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教育听后感300字
这周,学校开展了以“安全法制教育”为主旨的演讲活动,学校专程聘请了安全法制教育的校长,为我们讲解,让我们学会了用法制武器保护自己。
作为一名小学生,知法,学法,懂法,用法是我们人身健康的保障,法律法制是社会和谐的一道警戒线,做为一名守法的好公民,当我们在做一件事时,必须理智的想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经犯法,并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小小的我在这个世界中迷茫,面对利益与谎言编织出的美丽幻境,明知是黑暗布下的陷阱,我们却选择了毫不理智的踏入,迷失了自己的本性,最终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做为21实际的青年,沐浴在灿烂的阳光下,我们即将踏入这个社会,以后的路还很长,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是我们的必修课,为了我们的成长,我们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用法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知法就是为了创造如果,守法就是为了落实如果,用法就是为了改善如果。
在日常生活中留点心吧
也许你会发现一件小事也有快乐的原点在发光。
近年来,全社会不断重视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真情关注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我们青少年应当严以律己,把遵纪守法内化自己自觉的行动,真正做到“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让我们“与法同行”,真正唱响“我知法,我守法,我健康,我发展,我快乐
”的主旋律。
初中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孩子,有人说,美国的父母培士国的父母培养绅士,法国的父母培士,韩国的父母培养儒士,而中国的父母则培养博士。
可见,我们中国的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愿望是多么的强烈。
家长们的心思是可以理解的,但很多家长的这种心情容易忽视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结果是欲速则不达。
问题一:自我意识的问题自我意识就是自己对自己的认识和评价,以及对自己与他人的关系等的认识和评价。
随着年龄的增长,高中生的自我意识进一步增强,他们要求别人了解、理解和尊重自己。
很多家长可能都有这样一种感觉,为什么孩子越大越不听话,越大越难管?高中生却抱怨父母不理解他们,这里就有矛盾存在:一方面,孩子的独立自主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在家长眼里,他们还是长不大的需要照顾的小孩。
针对这些情况,家长们最好能够尊重高中生自我意识的发展,爱护孩子的独立人格。
做到以下三个方面:1、对高中生要少些命令和限制,多一些对话和理解。
不管工作有多忙,至少要有时间和他们坐下来谈谈心,了解他们心里在想些什么。
出现了问题,要能够站在高中生的角度去理解他们的心情,而不要没有弄清缘由就横加指责,这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破坏亲子关系。
2、家庭要民主化,实行家庭的民主化管理,可以在父母的指导下让高中生当当家,培养他们形成一种主人翁的责任感。
3、高中生的自尊心很强,对他们不要过分指责,更不要总是“旧帐”重提。
对高中生的一些过失,只要他愿意改正,就不要总是挂在嘴边不停地去数落。
问题二:情绪方面的问题家长们要仔细观察高中生子女回家后的一些表情、语言、动作。
这个阶段的学生比较容易激动,情绪还不是很稳定,也会感情用事,对一些事物会比较敏感,他们情感的外部表现有时和内心体验是不一致的。
父母要注意观察他们的情绪变化,父母看似平常的行为举动都会对他们产生影响,当发现高中生情绪不好时,要多引导,了解原因,让他们把苦恼、烦恼倾诉出来,同时还要注意多表扬、多鼓励、多给成功的机会;还有就是尽量少拿高中生和其他孩子进行比较,给他们树立榜样本无可厚非,但把他们和其他人做比较时,要注意方法、方式,否则就很容易打击他们的自信心。
问题三:意志的问题高中生的意志力虽有一定发展,但在学习中还是有较多的同学没办法很好地控制自己。
面对这种情况,家长就要加以引导了,不能听知任之,长期这样下去,学业就会荒废。
对一些意志力比较薄弱的高中生,家长可以鼓励他们经常参加一些爬山、长跑等体育锻炼,让他们在体育锻炼中锻炼自己的意志品质。
