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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授权仪式主持词

时间:2014-01-01 11:18

谁是真正的华伦天奴

意大利著名品牌VALENTINO全球CEO Mr.Michele Norsa   2004年4月26日,“VALENTINO走进中国”新闻发布会暨VALENTINO品牌男装系列中国地区总代理授权签约仪式”在北京王府饭店大宴会厅隆重举行。

VALENTINO全球CEO Mr.Michele Norsa亲临现场与巴贝集团董长金耀先生签订合作协议。

从此拉开VALENTINO品牌真正登陆中国市场的帷幕。

  众望以待的重要事件   在“VALENTINO走进中国”新闻发布会上,VALENTINO全球CEO Mr.Michele Norsa将郑重发布VALENTINO“亚洲发展战略”和“中国发展战略”。

“授权签约仪式”标志着VALENTINO品牌将真正全面进入中国市场,面对中国消费者的将首先是2004年秋冬的VALENTINO男装系列。

而VALENTINO品牌进入中国是由中国著名纺织服装集团中国巴贝集团斥巨资,并通过国际时尚界多方努力援引之下才得以成功

  事实上,作为世界顶级时装品牌VALENTINO的全球CEO,Mr.Michele Norsa的亲临出席表明VALENTINO对中国市场的高度重视,而VALENTINO品牌进入中国将是中国时装界值得纪念的重要事件。

  对于中国消费者特别是对于服装行业专业人士和时尚界人士来说,VALENTINO是他们所非常熟悉的。

“观其形,闻其声”。

每年的米兰时装周、世界级的时尚颁奖盛典,关注时尚的人们总能从VALENTINO惊艳绝伦的Fashion Show、国际明星争相穿着VALENTINO高级礼服频频亮相于闪烁的镁光灯中的奢华形象中,耳濡目染到设计大师Mr. Valentino Garavani独有的经典风格。

  VALENTINO品牌的创始人,享誉世界时尚界数十载的殿堂级设计大师Mr. Valentino Garavani,非常希望其品牌能真正走进中国,这个有着古老文明而正迅速融入国际时尚轨道的东方大国。

早在1993年,他亲自携VALENTINO高级时装及成衣在北京举行了大型的展示会,引起了中国时尚传媒和时尚爱好者如痴如醉的追逐和拥戴,由于VALENTINO展示会在中国获得的巨大成功,Mr. Valentino Garavani受到国家主席江泽民的亲切会见。

  VALENTINO品牌真正走进中国,却是在事隔11年后的今天——在“VALENTINO走进中国”新闻发布会上,两位主持人,CCTV著名主持人陈伟鸿先生和超级名模、时尚主持人姜培琳小姐将以奥斯卡颁奖中“走过红地毯”的形式相继亮相。

他们身上极具质感和品位的正装、礼服正是VALENTINO以其经典的设计风格,结合东方人气质和神韵,为第一次亮相中国特别设计制作的两款时装。

  顶级时装品牌VALENTINO   VALENTINO品牌由意大利著名时装设计师Mr. Valentino Garavani于1960年创建,Mr. Valentino Garavani的传奇般的生平被公认可以视为“意大利制造”的标记。

因为他在VALENTINO品牌各历史时期中战略性的发展和创造性的想法一度推动全球时尚界进入新的水平。

名模姜培林现场演绎意大利名品VALENTINO时装   Mr. Valentino Garavani 1932年出生在意大利北部的Voghera,幼年就显示了极高的艺术天赋和审美感。

1960年在意大利罗马成立VALENTINO公司并注册品牌。

1965年,VALENTINO已经成为意大利时尚界无可置疑的领军时尚品牌。

Mr. Valentino Garavani生平获得的荣誉和奖项无数,如1967年被授予相当于“时尚界的奥斯卡奖”的Neiman Marcus奖,1986年被命名为意大利时装界的最高荣誉——“Cavaliere di Gran Croce”称号,1996年被意大利总统Oscar Luigi授予“Cavaliere del Lavoro”的称号,2000年被美国时装设计师协会授予“终身成就奖”……   翻开世界时装发展史,由VALENTINO首创的V型剪裁服装,VALENTINO红色设计,VALENTINO具有罗马高贵气息的香水,VALENTINO男装的短夹克和独有的V型标志,都已经成为世界时装史的一部分。

