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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主持词

时间:2019-10-03 12:33

保险公司酒会营销员主持词

登记过的宗教活动场于团体所有,属于公共财物,任何个人都侵占。

民间信仰点属于个人集体所有。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宗教作用的论文

摘 要: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是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

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

强调宗教的公共性,就是强调宗教团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

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

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存在的差异,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引起的。

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

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

  关键词:宗教公共性;中国传统宗教;当代中国宗教   Abstract:Religion is not hollow but substantial,as an organization to link social members.In this sense,no religion is private or individual.The publicity of religion is emphasized here to draw religious groups' notice to public affairs in society.Nowadays there is a tendency of development to emphasize the publicity of religion,theology and philosophy in the Western world of social ideology.However,in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s and environments of existence,Chinese and Western scholars differ in understanding of publicity.For history and status quo,China will not tend to take the road of integrating state with a “public” religion.And for the 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church,the best policy is mutually adapting,sharing woe and weal and harmoniously getting along.   Key Words:publicity of religion;traditional Chinese church;contemporary Chinese church      当前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非常热烈。

笔者认为,诸如此论的名称皆是处于不同语境下的思想者为了强调某个具体对象(宗教、哲学、神学)之某种性质(公共性)所使用的术语。

这些术语在特定语境下有其具体的内涵及意义,不能到处套用,而应分析其适用性和限度。

     一、公共性与宗教的公共性      对“公共性”和“宗教的公共性”进行反思,首先使笔者联想起古希腊哲学家的一个故事。

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和犬儒派哲学家第欧根尼在一起讨论哲学。

柏拉图鼓吹他的“型相论”(理念论),并使用了“桌子性”(tablehood)和“杯子性”(cuphood)这样的名词。

第欧根尼说:“柏拉图,我可以看到桌子和杯子,但我看不到你的桌子性和杯子性。

”柏拉图则说:“那是因为你有一双看得见可见的桌子和杯子的眼睛,却没有可以用来识别桌子和杯子的本质的理智。

”[1]在这个问题上,柏拉图肯定事物性质的实在,并进而认定事物的性质有独立存在的地位;而第欧根尼否定事物性质的独立自存。

我们可以评价说,柏拉图的睿智穿透了事物的表面,达到了对事物性质的一般性认识,但他将事物的性质视为独立自存则是错误的;而第欧根尼认为事物的性质不可能有像实体那样的独立存在,这是对的,但他要是认为人的认识只能停留在感性经验层面,无法对事物的性质达到一般性的认识,那么这是错的。

  现今学界对“公共性”这个概念的解释相对明晰,而在理解“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时若不联系这些名称的具体所指,就会使人感到不知所云。

因为,这世上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完全不具有任何公共性?又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不能在特殊意义上给自己冠上公共之名,或称自己为公共的呢?重要的不是一般地判断宗教、哲学或神学有无公共性,而在于联系具体对象,判断它在什么范围内、什么意义上具有公共性。

  我们在英文辞典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解释:publicity是形容词public的名词形式。

Public的释义有两大类,第一大类:(1) 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2) 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3) 从事公共事务、群众娱乐活动、社会服务的。

第二大类:(1) 向大众公开的;(2) 众所周知的。

[2]我们要注意的是,publicity虽然是一个名词,但它的所指仍旧是事物、对象的某种性质,而不是某种事物和对象。

  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

就此而言,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像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的分离等原则的确立使得宗教团体变得私人化或个人化,乃至于使人们生出这样的幻像——可以有完全私人的宗教或者完全私人的神学。

然而,我们只要仔细想一想就会明白,所谓宗教、哲学、神学的私人化(个人化)只是表示其公共性的削弱,或公共程度的压缩,而非完全丧失。

  一般说来,使用公共性字眼的学者想要倡导扩大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但正因为公共性的概念太一般了,乃至于我们必须将它与具体的对象联系起来,方能判断这样的倡导有何意义,而在这里,在何种领域中扩大公共性就成为最关键的问题。

在不同场景下一般性地倡导宗教公共性的扩大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危险的。

  默茨(Johann Baptist Metz)强调基督教及其教会具有的公共性,教会(ecclesia)的本义就是一个开放的集合(open assembly),原本就含有“公共”的意思。

启蒙时期以前,基督教的社会功能与西欧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

基督教的公共性达到极致,而人民的公共生活受到教会的统治和支配,在教会建制(church institution)中私化(privatised)了。

默茨在分析基督教传统的私化时把启蒙时期的教会与国家和社会的分开视为基督教目前所处困境的根源。

他说:“区别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是有价值的,但似乎并不能弥补基督教所丧失的公共地位与角色。

”[3 ]   新教神学家弗勒斯德尔(Duncan B.Forrester)探讨建立一门公共神学的可能性。

他说:“公共神学是一门讨论有关神的神学,它具有指向公共可共享之真理,并参与公共讨论及见证那真理对世上所发生的事之正当性及关怀今日人民与社会所面对的严峻问题。

它从所受托的传统提供坚定的信念、挑战和见解,而非寻求共同的表述或重述每人的说法。

”[4]这样的呼吁有其特殊用意,其主旨无非是要神学更多地关注公共事务,参与社会的改革与建设。

  在我看来,这些倡导呼吁公共性的学者们用来解释公共性的那些概念更加值得注意。

例如,潘兰特(Raymond Plant)力陈神学本身的公共性,并指出明了神学公共性的关键在于对一般与个别之关系的理解。

他说:“一般与个别的张力位于政治神学的核心。

神学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学科,试图寻求达到某些一般的关于神在这个世界上的性质和行为的真理。

而另一方面,政治的社团,他们的信仰和价值是非常专门的和个别的。

神的本性(至少在古典有神论中)可以被认为是无时间的,无变化的,而政治总是涉及具体的社团在特定的时间和在特定的地点的生活方式。

”[5]17他又说:“神学……怎么能够和政治领域相关联呢?政治完全是在一个充满差异的领域中形成的,在其中,不同国家、种族、性别、群体的成员有着不同的、相互之间并不和谐的利益和目标,而这些利益和目标又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下得到不同的解释和拥有不同先后秩序。