问题四:人际交往的问题高中阶段是交友的关键时期,人一生中最要好的朋友很多都是在高中时结交的。
但有些同学因为性格、环境等方面的原因交不到朋友而感到孤独。
比如说,很多同学有交友的渴望,但由于性格较内向,比较自卑,就很难和同学打成一片。
人际交往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异性交往。
很多同学没办法正确处理与异性的关系,有的同学不知如何与异性交往,甚至一和异性交谈就脸红:有的同学则把握不住异性同学之间交往的度,超越了正常的同学交往,走得太亲密,把握不当就陷进早恋的泥潭。
因此,家长要根据高中生的个性特点,鼓励和支持他们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也要适时地对他们进行科学的青春期教育。
如果高中生有早恋的问题,不能视之为洪水猛兽,首先对于这种现象要给与理解,然后再进行开导。
问题五:升学和择业的问题高中生对职业的选择已出现较为理性的思考,由幻想期进入了预备期,他们已经能结合自己的兴趣、能力、社会价值取向以及切身利益的要求,选择具体的职业和层次。
这时,家长要帮助他们树立明确的生活目的。
很多高中生觉得读书很没劲,其实就是没有一个明确的生活目标。
当他们有了一定的职业取向,家长就应该根据他们的生理、心理特点,扬长避短,进行有目的地培养。
如高中生喜欢教师职业,但性格却比较内向胆小,不敢在众人面前说话,家长就可以让他们参加一些家庭聚会,并让他们出面联系、主持、接待等,还可以鼓励他们去参加学校的演讲比赛。
通过一系列活动,使孩子大胆起来,性格逐渐开朗,以适应将来工作的需要。
总之,现在的高中生缺乏的不是家长的嘘寒问暖,他们更需要的是家长们的关心、理解、尊重和正确引导。
遵守纪律从我做起 演讲稿
《守纪律的演讲稿》简介: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下午好,我是来自……,感谢各位领导、 《守纪律的演讲稿》正文开始>>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下午好,我是来自……,感谢各位领导、老师能够给我这次站在台上演讲的机会。
我今天要演讲的题目是《“讲文明、守纪律”从我做起》 文明,体现一个人的道德;纪律,彰显一个人的底线。
“讲文明,守纪律”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更重要的是要以实际行动来证实
文明,展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它是路上相遇时的微笑,而不是形同漠然;是同学有难时的热情,而不是无动于衷;是平时与人相处时的亲切,而不是妄自尊大;是遇见师长时的问候;是不小心时的一声“对不起”,是自觉将垃圾放入垃圾箱的举动……文明是一种品质,一种修养,一种受人尊敬并被大家广泛推崇的高尚品德
然而,这种高尚却时常被我们忽略
校园里这么多垃圾箱,然而碎纸屑、包装袋、汽水瓶却还时常可见
我们总是错误的认为反正有值日的同学和清洁工打扫。
扔了又有何妨
但我们却忽略了自身的文明所在
每天行走于校园,经常可以听到一些粗话、脏话;随地吐痰,似乎也很普遍
大家不妨想想新加坡,一个被冠有“花园城市”之称的国家。
要是在地上吐口痰可是要受到相应惩罚的。
而现在的我们呢
有几个人能对随地吐痰引起注意呢
寥寥无几啊
同学们,假如我们谁都不去提起注意,那我们这个拥有五千年华夏文明的古国会成为什么样子
我们还怎敢在世人面前展示我们的文明
同学们,文明,体现在每个人身上,每个生活细节中都会得到展现
我们必须要引起自身的重视
从平时的一点一滴做起,不说粗话、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扰乱公共秩序。
可千万不能让五千年的文明丧失于我们手中
那样我们就会成为国家的罪人,成为民族的罪人啊
文明自在人心,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都向往文明,渴望文明
可为什么我们自己有时就做不到呢
是自己约束不住自己
那我们在纪律面前又是怎样表现的呢
众所周知,学校明确规定不允许学生吸烟。
可又有多少人能做到呢
曾屡次告诉大家不让翻墙外出
可为什么还是有人接二连三的去挑战呢
不让打架
不允许打架
可还是会有人不屑一顾
“守纪律”
我们究竟守得是哪条纪律
纪律,是用来维持秩序的
没有纪律的维持,我们的学校会成什么样子,这个世界又会成为什么样子呢
恐怕现在只有上帝才会知道
同学们,请记住:文明,体现一个人的道德;纪律,彰显一个人的底线。
“讲文明、守纪律”从我做起,从我们身边的点点滴滴做起
让我们共同用实际行动来向世界证实
我们并没有忽视掉祖先传承了五千年的精髓
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春暖花开,万物复苏,在这个弥温着清新香气的校园里,有我们优雅的行为斗志昂扬的12号和老师的淳淳教诲,所以我认为美好的世界必须有我们的公德意识,遵守纪律和美好的道德参与。
