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
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
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
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
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
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写一篇描写“匠心精神”的演讲稿
匠心:巧妙思。
(1)指文学艺术上的构思。
如:独具匠心祜《题王右丞山水障》诗:“在笔端,咫尺匠心难。
”(2)指工匠的心思。
如:匠心独运。
请以“匠心”为题,题目自拟,写一篇议论文或记叙文,不少于800字,不得抄袭。
【考题解读】 匠心这个词,很美。
我们高三学生对于“匠心”这一话题,可谓再熟悉不过了。
若要我们组词,可一口气说出“理发匠”、“园艺匠”、“教书匠”一大堆;若要我们联句可造出一大串:结构颇具“匠心”、构思颇具“匠心”;烛之武的劝说颇具“匠心”,邹忌的劝谏颇具“匠心”……审题没有任何困难,但是要将这一话题写出彩并非容易。
如果只是叙写自己生活中的一件小事,就事论事,很难写出深度。
我们可以将这一话题转换为商海竞争、教育教学、园林布局、室内装潢、体育赛事、慈母情怀、扶贫帮困、伉俪情深等话题,紧扣“匠心”构思:或记叙某商业巨子匠心独运发大财的故事,或报道某名优教师匠心独运的三板斧,或感悟匠心独运铸就辉煌的深刻哲理,或大谈看某公益广告后的启示…… 我们可写自己,可写家长,可写老师的匠心之举……可议过去“放弃延安”的举措,可说现在“奥运开幕”之新颖,甚至可以话明天园林布局的美好…… 但无论写什么,都要紧扣“心”,因为匠心匠心,重点在于“心”。
要想拥有匠心首先要实现心法纯真,纯是纯正、纯良、没有不当之心;而真是求真、探索,追求思考之路。
若写挖空心思干坏事,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那就离题万里了。
但我们切记:叙事贵在“曲”,情节要波澜起伏;议论贵在“新”,素材要新近鲜活。
行文前如果想深想透,且掌握了鲜活素材,写好此话题,应该不在话下。
【拟题参考】 1、多少匠心付“水”中2、不可小视的文化匠心3、眼睛一亮说匠心4、各领风骚显匠心5、匠心独具堪称典范6、人们要保持一颗“匠心”7、雕塑学生的心灵8、老师匠心感我心9、独具匠心选局长9、用“精心”去创造“匠心”10、老师教我谈恋爱11、爱心+匠心=成功12、带着匠心上路13、风景还是独特好14、不卖是为了卖15、匠心独具的酒店16、一枚硬币 【构思点拨】 议论文(提纲一) 可以“说匠心”为题:引论:世界需别具匠心。
本论:文学需别具匠心。
(纪晓岚的祝寿诗)绘画需别具匠心。
(“深山藏古寺”)军事需别具匠心(置之死地而后生)。
经商需别具匠心。
(名牌梳子谭木匠)结论:万物需别具匠心。
世界因独具匠心而精彩。
议论文(提纲二) 可以“匠心独运好发财”为题作文,引论:先叙当今商业场上的“跟风”现象,然后提出中心论点:要想在商海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匠心独运。
本论: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匠心独运发大财(江西“米珍珠”、“谭木匠”牌木梳);一味跟风濒临关店。
(从“跟风”的原因、实质、危害等方面分析)结论:但愿人把潜藏的生意智慧都挖掘出来,开动脑筋,解放思想,丢掉跟风的坏习气,走出去,引进来,争取都把生意做出自己的特色。
匠心独运好发财。
记叙文(提纲一) 可以“老师帮我搞舞弊”为题:用第一人称“我”来写:“我”进入高三的两次地理月考成绩很不理想,对升学失去信心;新任的地理老师知道后无赏给我补课;一个月后“我”的地理成绩大幅度提高;“我”重新拾回了对高考(微博)的信心,高考中金榜题名;高考后我去感谢恩师,谈到那次月考,老师说出事情的原委…… 记叙文(提纲二) 可以“安眠药”为题:用第一人称“我”来写:“我”所任高三毕业班的学生由于高考的压力,处于极端紧张的状态而失眠,为此想到十年前自己高考时的“班主任老师”给同学们的“安眠药”,这到底什么“药”呢,“班主任老师”要“保密”……直至结尾才让“班主任老师”说出这并不是“安眠药”,而是“维生素”。
“班主任老师”用心良苦。
【学生习作】 1、说匠心(议论文) (417600)湖南新化一中理科443班卢家升 张祜诗曰:“精华在笔端,咫尺匠心难。
”匠心者,指巧妙的心思。
所谓“咫尺匠心难”,关键难在于“匠”,更在于“心”。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回首历史,独具匠心者亦比比皆是。
诸葛亮的空城计、草船借箭,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令人惊叹的故事,诸葛亮因其匠心而成为人们心目中当之无愧的“智圣”。
邹忌讽齐王纳谏,也是妇孺皆知的故事。
此句中“讽”字可不是“讽刺”之意,这“讽”可“讽”得有技巧,有水平,是邹忌独具匠心的表现。
正因此匠心,使齐得胜于内治,不战而屈人之兵,国富而兵强,邹忌也因之驰名九州,博得大家的钦佩。
烛之武之匠心,亦不容小觑。
他用其三寸不烂之辞舌,独具智慧的匠心,令秦王立退秦军。
与郑国结盟,使郑国之危得以解救,并赢得秦国这个强大的盟国,不得不令人钦佩其匠心。
由此看来,匠心亦不是不可得,键在于我们是否敢弃陈俗,是否能走出套子,用自己独特的眼光与创造之心去营造。
那么,是不是敢于冲破俗套就可称之为匠心呢
答案是否定的。
三国之马谡,熟读兵书,通晓六史,亦能挺身而出,为国建功。
可因其生搬硬套兵法,不顾环境,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误将“固执”当作“匠心”,以至于痛失街亭,被人笑话。
匠心,不能脱离时代,沿袭老法,不思进取,还需要我们用心去体会,用心推敲。
当今之世,紧张而繁忙的城市生活已渐渐磨灭了人们的创造之心。
匠心正在离我们远去。
匠心缺失必枯燥单调,枯燥单调必千篇一律,千篇一律必索然寡味。
这是平庸的大敌,大敌当前,我们有打倒它的必要。
这需要我们动用起我们的大脑,发散我们的思维,用双手创造,创造我们的独特的生活。
可喜的是,独具匠心的人们却依旧闪烁在当今的上空,回响在现实的天空。
世界着名的牙膏公司的那个服务员有匠心,于是她能说出将牙膏管口直径扩大40%,能给企业扩大将近一倍的销售;江西于都县禾丰乡农民有匠心,于是他们能将一粒粒大米搓成一颗颗洁白如玉的米珍珠,能使滞销的早籼米变成畅销货;张艺谋有匠心,于是他能空前绝后设计富有神奇色彩的残奥会点燃主火仪式,能给传统的圣火点燃带来的创意……匠心好比鸟的翅膀,助企业腾飞,教农民致富,让奥运添彩。
匠心,离不开创造。
墨守成规不是匠心,师心自用不是匠心,生搬硬套不是匠心,画蛇添足不是匠心,自以为是更不是匠心。
而跟风则与匠心无缘,挖空心思更与匠心不等。
匠心,需要我们拥有一颗敬业的爱心,还需要我们打开脑子,发散思维,调动脑筋。
但愿我们把潜藏的智慧都挖掘出来,开动脑筋,解放思想,丢掉跟风的坏习气,走出去,引进来,创造出我们丰富多彩的生活。
(指导老师:高星云) 【点评】 这是一篇课堂作文。
文章开头援引诗句入题,小巧俊美,接着先古后今分析论证:先回顾历史“匠心独具者比比皆是”,再论叙当今之世“匠心正在离我们远去”,对比理鲜明,说理透彻。
令人可喜的是分析古代时,正面分析匠心后不忘反面延伸:论说匠心不等同于冲破俗套;论证现代时,反面分析匠心缺失时不忘记当今仍不乏匠心独具者,文章摆事实力求新颖典型,讲道理力求无懈可击,全文主体部分逻辑严密。
文章结尾并非草率收篇,而是拓展开去,谈匠心离不开爱心,离不开创造,深化了文章的立意,且呼应开篇结构严谨。
