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听证会简报怎么写
关于《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听证结果的公告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县住建局已于2016年2月4日对《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现将听证结果公告如下: 一、参会情况 听证会在县住建局四楼会议室举行。
会议由县住建局副局长许绍凤主持,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华西和县纪委胡龙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县住建局党组书记陈豪局长作为决策发言人,县住建局办公室人员刘平和王发斌同志作为听证记录人,新闻中心记者郑祖鸿同志和文体广电旅游局记者周洪同志参加,专职律师方成康律师参加,邀请了听证代表共40人,实到30名,另外还有5名旁听人员和4名工作人员参加。
二、会议议程 (一)开预备会。
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会议纪律,明确参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活动。
首先,决策发言人宣读《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并对《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的起草、编制作说明。
第二是听证代表提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答辩。
(三)听证监察人发表意见。
(四)住建局陈豪局长作重要讲话。
(五)请记录人员刘平、王发斌同志收集、整理各位代表的书面意见,并请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六)主持人作总结和归纳。
三、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各位听证代表对《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就《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起草的政策依据、主要内容等作说明,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答辩。
会后,于2016年2月15日,县住建局陈豪局长又组织召开了听证评议会议,会上,各位同志都纷纷发言,对听证代表们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讨论和认真梳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予以吸纳,并当场对《镇雄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听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对予以采纳和不予采纳的意见或建议作了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或建议及修改情况 1、私人房屋哪一个部门的手续有效。
(已在修改稿第5页第5项第2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2、没有任何手续的历史老房怎么认定处理。
(已在修改稿第5页第5项作了补充完善) 3、此办法货币补偿中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是否是最终的标准。
(已在修改稿第9页第1项第1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4、产权置换应考虑原土地使用年限因素。
(已在修改稿第10页第2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5、国有土地取得方式不同,房屋征收后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已在修改稿第10页第2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6、门面认定应细化标准。
(已在修改稿第8页第5项第5小项作了补充完善) 7、如何解决“少批多建”和“规划不建”的问题。
(已在修改稿第5页第5项作了补充完善) 8、搬迁奖励不应统一标准,应按面积大小分开执行奖励。
(已在修改稿第17页第5项作了补充完善) 9、对有争议的房屋的权属如何认定。
(已在修改稿第8页第5项的结尾部分作了补充完善) 以上建议和意见已充分吸纳,并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或建议及理由 1、同一辖区相邻土地一家是国有土地一家是集体土地,补偿不同怎么办。
(按照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对应相应的补偿办法执行,相互不矛盾,故本意见未予采纳) 2、市级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是否在该实施办法的考虑范围内。
(《实施办法》听证稿已包括此内容,故本意见未予采纳) 3、补偿标准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认定。
(《实施办法》听证稿已包括此内容,故本意见未予采纳) 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2月16日
国家拆迁法是什么
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如果是城市旧城改造,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古埃及的等级制度
埃及是一制的中央集权化的国家,一切的权归属于法老,而一人的管理无法全国的问题,于是随之而来的,便是政府系统的诞生。
然而专制政府的优势就在于中央的政令同时对地方上有着无法忽视的约束力,法老的权力,不仅出现在首都,也行使于地方政府。
在首都,中央政府官吏中最高的官员便是维西尔,中文通常翻译为首相。
首相的职能通常是对各部门进行监督以及管理。
基本上代替国王行使了政府上的职责,因此这个职位非常重要,在古王国时代通常由王子接任,以防止外臣渗透王族体系。
然而随着古王国的衰败,首相职务开始被非王族控制,并且开始强化,开始有了取代王族的趋势,到了中王国的第十一王朝,这种趋势终于成为了现实,阿蒙尼姆赫特取代了国王孟图霍特普四世登基为王,开创了第十二王朝,他即位以后便开始有意识的削弱首相的职能,以防止有人和他一样篡位。
