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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小组动员部署会主持词

时间:2014-01-16 19:56

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具体要求包含哪些内容?

一、大会筹备工作按照《党章》关于基层党组织任期的规定,结合实际,公司党委执行五年任期;党总支、党支部执行三年任期。

筹备召开党代会的工作,由同级党委负责。

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向上级党组织进行请示。

一般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本单位党委应就召开党代会的时间、主要任务、主要议程、代表的数额及构成,以及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产生办法等有关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并与集团公司党委进行沟通。

得到原则同意后,向集团公司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代会的请示和“两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的材料。

(二)成立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一般可成立由党委负责同志牵头的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筹备工作的具体事宜。

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组织、宣传、资料、会务等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做好召开党代会的宣传教育、代表选举、起草党代会文件以及会务准备等项工作。

(三)选举党代会代表。

按照上级党组织同意确定的代表名额及分配原则,向所属党支部部署代表选举工作。

1.关于召开党代会的代表名额,可以按下列原则掌握:⑴党员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其代表名额一般掌握在党员总数的10%左右,但代表总数一般不超过250名;⑵党员总数在500~1000人的,其代表名额一般掌握在党员总数的15%左右;⑶党员总数在150~500人的,其代表名额一般掌握在20%左右。

党员数量较少的单位,其代表名额最低不能少于50名;⑷党员总数在150人以下的,可直接召开党员大会,不再选举代表。

2.关于代表的构成:在代表中,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与操作人员的比例要适当,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党员代表的比例掌握在60%左右,一般不超过70%,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党员代表一般不少于10%,同时先进模范人物代表、妇女代表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有离退休党员的单位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离退休党员代表。

3.关于代表的产生办法:⑴党支部按照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指导性比例要求,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到所在支部参加选举。

如领导班子成员较多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党支部,也可以将部分领导分到其他党支部参加选举);⑵支委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⑶党支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⑷党支部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确定代表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四)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本届党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组长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担任。

其成员主要由党建、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熟悉党务工作的有关同志组成。

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审查代表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如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二是审查代表是否符合条件。

如发现不具备代表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进行重选。

(五)起草党代会文件及有关文字材料。

主要有:1.党委工作报告(草案);2.纪委工作报告(草案);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草案);4.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草案);5.大会议程(草案);6.大会日程安排(草案);7.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包括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办法);8.大会开幕词;9.大会闭幕词;10.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11.大会及大会主席团各次会议主持词;12.总监票人主持选举工作主持词;13.关于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情况的说明。

(六)做好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提出大会会务实施方案,编制大会经费预算,制作各种证件、佩条,准备票箱、大会用品,确定代表团讨论地点,草拟大会文件保管、发放、收回的规定,制作有关表册,安排医务和保卫等工作。

(七)拟定党代会有关人员的分工方案1.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和大会秘书长建议名单。

大会主席团一般由本届党委会委员、新一届党委会的委员候选人、行政管理人员、是党员的群众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先进党支部、部分优秀共产党员的代表组成。

召开党代会,设大会秘书长1人,一般由负责筹备党代会工作的本届党委副书记担任。

大会主席团成员和大会秘书长的产生程序是:本届党委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酝酿表决通过。

大会主席团成员和大会秘书长必须是出席本次党代会的代表。

2.根据需要提出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大会副秘书长由本届党委提名,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大会副秘书长应是大会的代表,一般由党委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3.提出各次会议的主持人。

4.提出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

党内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若干名。

其产生的程序是:本届党委提名,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后提交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总监票人、监票人必须是出席大会的代表。

已被提名为“两委”候选人的,不得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5.根据需要,提出大会列席人员建议名单,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6.划分代表团(组),提出各代表团(组)召集人建议名单。

7.安排大会期间组织组、会务组、资料组、宣传组等办事机构的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八)召开本届党委最后一次党委会。

审议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草案);研究确定“两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列席人员建议名单以及大会工作机构、任务、职责和工作人员名单等。

(九)下发召开党代会的通知。

大会筹备工作就绪后,应提前就召开党代会的时间、地点、会期、主要议程和基本要求,向所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发出通知。

