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稿:在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培训班上的讲话
领导讲话稿:在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培训班上的讲话为深入学习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省委书记XX依法治省重要指示,认真落实省委副书记XX批示精神,“坚定不移把全面依法治省引向深入”,省依法治省办和省委组织部共同举办了这个学习培训班。
开班仪式上,我们传达了省委书记XX在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的报告精神,学习了省委副书记XX对培训班的批示要求,提出了贯彻落实措施。
培训期间,全国知名法学家王振民、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政法组主任吴闯为大家做了专题讲座,相关单位的4位领导和专家为大家作了辅导报告。
在集中讲座报告的同时,我们套开了依法治理办主任务虚会暨媒体见面会,专门安排了XX等11个市(州)在培训班上交流发言。
从收到的反映看,大家认为,这次培训班办得好,专家领导讲得好,机会难得,很有收获,通过学习培训,对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有了更深的认识,对“坚定不移把全面依法治省引向深入”有了更好的把握,进一步强化了抓好依法治省的政治责任感、工作紧迫感,进一步增强了依法治省工作要落实到基层、落实靠基层,要抓早抓小抓实抓好的工作动力、行动自觉、办法措施。
近几年来,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依法治省工作成效显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总体形成,基本实现了2014年初提出的“全省有地位、全国有影响、中央有印象、基层受好评”的奋斗目标。
集中培训部分地展示了法治建设的成效,扩大了依
怎样理解和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演讲稿
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一尊敬领导、评委大家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法治经济是按照经济规律运作的经济,它是有法可依的;法治经济的另一面是信誉经济,要减少交易的成本达到双赢的目的,交易双方必须诚实守信。
所以,这种经济实质上是法治与德治统一的经济。
没有诚实守信相伴的法治经济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诚实守信的失落则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
法治与诚实守信,它们共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价值取向,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一种社会经济秩序和为社会大多数人认同的自律准则,二者共同作用、相互促进。
诚实守信是道德约束的核心,它要求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往来交易中讲信用,杜绝欺诈行为。
市场竞争是公平的竞争,是在规范的经济秩序中进行的,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
这就是说,法治经济在本质上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没有诚实守信,法治的作用就难以发挥。
当人们不讲诚实守信的时候,法治经济就失去了信誉的基础。
诚实守信和法治经济是相互支持的,一方面,许多复杂的交易需要法律和道德同时起作用,缺少任何一方都是不可行的。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道德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道德;反之,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道德的社会里,法律才真正发挥作用。
法治和诚实守信这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情况我们从契约承诺中可以看得更加明晰。
市场交易要通过契约来实现,因此,必然要制定实施有利于契约履行的各种规则,这是法治的表现。
然而,仅止于此还是不够的。
任何契约的履行,无不是建立在诚实守信交易的观念上。
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讲信用、不守信义,再好的契约也只能是一张白纸。
就契约本身来说,它具有平等的品质,在平等的基础上它要求缔约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诚实不欺。
正是在契约中才确证了自身的人格,体会到做人的品位和实现着做人的价值。
从“重合同、守信用”,“信守”契约只能存在于有道德的人之间。
契约所要求的道德是合理的道德,“人而无言,不知其可”, “人无信不定”,契约所要求的道德是立己立人,平等待人,利己利人,诚实生活,各得其所,不害他人。
契约的核心是承诺,没有承诺就没有契约,承诺消除当事人的恣意妄为和任性变更。
诚信是人们内在意志的坚定信念和外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诚信集中表现在承诺上。
在法治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交易始于“诚实守信”终于 “诚实守信”,从而才能生意兴隆事业发达,这正如人们常说的“誉从信中来,利从信中来”。
信用是最重要的财富,同时又是进一步获取财富的财富。
所以,江泽民同志语重心长地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
”总之,法治经济讲法治也要讲诚实守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是外在的约束,诚实守信是内在的自律,两者是天然的依托与伴侣。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二我们是生长在法制社会的儿童,我不知道没有法制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今天我们放眼看去我们的社会有正常的秩序,我们有若干的法律法规,保护我们幸福快乐的生活.从小就听爸爸、妈妈说要学文化,要遵纪守法,那时不知什么是纪什么是法,后来上学了老师给我们讲了许多关于法律法规的很多知识,知道了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它的法律,那么就会乱做一团,矛盾和战争不断.妈妈告诉我,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因为有了这部法典,希腊成为最早的文明古国.许多的国家参照了这部法典制定了他们自家的法律.法律应该是约束我们行为的一种规矩吧,我想就是因为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才能得以和平吧,经过我一直的观察,我的结论是正确的,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尊重法律.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要遵守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老师告诉我们,我们国家的法律是越来越健全了,我们儿童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老师有《教师法》, 还有保护每个公民的各种法规,只有法制健全的国家,才是文明、发达的国家,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一个发达国家,它就是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让人民的生活得以保护.因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小孩的生活更加自由和快乐,现在就是爸爸、妈妈也不能随意体罚我们的,要是伤害我们,我们就去告他们,他们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我们要学习法律,好让自己的人生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我们有很多的人,却不愿遵守法律,做违反法律的事情,使自己和亲人难过.在我们家里, 我的舅舅就是不尊重法律,没有把法律放在心上,走上了吸毒的路,他不但违反了法律,而且自己的身体遭到了巨大的伤害,我们全家因为他吸食毒品,经常提心吊胆的,我的外公和外婆因为他也气坏了身体,他自己因为无视法律,被毒品折磨得不不成人样了,十年的青春都被那可恶的毒品吞食了,我从小看着他走上这条路, 让我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因此我深深的知道我们要遵守法律,不要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是我们行为的约束,也是我们自由的保障,这句话是我的妈妈给我说的,妈妈说,如果我舅舅受法律的约束,他今天就不会在劳教所里受狱,所以我们要尊重法制,心藏法制.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恨交加了,我们会依照法律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受骗.法制在我心中,快乐就在身边.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三人生如船,梦想是帆,每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梦,把每个人的梦汇聚起来就组成了我们国家的梦,中华民族的梦,因此每个人的梦与国家民族的兴衰荣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只有实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我们才能幸福和谐的生活。
现在是“法治”社会、文明时代,“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时刻规范着我们的行为。
我们只有学法、懂法,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一句话,对于法律,我们必须了解它、学习它、遵守它。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古人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而这“规矩”就是“法律”。