”[5]18这种意思在莫尔特曼那里说得更清楚。

他说:“基督教神学的主题就使它成为一种公共的神学。

它涉及社会的公共事务。

它在对基督的期盼的光明中思考什么是神的王国的普遍关怀。

”“公共神学不得不与神学的公共相关性发生关系,这种相关性处于基督徒身份的核心处,它关心的是神国莅临在人类历史的公共世界中。

”“没有公众的关联性就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反过来说,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就没有公众的关联性。

”[6]可见,强调神学的公共性就是强调神学主题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就是宗教信仰的公共关联性。

  总而言之,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

它是对传统宗教、哲学、神学的一种挑战,是在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全球化以及人类文化多样化和生活世界科技化的处境中建构或重建宗教、哲学、神学的尝试。

二、中国传统宗教的公共性   西方学术界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对中国学术界有影响。

根据我个人的观察,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是有一些差异,但并不大,而且这些差异的产生并非语词本身引起的混乱,而是由中外学者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所引起的。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中西差距之缩小,这些理解上的差异将会削弱,不会阻碍中外学者的相互理解。

  在现代汉语中,“公共性”一词译自英语publicity。

我们知道,现代汉语与古代汉语在词法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喜用双字词,少用单字词。

与现代汉语词“公共”最接近的古汉语词是“公”。

它作为形容词时的现代释义主要有:(1) 公正;(2) 公有(共有);(3) 公开。

[7]   中国先秦时代的“公”,有三层含义,一是公家、朝廷、官府;二是共同;三是公平、公正。

第一层含义是最主要的,而且具有深刻的宗教内涵。

那些具有公共身份的国君、贵族就是当然的宗教领袖,是宗教祭仪的主持者。

国家、政治、社会、个人、道德、宇宙、自然、宗教、鬼神大都统一在这个“公共”领域(政治统治领域)。

  中国古人对宗教的理解也体现出“公”的意思。

“宗”指宗族、宗亲、宗庙等;“教”指学说、伦理、规章、教化、教导之意。

“礼”亦与今日“宗教”之内涵重合,既有伦理制度、教义思想,亦包括宗教仪式及祭典。

“神道设教”更是反映了统治阶级或社会圣贤对宗教公共性的关注。

“天”具有先验的公共性与至上性。

“天帝”、“天命”、“天意”是中国社会秩序和精神信仰的基础。

它以宇宙观形式,成为古代社会秩序合法性证明的基本方法。

正所谓“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

”“天”是“公”的起源。

“天”是至善、至公、至大。

“公”作为公平的准则而演变为公共、公益、公道、公正。

天命就是大公无私的意义呈现。

  这样一种“公”的模式,既是政治思维方式,又是社会行为规范;既是宇宙秩序,又是道德精神;既是王权专制,又是宗教崇拜。

在这样一种模式的制约下,宗教被纳入公共政治的领域,直接成为统治架构中的组成部分。

宗教是一种权力或资源,非私人所能完全拥有。

相对于“公”的宗教,那些非官方的、非正式的、不合法的事情,比如祭拜私鬼、私建庙宇、私自入道、私自度僧等等,被列为公共性的对立面,称之为“私”。

公、私的区别,在宗教是正统与异端,在政治上是合法与非法,在道德上则是公正与偏狭。

[8]   中国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使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且也使中国语言发生了巨大变化。

中国古代汉语中的“公”的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用于不同的对象,则派生出多项语义,例如公安、公案、公报、公布、公差、公产、公道、公德、公断、公法、公房、公费、公愤、公告、公海、公函、公家、公开、公款、公理、公立、公例、公粮、公路、公墓、公判、公平、公仆、公然、公审、公事、公诉、公堂、公文、公务、公物、公休、公议、公益、公用、公寓、公园、公约、公债、公正、公职,等等。

“公”几乎可以添加于任何“在者”,而无论其是实体,还是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

上述辨析表明:西方的“公共”概念和中国古代“公”的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对称,但经过长期的交流和发展,现代汉语有足够的表达手段转述publicity的各种含义,不会造成太大的误解。

[9]相反,倒是这些语词的使用者若是不明了其所指对象的性质,加以滥用或乱用,那么倒是令人困惑的。

     三、当代中国宗教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就“公”的主要意义而言,中国的传统宗教并不缺乏公共性,但具体不同的宗教在不同时期的公共性有程度上的差异。

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公”字的涵义发生了变化,宗教的公共性的存在及其表达形式也已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这种变化简要地说来就是大一统的“公”(官)变成分层次的“公”,原先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弱化,公共空间逐步增大。

  新中国建国初期,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了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

正是这种单纯的行政制度安排及管理,依靠少数宗教工作干部,按政策使用行政方法对宗教进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

在此制度空间内,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宗教团体则在此前提下从事各种宗教活动。

这种管理方法,基本沿袭了中国历史上“公共宗教”模式,宗教及其活动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共性。

  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行政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宗教团体能够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公共事业。

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得到初步呈现。

宗教事务具有了公共、公开等性质,改变了原来把宗教作为“内部事务”来处理的行政方法及“宗教不对外”的行政习惯。

(注:《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国务院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曾经在《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指出:要把宗教工作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工作,变为进一步由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把这种管理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参见叶小文:《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国宗教》2002年第1期。

)这样的公共性成了宗教在中国社会合法存在的标志和必要条件。

  在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上,传统宗教的公共性转换为公共制度问题。

宗教的教化功能不再泛化,无所限制,并以社会团体的身份结束了传统公共宗教的发展模式。

政府、宗教团体、个人信仰之间的界限得到明确,进而政府与宗教团体各自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系界限得到明确,这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一个重大现象。

[10]在这样的宗教制度变迁中,私人信仰取得法律的保障,而宗教团体则消除政府组织的形式,成为社会团体。

  这样的社会化将是中国宗教的发展趋势。

中国宗教由此将具有越来越大的社会性和公益性。

这样的发展趋势相对于传统的公共性(政治性、官性)而言,是私化了,但相对于现代意义的公共性(社会性)而言,则是公共化了。

政府对宗教由控制转变为依法管理,而宗教团体则自治自理,非行政、非营利、非市场,以社会团体的身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在中国这样一个以无神论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国度里,任何一种宗教要想正常地发展,都必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与其他宗教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关系。

