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选法律援助社社长演讲稿
关于“怎样才能写好”这个问题,历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人有各人的看法,没有统一的答案。
下面,我根据教材《公文写作与处理》的内容、吸收部分公文专家的观点、结合本人以前的工作经历,以及这几年来在从事文秘工作的一些感悟,归纳了四点与大家交流、探讨。
一、关门“当领导” 所谓的“关门当领导”,就是指秘书在写作过程中要调整心态,换位思考,将自己摆在领导的位置,站在领导的高度,研究上级的政策,梳理本行业、本部门的工作态势,通盘考虑全局性的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单位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打个比方,你在为书记写稿子时,要想到“我就是书记”、在给市长写稿子时,“我就是市长”,给局长写稿子那就是局长了。
不能受岗位、职位的局限。
秘书“虽是小人物,但考虑的都是大问题”,---由于又当“书记”、又当“市长”、“局长”,总是站在他们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时间长了,秘书的能力也就比较全面了,所以,你会发现这样的一个现象:很多领导都有过当秘书经历)。
说到这,有的同学会问,你本来就是一小秘书,你把自己摆在领导位置,这样合适吗
合适,不仅合适,而且很合适。
通过刚才讲过的秘书定义知道,秘书其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当参谋、出主意,而撰写领导讲话稿,就是当参谋、出主意的主要体现。
只有在思想上真正进入了“领导状态”,也才最大可能地知道“领导在想什么”、“哪些工作需要加强”、“什么措施最得力”,这样,写出的讲话稿才会定位准确,这样的讲话才“像”领导讲话。
总之,就是要求秘书在撰写讲话稿的过程中,关起门来“当领导”,忘记自己的身份,进入“忘我”的境界、“失去自我”,从领导的角度去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做到“平时我学领导,写前我问领导,写时我是领导”。
(当然,“关门”当领导,也就是关门时,你把自己当成领导,当一“开门”,你该是谁还是谁。
) 二、少说“普通话” 唐太宗李世民说过:“语言者,君子之枢机,‘谈’何容易
”,皇帝都感到说话不容易,可见,说话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少说“普通话”,就是要多讲领导想讲的话,多讲能体现领导“水平”与“特色”的话,少说空话,大话、套话。
当然,也不是要领导多讲方言。
要想让领导讲出“水平”、体现“特色”,需要做到下面的“四要”。
一要“文如其人”。
这里的“人”不是讲话稿的撰写者,而是指讲话稿的使用者---领导。
讲话稿是领导的讲话稿,必须反映出领导的个体特征。
具体来说:一是体现领导性格。
大家知道,“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千人千面’,领导首先是人,而且是性格各异的人,有的豪放率真,有的沉稳含蓄,有的幽默风趣,有的沉闷古板……。
不同性格的领导,其讲话的风格必然不同,对事例、句式、词汇和语气的选择也不一样。
“罗卜青菜,各有所爱”,有的领导喜欢文风平实,语言纯朴;有的领导讲究文采、偏爱对仗工整。
作为秘书,一定要因人而异,“看人下菜”,写出体现领导性格的讲话稿。
切不可“千人一面”,更不能“张冠李戴”,使领导风格错位。
(我研究了省委徐光春书记的讲话,发现他好用古文,喜欢引经据典,去年,他在郑州大学讲话时,整篇讲话稿3000多字,引用“古文”达16处之多。
我在部队工作时,我们师长讲话,就喜欢用数字,因为他从老山前线回来,文化程度不高,只相信数字,什么“知乎者也”,他根本没兴趣。
所以,我们这一帮当参谋的给他写讲话稿时,首先做的是找数字。
)。
二是符合领导身份。
这里所讲的身份主要是指领导所担任的职务。
具体到某位领导其职务总是一定的,不同职务的领导,讲话的角度不同,讲话的内容也有区别。
(例如:书记与市长不同,市长与局长不同,正局长与副局长又不同。
正职要从全局的宏观出发,讲工作的意义、原则和思路,而分管的副职则要讲具体工作的要求、措施和步骤。
如果正职做主体报告,副职要讲话可从贯彻落实的角度讲几点意见,如果是副职做报告,正职可从宏观的角度提几点要求)。
三是流露领导情怀。
刚才讲过,领导也是人,人是有感情的,领导也不例外。
大凡处在一定位置的领导,绝大多数对党的事业是忠诚的,对人民群众是有深厚感情的,写不出领导真情实感的讲话稿,也不能算是成功的讲话稿。
二要“有的放矢”。
这里“的”有两方面所指,一是讲话的内容,二是讲话的对象。
从讲话内容来讲,要言之有物,不能虚无空洞。
因为领导讲话都是有目的的,或解决问题,或阐明思想,或发表评论,或兼而有之,所以讲话稿写作要体现鲜明的导向性和现实的操作性,不要讲假话、套话、空话。
最好是简洁明了,开门见山,一语中的,不能让人听了不解其意,听了半天,不知“你要干什么”、“要我怎么干”;拿破仑对秘书们一再重申的训令就是六个字:“要清晰
要明白
”(视情况举例子) 从讲话的对象来说,秘书不仅仅要考虑到领导的风格,也还得顾及听众的感受,听众也是讲话稿写作的重要依据。
少说“普通话”,就是要讲群众想听、愿意听、听的懂,起作用的话。
(如在机关干部会议上的讲话,要讲究点文采,理论性、逻辑性可以强一些;如果听众是基层干部群众,就要注意语言的平实,直来直去,你说的太深了,满口的文言文,别人也听不懂,犹如“对牛弹琴”,毛主席早就批评过,“对牛弹琴”不是牛的错,而是人的错)。
当然,要想提高讲话效果,还得要考虑领导讲话时与听众的互动交流,不能让领导演“独角戏”;(就如教学一样,教学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教与学是分不开的,我教你才学,我不教你学叫自学,你学我才教,你不学我也没法教,我在讲台上口若悬河,天花乱坠,云里雾里,你们在下面该干嘛干嘛,跟没事人一样,那讲课又有什么效果
当然,今天没有。
请问平时的课堂上有没有这种情况,---这个可以没有--) 三要“言当其时”。
白居易曾说过“文章合为时而著,诗歌合为事而作”。
领导讲话也是在一定的时空下进行的,不能讲几年都是那几句,没有任何时代特征。
作为领导者,不仅要善于顺应时代潮流,更要敢于推动和引领时代潮流。
所以,起草领导讲话稿还要把握时代脉动,点击新生事物,撷取鲜活语言。
四要“勇于创新”。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
创新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内在要求,起草领导讲话稿也不例外。
作为领导,他也不喜欢人云亦云,总希望提出高人一筹的见解来;大家听领导讲话,也都希望听到新鲜的东西,对自己有用的东西。
所以领导讲话中就要尽量涉及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加大信息量,扩大知识面,让人耳目一新。
有些领导讲话效果之所以不好、没人愿意听,原因往往在于好讲官话、套话、老话、废话,习惯于从文件中来到文件中去,讲的尽是原则性道理和程式化语言,老腔老调老面孔,模式僵化,千篇一律,缺乏新意,毫无生气。
