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演讲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原来封闭式的传统计划经济模式转向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不断显现,其中之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较快,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现象。
一是犯罪总量持续增长。
二是占刑事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
全国判处占刑事犯罪比率由1998年的6.36%上升到2003年7.93%。
三是类型呈扩展式发展。
全国罪名由1998年的98个发展到2003年末的120个,增幅达22.45%。
整体上呈现出较为严峻的态势,其特点主要有: (1)从犯罪主体来看。
一是犯罪年龄呈集中性和阶段性分布。
2000年以来,14—16岁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率持续增高。
据统计,14—16岁比率从1999年的11.42%逐年递增至2003年的15.09%。
而16—18岁的青少年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
二是性别分布上以男性为主,但部分地区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
三是普遍较低。
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小学以下占34.6%,而初中没毕业的占到了47.3%。
四是身份比较集中。
主要集中在城市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学生等群体。
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的数据显示,闲散未成年人犯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原来封闭式的传统计划经济模式转向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不断显现,其中之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较快,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现象。
一是犯罪总量持续增长。
二是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
全国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由1998年的6.36%上升到2003年7.93%。
三是青少年犯罪类型呈扩展式发展。
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由1998年的98个发展到2003年末的120个,增幅达22.45%。
青少年犯罪整体上呈现出较为严峻的态势,其特点主要有: (1)从犯罪主体来看。
一是犯罪年龄呈集中性和阶段性分布。
2000年以来,14—16岁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率持续增高。
据统计,14—16岁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从1999年的11.42%逐年递增至2003年的15.09%。
而16—18岁的青少年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
二是性别分布上以男性为主,但部分地区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
三是普遍较低。
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6%,而初中没毕业的占到了47.3%。
四是身份比较集中。
主要集中在城市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学生等群体。
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的数据显示,闲散未成年人犯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1.2%。
(2)从犯罪行为来看。
一是团伙性明显。
由于青少年主观独立性较弱,有渴望友情,乐于群聚,向往集体的心理需求。
二是“五性”突出。
青少年群体兴趣爱好广泛,情感丰富,常对许多人、事物和社会事件产生情绪反应,由于青少年情绪的冲动和不稳定,导致了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盲目性、冲动性、暴力性、模仿性和偶发性。
例如某中学两名13岁男生偶然翻到了家长藏在家中的黄色录像带,二人看完后即模仿录像中的行为将邻居的少女轮奸。
三是智能性趋向。
由于青少年文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和信息渠道的不断丰富,青少年犯罪行为开始由低级、简单、随意向高级、高智能发展,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进行的青少年犯罪开始显现。
(3)从犯罪类型来看。
一是从较为单一的犯罪类型向成人化犯罪类型发展。
有一个未成年人,仅仅因为自己的姐夫没有给钱买衣服,就起了歹意,他购买了绳子从窗户里爬进去把姐夫勒死,还伪装了现场。
二是随着青少年需求的泛化,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出现多样化,形成了犯罪类型的多样化。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1.主观因素。