VALENTINO品牌1972年推出男装系列,1973年推出室内装饰用纺织品及礼品系列,1978年推出香水系列。

VALENTINO品牌除有高级时装、成衣和其它系列外,还有如内衣、皮革制品、眼镜、毛皮、香水以及手表等。

  近半世纪的奢华见证   VALENTINO与巴黎时装设计师的高级时装截然不同。

自从推出首批时装系列后,VALENTINO的时装彷佛专为某类型的女性而设,因为VALENTINO设计的女装多采用柔软贴身的丝质布料,搭配合身的剪裁,表现出绝对女性化的特质,再加上蕾丝、刺绣的大量运用,展现高贵典雅的顶级质感。

Simple Red(大红)是VALENTINO的标准色。

纯正的大红色,富丽华贵、傲气十足。

当然,在VALENTINO的设计中还有其它的颜色:白色、黑色、蓝色、粉色等,无不体现着追求纯粹和完美的设计理念。

  就像Mr. Valentino Garavani生活方式一样,VALENTINO时装充满罗马式的高贵华丽气息,连同后来他在巴黎举行的时装表演,也处处表现出意大利人独特的生活品位。

VALENTINO备受世界时尚界和社会名流的追捧和喜爱,从伊丽莎白-泰勒到莎朗·斯通,从索菲娅-罗兰到奥尔内拉-穆蒂,从杰基-肯尼迪到船王奥纳西斯等都曾向Mr. Valentino Garavani定制时装。

2001年,朱莉娅-罗伯茨穿着VALENTINO时装领取奥斯卡奖,而詹妮佛?洛佩茨结婚时所穿的剪裁考究的时装也是Mr. Valentino Garavani专门为她设计的。

  直至今日,那极至优雅、散发着不可思议的光泽感的V剪裁时装,依然是VALENTINO最著名的时装设计手法。

VALENTINO所有系列都表达着奇特的观点,那就是对于永恒和原始的敏感把握,“VALENTINO”这个词意味着豪华、富有,甚至是奢侈,表征着一种华丽壮美的生活方式。

可以说,罗马之所以能成为世界时装中心,VALENTINO功不可没,也是最有力量的见证。

  VALENTINO走进中国

这是中国人与VALENTINO品牌共同的长久期盼与等待。

4月26日,众多同级奢华品牌专家、时尚传媒资深人物、服装界重要领导、顶级商界精英、时尚先锋人士、社会名流将与VALENTINO品牌全球CEO一道见证这一历史时刻。

公司迎接新入职员工大会的主持词怎么写

爸我回来了这首歌不是写的他的亲身经历。

虽然他的父母早就已经离婚,但是他们父子的关系还是不错的。

在不能说的秘密里,他爸爸还客串了生物老师。

店铺招牌用明星照片算不算侵权

从法律意义上说是构成侵权的。

但是说句实话,现在大街上小店铺很多都是明星的招牌,人家懒得理你,起诉你的话也赔偿不了几块钱。

  官方回答的话 是这样:  贵店的这种行为是明确构成侵权的  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

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

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

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

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

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

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

(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

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

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

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我国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

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

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

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

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

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

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

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

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

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

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

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

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

例如,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

2000年7月5日,经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

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

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

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

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

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

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

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而使用公民肖像。

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

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

(如作品的命名等。

)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

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

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

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

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

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

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

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

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

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

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

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

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

(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

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

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

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

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

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

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

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

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

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新闻照片)。

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

”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

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

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

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

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

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

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

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

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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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VS武当——武侠文化产业之宗师过招 中华武术源远流长,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融入了佛家、道家的养性修身理论,并从道教的各种法术中撷取资源,加以文人丰富的想象,塑造了武侠小说中五花八门、令人叹为观止的武学,并由此形成了激动人心的武侠文化。

