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主持词 > 宏观经济讲座主持词

宏观经济讲座主持词

时间:2017-02-16 14:36

有关季羡林的资料

由于人类活动始终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许多政治、经济、社会现象都与地理位置有关。

因此,在政府事务中,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大量地理空间信息。

特别是管理和服务对象与地理分布密切相关的那些政府部门,如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交通部门、铁道部门、国防部门等。

电子政务的兴起给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对地理空间信息产业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GIS在政府部门应用广泛,电子政务是GIS融入主流信息技术非常好的切入点。

空间信息产业界要抓住难得的机遇,努力提升技术水平、产品功能和工程质量,为电子政务建设服务。

《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第一个纲领性文件。

该文件指出我国电子政务的核心内容包括“一网、四库、十二金”,即“一网”是指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四库”是指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宏观经济数据库4个基础数据库,“十二金”是指办公业务资源系统、宏观经济管理系统、金税、金关、金财、金融监管(含金卡)、金审、金盾、金保、金农、金水、金质12个业务系统。

其中与地理空间信息有关的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金盾、金农和金水。

GIS与GPS结合,在警力布置、警车导航等方面已经得到广泛应用;GIS与遥感、GPS结合,在农作物长势监测、估产等方面得到了应用,特别是在新疆建设兵团等国家大型农产品基地;GIS与遥感结合,在防汛抗旱、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得到了应用,特别是陆续启动数字长江、数字黄河、数字海河等“数字流域”工程建设。

由国土资源部申报的“金土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于2005年5月31日得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准。

“金土工程”一期建设内容包括在国土资源部、31个省(市、区)和32个城市建立相关土地基础数据库和耕地保护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以及重要矿产的矿产资源基础数据库和管理应用系统等,对国土领域的地理空间信息产生了巨大的需求。

此外,建设部提出建立以“数字城市”为目标的适合我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体系;铁道部提出建设“数字铁路”,对沿线地理空间信息也有很大的需求。

在电子政务的4个发展阶段中,每个阶段都用到地理空间信息。

例如,用电子地图表达某个政府部门的办公地点,或一个城市工商局\\\/所网点分布情况,或SARS等突发事件的确切地理位置;为老百姓提供出行交通线路、某个或一类地址查询等各种基于位置的服务(LBS),为老百姓生活提供方便;在城市规划引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图在网上公布,公众针对城市规划图提出意见,与公务员进行在线交流;针对某个建设项目,来自多个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围绕含该项目地址的各种电子图件(规划图、土地利用图、环境状况图、道路交通图等)在网上协同审批。

在IEE、G2G、G2B、G2C四种模式中,每个模式也需要空间信息的支持。

电子政务一般都是从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化开始的,如办公自动化、政府上网等。

今后,G2G、G2B、G2C电子政务是建设重点,即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一体化政府,强化行政管理,更好地为更广大的企业和普通老百姓服务,基于地理空间信息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其中重要内容。

从深度和广度来说,电子政务的应用会越来越深、越来越广。

例如,从电子公文这种简单的应用发展到协同政务这种复杂的应用,从省部级行政部门扩展到市县级行政部门。

一方面,这种趋势要求GIS性能更高、功能更强;另一方面,地理空间信息产业的市场规模会更大,商业机会更多。

以GIS、GPS、遥感为代表的空间信息技术已经在电子政务各个领域得到应用。

在服务国务院宏观决策方面,国务院秘书局先后建成了“国务院综合国情GIS”、“国务院防汛气象信息系统”、“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空间辅助决策信息系统”、“国务院电子地图系统”、“电子政务空间辅助决策示范工程”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信息系统”等;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方面,空间信息技术在西部大开发、可持续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西气东输工程、西电东送工程、青藏铁路工程等都得到了广泛应用。

归纳起来,GIS融入电子政务有如下几种方式: (1)独立应用。

GIS是个独立的专业应用系统,它们与其他电子政务系统是分离的。

由于专业性太强,往往限制在具体业务部门。

(2)松耦合。

这种类型利用GIS的空间可视化优点和一定的空间分析功能,使政府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加形象、直观。

