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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培训主持词

时间:2018-10-24 10:57

法庭上的书记员主要负责什么

法官制度是制度的重要组分,是指关于法官的选任、选任方式职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我国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条对此作了较全面规定。

  1、 法官的资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和独任审判案件。

  担任法官必须首先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

法官法第四章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周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不得担任法官。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法官的任免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法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任免办法。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

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对于丧失国籍的、经考核不称职的、因违纪、违法犯罪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法官,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3、 法官保障制度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以下保护:  (1) 职业保障。

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相应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2) 工资保障。

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

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4) 其他保障。

法官有辞职、提出申诉或控告、参加培训等权利。

  4、 法官晋升制度  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根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 法官奖惩制度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办案,怠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经营性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违法乱纪行为。

  法官有以上行为者,应当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其他制度  法官享有退休、辞职、培训、申诉控告等权利。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浅谈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效果

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一)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

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二)权利意识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

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

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

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

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

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的工作,以及日常处理事物的一些细节,有谁能说一下经验吗

区政府室工作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的参谋部门和综事机构,在区政府直导下,参与政务,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服务,搞好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处理日常事务。

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一、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区政府领导检查督促各乡镇和区政府直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及工作部署。

(二)紧紧围绕区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超前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地进行综合分析,主动提出建议,协助拟订有关政策措施。

(三)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各乡镇、街道之间以及各乡镇、街道与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四)负责区政府日常文书处理,区政府各种会议事务和区政府、区政府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五)负责或参与起草区政府的重要文件和区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报告。

(六)负责处理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及时采编各类信息,全面反映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为区政府领导决策服务。

(七)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有关问题。

(八)做好区领导外出、下基层、来宾接待等服务工作。

(九)归口管理区法制办、区外侨办、区地方志办、区无委办、区政府接待办、区政府直线中心、区行政机关信息站及区政府驻外办事处。

(十)办理上级政府和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责任 (一)办公室主任 1、负责本办的全面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2、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在本机关的贯彻和执行; 3、当好区政府领导参谋,协助做好区政府与区级其他班子、区政府成员及乡镇、街道、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4、充分发挥本机关各科室及归口单位职能作用,合理使用本机关工作人员; 5、组织制订、实施、督促、检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每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6、批阅、审签区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 7、关心全办及归口单位干部、职工生活,尽力帮助解决困难; 8、完成上级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公室副主任 1、协助主任工作,做好分管工作,对主任负责; 2、完成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公室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秘书科 1、协助办公室领导处理各类文件,做好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起草、核稿工作,把好政策、文字关,做到全年无重大差错,把技术性纰漏减少到最低限度,努力提高办文质量,健全办文程序,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协助办公室领导处理办内各种日常事务,抓好基础建设,搞好办公室各种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工作。

3、规范公文运转管理,落实电子公文收发、报送工作。

在公文运转中做到失泄密事故为零;公文质量和格式无差错;在处理公文、材料时做到特殊件、特急件随时随办。

对领导批示件及时传递有关科室和部门。

4、负责全区性的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做好各线的综合性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

5、做好各类文件、资料、信件、报刊的收发、传递和归档工作;做好印章、介绍信的管理使用;配合制发需由区政府颁发的有关证件。

  6、协助办公室领导搞好人事、劳动、财务管理、工资管理、政治学习、离退体干部职工管理等工作。

7、做好办公室的文件资料打印装订、车辆调度和后勤行政事务工作。

8、负责办公室人员的节假日值班安排工作。

9、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

岗位责任 1、科长 (1)负责本科的全面工作,协助办公室领导搞好办内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情况,作出各阶段的工作安排。

(2)负责督促全科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定期检查本科干部、职工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

(3)注意掌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反映的各种情况,及时汇报。

并接待来区政府和办公室联系工作的人员,做好上下联系工作。

(4)协助办公室领导搞好办内的政治、业务和专业知识学习,做好本科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副科长 (1)协助科长做好本科的各项工作。

(2)做好区政府办公室内部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

(3)做好有关文稿的起草工作。

(4)做好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审核工作,把好文字关,处理及时,确保文件正常运转。

(5)完成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科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3、秘书 (1)协助做好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2)承担“第一读者”职责,核阅印发前的所有文件。

(3)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文书 (1)做好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资料收文、登记、传递、催办、轮阅、归档和文书档案立卷工作。

(2)负责各地、各单位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的传递、催办工作。

(3)做好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印章及各种介绍信的使用管理工作,配合制发需由区政府颁发的各种证件,管理好区政府和办公室的文书档案,协助保密部门做好区政府所属机关的文件保密工作。

(4)做好区政府办公室报刊、杂志、书籍的订购工作和有关会议通知,各类报刊、杂志、文件、简报的清理;检查督促文件借阅登记工作。

(5)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5、电子公文收发员 (1)认真做好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接收、报送和发送(主要是会议通知)工作。

  (2)充分利用党务网、政务网收发公文,并保证每天开机接收公文。

(3)做好向省市委、省市政府报送纸质公文的同时,应将电子公文一并传送。

(4)负责做好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稿及各类传真件的登记、传递、催办、跟踪工作,确保公文在运转中失泄密事故为零。

(5)协助文书做好各项工作。

(6)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6、打印员 (1)做到准时上下班,如遇重大特急件,随叫随到,加班加点,做好文件、资料的打字、印刷和装订工作,尽量减少打字差错率,打字规范、印刷清晰、装订齐整。

送印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尽快完成。

(2)协助做好文件、资料的分发工作。

(3)增强保密意识,对涉及到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不能随意议论;对未公开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做好本室卫生事务各方面的一些工作。

(5)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7、驾驶员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行车安全。

(2)认真负责地保管好车辆,防止失窃或破坏。

无特殊情况,车辆一律进库停放。

(3)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检修。

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整洁。

(4)要按照区政府办公室调度的安排进行出车。

不得私自出车,如遇特殊情况出车的,事后应及时汇报。

(5)要准时出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车的,要事先报告或通知有关人员。

(6)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不要随意谈论不宜对外的事项。

(7)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8、公务员 (1)做好室内卫生及服务工作。

办公室内要保持清洁卫生,窗明几净,四周无蛛网、灰尘,物品摆放整齐,备足开水、茶叶。

会议室桌椅清洁,角落无蛛网、灰尘,用过的茶具要及时洗涤,杯内清洁无茶迹;如遇连续使用会议室,要利用两个会议之间的空隙进行整理,恢复清洁整齐;会议室开会时(如遇区长办公会议和重大会议做好倒茶服务工作)要备足开水,提前打开房门(开启空调),散会后,要及时关闭。

(2)经常检查办公室的各种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安排技术人员维修。

(3)根据需要,各办公室和会议室应备足一天的茶水。

如遇开水不足时,要及时补充。

(4)认真做好办公室报刊、杂志的分发工作,并定期对旧报刊、资料、杂志进行整理。

(5)协助文书做好文件资料的装订和分发工作。

(6)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综合调研科 1、负责起草区政府的综合性材料和区长、常务副区长的讲话材料和其他文件。

2、负责区长、常务副区长召集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联系、会议通知、记录、整理以及议定事项的督查,搞好各类资料的存放和保管工作。

3、参与区长、常务副区长批示的督查和办理情况的反馈。

4、组织、参与综合性的调查研究,建立健全调研网络并牵头抓好各个时期的调研工作,负责编辑《调查与思考》,每年不得少于12期。

5、参与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政务协调,综合有关材料和资料。

6、根据领导要求,及时编发《区长一周日程安排》、《常务副区长一周日程安排》。

7、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积累和保管工作。

8、跟随区长、常务副区长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9、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

岗位责任 1、科长 (1)负责本科全面工作,作出各个阶段工作安排,督促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3)负责安排好综合材料的分工、起草和统稿修改工作,把好文字质量关。

(4)组织和参与综合调研活动,抓好调研网络建设,办好《调查与思考》刊物。

(5)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机要秘书 (1)协助科长做好本科的各项工作。

(2)做好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和整理好有关纪要。

(3)做好有关文稿的起草工作。

(4)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3、文字秘书 (1)认真起草各类综合材料,做好资料收集、积累和保管工作。

(2)负责编辑《调查与思考》。

(3)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4、跟线秘书 (1)按照“服务、协调、调研”的要求,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2)做好有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3)起草有关文件、联系领导讲话材料,负责做好有关部门代拟稿文件的会稿、校对工作。

(4)负责做好本线有关会议的筹备及通知工作,及时做好区政府、区府办召开的有关会议的服务工作。

如遇涉及到多条线领导参加会议的,以主要领导分线秘书为主,各线秘书协助做好会议的筹备及通知工作。

(5)积极提供《黄岩政务信息》、《每月大事记》和《调查与思考》稿件,每人每周至少提供两条有一定质量的信息,每月至少有两篇被信息科录用;每人每年写出一篇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文章,并被《调查与思考》刊物刊出。