“法律”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
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
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
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
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
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
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
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
据报道:今年4 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
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
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
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 64.2%。
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
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
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扞卫它!只要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
我最大的骄傲是身为一名中国人,最大的自豪是外国人叫我“Chinese”,最大的幸福是生活在中国,最不想放弃的称谓是中国公民。
我想你们大家应该也是如此,在为自己是中国人而自豪,所以让我们一起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保障、公正司法是生命线,法治建设的成效如何则要看全民守法的情况如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同时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这些论述深刻阐述了守法意识、法治精神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性。
人类早期的成文法常常铭刻在石柱或铜表上,但铸鼎未必传世,勒石未必长存,真正流传下来的是“铭刻”在全体社会成员心中的法治精神。
历史发展表明,只有法律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的意义、法的精神才能真正展现出来,法治的理想才能最终落地。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要达到“全民守法”的目标,必须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育,以司法的严谨、执法的严格来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性。
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建立对法治的信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他们对法律的态度才能由认识到遵守,由信任到信仰。
守法需要自觉,自觉守法要靠各行业、各领域的自我管理来培育。
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也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使各行业、各领域的从业者,真正在实实在在的自律和自我管理中,一点一滴培养起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精神。
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建设,离不开类型多样的宣传与教育。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已经完成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五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六五”普法规划正在进行中,普法内涵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拓宽,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我们要在全民教育基础上,继续推进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法治教育,不断创新宣讲和教育方式,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以精准滴灌和春风化雨的形式,将法治教育送入街头巷尾、百姓人家。
只有经过多管齐下的法治教育、培育,遵法守法的意识才能蔚然成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落地生根,并为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夯实坚实的社会基础。
全面从严治党党课演讲稿: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干部
全面从严治党党课演讲稿: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干部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给予很高评价。
全面从严治党是不断探索创新的过程,也是不断总结提高的过程。
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科学方法,对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搞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战略地位,形成党的建设新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和政治保障。
明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地位,既能保证党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强领导,又能通过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来检验、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举措。
明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地位,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即着眼于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来推进伟大工程。
正是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地位出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不断形成新格局。
比如,在管党治党对象上,就是管全党、治
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建设法治汉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怎样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志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同志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
坚持科学立法:既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更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在立法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
如何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其更好地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这个问题鲜明地摆在了新一届党中央的面前。
同志的回答是:“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怎样才能实现这样的历史任务呢? 首先,要使法律能够满足群众的期待,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十八大一年多来,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每一部法律的出台或修订与自己生活的联系。
2013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十一”黄金周期间,人们用“恼人的购物少了”直观评价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
“旅游法的立法主旨就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一语道出了立旅游之法的目的所在。
其实,不仅是旅游法的出台,二十年来首次大规模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对“网购一族”予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保护,新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电梯和大型娱乐设施都纳入其中,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等等。
在过去一年里,无论是新制定的法律还是修改后的法律,都明显更贴近人们生活,更符合客观实际需要。
