作业的时间告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作业清理,向被查单位办理调阅资料、借用物品等的归还手续,退出检查现场。

如有必要再次进场,需提前通知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应更改,以免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

如确属检查需要,可考虑适当调整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并知会被查单位。

  (二)检查方法  1. 总体查阅。

从总体上对被查单位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应对被查单位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单位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2. 现场审查。

根据检查方案,按各项检查内容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1)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并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2)检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普查要求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全部业务、财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查。

抽查要求根据抽样比例和抽样原则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业务、财务资料进行有选择的审查。

抽样比例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样原则一般采取判断抽样,或者根据已经掌握的检查线索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业务环节。

  (3)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

  3. 调查取证。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1)检查组可视检查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导出、转存、打印、复印等处理。

  (2)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充分的证据。

  (3)证明材料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

上述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必要时应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确认,确有特殊情况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主查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4)在检查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检查组要立即向其所属机构报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

  (5)检查结束前,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编印页码,由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三)质量控制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阶段听取各检查小组的汇报,及时了解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控制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工作满足检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应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根据检查需要逐次调阅。

  检查组调阅资料需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见附件格式2)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向被查单位取得上述检查资料。

《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有关责任人各执一份。

检查资料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被查单位,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工作内容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格式3)。

检查人员通过编制工作底稿描述检查事实和问题,判断和评价所发现的问题,评估风险状况。

  (1)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主查人要对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

记录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索引号及页次等;  二是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等;  三是评价和意见;  四是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观点必须清楚明确,所附取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能充分支持观点。

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

  (4) 工作底稿应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检查人员通过编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格式4)向被查单位确认事实和问题,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任何定性评价,可视需要附取证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和审阅检查人员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由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写事实确认书。

  (2)事实确认书经主查人逐一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部门)负责人逐一签具明确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意见分为三种,一是承认事实,二是否认事实及其理由,三是补充相关事实。

  (3)事实确认书所附取证材料如果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但未获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可视情况封存取证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单位篡改或销毁原件。

  (4)事实确认书中所附取证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并且被查单位申辩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注明“认可申辩,不作问题”并留存。

  四、检查报告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1.各检查小组初步形成分项目检查事实与评价。

各检查小组依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问题和事实的性质,形成检查小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提交主查人。

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检查的,可以由计算机汇总生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2.检查组对初步形成的检查事实与评价进行讨论分析和综合判断,由主查人组织撰写对被查单位总体的《检查事实与评价》。

  3.《检查事实与评价》包括事实和评价。

事实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可包括检查前问卷、会谈记录、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情况。

评价要对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4.《检查事实与评价》在递交被查单位之前,应由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签字。

  (二)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1.《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检查组组长要组织与被查单位的检查总结会谈。

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检查人员还应通知主监管员参加会谈。

由主查人向被查单位宣读《检查事实与评价》,请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2. 检查总结会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3. 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具无异议意见,签字或加盖公章;被查单位有异议时,应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

检查组应当对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

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查单位举行检查总结会谈时,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

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三)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总结会谈结束或收到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1. 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后,主查人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

  2.《现场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主要应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建议,以及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等。

  3. 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呈报其所属机构审定,并移交给主监管员。

  五、检查处理阶段  (一)检查处理的方式  对于不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由检查组所属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检查组所属机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和执行  《现场检查意见书》是检查组所属机构对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

检查组负责起草《现场检查意见书》,上报检查组所属机构审批后,按法定程序送达被查单位。

  1.《现场检查意见书》依据银监会关于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

  (2)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的时间要求。

  (3)要求被查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视执行整改方案的进度情况分阶段或一次性将整改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主监管员依据《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及时跟进被查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监管员要将整改情况反映到风险评级、评价和年度监管报告内容中去,同时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监管方案,必要时提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

  六、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一)建立检查档案  在整个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为建立档案做好准备。

  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问卷、内控问卷及反馈材料;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及所调阅的资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等附件;检查事实确认书;分项目检查报告;检查事实与评价及其反馈意见;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材料。

  检查档案应当按照检查项目建立专卷,并按立卷顺序进行装订。

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

  现场检查资料应根据检查的程序或性质等进行编号和整理,以便查阅和后续检查时参考。

  (二)编写档案目录  对归入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案卷目录。

目录应按照检查工作流程、环节、内容以及检查资料的主次关系、主从关系等进行编写。

  1. 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

  2. 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三)制作档案封面和档案管理  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当精心装订,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面(见附件格式5),封装成册。

