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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联席会议主持词

时间:2015-05-31 06:14

会议筹备阶段涉及的会议文书是发言稿吗

一、会议概述 会议的涵义与作用 组织会议,简称“办会”,是秘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什么是会议?简单地说,三个人以上、聚合在一起、就某个或某些议题进行讨论或解决,就是会议。

两个人谈话或讨论叫交谈或会谈,三个人以上,没有主持人又没有中心议题的谈话叫闲聊。

另外,众多人聚合在一起,也有主持人或主办人,但不是为了讨论或解决问题,而是为了显示某种精神或力量,或是为了同一个目标而进行的有组织的活动,也被称作什么“会”。

前者如庆祝会、欢迎会、声讨会等;后者如运动会、展销会、追悼会或者宴会、舞会,等等。

这些“会”,只是聚会,“会而不议”,和我们这里讨论的“会议”在性质上和作用上是有区别的。

通常,召开会议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一定的地点,正式的会议还要冠以能反映会议内容、性质、人员、时间、地点等完整而确切的名称。

(1)会议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按内容、性质,分为代表大会、工作会议、学术会议、联席会议等;如按会议的形式,可分为小组会、座谈会、报告会等:按与会人员的成分,可分为党委会、董事会、记者招待会等;按照人数、规模,可分为大型会议、中型会议、小型会议;按照会议召开的规律或日期,可分为定期例会、临时性会议;此外,还有按会议的范围、地区、时间分类的。

(2)会议的作用。

无论什么会议,总要围绕中心议题进行讨论,总希望弄清什么问题,或解决什么问题,或得出什么结果。

总之,要达到预期的目标,这是就会议的整体作用而言的。

比如,通过交流,取得了新的信息;经过讨论,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形成了正确的意见;通过表决,多数或一致作出了决定或决议;通过听取别人的报告或发言,受到启发或教育,等等。

会议的作用还应该从每一个与会者所起的作用来认识。

会议与会者一般有三种人: 一种是会议的主持人或召集人,一种是参加会议的正式成员,还有一种是受邀请参加或列席的人员。

这三种人员都应起到自己应起的作用。

另外还有一种人员,既非主持人或正式与会者,又非受邀请者或列席者,但他们都参加会议。

自始至终为会议服务,对支持和保证会议取得预期效果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那就是秘书。

会议的要素 一般来说,会议有六个要素,即:与会者、主持人、议题、名称、时间、地点。

下面分别介绍之。

与会者 与会者就是参加会议的正式成员,包括主持人,也包括秘书,但不包括在会场上的其他服务人员。

人们被召集来开会,是要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的,而时间和精力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效益,就是财富,只能创造,不能浪费。

因此,从原则上讲,参加会议的人应做到:该参加的一个不少,不该参加的一个不多。

具体地说,与会者应具有必要性、重要性、合法性。

必要性。

这是指与会者必须是与会议直接有关的人员,也就是符合会议确定范围。

有权了解会情、提出意见、表示态度、作出决定的人;或是能提供信息、深化讨论、直接有助于会议达到预期效果的人。

重要性。

这里指的是与会者虽与会议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但却有利于会议的进展或扩大效果的人员。

这些人员通常是临时邀请的。

合法性。

这是指有些重要的会议,与会者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和法定的资格。

如:人民代表大会的与会者必须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党的代表大会首先必须是党员,其次必须是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选举产生的代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与会者必须是按照公司组织法和公司章程正式确定的董事或股东,等等。

有些会议组织者不注重与会者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合法性。

而只顾壮场面、求热闹,或是利用会议向上攀、拉关系.造成开幕式、闭幕式、拍照、宴请、发纪念品、参观游览时轰轰烈烈.而正式会议时反而稀稀拉拉、冷冷清清。

结果不仅是很大的浪费。

甚而冲淡或干扰了会议的主题。

这种做法是应该反对的。

主持人 主持人是会议过程中的主持者和引导者,也往往是会议的组织者和召集者,对会议的正常开展和取得预期效果起着领导和保证作用。

会议主持人通常由有经验、有能力、懂行的人,或是有相当地位、威望的人担任。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然主持人,是由其职务和地位,也就是由组织的章程或法规决定的。

如:单位的工作例会由单位领导人主持,党组织的会议由党的书记主持,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

