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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中的法律规则演讲稿

时间:2018-02-06 03:20

法律在我心中演讲稿

《演讲稿》大家好

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在我心中》。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则的总称。

”这是《新华词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它对于年少的我来说,那是太抽象、太模糊了。

是儿时的集体游戏让我懂得了规则的制订和遵守,是《青少年保护法》让我接触了真正的法律条文,是学校的普法教育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常识。

渐渐的,我知道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更知道遵纪守法要从点滴做起。

“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三国时刘备告勉自己儿子刘禅的一句话,这位古代政治家的至理名言虽然历经1700多年,但它的哲理光芒永存。

是啊,“小恶不制,必然发展”,看看社会中那些犯罪分子哪个不是从“小恶”开始一步一步走向犯罪道路的呢

就如一只小白蚁在船板上咬一个小洞是很不起眼的,但如果任其发展起来,船就会沉没。

我们少年儿童预防犯罪要从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做起。

人们常说,家庭是我们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

记得班里曾做过一次试验。

老师问:如果有人欺负你,你怎么办

竟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回答:打他,跟他拼了。

老师接着问:为什么

那些同学便说:“爸爸妈妈告诉我,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一些,不能受窝囊气。

”我庆幸,我没有生活在那样的家庭里,我庆幸,爸爸妈妈从没用这样不正确的思想教育我。

但是,那些同龄人的话仍让我震惊。

大人们是怎样言传身教的啊

难怪因早恋而怀孕的少年犯刘美娜对着她的父亲大声指责道:“你成天在家看那些三级片,你有什么资格管我

”家庭教育的影响,难道还不足以引以为戒吗

再看看社会上的种种现象吧。

有的执法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的企业家为谋取暴利将法抛于脑后,违法生产经营,大肆造假售假,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的人为不劳而获,怨恨报复,把法置之度外,杀人放火、抢劫、横行霸市等等,虽然,这些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这些行为却对社会、对孩子们遗害无穷。

试想,假若人人都自以为是,轻视法律,那么那些由于缺少知识而心灵受污染的孩子们又怎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呢

爷爷曾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的确,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是一个极其复杂而特殊的团体,如果我们不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那么依法治国就将永远是一句空话

我们多么希望家庭、社会、和学校为我们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目前,有迹象表明,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始犯罪。

去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

这是一个多么令人痛心的数椐

有许多案子让人触目惊心。

杀人犯赵某仅12周岁,因向一女童索要一包方便面遭拒绝,竟将她拖至水中溺死。

一初中生杨某,只因与一同学几句不和,竟一气之下将该同学用刀捅死。

事后,他竟还无知的说“是他先说我的,难道我错了吗

”同学们,由此可见,自私与无知是多么可怕,对法的无知又更是多么可怕啊

无数事实说明,少年儿童自身的道德品质和法律观念起着决定作用。

法无处不在,但不要将它变成生活的负担,而要将它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只有现在认真学法,才能在未来做一个懂法的人;因为只有懂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借助法律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至高无尚的尊严

因为,我们知道,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而法制的社会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

所以,将“法”根植于我们的内心,成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十年、二十年、五十年、甚至百年之后,仍可以挺起胸膛,自豪地说:“看,我们做到了

我们做到了‘法在我心中’

我们无愧于自己,无愧于国家,无愧于这个时代

法在我心中伴我演讲稿100字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正如我们所知,法律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绳,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国家坚持的治国政策之一。

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中,法律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

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专门为我们青少年所设立的。

那么,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约束不到我们,只要遵守校纪就行。

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

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因为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请问,如果法律作用甚微,为什么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因他的《石柱法》——即众所周知的汉穆拉比法典而流芳百世?请问,如果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为什么拿破伦会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

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历史不会说谎。

法律,无疑是一个国家国泰民安的先决条件。

它的重要性更是无庸质疑。

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的规定和精神。

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在这个经济社会,道德的约束在不断的被人们所淡忘,甚至开始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

这促使我们更加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社会的秩序。

纽约,这个世界最繁华的都市,却也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

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

犯罪,无疑永远在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

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的是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完善。

也不可否认,有一些人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为的只是金钱,只是一个“利”字。

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中。

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

并学会捍卫它,这也是在捍卫国家的尊严,捍卫自己的尊严。

而作为中学生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

可见,遵纪是基础。

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自习课纪律开始。

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能够做到严格自律。

从被动的受约束到主动的养成遵纪的习惯。

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

何苦要等到体会到法律制裁的威严才悔恨呢?因此,让我们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有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让我们大家共同携手,在成长得到律上与法同行吧!!