二、大会预备会议阶段(一)在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之前,应做好两项工作:1.本届党委要召开各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⑴简要介绍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⑵就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大会议程和有关确认事项作说明,提请各代表团(组)讨论;⑶宣布代表团(组)划分,布置推选团(组)长。

2.各代表团(组)召开会议。

主要内容是:⑴传达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的内容;⑵推选代表团(组)长;⑶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和大会议程。

(二)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届党委主持。

主要议程是:1.本届党委负责同志讲话,对开好党代会进行动员;2.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作大会筹备工作报告;3.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4.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建议名单;5.通过大会议程;6.宣布各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名单。

预备会议结束后分发代表证。

(三)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会议由大会秘书长主持,主要议题是:1.通过大会日程安排;2.确定大会及主席团各次会议的主持人;3.通过大会副秘书长名单;4.通过列席人员名单;5.通过其他需要确定的事项。

三、大会正式会议阶段(一)召开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主要议程是:1.宣布大会开幕,奏《国歌》;2.致开幕词;3.本届党委负责同志作党委工作报告;4.本届纪委负责同志作纪律检查工作报告;5.作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各代表团(组)活动。

主要内容是讨论审议三个报告。

审议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是代表行使监督、决策等权利的基本途径和内容。

因此,大会一定要安排较充足的时间让代表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并按照多数代表提出的建议,对三个报告进行认真修改。

大会主席团成员应参加所在代表团(组)的讨论。

(三)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各代表团(组)讨论审议三个报告一定时间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主要议题是:1.听取各代表团(组)讨论审议报告情况的汇报,研究修改意见,责成大会工作人员进行认真修改;2.讨论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选举可分为两种:①先进行差额预选,然后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②直接差额选举。

3.讨论通过关于下届党委、纪委委员预选候选人建议名单及情况的说明;4.提出监票人数额及要求;5.讨论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6.布置各代表团(组)继续讨论的有关内容。

(四)各代表团(组)继续讨论。

主要内容是:1.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2.讨论酝酿党委、纪委委员预选候选人建议名单;3.按照大会主席团提出的监票人数额,推选监票人;4.讨论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

(五)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三次会议。

在各代表团(组)讨论大会有关文件及酝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预选候选人建议名单一定时间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三次会议。

主要议题是:1.听取各代表团(组)关于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情况的汇报,并根据多数人的意见进行修改;2.听取各代表团(组)关于讨论酝酿“两委”委员预选候选人建议名单的情况汇报,并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预选候选人名单;3.听取各代表团(组)关于讨论“两委”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情况的汇报,研究修改意见;4.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

(六)召开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主要议程是:1.作下届“两委”委员预选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说明,并通过“两委”委员预选候选人名单;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3.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4.进行大会预选;5.暂时休会,工作人员计票。

(七)召开大会主席团第四次会议。

主要议题是:1.听取总监票人关于预选情况和计票结果的汇报;2.确定“两委”委员正式选举候选人名单。

(八)复会,继续进行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1.总监票人按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报告预选计票结果(根据情况,也可以不报告);2.大会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向大会宣布预选选举结果;3.宣布“两委”委员正式选举候选人名单;4.进行大会正式选举;5.暂时休会,工作人员计票。

(九)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五次会议。

主要议题是:1.听取总监票人关于正式选举计票结果的汇报;2.确定大会正式选举结果;3.确定新一届党委会和纪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主持人。

(十)复会,继续进行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1.总监票人按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报告正式选举计票结果;2.大会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向大会宣布正式选举结果;3.宣读并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决议;4.致大会闭幕词;5.全体起立,奏《国际歌》;6.宣布大会闭幕。

四、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党代会闭幕后,应召开新一届党委和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

先召开纪委第一次全会,然后召开党委第一次全会。

(一)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大会主席团第五次会议确定的一名纪委委员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会议的主要程序是:1.会议主持人就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的酝酿提名情况进行说明;2.通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3.通过选举办法;4.推选监票人;5.投票选举;6.监票人按得票多少为序宣布计票结果;7.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选举结果,同时说明其结果还要经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8.通过有关决议或决定;9.新当选的纪委书记讲话。

(二)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之后,即可召开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新当选的纪委委员可列席)。

