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院长竞聘演讲稿哪里有,一定要原创,不要和网上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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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篇法院优秀书记员发言稿,主要工作为审批结案
我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书记员。
四年的大学生活给予了我对法律的理论认识,对于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我来说,法律是校徽上的天平与利剑,代表着公平与正义,同时法律也是高不可攀的图腾,代表着威严与神圣。
怀着对法律的理想和成为一名法官的憧憬,我来到了**县人民法院白雀园人民法庭。
从上班的第一天至今,已有两个月的时间,这两个月的工作打碎了我从象牙塔中走出时的梦想,此刻回想,那时的梦想就如同一只景泰蓝的花瓶,美丽但却那么的脆弱。
回顾当时,法律是如此的单纯,只是由那书本中的一个个术语组成,如同一个个音符谱出的严谨而又动听的乐章,但对于如今的我来说,法律是如此的复杂,到处充满着汗水和荆棘。
当事人那一双双绝望中又闪烁着希望的眼睛不时的闪现在我的脑中和梦中。
对我来说,法律走下了它神圣的祭坛,成为了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而且离我如此之近,让初入社会的我感受到了空前的责任与压力。
法律代表着正义,此种正义是从书本中难以获取的。
案例题中那清晰而透彻的法律关系,而今却变成了剪不断、理还乱、很发愁、别是一番滋味在心头。
法官代表着公平和正义,但真正做到需要深厚的法学知识、为民解困的正义观和对世事的淡泊理智。
一名法官既要有入世之心又要有出世之心。
入世之心者,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人民尽职责,持法律之利剑,如古代之侠客,扫除世事之不平;出世之心者,以平和之心对待名、以淡然之心对待位、以知足之心对待利、以敬畏之心对待权,如古代之隐者,大隐于市,虚怀若谷,不求闻达于诸侯,只求赞誉于百姓。
从参加工作至今已有两月,回顾过往,脑海中出现最多的一个字就是累:对我们基层法庭的工作人员来讲,最幸福的事是坐在审判庭里开庭,最艰难也最累的事是送达法律文书。
原来的我以为一位法官的工作就是坐在审判庭上那张高大厚重的审判椅上,敲响那支神圣的法槌。
现在的我才知道,法官举重若轻、娴熟自如的法庭审判背后,有着许多的汗水和泪水。
对事实的查明是一个艰辛的过程,当事人的不合作、不理解是经常会遇到的事,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只有做耐心细致的解释。
在乡间的小路上辗转奔波是常有的事,迎着朝阳出发,背着月亮回家。
出现第二多的字就是难。
基层的案子大多都是一些家长里短的事,很多事情的发生都有着很深的纠葛,甚至是几代人的感情纠葛。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对基层法庭的我们来说,专管的就是家务事。
比如说前几周处理的一件相邻关系的案子。
老李家与老王家就住在**县砖桥乡的街道上,而且两家作了十多年的邻居,以前关系很好,而且还是远房的亲戚关系,因为村里的闲言细语,两家之间逐渐开始有了隔阂,老李家有一次打水时不慎打翻了老王家的水盆,老王家以为其是故意的,马路老李,老李回骂,两家的矛盾开始激化,演变到了砸门、打架、半夜用石头砸窗子,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村主任给白雀园法庭的李庭长打电话,希望他以法官村长的身份去做调解工作,避免矛盾不断升级。
李庭长和我多次到两家去了解情况,得知双方的矛盾只是误会,这些误会越积越深,两家并没有实质上不可化解的矛盾,纯粹是意气之争,都觉得在街坊邻居面前失了面子。
针对这种情况,李庭长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并请来了村里有名望的长辈,让其从中劝说。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双方都低下了头,向对方承认了错误并握手言和。
一起可能走上法庭对簿公堂的案子化解于未然,横眉冷对的仇人又重新成为了和睦的邻里。
政法干警不仅是司法执法工作者,而且是群众工作者,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者,作为一名政法干警,不仅要为案件当事人排忧解难,而且对那些可能会“打官司”的人民群众提供帮助,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样不仅能节约司法成本,而且能更好的落实“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总之理念。
炎炎烈日,挥汗如雨,将近四十度的高温似乎能将人的皮肤烤化,但看到当事人那从面容上绽放开来的笑容,感受到从心底里蔓延开的欣慰和满意,我们无怨无悔。
那浓浓的乡音、那淳朴而又饱含深情的目光、那满怀感激而又不知如何表达手足无措的父老乡亲,难怪艾青会发出如此深沉的呼喊:“为什么我的眼中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的深沉。
”乡里乡情,四处都充满着厚重而浓烈的乡土气息,让人如痴如醉,做这样一群朴素的农民群众的守望者,我今生无悔。
高尔基的《母亲》的内容概述和鉴赏
《母亲》深刻地了20世纪初无级政党领导下波澜壮阔的革命斗争:工人运动从自发到自觉经济斗争转到政治罢工,农民和工人在斗争中结成同盟。
小说第一次塑造了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无产阶级英雄的形象,因而在世界文学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为了表现小说的主题思想,作者精心设计了3组人物。
第1组是革命者,包括革命工人和革命知识分子;第2组是工农群众,其中最重要的是母亲和农民雷宾的形象;第3组是敌人,这里有厂主、沙皇宪兵、法庭庭长,检察官等。
在这3组人物中,高尔基突出了巴维尔和母亲这两位主要英雄人物(巴维尔是作为先进工人的代表,母亲则是作为革命群众的代表)。
小说的中心思想主要是通过他们两人的成长以及群众的觉悟展示出来的。
