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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年度工作总结演讲稿

时间:2017-01-20 02:37

成立协会程序

一、筹备阶段  1、筹  由发起人(3人以上)组备组。

  2、确定协会名称、办公  协会名称要突出专业性、区域性。

办公地点要在该辖区内,相对固定。

  3、动员会员、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  会员条件:①拥护本协会章程;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③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④热心从事于本类产品的生产、营销、科研等服务的科技工作者、营销大户、生产专业户、科技示范户;⑤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知识。

具有专业文化知识的可优先入会;⑥具有积极参与协会工作的工作意识。

  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筹备组审查后在申请表上作出批示。

协会成立后发给会员证。

  4、撰写协会章程、报告  章程要按范本拟定。

  5、起草第一次会员大会有关讲话稿  筹备工作报告、当选会长讲话材料。

  6、确定协会成立时间  7、准备印章、牌子、会议室等  二、申请成立  向区科协书面申请成立协会。

  (一)协会成立的相关条件  1、协会名称规范、科学,并无相同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2、有会员7人以上;  3、有规范的《协会章程》,协会宗旨、工作地址、工作活动范围明确。

  (二)报送材料  1、《协会章程》;  2、书面申请。

  区科协批准成立后即为正式成立,就可召开会员大会。

  三、召开会员大会(成立大会)  (一)举行会员大会  会议由筹备组主持。

  1、筹备组负责人作筹备工作报告。

  2、宣读区科协批准协会成立的决定。

  3、宣读《协会章程》。

  4、表决通过《章程》。

  5、筹备领导组宣读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以筹备组的名誉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并作必要的推荐说明。

  6、表决选举理事(常务理事)。

  7、宣布理事(常务理事)选举结果。

  (二)举行一届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1、由筹备组提名、理事会(常务理事)通过会议主持人。

  2、主持人提名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初步候选人。

  注:协会领导称“会长”,学会、研究协会领导称“理事长”。

  3、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  由筹备组主持。

  1、以理事会的名誉向大会公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正式候选人,并作候选人情况介绍。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宣布选举结果  4、授牌、授印  (四)举行一届二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由会长主持。

  会议任务是:确定内设机构、人员分工,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工作人员等。

  (五)继续举行大会  1、当选会长讲话(就职发言、提出工作计划)。

  2、区、乡相关领导讲话。

  四、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注册  (一)登记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区科协)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五、向区、乡科协报送材料  (一)协会成立时报送的材料(包括软盘)  1、协会名称(内设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办公地址  2、《协会章程》  3、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4、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Email、邮政编码  (二)平时材料  一般每年要向区、乡科协报送二次以上书面材料(包括软盘)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领导、会员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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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协会的工作宗旨。

协会的工作宗旨就是两个字:服务。

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为***工商联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出力献计。

   其次,要突出工作重点,搭建好为企业服务的平台。

商会要做的事情很多,如制度建设、人才培训、业务交流、市场开拓、外出考察、信息指导等,这就要求我们的协会领导班子、工作人员和全体会员要加强学习。

要根据会员企业的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会、行业发展趋势研讨会、各类经验交流会、展销订货会、劳动用工招聘会等。

要及时把政府决策、市场动态、民众需求传递到广大会员企业中。

要以社区商会为平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强强联合,共谋发展。

  再次,要发挥好商会的引导作用。

商会要把引领行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任务,深入市场、深入会员企业、引导会员企业在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要加强自律行为,引导会员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引导会员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中取得竞争优势。

大家新年好。

今天很高兴来到惠东海王子假日俱乐部参加我们深圳红门2007年度经销商总结大会。

回首走过的一年又一年,一晃已经和深圳红门一起奋斗将近10个年头了。

我从当初试做红门产品,到如今的上海浦西经销商老总;从刚开始的市场开拓,到如今的稳步发展;这些都离不开深圳红门以及余董事长给我的支持和帮助,当然也离不开的是我们上海红门人的的努力和对事业的执著追求。

我们上海红门浦西经营部从1999年正式成立以来,在我和广大员工的一起努力下,业务发展一年胜似一年好,业务市场也从刚开始的上海浦西发展到了苏州、无锡、常州、南通、盐城等区域并且创造了遍地开花的好景象。

如今我可以自豪地说在我浦西经销商所涉及的经营区域内,我们深圳红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处在统治地位,甚至有的区域达到95%以上。

每当想到这些可喜的战绩,不由让我为我的员工感到自豪,同时也为自己感到庆幸。

我为他们自豪是因为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终于取得了收获,他们的人生为此绽放光彩;我感到庆幸,一是我得到了一批志同道合,敢于拼搏的优秀人才;二是深圳红门为我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它那优越而新颖的产品让我毫无顾忌的勇往直前。

