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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调整动员主持词

时间:2019-02-12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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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

人民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代表以及特别邀请人士组成。

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两大主题。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一、提名推荐。

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

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二、协商确定建议名单。

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三、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四、公布。

(一)人民政协的组成原则 1、按党派、团体和界别组织。

人民政协由各政党、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

按党派、团体和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构成的一大特色。

政协委员不是以地区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而是以党派、团体、界别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以党派、团体、界别代表的身份进行活动。

按党派和界别组成,既是人民政协构成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人民政协得以存在的一个重要根据。

2、协商产生。

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协商的办法产生。

由上届全国(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在每届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该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3、赞成政协章程。

赞成政协章程,是人民政协组成的基本原则之一。

各党派和团体,都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成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各自内部事务的权利。

但是,一旦参加人民政协,就必须遵守和履行人民政协章程。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要根据情节经重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在赞成章程所提出的政治纲领、政治准则和其它规定的基础上,党派和团体经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个人经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可参加人民政协。

(二)政协全国委员会 1、全国委员会的组成结构 (1)全国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包括中共和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工商联、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科协、台联、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经济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团体、社会救济福利团体、少数民族、侨联、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宗教界、特别邀请人士等。

当然,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政协的任务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2)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

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候选人由参加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协商提名”和“选举产生”是政协常委会产生的一个特点。

它既有政协特有的协商民主的一面,也有一般民主选举的一面。

在选举的具体操作环节上,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分别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当选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3)主席会议。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2、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厅。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成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设主任1人,副主席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国;设委员若干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目前,政协全国委员会共有9个专门委员会,即: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办公厅是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主要任务是承办全国委员会各项具体日常事务,基本职责是搞好服务,当好参谋。

办公厅下设若干办事机构。

(三)人民政协的地方委员会 1、地方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人民政协的地方委员会大致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区、地级市委员会,县、县级市、市辖区委员会三级。

地方委员会的组成除县级委员会外,政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省辖市委员会的组成大体与全国委员会相同。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政协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2、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置,由各自的常务委员会按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

(四)人民政协各级组织的关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上一级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上下级政协之间,就组织关系而言,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不存在垂直领导。

“上一级政协组织”和“下一级政协组织”的称谓,上下级政协之间,系指它们是上一级行政区域的政协组织和下一级行政区域的政协组织。

各级地方政协的人事安排由各地方自行决定,不由上一级政协决定,上一级政协对下一级政协没有人事处置权。

就工作关系而言,地方各级政协的工作由地方各自自行安排。

上一级政协对下一级政协的工作安排没有决定权。

上下级政协之间的指导关系主要体现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对政协全国性的问题作出决议,地方委员会对政协地区性的问题作出决议,以指导和规范全国或地方政协的工作。

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除此之外,还包括上级政协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同下级政协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探讨人民政协带共性的问题,互相协作,推进工作等。

(一)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确定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活动与它组织上的建立是同时开始的。

但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定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则经历了一个逐步明确和充分的发展进程。

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的职能,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诞生即在人民政协组织中得以确定的。

这一职能一度曾用过民主协商的提法,意在强调政治协商的民主性。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源于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接受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1979年6月,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

”1982年制定的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刘澜涛同志在关于章程修改案的说明中指出,这就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从此,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职能之一被明确下来,并在以后的文件中正式使用。

参政议政作为对新时期政协工作内容的一种表述,作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采用,并逐渐被党政领导机关认同和倡导。

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修订后的章程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这是迄今为止对政协主要职能的最完整、最明确的表述。

此后,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并列为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

(二)政协三大职能的内容和形式 1、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其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地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2)政府工作报告;(3)国家(地方)财政预算;(4)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5)国家(地方)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6)国家(地方)的重要法律草案;(7)重要人事变动;(8)行政区划的变动;(9)群众重大问题;(10)各党派之间的共同事务;(11)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12)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主要问题等。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协举行的各种协商会议,其中包括: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此外,还可以通过举办或应邀参加各种情况通报会、听政会等进行协商活动。

政治协商通常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会议组织。

主席会议根据中共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向上述有关方面建议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政协进行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党委、人民政府及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政协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政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2、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5)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等。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1)各级政协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3)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4)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等。

民主监督既可以由各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专门委员会来也可以由政协或有关部门组织、邀请委员进行调查、视察,以及委员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举报等办法来进行。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委会通过后提交常委会或主席会议讨论。

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通过后,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以人民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全国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地方政协对于上述意见、建议和批评,一般以当地政协委员会或办公厅(室)名义报送。

对以政协组织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处理,将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对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同样应认真负责地对待,及时予以处理答复。