作者知识面之广,文化底蕴之深叫人击节,行文材料翔实,既向中学语文课本取材,又向当今媒体取材,材料经典而又鲜活。
读之,如饮陈酒,如品新茶。
(高星云)
关于邓稼先的演讲稿
邓是中国核武器与发展的主要组织者导者,被称为“两弹元。
在原子弹、氢弹研究中,邓稼先领导开展了爆轰物理、流体力学、状态方程、中子输运等基础理论研究,完成了原子弹的理论方案,并参与指导核试验的爆轰模拟试验。
原子弹试验成功后,邓稼先又组织力量,探索氢弹设计原理,选定技术途径。
领导并亲自参与了1967年中国第一颗氢弹的研制和实验工作。
邓稼先和周光召合写的《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理论研究总结》,是一部核武器理论设计开创性的基础巨著,它总结了百位科学家的研究成果,这部著作不仅对以后的理论设计起到指导作用,而且还是培养科研人员入门的教科书。
邓稼先对高温高压状态方程的研究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培养年轻的科研人员,他还写了电动力学、等离子体物理、球面聚心爆轰波理论等许多讲义,即使在担任院长重任以后,他还在工作之余着手编写“量子场论”和“群论”。
邓稼先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优秀代表,为了祖国的强盛,为了国防科研事业的发展,他甘当无名英雄,默默无闻地奋斗了数十年。
他常常在关键时刻,不顾个人安危,出现在最危险的岗位上,充分体现了他崇高无私的奉献精神。
他在中国核武器的研制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却鲜为人知,直到他死后,人们才知道了他的事迹。
邓稼先1924年出生于安徽怀宁县一个书香门第之家,祖父是清代著名书法家和篆刻家,父亲是著名的美学家和美术史家,曾担任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哲学教授。
1925年,母亲带他来到北京,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他5岁入小学,在父亲指点下打下了很好的中西文化基础。
1935年,他考入崇德中学,与比他高两班、且是清华大学院内邻居的杨振宁结为最好的朋友。
邓稼先在校园中深受爱国救亡运动的影响,“七七”事变后,全家滞留北京,他秘密参加抗日聚会。
在父亲安排下,16岁的邓稼先随大姐去了大后方,在四川江津读完高中,并于1941年考入西南联合大学物理系,受业于王竹溪、郑华炽等著名教授。
抗日战争胜利时,他拿到了毕业证书,在昆明参加了中国共产党的外围组织“民青”,投身于争取民主、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斗争。
翌年,他回到北平,受聘担任了北京大学物理系助教,并在学生运动中担任了北京大学教职工联合会主席。
抱着学更多的本领以建设新中国之志,他于1947年通过了赴美研究生考试,于翌年秋进入美国印第安那州的普渡大学研究生院。
由于他学习成绩突出,不足两年便读满学分,并通过博士论文答辩。
此时他只有26岁,人称“娃娃博士”。
1950年8月,邓稼先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九天后,便谢绝了恩师和同校好友的挽留,毅然决定回国。
同年10月,邓稼先来到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任研究员。
在北京外事部门的招待会上,有人问他带了什么回来。
他说:“带了几双眼下中国还不能生产的尼龙袜子送给父亲,还带了一脑袋关于原子核的知识。
” 此后的八年间,他进行了中国原子核理论的研究。
1953年,他与许鹿希结婚,许鹿希是五四运动重要学生领袖、后来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许德珩的长女。
1954年,邓稼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958年秋,二机部副部长钱三强找到邓稼先,说“国家要放一个‘大炮仗’”,征询他是否愿意参加这项必须严格保密的工作。
邓稼先义无反顾地同意,回家对妻子只说自己“要调动工作”,不能再照顾家和孩子,通信也困难。
从小受爱国思想熏陶的妻子明白,丈夫肯定是从事对国家有重大意义的工作,表示坚决支持。
从此,邓稼先的名字便在刊物和对外联络中消失,他的身影只出现在严格警卫的深院和大漠戈壁。
邓稼先就任二机部第九研究所理论部主任后,先挑选了一批大学生,准备有关俄文资料和原子弹模型。
1959年6月,苏联政府终止了原有协议,中共中央下决心自己动手,搞出原子弹、和人造卫星。
邓稼先担任了原子弹的理论设计负责人后,一面部署同事们分头研究计算,自己也带头攻关。
在遇到一个苏联专家留下的核爆大气压的数字时,邓稼先在周光召的帮助下以严谨的计算推翻了原有结论,从而解决了关系中国原子弹试验成败的关键性难题。
数学家华罗庚后来称,这是“集世界数学难题之大成”的成果。
中国研制原子弹正值三年困难时期,尖端领域的科研人员虽有较高的粮食定量,却因缺乏油水,仍经常饥肠响如鼓。
邓稼先从岳父那里能多少得到一点粮票的支援,却都用来买饼干之类,在工作紧张时与同事们分享。
就是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他们日夜加班。
邓稼先不仅在秘密科研院所里费尽心血,还经常到飞沙走石的戈壁试验场。
他冒着酷暑严寒,在试验场度过了整整10年的单身汉生活,有15次在现场领导核试验,从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
1964年10月,中国成功爆炸的第一颗原子弹,就是由他最后签字确定了设计方案。
他还率领研究人员在试验后迅速进入爆炸现场采样,以证实效果。
他又同于敏等人投入对氢弹的研究。
按照“邓—于方案”,最后终于制成了氢弹,并于原子弹爆炸后的两年零八个月试验成功。
这同法国用8年、美国用7年、苏联用4年的时间相比,创造了世界上最快的速度。
1972年,邓稼先担任核武器研究院副院长,1979年又任院长。
1984年,他在大漠深处指挥中国第二代新式核武器试验成功。
翌年,他的癌扩散已无法挽救,他在国庆节提出的要求就是去看看天安门。
1986年7月16日,国务院授予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同年7月29日,邓稼先去世。
他临终前留下的话仍是如何在尖端武器方面努力,并叮咛:“不要让人家把我们落得太远……” 邓稼先虽长期担任核试验的领导工作,却本着对工作极端负责任的精神,在最关键、最危险的时候出现在第一线。
例如,核武器插雷管、铀球加工等生死系于一发的危险时刻,他都站在操作人员身边,既加强了管理,又给作业者以极大的鼓励。
一次,航投试验时出现降落伞事故,原子弹坠地被摔裂。
邓稼先深知危险,却一个人抢上前去把摔破的原子弹碎片拿到手里仔细检验。
身为医学教授的妻子知道他“抱”了摔裂的原子弹,在邓稼先回北京时强拉他去检查。
结果发现在他的小便中带有放射性物质,肝脏被损,骨髓里也侵入了放射物。
随后,邓稼先仍坚持回核试验基地。
在步履艰难之时,他坚持要自己去装雷管,并首次以院长的权威向周围的人下命令:“你们还年轻,你们不能去
”1985年,邓稼先最后离开罗布泊回到北京,仍想参加会议。
医生强迫他住院并通知他已患有癌症。
他无力地倒在病床上,面对自己妻子以及国防部长张爱萍的安慰,平静地说:“我知道这一天会来的,但没想到它来得这样快。
”中央尽了一切力量,却无法挽救他的生命。
在邓稼先去世前不久,组织上为他个人配备了一辆专车。
他只是在家人搀扶下,坐进去并转了一小圈,表示已经享受了国家所给的待遇。
