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村民投票选举为镇人大代表发言稿路,水,电
(一)选民登记单位。
乡镇人大选举选民登记是按选区进行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实践中选民登记一般以户籍为准,若户籍不在该选区也可以登记为该选区选民。
而村委会选举选民登记是按村进行,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
(二)选民资格确认。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具体到某个村村民选举权的确认与选区选民的确认有所不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以户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居住为准;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若本人表示参加选举也应当列入;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三)选举资格申诉。
对于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异议的,选举法规定,“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一法律救济途径。
二、选举机构选举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村委会换届选举,乡级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部署、监督村委会进行选举工作。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1人为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
法律没有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受谁的领导,体现了高度的村民自治。
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相关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机构成员,依法保障选举委员会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公正立场,以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侯选人产生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或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由各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决定。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从这可以看出,提名推荐为主、预选为补充是乡镇人大代表侯选人产生的方式。
以预选的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比酝酿、讨论和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更能反映民意。
遗憾的是,在人大代表选举中,预选不是普遍采用的方式。
但在以后的改革中,应该是一种发展方向。
在村级换届选举中,“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侯选人,分别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过半数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以得票多少确定”,这是一种以海选方式确定侯选人的作法,从发展趋势来看,这种做法更能充分反映民主。
职代会有哪些规定
职工代表1、代表条件(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并正常在岗的职工。
(2)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
(3)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群众拥护。
2、代表产生职代会代表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职工自荐,可以竞选。
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一半以上赞成票者方可当选。
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代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分厂、车间职工直接推选产生。
职工代表应当以普通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体,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高级管理人员当选职工代表,必须将其名额分配至有关选区,按照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按公平原则分配代表名额;负责做好宣传组织工作;负责对代表条件、产生程序、结构比例等进行审查,并将职工代表名单在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职工监督;负责对不合要求的人选及时责成有关选区做出调整。
3、代表人数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名;其中职工不足五十人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行使职代会职权,也可以通过参加区域行业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一百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四十名;在此基础上,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职工一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一百名;在此基础上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少于二百名。
4、代表权利(1)在职代会上享有表达权、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组织的职工代表学习、巡视、评议和质询等活动。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5、代表义务(1)努力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
(2)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真实、准确、全面、理性的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积极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自觉向选区职工述职,接受职工监督。
(3)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6、列席代表为扩大民主,可以根据需要,由工会提名,设立少量职代会列席代表,也可以组织少量职工旁听。
列席代表一般为未当选职工代表的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
列席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可以被选为职代会专门小组成员。
乡镇人大如何处理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报告
这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实践中需要重视从工作层面完善的重要工作。
乡镇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如此规定的初衷是防止对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目的是保障乡镇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为民服务,保证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不受司法部门的干涉和影响,实施监督更加有效,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
报告是执行机关的法定义务 执行机关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而且是立即报告,这是对乡镇人大代表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的法定义务。
从《代表法》的规定来看,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执行机关采取措施在前,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后。