3、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

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同时,参政议政又不是简单地等同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而是它的拓展和延伸。

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注、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对一些共同关心的事项开展评议等。

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除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形式外,各级政协在组织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的实践中,总结和坚持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动形式,如:通过新闻媒介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举办委员活动日,增加参政议政的内容;举办各种形式的座谈、学习、纪念、联谊等活动,沟通情况,加深友谊,调动政协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自觉主动地反映情况和意见;开展引进项目、技术、资金和提供信息,扶贫支边等出实招、献良策、办实事活动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立于1949年9月。

它的诞生,揭开了新中国的第一页,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50多年以来,人民政协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人民政协的诞生 1、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

1948年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战争即将进入解放全中国的决战阶段。

随着军事战线上的节节胜利,政治战线上的斗争也进入了新的高潮,革命统一战线迅速扩大。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这一号召,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

经过一系列的准备工作,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开幕。

会议通过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并选举等21人组成新政协筹备常务委员会。

筹备会还决定设立6个小组,分别负责下列工作:拟定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和各单位代表名单;起草新政协组织条例;起草新政协共同纲领;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起草大会宣言;拟定国旗、国徽及国歌方案等。

筹备会还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和反复协商,决定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会徽。

2、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

参加会议代表共662人,其中共产党约占44%,非共产党员约占56%。

体现了我国统一战线空前的广泛发展和全国一切爱国民主力量的大统一、大汇合。

会议一致通过了我国建国初期的根本大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共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北平改名为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五星红旗等四项议案。

9月30日,会议还选举产生了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选举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陈毅等56人为委员,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会议。

随后,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朱德致闭幕词。

至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光荣地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宣告胜利闭幕。

3、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政治第一届委员会,于1949年10月9日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为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席,李维汉为秘书长,等28人为常务委员。

1949年10月18日,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

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规定和客观形势的需要,把政协工作归纳为三大类:一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政务院就一些有关国家大政方针包括重大法案,提到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常委会进行协商。

经过协商,取得协议,再由政府制定成法律、法令,公布实行。

二是协助政府动员人民开展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

三是就统一战线内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概括起来,主要有:(1)协商国是、审议法案、提出方案;(2)协助政府开展社会改革运动;(3)调整关系、增进团结;(4)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与交往;(5)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准备。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的人民政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组织和职能的变化。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至此,作为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一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已圆满完成其历史使命。

但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将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并且它的组织和职能也相应作了调整。

1954年10月,全国政协召开了一届六十一次常委会议。

会议接受了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出的有关召开政协换届会议的建议,即:第一,第二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由第一届的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个层次,改变为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两个层次,不再召开全体会议;第二,地区和军队由于已选出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今后不再参加人民政协;第三,不再制定新的《共同纲领》,以原组织法为基础,另行起草人民政协章程。

1954年12月21日,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上,周恩来作了关于国内外形势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任务的报告。

他指出: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已召开,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有政权机关的作用就消失了,但人民政协本身的统一战线作用仍然存在,就过去五年来说,作为代表权力机关的只是第一届全体会议,而经常工作的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则是统一战线组织,今后人民政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将继续作为团结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它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发挥它就有的作用。

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和共同遵守的准则以及基本组织原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会议还选举周恩来为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主席。

推举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为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名誉主席。

以后第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周恩来、分别连任主席、名誉主席。

2、十年动乱中的人民政协。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

人民政协工作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决践踏统一战线政策,而被迫陷于停顿。

1971年以后,全国政协在周恩来的指导下,逐渐恢复部分活动。

如:1973年10月,组织部分全国政协常委参加中共中央召集的关于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协商等等。

同时,恢复了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全国政协无党派直属的人士的学习组,并组织部分爱国人士到各地参观等。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人民政协才结束了长达10年的停顿状态,开始为全面恢复工作进行准备。

(三)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人民政协 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政协开始恢复工作。

1978年2月,召开了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

会议通过了人民政协的第二部章程,选举为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6月,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

主席在会上发表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开幕词中指出:我们的国家进入了以实现四个现代化为中心任务的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统一战线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统一战线已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

新时期统一和人民政协的任务,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

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施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

这次会议以后,人民政协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蓬勃发展,揭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1982年12月,根据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新变化以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发展,对1954年通过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了修改,对政协的性质、任务、作用以及工作总则和组织总则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这部章程,第一次明确阐述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在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逐步开创人民政协的新局面。

在这个基础上,人民政协在第六届、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颖超、李先念的领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政协工作的大好局面。