(6)负责做好本线督查工作,协助做好领导交办的督查工作,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7)及时递送领导文件、资料,当日的文件、资料必须当日递送,急件必须随到随送,做到不延误、不滞留。

(8)遵守办公室规章制度,外出时须及时将去向告知本科同志和秘书科。

(9)协助编发《调查与思考》。

(10)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三)办一科、办二科 办一科、办二科职责是协助各副区长(除常务副区长外,以下均同)和办公室领导掌握各条线的综合情况,参与各项政务活动,搞好“服务、协调、调研”等工作,为各副区长和办公室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主要职责: 1、及时掌握各副区长分管的各种政务活动情况和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意见。

2、起草有关文件、联系领导讲话材料,负责做好有关部门代拟稿文件的会稿、校对工作;参与各副区长批示的督查和办理情况反馈;做好各副区长、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联系、会议通知、记录、整理以及议定事项的督查;搞好各类资料的存放和保管工作。

3、参与各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调查研究、协调等工作。

4、跟随各副区长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5、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

岗位责任 1、科长 (1)负责本科全面工作,作出各个阶段工作安排,协调各线秘书之间的关系,督促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

(3)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跟线秘书 (1)按照“服务、协调、调研”的要求,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2)做好有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3)起草有关文件、联系领导讲话材料,负责做好有关部门代拟稿的会稿、校对工作。

(4)负责做好本线有关会议的筹备及通知工作,做好区政府、区府办召开的有关会议的服务工作。

如遇涉及到多条线领导参加会议的,以主要领导分线秘书为主,各线秘书协助做好会议的筹备及通知工作;如各线领导临时为代替分线领导工作,则分线秘书应及时起草讲话材料和做好有关会务工作。

(5)积极提供《黄岩政务信息》、《每月大事记》和《调查与思考》稿件,每人每周至少提供两条有一定质量的信息,每月至少有两篇被信息科录用,每人每年写出一篇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文章,并被《调查与思考》刊物刊出。

(6)负责做好本线督查工作,协助做好领导交办的督查工作,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7)及时递送领导文件、资料,当日的文件、资料必须当日递送,急件必须随到随送,做到不延误、不滞留。

(8)遵守办公室规章制度,外出时须及时将去向告知本科同志和秘书科。

(9)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信息科 1、及时掌握区内外各种政务信息,负责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搜集、筛选和处理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意见。

做好向省、市上报信息工作。

编辑《黄岩政务信息》。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对各乡镇、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通报区长、副区长政务活动和全区重大事项情况,编发《每月大事记》。

4、负责做好传真机管理和传真件的接收、登记工作。

5、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

岗位责任 1、科长 (1)负责本科全面工作,作出各个阶段工作安排,督促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3)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副科长 (1)协助科长做好本科的各项工作。

(2)做好《黄岩政务信息》和《每月大事记》的编辑工作。

(3)完成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科长交办的任务。

3、秘书 (1)全面、及时掌握区内外的政务信息,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搜集、筛选和处理信息,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意见。

做好向省、市上报信息工作,在上报信息稿件中供稿应占50%以上。

(2)做好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督查室 1、负责督促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了解工作进程,并及时进行反馈。

2、编发好一月一期的《督查通报》,参与综合性的调查研究。

3、负责督促上级领导和区政府领导批示的登记、分发、督查和反馈工作。

4、做好市、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答复件的催办、汇总工作。

5、承担区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根据区政府重点工作、会议决定、重点工程进展等情况,及时编发《督查专报》,并以督查专报形式报送领导。

7、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岗位责任 1、主任 (1)负责本科全面工作,作出各个阶段工作安排,督促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3)做好重大事项的督查、反馈和人大、政协会议交办文件的催办、督办工作。

(4)编发《督查专报》。

(5)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副主任 (1)协助主任做好督查室的各项工作。

(2)负责区政府领导批示的登记、分发、督查和反馈工作。

(3)定期编发《督查通报》。

(4)完成办公室领导、督查室主任交办的任务。

3、科员 (1)协助督查室主任、副主任做好工作。

(2)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登记、起草与督查工作相关的基本材料。

(3)完成办公室领导、督查室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三、归口管理单位工作职责 (一)法制办 1、为区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措施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2、参与、组织起草或审核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协调办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审查乡镇政府和区政府所属部门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受区政府领导的委托,承办涉及区政府的行政诉讼事务; 5、指导乡镇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6、负责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审查、监督、指导工作; 7、负责协调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行政执法争议; 8、定期清理、编纂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9、承担下级行政机关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10、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审核、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11、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12、负责行政执法主体的审核、公告和年审工作; 13、开展政府法制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为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政府法制信息; 14、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15、向有关组织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16、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17、拟订复议决定; 18、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19、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20、指导下属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22、承办区政府和台州市行政复议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外侨办 1、在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外事办双重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和协调本区的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 2、负责处理本区的政治涉外事项,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3、负责接待来本区进行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进行公务活动的各国驻华使领馆人员; 4、统筹办理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领导会见、陪同、邀请外宾及出访准备等事宜; 5、管理或协助管理在本地工作或学习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留学生、实习生、外侨和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 6、负责本区因公出国(包括赴港澳地区)团组或人员的审核、报批和外事纪律教育等工作; 7、负责指导本区所辖各乡镇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外事业务工作; 8、会审本区的重要涉外报道和涉外稿件; 9、办理市委、市政府和省外事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政府接待办  区接待办负责接待以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及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名义接待的副处以上领导及其团组,作为区政府的对外窗口单位,区接待办负有体现黄岩形象,宣传推介黄岩的使命,在接待过程中起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主要职责: 1、负责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省、市、县级领导及其团组。

2、负责接待应区领导邀请来我区的社会各界重要客人。

3、负责落实在我区召开的上级有关会议的会务安排及接待工作。

4、负责做好接待的安全保密及后勤工作。

5、建立完善接待工作的信息反馈和总结汇报制度。

6、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个人面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编制面试试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针对性原则  针对性是面试试题编制上的重要原则。

所谓针对性,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空缺职位(岗位)需要的特殊性,落实“为用而考”的考试录用方针。

  因而在面试试题编制过程中,要注意选取那些带有岗位要求典型性、经常性、稳定性的内容去设计试题。

二是应试者个体素质的特殊性。

面试试题设计前要对应试者来源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岗位的需要,设计出既适合岗位要求又能切实测评出应试者个体能力素质的试题。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虽人口众多,但真正能够达到理论上所要求的国家公务员能力素质的人并不是很多,尤其在那些受地域狭小的限制,又无法从其他地区招录公务员的地区更是如此,如果离开应试者来源背景这一实际,试题设计的理论水平很高,却未必能达到实际的选拔目的。

另外,经过报考资格审查、笔试的筛选,进入面试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人,若能根据每一个应试者的履历表和笔试成绩,有针对性地拟定面试试题,这不仅是对笔试的一个补充,也可帮助我们更有效地测评出每个应试者具有的实际能力素质。

  2、科学性原则  在面试试题的设计编制中,不能随心所欲,拿来一个题目、一个案例就作为面试题目。

所谓面试试题的科学性要求,一方面指从内容上它应该是严谨的,既源之于现实和岗位工作需要,又不是干巴巴的抽象理论或是不加修饰的生活原版,它是经过提炼、加工、改造后的具有典型性和现实性相结合的题目。

另一方面,在形式上,它应该按照各类试题编制的规范来设计,题目的大孝提出或设置方式应适中、适度。

尤其是那些难度较大的面试,其试题的设计在科学性、规范性上的要求更高,否则此类面试就会流于低层次循环,既测评不出应有的素质指标,也无法拉开应试者之间的距离。

  3、目标单一性与试题内容多样化原则  目标的单一性与内容的多样化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首先,根据空缺的职位对任职者素质的要求确定面试的目标。

分散化的目标将使竞聘面试难以成功,明确目标之后,要以目标为核心进行多样化试题的设计,从而保证面试的有效性。

  面试目标是根据对考生的素质要求而设定的,而每一面试目标都需要备有多样的试题材料。

面试的科学化程度依赖于选用的试题材料准确性、科学性,这就要求有丰富多样的试题供选择。

因此,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试题题库。

  4、灵活性原则  灵活性原则要求在面试试题的编制设计中,题目的形式和内容都要采用较灵活的做法,一是为面试提问留有余地,给应试者的思维留有空间,调动应试者的积极性;二是灵活性的试题可以营造面试所特需的活跃气氛,使面试根据时间进展的情况,根据应试者的表现情况,有张有弛地进行,这有利于调节应试者的紧张心理,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水准。

  5、弹性原则  弹性原则要求在设计编制面试试题时,除少量客观性试题外,尽量做到一题多义,一题多解,给应试者以充分的施展空间,让他们能够运用自身知识和工作经验,给面试考官一个全面观察的时机。