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

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这就需要宗教团体思考把自己的力量主要用于何处。

方立天教授指出中国宗教要走文化宗教之路。

他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发挥中国宗教文化内在的积极因素,这是社会对中国宗教的要求、时代对中国宗教的要求;同时,这也为中国宗教开辟了广阔的、健康的、良性的发展道路。

”[11]我相信,这条路将给中国宗教带来更多的公共性。

美国历届总统绰号

彼得改革的内容十分广泛,其具体改革措施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改革军事,加强国防,夺取出海口。

彼得一世的改革活动,主要是在北方战争期间(1700—1721)进行的,这就决定了彼得的许多改革措施是围绕着军事改革而展开的。

所以,马克思认为彼得的“全部事业都是以征服沿岸为转移” 。

为了击败堪称欧洲强国的瑞典,夺取出海口,早在北方战争前夕,彼得就着手改组军队。

1700年彼得下令废除射击军,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各阶层不分贵贱,服兵役一律平等。

彼得在位期间,先后征兵53次,约有284.000人被强征入伍。

为了提高军队干部的技术和指挥能力,彼得把大批贵族青年派往意、法、英、荷等国去学习军事,并以重金聘请外国人在俄国军队中担任要职。

1721年,在俄国著名将领中,有14名是外籍人 。

同时,在国内还开办了各种军事学校、技术学校和训练班,大力培养军事人才。

为了加强军队的组织性和战斗力,彼得一世亲自主持制订重要的军事条令和章程。

1716年颁布了著名的。

它总结了北方战争的经验,包含了队列和战术训练的基本原理,确定了军队的编制和组织原则。

1720—1722年,又陆续颁布了,对海上舰队的编制、战船的等级、海军官员相互之间的关系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

彼得在领导海军建设的同时,并注意对陆军的集中统一领导。

他根据北方战争的形势发展,几次调整统帅机构。

1720年,成立了以缅什科夫为院长的“陆军院”,加强对陆军的领导。

同时注重兴建各类兵工厂,生产新式火炮,修筑国防要塞和海军基地。

第二、改革和健全国家行政机构。

地方行政机构的改革,早就引起彼得一世的注意。

为了满足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愿望,彼得于1699年下令,在莫斯科成立市政院(不久改为市政厅)。

在其他城市建立地方自治署。

1720年在新都彼得堡建立了市政总局,在其他城市成立了市政局。

根据市政总局的规程,城市居民分为“正规”公民和“非正规”公民两大类。

为了巩固地方政权机构,1708年12月8日彼得下令,把全国分成8个省,1714年又增设3个省。

各省设总督1人,拥有行政和军事大权。

同时,各省还成立了参议会,其成员从地方贵族中选任。

1719年,在保留省的建制的同时,将全国划分为50个州,每个州都有一套完整的行政机构。

对于国家中央行政机构的改革,彼得一世予以特别的重视。

1711年2月22日,彼得下令建立参政院,取代原来的贵族杜马。

新建立的参政院由9名参政员组成。

参政院拥有很大权力,从国家到地方行政系统,从财政预算、贡赋征收到陆海军的编制,都属于参政院管辖范围。

参政院成立后,1718—1721年间又相继建立起11个院(分管陆军、海军、外交、税务、开支、矿务、手工业、商务、监察、领地、司法),以取代旧衙门机构。

每个院由10名重要成员组成。

重要问题不是由个人决定,而是采取投票的办法解决。

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完成,为了提高国家机构的工作效能,彼得一世政府于1722年1月24日,颁布了“官秩表”的法令。

官秩表把全部文武官员分成14个等级:在文职方面,从14等文官到1等文官;在武职方面,从准尉和炮长直至大将、元帅。

这是一种新的官员选拔制度,有利于刺激文武官员的上进心和积极性。

在此法令颁布之前,彼得一世还颁布了“一子继承法”,其目的除扩大国库收入外,还旨在保证文武官员的来源。

第三,实行宗教改革,加强皇权。

彼得一世不仅在军事、行政方面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而且不顾教会势力的反对,大胆地进行宗教改革。

1701年彼得一世政府下令将部分教会财产收归国有,主张由世俗官员来管理修道院的领地。

彼得一世不仅限制教会经济实力的膨胀,而且还限制教会的权力;把教会完全置于国家的管辖之下,使教会成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

1721年颁布了关于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废除了总主教的职衔。

政府根据管理世俗事务的委员会的形式,建立了管理教会的宗教委员会,以此取代总主教的权力。

这个宗教委员会后来改名为宗教事务管理总局,总局长一职,从非宗教人士中挑选。

宗教事务管理总局的局长及局内其他高级官员,象世俗官员一样,由沙皇政府任命。

于是,沙皇被称为东正教的“最高牧首”。

第四、改革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

为了改变俄国文化教育的落后面貌,彼得一世指定各级政府直接管理教育,建立各种类型的学校,全俄各县普遍建立小学,对贵族子弟实行强化教育,派遣留学生到西欧各国学习。

同时,彼得政府还通过各种途径,把西欧近代科学著作翻译介绍到俄国来。

第五、兴办近代工业,改变俄国经济落后面貌。

在改革期间,彼得一世非常注意扶植工场手工业的发展,“在国内发展矿业和创办有如外国通常开设的那些工厂企业”。

为此,彼得一世以引进西欧先进技术力量为指导,对全国地下资源、铁矿、铜矿、银矿和煤炭等进行勘察和开采。

在巩固和扩大原有的场矿企业,把国家创办的一些手工工场转让给私人经营的同时,政府又以提供劳力和贷款等优惠办法,奖励本国商人和外国企业主投资,建立起一批炼铁、炼钢、造船、兵工、采煤、制鞋、纺织、锯木等近代场矿企业,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奠定了基础。

彼得一世为保护和刺激年轻的民族工业的发展,制定了很高的进口税,同时规定凡开办工场的场主及其亲属均可免服兵役和免交人头税。

1721年,他又规定工场主有权向贵族领主购买农奴充当本场的劳动力,凡领主拥有的地下矿藏,加以隐瞒,迟迟不开采者,处以死刑,以此促使领主兴办场矿,向工商业资产阶级转化。