小说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写巴维尔率领的马克思主义工人小组在社会民主工党领导下成长的过程,第二部分重点写马克思主义小组在群众中的作用和人民群众的觉醒。
小说的人物形象体系和结构都是经过作者精心安排的。
在世界文学中,《母亲》是一部划时代的巨著,开辟了无产阶级文学的新纪元。
在高尔基之前,不少俄国作家和西欧作家在创作中反映过工人的痛苦生活。
在俄国,19世纪60年代,工人的日常生活和繁重劳动就成为民主主义文学的重要内容。
八九十年代,在绥拉菲莫维奇等作家的创作中,对工业无产阶级的描写也占有一定的地位。
但那些作家总是把工人描绘成资本主义制度的牺牲品。
《母亲》同过去反映工人生活作品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第一次深刻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所领导的工人阶级的革命斗争,反映了工人运动从自发到自觉的历史阶段。
作者将时代的主要冲突作为情节基础来描写。
情节的开端是阴暗的工人区中一个贫困的家庭的情景,情节的基础是革命运动的产生、扩大和蓬勃发展。
小说历史地具体地描写了无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典型性格和典型环境:用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自觉的工人和党领导下蓬勃开展的工人运动,日益觉醒的农民和农村的革命形势。
它具有现实主义作品特有的具体性和逼真性。
同时,它又是革命浪漫主义的作品,这不仅表现为预见未来,展示通向未来的道路,而且表现在作者处处从未来的高度反映现实。
在《母亲》中,对未来的浪漫主义向往是与深刻的生活真实性结合在一起的。
《母亲》也标志着高尔基在探索正面人物方面达到了新的高峰。
从19世纪90年代起,他在创作中一直积极地探索正面人物形象的塑造。
进入20世纪以来,蓬勃发展的工人运动大大地鼓舞了他的创作激情。
1905年革命对高尔基的政治思想和文艺创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他站在无产阶级思想的高度,大胆地进行创新,终于塑造了巴维尔这个丰满的无产阶级英雄的典型形象,使工农英雄人物进入文学领域。
《母亲》显示了高尔基刻画无产阶级英雄人物的高度艺术才能。
首先,无产阶级英雄人物是在斗争中成长起来的。
作者通过一系列革命斗争表现了工人革命者成长的过程和高尚的品德。
由于这些革命者植根于群众之中,体现了群众的愿望,又得到群众的支持,因而众多的群众场面是小说结构的特点。
群众场面和对两位主人公的思想和革命活动的描写使小说成为完整的统一体。
其次,作者善于调动多种艺术手段,通过人物的语言和心理描写来刻画英雄人物。
如巴维尔的成长主要表现在语言变化中。
他参加革命以前语汇贫乏,句子简单,语气粗暴;参加革命后讲话愈来愈明确中肯,政治用语日益占重要地位。
他最后在法庭上的演说更是具有启发群众觉悟、激动人心的巨大力量。
又如母亲的觉醒更多地表现在心理描写方面。
通过母亲的感受来展示小说的一切重大事件和人物是作者揭示母亲内心世界的重要艺术手法之一。
这种手法使母亲的形象在小说的结构中占有重要的作用。
生动细腻的心理描写不仅揭示了母亲丰富的内心世界,还使作品中的事件和其他人物具有浓厚的浪漫主义色彩,增强了作品的感染力。
此外,作者在刻画无产阶级英雄人物时,突出地描写了他们之间崭新的人与人的关系,如母亲与儿子的关系和她崇高的母爱、巴维尔与莎馨卡的爱情关系、革命者之间的友谊等等。
在小说中,尼洛夫娜的母爱就有一个提高和发展的过程。
最初,她的母爱同一般劳动妇女的母爱没有什么区别。
经过一系列事件的教育,她的思想达到了新的境界,她坚信儿子真理在握,必然胜利。
因此,她在散发儿子的演说稿时才能表现得那样镇静和勇敢。
尼洛夫娜的母爱之所以那样崇高和伟大,就是因为她跟儿子以及他的同志们已经是“志同道合的同志”。
又如,小说对巴维尔与未婚妻的爱情的描写,虽然笔墨不多,却真挚感人,充分表现了他们高尚的情操和无产阶级的人情美。
小说还着重描写了革命者之间深厚的友谊,如巴维尔同安德烈像亲兄弟一样亲密,尼洛夫娜同尼古拉姐弟的关系也是一种崭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小说对母爱、爱情和革命友谊的描写深刻揭示了革命者崇高的精神世界,使这些形象显得更加生动和丰满。
高尔基在《母亲》中首次运用了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创作方法,即从现实的革命发展中,真实地、历史地、具体地去描写现实。
《母亲》是用这一创作方法进行写作的第一部新的文学作品。
总之,《母亲》以对新的革命现实的真实描写,以对时代本质的深刻概括,以具有高度思想性和艺术性的英雄人物形象以及新的创作方法开创了无产阶级文学的新纪元。
山东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徐胜利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复函 196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东法民字第1156号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
我院拟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业经中央政法小组指示发至全国试行,在试行中还须不断总结经验,修改补充。
你院根据这个文件和过去审判实践经验,提出的买卖婚姻彩礼、五保户遗产继承和房屋典价折算等问题的处理办法,可请示党委后试行,并请你们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报告我院。
此复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我院9月份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在学习“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时,对其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以下执行意见,报请核示。
一、买卖婚姻问题。
文件中规定“用于买卖婚姻的财物,是否没收,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报请省委决定”。