而这,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高立法质量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为了让各方面意见都能在立法进程中得到充分表达,全国人大积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在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立法过程中,就邀请专家、官员、普通市民、行业从业人员、人大代表等参与立法前评估讨论,确保社会每一个阶层都有声音,每一种声音都能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2013年,国务院法制办还先后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广泛听取民意,使立法过程成为统一认识、平衡利益、形成合力的过程,不仅体现了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也大大提高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同志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为谁立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立法的性质、方向和效果。
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今后五年的立法规划,在已明确的68件立法项目中,修改食品安全法、行政复议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社会救助法等社会公众所关注和热议的法律皆名列其中。
每一部法律的修订或出台,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高度关注和衷心拥护,根本在于立法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因此,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是立法工作永恒的课题,也是我们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最根本的价值体现和追求。
其次,要注重发挥立法在深化改革进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古人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在改革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的历史新阶段,如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系改革能否顺利推进,更关系改革的成果能否巩固和持久。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
一年多来,围绕“转变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国务院加大机构改革力度,减少四个正部级机构,取消下放4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
如何通过简政放权真正达到转变职能的目的,法制保障至关重要。
同志指出: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
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既要重视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
很显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是关键,能否充分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直接关系改革的根本成效。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部署后,如何有步骤有秩序有重点地推进改革,同志多次指出,凡属重大的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对我国实行40多年的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但《决定》的公布并不意味着政策的落地,还必须由立法机构作出相应法律法规方面的调整。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同时要求各地市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
这说明,重大的改革举措,只有得到法律授权,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改革政策的推动执行才能更稳妥、更有效。
先立后破,有序进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不仅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加大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的改革自觉,更体现了党中央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引领改革、推动改革、保障改革,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高度统一的改革新思路。
坚持严格执法:既要依法执政,也要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也就形同虚设。
同志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这就为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根本方向和路径遵循。
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首先,关于推进依法执政。
十八大结束不到一个月,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同志开宗明义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 为什么要依据党章从严治党?同志指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十八大以来,从2013年5月两部党内重要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到2013年8月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集中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文件,再到2013年11月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2013年12月公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一年多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大事不断,而且件件都是“党史上的第一次”,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依章管党、依规治党的坚定意志,也有力展示了我们党推进执政党建设、加强依法执政的铿锵步伐。
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因此,依章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障。
为什么要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对我们国家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同志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充分肯定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捍卫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宪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
同志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不仅阐明了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至上地位和重要作用,也阐明了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的高度统一。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领导干部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一种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强调要对宪法和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要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始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
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 在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社会风险期叠加的今天,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全党全社会的期待。
同志提出了“三个善于”的改革着力点: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我们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这不仅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也阐明了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高度统一。
其次,关于推进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治国,既要坚持依法执政,更要注重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同志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重点强调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问题。
从整合执法主体到减少执法层级,从理顺执法体制到完善执法程序,既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矛盾的积极回应,也有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出台的新举措新办法。