  1. 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2. 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3. 无须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

  4. 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为适应电子化办公趋势,方便查阅,提高检查信息的实用性和连续性,检查组应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并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五)现场检查档案的移交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档案及全套检查资料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备参考。

  七、 附 则  (一)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但检查组到达被查单位时应出具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后续检查的程序参照一般检查项目执行。

  (三)银监会需要与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时,检查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规程协商确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同时,境外检查应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有什么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

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其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

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

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的之和。

(三)总体得分统计。

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等级确定。

根据分级标准,以考核评价总体得分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等级。

考核评价要素、考核评价指标以及评分原则详见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第三章 考核评价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

第十二条 收集信息(一)收集基本信息。

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之前,(主)监管员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相关报告以及二次投诉统计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以及不能确定有利的信息或证据,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

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主)监管员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

与此同时,(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功能监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 初评(一)综合分析。

(主)监管员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统一。

(二)确定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

(主)监管员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初评结果。

初评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中国境内外资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监管机构(可能是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负责实施,且各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配合。

为了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主)监管员应当能够为所有评价指标的评分结果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并且能够根据需要简要陈述评分理由。

第十四条 复评复评是在初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核性评价。

对于每一考核评价指标,复评人员均可形成不同于初评的考核评价结果,但必须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复评工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机构的(主)监管员牵头,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确定复评结果。

第十五条 审核审核是在复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进行最终审定。

审核工作遵照属地监管原则,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正式会议,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经过集体讨论后最终确定,从而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公正有效。

银监局应当将经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考核评价结果(含初评结果和复评)汇总上报银监会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银监会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后,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全国统一标尺,结果科学严谨。

如果考核评价结果确须进行调整,可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主持召开正式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报该部门的分管会领导确定。

银监会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须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直接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反馈(一)通报考评结果。

直接监管机构在收到银监会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确认或修改意见以后,应当将最终结果(含各个考核评价指标得分反映的主要问题)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会谈见面的形式告知,并最终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通报。

(二)提供反馈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直接监管机构的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

(三)处理反馈意见。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直接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如确须调整,应当事前报经银监会同意认可。

(四)报告整改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再持有异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确认书,并在回应报告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档案归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复评结果、审核会议纪要、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含确认书和回应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6个等级,即1级至6级。

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1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2级;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3级;得分在[45,60)区间者为4级;得分在[30,45)区间者为5级;得分在[0,30)区间者为6级。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等级越高,表明相关制度体系建设越不完善,制度执行越不力,工作开展越不到位,内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显缺陷。

由此,对应的监管关注程度也应当越高。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了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了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即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也能在日常运营中得到妥善解决或弥补。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比较匹配,且其体制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有序,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弱点,如果不及时补正,长期发展下去可能导致个别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其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够在一些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更多的问题与欠缺,需要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匹配度不足,且体制机制不能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存在缺陷,并在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力,难以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系统性缺陷,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加强内部控制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工作管理混乱,在很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随时可能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

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够采取及时、有力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显著提升执行力,全面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则随时可能酿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声誉风险。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严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致不仅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为本身声誉风险的长期存在而出现生存危机。

为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体制机制建设,在开展考核评价的前3个年份,对于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内且第5要素扣分超过50%以上者,银监会有权对考核评价的原始等级酌情减小1个等级,避免因为网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个别行为影响整个机构的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考核评价总体结果以及各个单项要素、指标得分,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积极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相应制定监管规划。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出色,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令人满意。

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

(三)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一般。

为此,监管机构除应当对其薄弱环节加强关注之外,还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风险提示。

(四)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或者5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令人满意(或者令人担忧)。

对此,监管机构应当给予重点关注,综合运用但并不仅限于以下监管措施,有步骤、按计划、重实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改进,直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达到3级以上标准:1.派出专家组或专业团队进行现场指导;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评估董事会、高管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履职能力和履职行为,必要时更换相关负责人;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整改力度,完善产品和服务管理,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健全消费投诉处理;4.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5.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频率,同时加强内部考核评估和审计;6.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舆情状况及发展动态。

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五)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严重或致命缺陷。

该类机构即使能够暂时生存,也会因为损害公众利益而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诱发行业危机。