一是心理上的不稳定性。
青少年处于少年期、青年初期阶段,神经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他们变得容易兴奋、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当面临恋爱、婚姻、升学、就业、交际等实际问题时,产生了一些自我满足的需要,如与异性接触的需要、满足自尊心的需要、好奇和求知的需要等等,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就容易陷入青春危机。
如果在某些方面出现社会化障碍,这种危机就可能演化成犯罪危机。
二是生理上的不成熟性。
处于的青少年,身体发育明显加速,性机能开始成熟,这些对他们的心理、情绪、精神、行为等各方面都产生深刻的影响。
由于生理成熟与心理成熟的不同步,导致了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发展上的不平衡,加上青春期知与行的差距,形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生理因素。
三是犯罪机遇因素偶发性。
即诱发犯罪的最佳机遇和条件。
这是指青少年由于外界原因激情冲动或被动地、不自觉地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比方说,有的住宅、车辆的门窗没有锁好,青少年路过看到,激起了青少年的侵财欲望而引发盗窃犯罪。
2.客观因素。
(1)身边教育。
家庭不良环境往往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初原因。
家庭是青少年活动时间最长、受思想影响最深、联系最紧密的地方。
近年来,失和、失教、失德、失才等“四失”家庭逐渐增多。
据统计,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
不良的家庭教育环境是形成青少年高犯罪倾向的重要因素之一。
学校是继家庭之后青少年活动的重要场所。
素质教育理念虽然早已提出,但的影响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
此外,社区对青少年的帮助和服务还不到位,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2)社会大环境影响。
一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渲染暴力、色情、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及屡禁不止。
社会转型期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主要是城市化、人口流动及社会结构变动,造成就业、就学、福利、娱乐等各方面的一些不均等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有所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干扰社会生活。
在各种消极因素影响下,一些青少年思想偏差、行为失范,走上违法犯罪歧途的有所增多
假如我是一名安全员作文怎么写
安全在我心中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安全就是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生命得到保证,身体免于伤害,财产免于损失.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重点,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安全就是效益.我们肩负着国家的财产、职工的安全.血的教训,时时刻刻印在我心中.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就是要时刻把人民和职工的安危放在心上.“安全在我心中”就是要做到“人人事事保安全”. 人人事事保安全,关键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作为一名安全员,就更应该用——颗赤诚的心,去维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用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周到的服务为人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以辛勤的工作,为企业的大船护航.应该做到: 一,端正自己的思想作风.有“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从严要求,敢抓敢管,大胆揭露矛盾,果断解决问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热情服务,公正清廉,在安全管理以及检查过程中始终要体现公平、公正、赏罚分明;要不断创新,注重与时俱进,完善自我,增加安全管理的超前性. 二,熟练掌握安全专业知识,才能预知危险、分析和控制危险,同时,还必须掌握和熟悉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以便在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做到依法监督、按章指挥. 三,要有系统的管理理论,提高安全管理业务水平,促进安全管理科学的发展. 四,要有崇高的敬业精神,做到“三心两意”,即工作上的“专心、细心、耐心”,思想上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时刻紧绷安全之弦,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把事故扼杀 在萌芽状态. 