虽然从软件角度来说只有一个,但是地理空间信息平台与其他电子政务模块是分离的,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分开存储。

例如,用电子地图展示某个区域宏观经济空间布局、城市某个地方的环境污染程度等。

(3)紧耦合。

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存储在一起,GIS与其他电子政务模块关联比较紧密。

系统不只是具有距离量算、土方计算等通用的空间分析功能,而是与专业数学模型结合起来提供非常专业的空间分析功能。

例如,系统能够根据模型计算拆迁过程中涉及多少栋建筑、多少居民、需要赔偿多少钱、要准备多少量推土机或货车、能够在多少天内完成等等。

(4)无缝集成。

即GIS不再是一个功能模块,而是完全融入电子政务系统。

这种方式改变了以图层为基础的数据组织方式,地理空间信息直接嵌入到电子政务系统当中。

尽管空间信息技术已经在许多政府部门得到应用,但由于思想观念没有及时转变、空间信息技术还不完善、电子政务还不深入等原因,在电子政务建设工程中地理空间信息产业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下面以GIS为例来阐述中国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1)我国地理空间信息产业本身还比较弱 据中国GIS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发布的2002-2003年统计数据,全国GIS软件年销售额约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ESRI的产品约占国内GIS软件销售总额的30%,再加上国外其它GIS软件在国内的销售额约超过一亿多人民币,国产GIS达不到一半的市场份额。

据统计,全国从事GIS业务的企业有1500多家,但是大型GIS企业少,中小型GIS企业居多。

GIS企业的资本规模也偏小,国内GIS企业注册资金最大的为数千万元,大多数公司注册资金在50-200万元。

GIS企业的人员规模也比较小。

100-200人以上规模的GIS公司才占1\\\/4左右,大部分GIS公司的员工数目在50人以下。

国内GIS企业“小、散、弱”的特点要求必须走“抱团”发展的道路,各自合理定位自己的角色,从而建立完善的GIS产业链。

目前,不少GIS企业都在依托一定的科研背景开发自己的平台产品,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

GIS平台产品多,市场很难做大,投资-收益比就大,企业资金实力就不强,市场推广难度肯定大,并影响产品技术研发投入,削弱GIS平台的功能升级,容易使其变成“大而无当”的东西。

实际上,国内就那么两三家左右达到ESRI产品的高度就够了,其他公司围绕GIS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并逐渐形成一套工程方法体系。

国内GIS企业同质化、跟风现象严重。

例如近年来我国出现的“电子政务”热,许多公司纷纷提供所谓的“电子政务解决方案”,在原先产品基础上包装“电子政务”概念。

同一个需求可以找到一大堆GIS公司,这些公司的产品大体差不多,使客户很难选择。

因此,GIS企业要“分工协作、各得其所”,形成产业集群,共同做大电子政务市场。

(2)地理空间信息产业服务体系不健全 有人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技术发展了,开发的产品多了,产业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

这种“唯技术和产品论”是片面的。

技术研究的确很重要,产品开发也很重要,但这些还不够,还需要良好的产业服务体系。

俗话说:信息化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十二分数据”。

数据是应用的基础,没有数据,应用系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基础地理数据获取途径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空间信息产业的发展,有关政府部门公布这些数据会减少大量的重复采集工作,也可以提高数据的质量和权威性;对高分辨率空间数据过于保密,促使国内GIS厂商去购买国外的产品,因为国外1米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已经商业化;由于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缺乏数据共享体系,也没有一套部门利益协调方案,导致数据重复采集。

除了IT制造业、软件产业、信息服务业,数据产业同样是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当前国内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数据产业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目前,我国GIS工程管理水平已有了可喜的提升,但我国不少GIS企业,特别是中小型GIS企业仍然缺少高水平的GIS工程设计与管理人才,项目规划、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工程验收与维护等都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可供参照,造成GIS项目失败率高居不下。

咨询公司可以帮助GIS用户理清需求,选择合理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包括产品选型;也可以通过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等形式,帮助GIS厂商把握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指导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和业务调整。

