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提高综合写作能力
一、文化知识的雄厚积累是写好文章的基础,因此要多读书,读好书,会读书。
人们常说,书籍是精神食粮,要把读书当做生活的一部分,求知上进,持之以恒,孜孜不倦,养成读书的好习惯。
书籍浩如烟海,而我们的时间和精力毕竟有限,要处理好泛与精、博与专的关系。
胡绳同志在介绍他的读书经验时说,博和专要结合,在比较集中地攻一门知识的同时,应尽可能广泛地把各种门类的书籍都读一些。
顾名思义,泛读是指阅读不同内容、不同体裁的书籍和文章,目的在于获取广泛的信息,扩大知识面。
有的名家说,应该养成快读的习惯,比如一小时读两万字,大家不妨一试。
有的书籍和文章即使浏览一下也是有好处的。
世界在变化,国家在发展,知识在不断更新,如果只是整天忙于应付具体事务,不注意学习和补充新知识,不接触新事物,原有的知识不够用,思想观念就跟不上形势,也就谈不上开阔视野。
我们全国人大机关,不论是搞法律的、搞经济的,还是搞外事或其他方面工作的,都应大力提倡多读书,真正成为“学习型”机关。
如果不提高文化素质,孤陋寡闻,我们就很难有大的进步和作为。
多读书、勤学习,是提高文化知识水平最好的,也是唯一的办法。
各个领域的知识是相通的。
搞外交的人读一些经济、历史、哲学方面的书,可以从中得到启迪,开阔视野,有助于更敏锐、更全面、更深刻地观察形势,分析形势,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对外工作。
我自己就有这样的体会,读点历史书和人物传记有助于增强历史感,从历史演进和时代变迁的对比思考中认识今天,展望明天。
大家一定会发现,领导人对外活动中精彩的谈话和高质量的外交文件,都是各种知识的有机结合,无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
搞法律的同志读一些有关哲学和逻辑学方面的书有助于端正思想方法,提高理性思维的能力,养成严谨的作风,提高起草法律文件的水平;我们虽不是搞文学创作的,但读一些好的文学作品,如好的散文和报告文学以及诗词等,不仅有助于丰富词汇的积累,而且有益于升华形象思维,提高文字表达能力;我们虽不是从事经济学研究的,但读点经济方面的书有助于了解我国和世界波澜壮阔、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
泛读是要花时间的,与日常工作可能会有矛盾,但这并不要紧,因为此种阅读不是硬性任务,因人而异、视情而为就是了,当然,多读一些必定是大有裨益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阅读习惯和阅读重点。
以我个人为例,过去读过一些大部头的书,现在读大部头的书没有时间和精力,中短篇居多,人物传记和回忆录是阅读重点之一。
除外交业务方面的书籍和材料外,也看散文、评论之类。
我有几个常读不厌的期刊和专栏,如《作家文摘》、《读者》、《环球时报》、《中国新闻周刊》以及《人民日报》开辟的《思想纵横》、《人民论坛》、《国际论坛》和《北京日报》的《理论周刊》等栏目。
人民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共同编写的《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前后共出了十多种,内容非常丰富,全部读完有困难,我是有选择地阅读,重点读了《当代世界问题概论》等。
中宣部理论局组织编写的通俗理论读物《理论热点面对面》,我初读之后,很受启发。
总之,凡有兴趣的东西,我只要有时间就拿出来看看。
2006年,我阅读了张传玺教授撰写的《新史学家翦伯赞》。
翦伯赞先生是马克思主义史学“五老”之一,其学术生涯和革命活动交织。
阅读此书,不仅可以了解一位史学大师令人震撼的一生,更难得的是通过对史学研究的了解,认识我国历史演进中的重大事件和经验。
此书文笔流畅、生动,结构也很严谨,读起来很舒服,对我的写作有启示和帮助。
2007年9月17日《北京日报》的《理论周刊》的文章就很好,其中一篇是王梦奎同志写的《实现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取向》,另一篇是俞可平同志写的《思想解放与政治进步》,都值得一看。
《人民日报》的《思想纵横》等栏目多为议论性短文,充满哲理,把一些我们习以为常的现象提高到理性认识的高度,能帮助我们点燃思维的火花。
《思想纵横》栏目刊载过一位作者叫邓清柯的文章,题目是《思维关系成败》。
文章说:有时,我们需要直线思维的执著;有时,我们需要逆向思维的睿智;有时,我们需要系统思维的缜密。
他用通俗、简洁的语言阐释了“存在决定意识”这个认识论方面的基本原理,对我思考问题、为人处世,乃至写文章都有启发作用。
好的例子俯拾即是。
例如,2007年7月1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题为《回归十周年献辞》的文章。
全文如下: 2007年7月1日,标志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10周年,是一个历史的里程碑。
这个历史性的日子,对我们整个国家,特别是香港市民,都有特殊的纪念意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10周年,大家都期待借此大好时机,审视我们经历过的挑战和取得的成就,并展望更光辉、繁荣的未来。
香港的庆祝活动自4月开始,持续至12月。
特区政府在内地和海外的办事处,也会借着这个重大日子,以不同的活动展示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都会的各方面实力和优势。
所有庆祝活动的核心,是确认“一国两制”的成就。
回归10年,“一国两制”的理念,已从未经实践的构思变为活生生的事实。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一兑现了,中央政府对所作的承诺,没有丝毫动摇。
如基本法所规定,我们的自由与生活方式,我们的司法、社会与经济制度,一如既往,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重要而不可分割的部分。
我们凭着众所周知的奋发创新、自强不息精神,继续兴旺、繁荣。
我们继续与祖国拓展及加强联系,同时保持着作为亚洲的国际金融、商贸、物流、旅游中心的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10周年,是香港全城欢庆的大事,我们大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员都会参与。
我们非常欢迎在内地、海外的亲友及支持者与我们一起共同庆祝。
这是一篇497字的短文,但做到了立意不凡、言简意赅、用语贴切、逻辑严密。
由此可见,短文亦可高深,短文亦可出彩。
我为什么不惜篇幅全文引述这篇文章,原因是它一下吸引了我。
再谈谈精读。
