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层党支部换届参选自荐报名表要怎么填写
如实填写 就行了党章规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3]9号文件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根据这些规定,凡任期届满的支部都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换届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党支部作出换届选举决定 1、党支部任期届满,应及时召开支部委员会,作出换届选举决定。
会议内容:(1)回顾总结本届委员会的工作,对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对下届委员会的建议等;(2)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方法和选举办法;(3)改选时间安排。
2、党支部书面呈报请示。
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应征得局党委的同意。
支部委员会召开以后,党支部要将上届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时间;本次换届选举的理由;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及主要议 程;选举时间大致安排;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的名额;酝酿候选人的方法及选举办法书面向局党委报告。
例:关于×××党支部换届选举的请示中共通州市农林局委员会:我支部委员会是××年×月选举产生的,根据党章规定已任期届满。
现决定×月召开党员大会。
这次党员大会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
我支部现有党员×名,支部委员会拟由×人组成,其中书记、副书记各1人,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人。
拟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党支部委员会××年×月×日二、局党委审查并下发批复局党委审查党支部换届理由是否充分;时间安排是否得当;委员和正副书记名额是否合理;选举办法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通过后下发批复,同意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并指导党支部做好相关工作。
三、党支部做好换届选举准备工作1、党支部写好工作报告,报告要对本届任期内的工作进行总结,既要讲成绩,也要讲不足,同时对下届支部班子提出建议等。
2、党支部做好选举前党员教育工作。
局党委批示以后,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长会议,传达支部委员会会议精神和局党委批示意见,对党员进行民主集中制、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
同时,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讨论,根据下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构成原则及委员候选人条件,酝酿提名候选人。
党支部要及时收集讨论情况。
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如果对候选人意见不集中,再返小组讨论,达到多数人同意为止)。
3、党支部向局党委呈报报告。
党支部要将初步人选向局党委汇报。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下届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预备名单应多于应选名额的20%。
(2)选举大会的具体日期。
4、局党委审查同意后作出批复。
例:关于×××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酝酿情况的报告中共通州市农林局委员会:根据局党委关于我党支部换届选举的批示,我们作了认真研究,并召开了党小组会议,对推荐新的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作了具体部署。
在各党小组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比例,最后确定×××……等×名同志为新的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
定于×月×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新的一届支部委员会。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党支部委员会××年×月×日四、党支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大会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内容有:1、报告工作。
由本届支部书记向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应包括党费收交内容),然后组织党员认真讨论,听取党员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或质疑,应作出负责的说明和解答。
2、举手通过支部工作报告决议。
3、正式选举。
(1)宣布参加选举的人数、应选举的人数和候选人名单。
具体应说明本支部有多少正式党员,多少预备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多少,到会参加选举的有多少党员。
(2)推选并通过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名单。
(3)进行无计名投票。
(4)清点选票并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5)计票。
(6)宣布选举结果。
4、选举结束。
新当选的委员召开第一次委员会,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委员主持,提出书记、副书记人选名单,在新一届第一次委员会上,采用举手表决的方法选出书记、副书记,并确定委员分工。
5、选举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1)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4/5,会议才有效。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经局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a、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b、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c、虽未受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服刑的;d、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e、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2)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3)投票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时,选举才有效;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4)选票中赞成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应先予以清理。