(比如:会议没有不隆重的、闭幕没有不胜利的,讲话没有不重要的、领导没有不重视的、策划没有不精心的、部署没有不周密的、宣传没有不广泛的……。
还有,中央讲了省里讲,省里讲了市里讲,市里讲了县里讲,你讲我讲大家讲,讲的都是一样的内容,没有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没有独立见解,全是照搬照抄,会议也开了,领导也讲了,但没有产生什么效果。
)因此,讲话稿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使领导的意图更加完善、丰富和全面,才能打动听众,发人深省,更好地传达意旨。
三、执笔“三分主” 实践证明,撰写一篇质量较高的讲话稿,秘书必须要有发挥的机会和空间。
执笔“三分主”就是要求秘书在写作过程中,遵循领导写作意图,尊重领导意见,而不能拘泥于领导个人,要有“三分”的主见。
当然,另外的“七分主”是领导的,否则主次不分了,那就不是“领导的讲话稿”,而是“秘书的讲话稿”。
实际工作中,领导在向秘书交代任务时,有的喜欢交代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甚至连提纲都给你列好,让你“照单做菜”。
这样做,对秘书来说是固然是省了不少事,至少不会出现大的失误,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秘书的发挥。
试想,如果领导的观点是正确的、全面的、与时俱进的,也就罢了,如果观点不全面,甚至不客观,而秘书还必须一味的被迫服从领导的观点,生拼硬凑一些材料去佐证领导的观点,这样的写作效果可想而知。
更为重要的事,偏颇的观点或理念会直接影响到工作。
(说到这,我想问一下,你们认为“领导有没有判断失误甚至错误的时候”---“有,这个真的有”)。
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
尽管现在的领导大部分都受过良好的教育,知识丰富,博学多才,但由于他们从事领导工作后大部分时间都忙于应付行政事务,接受新知识的时间相对较少,有时也会觉得知识不够用,甚至在某些领域出“短板”甚至“空白”。
此时,秘书人员应当在不影响领导威信的前提下巧妙地给以提醒或弥补。
这样,领导与秘书的知识结合起来,形成互补,将对工作的开展极为有利。
在秘书学上,将领导与秘书的关系延伸至“互补关系”就是这个道理。
(试想,如果你起草的讲话稿,不仅“体现了领导意图”而且还“发展了领导的意图”,写出连领导都没想到,连领导都受启发的东西,领导能不满意吗
如果你没有任何主见,东拼拼、西凑凑,这儿抄一段,那里搬几句,这样领导会认为你就是个“二道贩子”,会觉得这伙计要么是水平不行,要么是在敷衍他。
) 当然,这里说的是“执笔三分主”,就是要求秘书在写作的时候,有一定的主见,如果领导认为这“三分主”不符合他的意图,那秘书也不要坚持。
因为,一开始咱们就谈到,秘书在工作中作用始终是辅助性的,没有决定权,秘书可以领导的口气写讲话,但秘书终归是秘书,不能越俎代庖,反客为主,将自己意见强加于领导。
(这里可视情况举例子) 四、苦练“基本功” 一般来讲,大多数领导对讲话稿的期望值非常高,甚至高于其它公文。
但领导由于工作繁忙,有时只给秘书交代一下主题,有的连主题也不说,放手让秘书自己去发挥,即便在交代一些主要意图时,很多时候也并非都清晰明了,大多是一些大致的思路和感性的认识。
要写出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强的文稿,这就要求秘书正确领会这些思路和认识,进而细化、提炼、上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
要做到这点,确实很不容易,必须练好三个“基本功”。
首先,要练好吃透“上情”的功夫。
秘书要及时准确地了解上级文件和相关会议精神,高度关注每个阶段上级突出强调的工作重心,因为领导意图从本质上讲是上级会议精神、方针政策和群众意志的具体体现,秘书只要把握住这个总抓手就把握住了领导的总体思路。
(如今年,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强调的是“六个着力、六个切实”;我省徐光春书记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六个下功夫”;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对职业教育的工作思路是: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办学特色,大力实施职业教育攻坚;全省的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突出的是提高干警队伍综合素质。
这些会议精神与有关文件,就是我给领导写讲话稿的指针,不管给书记,还是给院长写讲话稿,这些总体思路与方向都是一样的,不能变。
“方向一错,全盘皆输”。
) 其次,要练好摸清“下情”的功夫。
古人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倡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领导者的工作思路、工作点子,从根本上讲,也是来源与时代、来源于实践,来源于基层。
离开实践、脱离群众,领导也就成了“睁眼瞎”,讲话肯定也不可能讲到“点子”上,说不到“要害”处。
因此,不管领导是否深入基层,作为为他代笔撰写讲话稿的秘书,一定要经常深入到基层工作的第一线,认真调研。
对领导分管的基层单位或部门的情况做“了如指掌”,“如数家珍”。
对反映基层的材料能够“随时调用”,“信手拈来”。
做到“心中有全局、手中有典型”,“不说外行话”;只有这样,写出来的讲话稿才“真实可靠”、才有“群众基础”。
(比如,在高校的校长办公室,文秘人员除了具有秘书学专业基础知识外,还必须懂一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及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等知识,这样,才能避免说“外行话”。
最好秘书本身就是具有教师资格的兼职教师,就样,他才最大可能近距离地接触教学一线的教师与学生,尽可能了解教学一线第一手的真实、详细资料,毕竟,在高校,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其它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都要服务服从于“教学”,如果不了解教师、学生的情况,又不懂教育规律,写出的讲话稿避免不了“假、大、空”,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 第三,要练好领悟领导“意图”的功夫。
一篇讲话稿的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领导是否认可,是否满意,这是文稿的“生命线”。
因为领导讲话稿是为领导写的,也要由领导去讲。
为此,秘书在起草文稿时,必须尽可能地领会领导意图、体现领导意图。
(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事不由东,累死也不中”。
在写讲话稿的过程中,领导就是秘书的“东家”。
“东家“不满意,讲话稿就过不了关)。
但是“人心隔肚皮”,领导想什么,有时还真不好猜。