精读主要是指在泛读的基础上重点阅读一些与本职业务和当前主要工作有关,以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书籍和材料。
比如,法工委的同志精读法学和法律方面的书,财经委的同志攻读经济学和经济政策方面的书,搞外事的同志着重阅读有关国际形势和外交政策方面的书,包括外交文电和调研材料。
这都是分内之事,不阅读业务范围内的书,不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就不可能胜任本职工作,遇事就会一筹莫展,无从下手。
凡文章名家,无一例外地都是多闻博识的高人。
他们知识丰富、思维敏捷、下笔自如,而且还能恰到好处地旁征博引,产生出妙笔生花的效果。
文字上的功夫主要不是靠天资的。
文字表达、遣词造句、内容取舍、逻辑推理、段落组合等各项写文章的要素,都是先从书中学来,然后亲自动手、反复实践、不断提高的。
写作有迟速、文野之分,写得既好又快都是长期潜心学习的结果,熟了才能生巧。
文字功底的练就和夯实没有速成和突击的办法,只能靠知识、技能和经验的长期积累,非下苦工夫不可。
不仅要多读书,还得会读书。
王梦奎同志谈到他读书的体会时说,读书不能只记结论,更重要的是掌握方法。
要细心揣摩作者研究问题的方法和写作技巧。
如果把读书仅仅看做消遣,那对自己扩充知识、搞好写作是不会有帮助的。
所以,读书要用心,善于在阅读中思考。
应该承认有无悟性对写作是有影响的。
悟性是通过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而来的。
会读书的人都很注意在阅读过程中揣摩和学习写作技巧,勤记、勤查、勤写。
积累和学习的方法很多,没有定式。
最好能形成自己的资料检索体系,便于查阅和使用。
至于积累什么,要看你工作的需要。
积累应结合专业和分工。
比如,外事局、外事委的同志,应重点积累有关国际形势、外交政策方面的材料,重要的情况和表态口径要记在脑子里,至少有个小本子放在手头,使用时就方便多了。
手头没有的,也知道去哪里查找。
凡具有综合职能的部门,如研究室、秘书局、新闻局等,积累的范围应更宽一些。
研究室写总结报告、调研文章和讲话稿,新闻局写新闻稿,外事委和外事局写谈话参考要点,内政外交都会涉及,临时冥思苦想,不仅费力,可能还会误事。
没有平时的积累,就寸步难行了。
有了厚实的积累,就能做到一点就明,就能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一个文稿出手快不快、好不好,既要看有无内容,也要看写作技巧是否熟练。
写作技巧的积累,方法之一是善于模仿,善于借鉴别人的经验,细心揣摩别人是怎么写的。
外事新闻稿能否做到在篇幅、字数有限的情况下,以精炼的语言传达最有意义的信息,一是看你能不能抓住领导人和外宾谈话的重点,二是看你平时学习和积累的功夫,会不会选择和组织材料。
在见诸报端的重要新闻报道中,有一些是上品或精品,都是我们新闻稿和纪要写作的教材。
比如,每次中央政治局举行会议或举办集体学习的报道,我很注意新闻稿的内容和结构,发现不同题材的新闻稿的写作方法既有同也有异。
细心揣摩其特点很有好处。
比如,2007年7月26日,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这篇短文先以两个自然段分别讲成绩和问题,第三段讲做好工作的指导思想,第四段提出具体步骤和措施,最后一段提出要求。
思路非常清晰,语言非常简明。
搞新闻或写纪要的同志不妨每天花一点时间仔细研读一下当天见诸报端的此类稿件,你可作些比较,进行评价。
对好的作品要着重看人家的写作技巧和方法。
二、把握好公文写作的政治性和政策性。
撰写公文是一项体现综合能力的工作。
文章的好坏,政策把握至关重要。
一定的文字基础和写作能力是必须具备的,但没有清醒的政治头脑,不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也是万万不行的。
公文的政治性、政策性几乎体现在机关各类文件中。
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中央的文件,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不能有半点含糊。
就以我们人大机关而言,把握好文件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是第一位的。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走群众路线。
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的法制工作要反映和适应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
我们强调文件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就是说要很好地把握和体现上述精神。
撰写重要公文是要花一番心思和工夫的,关键是要把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说得明白,说得正确。
此类范文很多。
举两个例子,一是胡锦涛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1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7年7月1日),二是吴邦国委员长在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7年6月6日)。
胡主席在概括10年的基本经验时讲了四点:坚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坚持集中精力发展,改善民生;坚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吴委员长在谈到基本法的重大意义时强调: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体现,基本法是依法治港的法律基石,基本法是香港繁荣稳定的法律保障。
在谈到基本法的精神实质时,吴委员长着重讲了三点:维护国家主权,实行高度自治,保障繁荣稳定。
在谈到继续把基本法实施好的要求时,吴委员长提出:一要牢固树立基本法意识,二要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三要不断丰富基本法实践。
两位领导人把“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方针在香港的成功实践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作了非常完整、准确、科学的概括,是把握政治性和政策性的杰出范例。
再以外事工作为例。
大家知道,中美关系是我国最重要的双边关系,其重要性已超越双边关系的范畴,事关重大,牵动全局。