树立公德意识,需要我们具有公共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例如,在我们学校最明显的现象就是餐厅秩序混乱和拥挤人群中横飞的脏话及怨气,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这就要求我们静思一下自己的行为,当听到急促的哨声我们应观察自己所处的位置是否合理,假使每个同学都能规范自己的行为,那么餐厅就是一道美的公德风景线。
此外,你是否还经常看到某位同学在行走时将手中的垃圾瞬间抛出,你是否经常注意到一个或两个一次性杯子孤独地躺在路旁。
……大家没发现吗,这样的行为对于百年淮中是多么的不相衬啊
公德,很多人听起来会感到遥远空洞,但仔细想想,公德其实就在我们身边与我们身形相随。
现在,大家静听一下,是否还有同学在下面窃窃私语
此刻做一个真诚的听众难道不是公德的体现吗
而此刻有人窃窃私语或争分夺秒的学习是公德的体现吗
曾经有一句台湾某中学校长教育学生的名言:“天下兴亡,我的责任”,在这里我认为改为“餐厅秩序,我的责任”更符合我们树立公德意识的标准,作为淮中骄子我们能够做的到吗
众所周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纪律虽是严明的,却是对我们十分有益的,所谓“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我们只有严格要求自己,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一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我们淮中典型的“十六条”,百是有我们淮中百年深厚内涵的折射,我们应以百为骄傲,遵守纪律是每个个良好素养的体现。
另外,纪律也在潜移默化地帮助着我们避开很多的误区,因此时, 风华正茂,激情飞扬,会在恍忽中放羁自己,所以遵守纪律会时刻提醒着我们,规范着我们,启示着我们,同时在4、5月校风大整顿之际,我相信在2月后简短而明彻的发型,朴素大方的着装,透露着我们身为高中生的阳光气质,洋溢着活泼自信,映衬着我们美丽的校园,百年的荣耀,成为我们淮阳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做一个守纪律,有道德的高中生,我们要有责任心,有爱心、自信、自强,我们身边同学热心的帮助细致的指点,在学习上,面对同学的问题,要耐心指导,遇到不懂的问题也要虚心请教他人,在班级内不喧闹,不追逐,为学习和休息的同学提供良好的环境。
在生活中,与同学和睦相处,胸怀宽广,礼貌待人,……我们肩负着淮中的荣誉,承担着建设祖国的重任,只有美好的道德作底盾,我们才能更好的。
公德我心,文明我身
同学们,行动起来吧,就从现在开始,树立公德意识,做一个文明之人,百年淮中将以你为骄傲
用我们的双手和智慧去打造美好的明天
望采纳嘎嘎
值周组工作职责
甘州区沙井镇小河学校值周组工作职责1、值周组由一名值周领导、五名值周教师、若干名值周学生组成。
值周领导负责督促、组织值周教师、值周学生开展值周工作。
2、值周组全面负责本周内的学生安全、纪律、卫生、学校财产保护等工作,并根据各班级学生在以上几方面的表现,公正、公开、公平评分,对表现优秀的班级评发流动奖牌。
3、值周学生受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领导,由值周班级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选择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的学生充任,配合值周组工作。
值周学生检查的卫生、纪律问题除重大的不得作为班级评分的依据。
值周学生发现的重大问题如打架、斗殴、吸烟、喝酒、吃零食、乱扔废弃物、损坏公物等,须值周教师查明,若情况属实,可批评教育并酌情扣除问题学生所在班级的值周分。
4、值周教师要认真填写值周日志、值周教师讲话稿、安全巡查记录表、学生营养餐就餐表等表册。
值周班级的班主任应指导学生提前做好周一、周五的国旗下演讲。
值周日志必须要有值周领导、校长的审核并签字。
值周日志、值周教师讲话稿、安全巡查记录表、学生国旗下演讲稿、值周组标示牌、值周学生绶带必须在值周结束后、下周一第二节课前交德育处处。
5、值周组要在本周一第四节课前出好值周黑板报,并对每天检查的情况及时通报。
初中部当天的值周评分最迟于第二天第5
校园安全演讲稿 500左右
同学们都理解“平安是福”、“平安是金”等话语所包含的对生命的思考;我断定,同学们都曾用“平安、健康、幸福、顺利”等吉祥词语对父母、亲戚、同学、朋友表达过良好的祝愿。
是的,安全重于泰山,它历来都是个人、家庭、集体、社会最基本的生命线,更是维系个人享受生活和集体保持稳定的最重要的保障线。
校园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多种: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
