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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工作主持词

时间:2018-02-27 00:24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没有经过村民代表推荐,及表决,就几个村两委成员说了算,这样合法吗

由于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因此,村举委员会的合法产生对村民委员会举显得异常重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红十字会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各项规章制度会议制度一、每2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参加对象:会员代表。

二、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根据需要选举会长,增补、更换理事;制定工作规划;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参加对象:全体理事成员。

三、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工作会议,安排布置一段时间的工作任务,总结经验;参加对象:常务理事。

会员登记制度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单位红十字会审批三、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四、进行必要的相关知识培训五、举行入会宣誓仪式六、登记造册,发给会员证七、按时收缴会费八、及时给予办理会员转会手续会费管理制度一、根据《厦门市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并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学校红十字会负责收缴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费的20%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80%留本级红十字会。

团体会员会费全数上缴上级红十字会。

三、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成人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青少年会员年度会费一般为2元。

四、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按《厦门市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实施细则》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

五、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并视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六、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负担。

团体会员会费,从单位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七、会费用于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八、会费使用须经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集体研究决定。

九、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

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十、主动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检查。

学习培训制度一、每届理事会的理事在任期内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红十字运动的知识学习和培训。

二、新会员入会时必须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具体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的秘书长或专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学习和培训。

四、学校的救护组织成员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五、学校要组织红十字志愿服务者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六、学生每学年应接受不少于10个小时的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宣传、培养自救互救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学习和培训,达到了解红十字会的性质,增强自我保护和关心他人、关爱生命意识的目的。

社会服务制度一、学校红十字会积极发动会员参与社会服务活动,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二、广泛宣传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的目地、意义,培养学生会员树立乐于奉献、助人为乐的精神,使会员自觉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

三、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要有针对性,可以结合各种纪念日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活动。

四、组织活动要严密,要有计划有部署有小结,保证效果。

档案管理制度一、红十字工作的各种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及时按时间顺序保存并分类归案,指定专人负责。

二、档案的借阅、使用应登记。

三、要有专用的档案柜,要防火、防潮、防虫蛀。

四、变动时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宣传制度一、学校红十字会应广泛宣传国际红十字运动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二、每年至少一次对全体会员进行知识宣传,让每个会员对红十字运动有初步的了解。

三、利用国旗下讲话、小广播、宣传栏、板报、卫生课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艾滋病预防、远离毒品、远离烟草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学校要有专门的红十字知识宣传栏,每月出一期宣传报。

五、积极向市红十字会投稿,每学期不少于二篇。

评优制度一、学校红十字会要结合学校每年的总结进行一次评优活动。

二、个人一次捐款超过500元者,应报上级红十字会进行表彰。

三、班级红十字活动搞得好,有特色,成效突出的可评为先进小组。

四、对红十字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与各项红十字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者,可评为先进工作者。

五、理事会健全、领导重视、工作主动、红十字活动气氛浓,各项工作指标达到要求的可推荐上报评选先进单位。

考研 侦查学专业

2017侦查学大学排全国共有7所开设了侦查学专业的大学参与了排名,其中排名第一的国人民公安大学,排名第二的是大学,排名第三的是中法警官学院,以下是侦查学专业大学排名列表:侦查学专业大学排名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 中国政法大学 3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5 华东政法大学 6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7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因特网在哪国发明的

它是在美国发,详解如下  一、因特网的起源:  1、最初的雏形:  因特“Internet”的中文译名,它起源于美国的五角大楼,它的前身是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ARPA)主持研制的ARPAnet。

  20世纪50年代末,正处于冷战时期。

当时美国军方为了自己的计算机网络在受到袭击时  关于因特网的技术资料  ,即使部分网络被摧毁,其余部分仍能保持通信联系,便由美国国防部的高级研究计划局(ARPA)建设了一个军用网,叫做“阿帕网”(ARPAnet)。

阿帕网于1969年正式启用,当时仅连接了4台计算机,供科学家们进行计算机联网实验用,这就是因特网的前身。

  到70年代,ARPAnet已经有了好几十个计算机网络,但是每个网络只能在网络内部的计算机之间互联通信,不同计算机网络之间仍然不能互通。

为此, ARPA又设立了新的研究项目,支持学术界和工业界进行有关的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想用一种新的方法将不同的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形成“互联网”。

