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需:计生年终总结会主持词
今年以来,xx市计生协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xx市计生协会的精心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我市实际,认真落实好省、xx市有关会议精神,积极配合计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我市今年人口与计生责任目标的完成,创新思路,充分发挥协会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五大职能作用,坚持从服务的“广度、深度、形式”上下功夫,积极开展“三联创”、“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学习,扎实推进协会自身建设 一是认真开展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
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各镇乡(街道)计生协会秘书长召开了学习中央“十七大”精神讨论会,集中学习、讨论“十七大”精神,并要求各镇乡(街道)要组织召开会议学习“十七大”精神,把“十七大”精神传达贯彻到各村(居)协会理事、中心户(组长)和协会会员,并要求加强学习和全面领会会议精神;二是认真开展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统一协会骨干及广大会员的思想认识。
中央《决定》颁布后,我市各级计生协会积极组织广大协会骨干和会员认真学习中央《决定》,市计生协会就组织三场专题学习会,市计生协会名誉会长、副会长、各位常务理事、各镇乡(街道)计生协会秘书长、企业计生协会和行业计生协会秘书长共100多人参加了学习和讨论。
各镇乡(街道)、村(居)计生协会也都把学习宣传《决定》作为今年协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结合我市“全面开展《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活动”,举办各种学习会、培训班,多形式多渠道的向广大协会会员进行宣传,通过学习和宣传,提高协会工作人员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是加强协会基层组织建设,全面完成镇乡(街道)、村(居)两级计生协会换届工作。
在各级党委政府换届结束后,我们督促各镇乡(街道)党委、政府抓好计生协会换届工作,要求配齐配强镇乡(街道)、村两级协会班子,选配工作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担任协会会长和协会秘书长,推选热心负责有一定文化素质的人员担任协会小组长,同时,努力提高我市村(居)计生协会会长工资补贴(专职会长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兼职会长从原来的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为协会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目前全市各镇乡(街道)、各村(居)已圆满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四是加强协会队伍的业务培训。
今年市计生协共举办三期业务培训班,对镇乡(街道)秘书长进行“三联创”、“三优”工作和生育关怀等业务培训,各镇乡(街道)也都相应举办各种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涵及协会各方面工作,切实提高了协会队伍的业务水平。
五是积极改善市计生协办公条件。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市委、市政府给市计生协会提供新的办公场所,改善了办公条件,目前新办公楼已在修缮之中。
考核会主持词
考核会主持词 同志们:按照三门峡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今天,市XX年度年终目标检查考核组到我市检查工作,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考核组莅临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首先,我将考核组的各位领导向大家介绍一下:带队领导:三门峡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孙金献同志;组长:三门峡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徐自存同志;成员:三门峡市纪委监察一室主任张鹏飞同志、三门峡市纪委副科级监察员王光辉同志、三门峡市城-管局监察室主任赵文杰同志、三门峡市委宣传部理论科科长聂建英同志、三门峡市广播电视局机关党委副书记刘少君同志、三门峡市文明委何少华同志、三门峡市信访局贺旭辉同志、陕县信访局副局长崔伟丽同志。
下面会议正式开始:首先进行第一项:请检查组组长徐自存同志介绍这次考核的总体安排,大家欢迎!………会议进行第二项:请张书记代表市委、市政府,就我市综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报,大家欢迎!………会议进行第三项: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民-主测评,先请考核组的同志将有关要求讲一下。
请大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今天大会的内容已经全部进行完毕,接下来,各组将分开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涉及到的各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安排好检查组领导的食宿,保证考核组在我市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散会! 志们:今年10月21日,某某市将对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线”进行考核、评估,10月下旬对“党政保障线”进行考核,随后还要迎接省对某某市的年终考核,迎接省对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的评估验收。
乡镇工作例会主持词
乡镇工作例会主持【篇一:乡镇年作会议主持词】同志们:开始开会。
今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全镇工作会议,参加今天会议的人员有: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各村居两委成员、会计、计生主任、群团部门负责人,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年度工作,研究部署年全镇工作任务。
今天会议的主要日程:一是对年度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二是传达对村居资金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是签订有关责任书,三是镇党委书记讲话。
大会进行第一项,请镇党委副书记xxx同志宣读表彰决定:大会进行第二项,颁奖。
首先,请先进村居上台领奖:x请重点项目服务先进村居上台领奖:请平安建设先进单位上台领奖:请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上台领奖:请获得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等奖的村居代表上台领奖:因时间关系,其他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再一一颁奖,会后请受奖的集体和个人到镇党政办和计生办领取奖牌和证书。
大会进行第三项,请镇党委副书记xxx同志传达《xxx镇村居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xxxx镇村居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大会进行第四项,由镇党委、政府与部分村居签订责任书。
1、签订把握。
下面就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当前有关工作再强调三点:
求学生会新闻中心的全部职能
各部门: 1、新闻传播:以中心网页为主体,做好学校动态及改革发展情况的网络传播,并参与管理校内各网页和校外二级学院网页的新闻信息宣传工作。
2、校报编辑出版:负责《广州大学报》的出版、发行和交流。
3、新闻舆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牵头组织学校网络评论员工作,根据外界的信息及师生员工的动态,积极引导校园舆论。
4、对外新闻发布:与外界各大媒体建立良好关系,做好学校的对外新闻宣传及外界媒体来校的新闻采访管理工作。
5、视频新闻拍摄:负责学校重要活动的录像拍摄并制作视频新闻。
6、公关形象策划:通过年度学校“十大”新闻、“十大”新闻人物诸类的评比活动,塑造学校的良好形象,参与出版学校的宣传画册,整理、编辑学校新闻影像资料。
新闻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一、负责主持新闻中心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本单位人员开展政治、业务学习。
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主持制定新闻中心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新闻中心设备、器材、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审批新闻中心的经费开支。
五、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编辑室主任、副主任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校报的编辑工作和日常工作,草拟工作计划和总结,主持召开编辑业务会议和记者、通讯员会议。
二、负责向宣传部主管校报的领导汇报和请示工作,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了解学校工作部署,主动配合宣传贯彻。
三、确定每期报道重点,签发稿件,指导与组织其他编辑按时完成任务,协调各版的内容安排。
四、按时完成自己所负责的版面组稿、改稿、送审、编排、版面设计和校对工作。
五、组织和撰写对外宣传报道稿件 六、抓好编辑和编务人员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术学习。
七、负责办报经费的预算和使用。
八、加强与外校的横向联系,进行信息交流。
秘书岗位职责 一、协助部领导草拟文稿及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分类、归档工作。
二、负责宣传部会议安排、文件的收发登记、转阅、立卷、归档、保管公章、开具介绍信等工作。
三、负责宣传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 宣传资料的打印工作。
四、协助部领导使用好宣传经费。
五、负责有关会场布置安排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副部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部长主持宣传部的日常工作。
二、受部长委托主持全面工作。
三、制定每学期形势、理论教育的学习计划,编写有关学习资料,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四、了解学校公共政治课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掌握校内各类人员在各个不同时期的思想动态,经常撰写情况简报向党委或上级宣传部门汇报。
五、配合组织部抓好党员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对青年教工的教育工作。
六、搞好重大节日、纪念日及中心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审核各系各单位行政报刊订阅计划。
八、具体负责指导校报,广播、电影放映,学校橱窗展览,严把宣传阵地的政治关。