1989年,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陆续制定了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简则、委员视察简则、提案工作条例等,对会议的协商、议事规则和具体工作程序予以明确和规范,使政协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993年3月召开了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选举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环担任全国政协主席。

几年来,全国政协和各级地方政协以理论为指导,选好角度,发挥优势,认真履行主要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出现了更加生动活泼的局面。

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以中共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对1982年章程又作了部分、必要的修改。

修改后的章程在一些重要提法上同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并把参政议政作为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

1995年1月,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修订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正式通过施行。

中共中央为此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认真贯彻执行。

这个规定的通过和实施,对切实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部队如何改革

中华人和国武装力量的主中国陆军、中国海军、中军和中国国卫队组成,统称中国军队。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军队的最高统帅机关。

在中央军委之下设总参谋部和陆军总部、海军总部、空军总部及国民警卫队总部。

总参谋部是军队最高军令机关,负责组织全国武装力量建设和作战指挥;陆军总部、海军总部、空军总部和国民警卫队总部是各军种的最高行政机列,实行文官制,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以中央军委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兼任国防部长),建立相对独立于军队的国防行政体系(涉及国防动员、国防科研、国防工业、国防预算和国防采办等事务)。

撤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将三部职能分别转入国防部、总参谋部和各军种总部。

  撤销现有七大军区。

将全国划分为东北、西北、东南、西南四大战区。

各战区设军队联合司令部(除司令部机关和直属队外,不设直属单位),对战区所辖陆、海、空军和国民警卫队部队统—行使作战指挥权(战时视需要设战役集群司令部)。

各军种部队之间平时的协同训练和联合后勤保障等事务亦由战区负主要责任。

  陆、海、空三军由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和预备役人员组成,员额为一百万人,其中陆军为四十九万人、海军为二十一万人、空军为三十万人;国民警卫队员额为一百万人(亦编列少量文职人员)。

军队总员额为二百万人。

  设军种参谋长一职为各军种首脑;四大战区军队联合司令部司令员分别由各军种将领出任。

  坚持和完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实现军官和士官队伍的职业化。

  一、关于陆军的编制  (—)、取消军级建制,以师为大单位。

将现有十八个集团军缩编为十四个师、空十五军转隶陆军并缩编为—个空降师。

即陆军的基本作战部队为十五个师(每个战区配置三∼四个师),另辖若干独立的防空旅、特种作战旅、战役战术导弹旅和专业蓝军”旅(部队训练模拟假想敌,配属于陆军各战术合同训练基地)。

师下辖三个作战旅和一个航空旅及防空团、侦察营、通信营、工兵营、运输营、卫生大队、装备维修大队等作战保障、技术装备保障、后勤保障部队,其编制序列为师∼旅(团、大队)∼营∼连∼排。

排为战术小分队;连为基本战术分队;营为高级战术分队(配属基本后勤保障系统,亦为基本伙食单位);团为战术部队,通常辖两个营和若干作战保障、后勤保障分队;旅为基本战术部队,通常辖六个营和若干作战保障、后勤保障分队,其编制平时相对固定,作战时根据任务需要,在师的编成内作相应调整。

全师员额约为—万六千人。

  (二)、在军队大联勤体制下,各战区的联勤保障系统列入陆军编制。

战区另组建若干列入陆军编制的预备役后勤保障旅,作为后备机动力量,战时为辖区陆、海、空军和国民警卫队部队提供战役后勤支援。

  (三)、将第二炮兵并入陆军建制,作为—个相对独立的兵种,设陆军战略炮兵司令部(由中央军委直接指挥),掌管射程在一千公里以上的中远程导弹和洲际导弹(—千公里以下的中短程导弹编入陆军各独立战役战术导弹旅,由各战区指挥;反舰巡航导弹划归海军),下辖十六个导弹发射旅(旅辖六个导弹发射营)和若干作战保障、技术装备保障、后勤保障部队,其主要任务是对敌方重要目标实施核打击(必要时亦可遂行常规火力突击任务)。

取消基地建制。

该兵种员额约为七万人。

陆军第一副参谋长兼任该兵种司令员。

  (四)、将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地市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全部撤销。

在省—级设国防厅、县市(区)设国防局,作为地方党委政府的军事部门和兵役机关,负责国防动员、兵员征集、民兵训练、人民防空和国防设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不列入军队编制,其干部均由部队现役军官和士官转任。