此外,还可以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产业分析报告、帮助制定产业政策,以及其他咨询服务。

我国大部分用户单位对空间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缺乏了解,不知道自己的真正需求是什么;项目立项比较盲目,“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屡见不鲜;缺少“最佳实践”之类的参考系统和建设经验。

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单位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GIS开发商也容易存在投机心理。

由于没有第三方的工程监理机构作为纽带,用户与厂商的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GIS工程监理体系。

(3)应用不深入、利用率低。

在国内,大多GIS应用集中在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环境等明显带有空间特征的领域。

在财政、税务、金融、工商等这类领域,应用还很少。

在解决当前政府面临的许多难题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地理空间信息的作用。

例如,城市化过程中的资源支持问题,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市政设施资源等。

目前许多政府GIS还停留在地理可视化、空间查询、简单空间分析等层面,专业分析功能通常比较欠缺,无法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这是由于GIS平台本身的空间分析功能还比较弱,与专业数学模型缺乏结合。

只能告诉用户“哪里有什么、什么东西在哪里”等浅层次的现象,无法说明“为什么会这样、以后会怎么样、如何利用GIS进行优化等”。

因此,要提高政府GIS的模型集成能力,方便用户在政府GIS中定制或输入专业数学模型。

同时,还要对GIS应用进行创新,更好地服务于电子政务。

由于缺乏数据,数据陈旧,许多政府GIS闲置率很高。

有的系统甚至就是试运行时候热闹一阵子或领导视察时候供参观一下,之后就无人问津了。

即便是有数据,但如果质量差,“垃圾进、垃圾出”,处理结果不可信,同样是白费。

要不断采集、获取地理空间数据,并做好整理、入库工作。

要建立一套持久是数据维护、更新机制,保持数据新鲜度。

要协调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地理空间数据政策。

(4)在人才储备、界面设计、领导意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国内GIS存在专业设置较为单一,主要是培养技术和应用人才,缺乏针对不同目标和社会需求的GIS人才培养方式。

与国外GIS教育相比,国内跨学科GIS教育和GIS辅修教育较少,导致跨学科GIS人才匮乏。

要使空间信息技术在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很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培养一批既懂电子政务、又懂空间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例如,开展公共管理专业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交叉培养,建议在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开设电子政务课程或开设政府地理信息系统方向,在公共管理专业开设“空间信息技术及应用”之类的课程,。

目前,GIS用户界面复杂、术语多,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等非专业人员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GIS使用往往局限于特定部门,信息开放度不够,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不到位。

为此,一定要简化GIS的使用。

GIS用户界面应做得“傻瓜化”,操作手册语句要通俗化。

要开发各种简便的无线终端设备,实现地理空间信息“落地”。

此外,领导缺乏“空间意识”,重视程度不够。

不少领导长期接触的是公文等非空间信息,没有地学知识背景,习惯于模糊思维(如“大概在什么地方”等)。

他们没有认识到许多经济、社会现象都与地理因素(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有关,没有意识到“空间思维”能够发现和认识很多问题。

因此,要在公务员中宣传、普及空间信息技术知识,让他们知道空间信息技术可以应用到哪些方面。

要让领导,特别是地方领导,认识到通过GIS能够精确把握本地区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情况。

这可以通过讲故事的方式让领导树立“空间意识”,讲国内外其他地方GIS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成功案例。

实际上,GIS在区域规划、招商引资、城市减灾、市政管理等方面都已经有成功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信息技术在政府部门应用的不断深入,电子政务正在不断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对地理空间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广、越来越深,地理空间信息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在这个过程中,地理空间信息产业界一定要适应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求,逐渐弥补自身的一些不足,利用地理空间信息为政府各项工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和普通老百姓服务。

快给分吧

10月14日河池日报内容

河池市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连柳州,南界南宁,西接百色市,北邻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2015年12月,何辛幸任中共河池市委书记。

《河池日报》系中共河池市委机关报,河池日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之喉舌,民之心声”的办报宗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三贴近”原则,突出报道河池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和消息,全方位报道国内外最新信息,尽职尽责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河池服务。

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学术形象的丑恶现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篡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