讨论中认为,当前婚姻纠纷牵扯的财物面很广,情况复杂,对区分买卖婚姻及用于买卖婚姻的财物处理问题,我们正派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然后提出方案报省委核批执行。
当前各地处理此类案件,其财物是否没收,可暂采取请示县委并报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级法院认为,不便决定的,应报请地委审查批准,有的还可以报省审查。
二、五保户遗产纠纷问题。
会上各地都反映存在这类纠纷,且不好处理,要求有个处理原则,以资遵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法研字第52号“关于处理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的复函第三条”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死亡后,其遗产应如何继承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五保户”死后,其出嫁女儿依法有继承权,但在继承财产时,应扣除被继承人生养、死葬和医药费用;如有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全部遗产,不扣除“五保”期间的费用;“五保户”虽无合法继承人,但生前亲属对其有过照顾的,亦可酌情分给部分财产作为报酬。
三、房屋典价折算纠纷。
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如因典价折算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按国家规定牌价为准,但是要考虑到双方当事的人经济情况,回赎目的和住房等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讨论中联系我省过去各级人民法院在调解(主要是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所主持的调解)处理此类案件中,积累的一些具体做法,如:原则上按牌价计算,回赎一方如有实际可能,可拿出部分实物;以高于牌价低于市价计算;参照历史习惯,按房屋现值半价回赎等方法,与文件规定不相违背。
今后在实际工作中,可继续使用,并在实践中继续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以上意见,当否请审核指示。
江苏省道德模范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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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一个题目弘扬法治 崇尚文明 做诚信守法的好公民作者: 出处:——举办“创文”宣讲活动 佛山市“百人千场创文宣讲”活动在里水站正式拉开了序幕。
第一时间积极响应,邀请了南海区法庭的陈庭长一行到该校作“弘扬法治 崇尚文明 做诚信守法的好公民”的创法制报告。
青少年时期是普法教育和的关键期,为了让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培养自觉的好习惯和能利用法律进行的能力,也加强学生的,做一个知法守法的优秀中学生,4月11日,该校请来南海区法庭的陈庭长一行四人,到校作“弘扬法治 崇尚文明 做诚信守法的好公民”的创文宣讲和法制报告。
当天下午,该校师生共聚球场,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来客,师生们的热情让嘉宾很受感动。
接下来,陈庭长为该校师生上了一堂既生动又富有教育意义的课,并以问答游戏的方式与师生们进行了互动,现场气氛欢快而热烈,收到良好的效果。
陈庭长以“弘扬法治 崇尚文明 做诚信守法的好公民”为题,从“尊重、感恩、沟通和”四个方面展开话题,以中学生与法制的典型案例为主线,结合青少年的生理、特点,通过大量详实的案例为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课。
对涉及青少年的各种法律的基本概念、如何提高治安防范意识、如何自觉培养法制意识于增强、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
希望同学们把失足青少年血的教训作为长鸣的警钟,自尊、自重、自爱,做一个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守法好公民。
虽然下午的阳光还比较强,但师生们听得入了神,并认真做好笔记。
讲座结束后,陈庭长还与师生们进行了问答互动游戏,原来陈庭长等还为同学们特地带来了小礼品。
问答游戏针对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提出问题,回答正确的将收到一份精美小礼品。
当陈庭长所提出的问题被一一正确回答,同学们把领到的奖品在班级里互相传递,活动现场的气氛达到了高潮。
报告结束,掌声雷鸣。
陈庭长在小结的时候盛赞了旗峰中学师生们的热情、认真的表现和良好的素质。
这次生动的法制教育报告会是该校组织的第一场“佛山市创文宣讲”报告会,并加深了同学们对法律的认识。
同学们通过活生生的例子,内心受到了强烈的震撼,更深刻理解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和自觉加强自身法制意识与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让同学们受益匪浅。
弘扬法治 崇尚文明 构建内容导读: 为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校园环境,12月4日上午9:30,由政法学院举办的以“弘扬法治崇尚文明构建”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在行政楼前正式拉开帷幕。
我院应化111班全体学生及来自为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校园环境,12月4日上午9:30,由政法学院举办的以“弘扬法治崇尚文明构建”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在行政楼前正式拉开帷幕。