这就要求秘书练好领会领导“意图”功夫,有事没事多“琢磨”领导。
好在秘书经常接触领导,了解和捕捉领导意图的途径比较多,比如,可以从主动询问中获得,从领导批示中领会,从批评表扬中领悟,从讲话材料中把握。
有经验的秘书,会在陪同领导检查工作、考察调研、参加会议、研究文件,甚至一起吃饭、散步、闲聊时,捕捉领导谈话中的一些新思想、新观点,然后进行归纳分析、连贯思索,这样,对领导的意图就会有了总体上的把握。
(今年的新生报到那几天,我注意到这样的一个细节,那几天,尽管天气很热,但院长总是穿着便服到新生报到现场转,经常和看起来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家长聊聊。
看到了这个细节,就有了院长在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这样一段讲话: 同学们,你们可能没有注意到,在你们报到的那几天,我其实经常就站在你们的后边,一直在看着你们。
你们的家长中很多是来自边远的农村,有的下岗在家,他们手头拮据,衣衫皱褶,汗流浃背,但脸上却写满了幸福,是他们不辞辛劳、千里迢迢为你们忙前忙后,叮咛嘱托,临走时还放不下的频频回头。
可怜天下父母心
看到这,我想起三年前我送女儿到大学的情景,我的心情与你们父母的心情是一样的。
在这里,作为你们的院长,同样作为一名家长,我想真诚地劝告同学们:一定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不能辜负父母的期望;最后,真心地祝愿同学们在以后的警校生活中学有所长,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谢谢大家
同学们,刚才咱们讲到了写好领导讲话稿需要抓住的四点,即关门“当领导”、少说“普通话”、苦练“基本功”、执笔“三分主”。
但“功夫在诗外”,一篇好的讲话稿往往需要秘书付出很多的精力和心血,这就要求秘书耐得住寂寞,守得住孤灯、坐得住板凳,多写、多练、多琢磨,才能写出让领导满意的“精品”,也才能在工作中获得“主动权”、“话语权”。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 三者的关系及各自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安机关查机关,法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有侦查权)。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与法院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检察院。
案件的一般流程是公安对刑事案件立案后报检察院批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侦查监督权(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实现);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主要通过抗诉实现)。
所以,检察院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但在历史形成的观念上,老百姓都认为公安是最大的,而检察院的职能一般人很不了解,所以有一句口头语“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
”但是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作用是终局的,案子的最终定论都要有法院来判决,所以一般而言,现在法院的影响是最大的。
检察机关科长竞争上岗演讲稿
尊敬察长、各位评亲爱的同志们: 大家好 在这春暖花开、春意盎然,大家以盼綦江升区的美丽时刻,迎来了我院中层干部的竞争上岗,我衷心的感谢院党组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同时也感谢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支持。
竞争是一种本能,竞争是一种精神,竞争更能提振精气神。
科长不仅仅是一个工作职位,更是一分责任和义务的代名词。
科长作为院党组决策的传达者和执行者,要处处事事维护党组威信,维护集体利益,维护干部职工的利益。
科长是一座架桥,他是架通上下级的心灵之桥;科长是一面旗,他敢于在工作和其他方面喊“向我看齐”;科长是一盆火,他不断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科长是人民的公仆,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只有准确把握“科长”这一角色,才能在这一位置上有所作为而有所不为。
我现任民行科副科长,竞争民行科科长,我的竞争优势有: 第一、忠于党,热爱检察事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多年来,我始终以共产党员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弘扬“忠诚廉明、守护正义”的重庆检察精神,多次被评为院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会会员。
第二、竞争民行科科长,我有一定的民行检察工作经验,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认认真真、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秉公办案,赢得了申诉人的信任和支持。
一年多来,我先后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件,立案件 件,不立案 件,提请抗诉 件,建议再审检察建议 件,获得法院改判 件,其余案件正办理中。
2010年,民行检察工作目标考核,在全科同志的艰苦努力下,从2009年的第38名跃升到第18名,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
特别是在办理“綦腾公司系列”案件中,检察长同志,亲自指挥,主持申诉人与被申诉的和解工作,在分院民行处的支持下,最终以抗诉促成当事人和解,创造了抗诉检察工作的“綦腾”模式,这是一条成功的经验,值得继承和发杨。
第三、多岗位锻炼,有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
自1986年在东溪化工厂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綦江县卫生局、丁山镇人民政府、检察院、公安局工作。
在党组织的关心和培养下,先后担任担任过机电设备科副科长,镇长助理,丁山湖旅游管理所所长,监所科副科长、控申科副科长、民行科副科长,机关第四党支部副书记,院工会组织委员.在检察院担任副职已经7年了。
在担任副职期间,全力协助科长工作,当好参谋,充分发挥助手的作用,全面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2009年,控申工作取得全市目标考核第一名的佳绩。
在这些不同岗位工作,我总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一步一个脚印走到今天,走向明天。