如果试题内容涉及面狭窄,答案惟一,凭应试者死记硬背就能完成,既便于应试者押题,也会极大影响面试测评的有效性,使面试变成了笔试的延续。

  但是,具有弹性的面试试题,并不意味着大容量,或者是多个小问题的组合,好的弹性试题可能就是精练的一句话,或一个简短的案例,它提供给应试者更多的是思考问题的多维性、创造性和联想性,而不是用一大堆习题、怪题压住应试者,让其疲于、难于应答,而无力展示自己多方面的能力。

  6、思维性原则  这是在设计公务员考录面试试题时,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设计和编制公务员面试试题时,应着眼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导向性,以及现实生活中富有教育意义的热点问题和与应聘职位、职业相关的思想、政策性强的试题,以避免那些格调不高、内容庸俗,甚至与大形势、大的政策路线相背离的问题。

提出思想性原则,主要目的是测量作为国家公务员对当前党的大政方针的理解能力、政策运用能力,思想意识自我辨析、校正能力及现实政治生活的参与意识和思想政治上的进取精神,而这些素质对直接代表政府形象、直接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与政策于行政机关工作中的国家公务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7、面试试题与考生综合素质相适应原则  这一点强调的是考生面试的适应性问题,它包含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面试试题要与考生的程度相适应。

这里讲的“程度”是综合素质的概念,包括考生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程度等。

例如,我们对一个大学刚毕业、缺乏社会经验、20岁出头的年轻人确定面试内容,自然应当与已在社会工作多年的30岁左右的成年人有所不同。

  (2)面试试题要与工作岗位的阅历要求相适应。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对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分类,原则上工作岗位需要什么条件的人,就要选什么条件的人,这就是要求经面试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能够具有工作岗位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并且能够适应工作内容增多偏难的情况,具备发展潜力。

因此,面试内容应当满足工作岗位的现实与未来的要求,避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等弊端发生。

  上述两点只是一般地强调了考生面试的适应性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还有许多难题需要认真研究。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不断地总结经验,把面试试题设计得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

  8、面试试题新颖性与启发性相结合原则  为提高试题的效度,应该注意材料新、形式新、观念新、内容新,避免重复特别是简单反复,以便于测评考生某些素质的真实水准。

但这种新颖、新异、新奇要与富有启发性结合起来,从而促使考生的近似的联想和对比联系进入活跃状态,不至于拘束与紧张,切实挖掘其潜力而表现其应有的素质。

  在福建省1996年首届招考公务员和党的机关工作者的面试题目中有一题是这样的:“孙中山说:青年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

拿破仑却说: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

请你对此加以评析。

”该试题构思新颖,从考生对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观点的比较、分析和评价中,可以比较好地测评其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人生观、价值观、诚实态度和进取心。

  9、可行性原则  面试是短时的抽样测评,不可能面面俱到。

灵活性、应变性的题目不宜过多过杂;难以测试的题目,如政治立尝道德品质至多列为参考项目。

在模拟操作试题方面,既不要过于简单,也不要超负荷进行。

可行性原则也包含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有的地方不难找到高素质的公务员,因而竞争激烈。

有的地方却不然。

因此,内容深浅难易要顾及考生情况,不宜一味求新求异求难。

  如果录用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着重一般素质(尤其是发展潜力)的测评;如果竞聘者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或专业工龄,可着重进行特殊素质的测评。

因此,对不同类型的考生在项目的权重分析上可考虑有所区别。

  二、编制面试试题的程序  1、制订试题编制计划  制订“试题编制计划”,就是对整个试题编制工作做通盘的总体构思,把最基本的东西先确定下来,使后面的工作有所遵循。

事实证明,制订好“试题编制计划”,是使编题工作按部就班、顺利完成的保证。

  试题编制计划应该明确以下问题:  (1)测评目的。

明确为何测评及测评结果的用途。

  (2)测评项目。

明确对哪些素质项目进行测评以及测评结果的质量要求。

  (3)测评对象。

对考生的总体情况,如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构成有所了解,明确针对性。

  (4)测评模式。

明确是口试类的模式还是模拟操作类的模式,口试中是采用哪一种或几种?模拟操作试中是采用哪一种或几种?只有具体确定后,才能考虑拟题。

  (5)题型。

明确采用哪些试题题型。

  (6)取材范围。

明确选用哪些素材。

  (7)对拟题工作的质量与数量要求。

  (8)工作程序与工作进度。

  2、编制题卡  对于比较规范化的面试,为了适应考官临场选择、组合试题的需要,最好编制面试题卡或试题本。

  面试题卡,应包括下列几项内容:  (1)试题。

也即题面,包括“给定条件”和“作答要求”两部分。

有时候,当“给定条件”不言而喻,或考生能想出时,也可省略。

  (2)答案。

面试题的答案,情况比较复杂。

有的是有惟一正确答案的,如知识测验;有的是没有统一答案的,但有“可接受答案”、“允许答案”;有的是既没有统一答案,也没有“可接受答案”、“允许答案”,只须考生作出答案就行。

题卡中,要针对这些情况分别载明答案的类型:如正确答案、参考答案、答案要点、允许答案、可接受答案、无统一且不需统一的答案等等。

  (3)用途。

也即该试题的测评意图、可测评的项目或预定效果等。

  (4)标准。

分别答案情况,提出做测评结论的指标及水平刻度,以便评定等级、分数或评语。

  (5)使用方法。

对各种注意事项予以说明。

  3、试测分析  试题编制好以后,要对其质量进行鉴别,即对该题的鉴别力、难度、形式等问题进行判断。

最好的鉴别方法,是先选择一些“考生”进行测评,通过使用来验证试题的质量。

  4、试题组合  结构化面试的基本试题,要在事先根据测评项目、测评时间、测评模式等进行组合,编配成试题本。

面试考场上,在基本试题的基础上,考官应该可以针对考生的作答提出关联性、展开性试题。

  三、面试试题的题型  1、常规面试题型  (1)问答题,即问答式面试的惯用题型。

一般是拟制数量较多的问题,然后进行组合。

一种是整组考题中有一个分值高的主要题目,其余问题与此相关。

  考官水平不是较高时,宜用这种题型。

另一种是整组考题中没有一个共同性的主要题目,而是各不相同的。

考官水平较高时,可以采用这种题型。

至于考生解答问题,通常是采用自由抽选题签的方法。

  (2)答辩题,即答辩式面试的题型。

考官提出论题,要求考生进行说明、论证、反驳。

  (3)辩论题,即争辩式面试的题型。

考官同时提出论题和反论题,作为辩方的考生采用包括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在内的各种逻辑方法证明论题为真,同时进行辩驳以证明反论题为假,作为反方的考生同样采用各种逻辑方法证明论题为假,而反论题为真。

双方针锋相对,唇枪舌剑。

主考因势利导,三言两语,探测思维深度,但不表态,直到一方理屈词穷时,宣告辩论告终,也可肯定双方的优缺点。

有时,为慎重起见,也可于辩论后召集评委会商定成绩。

评定的着眼点不在谁输谁赢,而在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辩证逻辑思维能力的水平和表达技巧。

  (4)演讲题,即讲演式面试题型。

这类考题由考官临时提出或由考生自行选定。

常见的是“施政演说”,表现进入这一职位后,如何根据形势、任务而发挥自己固有的优势。

也可提出社会热点问题或焦点问题,要求考生即席演说。

  (5)结构化面试套题,按面谈事先设定的各项测评要素,编制约5~8道试题的一套问题,对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施测提问,套题中可以有多种试题题型,如背景型、知识型、智能型、意念型、情景型、行为型、压力型等问题,考官以此为基础,再加以顺应性的追问来测查考生的能力素质。

  2、情景面试题型  考生在逼真的模拟情景下按一定要求扮演一定角色进行实际活动或实际操作,考官通过精密的观察和细致的分析,对其有关素质作出评定,这类试题通常包括:  (1)拟制文书题,即考生根据考官的要求撰写或修改一份实用性的文书稿,如行政公文的常用文种(决定、通知、通报、请示、报告等)、新闻单位所需稿件(报道、通讯、评论等)、司法文书(起诉书、辩护书、调解书、上诉书、反诉书、判决书、审讯笔录、审判记录等)。

  (2)处理文件题,即考生根据考官的要求对特定文件进行处理,如针对有关请示写出批复,为收文提出拟办或催办的意见,为发文拟稿、审核、校对或立卷等等。

  (3)实际调研题,即考生根据考官的要求,到某地就某一特定问题进行采访、调查,或自行选择地点调查某一社会热点问题,然后撰写通讯或调查报告。

  (4)会议角色题,这类题目要求考生表述所参与讨论的议题的见解和观点,描述自己组织或主持一次会议的全过程,撰写会议记录进而写成会议纪要,或者表达如何参与小组讨论。

  (5)对话沟通题,即模拟上下级或同级之间交流思想,说服对方,消除分歧,增进友谊,从而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题目。