大刀阔斧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无疑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受我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长期影响,加上监督制度机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一些公职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现象依然不容乐观。
要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同志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坚决排除”、“坚决防止”、“坚决惩治”,“三个坚决”彰显了新一届党中央坚持推进严格执法的强大决心。
据此,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门就“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作出了深化改革的全面部署:“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一系列相关体制机制的稳步推进、改革和完善,体现了党和国家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坚定意志,也为法治中国建设矗立起最坚强有力的柱石。
领导讲话稿之全面深化改革讲话稿
全面深化改革讲话稿【篇一:市委书记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2月26日根据录音整理)同志们:王良刚才,我们传达学习了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第七次会议和全面深化改革培训班精神,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办、市编办、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供销社、市卫生局等单位就承担的重点改革任务作了汇报。
会上,审议了《2015年全市重点推进的30项改革任务》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分工方案、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这些文件会前已经征求了意见,希望各有关部门根据会上大家讨论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并印发实施。
前不久,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了第四次会议,专题研究推进依法治市工作。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就有关改革工作进行了汇报,谈了今后的工作打算,会议开得很成功。
今天,领导小组召开第五次会议,就做好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省委对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各项工作抓得非常紧,每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都形成了丰硕成果,都是一次思想再统一、再动员、再部署的过程。
今年11月,总书记对山东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对山东工作提出了当然,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市改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的问题。
对改革工作,有些同志
为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宪法实施
一、宪法实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近代以来,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开启了对权力,特别是不受约束的至上权力的科学认识。
他们坦率的表述与鞭辟入里的分析,警醒并启发后人思考和面对无限的、专断的权力可能带来的政治与社会问题。
为寻求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的良方,在随后几个世纪的探索与实践中,西方逐步以法治和立宪政体构建有限政府,实现了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和对公民权利自由的基本尊重。
可见,法治的要义在于以法限权,进而保障公民自由,实现社会公正。
中国方兴未艾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是在对权法关系的深刻反思中推进的。
我国是一个有着集权传统的国家,集权思想和专制文化依然存在社会基础,因此权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对我国的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特别意义。
在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切公共权力行使的原则、规则和边界都应纳入法律的框架,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政党制度、人大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各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规则等。
这些都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三个一体建设中,法治国家建设应该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成败之举。
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键在于用法律来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
而为权力运行设置规则和边界,建立有限政府,正是现代宪法的目标。
具体而言,宪法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并通过规范国家权力运行规则来防范一切专断的权力,包括民主的暴政。
宪法就是要通过限制政府权力的手段,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在宪法的这两大核心内容中,国家权力的制约与合理分工不仅占了宪法文本的大部分篇幅,而且从逻辑上和经验上也是更为基础和更为重要的内容。
正如英人戴雪所言,权利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权力被约束后的一个自然结果。
因此,在法治原则下,立宪主义国家往往通过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来确立政府权力的结构性制约关系,只要各政府机关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那么就能达成保障人权的目的。
在此,手段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决定了目的可实现性。
由上可见,政府机关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一方面我们要有一部符合政治、经济和社会实际需要的宪法,另一方面我们要保障宪法的实施,即让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得以贯彻落实,特别是要保证党政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具体来说宪法的实施,一是要培育法治文化,让权力信仰并驯服于宪法和法律,二是要完善对超越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宪法实施是我国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要建设法治国家,可以从许多的途径着手,比如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权益;宣传普法,建构法治文化等等。
在这诸多的途径中,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会随着法治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
完备和完善的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在成文法国家,走法治之路,立法是个关键环节。
所以在法治建设的初期阶段,重点加强立法是切中要害的。
我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还是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首要的都是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有法可依的目标基本达成后,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面对的是亚里士多得所说的良法之治的问题,包括良法和治理两个方面。
首先,什么是良法
笔者认为在形式上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1)是民主的法律。
即法律是依民主程序制定的。
包括民意代表机关立法和立法中的公民参与。
(2)是保障人权,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
(3)是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法律。
法律要引导和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就应当是具体的、稳定的、可预期的,并且能普遍适用。
(4)是具有权威性的法律。
即能以强制力保障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特征所在。
(5)是具有统一性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一个统一的规范体系,即法律规范之间要统一协调,不打架。
在单一制的国家,就是要建立一个凯尔森所说的从高级规范到低级规范的效力等级体系。
具体而言,依法治国的法律应该是部门齐全、形式完备和内容完善的统一体。