中美政府间关系、议会交往,乃至民间交往,都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
中美议会交往是两国关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双方在机制框架下开展定期政治对话,已成为我全国人大对外交往的一个重要形式。
大凡对美工作的文件,无论是综合的还是个案的,都应放在中美关系的大格局中思考,不能就事论事。
外事接待不是简单的迎来送往,而要讲政治和政策。
接待美国议员和政要来访,要从政治高度确定我方的接待方针、草拟对敏感问题的对应方案。
即使礼宾安排,也要考虑政治因素。
起草这类文件不是个人创作,而是一项要求缜密的集体劳动。
尽管此类请示性文件一般不进行理论上的全面演绎和阐述,但对所涉事项应有理论上的认识,对问题的分析应有理论上的高度。
我们所呈请示,是直接为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的公文,一俟批准,就成为我们工作的政策依据。
所以分析和建议必须是经过深思熟虑、经得起推敲的。
2006年和2007年,全国人大均派代表团访美。
在确定出访方案时,我们既把握当前中美关系总体稳定发展的基本面,又指出美国中期选举后中美关系面临的新形势和可能遇到的挑战和困难,对会谈中可能涉及的重要和敏感问题认真研究,拟就了有理有据的对策。
为起草好请示和准备相关资料,我们的工作班子查阅一切必要的资料,既有静态的,也有动态的;既有整体性的,也有个案个例的。
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也一并找出来,以便准确把握中央意图。
为准备出访美国和接待重要的美国议员代表团来访,盛华仁同志多次主持会议研究方案,并请外交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给予指导。
重要事项直接请示胡锦涛总书记和吴邦国委员长,并向国务院主管外事的领导同志汇报。
访问归来,及时向常委会领导和中央作出报告。
我们的立法工作,从根本上讲就是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成为国家的意志和公民行为的准则。
因此,法律的起草和审定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是很强的。
检验我们工作质量的标准,一要看是否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二要看是否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三要看是否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四要看是否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五要看是否做到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
可见立法方面的公文写作要求是很高的。
我们人大机关处理的文件种类很多。
凡重要的文稿,作好写作的前期准备十分必要。
在掌握材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要充分酝酿,认真研究,把好政治和政策关。
要按照文件的主题和政策要求,并考虑文件呈送的对象和使用的场合,先把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结构框架等确定下来,然后动手起草,切不可草率动笔,无功而返。
俗话说,“意在笔先,以文传意”,就是这个道理。
三、勤于修改,一丝不苟。
文学家何其芳早年在谈到修改文章时说,古今中外,凡是文章写得好的人,大概都在修改上下过工夫。
怎样才算修改的工夫够了呢
改的遍数多还不等于改得够。
衡量够不够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内容正确,一个是读者容易接受。
马克思写《资本论》,从构思到写出草稿经过了多年和无数次的修改。
不同语种的文本出版时他还要再作修改,为的是让那些有不同语言习惯的人都能看懂。
在我们国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和文件,从构思、写作到定稿都要经过很长的时间,反复酝酿、讨论,初稿形成后又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加工。
我们的党代会和人代会的重要文件都是改了许多遍才上会的。
这使我想起同志在他的著名报告《反对党八股》中说的,反复研究、反复修改、恰当反映客观事物是做文章的起码知识。
研究和写作,都应提倡一丝不苟的精神。
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个文件的稿子,过目和画圈的人不少,但错误依旧。
问题主要出在缺乏责任心,当然与水平有限、看不出问题也不无关系。
有的同志草拟文件,除了粗心大意外,还爱犯急性病,草稿一旦写出,就匆匆交给领导,自己不愿意再多看几遍,检查有无重要的遗漏和错误,这是一种写作的浮躁心理。
修改过程中要有否定自己的勇气,有的稿子明显不合要求,就应立即去改,即使是全盘否定、作颠覆性改动也在所不惜。
改稿不能怕麻烦,也不能护短。
有的文稿问题出在内容上,而有的则出在体例不规范、错别字多、乱用标点符号等技术性毛病上。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标点符号的使用一定要恰当,有人把标点形容为一个人的五官,不能因为五官不是心脏就认为不重要,也不能因为标点不是字就无足轻重。
标点错了,轻则行文混乱、显得滑稽,重则意思改变、贻害不浅。
这类问题不能忽视。
老作家孙犁曾说过,真正读书的人,最怕有错字,一遇错字就像遇到拦路虎,兴趣索然。
勤于学习、不耻下问、认真负责、一丝不苟,问题就能解决,错误就可避免。
大凡从事文字工作的人,不犯点写作错误的恐怕没有,关键是能否及时加以纠正。
有人说,好文章是改出来的,此话有道理。
自己要勤于修改,同时要虚心请别人修改。
文章写好后多推敲、多琢磨是必要的。
千锤百炼做不到,但像同志说的,至少看它三遍。
听说有个部委的主要领导号召大家对部里的重要文稿挑毛病。
我听后大受启发,因为通常写东西征求别人意见并不难做到,而动员大家只挑毛病不讲优点,倒是颇有独到之处。
经常接触文字工作的人都有类似的经历,写了改、改了写,直至基本满意,不厌其烦。
虽然辛苦,但也能尝到日进有功的甜头。
我同外事局和外事委工作机构的同志座谈时讲过,要多练习写东西,从写小文章开始,多做“小品”,电话记录、便函写好也是本事。
经领导改过的旧稿子不要急于销毁,应该回过头来再看看,想想为什么这样改,新稿比原稿好在什么地方。
人的本事都是学来的,初学走路不要怕摔跤。
记得1970年我在外交部美大司工作时写了一篇调研文章,准备刊登在部内刊物《新情况》上。
自己是尽了力的,感觉也不错,但到了处长杨虎山手里被改了很多。
