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在工作中提高企业法律意识以及防范法律风险
一、提高管理者法律意识、切断法律风险发生根源。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就像市场机遇无处不在一样。
“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产销行为……”,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多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的法律救济方式上来维护合法权益,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企业管理者可以不精通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
笔者认为,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
即便是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还是频繁发生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还不够深,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
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呢
大多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就更高。
经验告诉我们,企业经营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
因此,注重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熟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防范或预防机制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切断法律风险发生的根源。
二、防患于未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规避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随着我国法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 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也应进一步转变观念,法律意识要有一个大的提升,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从法律救济意识到法律防范意识;从依法维权意识到依法治企意识。
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意识到主动意识的提升。
企业应当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在内部确定一个运转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投入一定的精力、人力、财力,事先建立法律“防火墙”,将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资格风险、财务隐蔽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产权结构构成风险、诉讼仲裁风险、产权交易及投资风险、法律法规的动态风险、汇率变动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商业信誉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地域及客户关系风险等法律风险挡在企业发展之外,从依法治企上寻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警、防范规避机制,切实提升法律风险防御能力。
企业“走出去”,法律须先行。
“驾驶技术再高,也有被追尾的可能” 再大再强的企业也要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的各种行为都会存在法律风险,任何类型的法律风险都会造成商机的丧失;被广泛宣传的法律风险事项会对企业的商誉带来极大的损害。
当这种损害发生时,会存在另一种风险,公司业务可能陷入恶性循环。
商誉的损害会使商业伙伴丧失信心,继而引起收入下降,投资者丧失信心,最后导致股票价值下跌。
四、准确把握风险源,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调查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都普遍积极地采取规范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其中准确把握风险源不失为一个亮点。
对于我们运输企业而言,企业存在一天,风险就伴随一天。
中国著名律师前10名
名气大不一定是好律师,认真负责才是好律师,
仲裁开庭的现场是什么样子
参加过仲裁开庭。
1、2008年5月1日以后,调解仲裁法出台后,仲裁免费,再加之年底、经济危机等等,使得仲裁案件大幅上升,一般仲裁委员会以前3-4处理一个案子,现在可能也就2人处理了,一个首席仲裁员主持、一个书记员记录。
(各地可能略有不同)2、对于一般的小型案件仲裁,下面是没有旁听的,仲裁庭上就是仲裁人员、申诉人和被申诉人3、仲裁开庭前会对双方进行调解的,如果你很害怕或者没时间陪他们玩,双方有没有深仇大恨,对方也不找碴,就可以退让一步,双方调解完事。
4、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先简单介绍一下情况,然后就是举证、质证、辩论。
举证这环节仲裁是倾向劳动者的,也就是说劳动者说什么,单位必须拿出反正才行。
质证就是你对单位提出的证据是否承认、单位对你的证据是否承认。
辩论双方围绕申诉项目互相说说。
5、可能会二次、三次开庭,主要是针对之前证据不全,是否还需要补充等等6、仲裁出裁决结果如果你懂法,自己去没问题,之前先想想,自己怎么说,对方会怎么说,对方会拿出什么证据,自己如果应对就行了
保险公司产说会主持稿
尊敬的各位来宾位朋友安的新老客户,大家下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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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可以说是高朋满座,也令得本会场蓬荜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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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发展历程和公司一些最新咨询,二是安排了一个投资理财基础讲座,三是为大家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各位都是各个行业的佼佼者,有这样一个互相认识和学习的机会也是非常好的。
本次一个半小时高品质客户沙龙,分四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现场嘉宾互动答题环节,第二个环节是公司发展历程和最新咨询汇报,第三个环节是本次会议邀请的一位专家为大家做一个关于投资理财的报告,第四个环节是现场嘉宾欢乐大抽奖,在这里也提示在座各位,手中的抽奖券请留好,并记住号码,为了保证本次高品质客户沙龙能够顺利进行,请在座嘉宾配合我做几件事情:有手机的先把手机拿出来,然后关机,如果您事务繁忙,无法做到关机,请调至消音状态,以免影响会场环境;如果没有机特殊情况,请不要在会场内随意走动;有吸烟习惯的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请您不要在会场内吸烟。
下面我们进入本次沙龙的第一个环节——现场嘉宾互动答题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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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辛辛苦苦赚来的财富如何才能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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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钟后进入欢乐大抽奖环节在抽奖开始之前,我代表公司带给大家一个好消息,为了回馈客户,赠送**,接下来给各位2分钟的时间,将自己的详细资料告知您身边的代理人,就能够立即获得这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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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谈判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试论完善监公司治理作用 【摘要】 监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也存在诸多的缺陷。
若要充分发挥监事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完善监事制度,特别是在监事的任职条件、主体范围、经费来源、职能行使等方面予以规范,才能使监事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 监事 作用 监事制度 一、序言 权力制约是一个古老的命题,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日益膨胀,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屡屡受到侵害,此时更需要监事发挥其制约和监督的职能。