  (6)咨询服务题,这类题目要求考生模拟特定的公务员身份来解答有关的政策、法规、业务性问题等。

  (7)行政决策题,这类题目由扮演行政信息系统的人员或行政咨询系统的人员向考生提供有问题的目标材料,让他们拟定方案并对之进行分析评估或向考生提供多种方案而让他们从中择优。

  (8)调解矛盾题即设置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或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某种非对抗性矛盾,使考生以本单位领导者或委托人的身份进行调解、缓解和化解矛盾。

  (9)快速记录题,就是播放或朗读一段文字材料,要求考生以速记员身份迅速而准确笔录的题目。

  (10)阅读讲解题,就是提供文字或图画材料,要求考生以行家身份讲解其中的要点、难点和特色。

  (11)办理案件题,就是让考生充当特定的公、检、法人员或律师,进行案件调查和侦查,或提起诉讼,或进行辩护,或开庭审理。

  (12)技能表演题,即表演实际操作某种工具或仪器的题目,如计算机的操作、现场速记、机动车的驾驶等。

  (13)案例分析题,是笔试中的同类题目的言语表述,但不进行讨论,只指出同时参试的其他考生分析中的优点和缺点,并讲述如何接受对方正确意见,以取长补短。

  (14)案例处理题,这类题目要求在案例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考生模拟特定角色依照规章进行实际案例处理。

  四、面试题目的提问方式  1、封闭型问题  封闭型问题是要求应试者作出简单回答的问题。

这是一种只要求应试者做“是”、“否”一个词或一个简单句的回答。

  2、开放型问题  开放型问题是提出的问题要求应试者不能只用简单的一词或一句话来回答,而必须另加解释、论述,才能圆满回答问题。

面试中的提问一般都应该用“开放型”问题,以启发应试者的思路,激发其沉睡的潜能与素质,从大量输出的信息中进行测评,真实地考察其素质水平。

  3、假设型问题  假设型问题是以虚拟式的提问了解应试者的反应能力与应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思维能力等。

有时为了委婉地表达某种意思,也可用此提问方式。

  4、连串型问题  连串型问题提问一般用于压力面试中,主要考察应试者的反应能力、思维的逻辑性和条理性等,但也可以用于考察应试者的注意力、瞬时记忆力、情绪稳定性、分析判断力、综合概括能力等。

  5、压迫型问题  这种提问方式带有某种挑战性,其目的在于创造情景压力,以此考查应试者的应变力与忍耐性。

一般用于压力面试中。

这种提问多是“踏应试者的痛处”或从应试者的谈话中引出问题。

  6、引导型问题  这类提问主要用于征询应试者的某些意向、需求或获得一些较为肯定的回答。

如涉及薪资、福利、待遇、工作安排等问题,宜采取此种提问方式。

  7、反衬型问题(迂回型问题)  当主试者觉察应试者不太愿意回答某个问题而又想有所了解时,可以采取声东击西的策略。

  例如:对于“政治问题”许多人不愿真正表白自己的观点,此时可以迂回地提问:“你的伙伴们对这个问题或这件事是怎么看的?”应试者因此会认为说的不是自己的意见,说出来不会暴露自己的观点,因而心情放松地说了一大通,其实其中许多都是他自己的观点。

  8、背景型问题  背景型题目是用于初步了解应试者的志向、学习、工作等基本背景,并为以后提问收集话题的问题类型。

问题特点是让每位应试者都有话可讲,且能自由发挥,使应试者轻松、自然地进入面试情景;同时也考查应试者能否在短短的几分钟内既尽可能多地展现自己的优势,又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能考察应试者的言语表达和思维的逻辑性。

  9、情景型问题(案例型问题)  情景型问题是通过情景性试题考察应试者的应变能力、情绪稳定性、计划、组织、协调能力等个性及能力的试题形式。

  如:假设这样一个情况,本来,你的工作负担已经很重了,可上级却给你安排了另一项任务。

你觉得已没有精力再承担更多的工作,但又不想与领导发生冲突,你会怎样对待这个问题?(考察应试者人际交往的意义与技巧,主要是在组织中处理权属关系的能力)  10、行为型问题  行为型问题是用于考察应试者行为性技巧和能力的试题形式,如考察人际交往的意义和技巧,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特别是解决平级组织间矛盾问题的能力,以及着重考察其人际沟通以及与同事建立信任关系等行为性技巧和能力。

  11、智能型问题  智能型问题是通过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考察应试者对社会的关心程度。

这类题一般不是要应试者发表专业性的观点,也不是对观点本身正确与否作评价,而主要是看应试者是否能言之成理。

  12、意愿型问题  意愿性问题是考察应试者的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应试者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态度。

  13、知识型问题  知识型问题是通过应试者的回答,可了解其知识面、个性倾向和思维方式等情况的问题。

  五、常规面试试题的设计技术  在常规面试下,由多位考官共聚一堂,按事先定好的次序每次面试一位应试者。

面试中由主考官按拟定的题目提问,应试者按考官们提出的问题逐一回答。

常规面试所采用的试题,可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

  常规面试中的客观性试题,大多是“供给式”或“固定应答式”的,也即问题本身就给定了一种或几种固定的答案,应试者的解答就是对已给出答案正确性的判断或对正确答案的选择及对问题作出简要回答(类似于笔试中的单癣多选或简答题)。

在设计此类试题时要注意两点:第一,此类试题的题量不能太大,一般宜控制在整个面试分值的20%以内。

题量太大则容易成为笔试的延续,抹杀面试的优点,也不易测评出应试者的实际水平,因为这类试题容易被应试者猜中或押中。

第二,这类客观性试题,一般用于面试刚开始的阶段,因为这符合人们由浅入深的认知规律,也可适当调节应试者刚进面试现场而造成的紧张心理。

  在常规面试中,占绝大比重的应是主观性试题。

这是一种“自由应答式”的试题,不同于客观性试题那种“供给式”或“固定应答式”。

这类试题不仅可以有效地阻止应试者押题,而且对这类试题的应答是应试者自己编织答案,能够提供给应试者充分表达自己见解、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所以它既能深一层次地了解应试者具备各项能力素质的情况,又能反映应试者之间的水平差异。

  主观性试题的设计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弄清空缺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要求。

要弄清应通过面试测评应试者的哪些素质?在这些素质中哪些是根本的、核心的,对甄选应试者具有否决作用?哪些是相对一般的、次要的?常规面试中的主观性试题应占整个题量的80%左右,有人认为以20道左右题目为宜。

  (2)把握好试题的难度、区分度。

这就要求在设计面试试题时,与具体用人部门充分沟通,确定拟招录公务员的能力、学历层次及工作经验要求,以此确定面试试题设计的难度与区分度。

  (3)试题的表述要简明、清晰。

主观性试题,应有一定的弹性,但它不是不着边际的联想和无度发挥的对象。

在设计试题时,题义应清晰明确,尽量避免模棱两可,尤其要注意不要用同样的问题测不同的内容,以免使应试者糊涂,也可避免主考官评分时的犹豫和重复性给分。

  (4)在设计主观性面试试题时,是否应事先设计好标准答案?我们认为,尽管是主观性试题,也应有比较明确的、事先设计好的答案,以便多位面试考官评分时统一标准,不致给分间的差距过于悬殊。

当然,相对于客观性试题,它的答案不必做得过死,可以笼统一些,弹性大一些,只规定出某种倾向即可。

比如,在我们考察应试者的“组织协调能力”时,我们应对这一岗位对组织协调能力的要求是什么,具备这一能力素质的人会如何表现,不具备这一能力素质的人会如何表现,对这一问题,应试者的哪些反应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对每一种情况可规定其分值的界限;即最高可得几分,最低可得几分。

  六、情景面试试题的设计技术  情景面试又叫情景模拟面试,它把许多所谓“评价中心”的人员甄选技术纳入了面试中,比如公文处理(又称“文件筐技术”)、无领导小组讨论、案例分析、操作演示等。

情景模拟面试试题的编制设计,受上述不同表现形式的影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从试题内容编制和模拟情景设置两方面入手。

  在模拟面试试题的设计时,要注意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典型性问题。

情景模拟试题所模拟的事件必须是典型的,这一方面表现为模拟的事件是应试者在未来工作中最重要、最经常、最关键性的活动,而不是那些次要的、偶然的事件;另一方面,所模拟的事件不是原原本本地从实际原型中截取,而是把多种情况进行归纳、概括、集中成的一件事。