对此,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采用针对4级或5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之外,还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严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仅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

必要时,监管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评价结果不应当出于商业目的或无故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但出于监管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每年进行1次,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响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综合评级的工作进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有关考核评价信息和证据时故意隐瞒或明显弄虚作假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考虑对外公开披露予以谴责或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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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网络借贷的运行原则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  (学者建议稿)  (2015年1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根据】为加强对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网贷企业”)的依法监管,规范网络借贷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借贷市场的经济秩序,促进网络借贷行业依法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贷活动的监管,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网贷企业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备案,在备案的范围内从事网络借贷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活动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坚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有效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活动坚持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工作准则,坚持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的工作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和审慎地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合法经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监管权限】银监会对网贷企业的经营实行备案制度。

  网络借贷监管实行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银监会对网贷企业以及网络借贷活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对网贷企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经营要求】网络借贷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维护金融秩序,依法依规实施网络借贷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网贷企业应当建立借贷管理制度,加强借贷管理;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客观真实信息;不得泄露投资者和融资者信息,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自融,不得非法集资。

  第六条【监管原则】从事网络借贷活动应当依法接受银监会监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银监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反网络借贷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网络借贷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管理职责】银监会对网贷企业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银监会备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备案管理政策;  (二)制订备案条件和备案程序;  (三)指导备案工作;  (四)制订网络借贷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预案;  (五)履行备案管理的其他职责。

  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具体实施对网贷企业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

  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在备案中发现网贷企业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应当及时上报银监会,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备案要求】网贷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网络经营备案证书(ICP);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由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备案条件】网贷企业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二)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本,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具有至少一名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至少一名三年以上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网络借贷平台的网址、域名已经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的网站备案手续;  (五)具有相应的网络借贷信息技术安全保护设施;  (六)具有完备的网络借贷业务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备案材料】网贷企业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交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网贷企业在向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贷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网络借贷平台的ICP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缴资本的验资证明;  (五)网贷企业的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任职的董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格证明、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书和无犯罪声明;  (六)网络借贷业务管理制度;  (七)网络借贷有关投资者保护、信息安全、防范欺诈、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备案程序】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决定备案的,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应当自作出备案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银监会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颁发电子备案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日内予以补充,申请人不予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申请人对不予备案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核。

  备案期间,备案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网贷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不予备案条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网贷企业的主要股东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背信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金融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采用非法手段催收债务或者泄露客户信息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三)被列入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三条【备案产品】网贷企业产品应当备案。

产品备案可以与网贷企业的备案同时进行。

  备案产品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备案产品名称;  (二)备案产品期限;  (三)备案产品利率;  (四)备案产品其他信息。

  各类产品单笔融资额度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还应当单独备案。

  第十四条【备案变更】网贷企业备案后,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构提出变更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备案撤销】网贷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和信息骗取备案,经查证属实的,由原备案机构撤销备案。

  网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原备案机构撤销备案。

  第十六条【备案注销】网贷企业解散或者终止网络借贷业务的,应当自宣布解散或者终止网络借贷业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注销,原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等予以公告。

  第三章 网贷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网贷企业职责】网贷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资者、融资者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活动及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资者、融资者进行实名认证,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对网络借贷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及时公告并终止其网络借贷活动;  (五)对投资者的投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六)对投资者的投资信息、融资者的融资信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保管;  (七)建立投资者投资风险揭示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金融风险教育,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活动,使投资者知悉投资风险;  (八)保守投资者、融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提供投资者、融资者及其利益相关方的相关信息;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按照银监会和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征信管理】网络借贷活动信息应当纳入征信系统。

  网贷企业从征信系统获得的信息,不得泄露,不得用于与网络借贷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平台风控】网贷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现平台系统的自主访问控制,使系统用户具有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增强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  (三)获取融资者基本情况的功能;  (四)对融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及揭示的功能;  (五)对融资约定事项进行提示和督促;  (六)其他需要风险控制的情形。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网贷企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网贷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奖惩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二)产品信息:主要包括备案产品基本情况;  (三)业务信息:主要包括经营数据、逾期交易情况及其他信息。

  网贷企业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网贷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间接或变相为自己、股东或者关联方进行融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融资余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同一融资者提供再融资;  (三)提供增信服务;  (四)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五)从事其他金融产品销售、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业务,但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除外;  (六)兼营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或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  (七)诋毁、贬损其他网贷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实名注册】融资者、投资者应当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实名注册。