会议由大会主席团第五次会议确定的一名党委委员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是:1.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程序同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的程序);2.报告和通过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3.讨论和决定党的建设的其他重大问题;4.新当选的党委书记讲话。

五、党代会和“两委”一次全会后的工作(一)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党代表大会和“两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是:1.大会召开的简要情况。

即何时到何时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纪委委员名单均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2.“两委”一次全会召开的简要情况。

即何时召开了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名单);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名单)。

(二)做好落选同志的思想工作和安置工作。

(三)做好大会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周恩来的事迹,详细

1957年4月27日,中央发出整风指示,明确规定,“这次整风运动,应该是一次既严肃认真又和风细雨的思想教育运动”,并承诺“对于在整风运动中检查出来犯了错误的人,不论错误大小,除严重违法乱纪者外,一概不给以组织上的处分”。

可惜,后来事态的发展,证明必诺之言,不足信也。

  5月6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继续组织党外人士对党政所犯错误缺点展开批评的指示》;5月7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为什么要用和风细雨的方法来整风》;随后,《人民日报》又以党员来信的形式,刊登了陶铸夫人曾志的一篇文章《应当怎样理解和运用和风细雨的原则》。

从5月8日至6月3日,中央统战部一连召开了13次座谈会,请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批评和建议。

这是“大鸣大放”的蓝本,其实,也是实践在一开始关于“和风细雨”的承诺。

中央把整风的具体形式,也向全国作出示范。

这是一个引人注意的动向,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似乎都没有如此强调“和风细雨”的重要性。

  “和风细雨”的提出,除了爱护“党内犯错误同志”的一面,也许,更重要的动机,是缓和党内外的矛盾。

这种矛盾,实际上,在当时已相当尖锐。

中央在3月的一份文件中指出,“在最近半年内,工人罢工、学生罢课、群众性的游行请愿和其他类似事件,比以前有了显著的增加。

全国各地,大大小小,大约有一万多工人罢工,一万多学生罢课。

”中央亦承认,“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 。

也就是说,主要责任在党和政府,不在群众。

  受到整风初期党和政府的鼓励,以及由于当时正召开共青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专院校的青年工作骨干,大部分都去开会了,对学生的监控,相对放松。

5月中旬,北京大学的民主墙,贴满了批评共产党的大字报。

天津、西北、南京、武汉各地的学生都开始动起来了。

这种发生在5月的事件,让人联想起1919年的5月。

许多学生,热血沸腾,也正是以“五.四”的精神自许,希望为国家作出一份贡献。

青年学生在这种社会运动中,往往走在前面,并不是因为他们特别反叛,而是因为他们的社会定位,比别的阶层,别的群体模糊,因此,他们更迫切地需要确立自己的社会角色。

  1957年5月,整个形势,的确充满了风雨欲来的气氛。

政协选举的需要通过的两个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

人民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代表以及特别邀请人士组成。

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两大主题。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一、提名推荐。

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

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二、协商确定建议名单。

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三、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四、公布。

(一)人民政协的组成原则 1、按党派、团体和界别组织。

人民政协由各政党、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

按党派、团体和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构成的一大特色。

政协委员不是以地区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而是以党派、团体、界别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以党派、团体、界别代表的身份进行活动。

按党派和界别组成,既是人民政协构成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人民政协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根据。

2、协商产生。

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协商的办法产生。

由上届全国(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在每届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该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3、赞成政协章程。

赞成政协章程,是人民政协组成的基本原则之一。

各党派和团体,都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成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各自内部事务的权利。

但是,一旦参加人民政协,就必须遵守和履行人民政协章程。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要根据情节经重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在赞成章程所提出的政治纲领、政治准则和其它规定的基础上,党派和团体经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个人经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可参加人民政协。

(二)政协全国委员会 1、全国委员会的组成结构 (1)全国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包括中共和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工商联、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科协、台联、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经济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团体、社会救济福利团体、少数民族、侨联、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宗教界、特别邀请人士等。

当然,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政协的任务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2)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

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候选人由参加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协商提名”和“选举产生”是政协常委会产生的一个特点。