  (2)逼真性问题。

情景模拟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要求模拟得逼真。

这一“逼真”不但要求模拟环境逼真,更重要的是要求应试者与处理的问题、完成的任务(即试题内容)也要逼真。

当然逼真并非要求做到“真实”,而是要求情景模拟的内容应当符合拟任工作的规律性和发展趋向性。

  (3)难度适中。

目前,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仅通过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因此,在情景模拟试题编制的难度上要适中,既不能以勤杂人员的要求设计试题,也不能以高级领导职务职位的要求去编制试题。

  (4)突出主题。

一般而言,情景模拟的事件往往是政府机关事务中的一系列片断,而模拟的目的是为了测评应试者的各项能力素质,所以要根据测评目的,有选择地裁剪、加工这些“片断”,区分主次,并找出一条贯穿各片断的主线,以测量一项能力为主,附带测量其他能力素质,而不能主次不分、轻重不明,让不太相干的细节浪费了宝贵的面试时间。

  关于模拟场境的设置。

情景模拟场境就是应试者的考场,然而这一考场与笔试考场和常规面试的考场有所不同,它是情景面试试题的一部分,它能对应试者起到岗位诱导、心理压力及操作指向的作用。

  要特别注意模拟情景的“现场感”,做到有情有景、有声有色、情景逼真,使应试者进入考场后,能够很快进入其“扮演”的角色,由触景生情,到激发其多方面的才能,去完成测评任务。

上海市一次外汇银行业务员计算机仿真测评,就刻意设计银行业务大厅的嘈杂环境,以测评应试者在这种仿真环境下处理业务的生理、心理素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模拟情景设置追求“现场感”还有另一作用,那就是在应试者录用前就向其生动、逼真地展示了其未来工作的环境、专业技能要求情况等,使其能够更准确地校正和确认自己报考的岗位是否适合自身的各项条件及兴趣、意愿和理想。

加深对岗位的了解,对其以后的工作情感和意志品质均有益处。

国家公务员录用应是“双向选择”,情景模拟所创设的逼真场景,有利于应试者对报考职位的了解,有利于“为用而考”和“人尽其才”方针的落实。

如何理解执法者和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摘要】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继续完善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始终以一个裁判者和中立者的身份,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同时,其还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做出公正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秩序,保护了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司法中向来都是公正、透明盒不偏不倚而著称的。

但是,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使我们清楚的看到,在一些案件的裁决结果上,法院的功能到底发挥的如何,其功能到底该如何定位,法院是一个只能依法律条文进行案件裁决的“法律匠”,还是一个可以依据法律精神和法学理论进行案件判断的司法者。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司法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司法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受到广大民众的关心,同时也受到司法界的关注。

因此,笔者结合自己的理论研究和实际的司法工作经验,对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字】司法自由裁量权,必要性,存在的问题,监控措施一.前言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界开始越来越关注司法自由裁量权。

在一些西方的法律学家看来,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是绝对的法官,因为其创造规则。

当然这种说法也是有道理的,其从另一面说明,每一个国家或者是社会中的法律是不可能完善到密不透风的地步,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漏洞,然而事实也是如此,尤其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成文法的弹性就造成了法律统治的欠缺。

这就为司法实践中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创造了可能。

对我国来说,受到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司法自由裁量权普遍的存在,我们不能对其忽视,同时也不能去消灭或者是遏制这种现象,我们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监控,保证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正确合理的行使,克服其存在的问题。

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及其存在的必然性1.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自由裁量权”一词是舶来品,这个词在西方社会具有很多种意思,然而,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意思,那就是司法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选择权。

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渊源,我们可以将其追溯到英国衡平法时期。

英国的衡平法,首先确立了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当然,对普通法系最为重要的贡献就是创设了司法自由裁量权,也可以说是审判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作为适用法的过程,是和司法审判活动与生俱来的[1]。

自由裁量在我国的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中,多被称为司法自由裁量权。

当然司法自由裁量是司法的范畴,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有法院及其法官和检察院及其检察官。

对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内涵,我国和世界上许多的学者都有着很多的说法,例如有些法律学者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是一种选择权,大致的意思就是说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或者是法官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2]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该种定义,具有其合理性,关键是该种内涵抓住了司法自由裁量的实质内容,也就是自由的选择。

然而这种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即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

用我们更为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说,当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两种以上可以进行选择的处理方式时,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解读做出自由的取舍。

当然,笔者认为,所谓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是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的司法案件过程中,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由的去选择如何认定案件的事实、如何运用证据、如何运用法律去处理一个案件的权限。

当然,我们应该注意,司法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等同于法官的审判自由裁量权,因为司法自由裁量权还包括检察院及检察官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但是本文主要是就法院及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分析的。

2.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同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样,司法自由裁量权也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种客观的现象。

“由于法律规则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局限性,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的统治不可避免地蕴含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3]。

这更加说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即使是法治社会也是如此。

(一)立法的不完备必然产生司法自由裁量权国内有一些法律界的学者曾认为法官的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未做规定或者是规定有缺失的情况下,法官根据法律的授权,同时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法律精神在合理的范围内依据公正的原则进行刑事案件的裁判的权力[1]。

由此可知,立法的不完善就要求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其实,司法活动就是认定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肯定存在着法官的自由裁量,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的不完善。

通常来说,立法越是详细、具体,自由裁量权就会越少,反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较多。

(二)在任何事物面前,人都不是被动的,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也是如此,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是人在发挥主观能动性。

法律的适用必须要依赖人来操作,就算是再完备详细的法律,其实施也需要自由裁量。

古语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

任何法律条文都不可能自主的去对号入座进而处理具体的案件,必须要有办案人员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去裁量适用。

所以,不管立法者对法律的规定是多么的详细,只要司法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做出决定的过程中拥有判断和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着自由裁量权”[3]。

司法者往往是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通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进而做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案件的裁决是否公正客观,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者的主观判断了。

(三)由于立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这就使得法律存在很大的灵活性或者说是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和空间,还有一些模糊的法律语言,这些弹性的条款和模糊语言体现了一种立法技术,这是立法的灵活性以及原则性的结合,这些弹性条款和模糊语言的存在就是立法者授予了司法者以司法自由裁量权。

由此可知,只要有法律或者是法律统治,司法自由裁量权就会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社会同司法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矛盾的,司法自由裁量的存在只有程度的大小问题,但是其是必然存在的。

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危险性分析在我国乃至世界上,很多的法律人都对西方的司法中心主义以及司法独立理论所折服,对于现实司法实务中的一丁点违背公平正义的裁决无法容忍,促使他们不断的从消极的一面来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危险性。

这些学者认为所谓的司法活动就是多元的主体在多元化的话语结构中为了达成更为妥当性的结果从而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自由的、民主的重构,这也就是说,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还包括新闻媒体等的言论自由权以案件为平台就法律规范是什么,以及该如何解释进行讨论,在保证程序的正当性的基础上得出具有民主意义的共识。

特别是在法律不是十分完备的背景下,司法自由裁量权在正当程序所提供的空间领域和时间顺序中担当者沟通和加工机器的角色,即其在一方面将法律秩序同社会秩序以及职业道德、普通民众融合起来,另一方面又以国家的名义主持着纠纷并得出符合法理的法律结论。

笔者根据自己的研究,结合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的完美,其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危险性,这些危险性的存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阻碍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根据笔者的总结,司法自由裁量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险性:1.自由裁量权和分权理论是冲突的根据宪法以及法律的理论,立法权和司法权是严格分离的,法官并没有创造法律或者法律性质的解释的权力,应当要求法官将作出法律解释的权力交给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作出更加权威性的解释,从而指导法官去处理案件。

通过这种分权,就杜绝了法官造法现象的发生,预防司法专横从而对国家的安全造成威胁,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和该理论存在冲突性。

[4]2.削弱对法律至上的信仰并置法院于危险之地司法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将法官的个人价值观以及对法律的理解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判决中,有将自己的偏好置于法律之上的嫌疑,这将会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正是由于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使得人们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律上采取一些比较随心所欲的行为。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里一针见血:“霍姆斯法官曾经写到,即便是一只狗也知道被绊一下和被踢一脚之间的不同。

我们还要补充一句,如果狗主人为同一件事情时而奖赏时而惩罚,就是一条狗也会不知所措。

法律的各种仪式体现(造就)了所有法律制度(哪怕是最原始的法律制度)所共同奉行的基本前提———相同的案件应当有相同的判决。

”[5]一旦法律不能够很好的对法官进行约束的时候,权力的正当行使就很难得到证明。

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人们认为法官不遵守规则从而对规则进行歪曲,法官的一些个人意见因为没有参照一定的客观标准,从而辉显得模棱两可,使人们感觉不到法官的中立。

[6]如果认为法官也是受规则所约束的,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收到外在范围的限制。

这就会出现一个结果,那就是法官的权力是有限的,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就比较容易证明,从而对政治决策者的威胁就减轻了。

