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上宣判原判该怎么说话的
这就涉及到中美不同的司法制度。
你经常听到的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说:....有权聘请律师...这样的话被称作“”,这是警察的。
就是在被拘捕控制之时,美国的律师就有权介入到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所以,犯罪嫌疑人会说,我要见律师。
中国的法律规定是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仅限于提供,提出申诉控告等。
不仅如此,美国的法律制度中,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就是可以不回答问题。
所以,犯罪嫌疑人在见到律师前可以拒绝回答问题。
在中国这就属于认罪态度问题,抗拒从严,认罪态度好坏可以作为之一。
而美国的法律中的,是采取的形式,控辩双方对证人轮番发问,由陪审团决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且是严格的,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就是控方必须排除一切可能,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是被告人所为。
最有名的例子是,他带的手套上有他妻子的血等充分的证据,但就是因为辩护律师抓住控方证据漏洞及查案警官种族歧视等问题,而最总导致陪审团裁定其无罪而使其脱罪,而仅对其前妻和男友的死亡负民事责任。
而我国采取的是控辩式审判,控方举证辩方质证,往往采取书面审理证言而不是证人出庭作证,没有陪审团而由法官决定证据的真伪,被告人的罪与非罪。
所以你可以看到港台欧美片中带假发四处乱跑的控诉人和辩护人,也可以看到法官只是一个简单的庭审主持者,而非最终裁断者。
这完全是由中美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制度导致的结果。
附:辛普森杀妻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