第六、扶植商业,发展贸易,提高商人政治地位。

彼得一世为了促进商业资本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敕令,并将“城镇居民分为3个行会,第一类是钱庄老板、豪商大贾、医生和大工场主;第二类是小手工业主和商贩;第三类是普通工人、粗活工和自由小市民”。

指令各城市建立起有利于商人和工场主的市政制度,规定从第一行会中选出市政长官,由商人管理工商业、税收和民事纠纷,借以提高商人和工场主的政治地位。

在经济上又授予商人有贸易特权。

彼得一世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他认为“对外贸易是俄国吸收西欧文化,发展国内生产力的一种极为有效的手段”。

为此,他鼓励商人组织公司,发展对外贸易。

在国内则实行严格的关税保护政策,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优势。

此外,政府还大力整治交通,兴建通商港口,开凿维什尼、沃罗察克运河,使伏尔加河与涅瓦河互相沟通,从而加强了国内市场联系,使俄国商业贸易迅速发展起来。

结果:对俄国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把俄国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时代。

马克思就认为“为结束俄国百年来的落后状况,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

俄国伟大诗人普希金更为形象地给以高度评价,说它“让俄罗斯腾空而起”。

中国的巫师和西方的巫师有哪些不一样

以下是我搜到的,楼楼请耐心读完藏族巫师编辑在原始宗教观念支配下的藏族先民们认为:无论是在天上。

地下或是水中,都有神灵,而且世间万物也都无不听命于这些神灵。

例如在青藏高原上所常见的地震天火、风雪雷电、洪水冰雹等自然现象和自然灾害,都归之于是这些神灵所显示出来的神奇力量。

同时,按照自然界生存竞争的规律,藏族先民在生活、生产实践中,又发现了某些客观事物和自然现象,只要人们在生活习惯、劳动方法上稍加变动即可适应,有的甚至还可以为人们左右,并使其为己所用。

换句话说,就是可以通过人为的方法,来影响某些客观事物与自然现象,或避其伤害,或变害为益。

例如下雨,人们可以用树叶来遮体;刮风,人们可以躲进山洞;渡河,人们可以利用浮木。

同时。

猎取,可以获得鸟兽、采撷可以获取果实,如此等等。

随着人类社会继续向前发展,人们通过实践,又进而把仅能遮雨的树叶,逐渐扩大到既能遮雨又可御寒的兽皮,甚至后来的织品;采摘野果逐渐发展到栽种和定期收割;躲风避雨的山洞,逐渐演进到筑屋而居;捕猎也逐渐发展到对鸟兽进行驯养……基于同样原因,藏族先民的精神世界也在向前发展,就像在生活。

劳动上不满足于树叶遮体、山洞藏身、采撷野果和狩猎鸟兽以果腹等一样,他们不再满足于被动地听命于神灵的赐与和惩罚,产生了想利用一定的方法或工具,来影响和控制这些神灵,以改变他们所具有的“神奇力量”。