二是强调时限要及时要快速报告,不能拖拉拖延时间。
三是报告的主送机关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主席团,也不是主席。
有差别的司法保护 和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最大的不同:是不必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可采取行为。
这也说明《代表法》对乡镇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司法保护是有所差别的。
这种差别就是: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有关措施,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的,执行机关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采取的,应当报告并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我们必须正确理解这一差别规定。
乡镇人大代表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这种差别司法保护,是因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不具有常设机关的性质,如果赋予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一样的许可程序,那就只能增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但这同现实法律规定又有矛盾冲突。
接到报告即确认“暂停代表执行职务”事实 执行机关是事后报告,加之法律没有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许可的权利,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到执行机关相关报告可以不回复,但并不意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工作可做。
这是因为执行机关的事后报告已经涉及人大代表继续执行职务的问题。
根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到执行机关对乡镇人大代表逮捕、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的报告,那么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即得到确认。
客观上产生这一法律情形基于两点:一是事实上该人大代表已经不可能进行代表工作或从事代表活动;二是如果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极大损害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人大代表职务的严肃性。
从《代表法》规定的情况看,对执行机关事前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接到报告或法律许可,审查的重点不是人大代表有罪与无罪上,而是是否存在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上。
实践操作层面四个问题不能回避:一是发现执行机关有打击报复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如何处理;二是代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如何知情;三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到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后如何处理。
四是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是收到执行机关报告之日还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处理报告之日。
这四点《代表法》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能否这样更加妥当些。
一是发现有打击报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应该向执行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二是鉴于《代表法》只明确执行机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一规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代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通报情况,让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知情。
沟通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罢免,实践中存在诸多现实困难难以启动,则告之被暂停代表执行职务这一法定情形。
三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预备会议时,应在主持词中有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全体参会人员,会后以书面形式公告乡镇辖区干部群众(包括被暂停代表职务本人)。
四是暂停代表执行职务时间相应应从收到执行机关报告之日起计算。
有“暂停”就有“恢复”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暂停代表执行职务,只是中止代表执行职务,而不是终止代表资格。
一句话:“职务中止,资格犹在”。
换言之,依旧是人大代表但暂时无职务。
因此,当代表被强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消失后,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当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依法判决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情形消失后,在其代表任期内其代表资格依然存在的条件下,也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时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换届后可能遇到:如果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人当选人大代表,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其当选资格有效时即得到确认。
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消失后,其代表资格依然存在的条件下,开始执行代表职务。
(彭进军)
如何把乡镇人大规范化
“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基础,基础不牢,就会地动山摇。
”湖南省东安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感触,一语道破了乡镇人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五级人大中,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沿阵地,也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环节。
探讨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困境,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乡镇人大工作面临的问题1、法律地位软化。
现行地方组织法对闭会期间如何落实人代会决议决定、代表建议意见督办和财政预决算调整审查等事项的运行操作,都没有具体地规定,导致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由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不是法定的常设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大权力机关的位置、工作重要性往往只体现在法律认知上,现实中其地位被软化,工作被边缘化。
一些乡镇主要领导对乡镇人大工作心存不屑,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对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对人大监督和民主政治心存抵触。
不少地方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他们的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建设和党建工作方面,人大工作成了“搭头”,人大主席也是“徒有虚名”;乡镇工作重实绩,看效果。