人人事事保安全,还在于领导的重视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领导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支持安全监督,维护安全员的权威,控制和杜绝事故生. 人人事事保安全,重视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只有把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安全技术能力提高了,才能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从“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 “我应安全”、 “我能安全”、 “我懂安全”,这是安全意识的飞跃,这种飞跃只有通过经常的反复的安全再教育. 人人事事保安全,采用科学管理手段,通过危险源的辨识,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来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再进行重大危险源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为了贯彻我国《安全生产法》和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员动手,综合治理,常抓不懈,只要安全在我们心中,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让我们共同努力,心存安全,在建起一幢幢高楼的同时,也建起一座座平安的丰碑. 安全,连着我和你,它在我心中,在你心中,在大家的心中. 朋友,当你筹划着新的一天工作生活时,是否想到了安全? 当您悠然自得地在易燃场所品尝香烟时可曾想到,您随手丢掉烟蒂的同时也丢下了一颗燃烧弹. 当您在学习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规程时,您是否想到,她是用血的教训凝成的,她将指导我们不再是灾难重演. 当你对别人提醒与忠告不以为然时,你又怎能想到,一时的疏忽,一次小小的失误都将给每个人带来痛苦,给家庭蒙上阴影,给社会带来负担,给国家造成损失. 人们热爱生命,因为她能让人领略到幸福与温情,尤其对于默默坚守在生产第一线的工作人员来说,生命就更显得格外的珍贵,当我们把目光投向那一个个血淋淋的事故致使摧毁一个个不在完整的家的时侯,酸涩在眼,刺痛在心,这一切使我们不仅呐喊:“是什么带来了这不幸的灾难?” 记得那是1997年12月25日,一位年仅28岁的纺织女工在工作中因麻痹大意违章操作而是她失去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当是同事们怎么也不能相信,刚刚还在说笑的她怎么就突然消失了呢? 死者死矣,然而却给生者们留下了巨大的悲痛,她去了,留下了她哭天喊地的父母亲人,年迈的老母亲饱尝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她去了,没来得及跟她朝夕相伴的丈夫话别,没来得及在看一眼她那尚在敖敖待哺的娇儿!她去了,使她的家庭宛如“花红时,朝来寒雨晚来风"的侵袭一般而支离破碎,最为可怜的还数她刚满一岁的孩子,这个幼小的生命刚刚降临人是便失去了人类最伟大的母爱,但是她需要母亲那温暖的胸怀,她需要母亲那甘甜的乳汁,她需要母亲那慈爱的微笑,她更需要母亲那可包容一切的爱子之心,她把对母亲的千万种思念化为无尽的哭声,在冬季的寒风中被送得很远很远 ……..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频繁的安全事故能使任何一家企业走向衰败与死亡.每天我们都能从各种媒体报道甚至于自己的身边看到各种安全事故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的损失与痛苦,但从事故分析结果上来看,我们却又总能见到这样的事实:那伤人性命,吞噬财产的熊熊烈火可能就是那个忘记掐灭的烟头,而那从高空坠落的作业人员则往往是因为安全带的疏忽.安全与危险只是一瞬间,安全来不得半点麻痹与放松,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失去就不会再有回来的时候. 朋友们:让我们牢牢记住吧!生命对于我们每个人都只有一次幸福寄希望于安全,安全又给予我们无限美好的幸福,让我们牢记安全,时刻沐浴在幸福的阳光之中享受安全幸福的乐趣,我希望我们大家能够携手共进:“为了公司的生产,为了个人的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母亲的微笑,为了爱人的牵挂,为了儿女的祝愿,请紧绷安全这根弦,真正做到“安全在我心中,生命在我手中”. 安全在我心 我们热爱太阳,是因为它无私的奉献给我们光和热,驱散乌云,为我们提供一个生存必须的朗朗乾坤;我们爱戴煤矿工人,是因为他们是“火神”,是“太阳之子”,履行着母亲一样的义务. 煤矿工人,他们牺牲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阳光,钻到地层深处,为我们取出光和热,他们本应该获得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幸福和荣耀,然而由于种种不安全因素,他们亲人的心头常常被事故的阴影笼罩着. 我们呼吁安全,我们更需要安全.安全是什么?太平顺利为“安”,无缺无憾为“全”.安全,它蕴涵在恋人脉脉含情的话语中,妻子温柔的笑脸上,儿女依依的期待中,母亲虔诚的祈祷里,它是一种希望,一种寄托,一种期盼,它是来自生命最本能,最真切的呼唤! 今天,当我们坐在这里重温安全生产这个话题的时候,我们不能忘记,那些由于一时疏忽而酿成的大错,那些由于一时渎职而造成的终生遗憾,那些事留给我们的印象太深太深了… 让我们的思绪回到2004年的春天,那一张张鲜活的面孔,一个个熟悉的身影,在那个春天永远地离开了我们……他们,都曾经是我们可爱的工友,然而却走得那样匆忙.鲜花,遮不住他们痛苦的遗容;哀乐,压不住亲人嘶哑的呼喊!那一个个矫健的身影早已化成追忆的幻觉,他们年轻的,骤然熄灭的灵魂,把亲情,友情和爱情化作滴血的绝望堵在每一个活人的胸口! 