最后印发时杨处长还鼓励我,夸我写得不错,文字虽然散了一些,但思路还是比较清楚的,有些点子也有新意,要继续努力。
他还顺便给我讲了一些写此类调研文章的套路和要领。
当我看到正式铅印的这期《新情况》时,既高兴又感慨,高兴是因自己毕竟努力了,大小也是件作品;感慨是因我在想文章里自己的东西究竟有多少。
这是一段领导提携后生的小插曲,至今难忘。
我在全国人大机关讲座时列了不少写文章常见的缺点和毛病,并不是说我已经做得很好了,只是想说写文章是一个坚持不懈、不断进步的过程,必须从一点一滴做起。
我搞了这么多年,才觉得对写文章的基本知识有了些许领悟。
活到老,学到老。
我现在仍有一个习惯,案头常备几样工具书,如《现代汉语词典》、《英汉双语词典》、《成语词典》、《标点符号用法》等。
我与不少同志有同感,搞了多年的文字工作,仍有“书到用时方恨少”的感慨。
放几本工具书,遇到没有把握的字和词,随时翻一翻、查一查,一则遣词造句更准确一些,二则避免一些不该出现的差错。
四、提高公文写作水平重在严要求、抓落实。
办文、办会、办事是机关工作的三个方面。
办会、办事都离不开办文,所以办文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
要做好办文工作,关键是三条:一是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二是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三是要完善办文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培养一批写手。
全国人大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群体,肩负着为常委会领导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信息和服务的责任,发挥着参谋助手的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还有督促、检查、协调运作的任务。
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及常委会各项决定和常委会领导同志指示的落实。
因此,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是做好办文工作的关键;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能力,是做好办文工作的重要条件。
我认为,在我们人大机关应大力提倡学习写作的风气。
全才不多见,偏缺总是难免的,要提倡向实践学习,向他人学习,取长补短。
人大机关的学习材料和信息资源是很多的,信息中心、图书馆、资料室等,条件都是很好的,应充分有效利用。
以外事委为例,可看的材料太多了。
十届以来,在领导同志亲自关心下,外交部等部委给予大力支持,文电增加很多,信息量很大。
就整个机关来说,现有的信息资源很丰富,应努力形成服务研究、服务决策的科学体系,让分散的信息资源有效整合、有效利用,不要让现成的资源白白浪费掉。
如何才能做到有效检索、资源共享,需要认真研究。
关于制度保障和激励机制,我想到以下三点: 一是加强写作队伍的培养。
目前,人大机关各部门情况不尽相同,一个单位内部发展也不甚平衡,原因是多方面的。
据了解,中青年同志中有些人写作基础不错,是有培养前途的,需要领导给予提携和扶持,不妨选一些人进行定向强化培训。
还可搞一些专题案例的研讨,选一些几易其稿才定稿的精品进行比较,这样做估计效果将会是明显的。
二是领导干部要带头。
中层干部中有些同志文字基础不错,也有思想,写出的东西质量较高。
有的同志有写作的才气,欠缺的是不扎实,发挥不稳定。
有的同志很努力,但因文化水平所限,写作感到吃力,对他们也不能过分强求,提高要有个过程,要紧的是这些同志不能放弃努力。
也有个别同志是思想认识问题,见了文字工作就躲,或有畏难情绪。
对他们加些担子,给点压力,恐怕是必要的。
三是要有一套有效的办文制度。
全国人大机关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在办文方面已经有一些好的做法,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和继承。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加重,办文的方式、方法、要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适应和面对,认真研究和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文规律和做法。
这里,我想应该特别强调严格制度、履行职责两条。
这就是说,从公文起草、校对、审批到公文处理、运转,每个环节、每个层次都有人把关,把好政治关、政策关和文字关,还要加上落实关。
要提倡兢兢业业、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
建立办文的问责制看来是必要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失职、堵塞漏洞、避免出错。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可适用广东省林木林地调解处理条例吗
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21日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5月1日起施行。
本人就《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进行初步的学习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一)领导重视、亲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014年8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湛江市一些市县政府在处理集体土地、林地纠纷时,居然以“双方均无权属证明”为由,违法将集体性质的土地、林地收归国有,近年来引发多起纠纷。
省委《值班要情专报》第225期对此转载。
省委主要领导作出“要及时研究,依法依规,提出指导意见”的批示精神,建议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归纳梳理全省不同山林土地纠纷的类型,并由省林业厅牵头,联合起草《全省土地山林纠纷调解处理适用法律规范》,由省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分类指导各地准确适用法律规章。