在他去世13年后,1999年国庆50周年前夕,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又向邓稼先追授了金质的“两弹一星功勋奖章”。
中国能在那样短的时间和那样差的基础上研制成“两弹一星”(原子弹、氢弹和卫星),西方人总感到不可思议。
杨振宁来华探亲返程之前,故意问还不暴露工作性质的邓稼先说:“在美国听人说,中国的原子弹是一个美国人帮助研制的。
这是真的吗
”邓稼先请示了周恩来后,写信告诉他:“无论是原子弹,还是氢弹,都是中国人自己研制的。
”杨振宁看后激动得流出了泪水。
正是由于中国有了这样一批勇于奉献的知识分子,才挺起了坚强的民族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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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许多人认为法律程序很重要,但真正重要的问题,并且为人们一直关心的,一直是有关实体问题的法律判断。
到底张三是自然死亡还是被谋杀
如果是谋杀,谋杀者又是何人
李四称王五借的自己的钱,但没有借条,也没有其他目击者;这个借贷真的发生过吗
凭什么我们相信发生过
王五历史上有过借钱不还的历史
或李四的一贯诚实
并在当地有口碑
但如果李四是本地人,而王五是外地人呢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执法和司法中的大问题,正确或准确的裁决需要了解事实,需要证据,需要证据隐含的诸多的信息。
事实上,程序之所以在今天的法律中变得逐渐显著起来,重要原因之一是,至少有不少法律人对人们在多大程度上有能力准确发现事实真相有怀疑,因此转向严格的细致程序,或某些其他机制,例如古代的神判法、民间的抓阄、以及陪审团等推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希望借此来裁断那些有关事实的难题,摆脱不确定性和自我怀疑。
即便如此,这些程序或机制也并没有解决人们渴求到达的事实问题,它们最多只是将这些问题以某种当时社会可以接受的方式掩藏起来了。
这些机制的存在本身恰恰例证了这些问题的永恒,以及对裁判者的永恒折磨。
然而,我们通常所说的事实问题,更准确地说,其实是一个信息问题,我们其实不可能完全复原并看到已经过去的事实,当我们说看到事实真相之际,我们说的其实是,依据各种相关的信息,在我们现有的知识体系中,我们可以确信我们的关于必须裁断的事实问题。
由于信息的数量以及与相关事件的相关性不同,因此不仅一个人对不同的问题的确信程度会有差别,而且因为个体之间的各种差别,不同的人面对同样的信息,也仍然会有不同的确信,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有相反的判断和确信。
相关的信息不仅在司法个案中对实现校正正义非常重要,在广义的立法,行政决策和执法中,乃至当个案对未来具有示范意义之际的个案判决中,相关信息也同样格外重要。
这首先因为,立法和行政决策涉及各种资源或价值物品的分配,影响面不但更为广泛,而且持久。
也还因为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效果都发生在未来,而政治责任要求立法者和行政官员在此刻做出效果良好的决策和行动,这需要大量的精确的信息,需要了解政治决策引发的众多社会变量的互动可能产生的实际后果。
例如,劳动合同法会更有效保护劳动者吗
保护了哪些劳动者
“对违反交通规则者,撞了白撞”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主负全责”,会取得设想的社会后果吗
基于往昔的经验和知识积累,人们有可能在一定限度内对未来做出比较准确的预测。
但过往的知识和经验,无论如何,都不足以精确预测并有效应对未来,仍然需要不断地获得新的信息,新的知识,并做出相应的法律和法律行动的调整。
在这个意义上,随着现代社会对相关信息的获取和处理能力的加强,就立法和行政而言,今天的法治已经不再是,不可能仅仅是,依据规则的治理,事实上更多是依据信息的治理。
也正因此,早在250年前,休谟就指出,如果所有的事实\\\/信息问题都能解决,那么社会甚至不会存在有任何道德争议。
而获得各种信息和有效处理信息的基本手段和平台是科技。
为了便于讨论,首先必需对科学技术做出界定。
如今人们习惯将科学技术联系起来使用,但是这两者实际上并不必然相联系,在历史上两者曾长期分离。
科学一般以系统地理解世界为目的,是对人类知识的一种系统的整理和思考,在古代往往专属于有限的贵族哲学家;科学因此并不总是等同于真理。
而技术是在人类在制造工具的过程中产生的,往往以便利为目的,尽管人们获得的技术可能符合科学原理,却与科学理论没有直接的关系。
只是到了近代以后,由于商业制造业的发展,由于信息交流的增进,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才密切起来,技术逐渐以现代科学实验和科学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
进入20世纪下半叶,科学技术已经有了高度的发展,两者的关系日益密切。
今天,人们一般认为科学是以实验观察为基础的、以系统地发现因果关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侧重以认识世界为目的;而技术则是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以改造世界为目的。
根据这个初步的界定,我们可以分别从科学和技术这两个方面讨论对法律的影响。
科学对法律的影响 世界万物之间有普遍的联系,这一点人类很早就意识到了。
然而,这些现象是如何具体联系的,却不是人们一眼就可以看穿的。
因此,尽管人类从很早就有了因果关系的概念,但是在某些具体的事物现象之间究竟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这些问题却是人们至今一直在探讨的,并将持久地探讨下去。
必须指出,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由或自动为自然的因果关系所决定;但是,关于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某种因果关系的确认往往会影响法律制度的运作。
因此,如果说科学是基于实验观察基础上发现因果关系的一种系统努力,那么,因科学发展而引发的对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解和把握就常常会对法律制度,并对通过这一制度完成的责任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许多问题。
中国古代文献有一条不很起眼的记载,“奸宄杀人,历人宥”;意思是说歹徒杀人与过往的行人无关。
这一纪录看起来很简单,但是仔细琢磨起来,却可能反映了当时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变化,而这一实践的变化是由于人们对歹徒杀人的因果关系有了一个重要的具有转折性的判断。
这一记载之所以重要、值得记载,很可能在于,此前,歹徒杀人时,路过的人会受到处罚。
这种做法,在今天看来当然是极其荒谬的;但是,古代人无法如同今天的人们那样科学地确认事件的因果关系,他们认为这种杀人的发生与过路的行人很可能有某种神秘的因果关系,并因此对路人施以惩罚。
这并不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要有意制造冤案,而更多是因为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有错误;这两个现象的相继出现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虚假的、然而在他们的世界中被视为正常的因果关系。