专职人大副主席大都分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承担了招商引资、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分片包村等具体工作,因为目标任务考核,导致专职副主席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党政工作上,导致“专职不专”,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
2、决策权力虚化。
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乡镇人大13项权力,简单地说就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
但实际上,除了联系代表等一些常规性的工作外,乡镇人大很难组织行使其他权力。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在权力运行中,人大很难发挥作为权力机关的作用。
乡镇的重大决策从法律角度讲应提请人代会讨论,做出决议决定后组织实施,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的意志。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实权”大于“法权”。
现行体制下,普遍存在权力机关在党内决策层的实际地位低于行政机关的现实状况。
乡镇的重大工作一般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策,偶尔经过人大,也只是照本宣科走过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基本上无法履行。
乡镇人大行使职权所需的人财物来源于党委政府,党委政府不点头,人大监督就无法开展,行使监督权被搁置、被制约的现实普遍存在。
3、代表素质弱化。
乡镇人大代表普遍文化水平低、业务素质差、法律意识弱,有的代表“本质很好”却“素质一般”,有的甚至缺乏最基本的审议、书写及口头表达能力,审议报告不置可否,表决投票随大流,所提意见、建议一般化,多反映局部小问题,忽视全局大事;有的将当选人大代表视为一种荣誉称号,缺乏履职意识,很少关注社情民情;有的代表把参加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看作是“例行公事”,参会前不做任何准备,履职意识不强;有的代表平时不注意联系选民,不及时反映民意,对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被动应付,在闭会期间很少参加或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有的代表认为决策重大事项是领导干部的事,自己“人微言轻”,或不发表意见,或人云亦云,看领导的脸色附和,会议表决环顾左右而行事,没有主见,对参政议政缺乏政治热情,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
4、会议活动简化。
对于乡镇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大型会议,一般乡镇有正式代表100人左右,按惯例要将七站八所的负责人和非代表的乡镇企业负责人邀请列席,差不多要超过150人,如果租用会场,安排中晚餐,会议成本较高,因此尽量将时间压缩在一天内,除去格式化法定程序的议程外,真正留给代表审议讨论的时间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会议质量的提高。
据近年相关统计,在全国3万多个乡镇人大中,1年举行1次会议的占91.9%,1年举行两次及两次以上会议的约占7.2%,1年内没有举行会议的约占0.9%。
在议程安排上,有的乡镇为了省时省事省钱,明显“缩水”,把党务、经济工作也一同纳入,成了“大杂烩”,而会议议程一简再简。
在部分人大代表的心目中形成了“开一天会、发一次言、画一个圈、吃一餐饭”的程式化印象。
5、监督工作淡化。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淡化的现象。
一是不便监督。
不少地方乡镇党委政府合署办公,联合行文,统一行动,这导致乡镇人大监督工作难以开展,与加强党的领导原则形成冲突,造成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深不得,浅不得,重不得,轻不得”,处境十分尴尬。
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分管党政工作现象较为普遍,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般都属于党政班子成员。
致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裁判员”与“运动员”身份混淆,人大监督政府的行为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最终导致监督缺乏实效。
二是难以监督。
目前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的党内职务普遍低于政府主要领导,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的组织细胞,其素质偏低也直接影响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
大部分乡镇人大代表都是农民,受教育程度差异很大,对法律法规学习不足,对依法监督的业务不熟,导致既没有监督意识也缺乏监督能力。
三是不会监督。
目前大多数乡镇人大在监督方式上主要采用听取汇报、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方式,对于法律赋予的询问、质询、约见部门领导等行之有效的形式还没有普遍运用。
二、加强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的思考乡镇是我国传统治理模式的重要层级。
乡镇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最基础地位,是宪法规定设立的最基层、与群众联系最直接的国家权力机关,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政权的稳固和人民民主的实现。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浙江考察时把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的重要要求,为乡镇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更好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
解决乡镇人大软化、虚化、弱化、简化和淡化的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具体说来,就是在“一加强”、“两明确”、“三个有”、“四监督”和“五规范五提升”上下好功夫。
“一加强”就是:就是要加强党委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
乡镇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的地位、作用,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听取和研究人大工作,使乡镇人大在代表人民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做到有职、有责、有权。
乡镇党委中心学习组坚持把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每年的学习计划,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制度,统筹安排人大工作。
坚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人大工作办公会议,坚持每年印发一份党委文件,对人大的工作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坚持集中听取上级人大会议精神的汇报,并将人大工作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安排部署;坚持人大的重要活动集体研究,统筹安排;坚持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通报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注重为人大工作创造办公环境,树立人大的地位,听从和采纳人大代表的意见及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党委班子成员还要带头参加人代会和人大组织的视察、议政、述职、评议等活动,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实际行动推进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两明确”就是:一是明确乡镇人大工作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二是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人代会期间,镇人大主席团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权,做好人代会的各项工作。