在此,我再次感谢深圳红门多年来对我们上海红门公司的支持和帮助,谢谢余董事长

2007年度我们上海浦西经营部又是一个市场大丰收,经统计截止到07年12月底,我们总共销售电动门达35482米,道闸949台,其中涵盖了红门各款市场在售产品,和上年度相比都有了不同的增长,销售电动门增长了28.2%,销售道闸增长了25.5%。

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

同样我们浦西经营部能够取得如此大幅度的业绩增长,首先归功于我们浦西经营部那些日以继日不断拼搏在业务前线的广大销售精英们以及全体内务后勤部门员工的认真工作,是他们用艰苦奋斗的精神,聪明的才智赢得了如今我们上海浦西经营部喜悦的收获,我们上海浦西经营部能够走到今天,他们是必不可少的功臣。

其次,归功于总公司及余董事长,正是因为有总公司的支持,也正是因为余董那敏捷的思维、执著的追求、新颖的设计理念,让我看到了我的努力方向,使我能够更为坚定的走下去,为实现目标而努力奋斗

红门产品的质量、品质的保证以及红门企业的发展,这将直接影响到我们红门产品的市场推广。

所以,总结我们上海浦西经营部能够多年来一直取得优越成绩的原因有三个:员工的努力、领导的信任与公司的支持、品牌服务的稳定。

希望我能够一如既往带领我的团队努力拼搏,使我们上海浦西经营部稳步发展。

2007年9月我们迎来了深圳红门的十周年庆典,这是我们所有红门人的骄傲。

十年风雨,十年征程,十年拼搏,十年追求,十年艰苦卓绝的奋斗,铸就了红门公司今日的辉煌。

我作为一个经销商,红门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一部分,更有必要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为红门更好的明天付出努力。

虽然从1999年我加入红门公司以来,已经多年蝉联红门销售第一名,但这只能代表过去,我会继续努力,不断拼搏,为不断巩固红门产品在长三角地区的行业龙头地位而不懈努力

最后,祝大家新年快乐

谢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

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

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第二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 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五)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的;(六)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驻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参照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成立协会需要哪些程序

一、筹备阶段  1、成立筹备组  由发起人(3人以上)组成筹备组。

  2、确定协会名称、办公地点  协会名称要突出专业性、区域性。

办公地点要在该辖区内,相对固定。

  3、动员会员、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  会员条件:①拥护本协会章程;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③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④热心从事于本类产品的生产、营销、科研等服务的科技工作者、营销大户、生产专业户、科技示范户;⑤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知识。

具有专业文化知识的可优先入会;⑥具有积极参与协会工作的工作意识。

  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筹备组审查后在申请表上作出批示。

协会成立后发给会员证。

  4、撰写协会章程、报告  章程要按范本拟定。

  5、起草第一次会员大会有关讲话稿  筹备工作报告、当选会长讲话材料。

  6、确定协会成立时间  7、准备印章、牌子、会议室等  二、申请成立  向区科协书面申请成立协会。

  (一)协会成立的相关条件  1、协会名称规范、科学,并无相同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2、有会员7人以上;  3、有规范的《协会章程》,协会宗旨、工作地址、工作活动范围明确。

  (二)报送材料  1、《协会章程》;  2、书面申请。

  区科协批准成立后即为正式成立,就可召开会员大会。

  三、召开会员大会(成立大会)  (一)举行会员大会  会议由筹备组主持。

  1、筹备组负责人作筹备工作报告。

  2、宣读区科协批准协会成立的决定。

  3、宣读《协会章程》。

  4、表决通过《章程》。

  5、筹备领导组宣读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以筹备组的名誉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并作必要的推荐说明。

  6、表决选举理事(常务理事)。

  7、宣布理事(常务理事)选举结果。

  (二)举行一届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1、由筹备组提名、理事会(常务理事)通过会议主持人。

  2、主持人提名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初步候选人。

  注:协会领导称“会长”,学会、研究协会领导称“理事长”。

  3、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  由筹备组主持。

  1、以理事会的名誉向大会公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正式候选人,并作候选人情况介绍。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宣布选举结果  4、授牌、授印  (四)举行一届二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由会长主持。

  会议任务是:确定内设机构、人员分工,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工作人员等。

  (五)继续举行大会  1、当选会长讲话(就职发言、提出工作计划)。

  2、区、乡相关领导讲话。

  四、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注册  (一)登记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区科协)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五、向区、乡科协报送材料  (一)协会成立时报送的材料(包括软盘)  1、协会名称(内设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办公地址  2、《协会章程》  3、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4、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Email、邮政编码  (二)平时材料  一般每年要向区、乡科协报送二次以上书面材料(包括软盘)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领导、会员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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