这就是藏族先民原始巫术产生的背景。

实际上这也是人类为了谋求能战胜大自然的另一面,只不过前者应该是属于“劳动创造人”的实践,后者是属于精神的一面而已。

尽管藏族先民有着美好的愿望,但这并不一定就能兑现。

由于当时的生产力还十分低下,对于客观事物和某些自然现象,人们还无法控制和对其施加影响,而单纯地利用“精神”方法,当然就更难以如愿以偿了。

这在今天虽然已是尽人皆知的常识,可这在那远古年代,藏族先民是不可能像我们这样去理解的。

当他们这种“精神”要求无法实现和满足时,于是十分自然地就把这一美好的幻想,寄托在“能有一种可以联系鬼神的人”身上。

然后通过这种能“上达民意、下传神旨”的人,来影响和控制客观事物和某些自然现象。

这便是青藏高原巫师应运而生的客观背景。

正如藏族先民幻想能控制和影响客观事物以及部分自然现象一样,巫师的产生,还是经过了一段相当长的过程。

当人们在举行祭祀和施行某些巫术的时候,常常是在绝大多数时间内这一主观要求都未能兑现。

不过总还是有某些巧合得到应验,也会取得一些预期的效果。

于是这一位主持祭祀和巫术活动的人,便被视为具有特殊的巫术技能。

这样,巫师这种原始宗教的特殊人物,便应时代的要求而产生了。

作为藏族原始宗教祭祀主持人的巫师,在原始部落和氏族时代,大都是由氏族的长者和部落的首领来担任。

掌握神权,是他们能否牢牢掌握和控制氏族与部落大权的关键条件。

据说这类在远古时代的巫师,都能通神,且能同鬼神通话,能上达民意、下传神旨;可预知吉凶祸福,除灾祛病;还能从事征兆、占卜,施行召魂、驱鬼等巫术。

他们是人与神之间的桥梁和媒介,在某些场合还被视为是神的代言人。

总之,巫师在藏族先民的心目中,享有十分崇高的威望。

尽管今天我们从藏汉典籍之中,已无法找到有关这些藏族原始时期巫师的任何资料,但我们从后来由象雄传入藏区的本教巫师对吐蕃王朝的影响,却也可见一斑。

《本教源流)一书说:“为王师者称喇辛,侍王左右者称古辛”。

又说:“王极重本辛之言,辛未发言,王不能发布旨意。

”这里的“辛”,即本教巫师。

因为本教徒说他们的祖师(创始人)是辛绕米沃,故后来的藏文史书即常以“辛”作为本教的代称,或是把“辛”作为本教巫师的代名词。

从这则记载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当时本教巫师的权力是相当大的。

而且他们一直影响吐蕃王朝达二十六代之久。

直到公元6世纪左右,印度佛教传入吐蕃,得到吐蕃王室的接纳,本教才逐渐失势,到后来终于退出了政治舞台,被佛教取而代之。

对于这些藏族原始宗教时期的巫师,由于在藏汉历史文献中已无据可寻。

因而,对他们的名称、传承、服饰、法器、神坛、咒语、巫术、占卜等等,我们都几近一无所知。

即如那些曾参与吐蕃王朝二十六代政权的巫师们,能查找到的资料,也是微乎其微,更何况那些远不可及的年代的巫师了。

就是在那有着“青藏高原原始部落社会的百科全书”之称的(格萨尔王传)之中,我们也仅能发现一些“阿尼”、“亚木”、“莫玛”等古老巫师的称谓。

所幸的是,由于我国藏区地域辽阔、交通闭塞,许多偏远地区藏传佛教的影响相应薄弱,还为我们或多或少保留了一些较为接近于原始宗教巫师的面目。

这是不幸中之万幸。

7萨满巫师编辑历史上第一位魔法师很可能是一个萨满巫师,或者是部落的术士,巫医。

他是与神灵沟通的媒介,可以神游神灵世界。

我们对那些关于传统女巫的特征已经耳熟能详,无须赘述。

药剂师或萨满教巫师们通常都手拿一只木杖或木棒,身穿由动物皮毛或是鸟类羽毛制成的长袍。

萨满教起源于亚洲的北部、西伯利亚和爱斯基摩地区。

作为一种神秘的巫术,北美的药剂师以及非洲的巫医都可以归入萨满教范畴内。

那些远在北方、带有明显游牧民族色彩的部落巫师也通过祈求神灵来聚集动物,为了能够在部落捕措时助其一臂之力。

他们的游牧生活方式与法国或西班牙岩洞中壁画所描述的景象十分相似。

萨满教的救义中充斥着万物皆有灵的观点。

他们认为,无论是动物还是植物,甚至我们周围一切“东西”,都像男人和女人一样,拥有生命,拥有灵魂,因而我们完全可以与它们沟通、交流。

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这一点,只有那些拥有特殊能力的人才能做到。

(这种特异能力在各地有不同的称呼,如南太平洋的美拉尼西亚部落称之为“玛纳”——超自然的能力;美洲印第安人中的苏族部落称之为“瓦坎灵力”——来白干大自然的灵力;北美洲土著居民中的易洛魁部落则称之为“奥兰德”。

)那些拥有这种神奇力量的人可以通过类似佛教中“入定”(一种通过冥想与周围的物质环境相分离的状态)的方式进入到神灵的世界。

在那里,他不仅可以与万物神明进行心灵相通的交流,而且还可以与神或上帝沟通。

他可以从神灵那里得到一些信息,还可以借助神灵的力量去医治病人精神上亦或身体上的创伤。

巫师所拥有的力量通常和衣着密切相关,他的衣服常常由自然界中的动物皮毛或羽毛制成,表示与自然界的同盟关系。

在他的魔法之旅中的某个时刻,这种同盟可以助他一臂之力。

在美国,巫师的斗篷都是由北美野牛皮制成的;在波利尼西亚,魔法师的披风则是由一种树皮布缝制而成,上面绣着精美的图案;塔西提岛和夏威夷巫师的斗篷比这些都华丽的多,它们都是用一种稀有鸟类的羽毛为原材料,精心缝制而成的。

萨满教巫师、巫医和魔法药剂师都有一种可以和死者灵魂沟通的本领,即人们常说的“通灵”。

巴西巫师的技能通常都是继承来的,父亲传给儿子——偶尔也有例外,如果部落中某人没有继承到这种非凡的能力,那么他也有资格去学习“通灵”的本领.让某个神灵(其中声望最高的神灵要属美洲虎的神灵)附入他体内,使其成为一名真正的巫师。

8爱斯基摩人的巫师编辑爱斯基摩社会中掌管宗教事务的人是巫师,每个村落里都有巫师,他们是村里最重要的人物,男性和女性巫师都存在。

爱斯基摩人眼中的巫师是具有和神灵交流或影响神灵的特殊能力的人。

巫师被认为可以让自己的灵魂暂时离开身体,和神灵世界的神进行沟通,和一些小神灵接触,于是这些神灵便成为巫师的仆人,给巫师提建议出主意,给巫师提供帮助。

巫师通过催眠、念咒语、口技和变戏法等方法行使巫术。

巫师的重要作用是发现引起灾难的原因,如生病、受伤的原因,并找到解决的办法。

爱斯基摩人认为,灾难的原因就是有人触怒了神灵,所以巫师一般是查明哪一个神灵被触犯,以及被触犯的原因。

多数调查结果是有人破坏了禁忌。

于是人们通过举行宗教仪式,抚慰神灵,或在原有的禁忌上增加条例,以取悦神灵,消灾避难。

巫师被认为能够驱除附在人身上的鬼魂,能够预报天气情况,甚至能改变天气,预测占卜未来,和死人的灵魂沟通。

巫师不仅制作护身符出售给他人,还编制咒语出售。

由于能呼吸,而且具有自己的名字,所以从理论上说每一个爱斯基摩人都有与神灵世界直接沟通的能力。

但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一名巫师呢

怎样才能成为巫师

巫师是如何获得这些超人的能力呢

各地爱斯基摩人的说法不同。

有的认为这是一个人天生的能力;在多数地区,一个人要成为巫师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修行,或者跟其他巫师学习,或者在山顶上、山洞中禁食一段时间,突然大彻大悟,最终获得使灵魂脱身的本领。

巫师不仅要与神灵世界建立直接的联系,而且还要让一些神灵为自己服务。

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实例,看一看爱斯基摩巫师是如何施展法术的。

这是发生在19世纪末叶的两个故事。

当时阿拉斯加西北地区一个村落里住着克瓦里纳一家,全家人大部分时间都居住在这里,但每年春季都要到霍普角捕鲸。

这一年因为霍普角流行疾病,许多人染病而死,全家人对是否启程捕鲸犹豫不决,于是请来了巫师为他们占卜、,告诉他们怎么办。

巫师将所有的人集中在一间黑屋里。

人们坐好后,巫师从包里拿出一个用海豹肠子做的小帐篷、一个木偶和一盏小灯。

他把木偶和灯放在小帐篷内,关上帐篷后,巫师开始击鼓唱歌。

过了一会儿,巫师将帐篷内的灯点亮,里面的木偶便站起来,四处走动。

透过半透明的小帐篷,大家可以看到走动的木偶。

巫师开始和木偶对话,别人当然听不懂。

几分钟的对话结束后,木偶躺倒,灯也灭了,巫师再次击鼓唱歌。

唱完歌后,算是仪式结束。

巫师一面把用具放人袋中,一面宣布可以去霍普角,不会有人得病,并且能捕到3头鲸。

这可是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于是克瓦里纳全家去了霍普角,比较幸运的是一切平安。