正是在经验基础上对事物因果关系的追究和发现,这种虚构的因果关系逐渐从人类生活中排除出去了,逐步确立起一种以经验观察和验证为基础的、在我们今天看来是真实的因果关系。
“奸宄杀人历人宥”之所以是一段重要的历史文献,就在于它标志着人们对于以前共同分享的那种虚假因果关系的否定。
尽管今天看来这一因果关系的否认,太微不足道,但是对于中国法律史,这一个是具有空前重要意义的事件。
它的意义不是认识论上的,而是法律制度上的,它对于当时的刑事法律制度运作以及刑事责任分配都具有根本的意义。
甚至这一意义不限于当时,它对此后中国社会这类刑事案件的责任追究和分配都具有了导向性和指导性的意义。
因此,这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因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探索和科学理解而引发的法律制度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一个重要转折。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理解科学地认识因果关系对于法律发展和制度变迁的重要意义。
在很大程度上,古代世界各国的许多在今天看来荒谬的法律制度和责任分配制度之所以发生,很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因为当时的人们对事物的因果关系缺乏科学的理解,甚至是无法获得科学的理解。
例如在西方古代,如果树木、动物、物品给人带来了伤害,就会对树木、动物或物品进行惩罚;又如,在西方中世纪,当瘟疫流行时,或出现其它天灾人祸之际,往往会迫害一些离群索居、行为怪异的人,指控他\\\/她们搞巫术,或者将这些人流放;在许多社会中,都大量使用了神判、决斗的方式来分配刑事责任。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缺乏对科学地因果关系的理解。
而随着人类在无数次错误地认定因果关系之后,人们逐渐累积起一些科学的因果关系判断,因此,法律制度也就随之发生了重大变革。
今天,人们已经不再惩罚动物、树木或物品,不再有虚构那种骑着扫帚满天飞、散布瘟疫的巫婆,不再将“针扎面人”之类的迷信的咒人做法——即使被诅咒的人确实在此期间得了病甚至死亡了——作为一种犯罪,不再以神判或决斗之类的方式来分配法律责任、实施惩罚。
这些法律规定或法律制度的变化并不是由于如今的人们变得更仁慈了,而是人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多科学地因果认识。
必须指出,引发这些法律制度变化的并不仅仅是自然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同样也包括社会科学发现或构建的因果关系。
一个重要例子就是法律家首先发现,而首先由经济学家首先系统明确表述的在损害相互性问题上的因果关系。
在因相邻权而发生的许多侵权案件中,例如工厂机器的噪声影响了隔壁医生的诊断工作,许多人习惯于认为这里造成伤害的因果关系是厂家造成了对医生的损失,因此法律责任应由厂家承担,厂家应当停止使用机器,应当搬迁。
但在大量的司法案件,法官实际发现并确定了,这类伤害实际上具有相互性;因为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如果一味要求厂家变迁,实际上就剥夺了厂家自由使用地产的权利以及由于这一权利带来的收益,给厂家带来伤害。
因此,按照边际原则,这里的伤害——无论对于哪一方来说——都是双方造成的。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许多法官并没有用简单的、人们习惯的因果律分析处理这一问题,而是在司法过程中按照这种关于伤害相互性的因果关系来处理的。
这实际上是采取了财富最大化的进路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了配置。
正是根据这些古老的司法案例,美国经济学家科斯通通过他卓越的分析,更加明确系统地表述了这一原则。
从而使得当代法律家对侵权制度、特别是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度都有了更为系统的理解,深刻地影响了与此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制度运作。
我在此仅仅是举了两个例子说明对因果律的科学探讨和研究及其研究结论对于法律制度变革的深刻影响。
但这并不是全部影响。
人类在社会发展中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一直在不断深入,深刻地影响了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
例如,社会学和犯罪学的研究使得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已不再仅仅依赖刑事惩罚,开始注重其他社会工作,注重对犯罪根源的防治;对于成人和青少年的心理、行为因果性研究,不仅使得青少年法庭成为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组织机构的一部分,而且监狱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方面的例子是大量的,但是如果可以对这些变化作出一种法理学的概括的话,这就是——至少部分是——由于对因果关系的重新认识导致了这种法律制度和原则的变化。
科学因果关系在法律上的限制 我们强调科学地因果关系对法律制度及其运作的深刻影响,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必然导致或应该导致法律制度的变迁。
我们必须指出,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仅仅是指出了事物现象之间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并不能直接而且也不应当直接决定法律责任的分配。
这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首先,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即使完全正确,也往往会形成一个无限的链条。
一个人犯杀人罪可能是由于父母离婚,由此造成了家境贫寒,从小无人管教,受人歧视,因此误入歧途,最终杀人犯罪。
在这里,每个原因都可能是另一个或诸多原因的结果;如果不断追求因果关系,可能无法判定法律责任。
法律必须在某个地方切断这种因果链,仅仅考虑或着重考虑这其中的某一个因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责任的分配。
因此,法律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总是要受到社会其它因素的制约的,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并不可能决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我们还必须充分意识到,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并不可能穷尽世界的因果关系,甚至有些通过实证科学研究发现的,并为当时人们所接受的因果关系也完全有可能是错误的。