地方各级国防行政部门战时受所在战区(防区)军队领率机关节制。

  陆军部队军官和士官的职务与军衔的设置,陆军参谋长和第一副参谋长为上将、副参谋长为中将、总部高级参谋为少将、参谋为上校,师长为少将(国际惯例)、师参谋长为上校、师参谋为中校和少校,旅长为上校、副旅长兼旅参谋长为中校、旅参谋为少校(军队各级司令机关中的幕僚,中级以上官佐不分军事干部、政工干部、后勤干部,一律称为参谋人员,军衔在少校以上;取消“政治干事”、“后勤助理员”等称谓),团长(大队长)为中校、副团长为少校(团长、副团长分别兼任下属两个营的营长),营长为少校(设一名军官和一名士官为营长助理),师部、旅部和团部副官(军队各级领导机构中首长和参谋人员的助手)为上尉,连长为上尉(设一名士官为连长助理),排长为中尉,副排长为少尉(排不辖建制班,作战时根据任务需要组合人员和装备形成战斗单元,设排长、副排长和一名军士长三人为排干部;担任营、连长助理职务的士官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参谋军士,所对应的军衔分别为一级军士长和二级军士长,担任排军士长职务的士官军衔为三级军士长)。

取消大校军衔和四级军士长军衔(士官以下的士兵军衔设置为二等四级,即兵和下士、中士、上士)。

  部队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队、野战医院)的医护人员,军医的军衔为中尉~中校(医助为少尉),护理人员(护士和护士长)实行士官制,所对应的军衔为上士~一级军士长;上级医疗卫生单位(军种总医院、中心医院)的医护人员为文职,不授军衔。

  二、关于海军的编制  海军设北方舰队、东海舰队、南海舰队三大舰队和一个陆战师(由陆军两栖作战部队转隶改编而成)。

各舰队下辖舰艇支队、岸基航空兵师和舰载机飞行联队、岸炮旅、防空旅、雷达旅、电子对抗旅、陆战旅(不属于海军陆战师) 等作战部队和训练基地、后勤保障基地等战勤保障部队。

撤销水警区。

取消军级和副军级建制。

  海军舰艇部队军官的军衔循国际惯例,航空母舰舰长为上校、驱逐舰舰长为中校、护卫舰舰长为少校,战略导弹核潜艇艇长为上校、核动力攻击潜艇艇长为中校、常规动力攻击潜艇艇长为少校;舰艇支队(或航母战斗群)为师级单位,支队长为少将。

  三、关于空军的编制  (—)、空军主要由航空兵部队和航天兵部队组成。

撤销军级建制,将专门担负对地攻击任务的强击机部队转隶陆军,编入各师属航空旅。

其基本部队为十四个航空兵师(每个战区配置三四∼个师)和若干雷达旅、地空导弹旅。

航空兵师为多机种混编,下辖数个飞行联队(旅级)和飞行大队(团级)装备各类固定翼飞机约一百七十架(另拥有一定数量的无人机)。

  (二)、航天兵以总装备部所属航天系统与二炮和空军相关部队合并改编而成。

作为—个相对独立的兵种,设空军航天兵司令部(由中央军委直接指挥),主要担负军事航天和太空防御(反导弹、反卫星)任务。

该兵种员额约为五万人。

空军第一副参谋长兼任该兵种司令员。

  空军航空部队军官的军衔,师长为少将、联队长为上校、大队长为中校、中队长为少校、飞行员为中尉~上尉~少校。

  四、关于国民警卫队的编制  中国国民警卫队是国家拥有的正规化现役准军事部队,其主要任务是守护边境、警卫国家重要目标和军事设施、处置突发事件、打击恐怖主义、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作为陆、海、空三军重要的辅助和后备力量,可为陆、海、空军提供各种勤务支援,战时协同陆海空军作战,亦可成建制转入陆海空军。

该军种(找不到确切的定义词,姑且称之为军种)是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基础,整合解放军相关部队改编而成。

  (—)、将列入武警序列的公安边防部队(边防检查站和边防派出所除外)与解放军边海防部队(如要塞区、水警区所属部队和沿边沿海省军区所属的边海防部队)合并改编为中国国民警卫队边防部队,员额为二十一万人(另辅以相当数量的半专职化的边防民兵),设相对独立的边防部队司令部(国民警卫队第一副参谋长兼任该部队司令员),统—管理全国边海防事务,下辖十一个边防支队,布署在沿边沿海地区(不对应省级行政区划)。

撤销内陆省份的武警公安边防总队(全国各地的武警公安边防检查站和武警公安派出所取消兵役制,改称出入境检查站和边境管理派出所,作为地方公安机关的一部分,其人员身份改为公务员编制的职业警察)。