它既有政协特有的协商民主的一面,也有一般民主选举的一面。

在选举的具体操作环节上,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分别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当选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3)主席会议。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2、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厅。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成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设主任1人,副主席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国;设委员若干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目前,政协全国委员会共有9个专门委员会,即: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办公厅是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主要任务是承办全国委员会各项具体日常事务,基本职责是搞好服务,当好参谋。

办公厅下设若干办事机构。

(三)人民政协的地方委员会 1、地方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人民政协的地方委员会大致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区、地级市委员会,县、县级市、市辖区委员会三级。

地方委员会的组成除县级委员会外,政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省辖市委员会的组成大体与全国委员会相同。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政协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2、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置,由各自的常务委员会按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

(四)人民政协各级组织的关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上一级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上下级政协之间,就组织关系而言,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不存在垂直领导。

“上一级政协组织”和“下一级政协组织”的称谓,上下级政协之间,系指它们是上一级行政区域的政协组织和下一级行政区域的政协组织。

各级地方政协的人事安排由各地方自行决定,不由上一级政协决定,上一级政协对下一级政协没有人事处置权。

就工作关系而言,地方各级政协的工作由地方各自自行安排。

上一级政协对下一级政协的工作安排没有决定权。

上下级政协之间的指导关系主要体现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对政协全国性的问题作出决议,地方委员会对政协地区性的问题作出决议,以指导和规范全国或地方政协的工作。

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除此之外,还包括上级政协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同下级政协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探讨人民政协带共性的问题,互相协作,推进工作等。

(一)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确定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活动与它组织上的建立是同时开始的。

但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定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则经历了一个逐步明确和充分的发展进程。

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的职能,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诞生即在人民政协组织中得以确定的。

这一职能一度曾用过民主协商的提法,意在强调政治协商的民主性。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源于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接受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1979年6月,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

”1982年制定的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刘澜涛同志在关于章程修改案的说明中指出,这就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从此,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职能之一被明确下来,并在以后的文件中正式使用。

参政议政作为对新时期政协工作内容的一种表述,作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采用,并逐渐被党政领导机关认同和倡导。

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修订后的章程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这是迄今为止对政协主要职能的最完整、最明确的表述。

此后,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并列为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

(二)政协三大职能的内容和形式 1、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其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地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2)政府工作报告;(3)国家(地方)财政预算;(4)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5)国家(地方)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6)国家(地方)的重要法律草案;(7)重要人事变动;(8)行政区划的变动;(9)群众重大问题;(10)各党派之间的共同事务;(11)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12)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主要问题等。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协举行的各种协商会议,其中包括: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此外,还可以通过举办或应邀参加各种情况通报会、听政会等进行协商活动。

政治协商通常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会议组织。

主席会议根据中共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向上述有关方面建议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政协进行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党委、人民政府及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政协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政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2、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5)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等。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1)各级政协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3)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4)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等。

民主监督既可以由各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专门委员会来也可以由政协或有关部门组织、邀请委员进行调查、视察,以及委员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举报等办法来进行。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委会通过后提交常委会或主席会议讨论。

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通过后,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以人民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全国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地方政协对于上述意见、建议和批评,一般以当地政协委员会或办公厅(室)名义报送。

对以政协组织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处理,将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对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同样应认真负责地对待,及时予以处理答复。

3、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

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同时,参政议政又不是简单地等同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而是它的拓展和延伸。

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注、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对一些共同关心的事项开展评议等。

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除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形式外,各级政协在组织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的实践中,总结和坚持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动形式,如:通过新闻媒介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举办委员活动日,增加参政议政的内容;举办各种形式的座谈、学习、纪念、联谊等活动,沟通情况,加深友谊,调动政协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自觉主动地反映情况和意见;开展引进项目、技术、资金和提供信息,扶贫支边等出实招、献良策、办实事活动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立于1949年9月。

它的诞生,揭开了新中国的第一页,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50多年以来,人民政协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人民政协的诞生 1、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

1948年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战争即将进入解放全中国的决战阶段。

随着军事战线上的节节胜利,政治战线上的斗争也进入了新的高潮,革命统一战线迅速扩大。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这一号召,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