例如,龙勃罗梭曾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犯罪与人的体型、脑容量、性别等因素之间有某种“因果关系”,这一观点也曾一度为不少人分享。
但是,这种实证研究所确认的因果关系后来乃至今天看来有很多问题,如果依据这种自然的因果关系来分配责任或设计刑事惩罚制度,那么就可能出问题。
科学永远没有完结,科学总是处于不断地发展中,因此我们无论如何不应当假定我们今天关于世界的某些具体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已经是“真理”,是一切法律判决的唯一可靠基础。
现实的科学研究及其发现都具有某种局限性,因此,不能完全依据或仅仅依据现有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来分配法律责任。
如果科学自身还不是非常坚实,那么建筑在这个不坚实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就有可能坍塌。
对此,我们——社会和法律界——都必须保持高度的清醒。
因为法律是代表社会在分配责任,可能具有很强的压迫人的力量。
关于邓稼先的演讲稿
1950年,邓稼先从美国大学,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物理数学学部、国防委科技委副主任、核工业部第九研究院院长等职,被选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全国劳动模范。
他签署了我国第一颗原子弹总体计划。
1948年,邓稼先怀着科学救国的理想,远渡重洋去美国留学,在普渡大学当研究员,仅用一年多的时间就获得了博士学位。
有人劝他留在美国,但邓稼先婉言谢绝了。
1950年10月,他怀着一颗报效祖国的赤子之心,放弃了优越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和二百多为位专家学者一起回到国内。
一到北京,他就同他的老师王淦昌教授以及彭桓武教授投入中国近代物理研究所的建设,开设了中国原子核物理理论研究工作的崭新局面。
1956年,邓稼先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当时,中央决定,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原子弹。
当邓稼先得知自己将要参加原子弹的设计工作时,心潮起伏,兴奋难眠,这是一项多么光荣而又神圣的职业
但同时他又感到任务艰巨,担子十分沉重。
从此,邓稼先怀着以最快速度把事业搞上去的决心,把全部的心血都倾注到任务中去。
首先,他带着一批刚跨出校们的大学生,日夜挑砖拾瓦搞试验场地建设,硬是在乱坟里碾出一条柏油路来,在松树林旁盖起原子弹教学模型厅...... 在没有资料,缺乏试验条件的情况下,邓稼先挑起了探索原子弹理论的重任。
为了当好原子弹设计先行工作的“龙头”,他带领大家刻苦学习理论,靠自己的力量搞尖端科学研究。
邓稼先向大家推荐了一揽子的书籍和资料,他认为这些都是探索原子弹理论设计奥秘的向导。
由于都是外文书,并且只有一份,邓稼先只好组织大家阅读,一人念,大家译,连夜印刷。
为了解开原子弹的科学之迷,在北京近郊,科学家们决心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研制出我国的“争气弹”。
那时,由于条件艰苦,同志们使用算盘进行极为复杂的原子理论计算,为了演算一个数据,一日三班倒。
算一次,要一个多月,算9次,要花费一年多时间,常常是工作到天亮。
作为理论部负责人,邓稼先跟班指导年轻人运算。
每当过度疲劳,思维中断时,他都着急地说:“唉,一个太阳不够用呀
” 为了让同他一起工作的年轻人也得到休息,得到工作之余的稍许娱乐,他总是抽空与年轻人玩十分钟的的木马游戏。
有一次,王淦昌教授看见了他们在玩这种游戏,老教授又好气又好笑,斥责说:“这是什么玩法,你还做儿戏呀。
” 邓稼先笑说:“这叫互相跨越
” 互相跨越,这是一种多么亲密的同志关系啊
正是靠着这种关系,邓稼先和同事们一起克服了一个个科学难关,使我国的“两弹研制”以惊人速度发展。
1964年10月16日,我国第一颗原子弹横空出世...... 不久,我国第一颗氢弹威震山河...... 1986年7月29日,邓稼先因癌症不幸逝世,终年62岁。
人民将永远怀念这位被称做“两弹”元勋的这位我国核武器研制工作的开拓者和奠基者。
邓稼先: 当他还是一个稚气未脱的小伙子的时候,便怀揣着希望和迷惘踏上远航的轮船,没入世界的洪流。
在繁华的异乡街头,他,肩负着民族的期望和等待,独自行走,只留下一个寂寥而孤绝的背影,见证他的坚强不屈。
于是,是他,邓稼先,这个熟悉又陌生的名字如一颗璀璨的新星闪耀在世界人面前。
也是他,在毅然返回祖国后,一肩扛下中国核武器研究的重担,告别了城市的璀璨灯火,隐姓埋名与荒僻的大西北,干着最粗最苦的重活,浑然忘记自己曾有过家喻户晓的辉煌。
也是他,带领堪称中国最优秀的团队,硬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创造了“两弹一星”的奇迹。
也正是他,秉承中华传统的谦虚内敛,创造而不占有,成功而不自居,就这样默默地将一生奉献给祖国,奉献给科学。
他,是当之无愧的英雄。
“实干、为民、无私、奉献、忠诚、担当”,围绕12字方针,写出批评与自我批评发言稿.
批评和自评发言稿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观活动中,举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民主会是一项重要内容。
开展批评与批评,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作风,是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的一大法宝。
对个人来讲,是重要的反思自我,提高自我的机会。
通过自我省视、自我调整,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
使我们的工作思路更清晰了,目标更明确了。
下面,我就一年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结合本职工作,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脚踏实地地工作。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以来,我能认真学习上级文件和精神,积极撰写读书笔记和学习心得,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以一名优秀的党员干部标准要求自己,主动做好各项工作。
无论是教学本职工作还是后勤副校长工作都是尽职尽责任劳任怨。
2、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为学校教育发展服务的意识。
在思想上,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
坚持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用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自觉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
