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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的演讲稿

时间:2014-06-25 14:10

公民的权力和义务演讲稿

就从日常生活中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来说就可以的

权利和法律,800字演讲稿,,,急

法律引了我成长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

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们是小学生,是二十一世纪这个法治社会的小学生,我们应该重视法律,并将法律时时刻刻牢记在心。

我们要努力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小公民,肩负着现代化国家的神圣使命

( 海普文学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

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比如说:“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展开。

”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

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

法律引领我成长。

演讲稿:从公民权利与义务角度谈谈你对“南京虐童案”的认识?

是。

关于公平公正话题的演讲稿

各位领导,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

  翻阅中华五千年长卷,在浩如烟海的历史长河里,千百年来人们呼唤着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公平和正义

从“包龙图怒铡陈士美”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到“秋菊打官司”的为了讨个说法,朴实、善良的人们都在执着地追求这样简单而又复杂的两个词——公平与正义。

  这里我且不说那惩治邪恶、匡扶正义的人民好警察任长霞;那公正得让群众“胜负皆服”的女法官宋鱼水;也不说那以春风化雨般的公平与正义拯救许多失足少年的“法官妈妈”尚秀云。

今天我就想给大家说说我们八里中学是如何为学生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的吧。

  法律历来被视为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艺术和工具,遵纪守法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违法犯罪则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

所以我校一直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开展普法教育的重点。

多年来我校未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治安刑事案件。

我们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竞赛,主题演讲等多种形式,利用校园广播站和壁报栏等多种媒介大力宣传法律知识。

每学期开学和学期结束我们一直坚持定期聘请公检法部门的领导专家来为师生作法制报告。

专家们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循循善诱,提醒学生法律尊严不可触犯。

我们曾组织学生参观了扬州市看守所。

当学生们近距离地看到劳教人员因违法犯罪而受到处罚和教育矫治被限制自由的痛苦景象,他们被深深震撼了。

我校一名平时经常打架斗殴、不服管教的男生回校后在日记中写道:我们应珍爱自己所拥有的一切,把握好人生的航向,不能一失足成千古恨。

若我们触犯法律,践踏社会公正,那等待我们的只能是自由的缺失,良心的谴责。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为了让每一个学生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子女们都能够公平地享受教育的权利,我校全面实施关爱工程,为“留守学生”、“学困生”、“贫困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我们以“对所有学生负责,不让一人掉队”的原则,成立了帮困小组,利用课余和节假日帮助学困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至今已转化了近200名学困生,使他们顺利考上高一级学校再深造。

同时我校成立了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留守学生”管理网络,进行了近400人次的“留守学生”调查访问纪录,让他们可以在缺乏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和其他学生一样健康发展。

老师们已记不清花费了多少课余时间,对帮扶对象进行辅导,又有多少个节假日从师生的课堂中悄悄逝去。

  更值得一提的事,我校每年给“贫困生”近3万元的减免和补助。

还多方筹措资金成立八里中学“励志奖学金”,奖励那些家境贫困但学习刻苦的学生,数年来没有一人因贫辍学。

在八里中学校园内我们每天都会看到一个步履蹒跚的瘦弱的身影,这个女孩儿叫孙晓婷。

因患小儿麻痹症,她双腿落下残疾。

她家境极其贫困,父母都是靠四处给人打零工勉强维持生活。

了解到她的这一情况,学校没有袖手旁观。

我们立即减免了她的全部学杂费,并让其在学校食堂免费就餐。

殷婷知道后拒绝了,我们明白这是个非常自强的孩子,平时上下楼梯,别人只要两分钟,可她却需要十分钟甚至更长,但她从不允许别人搀扶,再艰难也要自己走。

这样优秀的学生怎能让她因贫困而辍学呢

没办法为了照顾她的自尊心,我们和她的母亲商量,就说这笔伙食费已由她母亲来交了。

她的任课老师们也以奖励进步的形式送给她学习和生活用品,鼓励她继续努力。

两年来我们一直用这个善意的谎言,为她撑起一片和别人一样平等接受教育的爱心之伞。

  由于身心发展的不成熟和社会阅历的限制,加之学习压力剧增,使得校园内一部分学生出现了心理困惑,甚至心理障碍。

为了使他们能同其他学生一样健康地学习生活,我校成立了专门的心理咨询室。

只要学生有需要,我们的心理辅导老师都会耐心细致的帮助他们找出问题所在。

同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确保他们不会受到他人歧视。

心理咨询室自成立以来,已经成功地干预了4起学生离家出走事件,打消了一人轻生的念头,转化了30多名特别叛逆的学生,给近60名学习优异但压力过大的学生内心减压,让他们得以顺利考上四星级以上重点高中。