第四、热爱学习,有比较全面的综合知识和从事检察工作法律专业知识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崖苦作舟。
我从重庆市轻工校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中专毕业以来,先后完成了经济管理大专学业、政法专业本科学业、法学专业本科学业2008年,还参加了重庆市首届政法干警现代经济知识的短期培训。
特别感到心慰的是,2007年,在我42岁的时候,通过了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使我基本掌握了从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开展民事检察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此外,在检察工作,积极钻研、勤于思考,不断总结提高,有较强写作和调研能力。
如2010年,本人负责,民行科全体干警参加,高质量的完成了院党组的安排支持起诉问题调研科题。
《关于基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困惑和分析》调研文章,在检察机关服务城乡统筹研讨会征文中获得三等奖。
金无赤足、人无完人,虽然我上面谈到一些优势,但也还存许多缺点,在今后的工作一定努力改正。
假如今天我将竞争上民行科科长职务,本人的工作思路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推进民行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全面完成院党组安排的各项任务。
当前的首要工作目标是:坚定不移、不折不扣、不移余力,坚决完成院党组确定的2011年民行工作目标考核进入全市前十五名的任务。
主要的工作措施是: 首先,重点抓、抓重点 尽管民行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但工作重点是市院的目标考核任务。
因此,要针对市院目标考核调整的实际情况,把工作的重点放到办理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案件主要业务中,因为建抗案件占整个目标考核的70%。
在工作方法上,要集中力量办理重点案件,积极主动争取院党组的支持,按照去年“骑腾公司系列案件”的模式,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力争“东贸公司系列案”成功办理,就一定能够完成院党组下达的任务。
其次,整体推进,不遗漏其他考核目标。
在集中力量办理重点案件的同时,要树立整体推进不遗漏的工作思路,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要在监督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上有所突破,积极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公益诉讼和社会管理创新上创造亮点,积极编写案例,争取零的突破,同时加强与职侦部门的联系,积极移送职侦线索。
第三、加强联系,争取支持,广辟案源 要加强与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部门的联系,特别是本院的检察联络室、律师事务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与沟通,广辟案源,寻找民事检察工作新的亮点。
尤其要加强与法院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和改判率。
第四、整合人力资源,创新管理方法。
要向职侦局学习,要彻底改变过去单打独斗的办案模式,实行集中办案的模式,让有经验的老同志把脉,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年轻的同志办理法律文书的撰写,网上办案的操作等工作,这样集中力量办理建抗案件,争取在建抗案件数量上有重大突破。
最后,要坚持一岗双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好队伍,严格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从严治警,常抓不懈,保证队伍不出问题。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古人说:“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
”竞争上岗,有上有下,无论上、下,我都将以这句话自勉,一如既往地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最后,我想以伟大的科学家阿基米德名言结束本人的这次演讲:“假如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起整个地球”,假如今天你们给我一个机会,明天,我将为你们创造一个奇迹。
高分求助一篇演讲稿一、主题: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共和国忠诚卫士 二、内容:结合检察工作,以检察
关于印发xx县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办)、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 现将《xx县司法行政系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xx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司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附2:xx县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的通知 中共xx县司法局总支部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司法 核心价值 实施方案 领导小组 通知 抄报:xx司法局,xx政法委 抄送:x委办、政府办,县直机关工委x留存(二) xx县司法局党总支部 2012年3月14日 共印:汉文30份 附1 xx县司法行政系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自治区、地区、xx行政局工作会议精神及县委政府工作会议精神,建设先进政法文化,确保司法行政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xx县司法局决定今年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中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