主持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也可委托副职或其他相应的负责人主持。

另一种是临时的主持人,比如,各种代表会议,或几个单位、几个地区的联席会议,则由代表们选举或协商产生。

特别重大的会议,则需产生相应人数的主席团,由主席团成员集体或轮流主持会议。

除了小型会议之外,大中型会议的主持人主持会议时通常需要秘书长或秘书协助。

议题 议题.是会议所要讨论的题目,所要研究的课题,或是所要解决的问题。

议题必须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又必须具有明确性和可行性。

会议围绕这样的议题展开讨论、进行研究,才容易取得共识或最后表决通过。

因此每次会议的议题应该尽可能集中、单一,不宜过多,不宜太分散。

尤其是不宜把许多互不相干的问题放在同一会议上讨论,使与会者的注意力分散,不利于解决问题。

议题的产生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领导根据需要指定的;另一种是秘书调查研究、综合信息后提出。

再经领导审定的。

有些重大的代表会议,先由代表提出“提案”,由秘书或秘书处汇总。

再提交主席团或专门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才能成为列入会议议程的正式议题。

因此,议题还必须具有合法性。

名称 正式会议必须有一个恰当、确切的名称。

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

会议的名称要求能概括并能显示会议的内容、性质、参加对象、主办单位或组织、时间、届次、地点或地区、范围、规模,等等。

会议名称必须用确切、规范的文字表达。

它既用于会前的“会议通知”,使与会者心中有数,作好准备;又用于会后的宣传,扩大会议的效果;更用于会议过程中使与会的全体成员产生凝聚力和 蓝严惑。

大中型的会议名称被制作成横幅大标语,置于会议主席台的上方或后方,作为会议的标志,简称“会标”。

会标必须用全称,不能随意省略,以免不通,产生误会。

时间 会议时间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会议召开的时间;二是指整个会议所需要的时间、天数;三是指每次会议的时间限度。

会议召开时间。

某个会议什么时间召开最合适?要考虑多种因素,首先是需要,如每周一次的工作例会,通常放在周末的下午,一周即将结束,下一周就要开始,利于承上启下。

一年一度的职工代表会议,宜于年初召开,既利于总结上年的工作、生产成果,又利于讨论、部署新一年的工作、生产计划,通过各种预算等。

有些会议如农业生产、学校教育等本身就有很强的季节性或季度性。

其次是可能,即最好是每位与会者都能参加的时间。

如日本的有些企业召开各部门干部汇报会,常定在下班前半小时,而不是安排在刚上班时。

再次是适宜,即要考虑气候、环境等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会议需要时间,可长可短,尽量紧缩。

少则几分钟、几十分钟;多则几天、十几天。

会议组织者应尽可能准确地预计需要时间,在会议通知中写明,便于与会者有计划地安排。

会议时间限度。

每次会议时间最好不超过一小时。

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应该安排中间休息。

地点 会议地点,又称“会址”。

既是指会议召开的地区、城乡,又是指会议召开的具体会场。

为了使会议取得预期效果,选择会议的最佳会址也得考虑多种因素。

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要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大因素,一般在首都北京或其他中心城市如上海、武汉、广州、西安等地召开。

专业性会议,应选择富有专业特征的城乡地区召开,以便结合现场考察。

小型的、经常性的会议就安排在单位的会议室。

选择会址,还要考虑会场设施、交通条件、安全保卫、气候与环境条件等因素。

二、会前准备 在领导确定了会议诸要素以后,顶尖秘书就应着手做准备工作了。

会前准备很重要,不允许有丝毫的疏漏差错。

会前准备充分是会议成功的保证。

会议计划和成本预算 开会需要动用人力、物力、财力,又往往占用一些工作、生产时间。

为了使开会与日常工作、生产互相结合、促进,而不是互相冲突、抵耗,会议必须要有计划。

开会也是一种投入与产出,尽管投人往往是有形的,产出往往是无形的,但总是以最少的投人争取最大的产出。

因此,会议应该计算成本,作出预算,包括在会议计划之中。

(1)会议计划。

会议计划首先应明确会议的目的和任务,确定会议的名称、出席对象、主持人、规模、规格、召开时间、需用时间、地点、议程等,即会议六要素的具体化。

其次会议计划应明确会议应做哪些准备工作,如需用哪些文件,会场怎样布置,是否需要食宿、车辆,是否安排参观、文化娱乐等其他活动。

’ 再次决定会议的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必要时成立筹备组、临时秘书处或筹备委员会。