融资者、投资者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法性要求】融资者、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借贷行为,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

网贷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为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信息交互、交易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干扰融资者、投资者的合法借贷行为。

  第二十四条【利率规定】网络借贷利率由融资者、投资者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融资者权利】融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网贷企业及时办理委托事务;  (二)要求网贷企业按照规定与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网贷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撮合居间服务;  (四)要求网贷企业、投资者、监管部门保护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其他法定与约定权利。

  第二十六条【融资者义务】融资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贷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注册信息;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借贷信息;  (三)保证借贷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提供其他融资信息;  (五)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六)及时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七)按照约定支付本息及服务费用;  (八)其他法定与约定义务。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贷;  (二)隐瞒就同一借贷项目融资的事实;  (三)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从事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权利】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网贷企业及时办理委托事务;  (二)要求网贷企业按照规定与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网贷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撮合居间服务;  (四)要求网贷企业保证投资资金安全;  (五)要求网贷企业依约督促融资者归还本息;  (六)要求融资者按期支付本息;  (七)要求网贷企业、投资者、监管部门保护其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八)其他法定与约定权利。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义务】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贷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注册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了解和知悉网络借贷的投资风险;  (四)其他法定与约定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监管职守】银监会应当依法对网络借贷活动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责,不得妨碍和干扰网贷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网贷企业的财物,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十一条【监管职责】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备案登记;  (二)对网贷企业的实名认证、信息披露、资金存管、风险控制以及禁止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网络借贷行业数据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估工作,推动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借贷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五)处置网络借贷重大风险事件;  (六)撤销、注销网贷企业或者产品的备案;  (七)对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监管措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网贷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知情人员,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如实作出陈述;  (四)查阅、复制网贷企业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网络借贷管理业务数据系统;  (六)实施与网络借贷有关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等非现场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网贷企业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有权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接受并做出相应处理。

  银监会应当建立网贷企业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变更报告制度】网贷企业提供新的产品、决定停止提供产品、变更服务方式等影响融资者、投资者利益的,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原备案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协会职责】网络借贷行业建立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责,接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自律规范】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制度,建立自律管理机制。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制订网络借贷行业自律规范。

自律规范应当包括网贷企业自律公约、网贷协议范本、禁止性行为规范以及网贷企业信息披露规则等内容。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贷企业信用承诺制度,要求网贷企业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业务、保障融资者与投资者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将自律管理规范报送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诚信监管】银监会应当将网贷企业和其他网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网络借贷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网贷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一般违规责任】网贷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资料报送义务的,或者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资料的,由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禁止规定责任】网贷企业开展网络借贷业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禁止性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程序性处罚】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检查监督或者调查的,由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阻碍检查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网络借贷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  (二)妨碍或者干扰网贷企业正常经营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网贷企业贿赂的;  (四)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或者利用因行使职权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违反规定对网贷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履行职责、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行政救济】网贷企业和其他当事人对银监会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融资者,是指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向投资者筹集资金的自然人和中小微企业。

  投资者,是指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向融资者提供资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网贷企业,是指依法设立,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为融资者与投资者提供信息交互、融资交易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主要股东,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网贷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指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网贷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参与制订《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专家名单  法条起草人:  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第一章  李永壮(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院长):第二章、张三章  吴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第六章  许冰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第四章  董新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国高丽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第五章、第六章  张德环(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研究部副主任、硕士):第二章、张三章  课题参与人:  王春霞(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副院长、硕士)  孟祥轶(中央财经大学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史英哲(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  苏文(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办公室主任、硕士)  刘华(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出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求关于鹿晗的文章,长一点,多谢