我院应化111班全体学生及来自全校其他院系的几百名学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本次活动以法治宣传教育为主线,以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主要目的,一副副红色标语也营造着文明守法、和谐校园的浓烈法治氛围。
活动最后,大家积极踊跃参与其中,交流学习,以提高自身法制观念。
自此,本次活动在同学之间达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弘扬法治,崇尚文明,做诚信守法人民。
长武县根据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等不同重点对象的特点,分类指导,全力推进,以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带动和促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丰富内容,改进方式,健全完善党委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制度,学法情况考核考试等制度,着力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谁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具体介绍
北京师范大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简 北京师范大学刑律科学研究院于2005年8月18日,是专门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且目前唯一的具有独立性、实体性、综合性的学术研究机构。
研究院的建立,旨在建设全国领先并与国际知名刑事法学机构看齐的新型刑事法学术机构,本着刑事法学一体化的精神,逐步全面发展刑事法的学术领域,培养高级刑事法学专门人才,努力为我国法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作出新的探索和较大的贡献。
一、研究院建设 研究院成立以来,即在学术队伍、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等各方面努力探索,积极尝试,从而使各项工作日益走上正轨,并呈现出健康、良性发展之态势。
1.学术队伍 研究院由著名中年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担任院长,卢建平教授担任常务副院长,首批专职研究人员10余位,初步构成研究院的学术中坚力量。
目前,研究院正在广纳人才,力争在一年左右使专职研究人员达到25人的规模,并在此之后的三年内达到40人左右。
研究院聘请了包括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马克昌教授、储槐植教授等老一辈著名刑法学家、20余位中央与地方政法机关副部长级以上专家型领导以及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等在内的国内外著名的刑事法专家、学者担任特聘顾问教授,并聘请了包括资深刑法学家、著名中青年刑法学者以及中央和地方政法机关厅局级专家型领导等在内的40余位国内知名的刑事法专家学者担任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还聘请了一批兼职教授(研究员)。
2.机构设置 研究院已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将与学校其他法学单位共建校学位委员会法学分会。
研究院以常设机构研究所为基本架构,并辅之以研究交流中心、项目办公室,从而保障和促进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与繁荣、深化。
目前,研究院已设立及拟设立的研究所主要有: (1)中国刑法研究所; (2)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 (3)国际刑法研究所; (4)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研究所; (5)刑事执行法研究所; (6)刑事诉讼法研究所。
研究院已设立及拟设立的研究交流中心暨项目办公室主要有: (1)中日刑事法研究中心; (2)中美刑事法研究交流中心; (3)中欧刑事法研究交流中心; (4)中俄刑事法研究交流中心; (5)中国区际刑事法研究交流中心; (6)刑事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7)促进国际刑事法院项目办公室。
研究院还设立有处理日常事务的办公室。
3.规章制度 研究院正着力进行规章制度建设,包括日常工作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外事制度、人才引进制度、业绩考核制度、科研奖惩制度等。
4.发展规划 研究院正着手研究和制定三年暨六年的发展规划,希望在学校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各有关方面的鼎力帮助下,通过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贯彻落实,逐步将研究院建成名副其实的国家刑事法学研究重镇。
5.人才培养 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是研究院的基本任务。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需要,研究院已正式开展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后、访问学者的招生与招收工作。
二、积极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1.第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 由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和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治理对策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8月21-22日在中国著名山城重庆市隆重召开。