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进去。

一稿多投、一稿多发是报刊界常见的一种现象,广被人们诟病,甚至被指责为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甚至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颁布)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011年9月2日,《潮州日报》(郭光豹)《“抄袭”和“一稿双投”》:“抄袭”和“一稿双投”,对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初学作者来说,简直是两道不可悖逆的“天条”,谁敢触犯,必定灾难临头。

从律师的辩护词中看到,“抄袭”一词,还可引申出“剽窃”、“照搬”、“拿来”、“套用”、“引用”、“借用”、“转换”、“模仿”,“撞车”等等诸多程度不同的词儿来。

我坚定不移地维护作者权益,鄙视“文抄公”,特别是对那些被冠上“著名”衔头的人,还要去做不齿于人的“笔墨梁上君子”,实在难以理解。

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再次涉嫌一稿双投“丑闻”。

或许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有一稿双投的嗜好。

举证如下:2016年10月12日,《中国青年报》(熊丙奇)《高考大纲调整要让考生早知道》:10月8日,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关于2017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修订内容的通知》。

根据这份《通知》,九门学科中除了英语、政治考试内容不变外,其他七门学科的考试内容都有所调整。

几乎每年,教育考试部门都会对考试大纲进行修订。

但是,不管是调整录取政策,还是调整考试内容,都需要坚持“三年早知道”的原则。

哪怕再小的修订,都会引起考生和家长的关注,甚至因此产生焦虑。

为保证教育政策的连续性,减少教育政策变动对考生和考生家庭的影响,我国在出台重大教育政策时,都坚持“三年早知道”的原则。

比如,减少高考加分,是2011年年底公布,2014年执行;上海和浙江在2014年宣布新高考方案,在2017年实施。

这是对受教育者权利的尊重,因为任何政策的调整、变化,都会带来一定的利益调整,这需要考生和家长提前做准备。

但是,有些调整显得有些匆忙。

比如,有的地方高考使用全国统一卷,在高三才宣布,使用考题不同,必然影响学生应考。

有的地方前一年取消英语听力考试,第二年又恢复考听力。

取消听力考试是考虑到农村学校英语教学情况,恢复听力考试是倡导培养英语应用能力,听上去都很有道理,但频繁变动让学校和学生都感到仓促。

高考影响千家万户,再“微小”的调整也会影响考生。

而且,高考改革的核心不在于调整考试内容,而在于改革升学评价制度。

如果评价制度不变,只调整考试内容,对于学生来说不过是复习内容的调整,学习这些内容是为了考高分,而不是提高自己的素质。

高考的考试大纲当然可以调整,但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之后,再进行调整,而一旦确定之后,应该给学校、老师充分的准备期,同时,一旦调整之后,需保持较长时间的稳定。

调整过度频繁,除了让学生和家长产生焦虑感,还折射出教育政策的不成熟。

年10月14日,《河池日报》(熊丙奇)2016年10月14日,《河池日报》(熊丙奇)《高考大纲调整要让考生早知道》:10月8日,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关于2017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修订内容的通知》。

根据这份《通知》,九门学科中除了英语、政治考试内容不变外,其他七门学科的考试内容都有所调整。

几乎每年,教育考试部门都会对考试大纲进行修订。

但是,不管是调整录取政策,还是调整考试内容,都需要坚持“三年早知道”的原则。

哪怕再小的修订,都会引起考生和家长的关注,甚至因此产生焦虑。

为保证教育政策的连续性,减少教育政策变动对考生和考生家庭的影响,我国在出台重大教育政策时,都坚持“三年早知道”的原则。

比如,减少高考加分,是2011年年底公布,2014年执行;上海和浙江在2014年宣布新高考方案,在2017年实施。

这是对受教育者权利的尊重,因为任何政策的调整、变化,都会带来一定的利益调整,这需要考生和家长提前做准备。

但是,有些调整显得有些匆忙。

比如,有的地方高考使用全国统一卷,在高三才宣布,使用考题不同,必然影响学生应考。

有的地方前一年取消英语听力考试,第二年又恢复考听力。

取消听力考试是考虑到农村学校英语教学情况,恢复听力考试是倡导培养英语应用能力,听上去都很有道理,但频繁变动让学校和学生都感到仓促。

高考影响千家万户,再“微小”的调整也会影响考生。

而且,高考改革的核心不在于调整考试内容,而在于改革升学评价制度。

如果评价制度不变,只调整考试内容,对于学生来说不过是复习内容的调整,学习这些内容是为了考高分,而不是提高自己的素质。

高考的考试大纲当然可以调整,但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之后,再进行调整,而一旦确定之后,应该给学校、老师充分的准备期。