为开展好此项活动,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沙湾县司法行政系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全国、自治区、地区级政法工作会议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及县委十一届二次(扩大)会议精神、政法工作会议精神。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富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司法特点的司法文化建设,确保“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牢牢根植于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心中,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强化宗旨意识、端正价值取向,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真正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坚守忠诚的政治本色。
自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决抵御西方错误政治观点和法学观点的渗透、侵袭,主动同各种错误思潮作斗争,做到政治立场更加坚定,政治敏锐性、政治责任感和政治鉴别力进一步增强。
(二)进一步筑牢xx为民的宗旨理念。
着力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思想上更加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服务水平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
(三)进一步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
自觉严格公正执法,枉法裁判、执法不公,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确保每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社会的考研。
(四)进一步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
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时刻保持淡泊名利的健康心态和简单朴实的生活作风,廉洁奉公,严于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能够经得起各种诱惑和考验,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违纪违规明显减少。
三、组织领导和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有序推进。
司法局各股室、部门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实践,发挥示范作用,确保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人人参与活动,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
通过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执法一线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干警的教育学习,“抓两头、促中间”,实现活动的全覆盖。
(二)正面引导,分类施教。
坚持正面阐述树立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和实践要求,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增强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对政法队伍和职业岗位的认同感、归属感,激发工作激情、服务热情和为民感情。
在普遍教育的同时,司法局机关和各基层所、法律服务机构要从实际出发,针对领导干部、一线执法干警、新进青年干警和法律工作者,突出不同的教育重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三)依靠群众,开门教育。
邀请各界群众,采取多种方式,对教育活动和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意愿。
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满意度测评,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教育活动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标准。
(四)注重实践,务求实效。
紧密联系执法司法实践,引导干警从身边人、手头事,从生动、具体的案例中领会“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并转化为自觉实践,把教育成果体现在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得到切实提高上。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大学习、大讨论”。
深刻领会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重点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文件,胡锦涛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中央、自治区及地区及政法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深刻领会中央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部署,准确把握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
并针对司法工作和队伍思想实际,从“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三个方面,准确把握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本质要求。