来自中韩两国的专家学者共计60余人出席了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的主要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际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二是有组织犯罪(包含毒品犯罪、偷渡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的惩治暨中韩相关刑事司法合作问题。
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不仅在开幕式上致词,而且还作了题为“中国刑事法治一年来的新进展”的学术演讲。
2.21世纪第4次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 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所属的中日刑事法研究中心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并得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协办的“21世纪第4次(总计第10次)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8月28日至30日在长春市吉林大学隆重举行。
来自中日两国刑事法学界的近百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会议以“危险犯与危险概念”为主题,中日两国刑事法学者提交了10篇相关论文作为研讨的基础。
3.世界法律大会国际刑法专题研讨会 法学界举世瞩目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于2005年9月5日至9日在北京、上海两地隆重举行。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专职研究员黄风教授和王秀梅副教授,研究院特聘顾问教授高铭暄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昌教授(武汉大学)和储槐植教授(北京大学)等参加了此次盛会。
研究院还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协办了“国际刑法专题论坛”。
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和美国西兰克斯大学法学院塞缪尔·J·李维教授作为该论坛的主席,共同主持了这一国际热点论坛。
4.研究院主要人员主持、承办“首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 2005年8月26-2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首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在京召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全体同仁作为论坛的主要负责人和筹备者参与组织、筹办和主持了此次论坛。
来自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法学协会等国际组织和美国、德国等近十个法治发达国家的著名刑事法学者、专家,以及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地区的刑法学界同行共计150余人出席了此次论坛。
该论坛围绕“全球化时代的刑法变革——国际社会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
三、相继签订对外学术交流协议 研究院研究人员以往即非常注重对外学术交流,并与欧美等法治发达国家的诸多学术机构开展了十分密切的交流与合作。
在原有对外交流合作关系的基础上,研究院成立不久即相继与德国、韩国、西班牙等国的学术机构签订了正式学术交流协议。
1.与德国、韩国、澳门有关学术机构签订学术交流协议 2005年8月27日晚,正值首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在京落下帷幕之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与参加论坛的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哲学研究所所长许乃曼教授、韩国东亚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一泰教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杨诚教授分别代表所在单位签订了双方学术交流与合作协议。
2.与西班牙有关学术机构签订学术交流协议 2005年9月4日晚,值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召开前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与西班牙巴斯克犯罪学研究院主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德·拉·奎斯塔教授分别代表两机构签订了学术交流与合作协议,相互承诺在人员交流、资料交换和项目研究等方面开展更为深入而广泛的合作。
四、组团赴加拿大考察访问 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加之间的合作领域,应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的邀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组成以赵秉志教授为团长、卢建平教授为副团长的刑事法学术考察访问团,于2005年9月16-28日对加拿大温哥华、渥太华、多伦多等地进行了学术访问。