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始终自觉地维护学校集体的良好形象,恪尽职守,努力工作,自觉当好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者,自觉加强对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尤其是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3、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在工作作风上,我能够始终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不拖拉、不推诿、不扯皮、不误事。
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树立爱岗敬业,勤奋务实,埋头苦干的精神,增强对分管工作的指导和创新思维,各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狠抓落实,尤其是面对十四中当前的新形势,能紧紧围绕学校的整体工作思路,不断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方法,与时俱进,主动为学校分忧解难,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向前迈进。
4、廉洁自律,牢记优良传统。
廉洁自律是对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
我在工作和生活中,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经常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个人党性修养,勤俭朴素,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解放程度不够。
存在着理想信念方面,存在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忧患意识淡薄问题。
思想思维方式方面受条条框框束缚太多,按部就班,遇到实际问题时不敢闯,不敢试,破解发展难题的法不多;在困难和矛盾面前,缺乏开放性、发散性思维,思想解放仍停留在口头上,真正在用解放思想的思维方法解决问题、切实促进学生的有效学习实践活动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
(二)是把握机遇能力不强。
突出表现在思维层次低,运用现代理论知识分析和处理问题能力差,更缺乏战略性思维眼光,反应不敏锐,来到新的工作环境面对新的工作要求,未能有足够迅速的应变能力。
(三)是改革创新意识不浓,主动性工作能力不强。
存在了解学校整体思想不够,工作不够细致深入,解决问题不及时等问题。
对新的工作任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尽力克服的积极性不高。
三、改进措施 (一)、夯实理论基础 理论的模糊,必然导致行动上的盲目,政治上的先进,源于理论上的坚定,而理论上的坚定要靠系统地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要学好理论,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认真掌握其理论精髓,科学地运用实际。
在掌握其基本理论及精神实质上下功夫,从而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不断提高思想情操和道德品质,努力培养与人民群众的良好感情,建立与群众建立血肉联系,认真学习胡总书记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用心想事,用心干事,用心谋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二)、加强党性锻炼 第一:作为一名党员我们首先应准确定位自己。
自己的言谈举止应与党员教师这一职务相称,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大事讲原则,小节要检点,不虚张声势,不故作姿态,不哗众取宠,以朴实的作风,出色的成绩,塑造自己的党员形象。
二是:作为一名党员教师在名、权、利方面要把握住自己,要把师生拥护不拥护,师生赞成不赞成,师生答应不答应作为自己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思想上尊重师生,感情上贴近师生,工作上依靠师生,要情为民系、职为民用、利为民谋,做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
时时刻刻做到职务变了,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不变,地位变了,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不变;条件变了,勤俭纯朴的传统美德不变;只有这样,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才能得到群众支持与拥护。
第二,正确对待苦与乐。
树立以苦为乐,以干为荣的崇高思想境界,勇于开拓,苦干实干,自觉接受艰苦环境,复杂环境的磨练,实现自己辉煌的人生价值,做问心无愧的人民公仆。
第三,正确对待义和利。
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处理个人利益与党的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正确对待工作艰辛,生活清苦的问题,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坚决摒弃那种只讲利,不讲义,唯利是图,金钱至上,损人利已,坑蒙拐骗的行为。
认真摆正自己的人生坐标,不为私利所动,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享乐所惑,视个人名利淡如水,视党和人民利益重如山,位为民正,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情为民系,踏踏实实事,默默无闻奉献。
(三)、自觉接受监督。
作为一名党员自身学习和修养是必要的,但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按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按照党员教师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不断净化自己的心灵,排除各种思想杂念和干扰,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名誉,从而达到增强党性,完善自我,提高素质,让自己真正做一个高尚纯洁的有益于人民的人。
让我们在各自查找不足的过程中交流碰撞、达成共识、共同提高,促进个人和学校的稳步发展,不断进步。
浅谈如何开展部队基层官兵心理健康教育
当前新形势紧张的部活,繁重的工作任务,对官兵的心理素出考验,基层所队官理长期得不到休整减压,官兵中因心理因素引起的思想问题明显增多。
因此,加强基层官兵心理健康教育是十分必要。
笔者认为要加强基层官兵心理教育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健全心理教育体系,强化心理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开展心理教育工作,首先要充分重视心理教育机构的建立,制度的完善以及骨干的配备、培训和管理等方面,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把官兵的认识统一起来,创造良好的心理教育条件。