1982年,电影《少林寺》热映,《少林寺》是中国武侠电影在中国大陆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亮相,它给中国乃至全世界影迷留下了无法磨灭的印象,更重要的是它将中国的武侠电影带到了世界舞台,并开启了我国的武侠文化产业先河。

在今天来看《少林寺》对我国武侠文化产业的影响贡献仍是无法复制和难以超越的。

在武侠影视的带动下,武侠文化与现代传媒相结合,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产业形态:武侠图书的出版与武侠杂志的出版,武侠电影、电视剧、音乐,武侠动画、漫画,武侠网络游戏,武术学校和武侠旅游产业,均已形成相当的规模。

仅金庸武侠小说的出版、传播,就已产生50余亿元的产值,金庸本人的品牌价值更是难以估量;武侠影视剧是我国类型影视剧的主流,从《卧虎藏龙》到《英雄》,再到《少林足球》、《功夫》,武侠影视剧的产值每年都有10余亿元;动画、漫画产业刚刚兴起,也是大有潜力;除此,武侠网络游戏更是增长迅速,形成每年100亿元以上的规模;武术学校在全国遍地开花,形成的产值数以亿计。

现在看来,武侠产业全年的产值数以百亿,于是一个新名词“武侠文化产业”就应运而生了。

而千百年来,纵横江湖,素有江湖泰山北斗之称的北宗少林和南尊武当,更是当仁不让,它们一佛一道,一硬一软,或以禅入武、博大精深,或以道悟拳、深邃奥妙,成为中华武术外家拳、内家拳的代表,引领了我国武侠文化产业潮流。

一、少林、武当武侠文化产业之发展 20世纪80年代,少林寺一片破败,全寺十几个和尚,9个是老人,靠28亩地过日子。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少林寺已形成“佛”、“寺”、“僧”、“慈”、“禅”、“武”、“艺”、“刊”共8个方面的品牌组合,麾下的产业包括禅露杂志社、少林影视公司、少林书画院、少林寺武僧团等。

而且少林寺已于2007年4月组建嵩山少林旅游集团,对嵩山风景区内的所有景点都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市场化运作。

此外少林旅游集团还计划将包括索道、动感电影、宾馆(酒店)、旅游车队等项目打包上市。

这一切都源于少林寺一系列高明的产业化运作。

在少林功夫风起云涌之时,近到家门口的“少林汽车、”“少林防盗门”、“少林火腿肠”、“少林墨水”、“少林胶水”,远到欧、美、日等国和地区打着“少林寺”旗号的五花八门的组织,蜂拥而起。

为了保护“少林”品牌,少林寺于1997年成立了“少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后,少林寺陆续推出“少林素饼”、“少林点心”系列少林食品。

然而这些似乎并不是少林寺的专长,也与大众眼中的武术神话没有直接的相关性,于是少林寺又组建了少林寺文化传播公司,整体开发少林品牌,推进少林寺的禅、武、医文化,并在具体运用中进行技术指导,从此,少林寺一次又一次地被推到了舞台的最前端。

2004年,少林寺在网上公布了医药和武功秘笈,引发了武术界、医疗界和社会各界的大讨论,将大众的眼球凝聚在少林寺。

2005年10月,少林寺和郑州歌舞剧院联合编排的原创舞剧《风中少林》在北京保利剧院亮相。

随后,该剧与美国蓝马克娱乐集团达成协议,《风中少林》赴美演出两年,约800场,演出收入预计达800万美元。

这场浩荡的演出,作为一个产品的发掘,为少林寺的品牌再次增辉。

同年,经少林寺授权,玩酷科技公司开发研制的3D网络游戏《少林传奇》正式运营。

紧接着,与网络游戏同名的动画《少林传奇》上市,当年就已经在海外20多个国家地区以及台湾、上海等地电视台进行了播放,收视率多次名列前茅。

这在斩获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宣传了少林精神。

2006年3月底,少林寺联合深圳卫视共同发起的“中国功夫之星电视大赛”正式启动。

这个形式酷似“超女”的电视选秀大赛,共设深圳、北京、郑州、沈阳、成都、上海6个国内分赛区,及美国、德国、俄罗斯、意大利、法国、澳大利亚6个国际分赛区。

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对“德、武、艺”多项素质的考评,从参赛者中选出108名好汉。