会议计划由秘书制订、提出。

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再由秘书或秘书处组织人员。

分头按计划执行。

机关、单位内部的小型会议也应有计划,使组织成员做到心中有数,早作安排。

部门的会议至少应提前一星期报至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筹安排,订出一周会议安排表,使各部门工作不致相互冲突,领导也可有选择、有计划地参加部门会议,有利于全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主持人是谁

现在是2014年了,建设部下发的2013版监理规范执行了。

因为你问的比较笼统,如果是市政项目、房建项目等建设部主管的项目,需要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执业的项目,执行新规范,由业主方建设单位负责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如果是公路项目等由交通部主管的项目,需要由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执业的项目,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西方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有哪些。

议事规则主要是指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则的规定。

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

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

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

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

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

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

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

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

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

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

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

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

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

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

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

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

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

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

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

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

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

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

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

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

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

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

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

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

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

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

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

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

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

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

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

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

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

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

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

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

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

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

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

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

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

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

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

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

“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

“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

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

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

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

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

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

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

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

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

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

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

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

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

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

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

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

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

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

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

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

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

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

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

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

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

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

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

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

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

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

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

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

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

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

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

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

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

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

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

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

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

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

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

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

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

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

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

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

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

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

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红星照耀中国第四章

第四章 国民革命时期这时候已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但还不是一个共产党员,这是因为当时中国还没有共产党的组织。

早在一九一九年,陈独秀就同共产国际建立了联系。

一九二〇年,第三国际的精力充沛、富有口才的代表马林前来上海,安排同中国党联系。

不久之后陈独秀就在上海召集了一次会议,几乎同一个时候,在巴黎的一批中国学生也开了会,打算在那里成立一个共产党组织。

如果我们想到中国共产党还不过是个十六岁的少年,那么它的成就实在不能算少了。

除了俄国以外,它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共产党,也是除了俄国以外,唯一能够自称有一支自己的强大军队的共产党。

又是一个晚上,毛继续他的叙述:“一九二一年五月,我到上海去出席共产党成立大会。

在这个大会的组织上,起领导作用的是陈独秀和李大钊,他们两人都是中国最有才华的知识界领袖。

我在李大钊手下在国立北京大学当图书馆助理员的时候,就迅速地朝着马克思主义的方向发展。

陈独秀对于我在这方面的兴趣也是很有帮助的。

我第二次到上海去的时候,曾经和陈独秀讨论我读过的马克思主义书籍。

陈独秀谈他自己的信仰的那些话,在我一生中可能是关键性的这个时期,对我产生了深刻的印象。

在上海这次有历史竟义的会议上,除了我以外,只有一个湖南人。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有张国焘、包惠僧和周佛海。

我们一共有十二个人。

那年十月,共产党的第一个省支部在湖南组织起来了。

我是委员之一。

接着其他省市也建立了党组织。

在上海,党中央委员会包括陈独秀,张国焘[现在四方面军],陈公博[现为国民党官员],施存统[现为南京官员],沈玄庐,李汉俊[一九二七年在武汉被害],李达和李森[后被害]。

在湖北的党员有董必武[现任保安共产党党校校长],许白昊和施洋。

在陕西的党员有高崇裕和一些有名的学生领袖。

在北京是李大钊[后被害]、邓中夏、张国焘[现红军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罗章龙、刘仁静[现为托洛茨基派]和其他一些人。

在广州是林伯渠[现任苏维埃政府财政人民委员]、彭湃[一九二七年被害]。

王尽美和邓患铭是山东支部的创始人。

同时,在法国,许多勤工俭学的人也组织了中国共产党,几乎是同国内的组织同时建立起来的。

那里的党的创始人之中有周恩来。

李立三和向警予。

向警予是蔡和森的妻子,唯一的一个女创始人。

罗迈和蔡和森也是法国支部的创始人。

在德国也组织了中国共产党,只是时间稍后一些;党员有高语罕,朱德[现任红军总司令]和张申府[现任清华大学教授]。

在莫斯科,支部的创始人有翟秋白等人。

在日本是周佛海。

到一九二二年五月,湖南党——我那时是书记——已经在矿工、铁路工人、市政职员、印刷工人和政府造币厂工人中组织了二十多个工会。

那年冬天,展开了蓬蓬勃勃的劳工运动。

那时共产党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学生和工人身上,在农民中间工作做得非常少。

大部分大矿的工人都组织起来了,学生几乎全数组织了起来。

在学生战线和工人战线上,进行了多次的斗争。

一九二二年冬天,湖南省长赵恒惕下令处决两个湖南工人——黄爱和庞人铨,这引起了广泛的反对赵恒惕的宣传运动。

被杀死的两个工人之一黄爱,是右派工人运动的一个领袖,以工业学校学生为基础,是反对我们的。

可是在这次事件以及其他许多斗争中,我们都是支持他们的。

无政府主义者在工会当中也很有势力,这些工会那时候已经组织成为湖南全省劳工会。

但是我们同无政府主义者达成妥协,并且通过协商,防止了他们许多轻率和无益的行动。

我被派到上海去帮助组织反对赵恒惕的运动。

那年[一九二二年]冬天,第二次党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我本想参加,可是忘记了开会的地点,又拽不到任何同志,结果没有能出席。