研究人员称之为“internetwork”,简称“Internet”,这个名词就一直沿用到现在。

  在研究实现互联的过程中,计算机软件起了主要的作用。

1974年,出现了连接分组网络的协议,其中就包括了TCP\\\/IP——著名的网际互联协议IP和传输控制协议TCP。

这两个协议相互配合,其中,IP是基本的通信协议,TCP是帮助IP实现可靠传输的协议。

  TCP\\\/IP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开放性,即TCP\\\/IP的规范和Internet的技术都是公开的。

目的就是使任何厂家生产的计算机都能相互通信,使Internet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这正是后来Internet得到飞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ARPA在1982年接受了TCP\\\/IP,选定Internet为主要的计算机通信系统,并把其它的军用计算机网络都转换到TCP\\\/IP。

1983年,ARPAnet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军用,称为MILNET;另一部分仍称ARPAnet,供民用。

  2、英特网的发展  1986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组织(NSF)将分布在美国各地的5个为科研教育服务的超级计算机中心互联,并支持地区网络,形成SNSFnet。

1988 年,SNSFnet替代ARPAnet成为Internet的主干网。

NSFnet主干网利用了在ARPAnet中已证明是非常成功的TCP\\\/IP技术,准许各大学、政府或私人科研机构的网络加入。

1989年,ARPAnet解散,Internet从军用转向民用。

  Internet的发展引起了商家的极大兴趣。

1992年,美国IBM、MCI、MERIT三家公司联合组建了一个高级网络服务公司(SNS),建立了一个新的网络,叫做SNSnet,成为Internet的另一个主干网。

它与SNSFnet不同,NSFnet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而SNSnet则是SNS 公司所有,从而使Internet开始走向商业化。

  1995年4月30日,SNSFnet正式宣布停止运作。

而此时Internet的骨干网已经覆盖了全球91个国家,主机已超过400万台。

在最近几年,因特网更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很快就达到了今天的规模。

因特网的产生信息资源共享的理想对于因特网产生的确切时间,目前存在不同说法。

一些人认为,1972年ARPAnet 实 验性连网的成功标志着因特网的诞生。

另一些人则将1993年所有与ARPAnet连接的网络实现向TCP\\\/IP的转换作 为因特网产生的时间。

但是无论如何,因特网的产生不是一个孤立偶然的现象,它是人类对信息资源共享理想不断追求的一个必然结果,因此关于因特网的起源还可以追溯到更早一些时候。

  近几十年来,人类在这方面取 得的一个又一个重要进展为因特网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例如,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将人类传播信息 的能力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开启了利用卫星进行通信的新时代。

70年代,微型计算机的出现,预示着信息技术的普及成为可能;激光和光纤技术的利用,使信息的处理和传播由“点”扩展到“面”。

而近十多年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结合,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更大范围的网络互联和信息资源共享。

  据文献记载,最早提出关于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交流设想的人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J. C. R. 利克利德。

他于1962年8月在《联机人机通信》一文中提出了“巨型网络”的概念,设想每个人可以通过一个全球范围内相互连接的设施,在任何地点迅速获得数据和信息。

这个网络概念就其精神实质来说,很像今天的因特网。

利克利德是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后改为高级研究计划局ARPA)的第一任领导。

他的继任者B. 泰 勒和L. G. 罗伯茨深信这一网络概念的重要性, 并为这一网络概念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包交换理论因特网的发展是以早期的包交换(packet-switching)及相关技术的研究为起点的。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L. 克莱因罗克于1961年发表了第一篇关于包交换理论的论文,并于1964年出版了关于这个理论的第一本书。

包交换主要指在通信网络中将较长的信息分割成若干信息包传送。

每一个包就像一个信封,其中有要传送的信息和需要送达目的地的地址,此外还有一个代表这个包在整个信息流中的位置的号码。

任何包如 果丢失或被阻塞,可以重新发送。

当所有的包都抵达目的地时,接收机就将这些数字数据块重新组合成完整的 信息。

这个称为“包交换”的网络可以使多台计算机使用相同的通信线路,也可以使一个数据流越过拥挤的线 路,通过其他路径快速传递。

这个利用信息包而不是线路进行通信的理论的提出,是向网络技术方向迈出的重 要一步。

另一个重要发展是使计算机能够互相传递信息。

无独有偶,几乎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进行包交换理论研究(1961—1967)同时,英国国家物理实验室(1964—1967)也进行了同类研究,而且彼此是在不知道对方研究的情况下进行的。