大赛选出的“功夫之星”将出演少林功夫史诗电视连续剧《少林寺之僧兵传奇》以及其他一系列以“中国功夫”为背景的影视作品,并且将在好莱坞制作的系列电影《新少林寺》中出演角色。

同时,在比赛中又开展了“种子选手在少林寺闭关修炼”,“与少林寺18罗汉对决”等充满神秘感的活动,吸引了全球武术爱好者的注意力。

除了“中国功夫之星电视大赛”,2006年,关于少林寺激动人心的事件不断上演。

来自美国联合武馆的500名美国少林俗家弟子在千年古刹少林寺山门前举行归山朝圣仪式;世界旅游小姐畅游少林寺,并与少林寺武僧比武,美女、和尚,这两大关键词让人无法不去关注;9月“少林论禅”在少林寺大禅堂隆重举行;由河南电视台与日本最大的民营电视机构富士电视台主办、北京亚细亚体育文化交流中心承办的《武林风•少林寺传说》赴日巡演出发仪式亦选择在少林寺门前隆重举行……连俄罗斯总统普京都慕名前来少林寺,贴身保镖与少林武僧同台较技之后,普京自己也跃跃欲试,在多方劝阻无果之下将一个小和尚扛上肩头,少林寺因此风光无限。

2007年,少林寺再次制造媒体焦点。

4月,斥资3.5亿元,由著名音乐家谭盾制作的禅乐大典《禅宗•少林》音乐大典实景演出正式全面公演,好评不断;5月,少林寺300年来第二次举行封坛受戒,经过28天的受戒后,来自全国各地的600名佛教徒在少林寺度入佛门,成为正式的和尚。

7月,少林寺武僧表演团奔赴日本演出。

2008年,少林寺依然是人们瞩目的焦点。

一部电视剧《少林寺传奇》让人们如痴如醉,不断刷新收视记录,被媒体誉为08收视冠军;同年11月,少林寺和昆明市官渡区政府官员签订协议:少林寺托管官渡4所寺庙20年,托管期间就地培养云南的少林18罗汉,少林寺再次名扬四海…… 高频率的曝光,赢得了高知名度,也由此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

其中就有武术学校产业。

少林寺的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是世界上最大的武术城。

截至2005年以少林寺为核心在城区分布着大大小小83家武校,学员5万人。

而这其中名气最大的可能就是塔沟武校,号称“天下第一武校”,有1.5万学员,诞生了215个全国冠军、95个国际冠军。

蓬勃发展的武术产业有力地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登封体育局曾做过统计,在登封的5万名学员基本上是外地人,仅他们拉动的消费就是一个天文数字。

由少林武僧教授功夫,一般要5年,学费和生活费等要视学员的年龄和情况而定。

以10岁男孩为例,一年费用约为1.38万元。

而海外学员的收费则要比本国学员高一倍,并配有专门翻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武校直接收入5亿元。

伴随着武校而来的还有丰富多彩的武术表演产业。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少林武术以寺院民间表演的形式,先后进入台湾、香港、日本、美国市场,迈出了少林武术演艺产业国际化的步伐。

1995年,少林武术走进维也纳金色大厅,并进行了西欧巡回演出;1996年,少林武术在英国皇家剧院演出。

2000年以来,少林武术表演艺术化、产业化的成分越来越浓,武术演艺市场迅速扩大,逐步发展到东亚、东南亚、东欧、西欧、北美、澳洲等地,遍布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随着表演区域的扩大,登封市武术演艺团体规模不断壮大,数量由2002年的23个迅速增加到2007年的72个,增长3倍以上;2007年演出人员规模达到2800人,与2002年相比超出4倍。