(5)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方能当选,等于或少于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半数人数,则不能当选。
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最后几名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后,其缺额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五、报批阶段1、新一届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将选举结果书面呈报局党委批准。
例:关于×××党支部选举结果的报告中共通州市农林局委员会:我支部于×月×日召开了党员大会,应到会党员×名,实到会党员×名,其中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名。
根据党章规定,经到会党员充分酝酿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等×名同志为新的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
×月×日,新当选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召开了第一次委员会,选举×××同志为支部书记,×××同志为支部副书记,并分工×××同志担任组织委员,×××同志担任宣传委员,×××同志担任纪检委员(名单和得票数附后),请批复。
×××党支部委员会××年×月×日2、局党委集体讨论后下发批复,并将批复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3、党支部应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新一届支部委员会组成情况,并将有关改选资料整理存档。
六、两点说明1、党员人数少的党支部,可以不提候选人,在全体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
2、《关于×××党支部换届选举的请示》、《关于×××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酝酿情况的报告》、《关于×××党支部选举结果的报告》的写法,如果采用先进行差额预选,再进行正式选举的方法,三次上报的写法应稍作变动。
怎么写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群众代表推荐会会议纪要
秀塘村确定 一、确定 确定会议 时 间:201*年07月01日 地 点:秀塘村党员电教室 会议内容:讨论确定张庆荣等4位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主 持 人:吴文军 出席人员:邢应飞、、杨洲、、李德俊、 记 录 人: 内容记录: 1、由辅导员、支部书记吴文军介绍入党申请人张庆荣等4位同志的主要表现情况。
2、与会同志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经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讨论,同意确定张庆荣、、、王宇娇(女)等4位同志为入党总支委员会积极分子。
二、征求群众意见 征求群众意见会议 时 间:201*年09月27日 地 点:秀塘村党员电教室 会议内容:张庆荣、、、王宇娇(女)同志入党问题群众座谈会 主 持 人:吴文军 参加人员: 党员:邢应飞、 群众:、饶继茶、等16位群众代表 记 录 人:王学忠 内容记录: 1、张庆荣、、、王宇娇(女)同志的入党问题 张庆荣:本人愿意成为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思想上进、作风优良,能带动群众抓好各项产业发展,能团结身边的同志,本人愿意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 徐健:本人愿意成为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思想上进、作风优良,能带动群众抓好各项产业发展,能团结身边的同志,本人愿意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 张天翔:作为一名村官,还是村上支书的参谋助手,应积极团结两委班子,做好支书交办的各项工作,工作态度端正,思想上进,愿意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 王宇娇:本人是一名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刻苦,(www.)努力上进,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成为一名优秀的中国共产党是我的梦想,愿意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
主持人归纳座谈会意见:刚才大家都发了言、表了态,多数同志认为张庆荣、徐健、张天翔、王宇娇(女)4位同志表现较好,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可以发展其为中国共产党。
三、确定发展对象会议记录 确定发展对象会议 时 间:201*年10月03日 地 点:秀塘村党员电教室 会议内容:讨论确定张庆荣等4位同志为党员发展对象 主 持 人:吴文军 出席人员:邢应飞、王学忠、杨洲、王玉芝、李德俊、王有国、李雪娇、鲁仙谷、饶继茶、杨忠海、王永光、张世明、黄勇、向有文、梁**、李廷军、叶建国、宝春光、白向渊、鲁增荣、谢凤荣、杨廷学等同志 记 录 人:王学忠 内容记录: 1、讨论确定张庆荣、徐健、张天翔、王宇娇(女)同志为发展对象 (1)①培养联系人张庆荣,王有国、王学忠为介绍人,申请人张庆荣的主要表现情况。
本人愿意成为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思想上进、作风优良,能带动群众抓好各项产业发展,能团结身边的同志,本人愿意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②培养联系人徐健,沈正华、袁世兵为介绍人,申请人徐健的主要表现情况。
本人愿意成为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思想上进、作风优良,能带动群众抓好各项产业发展,能团结身边的同志,本人愿意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③培养联系人叶红波,杨洲、董正清为介绍人,申请人叶红波的主要表现情况。
作为一名村官,还是村上支书的参谋助手,应积极团结两委班子,做好支书交办的各项工作,工作态度端正,思想上进,愿意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④ 培养联系人王宇娇,吴文军、王学忠为介绍人,申请人王宇娇的主要表现情况。
本人是一名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努力上进,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成为一名优秀的中国共产党是我的梦想,愿意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
(2)与会同志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记录: 经支部讨论,同意确定张庆荣、徐健、张天翔、王宇娇(女)同志为党员发展对象。
中国共产党秀塘村总支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没有经过村民代表推荐,及表决,就几个村两委成员说了算,这样合法吗
由于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因此,村举委员会的合法产生对村民委员会举显得异常重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