我国监事在公司治理中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通过探讨监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与其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如何完善监事制度的建议,以期监事今后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监事的法律地位 监事又称“监察人”(英文译名为supervise),即监察公司业务执行情况的人。
监事一般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一经选出,即与公司处于委任关系。
监事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不同的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不设监事,由董事会代行其职权。
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立监事,并且采用“分权法”,如德国的监事由股东会选出并组成监事会,董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即所谓的“二级制”。
而我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监事与董事均是由股东会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是两个并列的常设机关,即所谓的“二元制”。
在我国,公司的股东会是权力机关,董事会和经理是执行机关,监事是专门对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监督的机关。
监事虽从属于股东会,但却是公司治理“三权“中的最重要“一权”。
三、监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主要作用及缺陷 (一)监事的主要作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发挥以下主要权能和作用:1、财务监督。
公司重大财务行为,如增减资、扩产、购买贵重设备、巨额借款等,监事可以行使检查监督权。
2、职务行为监督。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任何损害公司利益或违法的行为,监事都有权予以监督和纠正。
3、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
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4、代表诉讼。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时,监事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制约监事发挥作用的主要缺陷 1、监事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使其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出来的,该职位基本上是由公司的股东和职工担任。
由于监事在身份上依附于公司,因此,监事很难以独立于公司之外,在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时,往往受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干扰和制约。
2、没有独立的经费,使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不高。
缺乏经费是监事履行职责的最大障碍,特别是在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时,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专业机构协助,这笔费用只能向公司申请,而审批大权却掌握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手中。
在实践中,如果是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那么所需的经费不可能得到批准,或者是故意拖延不支付。
因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感觉这是“自己给钱来查自己“,无论自己是否违法,在情感上难以接受。
以上种种,使得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不高。
3、担任监事的主体范围过窄,无法发挥监事的专业优势。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只能是自然人的公民担任,而不能是外部的法人或专业机构。
实践中监事一般由公司的股东和职工担任,而担任监事的股东和职工大部分不具备履行监事职责的专业能力,有些人甚至是小学文化程度。
因此,他们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往往都是形式意义上的“走过场”,根本无法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四、监事制度完善之我见 (一) 聘请外部“独立监事”。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这需要将来的立法予以完善。
聘请外部“独立监事”是至今为止解决内部监事对公司依附关系的最好“良方”。
由于外部”独立监事“不从属于公司,除了每年领取一定的报酬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难以用权力影响到其履行监督职责。
(二) 扩大担任监事的主体范围。
将来修改公司法时,可以考虑规定监事不仅可以由自然人的公民担任,也可以由法人或专业机构担任,如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这些法人或专业机构本身拥有较多的资源可以共享,同时其内部拥有大量的专业人士,可以随时提供综合性服务,这比聘请自然人的公民更有优势,而且承担法律风险的能力很强。
(三) 严格规定选拔监事的条件。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担任监事的具体条件,如在学历、经验、专业知识、品德 等方面作出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监事应当对经济、法律等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否则就会造成监督不力或者无效监督。
(四) 在制度上保障独立的监事经费。
今后修改公司法时,是否可以考虑由股东会决议确定每年监事经费的额度,并交给董事会执行,若董事会拒绝支付监事经费,则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责成董事会支付,若仍拒绝支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强化监事的监督职能。
在董事会权力日益扩张的今天,公司利益和股东权利被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要形成权力制约,就必须强化监事的职能。
对此,笔者认为公司法应作以下完善: 1、进一步明确监事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如财务监督的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哪些职权时需要监督等等,让监事有明确的依据做具体的事情,而不象现在这样无所事事,职位形同虚设。
2、强化监事的事前监督作用。
监事可以提前介入公司的重大业务,如增减资、购买重要设备、重大基建项目、巨额借款等可以由监事提前介入审查和监督,这样可以避免事后监督的被动性,也可以减少侵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利的事情发生。
3、授予监事的临时股东会议“特别召集权”。
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因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才由监事代替履行。
可见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有条件的代替责任。
对此,是否可以考虑在涉及公司特别重大利害关系的事情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若不及时提交股东会议决定,将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由监事直接召集临时股东会议,即授予监事“特别召集权”。
五、结语 由于我国目前监事制度还不够完善,使得监事发挥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这是一个需要逐步完善的过程。
笔者始终认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渐深入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日趋频繁,这势必会影响并促进监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监事将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占 亮 二00八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