2005年,各类武术体(馆)校,为中外游客表演少林武术8000余场次,接待游客30万人次,创收700多万元。

而2007年仅上半年,登封市所有演艺团体就已累计演出2500场,超过2005年全年的演出量,实现经济效益2300万元少林的武侠文化不仅自身产生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还给当地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少林功夫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根据门票统计资料显示,从1974到1978年少林游客总共20万左右。

到1982年一年少林寺的游客就达到了70多万人次,1984年更是达到历史最高峰:260万人次,20世纪90年代以后游客基本稳定在每年150万人次左右,而少林景区以门票为主的直接收入就高达1.2亿元一年。

迅猛发展的武术产业,每年给登封创造的社会综合效益已达20亿元,武术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份额已占10%左右。

以武术产业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已成为登封经济的支柱产业,收入占该市GDP的1\\\/3。

同时,少林武术的品牌效应和文化推介功能成为登封吸引外来投资的强力胶,通过举办历届少林武术节和首届世界传统武术节,登封共引进资金50多亿元,引进项目300多个,经贸总成交额100多亿元。

少林寺紧扣其核心产品禅宗和武学,通过商业驱动文化,通过诸如舞剧、武僧巡演、功夫大赛、音乐大典等形式,把一个个产品做成了系列化的产业。

与《少林寺》相对应,几年后有了一部电影《武当》,遗憾的是《武当》却没有给武当派一个傲视同侪的机会。

然而这并不妨碍同为名门大派的武当发展武侠产业。

1987年武当就举办了首届武术擂台赛,影响巨大,来访者达21万人。

后来武当山又举办了“武当拳国际联谊大会”、“中国武当文化武术节”、“武当山武术擂台赛”、“武当拳国际交流大会”、“武当拳功理功法研讨会”等武术赛事、研讨活动,武当武术一时名震江湖。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仅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就有武校18家,学员近万人。

然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武术馆校或倒闭,或搬走。

至2007年十堰市仅有9家武校,在校学员不足2000人;规模最大的武校中,学员仅有400余人,最少的只有几个人。

由此而产生的产业价值也就可想而知了。

同时由于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操作团队与政府联合操控,武当产业化的道路并不顺利,1996年武当山文物部门擅自将遇真宫使用权租给“陈逵影视武术学校”,结果2003年一场大火毁了遇真宫。

2002年武当山管理处与太和武馆签订了《武当山元和观租赁合同》,后来武当山复真观却被修成了三星级宾馆。

在这种内忧外患的形势下,武当开始整合资源,在传承传统武术的同时,也在现代化产业的道路上不断探索。

2003年组建了中国武当功夫艺术团,出访东南亚、西欧各国,先后在香港举办的“武当武术”活动中作专场演出、在澳门庆回归三周年的《武当风》中作专场演出、在台湾的武当武术文化交流中作巡回演出,并参加了中国功夫之星启动仪式。

2004年,武当将奥斯卡获奖影片《卧虎藏龙》中的“武当青冥剑法”引入武当山表演;同时联合隆中景区,实行强强联手促销之路。

2005年,武当统一整顿武校收费,创造良好的武校教育环境;举办首届武当山赵堡太极联友大会;启用武当山旅游多媒体咨询系统;创作舞台剧《太极武当》;武当山道教武术音乐团前往我国台北参加两岸道教音乐会。

2006年投资8000万重修玉龙宫……这些在使武当武术发扬光大的同时也吸引了众多的游客。

2007年,湖北省武当山全年游客人数突破百万人次,达102万人次。

2009年第一季度武当山共接待游客28.8万人次,同比增长45%;实现旅游收入1.09亿元,同比增长69%。

尤其是在3月份的观音诞辰日、三月三等重大节日,武当山日均接待游客都在万人以上,3月游客人数也创武当山历年来单月最高。

2006年,武当特区还与加拿大武当文化国际总会签约,以武当功夫艺术团为班底,打造大型舞台剧《道行天下》,在赴加拿大演出后,继续到西欧巡回演出,这也使武当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与国际大旅游接轨的产业链条。