同时,一旦调整之后,需保持较长时间的稳定。

调整过度频繁,除了让学生和家长产生焦虑感,还折射出教育政策的不成熟。

【没有注明原载《中国青年报》】读完以上文字,给读者的初步印象是:《河池日报》涉嫌抄袭《中国青年报》。

2011年11月2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 桂杰 实习生 艾瑞红)《熊丙奇:发出批评之声是学者应有义务》:经常关注熊丙奇博客的人也许会有一个很明显的感受,那就是他的博客内容主要是对当前教育制度的批评。

对教育体制的过多批评,也一度引起有关部门的不满,甚至曾经把他列为不受欢迎的人。

2013年10月14日,新浪网“反补课英雄肖兵的博客”《“高考改革”伪概念终令杨东平、熊丙奇敢谣言教育部》:对“熊丙奇、杨东平式教育扯淡”我再忍让就真对不起自己和可爱的中国、中国人民了……2016年1月9日,百度贴吧梁宏达吧网友“没希望啊没希望”发帖:“即便是专攻某一领域内评论的一些所谓的学者,比如熊丙奇就专攻教育领域,也因为他凡是教育领域出现什么热点就随着进行评论,思考的时间能有多长

能有深度吗

而且也是涉及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请问他对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懂的很深很精吗

还是那句话,他也只有一个脑袋,哪能对教育领域的众多方面都能考虑的面面俱到且有深度

虽然他的博文一篇篇的出,有的还上与他有勾扯的报纸,但都是没什么深度的忽悠,况且他有为既得利益子弟说话而忽悠一般民众的目的性

”我国古代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李聃)《道德经》三十五章:“上士闻道,勤而行之;中士闻道,若存若亡;下士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为道”。

请问: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是上士、中士、下士

2010年12月7日,腾讯评论《熊丙奇:复旦大学为何想着要占领媒体》:司马光在《资治通鉴》里分析智伯无德而亡时写道:“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

”我不禁要问:熊丙奇是什么人

圣人

愚人

君子

小人

熊丙奇可以自己选一个。

你敢说你是“圣人”吗

就算“愚人”吧。

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给社会的印象是,心里没有守舍的,嘴上没有把门的,想说、爱说、敢说、胡说。

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的外在表现是“三大”(头大、脸大、嘴大)。

头大,多么大的高帽都敢戴:“教授”“教育学者”“教育专家”“教育问题专家”“高考志愿填报和职业规划专家”“教育大咖”等等。

脸大,什么场合都敢露面,连续三年每年一次与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白岩松“连线”,居然还到全国各地搞所谓的“公益讲座”,为第一高考网“驱鱼”“驱雀”。

嘴大,四两的鸭子半斤的嘴。

什么大话都敢说,甚至于公开否定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宏观发展战略部署,扬言废除985、211工程,企图另搞一套。

蚍蜉撼树,螳臂挡车,不自量力。

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提供给媒体的文章有时主题不明确,概念不确切,事实不准确,观点不正确。

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的言论或许经不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

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或许是难得的反面演员,应充分发挥其“警示”“警醒”“警告”作用。

对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发表在媒体上的奇谈怪论,可以商榷、质疑、驳斥甚至批判。

努力肃清流毒。

对发表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胡言乱语奇谈怪论的媒体,应当严肃批评。

,主流媒体发表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的不当言论或许得不偿失。

全国主流媒体应当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媒体从业人员发表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的言论应当审慎,以免损害媒体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学术形象的丑恶现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篡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