闭会期间,主席团要根据工作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由主席团制定,经乡镇党委同意后报上级人大,下发至各代表小组和相关部门。
开好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乡镇人大主席主持,代表小组组长列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主席团成员3人提议,经镇人大主席同意后,可临时举行。
组织代表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对政府专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到位。
推进预决算审查监督。
受乡镇人代会委托,强化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绩效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组织视察调研。
结合党委工作重点、政府工作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每年选择3至4个有代表性的事项,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意见。
开展执法检查。
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组织工作评议。
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乡镇各级代表评议驻地有关直属部门的工作,一届任期内对所有部门至少评议一次。
积极探索对镇人大选举干部开展述职评议,重视评议结果的运用,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
加大建议办理力度,规范建议办理流程,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公示制度,不断提高办成率。
“三个有”就是:有人管事。
乡镇人大应设有人大主席、专职副主席、人大秘书,配设专门编制、专门机构。
有场所议事。
按标准化要求建好“人大代表之家”,用于代表活动;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用于接待选民。
使之真正成为代表活动的场所、学习培训的园地、联系群众的桥梁、议政督政的平台。
有钱办事。
将乡镇人大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监督”就是:一是抓住全局性的问题搞好监督。
凡涉及到乡、镇的大事,都应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召开主席团会议进行审议。
二是抓住依法治乡(镇)的重点进行监督。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各项事业纳入法制轨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依法治理,推动本乡镇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是抓住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大事开展监督。
要从群众反响强烈、影响大、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和社会“热点”抓起。
四是抓住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认真监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规范、五提升”就是:规范主席团设置,提升组织机构。
乡镇人大应作为一套班子,在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上必须健全,才能有利于开展工作。
为了避免乡镇人大主席团沦为“空架子”,必须加强乡镇人大机构设置,增设人大办公室和人大干部专职编制。
主席团成员一般应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副主席,共青妇等群众团体,以及有关代表小组组长组成。
乡镇人大在设立主席的同时,至少设一名专职人大副主席和一名专职人大工作人员,保证每个乡镇人大至少有三名专职干部,并确保人大干部定岗、定编和定责,专心于人大工作。
党委组织部门要统筹考虑人大干部的培养、使用和提拔,加大人大干部与党政部门之间的交流力度。
要促进人大干部年轻化,年龄结构上形成老中青梯次。
县级财政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乡镇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确保乡镇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
规范会议召开,提升会议质量。
在人代会会议的时间、次数、参会人员、议程等方面做到依法依规。
乡镇人代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每届第一次会议不少于2天,每年例会不少于1天,有选举任务的例会不少于1天半。
每届乡镇人代会原则上至少形成一件代表议案,并督促办理到位。
探索询问等监督方式,提高审议质量。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代会会议议程应作出严格要求和详细规定。
规范代表选举,提升代表素养。
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作用,把好代表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
代表有缺额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及时组织补选。
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履职实绩,提出连任代表初步建议人选,确保连任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名额。
对需人大会议选举的干部要按党组织要求,根据地方组织法做好选举工作。
探索建立代表退出机制,对代表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连续两次缺席人代会的,按照法律规定视为代表资格终止,对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和影响代表声誉的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规范代表履职,提升主体活力。
建立履职公示、奖惩等相应机制,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活动,每次活动要明确主题,确保成效。
在乡镇人大代表小组中开展“四个一”活动:即每年形成1篇高质量调研报告,走访1次选区,提出1条建议,组织1次代表向选民述职。
一是督促代表认真履职。
提高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的参会率、发言率、建议率,鼓励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是要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活动。
充分运用代表联络工作站、网络工作平台,开展经常性代表接待选民工作,每年组织好上级人大开展的代表大走访活动,听取群众呼声,帮助解决群众困难。
三是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
在选区内公开代表信息,便于选民与代表联系。
每位代表每届任期内要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做好述职测评工作,并将测评结果作为代表连任初步建议人选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规范制度建设,提升顶层设计。
制定和完善《乡镇人代会会议制度》《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规则》《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例会制度》《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办法》;制定和完善《乡镇人大主席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制度》《乡镇人大主席职责》《人大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制度》《乡镇人大信息报送制度》;制定和完善《代表履职管理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做好台账记录,建立乡镇人大工作“六簿三册”,即《会议记录簿》《代表先进事迹记录簿》《人民来信来访记录簿》《主席团收发文登记簿》《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记录簿》《代表小组活动记录簿》和《代表履职登记册》《代表花名册》《代表联系接待选民花名册》。
加强对人大各项工作书面材料或电子稿、照片的整理保存,每年度归档一次,确保有据可查。
(作者系黄冈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是什么?