[7]因此,模糊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只会威胁到司法的独立,降低司法的权威性。

因为“法院在与其他机关对抗中很少取胜。

实际上,对于旨在限制法院权力的报复行动,法院往往是脆弱的。

因而司法独立可能因司法能动主义者和挑衅性的判决而受到威胁”[8]。

而宪政对我们的要求是要确保法院是一个“危险性最小的部门”(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3.有损新法治理念的确立和生长特别是在社会的变革时期,广发人民的价值取向、道德追求呈现多元化和复杂性,人们对于安全感以及秩序感的需求要求新的法治理念的确立。

林毓生在其《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一书中深刻指出“经过(五四运动)反传统思潮的洗礼之后,我们传统中的各项权威,在我们内心当中,不是完全崩溃,便是已经非常薄弱。

当传统的权威与实质的权威,在以自己为中心的民主社会里失去了权威性的时候,个人只相信‘自己’,而‘自己’常常只是外界流行的风气的反映而已”[9]。

所以,为了能够统一行为模式,我们需要通过规则将选择出的新的法治理念进行明确,从而避免因为多元化的价值诉求所可能造成的社会的凝聚力降低或者是分裂。

在社会的转型期和变革期,同传统的文化和理念相斥的新的法治理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停留在制度的层面,并没有内化到人民的内心思维结构中。

如果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法官就会因为各种因素从而导致其裁决背离了新的法治理念,这不仅会降低新的法治理念的权威,同时还会由于法官的价值观以及个性的差异导致法制的不统一。

一个法律制度的转变本身就是一个十分矛盾的事情,因为法律追求的是稳定性和连续性。

如果一个法律制度经历了急剧的变化,就会随之出现对法律权威渊源的合法性问题的讨论。

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应该牢固的确立新的法治理念,防止继续发生的危险。

[10]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是造成不间断危险的因素,因为纵然法官不能够在短期内接受新的法治理念,自由裁量权的缺乏也不会从根本上对新的法治理念的权威性造成破坏。

四.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水平较低。

我国法院的很多法官对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水平较低,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他们很少了解什么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在什么情况下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度等。

这主要是我国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不高,在司法实务中大多照本宣科,在案件的裁决书中没有法官自己对于该案件的观点。

当然也存在很多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完全的司法自由裁量,而缺少对于法律的把握,以至于很多的裁决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

这是我国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自由裁量问题,这对于司法的公信力以及司法的权威性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2.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不透明,主要反映在裁判文书的制作商(一)司法裁判文书的结构简单,不能够完全的反映整个诉讼活动,包括从案件的起诉、立案审查、辩护、代理等这些过程,显得过于的简洁。

(二)司法裁判文书在很大的篇幅上就是罗列法院的观点,讲述法官的观点,而对于当事人以及辩护人、代理人的观点没有做过多的表述,有的甚至不做任何表述。

即使有的法官对他们的意见进行了表述,也只是花了很少的篇幅,只是一笔带过而已,根本无法体现出法官的专业水平和对案件的自由裁量。

(三)我国的法官在进行案件裁决的时候,特别是在制作判决书的时候,对于案件事实的叙述太过简单,并且还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色彩,这就显得司法自由裁量权太过任意,无法体现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四)在法官制作裁决文书的时候,特别是对于证据的叙述中,大多是用“上述事实、证据确凿”等这些比较笼统的词语进行概括,缺少法官对于证据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剖析,使得当事人及律师在阅读裁判文书的时候,十分的不理解,这就是法官在运用证据的时候,说理不充分的表现。

(五)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的时候,对于判决的理由部分一直文字较少,这也是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

理论性较弱使得判决书不具有说服力,同时合议庭对于案件的意见和审结报告都是保密的,使得社会各界特别是当事人无法真正了解到法官的思维以及自由裁量的过程。

3.我国司法界缺乏对司法自由裁量的指导原则我国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大多数的人看来,法律是已经明确的成文的法律规则,这就对法官在司法实务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在司法实务中,至今还没有出现一个比较详细的司法自由裁量的指导性原则,从而指导法官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法官难以独立裁量在我国的宪法以及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案件。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很难得到保障,其往往受到很多因素和势力的干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依法独立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完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控措施分析1.提升法官的素质,监控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法律条文虽然是死的,但是运用法律条文的人是活的。

司法自由裁量权能否正确的行使,关键要取决于人,主要是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专业水平以及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现代的中国法治社会,要求每一个法官都具有这些素质是不现实的,但是这必须要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

“能小能”是一个问题,“应小应”是另外一个问题。

法官作为国家的司法执法者,必须要担当起维护一切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

对于有人担心,一旦是法官在法律之外适用法律会很难控制的说法并不是没有道理,因此,做好法官的自律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应该太高法官进入的门槛,对于想进入法官行列的人应该在程序上和条件上严格把关。

例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参照条件。

同时对于那些已经是法官的人,应该建立定期的考核和淘汰机制,对他们形成一种威慑。

其次就是要不断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

要充分的发挥一些大专院校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有事,将理论研究同实践相结合,为法官能够科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2.建立重大案件审判和裁决的听证制度,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公平行使建立重大案件审判和裁决的听证制度就是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方的意见,从而为正确的裁判创造条件。

听证会制度在我国还仅仅是在行政处罚、立法程序等领域推行,在司法审判领域还没有出现听证会制度。

在美国等这些西方国家,其司法领域的听证会制度已经十分的成熟了。

其对于一些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通常会举行司法听证会。

司法听证会制度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公开审判,使司法能够更好的接受社会的监督。

但是,笔者在这里需要阐明两点,一是司法听证会制度同我国的审判公开制度是有区别的,二者虽然都强调公开性,但是后者只是允许一小部分人对案件进行旁听并发表一些意见,而前者则要求与会者说话,给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提供阐明观点的机会,换句话说,司法听证会制度就在于让司法者去倾听。

当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办案效率的问题,因此,对于听证会制度,只能够适用于那些案情重大、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需要法官最大限度的运用自有裁量权方可做出裁决的案件。

来自公众的支持是法官对重大疑难案件当机立断做出裁决的重要推动力,同时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力量。

3.从司法环节上制约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如何掌握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程度?对此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适当,司法者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或幅度内,酌情作出合理决定。

“法律的适用过程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将规则适用于特定事实从而自动产生出某个具体决定的机械过程。

”[3]法官决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通过对个案的具体审理、法律的具体理解适用,缩小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距离[2],作出适当的选择。

适当就是合理、准确,合理是对自由裁量权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之合乎世情民意,体现司法正义;准确是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理解无误,自由裁量的结果公正。

(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出于正当目的,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本意。

司法自由裁量要满足人们追求“个体化正义”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体现法治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越接近正义也就越接近其行使的合理程度。

司法人员应出于公正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排除出于个人非正当目的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杜绝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限制的自由选择,它必须在权利的边界以内合理行使,超出法律的限制自由裁量权就失去了正义性。

大法官道格拉斯说:“当法律使人们免受某些统治者———某些官员、某些官僚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统治之时,法律就到达了最佳状态———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

它比其它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有破坏性。

”[11]六.结束语综上所述,司法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对于法律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正确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法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司法裁量权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并且司法自由裁量权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必要加强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监控和约束,这不仅仅是法治社会法治成熟的标志,同时也是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健康完备的反映。

司法自由裁量权同法治社会并不是矛盾的,也不是一对敌人,其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的限制以及加强司法的监督来平衡二者的关系,使得司法自由裁量权适应法治社会,并进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前进。

相信在我国法治社会的明天,司法自由裁量权一定会得到更好的规范,推动司法权威的建立和不断深化。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伍发财律师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1]卢宇容,王明达.论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J].中外法学,2001,(3).[2]沈岿.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EB\\\/OL],引自中评网.[3]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J].中外法学,2002,(1).[1]卢宇容,王明达.论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J].中外法学,2001,(3).[3]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J].中外法学,2002,(1).[4][美]梅利曼.大陆法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39,86.[5][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49.[6]Milton Handler,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Anti-trust Laws:A Critic’s Viewpoint, Georgia Law Review 1,1967.P350.[7][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0,79,131,68.[8][美]彼得?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词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44.[9]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三联书店,1996.8-12.[10][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18-19.[3]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J].中外法学,2002,(1).[2]沈岿.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EB\\\/OL],引自中评网.[11]焦南凡.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行政与法,2002,(6)

为什么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法官保持中立立场

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通常被表述为法官中立地位、法官中立原则、法官中立形象,等等。

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要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得到切实的保持和体现,因为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官中立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和前提,还常常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

尤其是社会公众在感受、评价和确认裁判公正时,法官中立形象作为一种感性认识因素和情感因素,起着潜移默化的重要作用。

审判实践中,许多案件做到了诉讼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往往就因为法官中立形象存在缺陷,致使当事人难以心服口服,得不到裁判公正的具体感受和评价,有许多当事人还因此上诉或上访。