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忠诚教育,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感情认同,始终保持“忠诚”的政治本色;要通过坚持不懈的群众观点再教育,切实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坚决纠正对待人民群众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模范践行“为民”的根本宗旨;要通过坚持不懈的警示教育和正面引导,使每一名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树立公正之心、恪守公正之德、践行公正之举,始终秉持“公正”的价值追求;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廉洁从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培养弘扬廉政文化,努力使司法行政干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始终坚守“廉洁”的基本操守。
(二)组织专题学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通过举行各类专题学习教育等形式,突出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系统梳理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在执法、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深刻认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选择、未来的方向,要联系执法、司法个案和执法、司法实践,自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科学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在执法思想、执法工作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以实际行动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捍卫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成果,捍卫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树立典型,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司法局各股室、部门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注意发现、培养、表彰一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践行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进行广泛宣传;要积极在本系统内推选先进科室和干警代表,组成宣讲团,进行巡回宣讲。
通过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生动、深刻阐释公正廉洁、执法为民的重大意义、本质要求和实际效果。
同时,各基层所、法律服务机构要利用因司法不公引发涉法涉诉信访、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舆论妙作的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者对照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联系自身工作和思想实际,举一反三,“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深刻领悟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提高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
(四)组织开门整改,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帮助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立足于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者深入到农村、社区、企业和学校走访交流,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宣传发动群众,切实提高运用群众语言、掌握群众工作方法、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本领,使干警和法律服务者在实践中拜人民为师、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
要组织开展一次“开门评警”活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行政队伍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群众反映的执法突出问题,在总结近年来执法规范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编写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执法办案手册,将执法为民的原则要求转化为执法办案遵循的具体制度规定,把教育活动成果实实在在地转化为长效工作机制。
要“开门纳谏”,邀请各界群众对教育活动和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意愿。
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满意度测评,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教育活动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季度,县司法局将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调查群众对教育活动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让群众评判教育活动是否取得实效、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是否取得新的进步。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学习阶段(2012年1月20日—3月10日)。