九、负责学校文化市场和校内广告张贴的管理工作,确保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
十、完成部长临时分配的其他任务。
部长岗位职责 一、根据党委宣传部职责范围,主持全面工作。
二、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布置工作任务,交流情况,总结经验,督促检查岗位责任执行情况。
三、积极与有关方面联系配合,共同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全校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抓好计划的 落实和检查,组织人员及时了解各系各单位的学习情况、学习效果和好人好事。
四、深入基层,协同党支(支部)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和典型事例,并提出工作意见供党委参考。
五、负责组织全校性的形势报告会。
六、负责组织实施对外宣传工作,把好政治关、质量关。
七、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
八、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负责人事、保密、计划生育工作。
九、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宣传部工作职责 宣传部是学校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师生员工(侧重教师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
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助书记抓好校中心组的学习,根据党委要求,指导各系和各单位中心小组的学习,提出学习内容,草拟学习计划,处理学习中的具体问题,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考核。
二、拟定全校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各种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形势与任务教育。
三、经常了解和研究教职工的思想状况,提出工作意见,及时向党委汇报,又针对性地对教职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四、协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五、协同党委组织部上好党课,抓好党员教育,加强党的思想建设。
六、定期总结和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特点,摸索新经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负责指导校报的编辑出版工作和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反映学校中心工作和 师生员工的 学习、工作、生活;宣传师生员工中的先进事迹,交流各单位的先进经验。
八、关心、支持、指导马列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的教学和 改革,充分发挥该课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九、搞好重大节日、纪念日的宣传,并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十、组织领导好广播站的工作和电影放映工作。
充分发挥广播、电影的宣传、教育功能。
十一、指导校工会、校团委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十二、抓好教工、学生记者团的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负责审定行政报刊的订阅计划。
十四、协助全校新闻、出版单位严把政治关,保证新闻、出版的正确方向。
十五、负责全校文化市场和校园广告张贴的管理、检查。
十六、负责组织落实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制度执行情况。
做好本部门的计划生育、人事保密、治安保卫、离退休人员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十七、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
村主任的工作职责
村委会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传达、落实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
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拟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兴办和管理本村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及其公共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5、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
6、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镇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7、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村委会主任工作职责1、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主持村委会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村党支部提出的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任务。
3、组织并带领村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根据有关规定和村民建议,报请村党支部批准,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级重大事务和与村民利益有关的事项。
会后将议定事项向村党支部汇报。
5、定期向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报告村委会工作,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村党支
请问助理政工师是企业自己评定的吗
一般是什么时候评定呀
皖宣字〔2011〕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党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7月4日主题词:职称 思想政治工作 评定 规定 通知抄送:省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 (共印300份)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政工人员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使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企事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常化以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
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申报的各级政工人员。
按照本规定通过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政工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主管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资格公布。
第五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各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者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核准颁发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六条 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参评。
具体包括:(一)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研究、统战、工会、共青团等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在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行政监察、武装保卫、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信访、老干部、人事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转岗到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经组织考核,符合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评定与原专业技术资格同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立案审查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2年的;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个别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年度(任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人员(对于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顺延至下年度考核合格后申报)。
第三章 标准条件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名称和级别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其中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九条 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熟悉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述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或出版1部专著。
(四)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获得双学位或在职研究生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 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
取得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以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不少于3篇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其中应有2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2年。
第十四条 政工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不得提前申报晋升或越级申报晋升。