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进去。

一稿多投、一稿多发是报刊界常见的一种现象,广被人们诟病,甚至被指责为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甚至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颁布)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011年9月2日,《潮州日报》(郭光豹)《“抄袭”和“一稿双投”》:“抄袭”和“一稿双投”,对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初学作者来说,简直是两道不可悖逆的“天条”,谁敢触犯,必定灾难临头。

从律师的辩护词中看到,“抄袭”一词,还可引申出“剽窃”、“照搬”、“拿来”、“套用”、“引用”、“借用”、“转换”、“模仿”,“撞车”等等诸多程度不同的词儿来。

我坚定不移地维护作者权益,鄙视“文抄公”,特别是对那些被冠上“著名”衔头的人,还要去做不齿于人的“笔墨梁上君子”,实在难以理解。

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再次涉嫌一稿双投“丑闻”。

或许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有一稿双投的嗜好。

举证如下:2016年10月12日,《中国青年报》(熊丙奇)《高考大纲调整要让考生早知道》:10月8日,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关于2017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修订内容的通知》。

根据这份《通知》,九门学科中除了英语、政治考试内容不变外,其他七门学科的考试内容都有所调整。

几乎每年,教育考试部门都会对考试大纲进行修订。

但是,不管是调整录取政策,还是调整考试内容,都需要坚持“三年早知道”的原则。

哪怕再小的修订,都会引起考生和家长的关注,甚至因此产生焦虑。

为保证教育政策的连续性,减少教育政策变动对考生和考生家庭的影响,我国在出台重大教育政策时,都坚持“三年早知道”的原则。

比如,减少高考加分,是2011年年底公布,2014年执行;上海和浙江在2014年宣布新高考方案,在2017年实施。

这是对受教育者权利的尊重,因为任何政策的调整、变化,都会带来一定的利益调整,这需要考生和家长提前做准备。

但是,有些调整显得有些匆忙。

比如,有的地方高考使用全国统一卷,在高三才宣布,使用考题不同,必然影响学生应考。

有的地方前一年取消英语听力考试,第二年又恢复考听力。

取消听力考试是考虑到农村学校英语教学情况,恢复听力考试是倡导培养英语应用能力,听上去都很有道理,但频繁变动让学校和学生都感到仓促。

高考影响千家万户,再“微小”的调整也会影响考生。

而且,高考改革的核心不在于调整考试内容,而在于改革升学评价制度。

如果评价制度不变,只调整考试内容,对于学生来说不过是复习内容的调整,学习这些内容是为了考高分,而不是提高自己的素质。

高考的考试大纲当然可以调整,但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之后,再进行调整,而一旦确定之后,应该给学校、老师充分的准备期,同时,一旦调整之后,需保持较长时间的稳定。

调整过度频繁,除了让学生和家长产生焦虑感,还折射出教育政策的不成熟。

年10月14日,《河池日报》(熊丙奇)2016年10月14日,《河池日报》(熊丙奇)《高考大纲调整要让考生早知道》:10月8日,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关于2017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修订内容的通知》。

根据这份《通知》,九门学科中除了英语、政治考试内容不变外,其他七门学科的考试内容都有所调整。

几乎每年,教育考试部门都会对考试大纲进行修订。

但是,不管是调整录取政策,还是调整考试内容,都需要坚持“三年早知道”的原则。

哪怕再小的修订,都会引起考生和家长的关注,甚至因此产生焦虑。

为保证教育政策的连续性,减少教育政策变动对考生和考生家庭的影响,我国在出台重大教育政策时,都坚持“三年早知道”的原则。

比如,减少高考加分,是2011年年底公布,2014年执行;上海和浙江在2014年宣布新高考方案,在2017年实施。

这是对受教育者权利的尊重,因为任何政策的调整、变化,都会带来一定的利益调整,这需要考生和家长提前做准备。

但是,有些调整显得有些匆忙。

比如,有的地方高考使用全国统一卷,在高三才宣布,使用考题不同,必然影响学生应考。

有的地方前一年取消英语听力考试,第二年又恢复考听力。

取消听力考试是考虑到农村学校英语教学情况,恢复听力考试是倡导培养英语应用能力,听上去都很有道理,但频繁变动让学校和学生都感到仓促。

高考影响千家万户,再“微小”的调整也会影响考生。

而且,高考改革的核心不在于调整考试内容,而在于改革升学评价制度。

如果评价制度不变,只调整考试内容,对于学生来说不过是复习内容的调整,学习这些内容是为了考高分,而不是提高自己的素质。

高考的考试大纲当然可以调整,但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之后,再进行调整,而一旦确定之后,应该给学校、老师充分的准备期。