此阶段按照上级政法委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和队伍状况研究制定“沙湾县司法行政系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全系统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启动教育活动,对教育活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明确集中培训和分教学习的计划,做好思想发动和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和引导全系统各基层单位和法律服务机构及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积极拟身和参与到教育活动中来,学习教育阶段的学习重点: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五、六中全会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发展观,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中央、自治区、地区三级政法工作及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县委十一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共党大及新疆“三次”等。
结合学习要适时组织讨论,达到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阶段:教育落实阶段(2012年3月11日—9月30日)。
在第一阶段深入学习讨论的基础上,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干警对照“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八个字的要求,认真开展各类工作形式的教育实践活动。
要大力开展“开门评警”活动,采取互评、上下帮评、面向社会开门评等形式,畅通评警渠道,广泛听取群众对司法行政干警执法办案的意见,特别是要结合县委“服务基层、转变作风”活动,创新工作方法,有计划地深入到已办结案的有关单位和当事人中间,深入到社会治安重点单位和特殊人群中间,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干警执法办案的满意度。
要大力开展行风评议监督活动,开设行风监督评议热线电话,在媒体进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充分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不断丰富教育内容,确保教育实践活动成效明显。
在此阶段要对全体干警及法律工作者进行一次为期3-5天的警风警纪集中培训。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10月1日—12月30日)。
按照上级对教育活动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通过边学习、边教育活动、边更改提高,认真挖掘、全面总结我县的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教育活动在“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加以提炼和归纳,融入到制度建设中,形成由集中专项教育到经常性教育,再到主动性实践的长效机制。
要结合总结验收,各基层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会同看”,县局要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要进行纠补课,确保教育活动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六、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核心教育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县局将成立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领导和指导全系统的教育活动,分工负责,明确责任,确保教育活动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各基层xx、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教育活动的第一负责人,要抓好本单位的学习教育活动。
(二)建立联系点,以点带面。
县局领导干要每人负责一片分别选择一个基层单位,作教育活动的联系点,各负责包片和联系点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所包片区和联系点教育活动的督促、检查、指导。
通过抓好联系点的教育活动,带动整个系统的教育活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基层单位、法律服务机构在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出专项简报,及时向县局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各单位每月要上报信息简报不少于3篇,使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得到及时交流和共享。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本系统教育实践活动特色做法、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等,为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统筹兼顾,促进工作。
全政法系统要把开展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党的纯洁性最新论断和最新要求结合起来,同为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结合起来,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结合起来。
要把这次教育实践活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服务群众、转变作风” 活动、“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活动等相衔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在推动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上进一步取得新成效
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
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
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
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
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
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