鹿鹿让人心疼的N个瞬间你是否记得也生病咳嗽过,眼泪都掉出来了,但他怕影响杂志拍摄,微笑着连连道歉你是否记得家在北京,对于父母没参加showcase只是风轻云淡的回答你是否记得被记者问起想家了怎么办,却只有三个字“只能想”你是否记得鹿晗在时腰痛的厉害却不会说,被海外饭调侃很爷们你是否记得鹿晗在LA和包子一起默默地给cody姐姐背包你是否记得鹿晗在shoecase上给工作人员搬板凳导致自己上场最晚你是否记得鹿晗在LA smt上给闺蜜捡起独角兽,被海外饭称为英雄你是否记得鹿晗要求在拍摄空隙放练习舞蹈你是否记得鹿晗也在机场被独自落下过,被几百个妹子包围着,摸着,抓着,他还微笑着说没事你是否记得鹿晗也在舞台上用生命对你们鞠躬,对你们说谢谢,对你们做着你们想要的各种动作,想看你们最爱的卖萌的表情第一次showcase,鹿晗一直对着KAI耳语,引来无数抱怨声,当你看到这两只惊讶的表情后,你会发现这个孩子只是想把中文翻译给韩国成员仅此而已,对韩国成员翻译对于他来说是很平常的事情某次大歌会,当主持人说谁答对题目的时候,鹿晗急着指着包子的题板告诉主持人包子也答对了,虽然他自己是个所有题目只答对一题的运气不好的小傻瓜在TC被要求唱歌的时候,他会说倩倩是主唱,拉着倩倩一起唱.小鹿习惯把成员推出去,让他们给我们表演,自己则在一个人在后面自high小鹿会在成员自我介绍的时候,吐槽两句小鹿会护着生病的成员走机场小鹿会告诉别家的粉丝他们喜欢的偶像在后面小鹿会在喝豆汁的时候不忘说‘we are one’小鹿会在成员被挤下的时候拉他进入队伍小鹿会在上车的瞬间转过头寻找队员,拉成员一起小鹿会在机场充当圣诞树帮忙收下成员们的礼物,重重的一堆全部抱上车鹿晗 一个说自己从来没呆过的人鹿晗 一个只会对爱他的粉丝们说注意安全鹿晗 一个永远只是在综艺节目里打酱油的孩子他也需要人气,他会说很好听的泰语,会飞吻,笑点低,他不是什么事情都能完美消化,他也需要包容,尽管他说来说去也只有经典两句,大歌会里面有那么好的机会答谢,其他成员都说得很好,只有他会说一句“就这样吧”,然后低下头他是个少年,不是我们心中二次元的神,不会瞬间变换成很多人想要的模样...所以请大家好好的守护他,包容他,让他知道他的身后还有我们...进入以后,鹿晗花了一年半的时间练习,成为了主唱和领舞,一年半的练习生时间,你应该会感叹他赶上了一个好时机,毕竟过了好几年还是练习生的大有人在,但请注意,鹿晗2008年就被选中了,仅仅是被看上,并没有得到实质的承诺。

但是给了追梦少年一个虚无的希望,不知道鹿晗用了多大的决心和勇气做了决定,休学去了韩国。

可是到韩国才发觉镜花水月一场梦。

商人就是商人,只有计划,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

SM公司并没有立刻给鹿晗成为练习生的机会,只是像标签一样把他贴起来,想来公司你就等。

等到他们需要你,你就来,不需要你,你就自生自灭...鹿晗付出的努力和汗水让他得到了今天的回报,每一个有梦想的孩子都不应该被埋没,更何况像他这样一个精灵。

每次有主持人问鹿晗“练习生很苦的,你觉得苦吗

”这个温暖的少年总是面带微笑的说“不苦,因为自己喜欢.”这样的鹿晗,我们怎能不爱

在韩国出道的艺人不只鹿晗一个人,在韩国混的外国明星也多的是。

很多人在没有了解鹿晗之前就很愤怒“你是中国人,怎么要去韩国组合”之类的质疑纷纷脱口而出。

没错,去韩国学习,到被SM发掘培养出道,这是他人生轨迹的一部分。

是他追逐梦想的起点。

肯定的说他对韩国有着喜爱,或者应该说他对那个梦想中的舞台有着很深的向往,但是这若能变相的被曲解成一种媚外的污点...只能说,这个少年你不理解,他在用他自己的方式去证明他自己,只是你们不知道而已..他只是一个留学在外的孩子,在想家的时候,也会偶尔打个电话跟家人倾诉一些生活上的不顺,更会在能回家的时候欢呼雀跃。

他是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在09年的时候身在异国的那个小孩,会牢牢记住总理的那些激励人心的话,也会把这些话用自己的理解写下来,用他所能做到的方式,号召大家为祖国行动起来,他在日记里面有写到“这几天我很揪心很揪心