作为中加双方合作项目之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学术访问旨在通过考察加拿大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立法与实践,为中国刑事司法中贯彻国际标准提供借鉴。
在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的精心策划和组织下,考察访问团不仅与加拿大皇家骑警高级顾问、加拿大有关刑事法专家以及加拿大外交部所邀请的实务专家分别进行座谈研讨,而且还参观访问了SFU犯罪学研究院、BC省司法学院、多伦多大学法学院以及加拿大国家司法学院等培训与研究机构。
此次访问不仅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而且还促使中国公安部与加拿大有关各方初步达成了合作的意向,可谓取得了非常圆满的成功。
五、主办“名家讲座”系列 研究院近期邀请了几位国际上知名的专家学者作了学术讲座。
具体包括: 1.“名家讲座”第1讲——中国与禁止酷刑国际公约 2005年8月26日晚,研究院在北京友谊宾馆举办首期“名家讲座”。
此次讲座的主讲人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两届前任主席、联合国附属研究机构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董事长、布列颠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彼得
伯恩斯先生。
伯恩斯先生主讲的题目为《中国与禁止酷刑国际公约》。
2.“名家讲座”第2讲——全球化与刑法公正 2005年9月4日晚,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学校主楼314学术报告厅主办“名家讲座”第2讲,主讲人为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西班牙巴斯克犯罪学研究院主任德
拉
奎斯塔教授。
德
拉
奎斯塔教授主讲的题目为《全球化与刑法公正》。
3.“名家讲座”第3讲——国际刑事法院中的普遍管辖权问题 2005年9月9日上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京聘请著名国际刑法专家、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庭庭长刘大群先生为客座教授,并举行名家讲座第3讲。
刘大群法官主讲的题目为《国际刑事法院中的普遍管辖权问题》。
此外,“名家讲座”第4讲也将于2005年10月11日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演讲者为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深中国法专家科恩先生。
六、科学研究与成果出版 科学研究应是研究院的重心,也是研究院学术水平与地位的标志。
在主要研究人员以往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研究院把学术研究的组织和开展放在首位,并取得了初步成果。
(一)创建“京师刑事法文库” 为保证学术研究的规模、效应和成果积累,研究院成立伊始便建立了系列性著作项目,即“京师刑事法文库”。
目前,该文库第一本专著,即赵秉志教授所著《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已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
而研究院讲师阴建峰博士所著《现代赦免制度论衡》和研究院兼职研究人员袁登明博士所著《行刑社会化研究》亦已被纳入该文库,并将于近期出版。
(二)继续创办学术丛刊 研究院主要成员多年来主编、编辑了多种学术论丛和年刊。
为营造前沿性学术阵地,研究院调整了《刑法论丛》、《刑法评论》、《刑事法判解研究》、《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刑法学的新动向》等学术丛刊的主办单位和编辑队伍,并继续向社会公开推出。
目前,由研究院主办的《刑事法判解研究》2005年第2-4辑总第11-13辑已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公开出版。
研究院近期面世或即将交稿的学术丛刊主要包括:《刑法论丛》第10卷、《刑法评论》第8卷、《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5年卷)。
此外,研究院还创办了我国首份《国际刑法评论》杂志,其首卷也将于2005年底前出版。
(三)出版多种学术著作 除了建立“京师刑事法文库”、创办学术丛刊外,研究院同时也专注于其他有分量、有影响的学术专著的出版。
概而言之,研究院成员近期将出版的学术书籍主要有:《中韩刑事制裁的新动向》(赵秉志教授主编,中韩刑法比较研究系列之二,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合作项目)、《当代刑事法热点问题研究》(赵秉志教授与卢建平教授主持,中英文对照,系列著作之一)、《中美刑法热点问题研究》(,赵秉志教授主编,中英文对照)、《仇视性犯罪》(王秀梅副教授译著)等。
研究院还计划陆续组织撰著、编辑和出版其他一系列刑事法著作。
七、网络信息与图书资料建设 网络信息与图书资料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不可或缺的宣传和交流的工具。
通过网络信息与图书资料建设,可以加强与各界的交流,有助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刑事法治的宣传和咨询。
通过网络信息的反馈,可以调查收集一些基础性研究数据,从而为刑事法治的实证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因此,研究院的信息资料与网络建设应当是基础性学术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北京师范大学网络中心的鼎力支持与协助下,研究院研究人员已经创建了“京师刑事法治网”。
同时,研究院的图书资料建设亦已初具规模。
当然,研究院将继续积极创造条件,更加努力工作,不断建设和完善“京师刑事法治网”与图书资料室,为全国刑事法学研究、刑事法学信息资料交流、刑事法治建设、刑事法治宣传提供服务与便利。
北京师范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