当一个个天使般的笑容又回到他们曾经阴云密布的脸上时,当一群群欢乐游戏的身影取代曾经的形单影只时,我们深感欣慰,为了每一个孩子能健康成长,再累也是值得的。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在我们渴望得到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

我们正是从身边的平常事做起,身体力行,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则,善待他人,同情和帮助弱者。

我们相信只有人人都这样做,我们共同期盼的公平正义之春才会到来。

  我们八里中学所作的努力,只是全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缩影。

我们深信:今日我们以行动在学生心中播洒下公平与正义的幼苗,明天这幼苗必将成为支撑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栋梁。

关于平等演讲稿

安全在我心中,生命在我手中热情的五月、阳光灿烂,生命就如同这飞火流萤一样的美丽

曾经有人问,世界上最美丽的花朵是什么

有人说是玫瑰,有人说是牡丹,有人说是杜鹃,有人说是水仙。

但我说,最美丽的花朵是我们那怒放的生命之花。

和生命相比,所有的鲜花都显得那么苍白,是生命创造了无数的奇迹,是生命丰富了人间,是生命生动了世界。

安全,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安全是什么

安全就是生命。

生存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力,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

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谁都没有权利去践踏。

我们需要珍爱生命,为了家庭,为了自己。

安全就是效益。

企业的效益来自安全,企业的生存离不开安全。

事实证明,只有抓安全,才能取得效益。

安全是我们工作的态度,是寻求利益的原则,是我们每个人奋斗在此的一切。

没有安全,我们的生命就无从保障;没有安全,我们的队伍就无法稳定;没有安全,我们的生产就无从着手;没有安全,我们的企业效益从何谈起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则是我们生产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

安全生产既是人们生命健康的保障,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

安全就是幸福。

有人曾说安全是幸福,也有人说有钱就有幸福,我说对于一个人来讲平安就是幸福,平平安安是幸福的基础,而失去安全的保障也就毫无幸福可言。

安全靠什么

安全靠的是责任心。

在我们工作和生活中的每时每刻,安全隐患都象凶残的野兽般盯着我们麻痹的神经。

“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这八个大字,我们每个人都要铭刻在心中。

这八个字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它生动的说明了安全和我们每个人的关系。

“责”是我们的“责任心”和“职责”等,“安全无小事,人人有责”,就要求从我做起,从我们身边的小处着手,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而且需要我们大家齐心协力的长期努力。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个又一个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习惯性违章所引起,也就是一切的根源出现在我们的思想上,安全意识不足,凡事掉以轻心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必须提高警惕,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时刻紧绷安全之弦。

安全对于我们个人及单位的意义,就好比罗盘对航船的意义一样,没有罗盘,在茫茫大海上航行的船便难以到达成功的彼岸。

“孩子,绕过前面的石子”,这是母亲在我蹒跚学步时的指点;“当心路上的汽车呀”,这是父亲在我飞车上学时身后的叮咛;“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这是我现在恪守的信念。

我们离开母亲的怀抱,摇摇晃晃行走在人生道路上时,我们一直依赖着“安全”这个拐杖。

没有它,我们可能会摔得头破血流;没有它,我们可能还来不及经历风风雨雨;没有它,我们更不可能到达人生辉煌的顶峰。

谁若忽视安全,谁就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我们最常听到的例子:就是,在宽阔的马路上,一骑车男子抱着侥幸的态度闯红灯,结果与一辆从侧面驶来的大卡车相撞,骑车人因抢救无效当场死亡;还有,放学路上,两名小学生一路上追赶嬉戏,在过马路时不幸被撞,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

安全,是多么美好的字眼,是那样的温馨,那样的倍感亲切。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发生许多触目惊心的事故。

事故的发生有客观的原因,但更多的却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

不注重安全宣传,不注重安全生产,不注重安全操作,使得多少生灵涂炭,多少幸福家庭惨遭不幸

前不久,我在网上看到一篇报道,一个30出头的小伙子在高空作业,因没有规范系上安全带,从高空坠落,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被无情的夺走了。

30多岁的他可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啊

他上有老,下有小,他走了,那个家也彻底的垮了。

死去的人啊

你可曾知道

当你闭上眼睛离去的时候,你的妻子哭的死去活来;你那白发苍苍的父母老泪纵横,人世间还有什么比白发人送黑发人更让人痛不欲生的呢

还有你年幼的孩子,他在用令人心碎的声音哭喊着,爸爸,您不能走啊

这一切,你若地下有知,你怎能不为当初在高空中的违章作业而倍感后悔呢

逝者已往,而留与生者的,该是何等的悲痛与无奈

这样活生生的教训,难道不足以敲响我们做好“安全”工作的警钟吗

朋友们,当你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于车轮之下,当你发现一阵阵欢声笑语湮没在尖锐的刹车声中,当你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时,难道不感到痛心疾首吗