对于个别任职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以及外语水平的限制,破格评定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具体破格条件:(一)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二) 破格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政工师任职条件(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5、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
第十五条 对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实行考核定职。
即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拟确定的专业职务级别,报经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四)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委会组织管理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
高、中、初三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管理。
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八条 省直厅局、省属大型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市直委局、市属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3人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评定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一条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人员的资格评审和对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成立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其申报评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就近委托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进行评审,也可委托高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代评。
第二十三条 组建评委会时,原则上还应设立评委库,人数为评委会规定人数的2至3倍。
不具备相应专业职务资格的以及不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评委库成员人选由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负责征求推荐和遴选(有关单位在本系统内推荐后,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委库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六条 设立评委库的,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相应政工职评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
评委会评审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政工职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停止评委会工作,取消相关评委资格,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收回评审权。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本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由个人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见省政工职评办印发的年度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需加盖公章)、组织群众评议、考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提交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呈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办。
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受理:(一)未按本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二)非政工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要求的;(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三十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对申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格控制参评范围,不准降低政治标准,不准放宽评审条件。
对虚报资历、假冒岗位、伪造学历、剽窃成果等不正当做法,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或任职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
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报送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应根据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召开评委会,出席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在正式开会前,先组织出席评委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
评审时,由政工职评部门报告有关评审材料的审查情况,各位评委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会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方为通过。
会议结束后,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
评审通过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即从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积极向广大政工干部和职工群众宣传有关政策,把申报和评审的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件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工作机构第三十四条 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干部处。
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干部科,省直厅局和省属大型企业设在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本级以下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主管局的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负责对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主管部门的各项指示精神。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岗位设置。
各单位应在“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
事业单位设岗还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进行。
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设高级专业职务,个别需要评聘高级专业职务的,应报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八条 聘任。
实行聘任制单位取得任职资格的政工专业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设岗方案限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聘任,聘期一般为1至3年。
各单位应与受聘的各级政工专业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其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聘期。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及皖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精神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符合申报相应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比照同等同类人员,三年内可直接申报(初评)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且职称外语可免试。
第四十条 政工专业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办法。
(一)政工人员的专业年限可按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年限累积计算至评审当年年底,满12个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1、转入政工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2、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原在科级、部队连职以上岗位的履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3、曾担任过乡镇党委委员、妇联正副主任、工会正副主席、团委正副书记等职务的,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累加计算。
(二)政工专业人员的任职年限从受聘专业职务之月起计至申报晋升的当年年底,满12月为1年。
具体规定是:对于转岗前后均评聘了专业职务的人员,申报晋升时,其原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可与政工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要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40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关于论文、著作问题,须在含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申报高级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出版有标准书号(ISBN)的专著(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
不含副刊、增刊、论文集等。
作者要求为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
申报提供的论文不得在同一年度集中发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它未尽事宜,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