而新王国第十八王朝的第五位国王(排除非法的哈特舍普苏)图特摩斯三世则完全消除了这一隐患,他将首相的职能分割开来,设立两位维西尔。
上埃及首相管理底比斯到南部边境的土地,下埃及首相则管理底比斯以北的中埃及以及下埃及。
两名首相遵照国王的意志报告和管理各自下去的情况,起草和罢免法官,官吏,僧侣的命令;征收赋税。
并以最高法官的资格主持会议和高等法院。
其职能还包含了法律公文的盖印、保管法律和行政文书,接待外使和接受贡物并对宫廷作业以及阿蒙神庙有一定的约束力。
同时首相还有一个来源于古王国的工作,那就是负责领导建筑事业,征集军队以及对于国家资源进行调查,对宫廷的防御做出安排,对社会动乱进行防备等等 埃及是个中央集权的王权神化的国家,法老拥有了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但事实上法老通常会委托他那庞大的官僚政府来行使司法权。
埃及的司法机关有高等法院和省级法院两级。
高等法院由首相领导下的一个高级行政官员来行使审判工作,同时也有一定数量的军官和僧侣组成,高等法院通常主持的是重要案件,如叛国,盗窃王陵,后宫阴谋等等。
在高等法院的大厅中有四十张皮革,似乎说明了埃及的法律通行于四十个诺姆。
而省级法院行使的权力在于对本诺姆的案件进行审判,从一张被保留下来的诉讼记录我们可以看到埃及至少到18王朝已经有了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其内容包括:事件日期,在位法老名字,案件简介,原告陈述。
被告或辩护人发言,法院裁决,法官和其他出席人员名单以及记录者。
首相被赋予了司法权和行政权,不仅意味着埃及庞大的官僚系统集团也归属于他管辖。
也意味着国家组织机构也听命与他,而当中最重要的官员则是国库监督,他负责了仓库以及国家财产的会计。
原本该职务也只有一个,但随着首相权力的被分化,其也随之变成了两个。
他们分别配合两位首相掌管作为税收的大量未加工物资和制作的物品,以及外国贡品。
在国库下属还有一些国家机构,包括双谷仓,“负责监督谷物的收获记录和贮藏”。
牲畜监督,“负责国家的牛群和饲养场的牲畜”等等。
国家的耕地似乎也被中央集权,由“田野书吏”负责计量和评估。
除了中央部门的官僚和代理人外,新王国时代还有了一些市长,这些地方显贵权限包括了城镇本身,有些甚至达到了乡村,他们的主要只能是收集、运送谷物以及税收。
他们直接向首相负责,有些特殊城市也向神庙主持负责。
他们也是地方法庭的参与者,参与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
在城市的领导者下还有一个重要部门,那就是“麦德查人指挥官”他们是地方上的警察,负责各种刑事案件的侦破以及对案犯的逮捕,并且负责各地区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的情况下他们也是城市的防卫部队 在古王国时期,除了首相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财务部和军事部门。
“对内剥削和对外剥削的机器”。
其中财务大臣在早期负有重要的财政大权,到了新王国时代则着重负责王宫的粮食供应,已及矿山远征和贸易远征的事物。
但这一职务仍在不断的丧失其重要性,其仅有的职能被“王宫总管”接替,到了拉美西斯二世时代,可怜的财政大臣的任务仅仅是后宫监督而已。
随着财政大臣的衰落,原本碌碌无为的王宫总管这一职务被提升到了显赫的位置,他是法老及其家属的大量个人财产理人,因此在中央集权的年代常常会给国王以一种威胁感。
(数百年后的西欧法兰克王国就发生了宫相夺权的事件)。
因此,阿蒙霍特普二世继承了父亲“划分”的政策,将这一职务也划分为两者,一个驻扎于底比斯,另一个在孟斐斯,负责位于三角洲的王室地产 王宫中还有“房屋大门”由宫廷侍者充当平时起居的普通管理人 此外,由于首相职务的分割而产生的结果是军队的分割,军队也被分为两部分,北方战区和南方战区,分别负责两方向的防御和进攻,在北方战区的将领中还诞生了一名法老,就是十八王朝的末代国王赫列姆赫布,他杀死了赫梯王子赞哈南什。
由于埃及首相的权力膨胀,到了新王国时期,法老们便开始尝试着约束首相的权力,除了分割首相以外,还有两个重要的职务,一个是库什总督,一个是阿蒙高僧。
库什总督职务后期被库什亲王所掌握,他们接受法老的委任印章而世袭继承王位,代理法老关系努比亚和第四瀑布以北的区域,这一职务直接促成了努比亚地区的统一,并最终促进了努比亚的民族意识,使努比亚的第二十五王朝统治了埃及 阿蒙高僧的重要性在与他的地位比一切其他神庙的“第一高僧”都高。
成为了仅次于首相的宗教界领袖,在埃及这样的地区,宗教完全左右了舆论的走向。
阿蒙高僧的职务最初是被用于约束首相的,随着其影响力的增强,后期的法老们又不得不再利用首相来约束高僧。
一些首相恢复了过去的传统继承了阿蒙高僧的职务。
除了高僧这位第一先知外,而阿蒙的其他三位先知也被充分利用起来,从十八王朝建立开始,阿蒙的第二先知就与王后或国王有着密切的关系,有时候国王还会任命其他神庙的僧侣来出任阿蒙高僧的职务,这一切都暗示着王权对神权的挑战。
最后甚至出现了埃赫那顿的宗教改革。
而在宗教改革失败后,阿蒙高僧的重要性变的更加突出,在十九王朝和二十王朝开始,他们已经成为了上埃及实际上的统治者,并最终与二十一王朝的建立者斯门德斯瓜分了埃及。
派出所是否有权举行听证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法律程序。
一项安排或处置须经相关者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才能设定和实施的制度。
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
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
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
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立法的听证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
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果税务行政机关对处罚相对人的罚款金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达到2000元以上,组织达到1万元以上,处罚相对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
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
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
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听证: 第九十九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