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果断行动,突出问题导向,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条例》补充列入了2015年年的立法计划,明确由省人大主导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安排由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实施。
《条例》的起草,省人大黄龙云主任亲自部署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时任省人大肖志恒副主任带队调研、多次提出起草重点,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林业厅领导亲自主持调处部门《条例》研讨会,出席、列席条例起草评估会等,对有些条款作出具体修改意见的批示。
(二)现行调处规章不规范,不适应新常态对调处工作的需求。
一是原《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滞后于形势的需要。
目前,已实施了八年的省政府规章《调解处理办法》局限性显而易见,该《办法》存在没有规定政府处理期限,对政府确权行为的责权利、对当事人争山抢林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模糊等问题,造成许多纠纷久调不决、成为历史积案,矛盾不可调和,引发不少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2015年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制度,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尤其强调落实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建设。
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属行政确权的范畴,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在实践中各地调处部门普遍反映,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省政府规章《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予以修订,并独立升格为地方性法规,才能更好地依法执法,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通过明确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程序约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三是部门规章存在适用范围不清问题。
对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确权案件,有部分市、县相关裁决机关认为,只有土地、林地权属证书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但实例中部分规章又存在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补充规定》等。
事实上,在处理山从山林权属争议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林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不能依照国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如混淆使用,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因此,出台《条例》,才有利于在调处实践和参与诉讼实践中,不易造成处理林地纠纷适用了处理土地纠纷的相关法规的矛盾,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获得“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有利于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是林木林地权属变迁的复杂性需要有健全法规来规范保障。
从山林土地权属确权的历史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山林土地权属历经了土地改革时期、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化时期、六十年代初的“四固定”时期、八十年代初的林业“三定”时期等多次变革调整,在分分合合中,存在大量山林土地历次改革均没有确权发证,已确权发证的又大量存在界址不清、权属不明、权属凭证缺失等问题,长期以来积存了大量的山林土地纠纷。
若没有健全完善而且具有强制约束的法规保障,就会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有偏差,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
(三)严格立法程序,科学严谨起草《条例》。
一是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6月3日,成立了由省人大农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省林业厅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告常委会分管领导,全面启动起草工作。
二是密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条例》起草小组通过省内外的实地调研、召开林权争议案件审判法官专题等10多场座谈会,理清立法思路,突出重点,在现行的政府规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不下10次,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泛全面征求意见建议。
多次向省编办、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法院、检察院等10多个单位征求意见,由省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征求了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机构的意见,向人大代表、律师、基层实务工作者、社会人士征求意见,通过省人大公众网平台向全省社会开放征求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条例》出台前共征求意见达到上万条之多,起草组认真研究吸收其好的制度设计和规定内容,将主要的修改意见均已采纳吸收。