武当功夫艺术团在港表演(图片来源:大河网) 二、少林、武当武侠文化产业落差之原因探析 自古以来,“武当拳,少林腿”、“武当剑,少林棍”,少林、武当,一南一北,一柔一刚,称雄武林,然而21世纪以来,少林挟拳脚棍棒刚烈迅疾之威,笑傲江湖,将曾与之江湖地位相当的武当,远远地抛在了身后,原因何在呢

1.门派由来 少林寺是中外闻名的中华武术发源地,建于北魏太和十九年,而少林武术是我国最早的武术流派之一。

相传少林武术为北齐的少林高僧跋陀的弟子僧稠所创,至今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是少林寺僧几个世纪艰苦实践的经验结晶,世代相传,令人神往,诱人钦敬,驰名中外,也就慢慢有了“天下功夫出少林”的说法。

武当派兴起于明代,由张三丰于湖北武当山创立,固称武当派。

据传,武当内家拳的祖师张三丰,在武当修炼时曾看到喜鹊和蛇的一场争斗,“喜鹊上下飞击,而蛇蜿蜒轻身摇首闪击的姿势”,这给张三丰以极大启示,张因而悟通太极妙理,创造了风格独特的武当拳术。

然而在为数众多的武侠小说、影视剧中,却有这样一种提法:张三丰本是少林弟子,因触犯寺规而被逐出师门,后在武当山创立武当派,于是就有了“武当武术源于少林”的说法。

对于这些传说,真实性无从考证,但是它却给了大众一个潜在的意识:少林强于武当。

2.掌门人思想 “佛教不避世,佛教如果避世,早就自取灭亡了。

”少林寺第30代方丈释永信在《禅露集》这样说。

也正是少林寺的战略思想——走进社会、走进大众,且与时俱进,也就是在这样思想的指引下,才使少林寺的“历史性格”与其他寺院有所不同。

隋唐末期,少林十三棍僧救唐王;明代嘉靖,少林僧兵抗击倭寇;抗日战争,少林和尚参战抗敌;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少林寺派出僧人救护队远赴四川灾区救援,主动承担入世和救世的责任;和平时期,少林寺方丈秉承了少林人主动入世的精神,将少林寺带入了“功夫经济”的大潮中,使少林寺从一处破败的小庙发展成了一个闻名全球品牌形象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大寺院。

然而人们提到少林寺,第一印象就是少林功夫。

释永信说:“这部电影《少林寺》就像为少林寺做了一个大广告。

”但是,这个广告所代表的少林寺产品太单一,甚至是表面的。

释永信并不甘心将武术仅停留在“术”上,他还提出了武术禅的概念,“我要把少林文化上升到‘学’的高度,像‘东方学'一样成为一门‘显学’”。

为此,永信方丈和清华、北大、人大等几十所大学建立了合作研究关系。

这样,可以把少林寺文化得到很好的发掘和传播。

诚然,如果把少林寺看作为一个产品,如果仅仅停留在表象,将无法达到消费群的拓展。

因此,需要打破常规框架,极大地发掘其内涵,形成少林武学、佛学文化的产业化。

正是在这种运作理念的指引下,释永信进行了一系列大手笔操作。

1996年,在众多企业还不清楚互联网的时候,少林寺就建了网站。

现在,释永信几乎拥有所有的现代通讯设备: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时尚手机(据说,他短信发得很好)。

他说,“互联网快速发展,少林寺如果不能利用好这种新的交流方式,将会离世界越来越远。

” 接着释永信又主持打造了中国第一家数字化寺院,全球招收少林弟子,网上公布少林绝学;在释永信的带领下,少林寺的演出及公众活动营销包括武僧在世界各地上演的“少林武术”、传统武术节的“少林归宗大典”、红十字会募捐、护生放生、少林基金会等;同时,少林寺还创办《禅露》杂志,并与各大院校联合,倡导与“红学”同等地位的“少林学”。