尽管具有神奇的法力,但巫师仍然是一个普通人,他们无法摆脱人的各种欲望,无法抵御外界影响。

有的巫师滥用自己的权力,陷于权力之争,总是企图给对手或给对手的家庭,甚至整个村落造成灾难或死亡以击败对方。

从幸存者那里得知,巫师间的争斗给人们带来的最大灾难是饥荒。

大多数巫师利用自己的特长从他所属的社群中获得利益,因此,爱斯基摩人非常需要一个好的巫师。

他们认为一个没有能力、爱吹牛的巫师会变成一只老鼠。

当一个有资历的巫师无法确定引起饥荒的原因时,对爱斯基摩人来说则预示着灾难的降临。

但如果没有巫师的占卜推测,爱斯基摩人会感到日子更艰难,茫然不知世界将会发生什么。

在爱斯基摩人的历史上,巫师在各种节日中扮演着主要角色。

东部地区爱斯基摩人只要高兴,就可以举行节日庆祝,在人多的场合,巫师,总是不失时机地演示一下自己的法术。

巫师一直统治着爱斯基摩人的宗教,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种基督教派随着白人的到来进入爱斯基摩人的村落为止。

今天的爱斯基摩人几乎都已皈依了基督教。

巫师灾难编辑这场从1480年延续到1780年的迫害“女巫”恶潮,席卷欧洲300年。

良家妇女一旦被诬为“女巫”,立刻被斩首示众,然后焚烧尸体,刀下冤鬼多得难以统计。

这是欧洲中世纪历史以及人类文明史上黑暗的一章。

一年一度的狂欢节又过去了。

每年冬末、初春、狂欢节高潮的玫瑰星期一,都是“傻痴、女巫”招摇过市、群“魔”乱舞的日子。

而当人们竭尽呼喊、欢跳、尽兴之时,有谁还会想到几百年前“女巫”们悲惨的故事呢

由弗赖堡(Freiburg)古城中心的十字路口向南望去,古色古香的马丁门就矗立在百米远的地方。

敦敦实实的石头墙体上,钉有一块令人驻足翘首、印有德文说明的金属牌,上面写着:“1599年 3月24日,玛格蕾塔 M.、卡塔琳娜 S.、安娜 W.被斩首、焚烧,成为迫害女巫恶潮中的牺牲品。

她们不过是弗赖堡众多无辜者的代表,谨以此牌系念冤魂。

” 数语寥寥,却使人思绪万千,引起我心底的一个愿望,去揭开隐藏其后的那段漫长而又黑暗恐怖的历史,那可是欧洲中世纪历史以及人类文明史上一个血迹斑斑的页章。

古堡冤魂故事发生在400多年前。

当时弗赖堡有一位名叫雅克的裁缝,他心灵手巧、忠厚勤恳,是远近闻名的裁缝总会会长。

1562年起,他还跻身市政府,成为 30名市领导成员之一。

雅克膝下有一双女儿,妻子病逝后,雅克很快又再婚。

第二个妻子玛格蕾塔又为他生下一儿一女,男孩叫菲利普,女孩叫苏珊娜。

18年转瞬即逝,儿女都已长大成人了。

女儿苏珊娜婚后仍与其他男人往来,这样的“不检点行为”有悖当时的有关法规。

不过,只要雅克还在政府就职,家族的名声多少还能维持。

只是当他 1583年感到自己年老体弱要求退职后,有关妻子玛格蕾塔和女儿苏珊娜的传闻再次成为市民街头巷尾议论的话题。

1587年的一天,苏珊娜的丈夫因负债受到几天关押。

趁此机会,苏珊娜与她的情人大学生马库斯频繁往来,两人光天化日之下有伤风化的举止,招致马库斯多次受到拘留。

可他一经放出,又故伎重演,警察只好将两人一同关进监狱。

可是马库斯在监狱里仍不安生,天天吵吵闹闹。

最后市政府只得下令,将马库斯赶出弗赖堡管区,不许他再进城门。

可怜的雅克当时已是重病在身,无法再为关在监狱里的女儿找老同事、老朋友说情了。

玛格蕾塔只得亲自出马,花钱赎出了女儿。

可是故事并没有结束,一天,一个无所事事的肉铺伙计闲聊时将玛格蕾塔说成了“女巫”,尽管他马上将此话收回, 承认这不过是“草率的,不负责的,说露了嘴的”无稽之谈,可这句话却像长了翅膀似的传遍了城区的大街小巷。

要知道,在当时,女巫与“异教徒”同名,被定为女巫的人,无异于得到了一份死亡判决书。

雅克最初还竭力为妻子辩护,可他已无回天之力,不久便离开了人间。

接下来雅克前妻的两个女婿与玛格蕾塔展开了遗产争夺战,苏珊娜不曾爱过的丈夫却借此机会攫取了大部分钱款溜之大吉。

从此,可怜的玛格蕾塔开始了她漫长的艰难的日子:家庭里不断的内讧,身为寡妇处处被人指戳的境遇,加上人们对她家产的妒忌,内外交困的她,终于在 1599年 2月 19日被 4位弗赖堡市民告发为“女巫”,同日便被捕入狱。