同时,一旦调整之后,需保持较长时间的稳定。

调整过度频繁,除了让学生和家长产生焦虑感,还折射出教育政策的不成熟。

【没有注明原载《中国青年报》】读完以上文字,给读者的初步印象是:《河池日报》涉嫌抄袭《中国青年报》。

2011年11月2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 桂杰 实习生 艾瑞红)《熊丙奇:发出批评之声是学者应有义务》:经常关注熊丙奇博客的人也许会有一个很明显的感受,那就是他的博客内容主要是对当前教育制度的批评。

对教育体制的过多批评,也一度引起有关部门的不满,甚至曾经把他列为不受欢迎的人。

2013年10月14日,新浪网“反补课英雄肖兵的博客”《“高考改革”伪概念终令杨东平、熊丙奇敢谣言教育部》:对“熊丙奇、杨东平式教育扯淡”我再忍让就真对不起自己和可爱的中国、中国人民了……2016年1月9日,百度贴吧梁宏达吧网友“没希望啊没希望”发帖:“即便是专攻某一领域内评论的一些所谓的学者,比如熊丙奇就专攻教育领域,也因为他凡是教育领域出现什么热点就随着进行评论,思考的时间能有多长

能有深度吗

而且也是涉及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请问他对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懂的很深很精吗

还是那句话,他也只有一个脑袋,哪能对教育领域的众多方面都能考虑的面面俱到且有深度

虽然他的博文一篇篇的出,有的还上与他有勾扯的报纸,但都是没什么深度的忽悠,况且他有为既得利益子弟说话而忽悠一般民众的目的性

”我国古代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李聃)《道德经》三十五章:“上士闻道,勤而行之;中士闻道,若存若亡;下士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为道”。

请问: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是上士、中士、下士

2010年12月7日,腾讯评论《熊丙奇:复旦大学为何想着要占领媒体》:司马光在《资治通鉴》里分析智伯无德而亡时写道:“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

”我不禁要问:熊丙奇是什么人

圣人

愚人

君子

小人

熊丙奇可以自己选一个。

你敢说你是“圣人”吗

就算“愚人”吧。

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给社会的印象是,心里没有守舍的,嘴上没有把门的,想说、爱说、敢说、胡说。

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的外在表现是“三大”(头大、脸大、嘴大)。

头大,多么大的高帽都敢戴:“教授”“教育学者”“教育专家”“教育问题专家”“高考志愿填报和职业规划专家”“教育大咖”等等。

脸大,什么场合都敢露面,连续三年每年一次与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白岩松“连线”,居然还到全国各地搞所谓的“公益讲座”,为第一高考网“驱鱼”“驱雀”。

嘴大,四两的鸭子半斤的嘴。

什么大话都敢说,甚至于公开否定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宏观发展战略部署,扬言废除985、211工程,企图另搞一套。

蚍蜉撼树,螳臂挡车,不自量力。

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提供给媒体的文章有时主题不明确,概念不确切,事实不准确,观点不正确。

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的言论或许经不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

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或许是难得的反面演员,应充分发挥其“警示”“警醒”“警告”作用。

对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发表在媒体上的奇谈怪论,可以商榷、质疑、驳斥甚至批判。

努力肃清流毒。

对发表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胡言乱语奇谈怪论的媒体,应当严肃批评。

,主流媒体发表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的不当言论或许得不偿失。

全国主流媒体应当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媒体从业人员发表上海自由撰稿人熊丙奇的言论应当审慎,以免损害媒体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中国社会转型给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哪些要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