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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工作座谈会主持词

时间:2015-06-27 15:09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听证会简报怎么写

听证会是怎样开的,能否说说具体的程序、步骤

  LLHH321 | 07-01-20  好评回答  1255039305 | 07-01-20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

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

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 1、听证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

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

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

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 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

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

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

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

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

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

国外称为证人。

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

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

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

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

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

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 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

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

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

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

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

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

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

一是保密的责任。

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

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 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

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

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

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

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 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

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

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

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

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

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 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

(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

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

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

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参考资料: 收起

镇雄县新街征收公告

关于《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听证结果的公告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县住建局已于2016年2月4日对《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现将听证结果公告如下:  一、参会情况  听证会在县住建局四楼会议室举行。

会议由县住建局副局长许绍凤主持,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华西和县纪委胡龙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县住建局党组书记陈豪局长作为决策发言人,县住建局办公室人员刘平和王发斌同志作为听证记录人,新闻中心记者郑祖鸿同志和文体广电旅游局记者周洪同志参加,专职律师方成康律师参加,邀请了听证代表共40人,实到30名,另外还有5名旁听人员和4名工作人员参加。

  二、会议议程  (一)开预备会。

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会议纪律,明确参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活动。

  首先,决策发言人宣读《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并对《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的起草、编制作说明。

第二是听证代表提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答辩。

  (三)听证监察人发表意见。

  (四)住建局陈豪局长作重要讲话。

  (五)请记录人员刘平、王发斌同志收集、整理各位代表的书面意见,并请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六)主持人作总结和归纳。

  三、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各位听证代表对《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就《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起草的政策依据、主要内容等作说明,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答辩。

会后,于2016年2月15日,县住建局陈豪局长又组织召开了听证评议会议,会上,各位同志都纷纷发言,对听证代表们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讨论和认真梳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予以吸纳,并当场对《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对予以采纳和不予采纳的意见或建议作了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或建议及修改情况  1、私人房屋哪一个部门的手续有效。

(已在修改稿第5页第5项第2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2、没有任何手续的历史老房怎么认定处理。

(已在修改稿第5页第5项作了补充完善)  3、此办法货币补偿中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是否是最终的标准。

(已在修改稿第9页第1项第1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4、产权置换应考虑原土地使用年限因素。

(已在修改稿第10页第2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5、国有土地取得方式不同,房屋征收后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已在修改稿第10页第2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6、门面认定应细化标准。

(已在修改稿第8页第5项第5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7、如何解决“少批多建”和“规划不建”的问题。

(已在修改稿第5页第5项作了补充完善)  8、搬迁奖励不应统一标准,应按面积大小分开执行奖励。

(已在修改稿第17页第5项作了补充完善)  9、对有争议的房屋的权属如何认定。

(已在修改稿第8页第5项的结尾部分作了补充完善)  以上建议和意见已充分吸纳,并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或建议及理由  1、同一辖区相邻土地一家是国有土地一家是集体土地,补偿不同怎么办。

(按照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对应相应的补偿办法执行,相互不矛盾,故本意见未予采纳)  2、市级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是否在该实施办法的考虑范围内。

(《实施办法》听证稿已包括此内容,故本意见未予采纳)  3、补偿标准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认定。

(《实施办法》听证稿已包括此内容,故本意见未予采纳)  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2月16日

最新国家拆迁法的内容是什么

2011年1月19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将征求意见情况和采纳情况及理由、论证和听证情况以及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款,结清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及时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补偿协议的内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新华网)

急求600字时事新闻摘抄加300字评论(最新的,要鲜活)

中国邮轮滞留济州岛 海航今日调派飞机接游客回国海航旅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日下午通报称,中国内地首艘豪华邮轮“海娜号”被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留,船上2300多人已滞留20多个小时。

据悉,邮轮被扣留后,海航旅业立即成立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将事件报告、、我驻韩使领馆等单位,并与韩国方面积极协调,确保游客境外权益,争取尽快离港。

同时妥善安排乘客船上生活,安抚客人情绪。

针对载有1659名游客的中国“海娜号”邮轮被济州地方法院扣留,14日晚与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取得联系,要求韩方尽快放行该邮轮。

昨日,海航旅业在其海航邮轮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沙钢船务通过济州当地法院单方面强行扣留船只。

此行为已从事实上限制了船上人员的人身自由,严重损害了船上无辜乘客的合法权益,海航旅业表示“强烈谴责”,对其行为造成的所有不良影响及损失,“海娜号”船方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严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海航旅业邮轮游艇管理有限公司称,本次事件原因是江苏沙钢集团旗下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旗下的大新华轮船公司发生经济纠纷。

韩国法院对非涉案船只乃至非涉案当事人旗下资产强行进行扣押,涉嫌违反国际公约。

海航旅业邮轮游艇管理有限公司15日凌晨发布消息称,正调派飞机前往济州接滞留在邮轮“海娜号”的游客回国,今日将分批次运送全部旅客回家。

海航邮轮方面消息称,2架A330和首都航空2架,已做好了赴济州接滞留游客回国的准备,4架飞机已在北京首都机场待命。

目前往返中韩航线国内飞行审批手续已完成,正在等待韩国方面的批复。

(完)关于评论,不就是韩方这么欺负中国太过分,中国要反抗,不能被欺负神马的,有点爱国心的随便说说三百字也到了(可参考中韩关系里的评论语句)

法定公文种类有多少种,分别是

1规定的法定公文种类:  (1)决议(2)决定 (3)命令(令)(4)公报 (5)公告 (6)通告 (7)意见(8)通知 (9)通报(10)报告 (11)请示(12)批复 (13)议案 (14)函 (15) 纪要  2新规定的公文适用范围是:  (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

适用于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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