同时入狱的还有卡塔琳娜和安娜。

而在她们之前,作为“女巫嫌疑犯”在押的还有 6个女人。

开始玛格蕾塔并不承认她是“女巫”和犯有叛逆上帝的罪行。

但在不断升级的严刑拷打之下, 玛格蕾塔不得不对强加于她的所有罪名全部招认。

她的供认如下:1.十年前的一个晚上,在她的花园里出现了一个黑面男人,这个男人与她调情,她满足了他的意愿,他是一个性情冷酷的人。

2.他说服她,不要相信上帝,她这样做了,但她马上感到了愧疚。

3.这个男人说,他叫黑眉林,并给了她一个巫法扫帚,还有一些巫膏(用于施巫术 ——作者注)。

4.她曾在夜间在她的花园里飞行过一段时间。

5.她曾用这个扫帚飞到格欧革家,还去过卡塔琳娜家、安娜家。

6.还有许多她不认识的女人,来过她家,她们在一起又吃又喝。

对这个今日看来荒唐的供词,法庭却很快做出判决:判处玛格蕾塔·M. 死刑,1599年3月 24日执行,由利剑斩首,柴垛上烧尸,审判词结尾是:“上帝原谅这可怜的魂灵吧。

”本来按照常规,女巫也要像异教徒一样,被活活烧死。

不过在她之前的 2月 13日,市政府委员会就另外 3个“女巫”处死方式进行表决时,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先斩首,后焚烧”的决定。

因而她与其他两位“女巫” 不致再受活焚之刑,但被斩首后,尸段还是要被投到柴垛上焚毁,以保证“巫体”的彻底灭除。

弗赖堡 1599年 3月 24日,那个阴冷的早春之日,就在当时马丁门外不远的河堤上,玛格蕾塔等3个被指控为女巫的人将在这里被砍头。

堤岸下、河对面,站满了前来观望的市民。

他们眼见着刀光之下头血飞溅,又跟随着装上尸首的推车前往设在城南 2公里外的焚尸场。

那里是重要的商贸交通要道,在事先备好的柴垛周围,早有更多的人围起观看,在那里烧尸是能起到杀一儆百功效的最佳地方。

玛格蕾塔、卡塔琳娜和安娜正是在欧洲中世纪后期“迫害女巫”恶潮的最疯狂期(1590~1630年)成为宗教邪恶势力的殉葬品的。

这场从 1480年前后开始延续到 1780年的迫害恶潮,席卷欧洲差不多 300年,玛格蕾塔这样的良家妇女,呜呼之间祸从天降,无辜葬身火海的人实在难以统计。

专家估计的受害人数差距很大,从十万到几百万不等。

数据不详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庭记录年久失传,另一方面就很多案例来说,人们已很难断定,对被害者是根据巫术还是针对异端信仰定罪的。

不过在德国,还是有两个比较可信的数字可以说明当时迫害恶潮的猖獗。

一是在巴伐利亚州小城班贝克,当时这个 6000人口的古堡,5年内就有 600人被判为女巫葬身火海:而在同时期的维尔茨堡(人口也约为 6000),有近 900人冤死,相当于每两天里就有一个“女巫”被处死。

罪恶源头要讲清“女巫”一词的由来,就不能不追溯到人类的早期文明史。

其实,人类社会中关于存在超自然力的妖术、巫法和魔鬼的想象由来已久。

远古时代,生产力十分低下,生活多由自然因素决定,当生存困境如饥荒、贫困、流行病及天灾人祸出现,人们需要对其进行解释的时候,就很容易将一切归咎于一种非自然力或超自然力的作用——妖魔、巫师、神怪于是应运而生。

即使是在科技高度发展的当今,在不甚开化的社会中仍残存对巫术魔法的信仰。

在对早期欧洲文化影响重大的古希腊、古罗马文学中,人们可以找到许多有关巫术、妖魔的描述。

古希腊的赫卡忒(Hekate)就是一个神通广大要人们用狗来祭祀她的女妖。

每当夜幕降临,她会在地狱众犬的陪同下来到人间,驱吓如美狄亚(Medea)一类的女巫。

她们应该算作最古老的女巫了。

公元前 450年时的古罗马,也有女巫可以毁坏收成的传说。

在当时的拉丁语文字中,女巫的形象可谓千奇百怪。

她们有的能在夜间变成猫头鹰,有的能吸人血,有的能诱拐儿童,有的会制作毒剂,还有的能呼风唤雨、兴风作浪。

可在公元 100年左右读到的古罗马作家笔下的女巫雏形,是被帝神遗弃了的女人,她们对众神俯首帖耳、低声下气,死人的墓穴是她们的住所,她们知道地狱里的所有秘密,会用死尸和粪便制作巫膏。