  法官中立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1)从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分析,是指裁判结果不应由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法官作出,裁判结果中不应包含法官个人利益,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2)从案件遵循司法程序方面分析,是指法官独立无偏,严格按诉讼程序规定办事,保障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得到平等、充分地行使,保证各方当事人不论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政治背景、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的差别,也不论法官个人情感的好恶,而一律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3)从法官职业角色和行为准则方面分析,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偏不倚,以居间裁判者身份定位,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把“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规定为法官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并将其具体规定为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谨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中立有以下基本要求:  1、被动启动诉讼程序。

诉讼的被动性是由司法权的本质决定的,也是审判活动区别于其他活动的重要特征。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都体现了这样一种立法精神。

法官中立在司法被动性上的表现就是法院和法官对于社会生活的不主动干预。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经常主动出击,上门服务挖案源,提前介入,参与联合办案,等等,这些现象不仅违背司法权被动性的要求,也与法院和法官的中立地位不相符。

  2、坚持法官庭前排除预断原则。

即指开庭之前法官对案情不应有任何的倾向一方的或先入为主的或自我感觉正确的思考、判断及情感、意志支配。

法官在庭前的审查案件程序,虽然有利于提前熟悉了解案情,为提高庭审质量打好基础。

但由于控辩双方庭前起诉与答辩及双方提供证据材料的不均衡性,法官了解案情的不全面性,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思维和判断,这必然使法官庭前的中立客观性受到影响和损害。

在目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实行庭前审判法官不接触案件材料和证据以保证法官在庭审中客观中立的办法尚不切现实,但在庭前准备工作的程序设计上,应当本着贯彻庭前排除预断的原则,使负责庭前调解、庭前交换展示证据、庭前依职权查证等工作的法官与审判法官相分离。

  3、庭审中保持良好的居中裁判形象。

法官中立在庭审中主要体现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居中裁判,这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十分明显和普遍被认同。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代表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但法官不代表国家行使追诉职能,也不代表国家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因此,在刑事审判中也是居中裁判。

法官在庭审中保持居中裁判形象,首先,法官要保证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在法庭调查、辩论、调解的各阶段,在组织举证、质证的各环节,都要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绝不能因一方要败诉使其行使权利的机会受到压制、减少,也不能因一方当事人要胜诉而使其行使权利的机会得到关照、增加。

北京二中院将答辩期、举证期限、陈述和辩论时间等内容,采取双方当事人时间对等原则,使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具体化。

这种以时间对等保障权利平等的新举措,有利于保证法官中立地位。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就是想找个说理的地方,要让各方当事人把应说的话说完、说透,除非违反法庭纪律、影响法庭秩序、与案件无关的发言等,法官在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对那些确需制止发言的,应当随即讲明理由,并时刻注意耐心的引导,不得有任何不公正的说教训导和不恰当的言辞。

其次,法官的言行、表情要始终保持中立的形象。

中立一词,是对法官“好恶尽显”、“感情外化”的排斥。

在法庭上,有时法官对当事人的一个眼神、一种表情甚至言语声调的高低刚柔的细微差别,都可能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感到不够严守中立。

法官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具有深厚的涵养和高度的自制力。

在法庭上,要做到形象庄重、态度平和,与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的态度,成为名副其实的“中间人”,让当事人始终在心理上感觉到面对的是一名代表国家利益和法律威严的不偏不倚的法官。

第三,法官要始终以中立者的身份发表对证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调解方案等的看法。

不管是对证据、事实的认定分析,还是对当事人主张的评价,不管是对是非责任的区分确定,还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说明,都要讲求用事实和法律说话,多通过客观细致地分析说理,让当事人弄明白“为什么是这样”,少一些苍白无力的直接下结论,只让当事人知道“就是这样”,使当事人感到是一名认真负责、讲法说理的法官。

特别是对一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容易给人以与一方当事人“辩论”的感觉,应当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禁止,一般只能在法庭调解阶段进行。

  4、法官应与当事人和社会保持距离。

法官与当事人、与社会保持距离,这是由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诉讼活动的特点决定的,是法官中立地位的必然要求。

法官主持下的诉讼活动结构,可以比喻为法官处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要与两个底角的当事人保持等距离,不亲不疏,才能使当事人相信法官的裁判是中立、公正的。

也可将诉讼活动比喻为一场竞技,当事人是运动员,法官就是裁判员。

法官绝不能参与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攻击或防御之中,就象竞技比赛的裁判员,绝不能代表运动员的某一方或参与运动员同场竞技一样。

(1)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保持严格距离。

勿庸讳言,在法庭上法官要与当事人保持严格的等距离。

同时,在法庭之外,在社会上,法官也同样应当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保持严格距离。

审判法官要避免在庭前、庭外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接触,应当禁止单方接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免产生对法官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和影响中立形象。

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官参加当事人及代理人付款的宴请、娱乐性消费,有的交往亲密有加,与当事人、律师成了牌友、酒友。

这样,如果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了距离,就没有了权威、没有了中立,更没有了公正。

(2)法官与社会要保持一定距离。

西方法谚说:法官不能认识任何人,神与法官不能交友。

法官职业的特性要求法官具备超然性,要成为与当事人、与社会保持一定距离的“隐士”,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严格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

谁有两法一条例的演讲稿啊

急- -

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21日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5月1日起施行。

本人就《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进行初步的学习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一)领导重视、亲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014年8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湛江市一些市县政府在处理集体土地、林地纠纷时,居然以“双方均无权属证明”为由,违法将集体性质的土地、林地收归国有,近年来引发多起纠纷。

省委《值班要情专报》第225期对此转载。

省委主要领导作出“要及时研究,依法依规,提出指导意见”的批示精神,建议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归纳梳理全省不同山林土地纠纷的类型,并由省林业厅牵头,联合起草《全省土地山林纠纷调解处理适用法律规范》,由省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分类指导各地准确适用法律规章。

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果断行动,突出问题导向,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条例》补充列入了2015年年的立法计划,明确由省人大主导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安排由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实施。

《条例》的起草,省人大黄龙云主任亲自部署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时任省人大肖志恒副主任带队调研、多次提出起草重点,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林业厅领导亲自主持调处部门《条例》研讨会,出席、列席条例起草评估会等,对有些条款作出具体修改意见的批示。

(二)现行调处规章不规范,不适应新常态对调处工作的需求。

一是原《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滞后于形势的需要。

目前,已实施了八年的省政府规章《调解处理办法》局限性显而易见,该《办法》存在没有规定政府处理期限,对政府确权行为的责权利、对当事人争山抢林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模糊等问题,造成许多纠纷久调不决、成为历史积案,矛盾不可调和,引发不少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2015年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制度,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尤其强调落实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建设。

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属行政确权的范畴,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在实践中各地调处部门普遍反映,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省政府规章《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予以修订,并独立升格为地方性法规,才能更好地依法执法,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通过明确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程序约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三是部门规章存在适用范围不清问题。

对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确权案件,有部分市、县相关裁决机关认为,只有土地、林地权属证书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但实例中部分规章又存在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补充规定》等。

事实上,在处理山从山林权属争议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林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不能依照国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如混淆使用,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因此,出台《条例》,才有利于在调处实践和参与诉讼实践中,不易造成处理林地纠纷适用了处理土地纠纷的相关法规的矛盾,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获得“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有利于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是林木林地权属变迁的复杂性需要有健全法规来规范保障。

从山林土地权属确权的历史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山林土地权属历经了土地改革时期、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化时期、六十年代初的“四固定”时期、八十年代初的林业“三定”时期等多次变革调整,在分分合合中,存在大量山林土地历次改革均没有确权发证,已确权发证的又大量存在界址不清、权属不明、权属凭证缺失等问题,长期以来积存了大量的山林土地纠纷。

若没有健全完善而且具有强制约束的法规保障,就会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有偏差,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

(三)严格立法程序,科学严谨起草《条例》。

一是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6月3日,成立了由省人大农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省林业厅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告常委会分管领导,全面启动起草工作。

二是密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条例》起草小组通过省内外的实地调研、召开林权争议案件审判法官专题等10多场座谈会,理清立法思路,突出重点,在现行的政府规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不下10次,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泛全面征求意见建议。

多次向省编办、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法院、检察院等10多个单位征求意见,由省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征求了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机构的意见,向人大代表、律师、基层实务工作者、社会人士征求意见,通过省人大公众网平台向全省社会开放征求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条例》出台前共征求意见达到上万条之多,起草组认真研究吸收其好的制度设计和规定内容,将主要的修改意见均已采纳吸收。