军用计算机网络ARPAnet 因特网是在军用计算机网络ARPAnet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ARPAnet是计算机网络最早和最典型的例子, 是一个由美国国防部的研究人员和一些大学于60年代末共同开发的实验性网络。

美国国防部当时出于军事防御战略的考虑,认为一个集中式管理的网络十分脆弱,经不起核战争等突发事件的破坏 ,需要建立一个可以不依靠单一“中央控制计算机”操纵的巨大网络,使整个通信系统不会因网络中的某一部分遭到破坏而停止运行。

更重要的是,这个网络是自主的和自动调节的计算机互联网,它允许使用不同存储技术、不同操作系统的计算机互联。

为此美国国防部向当时的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提供经费从事这项研究,这促使ARPAnet从理论研究进入实验联网。

  ARPAnet的进一步发展是由于从事这项研究的人发现,它提供了非常便捷的通信渠道。

这个网络最初只连接了4台主机。

1970年网络工作小组(NWG)在S. 克罗克的领导下完成了最初的ARPAnet 主机对主机通信协议, 称为网络控制协议(NCP)。

1972年,B.卡恩在国际计算机通信大会(ICCC )上成功地 组织了一次大型的ARPAnet演示,这是这个新网络技术首次公开露面。

同年,以V. 瑟夫为首的互联网工作组 (INWG)宣告成立,其目的是建立互联网通信协议。

关于开放的网络结构的思想是B. 卡恩于1973 年到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后不久提出来的,该研究计 划在当时被称为“互联网研究计划”。

为了适应开放的网络结构环境的需要,V. 瑟夫与B. 卡恩共同开发了TC P\\\/IP协议,并于1974年正式提出。

当ARPAnet由实验性网络发展成实用性网络时,其运行管理于1975年移交给国防通信局(DCA)。

  1982年,国防通信局和高级研究计划局作出决定,将TCP\\\/IP,即传输控制协议和网络互联协议作为ARPAnet通信协议。

这是首次明确“因特网”是一个互联的网络集合。

ARPAnet在其发展的最初10年里,主要用于促进电子邮件发展、 支持在线讨论组、允许访问远距离数据库 和支持政府机构、公司和大学间的文件传递。

1990年ARPAnet在完成其历史使命后停止运行。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网NSFnet 在整个70年代,尽管军用计算机网络ARPAnet将其触角伸进了美国的一些主要 大学, 但是由于技术和经费等方面的原因,这个网络并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兴趣。

因特网的真正发展是从80年 代中期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利用ARPAnet网的技术建立NSFnet网开始。

  大约在1984年,国家科学基金会 在美国政府的一些主要研究机构的要求下,接替高级计划研究局进行网络扩建工作。

NSFnet最初由5个相互连接 的超级计算机中心组成, 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与美国主要地区和各主要大学及研究机构联网。

到1986年,NSFnet初步形成了一个由骨干网、区域网和校园网组成的三级网络、1984—1989年,NSFnet经 历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开始向商业和更广阔的领域扩展,并陆续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联网。

到90年代初,NSFnet转变为由私营企业经营,但是美国政府仍然支持这个网络的发展。

1992年,几个因特网组 织合并,成立因特网协会ISOC。

至此为止,这个网络从军用通信网络起步,通过NSFnet进而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学术研究和教育网络,并开始向更广阔的领域和更广大的区域扩展,这是因特网发展进程中的第二个重要里程碑。

  万维网 在90年代,超文本标识语言(HTML),即一个可以获得因特网的图像信息的超文本因特网协议被 采用,使每一个人可以产生自己的图像页面(网址),然后成为一个巨大的虚拟超文本网络的组成部分。

这个 增强型的因特网又被非正式地称为万维网,与此同时产生了数量庞大的新用户群。

于是,许多人用“因特网” 一词指这个网络的物理结构,包括连接所有事物的客户机、服务器和电话线;而用“万维网”一词指利用这个 网络可以访问的所有网站和信息。

美国政府除了支持国家科学基金会建立主干网NSFnet外,还陆续出台和落实了其它几项政策,它们对今日 因特网的形成和信息高速公路的提出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补充解释因特网的概念:  因特网(Internet)是一组全球信息资源的总汇。

有一种粗略的说法,认为INTERNET是由于许多小的网络(子网)互联而成的一个逻辑网,每个子网中连接着若干台计算机(主机)。

Internet以相互交流信息资源为目的,基于一些共同的协议,并通过许多路由器和公共互联网而成,它是一个信息资源和资源共享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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