她们都是由人变成的妖魔,她们残忍凶狠、刁泼疯癫,还会占卜前程。

在不断的战乱、瘟疫和饥荒常常造成人口骤减的古代欧洲,朝不保夕的生活使人们不安的恐惧心理加剧,他们必须找出一些替罪羔羊来发泄自己的愤怒和憎恶。

比如犹太人便首当其冲,人们指控他们在井里下毒,在门把和墙壁上涂油膏加速疾病传播。

此外,《圣经》中对撒旦魔鬼国的描述,也是人们“炮制”巫妖的根源。

上帝的敌人撒旦,是魔鬼和地狱之王,是上帝主要的竞争者、诽谤者。

撒旦还被说成是因他嫉妒和傲慢的卑劣品性而被上帝贬到尘世来的凶残斗士。

尽管如此,一直到中世纪中期,虽然也有人提出过巫师应被处死的主张,但对巫术存在的说法仍然形成不了气候。

在德国加洛林王朝(751~987年),相信有鬼怪巫术的人反而要受到指控。

当时(公元 900年)出版的一本主教专用教材上,关于巫师妖魔的各种想象多有描述,但都被归于迷信学说,传播者还要受得处罚。

但是到了 12世纪末、13世纪初,西欧天主教教会发生了重大转折,教皇英诺森三世(Innezenz)在位时(1198~1216年),教皇的权势达到了顶峰。

英诺森建立起严格的教会等级制度,其中教皇为天主教会的最高统领,下面设有大主教、主教等。

主教各有自己的管辖区,管理本教区的教会事务。

教皇集大权于一身,各国的主教都要完全受命于教皇。

英诺森有句名言:“教皇是太阳,皇帝是月亮,就像月亮要从太阳那里得到光辉一样,皇帝要从教皇那里得到政权。

”当时英国、瑞典、丹麦等国封建君主制下的国王都对教皇俯首称臣,德国皇帝自然也不例外。

教皇权力绝对集中的重要结果之一,是对信仰及文化教育的垄断。

他们建立起反对异端的理论纲要,对他们认为怀疑或反对天主教教义的人进行残酷迫害和镇压。

他们对法国南部阿尔比地区的反对势力进行的血腥镇压中,有成千上万的法国人横遭抢劫杀掠。

从 1232年起,罗马教会授权多明我传道会的传道士主持对异教徒“卑劣行径”的讨伐、审判和迫害。

凡是被认为不尊重天主教教皇权威、公开回避教会教义的人,都要被判为异端,受到臭名昭著的“异端裁判所”(又叫宗教法庭,1231年建立)的审讯迫害。

多明我(1170~1221年)是西班牙人,1216年多明我传道僧侣会的发起人。

异端裁判所的最高裁判官多为多明我传道会成员。

他们对付“邪教”的方法是秘密审讯、严刑拷打并处以火刑。

1252年,教皇还公开认可将施刑作为合法的审讯手段。

这使以前一贯认可的自我陈述、对上帝起誓无罪等供认方式,变得毫无价值;也打破了以往“哪里有起诉人,哪里便有法官”的教会法庭惯例。

1233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Gregory IX)在他关于惩处异端的谕书中,首次将异端与巫术等同划一。

第一位执行这个教皇谕书的德国人是玛勃格(Marburg),他是当时全德国地区异端裁判所的总裁判官。

按照规定,裁判官可以得到“异端”所有家产的一半,因此,他专门逮捕贵族和富人,对他们进行逼供审讯,将他们判为异端处死。

恐怕正是由于他作恶多端,造成民愤极大,很快遭人杀害。

接下来在美因茨德国教会会议上,教会一致通过了清除传道士、整顿异端裁判所的决议。

这个决议使德国在接下来的 250年里,在教皇的惩巫谕书下达之前及《锤击妖巫》一书出笼前,幸运地避免了异端裁判所的涂炭。

然而在异端裁判所的重灾区西班牙、法国和意大利,却有无数无辜者受到这个裁判所的迫害。

著名天文学家布鲁诺便是其中之一。

他因有背教义,提出“宇宙是无限的,太阳不是宇宙中心且不是静止的”学说,于 1600年 2月被烧死在意大利罗马城的鲜花广场。

1479年,为了对付德国地区当地政府对异端裁判所的抵抗,教皇英格森八世将两名多明我传道士英斯提多里斯和司本格命名为德国及莱茵河地区的异端裁判官。

英斯提多里斯曾在许多地区追捕过异教徒和巫师,司本格是一位大学者,担任过科隆神学院教授。

这两位都是心狠手辣的极端教士。

就是他们两人 1484年南下罗马,拜见教皇英格森八世,向教皇讲述德国地区撒旦王国存在的确实性、危害性及对其应坚决镇压的必要性,说服教皇下达了祸国殃民的惩巫谕书。

3年之后,这两位神学家臭名昭著的《锤击女巫》(Hexenhammer)应运出笼,它就是接下来几百年间迫害女巫恶潮中重要的施暴纲领和法律文书。

这么一来,德国也因此成为剿杀女巫恶潮中的西欧重镇。

1452年,古滕堡(Gutenberg)在中国人活字印刷术发明400年后发明了用 26个拉丁字母制版的印刷技术。

这项新型印刷术的应用推广,更使这本书在欧洲迅速传播开来。

最初对女巫存在之说还半信半疑的人,也慢慢信以为真了。

紧接着,起诉书犹如雪片纷飞而至。

一时间, 柴火熊熊,乌烟遮日,杀声四起。

屡遭瘟疫威胁下的民众生活,又加上了一条精神上的绞索,可谓水深火热,困苦艰难。

这本书的出现最终招致了旷日持久、波及广泛的惩巫恶潮。

1487年至 1669年近 200年间,该书竟再版了近 30次。

满纸胡言《锤击女巫》一书主要有三大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天主国中妖魔王国的真实存在。

书在一开始就明确指出:“否认妖魔巫术存在的人就是异端。

”书中还将巫术占有者多为女性解释为因为女性无止境的快感要求,她们贪婪的肉体欲望,决定了她们要与魔鬼淫乱以达到满足。

此外,女性的意志薄弱也极易受魔鬼诱惑。

重要的还有,他们引用《圣经》,说明由于女人是上帝用亚当胸部最下方的一根肋骨制成,女性本身便不可能是完善的,是注定要低劣于男人的。

加上人间罪孽是在有了夏娃之后才得以出现,女人便必定是万恶之源。

在这个理论指导下,受到有巫术指控的人近 90%都是女性。

书的第二部分系统描绘了巫妖的行为特征:她们会在空中飞行,会与魔怪淫乱,会制造饥荒、瘟疫……书的第三部分便是对女巫具体的审讯程序,保证审讯成功的有效方法。

这里没有起诉程序,没有辩护人, 除了严刑拷打作为逼供手段外,还有女巫测试法。

这本书的作者尤其强调说,由于魔鬼对女巫施了魔法,女巫会对疼痛不再敏感,应以此作为残酷施刑判别的根据。

荒唐的是,当时的宗教法庭竟然都参照书中的这些条例进行审判。

除了施以体刑,他们使用的女巫甄别法更让人瞠目结舌。

比如:烧铁法:将烧红的铁块去烫被告的手,如果手有烫伤,则有罪。

针刺法:让被告脱去全身衣物,用一根针遍刺全身,如果身体某一部位没有感觉,就会被判为女巫。

水浸法:将被告捆住手脚,扔进湖里。

如果她漂浮在水面上,则表示她受到了魔鬼的保佑,必须要送上火刑柱。

这些荒诞审判的结果,无论被审判者是否“有罪”,她们都得死:要么在水中溺死,要么被火烧死。

如本文前段介绍的玛格蕾塔的供词,以及当时所有严刑逼供出的“女巫”供词,均大同小异,都符合这本缉巫指南《锤击女巫》中制定的女巫定罪标准,她们都有四大罪状:同魔鬼缔结协约(鬼迷心窍)、与魔鬼私通(成为撒旦王国的成员)、参与女巫聚会(她们沆瀣一气,嘲弄教会仪式)、制造灾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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