(一)建立健全组织制度 制度是工作开展的依据和动力源,建立健全心理教育保障制度是搞好基层官兵心理教育的可靠保证。
一是要建立健全有力的组织保障机制。
心理教育工作应从部队实际出发,建立由支队级党委机关统一领导的,政工干部和卫生干部为骨干的、政治工作系统与医疗卫生系统相结合的心理教育体系和心理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成立由多部门联合组成的专职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机制,为心理教育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要建立健全心理教育工作的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就是要构成心理教育的课堂教育、心理咨询、心理调适、心理疏导和心理训练等环节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一系列服务保障体系。
形成“测试、咨询、训练、疏导、反馈”五位一体的联动、互动机制,以此来提高心理教育的实际效果。
三是制定心理测试机制。
每年或每半年,对官兵适时进行心理测验,测试结果一方面可以为心理教育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以掌握官兵心理状况,及时发现心理不健康或亚健康人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治疗。
另外,心理测验应由专职、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特别是要做好测试结果的保密工作,防止个人隐私泄露和扩散,给基层官兵带来不良心理影响。
(二)建立健全官兵心理档案 建立官兵心理档案,就是把官兵日常心理变化情况、官兵的思想情况、心理测试结果、心理医生的建议与忠告记录入档,为准确把握官兵的心理变化,进行心理疏导提供依据。
一是建立个人心理档案。
从入伍开始,就对其进行心理测试,将心理状况和个性特点、能力特征分别记录建档,在建立心理健康档案的过程中还应登记家族病史和本人过去精神健康状况,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二是档案资料及时更新。
档案资料及时更新就是要把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和复杂环境下的官兵心理变化及时记录在案。
或每年度、季度定时对基层官兵进行心理测试,测试其心理存在哪些变化,并将结果及时录入档案。
这样一来,就可以掌握官兵心理变化规律,完善和更新心理教育内容、方法和措施,为心理教育提供有利的依据。
三是实行心理档案终身制。
心理档案终身制,就是一人一档,随着人员的调动而调动。
如:当事人因考学、学技术和工作调动,要离开本单位到新的单位时,可以将心理档案与其它个人档案、组织关系等一并签转。
这样,接收单位可以根据心理档案和个人档案,及时掌握调转人员的心理和思想情况。
这就为“陌生管理”解决一大难题。
(三)全面普及心理知识 普及心理知识,有助于提高基层领导对心理教育的认识;有助于提高干部骨干运用心理科学开展教育的能力;有助于基层官兵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因此,必须提高官兵对心理科学的认识。
一是搞好心理知识宣传。
搞好宣传是为了引导官兵更积极地加强心理知识学习,把对心理科学的排斥转化为学习的动力。
让官兵明白,每个人都存在着不同的心理,只是对事物的观察角度和所持态度不同,而不是有“心理疾病”或者“精神疾病”。
划清“疾病”与“亚健康”的界限。
二是经典故事引导。
就是通过公安网、局域网、板报宣传栏、资料图书室等方式,登载心理方面的小故事和典型事例。
以此来提高基层官兵对心理知识的掌握情况,增强官兵对心理科学的认识,充分调动官兵学习心理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适时组织宣讲。
由支队或大队适时组织官兵集中讲学,或者聘请资深的心理专家,进行心理知识视频讲座,采用多种学习方式和多种教学风格,以此来不断增强心理教育的感染力。
(四)提高教育者素质 抓好心理教育工作必须要提高心理教育者的素质。
一是建立健全心理教育者培训、轮训机制。
重点培训其分析官兵心理现象、维护心理健康和解决常见心理问题的一般方法,从而提高教育者的教育、测试、疏导、训练、调适和心理卫生服务等心理教育活动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能力。
二是坚持考评制度。
要把对教育者的考评制度纳入年度考核中,对被考人员结合本部队实际情况,采取后位轮训制度,从而达到教育者的教育理念,教育方式和方法不断地更新,来提升基层部队心理教育的实际效果。
三是加大指导力度。
各支队级以上单位要依据所属单位具体情况,适时派出工作小组对基层部队心理教育的开展进行督导检查。
根据教育的方式内容,结合官兵的心理表象,进行研究讨论,及时纠正教育过程中突出的问题。
二、科学设置心理教育内容,强化心理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开展心理教育还需要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和加强教育效果的跟踪反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设置出科学合理的符合部队实际、符合官兵心理变化规律的、针对性极强的心理教育内容。
(一)广泛开展调查研究 在进行心理教育内容设置前,应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
可以通过心理测试、问卷调查、官兵反馈等方法对心理教育内容设置的合理性彻底的调查研究。
综合分析官兵的心理状况和心理需要,着实提高官兵的认知能力和自我调适能力。
一是依据官兵需要定内容。
符合官兵心理需要是科学设置心理教育内容的重要前提,只有符合受教育者的主观需要、愿望和兴趣,受教育者才会认同进而接受。
我们必须将心理教育的内容聚焦于广大官兵的生活实践和客观环境,准确掌握不同对象或同一对象在不同环境、不同条件下的不同需要,选择能引起教育对象关注和思考的热点、难点、疑点、焦点、盲点问题进行教育,以此来促进教育内容内化为对象的思想。
在调查研究时,要注重多方位的结合,与深刻变化着的社会生活结合起来,与家庭环境、驻地环境、单位环境和个人素质结合起来,由大到小、由浅入深、由表及里。
二是围绕任务特点定内容。
心理教育在内容设置上要根据执行任务的特点来设置内容,增强官兵执行边防保卫任务必胜信念。
针对不同的单位,在不同的环境下做好测试和调查。
认真分析研究,掌握官兵的心理特点和变化规律,以培养战士的应激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和克服恐惧心理为目标,有针对性地设置心理教育内容。
三是区分官兵层次定内容。
基层官兵由于个人成长的地域、家庭环境、经历及入伍动机、文化程度、经济状况、社会交往等不同,必然造成其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的种种差异。
因此,心理教育内容的制定,要结合官兵的生活阅历、知识水平等不同的个体情况,在设置心理教育内容时,要区分层次、区分对象,使教育内容深浅适度、合情合理、客观又真实。
教育实践中,我们要根据基层领导、干部、士官、义务兵等不同的教育对象,提出不同的教育要求;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内容上有所区别;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上有所侧重。