民主制在高度民主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制度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集中制。
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
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
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要使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就必须科学、完整、准确地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含义。
首先,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是指党的成员在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是指在“集中”时体现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性。
集中制原则是几乎所有社会组织都奉行的组织活动原则,其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二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
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决定了“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它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和适当的集中,因而其组织活动原则必然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相对于专制集中制而言的,列宁是这一概念的创始者。
把列宁的俄文表述直译为汉语,则为“民主的集中制”,它表明民主集中制是具有“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
只有具备“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方能称为民主集中制。
但长期以来,在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上,却存在着“民主”加上“集中”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误区。
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将民主集中制理解为两个过程:先民主,后集中。
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先让常委、委员或党员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然后由书记进行集中。
事实上,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只有一个过程,即“集中”的过程,如果采用民主的手段,少数服从多数,集中了多数人的意见,就标志着民主集中制程序的完成。
党员、委员、常委酝酿讨论、发表意见的活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条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本身的内容。
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指少数服从多数的意思,而不是指党的一般成员民主发表意见的权利。
如果党的一般成员在党的会议上能充分地发表意见,而最后的“集中”仍然是多数服从少数,或书记、“一把手”最后个人决断,搞“一言堂”,那么,党的一般成员无论在发表意见时民主氛围有多浓厚,也很难称得上是科学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
其次,民主集中制集中的不一定是正确意见,而是多数人的主张。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和根本点是少数服从多数。
这里的多数,按其本义只能是多数人的主张。
但这种主张由于受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的制约,不一定是完全合理、正确的认识。
如在有些情况下,委员会作出某项决定,多数委员意见一致,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予以通过,但实践证明此决定是不合理、不正确的,然而它却是符合以少数服从多数为核心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因此在决定没有改变之前,任何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
但在实践中却常常有这样的认识,即民主集中制所集中的必须是正确的意见。
通过民主的酝酿、讨论和实践,分辨出真理和谬误,然后集中真理性的认识,并予以执行。
这种认识实质上是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我们党所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混为一谈了。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每一项决策或主张是否有真理性,只能由社会实践来检验,而不能依多数人的意志来判定。
而民主集中制原则则强调,每一项决策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取决于是按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的程序来作出。
这种认识的混同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如果在认识论上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真理,必然导致人们在实践中以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或主张为由,压制甚至扼杀真理。
如果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倡导集中正确意见,而非集中多数人的主张,则必然导致某些人以真理并不是每时每刻都一定掌握在多数人的手中,在一定的实践和认识阶段上往往被少数人所掌握为由,实行多数服从少数,拒不执行由少数服从多数而形成的组织决定,践踏集体意志,实行个人专断。
上述分析表明,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和关键所在。
惟有如此,才真正符合民主集中制的本意,个人专断的现象才能得到克服,党内民主议事和决策的氛围才能不断得到培育和增强。
杜马是什么
杜马 俄国家杜马为议会下院,由450名议员组成。
根据俄宪法规定,任何没有跨越5%得票率“大关”的党派不仅不能参与党派竞选席位的分配,而且该党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在地方选区当选的代表也无权在国家杜马中单独组成议员团。
国家杜马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和制定国家法律、审议总统对政府总理的任命以及决定对总统的信任等。
国家杜马的由来 “国家杜马”的称呼是从旧俄国套用过来的。
“杜马”一词,是俄文(дума)音译,意为“议会”。
沙皇俄国原是封建专制国家,1905年爆发革命运动后,沙皇尼古拉二世为缓和政治危机,于同年9-10月间宣布召集“国家杜马”,赐予一定权力。
1906年和1907年,产生了第一、第二届国家杜马,但随后不久就被解散。
后来又产生了第三、第四届国家杜马,其权力都不大,但名义上是国家的议会。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建立了“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制度。
1993年,俄罗斯又恢复“国家杜马”的称呼。
俄罗斯的国家杜马是1993年建立的。
在此之前,俄沿用苏联时期的办法。
苏联的议会是“人民代表苏维埃”,其常设机构是两院制的“最高苏维埃”,内分联盟院和民族院。
1988年,苏联进行改革,“人民代表苏维埃”改称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依然称“最高苏维埃”。
当时,俄罗斯也照此办理,建立了“俄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是“俄联邦最高苏维埃”。
1993年10月俄罗斯发生“炮打白宫”事件后,叶利钦总统宣布废除苏维埃制度,建立新的联邦议会,其上院称“联邦委员会”,其下院即“国家杜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