  (二)、将武警各省总队,各机动师与解放军担负独立机动作战任务(即不属于十八个集团军的合成师、旅)和大城市及重点军事目标卫戍警备任务(如北京卫戍区,上海广州等城市警备区,香港澳门驻军)的部队合并改编成国民警卫队内卫部队。

其地方警备部队按省级行政区划(包括港澳地区)设支队;其机动部队按战区部署,每个战区配置一个支队。

内卫部队各省级支队下辖一个航空大队(主要用于搜索救援、兵力和物资投送)、数个警备大队(各大队均为团级建制,辖数个营级中队和连级分队)和一个机动联队(旅级建制,辖若干营级中队和连级分队),其兵力部署不对应市县行政区划,在全省范围内统—配置。

机动部队各支队主要担负跨区域反恐处突任务,装备一定数量的重型武器,其实力大致相当于陆军摩托化步兵师,战时可直接投入机动作战。

  (三)、将警卫中央首脑机关的任务由解放军移交给国民警卫队,解放军序列的中央警卫局(总参警卫局)及其所属部队转隶国民警卫队(列入武警序列的公安警卫部队取消兵役制,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部分,其人员身份改为公务员编制的职业警察)。

  (四)、将武警水电、交通部队与解放军海军、空军和二炮所属的工程建筑部队合并改编为国民警卫队工程部队,辖四个支队(原则上每个战区配置一个支队),其主要任务是国防和军事工程建设(战备公路、桥梁,军港、机场、导弹洞库和发射阵地等)和抢险救灾(列为国家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骨干力量),战时为陆、海、空军提供作战工程保障支援(武警黄金部队集体转业移交国土资源部;列入武警序列的公安消防部队取消兵役制,其主体灭火队伍脱离公安系统,人员身份改为事业编制的专职消防员,其防火监督执法职能移交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武警森林部队取消兵役制,并入地方消防系统)。

  (五)、国民警卫队各支队均为师级建制,员额约为—万七千人。

其军官和士官的职务与军衔的设置与陆军基本相同。

  五、关于军队非作战体系的改革  (一) 撤销军队各级专业文工团、体工队、出版社、电影制片厂  和解放军艺术学院等文体机构。

各军种只设一专业的军乐团(主要承担礼仪任务,实行士官制)和一个半专业化的合唱团即可,基层部队可以组织官兵业余演出队。

另外,国家从政策层面上建立地方文艺团体为军队服务的机制。

  (二) 将干休所、疗养院全部移交地方,部队营区后勤保障实现社会化。

军方可通过经济合同的方式向地方购买相关服务。

  (三) 大力精简机关、学校、医院、研究所、报利杂志社等非作战机构。

将后勤部门与装备部门合并,师以下单位不设机关(政治部门和后勤部门从属于司令部,亦不单独设置机关);将二军大等医科院校和大部分医院移交地方(保留各军种总医院兼军医学院),将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军事科学院、军事博物馆、解放军档案馆、军事医学科学院以及总部和军兵种所属的装备研究院、工程设计院等科技和学术研究机构划归国防行政系统,全员文职化,不列入军队编制(国防大学仍然承担培训军队高级干部的任务);撤销解放军外语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军事经济学院和各政治学院等文科院校,合并指挥院校和工程技术院校。

撤并后,军队各类学校保留三十所(不含军医学院)即可(如陆军设士官学院、军官学院、参谋和指挥学院、后勤学院、工程技术学院、军械装备学院和战略炮兵学院等七所学校),均为师级。

  (四) 、撤销军队派驻地方的各类军事代表机构(军代局、军代处、军代室、后备军官选培办等),相关职能由国防行政部门承担。

总后青藏兵站部、川藏兵站部退出军队序列,归属国防行政系统,分别改称青藏兵站管理局和川藏兵站管理局。

  (五)、全面改革军事司法体制。

以战区为单位,设置两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军事保卫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相关案件不分军兵种,统一行使侦查权和司法权。

战区内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军事保卫机关(军事保卫局和军事保卫分局)各设三所即可,人员均列入陆军编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分别改称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和中国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厅(人员仍为军队编制)。

  (六)、军队文职人员通常配属于医院、学校、报刊社等非作战单位和部队师以上机关,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及其他辅助性工作,原则上由现役军人改任,不直接从地方招收(如特殊需要从地方直接招收,必须先到基层连队服完两年义务兵役),其着装样式另外设计,明显区别于现役军人(外出执行任务时可着部队作训服)。

  (七)、国防行政系统在地方普遍设立军事训练中心,主要用于当地民兵训练。

应征入伍的新兵在补入部队之前,必须先在当地的军事训练中心进行为期四个月的基础训练,经考核合格者方能取得军籍,正式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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