看了很多的报道和照片..不敢相信人间惨剧就这么发生了,很多人都说他们多可怜多悲惨

...其实我们可以帮到的,只是举手之劳发几条短信而已.不要觉得捐几个钱 作用不大

试想一下,中国每个人捐10元就是130亿

而10元对我们来说吃不了一顿饭...为了灾区人民

更应该义不反顾

他是一个性情中人,在面对惨剧时,会很揪心很揪心,然后老老实实地拿出自己的饭钱去捐,他在尽力的用自己的方式去做自己认为对的事情,他说“这应该义不反顾

”鹿哥很早以前在网络上的留言也反应出当时这个孩子真的很单纯,很需要我们的支持第一条:“终于18岁了”是在2008年4月份发的,那时也是鹿鹿被SM公司发现的时间,所以推测应该使用一次韩国游玩纪念自己的18岁生日,毕竟大家都知道他是神起的粉丝,结果在韩国被SM公司的星探发现了.第二条:“最近发生了一些事,现在很困惑,一个月内结果不会出来”可以推测这是SM公司让鹿鹿退学去韩国,但没有百分之百保证会和鹿鹿签约,所以鹿鹿很纠结,到底要不要为一件不确定的事情而背井离乡去外国,而鹿鹿的朋友也鼓励他说:希望你能在更清晰的情况下做决定,不要后悔”第三条:“社会原来是这样,哎”“再忍耐一下就好”和之前那条正好隔了一个月,这个时候可能鹿鹿已经来到了韩国并且和SM公司签了约,但他不知道SM耍了他,只是签约而没有安排他进入公司练习,所以他觉得很失望,朋友的回复“社会没想象那么美好,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也和这个猜测很呼应,但是看的出来鹿鹿很坚强,一直叫自己忍耐,对自己说着加油.第四条:“等待太漫长了,长的让人忘记一开始等待的意义”这条和上面一条间隔一年了,至一年里鹿晗除了死命学习韩语以外看不到任何希望,等得太久都不知道自己等的是什么了,也许其他练习生也不知道自己是否能出道,但好歹也进入公司练习了,而对于鹿晗来说,签约这么一个小小的筹码握在自己手心里实在太轻了,他不知道是否应该继续漫无目的等待。

两年时间别人可以学习多少唱歌技巧和舞蹈功底,而他只能呆在学校里学习韩语,朋友还激励他:“很辛苦吧,加油,会好的”两年的空白等待,鹿晗没有放弃,他没有接受专业的歌舞培训的机会,他去学习语言,丰富自己,去考,不让自己虚度时间,为自己增加筹码。

不放过任何提高自己的机会,SM公司终于看到他的努力和可能性,于是有了现在的鹿晗。

鹿晗的事情侧面反映了现实的真理,机会难得,但机会只给有准备的人鹿晗是个心理强大的人!!!比你们任何人想的都要强大

国家怎样合理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体制

博得听说-2017年最佳知识平台-每天五分钟解决企业一个小问题中国需要一个知识平台 中国首个解决中小企业资本困惑的知识平台讲好中国企业故事 发出中国企业声音,结交拓展人脉【摘要】中国金融体系中,间接金融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但却鲜有定位于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中小企业银行,民间融资因无法律保障而发展受限,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缺乏完善的融资制度体系的保障。

这种粗线条的金融制度架构,从根本上约束着社会资金的流向。

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体系,政府的主导和服务是核心,金融体系的完善是关键,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是基础,多方面的信用风险管理是根本。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体系;风险转移;信用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4-0052-03   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的制度框架看,中小企业的融资仍是以自我调剂为主、政策性扶持为辅,制度基础十分薄弱。

从金融结构上看,我国历来是间接融资为主导,但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由于未形成完整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正规金融机构能够给予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极为有限。

即便是在中小企业经济十分发达的宁波与温州地区,占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也不足三成。

从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的目标上看,一直是保障就业和稳定经济秩序,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出口增长及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始终未被充分重视。

由于制度缺乏,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效应难以得到保证,中小企业融资始终处于饥渴和放任的状态,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一、制度安排是确定方向及提高效率的保证   以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可以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一般是指成文的法律、条例、章程、合同等显在的规定和约束;非正式制度则是指在社会中普遍发生作用的观念意识、习惯习俗、思维方式、道德准则等支配人们行为的意识形态及心理的价值观念。