逝者已去,留给我们的是无言的悲痛与沉重的思考!今天的我们又该做些什么呢?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化悲痛为力量!变教训为经验!团结一致,上下同心,共同开创煤电公司安全生产新的局面. 现任葛店矿矿长的刘军同志,自担任矿长以来,他一直就把安全工作放在其他各项工作的首位.对待安全工作他严考核、严落实、严管理,运用严格地工作作风打造了葛店矿安全生产之堤!在他的带领下,葛店矿不仅实现了安全生产年,杜绝了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而且,还形成了葛店矿特有的安全生产文化. 还有新庄矿采三队采煤班班长黄文栋,几年来,他一直就和班里的同志奋战在采煤第一线,他所带领的班组连续两年被公司评为“先进班组”,这主要归公于他对安全工作的严抓善管上.他贯彻规程不马虎,狠抓“三违”不手软.一次,一位平时和他关系不错的老工人为了赶产量,没有为支柱二次注液就开始攉煤.黄文栋知道后,坚决阻止了这种行为,要求他必须先注液后工作,老工人不服,二人吵了起来,一怒之下老工人扔下工具扬长而去.为了让老工人接受教育,也为了改掉他平时干活急燥的毛病,下班后黄文栋亲自来到老工人家里,与他讨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设身处地分析了违章作业的危害性,老工人被深深地打动了,他不仅改掉干活急燥的毛病,而且还成为班里的义务安全宣传员. 这就是我们的企业,在我们的企业中像这类例子还有很多很多,这就是我们优秀的领导班子,他们,把安全看作职工的生命,把安全看作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把安全深深地植入每一个员工的心中. 安全,对于神火职工意味着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更意味着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康,安全工作没有终点,只有起点. 你听,责任重于泰山的谆谆教诲声犹震耳! 你看,从车间到科室,所有的人员正在自己的岗位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地工作着,我坚信有了上级的正确领导,有了我们在安全方面多年积累的宝贵经验,更有一支团结拼搏,敢打硬仗的职工队伍,我们的企业一定会再创安全生产新的局面! 安全是火,点燃了生命之灯! 安全是灯,照亮了生命之路! 安全是路,引导着生命走向新的辉煌!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必须珍惜它,必须珍惜你所拥有的美好…… 不知道为什么,走在繁华的城市街道,望着那鳞次栉比的高楼,直插云霄的大厦,车水马龙的绿色大道,看着与我擦肩而过匆匆来往的行人,我不禁感叹:这个世纪已经是如此的繁荣而昌盛,脚步是如此的飞快而又不肯有一丝一毫的停留…… 可是,每当我听见那刺耳尖锐的刹车声,那鲜红恐怖的血色,那…… 我又开始颤抖:在这美丽而七彩的生活画卷中,你是否察觉,正有一个“黑色幽灵”悄悄地趁虚而入,悄悄地潜伏在多姿多彩的世界之中,静静而又残酷地打破这这个平静而又美满的社会…… 是个灿烂的下午吧!阳光迷离地倾洒在整个大地,城市依旧是这样的繁忙,即使是这样美丽而动人的午后,因为人们都在盘算着属于自己的事情吧…… 就是在这样的午后,在三叉路口,一辆红色的小轿车疯狂野性地在高速公路上飞驰着……一个20出头,蛮“靓”的“后生仔”倾斜着身子摇坐在驾驶室内,一手把着方向盘,一手拿着手机,似乎正谈笑风生地说着什么吧……红灯亮了,小轿车还一如既往地向前奔着.刹那间,“黑色幽灵”摇身一变,一辆载着满满地西瓜的货车稳稳地向轿车急速地驶去.“砰”的一声巨响,世界在这一瞬间寂静了…… 血弥漫在空中,周围的是一声声尖叫,换来的是亲人无数的痛苦和泪水,以及自己的生命…… 西瓜滚落一地,一幅惨不忍睹的悲剧发生了……“黑色幽灵”嘿嘿地冷笑了几声,冷漠地瞄了一眼血~~~~~~化作一股黑烟飞身离去…… 同样的城市,同样的下场,同样的悲剧与痛苦,不同的只是流血的人. 杂乱的马路边,一幢五层楼房规模初成,一大堆的石头瓦砾,就这样随意的霸占了三分之一的路面.远方,一个头发随着风而飞扬的的年轻小伙子骑着摩托车,潇洒而悠闲地带着两个少女疾驰而来.“黑色幽灵”忽然瞅见了,鬼计又一次萌生在它的心头,它化成一 阵狂风,狠狠地对那摩托车使了使劲,终于摩托车晃悠地把握不住,一头栽向那个高大地石堆…… 殷红的鲜血汩汩流出,染红了大地,染红了一片瓦砾……一幕人仰马翻的惨剧又发生了……“ 黑色幽灵”远远地遥望着它的杰作,得意地摇了摇身子,嘴角微微地浮现出一个邪恶地笑容,在一阵阵哭喊声中它狂笑着带这3条灿烂青春的生命悠悠地离开了…… 夕阳眷恋着吻别了充满了魅力的城市,在远处的山边朦胧地沉睡了…… 远方,传来了一阵清脆悦耳的歌声.哦~~原来是一个十多岁的少年啊!瞧瞧他,一边骑着自行车,一边唱着富有动感节奏的音乐悠然而来.真是一个拥有着快乐心情的少年啊!他一会儿在马路上跳“S”舞,一会儿来个单放手,一会儿又摇头晃脑地东瞅瞅西看看……“黑色幽灵”怜惜地望着这个活泼动人的孩子,似乎是觉得这孩子实在太可爱了吧,它贪婪地咽了咽口水,似乎它是想要决心捉弄孩子一下,于是“鬼点子”又上来了.它摇身一变,一个满头白发、拄着拐仗的老头儿在路边颤巍巍地走着.少年毫不提防路边猛然冒出个老爷爷,心慌之下,一个急刹车,却又把握不住,连车带人摔倒在地上,歌声瞬间成了令人心碎的呻吟…… 人的生命永远只有一次,失去,你就将不再拥有…… 让我们一起来呼吁吧! 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要再让交通事故夺取一条条无辜美丽的生命……让血一次次沾染美丽的世界……所以,在路上时,无论你是开车还是坐车,请都深深铭记:你的生命不单单只属于你自己一个人,你的生命更深深地牵连着你的家人…… 遵守交通规则,人人有责…… 给你参考参考希望采纳
有关受教育权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国人民代会第四次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