安全意识的淡薄总是能让我们听到一次次血的教训,让我们看到一幕幕人间惨剧。

但你们想过吗,其实,80%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红灯短暂而生命长久,当我们过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我们会收获更多美好。

我始终坚信,安全重于一切,而我们,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在生活和工作中,享受安全与健康的保障,是生命的基本需求,就像吃饭穿衣一样,甚至有时比吃饭穿衣更重要。

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谐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安全。

安全是一种文明,安全是一种文化,重视安全、尊重生命,是先进文化的体现;而这种文化的形成,要靠我们每一个人的不懈努力。

呼唤安全,呼唤文明,单位发展,安全第一。

重视安全,以人为本,安全责任,从我做起,我们的单位发展才能更加蓬勃,我们的生命之花才能更加绚丽

皇太极是怎么剥夺四大贝勒的权利的

急用要写演讲稿的

提供以下两篇,仅供参考:  一、  “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这些话不仅引起代表委员的共鸣,而且受到社会各界的热议。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政府的应尽之责。

政府是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的机构,政府的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这是最起码的常识。

因此,政府制定计划,确定预算,推行政策,实施管理,包括官员按照中央规定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事项等等,都应该公开、透明。

公权力晒到阳光下,才有可能避免因长官意志而造成的重大失误,也可遏制因“潜规则”而带来的不公和腐败。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人民群众的要求。

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谐社会,都是中国老百姓的期盼。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生活在这个具有悠久文明和广阔土地的国度里,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谁不希望国家繁荣富强

谁不希望自己过得更幸福、更有尊严

权力霉变而产生的毒瘤--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铺张浪费、打击报复、贪污腐化等等,侵犯了他们的权利,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后患无穷。

公开透明,就是管住权力、反腐倡廉的一个好办法。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自觉接受人民的批评和人民的监督。

过去,人们习惯“被”管理,很少行使“管”政府的权利。

有些政府官员,也俨然把自己当作了老百姓的“父母”官,对群众颐指气使,对老百姓的疾苦冷淡漠视。

其实这是位置的颠倒。

现代社会,制度不断完善,理念与时俱进,政务日益公开,人民完全可以通过不同方式、不同渠道批评和监督权力。

例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互联网上的民意监督等等。

监督,让权力守规矩;无处不在的监督,让权力服服帖帖地为人民服务。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政府对主流民意的诚恳回应。

从胡锦涛总书记到人民网集民智、听民意,到温家宝总理在新华网与网友交流,都传递出倾听民声、研究民情、尊重民意的重要信息。

“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

今年两会,中央领导同志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商国是,全面细密、朴实无华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有大量的民意集锦和民意反馈。

人民听到了政府关于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庄严承诺,更期盼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制度,以保证权力在各地、在各个领域、在各个时期,真正在灿烂的阳光下运行。

  二、  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阳光决策、阳光行政、阳光监督,推动权力运行全过程、全方位地处于阳光之下,是避免权力运行失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治本之策。

  阳光决策,就是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让人民群众的意愿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实现阳光决策,首先是健全民主集中制。

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任免由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一言堂”,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其次是扩大人民群众的决策参与度。

按照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认真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

第三是完善决策程序。

逐步健全决策协商、决策咨询、集体决策、决策批准、决策监督、决策问责等程序,增加体现民主公开要求的决策环节,强化体现民主公开要求的决策措施,落实体现民主公开要求的决策制度。

  阳光行政,就是采取适当方式向人民群众公开执行权力的主体、内容、程序、规则和结果等信息,实行开门行政。

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前提。

权力执行的过程包含诸多环节和大量信息。

如果不把这些环节和信息向人民群众公开或者公开程度不够,不仅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会成为空话,而且也极易为某些人搞暗箱操作提供便利。

因此,实行阳光行政,必须让权力执行的内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近年来,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对阳光行政作了相应规定,许多地方还制定了确保权力阳光运行的地方性法规。

从电子政务、新闻发言人到政务公开,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权力的公开运行提出了要求、提供了保障,在阳光行政方面迈出坚实步伐。

在此基础上,应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态度继续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和质询问责制度,不断提高权力执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阳光监督,就是对权力的监督要全面、及时、有效。

应当看到,客观形势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权力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外关系等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这就要求监督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突出科学性,增强实效性。

应继续完善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国家专门机构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特别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授予过程的监督,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消极腐败行为,确保权力正当授予、规范运行。

我想要一篇《九一八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

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

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

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

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

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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