我回到湖南,大力推动工会的工作。

第二年春天,湖南发生多次罢工,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待遇和承认工会。

大部分罢工都是成功的。

五月一日湖南举行了总罢工,这标志着中国工人运动的力量已经达到空前的地步。

一九二三年,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在广州举行,大会作出了有历史意义的决定:参加国民党,和它合作,建立反对北洋军阀的统一战线。

我到上海去,在党中央委员会中工作。

第二年[一九二四年]春天,我前往广州,出席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三月,我回到上海,在共产党执行局工作的同时,兼任国民党上海执行部的委员。

其他执行委员,有[后任南京政府行政院长的]汪精卫和胡汉民。

我和他们共事,协调共产党和国民党的行动。

那年夏天,黄埔军官学校成立了。

加伦担任该校顾问,其他苏联顾问也从俄国来到。

国共合作开始具有全国革命运动的规模。

那年冬天我回到湖南休养——我在上海生了病。

但在湖南期间,我组织了该省伟大的农民运动的核心。

以前我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民中间的阶级斗争的程度,但是,在[一九二五年]‘五卅’惨案以后,以及在继之而起的政治活动的巨浪中,湖南农民变得非常富有战斗性。

我离开了我在休养的家,发动了一个把农村组织起来的运动。

在几个月之内,我们就组织了二十多个农会,这引起了地主的仇恨,他们要求把我抓起来。

赵恒惕派军队追捕我,于是我逃到广州。

我到达那里的时候,正逢黄埔学生打败云南军阀杨希闵和广西军阀刘震寰。

广州市和国民党内部弥漫着一片乐观气氛。

孙中山在北京逝世之后,蒋介石被任命为第一军总司令,汪精卫任国民政府主席。

我在广州担任《政治周报》的主编,这是国民党宣传部出版的一个刊物。

后来它在抨击和揭露以戴季陶为首的国民党右派时,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还负责训练农民运动组织人员,为此目的,开办了一个讲习所,参加学习的来自二十一个不同省份的代表,包括从内蒙来的学生。

我到广州不久便任国民党宣传部长和中央候补委员。

林祖涵那时是国民党农民部长,另一个共产党员谭平山是工人部长。

我那时文章写得越来越多,在共产党内,我特别负责农民工作。

根据我的研究和我组织湖南农民的经验,我写了两本小册子,一本是《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另一本是《赵恒惕的阶级基础和我们当前的任务》。

陈独秀反对第一本小册子里表示的意见,这本小册子主张在共产党顿导下实行激进的土地政策和大力组织农民。

陈独秀拒绝在党中央机关报刊上发表它。

后来它在广州《农民月刊》和在《中国青年》杂志上刊出了。

第二篇论文在湖南出了小册子。

大致在这个时候,我开始不同意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政策。

我们逐渐地分道扬镳了,虽然我们之间的斗争直到一九二七年才达到高潮。

我继续在广州国民党内工作,大概一直到一九二六年三月蒋介石在那里发动他的第一次政变的时候。

在国民党左右两派达成和解,国共团结得到重申以后,我于一九二六年春天前往上海。

同年五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蒋介石主持下召开。

我在上海指导共产党农民部的工作,接着被派到湖南去担任农民运动的视察员。

同时,在国共两党结成统一战线的情况下,一九二六年秋天开始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北伐。