在全国各类安全事故中,学校安全事故所占的比重很大。
据了解,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学生非正常死亡: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就是说几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
当前,学生中相继出现了不少因思想、心理、行为上的偏差而引发的伤亡事件,暴露出了当前学生在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具有普遍性的安全隐患。
一个个触目惊心、血泪交织的悲剧不能不叫人扼腕叹息、心有余悸,也更对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生命”,一个多么鲜活的词语;“安全”,一个多么古老的话题;“幸福”一个多么美妙的境界。
同学们: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
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成为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
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
关于文明和安全的演讲稿(300—400字就行)
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春暖花开,万物复苏,在这个弥温着清新香气的校园里,有我们优雅的行为斗志昂扬的12号和老师的淳淳教诲,所以我认为美好的世界必须有我们的公德意识,遵守纪律和美好的道德参与. 树立公德意识,需要我们具有公共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例如,在我们学校最明显的现象就是餐厅秩序混乱和拥挤人群中横飞的脏话及怨气,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这就要求我们静思一下自己的行为,当听到急促的哨声我们应观察自己所处的位置是否合理,假使每个同学都能规范自己的行为,那么餐厅就是一道美的公德风景线.此外,你是否还经常看到某位同学在行走时将手中的垃圾瞬间抛出,你是否经常注意到一个或两个一次性杯子孤独地躺在路旁.……大家没发现吗,这样的行为对于百年淮中是多么的不相衬啊!公德,很多人听起来会感到遥远空洞,但仔细想想,公德其实就在我们身边与我们身形相随.现在,大家静听一下,是否还有同学在下面窃窃私语?此刻做一个真诚的听众难道不是公德的体现吗?而此刻有人窃窃私语或争分夺秒的学习是公德的体现吗? 曾经有一句台湾某中学校长教育学生的名言:“天下兴亡,我的责任”,在这里我认为改为“餐厅秩序,我的责任”更符合我们树立公德意识的标准,作为淮中骄子我们能够做的到吗? 众所周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纪律虽是严明的,却是对我们十分有益的,所谓“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我们只有严格要求自己,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一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我们淮中典型的“十六条”,百是有我们淮中百年深厚内涵的折射,我们应以百为骄傲,遵守纪律是每个个良好素养的体现.另外,纪律也在潜移默化地帮助着我们避开很多的误区,因此时, 风华正茂,激情飞扬,会在恍忽中放羁自己,所以遵守纪律会时刻提醒着我们,规范着我们,启示着我们,同时在4、5月校风大整顿之际,我相信在2月后简短而明彻的发型,朴素大方的着装,透露着我们身为高中生的阳光气质,洋溢着活泼自信,映衬着我们美丽的校园,百年的荣耀,成为我们淮阳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做一个守纪律,有道德的高中生,我们要有责任心,有爱心、自信、自强,我们身边同学热心的帮助细致的指点,在学习上,面对同学的问题,要耐心指导,遇到不懂的问题也要虚心请教他人,在班级内不喧闹,不追逐,为学习和休息的同学提供良好的环境.在生活中,与同学和睦相处,胸怀宽广,礼貌待人,……我们肩负着淮中的荣誉,承担着建设祖国的重任,只有美好的道德作底盾,我们才能更好的.公德我心,文明我身!同学们,行动起来吧,就从现在开始,树立公德意识,做一个文明之人,百年淮中将以你为骄傲!用我们的双手和智慧去打造美好的明天!
有关受教育权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国人民代会第四次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