本文中所提的“制度”,是就正式制度而言。

  制度是在特定的领域框架内,为实现某种经济活动而制定的规则及构建的保证规则得以执行的机能,“是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外在权威施行的行为规范”。

制度指向的客体是多重的,其中“最抽象的,也是最复杂的客体是社会系统、社会秩序或广义社会行为的总体品质。

该类制度一般都采取法律的形式,用以维系社会系统的秩序、稳定以及有效”,融资制度应归属于此类。

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为框架内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效益的机会。

在文明社会里,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与制度有关,制度安排会对组织产生激励,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引导组织产生不同的行为反应。

没有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人类的行为就会处于不知所措的混乱状态。

可见,制度对于效率而言,是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因素。

  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构建十分薄弱   (一)法律基础薄弱   法律以规则为主,对权利和义务界限分明,所以能够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整。

虽然自2003年起我国开始施行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这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一部有关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

与美、日等国家频繁出台并及时修正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相比,法律法规的疏薄显而易见,这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活动缺乏稳固的制度维护基础。

  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却频出不绝。

例如,1998年6月的《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通知》、1999年11月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00年8月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5年7月的《银行开展中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3月的《关于跨省区域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5月由中央银行、银监会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提出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缓解金融困难和给予帮助的措施、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一次研究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等等。

  历时10余年间,出台了大量的文件、意见、通知、国家领导人讲话等,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却未有根本性转变。

这是因为,政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调节性、表述性的特征,是外化为符号表达的准则和政府意志,它通常表现为原则性的规定,且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涉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它会随经济形势的需要而时紧时松。

特别是,政策性支持由于其非市场化的性质,往往与金融机构的商业利益不一致,一般难以得到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的金融机构的积极响应和持续贯彻。

所以,虽政策频出,但成效并不稳定。

  (二)缺乏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的金融机构   一直以来,间接金融在融资体系中具有明显优势,然而,银行体系中却缺少定位于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中小银行。

目前阶段,我国的大中企业都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而中小、小微企业在短期内却难以实现信用管理的社会化。

把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竞争实力、保证条件、风险程度相差悬殊的中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放在同一个融资平台上,以同一机制、同一方式、同一标准去管理和要求,事实上是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忽略。

这种粗线条的制度构建,直接约束着资金的流向。

2010年下半年开始的物价快速上涨逐渐成为经济运行中最突出的矛盾,控制物价的涨幅成为经济调控的核心,央行的货币政策表现出收紧的特征,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情况骤然凸显,民企资金链断裂、民企老板“跑路”引发的新一轮多米诺效应,使中小企业苦不堪言,深刻地反映出对中小型企业融资缺少基本的制度维护。

  三、对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构想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融资的制度安排还是制度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与主持。

  (一)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管理和服务功能   1.完善的专门法律法规是融资制度的基础。

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是法制,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的基本要求,无论制度的确立还是利益的调节都须仰仗于法律法规而实现。

融资制度和信用交易涉及各交易主体的实际经济利益,尤其离不开法制的保驾护航。

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和融资制度,应尽早出台和完善与中小企业经营、信用活动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征信、担保、信息化等活动的规范化。

在立法的基础上,同步推进专业司法队伍的建设,在机构、人员、资金、技术条件等方面予以保证,把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保障落到实处。

  2.专门的政府职能机构是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框架的核心。

应尽快将现有相关部门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进行归并,组建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国家中小企业管理局,专门行使保障中小企业权益、制定和发布政策法规、提供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的职能,变微观干预为宏观协调和服务,提升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服务功能。

  3.建立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服从和服务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从政府的角度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以实现政府经济政策和意图为目标而从事投融资活动的机构。

设立政府性银行来扶持中小企业,是二战后日本政府为平衡资金分配,协调国民经济平衡发展而建立的机制,收到了极其显著的成效。

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框架的建立,应该以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为先导。

  (二)疏通民间借贷渠道   事实上,在发达国家,民间金融一直都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即使在经济发展水平处于领先的今天,民间金融仍然是他们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而存在。

在我国经济富裕地区,民间沉淀资金已相当可观,但缺乏从事常规性金融业务的途径。

疏通民间融资渠道,主要是允许民间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

这种具有显著地域性的民间金融组织,其融资对象仅限于熟人客户,朋友间的违约要承受更大的信誉成本。

在这种独特的信用文化背景下,不仅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小,而且风险约束更加有效和有独特优势。