三是开展重点制度规定的试点工作。
本《条例》立法项目是实操作性很强的程序性、实体性立法。
为检验《条例》是否接地气、有实效,实践是最有效的检验手段。
先后在选择在林情不同、山林纠纷案情不一、管理体制各异的连山、仁化、五华三县开展《条例》试点工作。
着重在试行公开聘请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及按照调处依据、调处程序和调处时限等规定试行调处。
通过为期三个月试行,为《条例》的完善制度创设提供了实践依据。
四是严格遵守立法规定,立法程序科学严谨。
《条例》是严格通过立法的程序要求,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及《条例》草案经过吸收了中山大学等9所地方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省法学会等4个地方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6位立法咨询专家等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经过了6次专题论证会、表决前评估会等,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共三次会议审议后,最终于2016年1月22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因此,《条例》的出台,凝聚了省委主要领导以民为本、爱民之心、为民之要,凝聚了省人大领导敢于直面问题、为民当家作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凝聚了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积极参与立法良好法治氛围。
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群众利益高度关注并极力维护,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全力以赴推进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体现了全社会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责任与担当,将进一步推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有六章五十七条,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原则、调处依据、管辖与受理、调处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与原《办法》相比,增强新内容、创设了新亮点,突出“事要解决”的原则,着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林区的平安边界建设,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和谐氛围。
(一)重在调解,特别对民间调解制度作了设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目的是明晰产权、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先通过调解方式来处理,而且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实现案结事了。
为此《条例》将做好调解工作作为重点,放在制度设计的首要环节,力求通过调解解决大部分的林权争议。
一是在林权争议受理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先行组织调解;二是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调解正式介入前,先由社会调解力量组织一次公正公开的民间调解;三是规定调处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多次调解,只要有需要或者调解有可能解决争议,就应当组织调解;四是调处机构应当组织一次有利于增加公信力的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技术人员、有关社会组织和双方亲友代表参与,见证调解。
(二)强化责任,特别对限定调处期限作了突破。
为体现社会民众立法意愿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林权调处的效率,《条例》从几个方面强化了调处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责任:一是为强化调处具体工作的责任,规定了受理、调查、勘验、使用、处理、公告、送达、建档等各个时机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程序和完成时限等;二是为强化管辖的责任,规定林权争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就地处理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管辖权进行受理,依法调处并作出决定;三是为强化提高自身能力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调处技能等培训;四是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不作为将受到严惩。
(三)明确依据,特别对各类权属凭证作了规定。
为解决林权争议双方各持一词,证据界定困难的突出问题,《条例》将现有的各类林权凭证结合历史和现实情况进行了梳理,力求调处依据更加明确和清晰,通过凭证效力认定等工作解决大量类似的林权争议。
一是对法定林权凭证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有关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二是在规定不同时期权属凭证应当追溯权源依据的同时,又规定同一时期合法权属凭证处理的原则;三是在规定当事人凭证与所在地其他持证人属同一情形的予以认定的同时,又规定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四是对鉴定凭证本身真伪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权属凭证所载实地四至范围的确定办法。