三是开展重点制度规定的试点工作。

本《条例》立法项目是实操作性很强的程序性、实体性立法。

为检验《条例》是否接地气、有实效,实践是最有效的检验手段。

先后在选择在林情不同、山林纠纷案情不一、管理体制各异的连山、仁化、五华三县开展《条例》试点工作。

着重在试行公开聘请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及按照调处依据、调处程序和调处时限等规定试行调处。

通过为期三个月试行,为《条例》的完善制度创设提供了实践依据。

四是严格遵守立法规定,立法程序科学严谨。

《条例》是严格通过立法的程序要求,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及《条例》草案经过吸收了中山大学等9所地方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省法学会等4个地方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6位立法咨询专家等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经过了6次专题论证会、表决前评估会等,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共三次会议审议后,最终于2016年1月22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因此,《条例》的出台,凝聚了省委主要领导以民为本、爱民之心、为民之要,凝聚了省人大领导敢于直面问题、为民当家作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凝聚了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积极参与立法良好法治氛围。

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群众利益高度关注并极力维护,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全力以赴推进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体现了全社会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责任与担当,将进一步推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有六章五十七条,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原则、调处依据、管辖与受理、调处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与原《办法》相比,增强新内容、创设了新亮点,突出“事要解决”的原则,着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林区的平安边界建设,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和谐氛围。

(一)重在调解,特别对民间调解制度作了设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目的是明晰产权、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先通过调解方式来处理,而且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实现案结事了。

为此《条例》将做好调解工作作为重点,放在制度设计的首要环节,力求通过调解解决大部分的林权争议。

一是在林权争议受理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先行组织调解;二是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调解正式介入前,先由社会调解力量组织一次公正公开的民间调解;三是规定调处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多次调解,只要有需要或者调解有可能解决争议,就应当组织调解;四是调处机构应当组织一次有利于增加公信力的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技术人员、有关社会组织和双方亲友代表参与,见证调解。

(二)强化责任,特别对限定调处期限作了突破。

为体现社会民众立法意愿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林权调处的效率,《条例》从几个方面强化了调处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责任:一是为强化调处具体工作的责任,规定了受理、调查、勘验、使用、处理、公告、送达、建档等各个时机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程序和完成时限等;二是为强化管辖的责任,规定林权争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就地处理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管辖权进行受理,依法调处并作出决定;三是为强化提高自身能力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调处技能等培训;四是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不作为将受到严惩。

(三)明确依据,特别对各类权属凭证作了规定。

为解决林权争议双方各持一词,证据界定困难的突出问题,《条例》将现有的各类林权凭证结合历史和现实情况进行了梳理,力求调处依据更加明确和清晰,通过凭证效力认定等工作解决大量类似的林权争议。

一是对法定林权凭证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有关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二是在规定不同时期权属凭证应当追溯权源依据的同时,又规定同一时期合法权属凭证处理的原则;三是在规定当事人凭证与所在地其他持证人属同一情形的予以认定的同时,又规定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四是对鉴定凭证本身真伪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权属凭证所载实地四至范围的确定办法。

五是对登记发放、撤销、变更林权证作出指引性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不能作为林权依据的情况。

(四)分类调处,特别对常见争议调处作了区分。

《条例》归纳分析了当前林权争议的不同种类,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调处作了原则性、选择性规定,力求解决几类普遍存在的问题,或者解决某类争议共同的焦点问题,促成全省林权争议的批量解决。

在规定确认林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的基础上,对以下六类争议的调处作了规定:一是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二是因历史原因当事人对争议的林地均无法提出权属凭证,在不同历史时期又有不同的经营使用事实的;三是可以按照林地权属和林木权属分离的原则进行调处的;四是国有单位与乡镇、村农村集体发生林权争议的;五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

六是跨行政区域发生林权争议的等。

关于限定调处工作期限,《条例》有所突破。

林权争议千差万别,调处工作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上位法没有对调处工作限定期限,已经立法的兄弟省市只有福建设置了办理期限。

但从我省山林纠纷调处现实来看,必须对大量积存的林权争议及时调处,并争取通过制度保障来批量解决,决不能延办。

为夯实政府调处机构的责任,合理加快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调处工作各个时段的期限,包括:受理期限、审查期限、调解期限、处理和重新处理期限、公告期限,以及有关特殊情况下延长的期限和当事人配合有关调处工作的期限。

(五)完善程序,特别对调处关键环节作了细化。

林权争议调处工作需要一定的自主性、灵活性,《条例》对相关主体在几个关键环节应当遵循的调处程序进行了细化,以实现与正在进行相关政策改革相衔接,与可能进入的司法程序相衔接,既体现《条例》要结合调处实际赋予适度自由裁量权,又要体现出法规的刚性约束及执行严肃。

一方面,细化当事人在申请环节的配合义务:一是规定当事人申请林权争议调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二是规定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推选参加调处的代表并予以授权委托;三是规定行政村、居委会的法律顾问应当全程参加调处活动;四是规定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行为。

另外,对当事人维护林权争议现状和依法参加、配合调处工作等管理重点作了规定。

另一方面,细化调处机构在调处环节的工作规范:一是对调查核实工作进行细化,规定通知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并制作调查勘验笔录;二是规定签订《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应有的附件和手续;三是规定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后,送达、公开、归档等工作均应规范办理;四是规定一般只有五种情形才能中止调处;五是林权争议调处期间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调处机构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终止调处;六是规定对争议林地林木必要的管理措施以及补偿提存发放措施等。

三、《条例》创设的主要特色亮点《条例》的制定坚持了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有关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系列指示,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实际出发,通过搞好制度创新和设计,规范相关行为,落实有关主体责任,调整相关利益诉求,着力解决林权争议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引导集体组织和人民群众运用法治方式、通过法治途径解决林权争议问题,为我省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法制保障。

出台的《条例》主要特色亮点体现在“五有”:(一)林权争议“有人受理”,解决了当事人“出路”问题。

《条例》降低了门槛、放宽了山林纠纷调处申请条件,凡是当事人认为有权属争议并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向当地调处部门提出申请,政府调处部门必须先接受,经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这一宽进制度设计,解决了群众诉求有人理、申请有人管的问题,畅通了渠道,方便了群众,体现了政府要“以民为本、主动服务”的行政工作要求。

(二)林权争议“有人调解”,解决了权属争议“源头治理”问题。

引入民间调解,是《条例》制度设计的首创,“多元调解、民间参与”也是最大限度发挥群众自治的力量。

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熟悉林权历史和现实情况,既有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人士作为民间调解员,组织专门的履职培训,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充实调处力量。

另一方面规定,民间调解员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政府不强加给当事人,尊重了公民自由选择权。

还规定民间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这一创设条款,既充分尊重民意,传承中华民族“和为贵”理念,又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从源头上突出主动治理,减少了政府的因行政裁决的行政成本,达到了权属争议的“案结事了”、“案清人和”。

(三)林权争议“有限期结案”,解决了权属争议“久拖不决”的问题。

林权争议千差万别,调处工作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上位法没有对调处工作限定期限。

但是,广泛存在的林权争议不能因此延办,否则以后更加难办。

尤其是对目的全省积存着已受理未办结的案件达7841宗,因山林纠纷引发的信访量仍居高不下,这些矛盾纠纷、权属争议就象是埋在林区“地雷”,若不及时排除,将成为影响林区和谐稳定的老大难问题。

因此,为夯实政府调处机构的责任,合理加快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调处工作各个时段的期限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及行政高效原则,从原来没有时间限制到现每宗案件必须在15.5月时间内限期办结案件,否则将受到行政问责或承担法律责任,这从制度设计上防止了政府不作为情形,避免了争议案件从原来的只受理没期限解决处理规定,造成了当事人想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都没有法律救济途径,减少或者杜绝出现案件的“堰塞湖”现象,保障了争议案件解决有出路。

(四)林权争议“有规范程序”,解决了权属争议调处程序问题。

调处林权争议是政府法定行政行为,属于程序和实体的裁决,既要充分依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实体的裁决,又要严格依照调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将因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被撤诉。

从调处实例中,就有不少案例因程序问题被法院撤诉,需要政府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

因此,《条例》在制定时已充分考虑、作了周全安排,严谨了调处程序、细化了工作规范、明确了各环节内容,同时条例颁布施行后,将对调处工作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以实现与正在进行相关政策改革相衔接,与可能进入的司法程序相衔接,尽可能减少因程序出错被法院撤诉的风险。

(五)林权争议调处“有问责追究”,解决了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调处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工作期限,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没有在规定期限结案,不仅调处具体工作人员、而且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解决了调处人员及地方政府应当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行政的要求,减少或杜绝了机关工作人员懒政、不作为现象出现,压实了责任,提高林权调处的效率,实现了林木林地争议“定纷止争、案清人和”调处目的,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了我省平安林区建设。

当然,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体现责任、权、利对等原则,将更好地调动调处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机关工作人员的“有为则奖、无为就罚”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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