  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构筑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

一是可以对社会资金流起到平衡作用;二是可以避免高利贷对中小企业的无以承载的盘压;三是可以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使之更加适应多层次经济体的多重需求;四是可以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能量。

除此之外,对金融秩序的稳定也有积极的作用。

  现在东南沿海富裕地区已经出现了小规模的民间银行,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导与规范,经营中存在不规操作现象,如关联贷款比重大,坏账率过高,使其经营的持续性缺乏保证,发展缺乏稳定性。

政府应通过法律来规范和引导民间银行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遵循合规、审慎的原则从事金融业务、控制关联交易中股东对银行利益的损害。

中小企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是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稳定的重要条件。

  为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于中小银行,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国家应向其提供税收方面(甚至更多方面)的优惠,使其能够在合规、守法经营的基础上稳定发展。

  (三)构建担保和保险双层保证结构的风险控制和转移机制   市场经济中,任何制度都无法完全消除信用风险,完善的融资保证体系必须有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的机能。

从总体上说,应逐步建成由贷款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共同构建的风险分散、转移和共同监管的融资管理机制,彻底改变现行的谁提供贷款,风险就必然由其承担的融资机制。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保证体系目前存在着结构性缺失和管理分散的问题。

虽然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实践早在1992年就开始起步,且已发展成为由政府主导向多元化发展的、由数千家融资担保机构组成的一个新的行业。

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可忽略。

首先,从现状上看,担保机构存在着行政归属不一、担保机构在融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不强、盈利能力不稳定等问题。

其次,从结构上讲,现有的融资保证体系缺乏风险转移机制。

由于企业融资的高风险性,一直使商业保险公司避而不近。

所以,中小企业融资的保证体系中,除了中国信保对出口企业的政策性融资保险之外,商业保险至今缺位。

此外,现行的担保行业管理法规蓝本,仍然是财政部2001年3月下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

该办法主要针对政府出资或参股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在资金管理上作出了规定,而对整个担保行业而言,仍然缺乏广泛适用的法律引导,使担保行业缺乏健康发展的法律引导与规范。

  为了完善以上的不足,在制度设计上应该建立担保和保险、再保险相组合的模式。

担保,用以弥补融资方的信用不足,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保险,则可使贷款方和担保方进行风险转移。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金融机构因过度承受信息不对称风险而引致的市场逃避,促使信贷配给由局部均衡向总体均衡的覆盖。

  (四)强化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管理   1.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加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这是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稳定的重要环节。

“十一五”期间,企业信用管理的理念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广,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的管理却仍然极其缺乏。

究其原因,固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比如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量十分庞大,无论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专业征信公司都难以在短期内为其建立完整的信用档案;为数众多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管理上大多缺乏规范性,财务制度不健全,相关部门难以采集到完整的企业财务数据,特别是微型企业都是小本经营,无信用交易的记录,信息难以采集。

但是,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不健全,势必影响金融机构对其的资金支持,影响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

  对小微企业可以尝试采用差别税率的办法,对主动报送和不报送信息资料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引导企业自觉、主动地报送信用信息,再通过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汇总,便可建立、核实和更新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

  2.构筑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

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的有效控制,首先来自于贷款银行自身。

无论是大银行还是民营的小银行,既然是中小企业的贷款人,就有权监控债务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对其项目投资提出建议和参加表决等。

这虽然会使借款企业丧失部分的自主经营权,但却是其大额融资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控制融资风险的必要措施。

银企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有利于形成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风险规避的及时性。

  3.中小企业现代信用文化建设不可松懈。

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意识和观念,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原则和是非标准。

但每个人的信用观念是参差不齐的。

首先,要在制度约束下来倡导和培植其先进的信用文化,使这个经营群体建立诚信为本的基本经营准则,认真经营企业的信用形象,提升社会信誉。

其次,在企业内部建立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即便是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无论是商品市场的买卖行为还是要素市场的支付行为,通常也都会涉及信用交易,也就不可避免会面对信用风险。

因此,中小企业也要学会和注重运用现代信用管理制度和先进的信用管理方法来防范信用风险,维护企业利益,谋求稳定发展。

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将会大大提高融资的信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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