五是对登记发放、撤销、变更林权证作出指引性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不能作为林权依据的情况。
(四)分类调处,特别对常见争议调处作了区分。
《条例》归纳分析了当前林权争议的不同种类,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调处作了原则性、选择性规定,力求解决几类普遍存在的问题,或者解决某类争议共同的焦点问题,促成全省林权争议的批量解决。
在规定确认林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的基础上,对以下六类争议的调处作了规定:一是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二是因历史原因当事人对争议的林地均无法提出权属凭证,在不同历史时期又有不同的经营使用事实的;三是可以按照林地权属和林木权属分离的原则进行调处的;四是国有单位与乡镇、村农村集体发生林权争议的;五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
六是跨行政区域发生林权争议的等。
关于限定调处工作期限,《条例》有所突破。
林权争议千差万别,调处工作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上位法没有对调处工作限定期限,已经立法的兄弟省市只有福建设置了办理期限。
但从我省山林纠纷调处现实来看,必须对大量积存的林权争议及时调处,并争取通过制度保障来批量解决,决不能延办。
为夯实政府调处机构的责任,合理加快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调处工作各个时段的期限,包括:受理期限、审查期限、调解期限、处理和重新处理期限、公告期限,以及有关特殊情况下延长的期限和当事人配合有关调处工作的期限。
(五)完善程序,特别对调处关键环节作了细化。
林权争议调处工作需要一定的自主性、灵活性,《条例》对相关主体在几个关键环节应当遵循的调处程序进行了细化,以实现与正在进行相关政策改革相衔接,与可能进入的司法程序相衔接,既体现《条例》要结合调处实际赋予适度自由裁量权,又要体现出法规的刚性约束及执行严肃。
一方面,细化当事人在申请环节的配合义务:一是规定当事人申请林权争议调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二是规定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推选参加调处的代表并予以授权委托;三是规定行政村、居委会的法律顾问应当全程参加调处活动;四是规定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行为。
另外,对当事人维护林权争议现状和依法参加、配合调处工作等管理重点作了规定。
另一方面,细化调处机构在调处环节的工作规范:一是对调查核实工作进行细化,规定通知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并制作调查勘验笔录;二是规定签订《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应有的附件和手续;三是规定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后,送达、公开、归档等工作均应规范办理;四是规定一般只有五种情形才能中止调处;五是林权争议调处期间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调处机构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终止调处;六是规定对争议林地林木必要的管理措施以及补偿提存发放措施等。
三、《条例》创设的主要特色亮点《条例》的制定坚持了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有关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系列指示,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实际出发,通过搞好制度创新和设计,规范相关行为,落实有关主体责任,调整相关利益诉求,着力解决林权争议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引导集体组织和人民群众运用法治方式、通过法治途径解决林权争议问题,为我省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法制保障。
出台的《条例》主要特色亮点体现在“五有”:(一)林权争议“有人受理”,解决了当事人“出路”问题。
《条例》降低了门槛、放宽了山林纠纷调处申请条件,凡是当事人认为有权属争议并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向当地调处部门提出申请,政府调处部门必须先接受,经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这一宽进制度设计,解决了群众诉求有人理、申请有人管的问题,畅通了渠道,方便了群众,体现了政府要“以民为本、主动服务”的行政工作要求。
(二)林权争议“有人调解”,解决了权属争议“源头治理”问题。
引入民间调解,是《条例》制度设计的首创,“多元调解、民间参与”也是最大限度发挥群众自治的力量。
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熟悉林权历史和现实情况,既有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人士作为民间调解员,组织专门的履职培训,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充实调处力量。
另一方面规定,民间调解员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政府不强加给当事人,尊重了公民自由选择权。
还规定民间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这一创设条款,既充分尊重民意,传承中华民族“和为贵”理念,又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从源头上突出主动治理,减少了政府的因行政裁决的行政成本,达到了权属争议的“案结事了”、“案清人和”。
(三)林权争议“有限期结案”,解决了权属争议“久拖不决”的问题。
林权争议千差万别,调处工作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上位法没有对调处工作限定期限。