在这样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凯尔森所说的最高规范,处于统帅地位,是制定其他法律规范的基础和依据。
所以法治首要的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依宪治国。
其次,在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法治建设的重心要实现从注重立法到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转变。
经过30多年的法治建设,现在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是法律实施不好的问题。
正如总书记在12.4讲话中指出的,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
因此,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真正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现阶段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宪法实施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之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李林研究员认为,加快表面上看是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速度要求,而实质上却是对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实践进程的要求。
而加快法治建设的实践进程,关键在于寻找到可以事半功倍达成目标的路线图。
如前所述,宪法确立了国家基本制度和权力行使的规则,只要党政机关尊重并服从宪法,那么以法限权,进而保障公民自由,实现社会公正的法治要义就能基本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加强宪法实施正是加快法治建设的一个现实而又有效的路径。
汉密尔顿曾经总结,宪法的美德不在于它的庄严,而在于它的被适用。
不可否认,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现行宪法是实施得最好的宪法。
但是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直观的:一是,宪法规范的强制力不够,因此在感觉上宪法并没有获得普遍的服从,因而也不够权威。
众所周知,道德规范是靠行为主体自觉遵从的;而法律是靠强制力施行的。
所谓强制力,就是对不守法的强制其守法,或让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宪法规范主要靠各党政机关自觉遵守,自觉实施。
因此,我们在法律生活中难以感受到宪法的强制力和权威,宪法实施的效果也难以达到法治的要求。
二是,实体性实施与程序性实施不平衡甚至相背离。
如张千帆教授认为,任何公权力机构依据宪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作出的行为都是程序意义上的宪法实施,但这仅表明宪法权能机构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宪法规定的那样去做了,并不能保证行为在实体上是合宪的。
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权力主体行使职权时往往是以程序上的合宪性来回避乃至掩饰实体上的合宪性,呈现了权力行使在程序上是合宪的,但未必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
三是,存在着实施动机与实施效果脱节的问题。
莫纪宏研究员对宪法实施现象的实证考察和分析认为,一些法律在重申宪法的某项规定时,本意是要推动宪法实施,但由于宪法规范具有抽象性,而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没有积极启动宪法解释机制,如此法律在重申宪法条文后,可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造成部分法律规范脱离宪法文本独立发展自身的宪法原则内涵的法制不统一现象。
综上,宪法实施对依法治国至关重要,是现阶段加快法治建设的可行路径和关键之举,但宪法实施的现状仍存在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进一步加强和保障宪法实施是我们面对的首要任务。
四、加强和保障宪法实施,推进依法治国 宪法的实施分为两个类别,一是行为主体的自觉实施,二是通过宪法监督和适用机制,强制推动的宪法实施。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可见,有责任和义务自觉实施宪法的主体非常广义,几乎囊括了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虽然如此,约束权力仍是法治建设和宪法实施的主要任务,因而自觉实施宪法效果的好坏主要在于党政机关能否依据宪法规定的权和限程序行使职权,包括通过立法使宪法法律化,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司法机关司行宪法,以及等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
自觉实施虽不及强制实施更见益于树立宪法权威,但考察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的特点和强制实施机制尚不健全的现状,目前宪法实施效果的好坏仍主要依赖于党政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约束自身行为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强宪法自觉实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一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崇尚法治、信仰法治、接受宪法法律至上原则的氛围和文化。
二是,培育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提高法治素质,增强按照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法治要求和法治逻辑办事的能力。
三是,切实加强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求党尊崇法治,遵守宪法,善于自觉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宪法的自觉实施固然重要,但古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缺乏实体性的、强制性的实施,仅依靠行为主体的自觉遵守,宪法实施不可能达到完备的状态。
因此,当出现宪法争议,或存在违宪行为时,建立必要的、具有强制性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宪法争议处理机制是宪法实施的根本保障。
而健全的宪法强制实施机制又是实现权力受制于法律约束的法治原则的根本保障。
宪法强制实施机制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至关重要,但现有的宪法监督和宪法争议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制度建设还是在实际运行上都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首先,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了法规规章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制度,即审查立法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这是对宪法立法实施的实质性审查,目的是保障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但在实际运行中,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制度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尚付之阙如;二是,对法规规章抵触上位法和相互冲突的审查与纠正实效性差,而且具有偶然性和随意性;三是,对违宪违法行为的监督审查仍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如对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违反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并未直接宣布其因违宪而无效,而是由原立法主体主动纠错,重立新法而自然废止旧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全面启动宪法、立法法规定的违宪审查机制,强化法规备案审查,并使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制度化、常态化。
其次,全面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即通过宪法解释来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宪法虽然规定了全面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但实践中几乎未能得到行使。
宪法解释是适用宪法解决争议的前提,因此如何在制度上启动宪法解释机制,是当下我国宪法实施工作的一个核心环节。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积极主动地行使宪法解释权,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宪法实施中的各种宪法争议,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
最后,建立具有独立性的宪法实施保障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加强宪法的强制性实施。
这个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不限于司法机关,也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设立一个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平行的、独立的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及宪法争议的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