(二)强化职能部门的指导作用 要强化职能部门的指导作用,就必须要有一支心理教育方面的专业性队伍。
一是成立心理教育工作研讨小组。
在支队一级成立以心理学专业人员、政工干部和卫生干部为主要成员的心理教育工作研讨小组。
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心理教育工作的研究,完善教育内容,探索科学的教育方法。
另一方面,还可以对在心理教育工作中呈现出的难题进行更深入的研讨,进一步提高基层部队心理教育的有效性。
二是做好检查指导。
上级机关在对基层部队下发心理教育内容之后,要对心理教育的开展进行跟踪问效,针对教育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加以诊断,及时找出科学的解决方法和途径。
并且,对基层部队心理教育工作者适时进行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基层教育者的疏导教育能力,建设一支专业化的心理教育队伍,增强对心理教育工作的指导,更好地服务部队、服务基层。
三、拓宽心理教育渗透渠道,开辟心理教育有效途径 加强心理教育活动应从多方面开展,拓宽教育渠道。
教育内容要结合其它教育一道去做,搞好有机结合。
教育方法要灵活多样,不能只拘泥于一、两种形式。
要善于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充分利用好网络、多媒体等高科技手段开展心理教育,来提高心理教育的实际效果。
(一)拓宽心理教育渗透渠道 心理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延伸和发展,应该渗透到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在结合中开展,在渗透中落实。
因此,要注重结合,搞好渗透,切实增强心理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是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
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回答和解决官兵的思想问题,而思想问题往往又与心理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把心理教育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中,进行统筹规划、有机结合,做到既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又注重解决官兵倾向性的心理问题。
二是与执勤执法工作相结合。
公安边防部队担负的特殊使命任务,要求边防官兵要有更健康的心理状态。
心理教育只有与执勤执法工作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帮助官兵培养处变不惊、临危不惧、遇挫不馁的良好心理素质。
要结合完成执勤执法任务,模拟执勤执法的逼真环境,将官兵置身于其中,锻炼其心理适应能力和自我调适能力;要通过演练应急状态下的各种情况处置,提高官兵处理复杂意外情况的心理应激能力和创新能力;要开展作战受挫等适当程度的“败局训练”,培养官兵心理承受力和耐挫力。
(二)全面开展部队心理咨询活动 心理咨询可采取谈话咨询、电话咨询、门诊咨询、现场访谈等,咨询技师要以身作则,用积极的、理解的态度影响对方,用自己的心理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咨询者解难答疑,矫正其不健康心理。
一是发展性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的功能在于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发展,帮助基层官兵发展心理机能、开发潜能、提高心理素质。
所以,在开展心理咨询活动过程中,我们更要以发展官兵的身心健康为主,积极引导基层官兵健康向上的心态,努力提高官兵心理承受能力。
二是矫正性心理咨询。
疏导咨询对象不良心态,从而缓解其情绪压力;鼓励咨询对象倾诉内心痛苦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探寻咨询对象问题的根源并使其领悟而释然;协助咨询对象改进不合理的认知模式,确立辩证科学的思维方式;借助于指导和训练,使咨询对象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帮助咨询对象排除心理障碍,促进心理的健康发展。
三是咨询手段要突破单一的咨询模式。
把心理咨询、心理测验等手段有机结合起来。
心理咨询要以心理测验为先导,以便更准确地掌握咨询者的心理特征、智力程度以及心理问题的类型、程度等等,测试结果要比咨询者的口述更为准确。
四是咨询形式要由个别咨询扩大到与团体咨询相结合。
个别咨询只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个体的心理问题。
但往往个体在独处环境中与其处在团体环境中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会有所不同。
因此,个体所呈现的心理问题不能在团体中解决,团体心理问题也不能简单地个体咨询。
(三)开设局域网络教育 近年来,我区部队为基层部队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在基层单位均建起了公安网和局域网。
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些资源,树立向科学技术要教育质量的观念,力争尽早实现纵向间和横向间的网络互联,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网络给心理教育带来了最大的实惠:一是网络教育的隐蔽性有助于消除官兵的心理顾虑。
网络教育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无所顾忌地畅谈,敞开心扉地交流,倾诉内心的苦闷,从而达到无意识教育的有意识目的。
二是扩大了心理教育的信息量。
网络信息最显著的特点和优势是信息的共有共享。
实现了信息网络化,就等于部队共同拥有了一个网络图书馆。
通过它,我们可以快捷地根据需要浏览和选择资料,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加快了教育信息的传递速度。
我们不少部队驻守在深山雪原、戈壁大漠、边防海防,部署分散,交通不便,由于环境恶劣,他们在心理上承受很大的压力,信息的闭塞,使他们与外界世界几乎完全隔离,很容易出现心理障碍。
一旦我们形成心理教育网络,官兵们就可以在网上接受心理教育。
有助于搞活心理教育。
网络提供的信息,图、文、声并茂,毫不夸张地说,它的确做到了寓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
使教育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真正地“活”了起来。
这样既可以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也有助于提高官兵的全面素质。
(内蒙古额尔古纳市边防大队政委李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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