经过一系列的准备工作,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开幕。

会议通过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并选举等21人组成新政协筹备常务委员会。

筹备会还决定设立6个小组,分别负责下列工作:拟定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和各单位代表名单;起草新政协组织条例;起草新政协共同纲领;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起草大会宣言;拟定国旗、国徽及国歌方案等。

筹备会还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和反复协商,决定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会徽。

2、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

参加会议代表共662人,其中共产党约占44%,非共产党员约占56%。

体现了我国统一战线空前的广泛发展和全国一切爱国民主力量的大统一、大汇合。

会议一致通过了我国建国初期的根本大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共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北平改名为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五星红旗等四项议案。

9月30日,会议还选举产生了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选举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陈毅等56人为委员,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会议。

随后,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朱德致闭幕词。

至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光荣地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宣告胜利闭幕。

3、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政治第一届委员会,于1949年10月9日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为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席,李维汉为秘书长,等28人为常务委员。

1949年10月18日,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

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规定和客观形势的需要,把政协工作归纳为三大类:一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政务院就一些有关国家大政方针包括重大法案,提到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常委会进行协商。

经过协商,取得协议,再由政府制定成法律、法令,公布实行。

二是协助政府动员人民开展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

三是就统一战线内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概括起来,主要有:(1)协商国是、审议法案、提出方案;(2)协助政府开展社会改革运动;(3)调整关系、增进团结;(4)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与交往;(5)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准备。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的人民政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组织和职能的变化。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至此,作为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一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已圆满完成其历史使命。

但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将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并且它的组织和职能也相应作了调整。

1954年10月,全国政协召开了一届六十一次常委会议。

会议接受了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出的有关召开政协换届会议的建议,即:第一,第二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由第一届的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个层次,改变为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两个层次,不再召开全体会议;第二,地区和军队由于已选出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今后不再参加人民政协;第三,不再制定新的《共同纲领》,以原组织法为基础,另行起草人民政协章程。

1954年12月21日,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上,周恩来作了关于国内外形势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任务的报告。

他指出: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已召开,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有政权机关的作用就消失了,但人民政协本身的统一战线作用仍然存在,就过去五年来说,作为代表权力机关的只是第一届全体会议,而经常工作的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则是统一战线组织,今后人民政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将继续作为团结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它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发挥它就有的作用。

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和共同遵守的准则以及基本组织原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会议还选举周恩来为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主席。

推举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为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名誉主席。

以后第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周恩来、分别连任主席、名誉主席。

2、十年动乱中的人民政协。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

人民政协工作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决践踏统一战线政策,而被迫陷于停顿。

1971年以后,全国政协在周恩来的指导下,逐渐恢复部分活动。

如:1973年10月,组织部分全国政协常委参加中共中央召集的关于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协商等等。

同时,恢复了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全国政协无党派直属的人士的学习组,并组织部分爱国人士到各地参观等。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人民政协才结束了长达10年的停顿状态,开始为全面恢复工作进行准备。

(三)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人民政协 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政协开始恢复工作。

1978年2月,召开了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

会议通过了人民政协的第二部章程,选举为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6月,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

主席在会上发表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开幕词中指出:我们的国家进入了以实现四个现代化为中心任务的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统一战线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统一战线已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

新时期统一和人民政协的任务,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

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施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

这次会议以后,人民政协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蓬勃发展,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1982年12月,根据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新变化以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发展,对1954年通过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了修改,对政协的性质、任务、作用以及工作总则和组织总则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这部章程,第一次明确阐述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在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逐步开创人民政协的新局面。

在这个基础上,人民政协在第六届、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颖超、李先念的领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政协工作的大好局面。

1989年,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陆续制定了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简则、委员视察简则、提案工作条例等,对会议的协商、议事规则和具体工作程序予以明确和规范,使政协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993年3月召开了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选举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环担任全国政协主席。

几年来,全国政协和各级地方政协以理论为指导,选好角度,发挥优势,认真履行主要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出现了更加生动活泼的局面。

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以中共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对1982年章程又作了部分、必要的修改。

修改后的章程在一些重要提法上同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并把参政议政作为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

1995年1月,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修订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正式通过施行。

中共中央为此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认真贯彻执行。

这个规定的通过和实施,对切实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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