少林寺开始慢慢走出单一的武术而走向多元产业化,于是2002年,美国探索频道为释永信拍摄的电视片《新少林方丈》就被译为《新少林CEO》。

2003年,释永信又把中国互联网新闻宣传高峰论坛搬到了少林寺古老大殿藏经阁;2005年,少林寺网站推出“武林秘籍”、“少林药局”。

2006年,释永信一次促成美国500个武术爱好者朝拜少林寺;2006年3月,促成俄罗斯总统普京参观少林寺,2008年和昆明市官渡区政府官员签订协议:少林寺托管官渡4所寺庙20年,托管期间就地培养云南的少林18罗汉。

这些不是一般人能做得到的,释永信做到了。

这些与时俱进的做法,一次又一次把少林寺带到世界舆论的前沿,少林寺品牌更是水涨船高。

此外,作为少林寺这一举世闻名的功夫圣地的方丈,释永信事实上扮演着多重角色。

除了是少林寺1500年历史上最年轻的方丈外,他还是第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和河南省佛教协会会长。

这些职务可以使释永信更多地参与各种活动,不仅可以增加自身品牌度,也可以借势推广少林品牌。

相比之下,武当就沉静了许多。

武当道人一直惟恐山不高,惟恐山不深,武当掌门游玄德说,武当的活动向来本着“纯宗教、纯武术、纯学术”的宗旨,所以武当派几乎没有搞过商业化的活动,武当派功夫的传授仍本着“宁可失传、不可乱传”的原则。

武当派掌门人游玄德道长曾坦承,他还不会上网。

有趣的是,在2002年由武当发起,少林、武当、峨眉三大门派在四川乐山进行的切磋中,一向沉静的武当掌门游玄德向外界公布说,武当派已经传承下了金针指和降龙十八转掌,这也许是武当面对商业化社会无奈的选择吧。

三、结语 于是不仅有人会问难道少林能一直遥遥领先,而千年武当就不能走出低迷,再展昔日武林领袖雄风

其实,武当武侠文化产业的落后也有其特定的时代原因,太极拳产化业不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压倒性优势的拳术体系与一流的拳术家,二是没有人在德、技、绩方面堪当“当代的太极的代表人物”。

其实,比起少林拳,太极拳有很多优势之处。

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更具有非常强的适应性。

但其在宣传上过于倾向太极拳的健体作用,大大忽视技击功能,尤其忽视太极散打,使太极拳成为太极操,引起社会大规模的误解。

需知,龙首是“打”出来的,用武技比较,用武德较量,方能成就独占鳌头的影响。

武当武术还缺乏具有“大家风范”的带头人,但这种人的出现,既不是努力出来的,也不是协调出来的,而是时代产生的。

再者就是管理体制不顺,传统武术的挖掘、整理不够,缺乏发展资金,宣传力度太小。

因此只有制定武当武术发展规划,加大宣传力度,邀请专业人员对武当武术精心包装,提高其表演性、实战能力,净化武术市场,扶持武术馆校,举办大型武术活动,才能推动武术产业化发展。

当然,推广武当文化及武功不是文章上那么简单,那需要有精明头脑的商人以及国家政府等等配合,但只要你深挖、开发它,发展成一个几百亿的大产业是一点也不夸张的。

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期盼,武当在武术产业化的道路上,必有剑舞九天冠绝江湖之日。

但我们更希望看到的不是少林或者武当的一枝独秀,因为博大精深的中华武术,亦非少林或武当一家所能涵盖,更应该是围绕核心门派,带动相关门派,最终将整个武侠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文章摘自09年文化产业年度人物、四川大学博士生导师蔡尚伟教授:《文化产业比较案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这种情况是否侵犯肖像权?我该怎么办!

你好,依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规定构成侵权,可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纵横法律网 王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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