但是,广泛存在的林权争议不能因此延办,否则以后更加难办。
尤其是对目的全省积存着已受理未办结的案件达7841宗,因山林纠纷引发的信访量仍居高不下,这些矛盾纠纷、权属争议就象是埋在林区“地雷”,若不及时排除,将成为影响林区和谐稳定的老大难问题。
因此,为夯实政府调处机构的责任,合理加快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调处工作各个时段的期限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及行政高效原则,从原来没有时间限制到现每宗案件必须在15.5月时间内限期办结案件,否则将受到行政问责或承担法律责任,这从制度设计上防止了政府不作为情形,避免了争议案件从原来的只受理没期限解决处理规定,造成了当事人想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都没有法律救济途径,减少或者杜绝出现案件的“堰塞湖”现象,保障了争议案件解决有出路。
(四)林权争议“有规范程序”,解决了权属争议调处程序问题。
调处林权争议是政府法定行政行为,属于程序和实体的裁决,既要充分依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实体的裁决,又要严格依照调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将因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被撤诉。
从调处实例中,就有不少案例因程序问题被法院撤诉,需要政府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
因此,《条例》在制定时已充分考虑、作了周全安排,严谨了调处程序、细化了工作规范、明确了各环节内容,同时条例颁布施行后,将对调处工作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以实现与正在进行相关政策改革相衔接,与可能进入的司法程序相衔接,尽可能减少因程序出错被法院撤诉的风险。
(五)林权争议调处“有问责追究”,解决了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调处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工作期限,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没有在规定期限结案,不仅调处具体工作人员、而且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解决了调处人员及地方政府应当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行政的要求,减少或杜绝了机关工作人员懒政、不作为现象出现,压实了责任,提高林权调处的效率,实现了林木林地争议“定纷止争、案清人和”调处目的,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了我省平安林区建设。
当然,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体现责任、权、利对等原则,将更好地调动调处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机关工作人员的“有为则奖、无为就罚”管理措施。
传销是指
简单点,1,就是产品不行,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实际价值,2,按人头获取暴利.3,加入条件是强制性购买..必须购买他们的产品
大学里面的传媒系是学什么的
习内容: 传播学、中外新闻新闻理论、采访、电视写作、电视编辑、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新闻摄影、栏目设置与编排、电视节目企划、电视新闻节目、电视评论、电视节目主持、广播新闻业务等。
“传媒”这个词来自于英文的medium,汉语词典里的解释很简单,意思就是传播媒介(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影等)。
近几年,随着留学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有机会接触到传媒这门学科。
尽管传媒专业比较强调理论学习,但是越来越多的大学也在强调学生在传媒业中的实习,以及提供足够的机会使学生了解最新的多媒体技术在传媒业中的应用。
同时传媒专业还需要学生学习语言及文学、信息传递及社会组织机构、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或人与组织之间的行为科学方面的专业知识。
影视传媒专业排名情况(2014) 1.北京电影学院 2.中央戏剧学院 3.中国传媒大学 4.上海戏剧学院 5.北京师范大学 6.中国戏曲学院 7.浙江传媒学院 8.四川师范大学电影电视学院 9.南京艺术学院 10.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 11.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
2012年2月-3月的时事政治谁有啊
一、什么是传销
什么叫传销
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直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传销定义的演变 最早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
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
由于98年我国对传销政策的调整,逐步有人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了传效一词。
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人们把“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为“直销”。
而把无专卖店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之为“非法传销”。
“传销”一词反被淡化了,没有了明确的定义。
随着直销立法的进程,2005年9月1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再次对“什么是传销
什么叫传销
”给出了最新的明确的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