在湖南我视察了长沙、醴陵、湘潭、衡山、湘乡五个县的农民组织和政治情况,并向中央委员合作了报告,主张在农民运动中采取新的路线。

第二年初春,我到达武汉的时候,各省农民联席会议正在举行。

我出席会议并讨论了我的文章中提出的建议——广泛地重新分配土地。

出席会议的还有彭湃、方志敏等人和约克、沃伦两个俄国共产党员,会议通过了决议,采纳我的主张并提交共产党第五次代表大会考虑。

但是,中央委员会把它否决了。

党的第五次代表大会一九二七年五月在武汉召开的时候,党仍然在陈独秀支配之下。

尽管蒋介石已经发动反革命政变,在上海、南京开始袭击共产党,陈独秀却依旧主张对武汉的国民党妥协退让。

他不顾一切反对,执行小资产阶级右倾机会主义政策。

对于当时党的政策,特别是对农民运动的政策,我非常不满意。

我今天认为,如果当时比较彻底地把农民运动组织起来,把农民武装起来,开展反对地主的阶级斗争,那么,苏维埃就会在全国范围早一些并且有力得多地发展起来。

但是,陈独秀强烈反对。

他不懂得农民在革命中的地位,大大低估了当时农民可能发挥的作用。

结果,在大革命危机前夜举行的第五次代表大会,没有能通过一个适当的土地政纲。

我要求迅速加强农民斗争的主张,甚至没有加以讨论。

因为中央委员会也在陈独秀支配之下,拒绝把我的意见提交大会考虑。

大会给地主下了个定义,说‘有五百亩以上土地的农民’为地主,就没有再讨论土地问题。

以这个定义为基础来开展阶级斗争,是完全不够和不切实际的,它根本投有考虑到中国农村经济的特殊性。

然而,大会以后,还是组织了全国农民协会,我是第一任会长。

到一九二七年春天,尽管共产党对农民运动采取冷淡的态度,而国民党也肯定感到惊慌,湖北、江西、福建,特别是湖南的农民运动已经有了一种惊人的战斗精神。

高级官员和军事将领开始要求镇压农运,他们把农会称作‘痞子会’,认为农会的行动和要求都过火了。

陈独秀把我调出了湖南,认为那里发生的一些情况是我造成的,激烈地反对我的意见。

四月间,反革命运动已经在南京和上海开始,在蒋介石指使下对有组织的工人的大屠杀已经发生。

在广州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

五月二十一日,湖南发生了许克祥的叛乱,许多农民和工人被反动派杀害。

不久以后,在武汉的国民党‘左’派,取消了它和共产党的协议,把共产党员从国民党和政府中‘开除’出去,而这个政府本身很快也就不存在了。

许多共产党领导人这时得到党的命令,要他们离开中国,到俄国去或者到上海和其他安全的地方去。

我奉命前往四川,但我说服陈独秀改派我到湖南去担任省委书记,十天以后,他又命令我立刻回去,指责我组织暴动反对当时在武汉当权的唐生智。

这时,党内情况处于混乱状态。

几乎人人反对陈独秀的领导和他的机会主义路线。

不久之后,武汉的国共合作瓦解,陈独秀也就垮台了。

小学少先队的组织机构都有哪些

成员都有什么

具体职务是什么

委员会制,亦称为合议制,是政府制度其中之一。

在委员会制的运作下,行政组织的决策权及管理权,并不是由单一的领袖所拥有,而是平均由一定数目委员所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

委员会的决策,通常会按协商达致一致的原则来进行。

在世界各国中,瑞士是使用委员会制的唯一国家。

委员会政体下的委员会是以集体领导的形式来行使其最高行政权,各委员不但职权相同,并且进行集体议事,决议是以投票结果来作出的,而且实行集体负责。

委员会从本质上说是代议制民主政体,它具有人民直接民主的特点,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各委员权力均等,而且都不能兼任议会的议员。

除非委员自己辞职,否则任何机关均无权对其罢免或将其免职。

以实行合议制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执行机关的政体形式。

在委员会制下,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议行合一的关系。

这种制度源于古希腊的十将军会和古罗马的“三头政治”。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如法国1793年的公安委员会也实行这种制度。

1848年瑞士制定联邦宪法,确立委员会制为共和国的政府形式,并延续至今,成为唯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

瑞士联邦委员会是瑞士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议会两院(国民院和联邦院)联席会议选出7名委员组成,从中再选出正、副主席各1人。

主席任期 1年,期满由副主席升任,同时另选出新的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均不得在次年连选连任。

主席和各委员之间地位平等,对内负责主持会议,对外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各种礼仪性的职责,职权极其有限,无任何特权。

委员任期4年,分别担任各部行政首长,主管部的行政事务,但一切政务均须集体议决,以委员会名义执行。

委员会是受议会委托的执行机关,对议会通过的一切法律必须执行,不得退回复议,更无权解散议会。

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如遭议会否决,委员会无须辞职,议会也无权通过不信任投票推翻委员会(见瑞士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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