安全在我心中演讲稿

首先我们要定义自己认为的理想社会,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写出有深度影响、有共鸣的作品来。

我个人认为一切财富仅是手段,幸福才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

  苦海无涯,精神上的生离死别、孤独、伤感、恐惧、歧视、压迫,物质上衣食住行的欠缺……,不尽的忧愁如影随形伴随着人的一生,于是,古往今来,人们都锲而不舍地寻找脱离苦海的方法。

  但却很少成功的,即使解决了,也很难带动别人。

  抑郁症比率基本量化一个国家的幸福指数。

  抑郁症,当今美国20%,时代0.01%

  这一数字,铁证了时代,中国人均幸福指数人类历史最高

解决了人类社会的难题,使人们的梦想变成了现实.  为什么时代人均幸福指数高

  美国著名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由需要引起的,他在1943年出版的《调动人的积极性的理论》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论。

马斯洛把人的多种多样的需要归纳为五个等级,只有满足低一级之后,才能满足高一级。

  1.生理需要  这是人类最原始的也是最基本的需要,包括饥、渴、性和其他生理机能的需要,它是推动人们行为的最强大的动力。

只有在生理需要基本满足之后,高一层次需要才会相继产生。

  2.安全需要  当一个人生理需要得到满足后,满足安全的需要就会产生。

个人寻求生命、财产等个人生活方面免于威胁、孤独、侵犯并得到保障的心理就是安全的需要。

  3.归属与爱的需要 这是一种社会需要,包括同人往来,进行社会交际,获得伙伴之间、朋友之间的关系融洽或保持友谊和忠诚,人人都希望获得别人的爱,给予别人爱;并希望为团体与社会所接纳,成为其中的一员,得到相互支持与关照。

  4.尊重的需要  尊重的需要包括受人尊重与自我尊重两方面:前者是希求别人的重视,获得名誉、地位;后者希求个人有价值,希望个人的能力、成就得到社会的承认。

  5.自我实现的需要  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指实现个人理想、抱负,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能力的需要,即获得精神层面的臻于真、善、美至高人生境界韵需要。

马斯洛认为:为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所采取的途径是因人丽异的。

有人希望成为一位理想的母亲,有人可以表现在体育上,还有人表现在绘画或发明创造上……简而言之,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指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人的潜能的需要。

  从马斯洛的五个层次看,第二(安全)、第三(归属感)、第四(尊重)甚至第五个需求(自我实现)演讲稿: 说到理想社会不得不提社会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要求人们按规则、有秩序地进行社会活动,从而有助于社会的生存与稳定。

合理、优越的社会制度是怎样的

它的衡量标准又是什么

合理、优越的社会制度应当尊重人类的本性,针对人性的规律,从有利于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能最大程度地体现出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国民文化程度相适应的公正、平等、自由与民主的社会原则。

它的合理性在于是否与当时社会的发展状况相适应,是否有利于当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它的优越性在于能否最大限度地解放人民的思想,激发人们的创造力,能否最大程度地反映出个人的价值与尊严。

     衡量一种社会制度优劣的最根本标准应当视其是否尊重人性,是否有利于人性的发展、完善,而不是社会表面的繁荣、稳定与发展。

如果不尊重人性本质、违背人性规律,仅凭专制和激情是不可能使社会得到持久的繁荣、稳定与发展。

如果统治阶层执着于社会制度形式而不顾内容,无非出于两种原因:一是受到自身思想观念的制约,错将形式当成内容或认为形式要重于内容;另一是为了遮掩自己的私欲,利用形式作借口和手段来获取自身利益。

前者主要出于精神信仰方面的目的(为数很少),后者则出于满足自身私利的考虑(十分普遍);前者愚昧、固执,后者自私、龌龊,他们迟早都要为自己的错误认识与自私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人类理想的社会制度是怎样

其政府的职能应当是什么

既然人性的本质是一致的,就应当存在统一的衡量标准、评价标准,就有可能达到共识。

这一共识就是:“以尊重人性为基础去发展、完善人性,根据各自社会现实状况,以适合社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的形式去追求个人的平等、自由与社会的民主。

”理想的社会制度是从社会大众的立场出发(包括每一个公民所应有的正当权益),以为社会大众服务为宗旨,针对人性的本质、顺应自然规律而设立的,而不是人为地制造社会对立与社会不平等(如建立等级制度、阶级矛盾、种族歧视等法律依据)。

由于其立法出发点出于社会公益,而非任何个人意志、任何团体私利,也就不存在任何人为的不平等、不公正的限制,人们可以根据各自的信仰抱负、天赋能力和努力奋斗去实现各自的人生目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只要它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不影响他人正当合法权益,权力与义务相平衡、得到与付出相当、荣誉与品德相称……     在理想的社会制度中,权力是用来为社会公众服务而非谋取私利的工具,没有特权也就消除了人们对特权的非份之想,也就避免了为争夺特权而导致的纷争、战乱。

政府的职能就是为所有公民创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竞争环境与和谐有序的发展机会,充当公众利益的协调者、裁判者,充当社会运行的管理者、社会发展的规划者与社会公德的倡导者;惩恶扬善,遏制社会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救助那些因贫困、疾病而陷入生存危机的弱势群体,扶持、发展社会教育,维护社会的稳定、繁荣与发展。

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定位应当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公正、合理的权力制度首先表现在它遏制了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人获取权力;其次,使拥有权力的人受到一系列完善有效的舆论监督、法制制约,让他们清醒地认识到一旦其滥用职权,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谁都没有逃脱的可能,制裁的程度必须不低于他们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在理想的社会制度中,政府官员的录用、选拔、任免、升迁有一整套完整系统、客观公正的程序制度,官职不是统治者用来奖赏的工具,不是用来买卖的商品,也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凭借,而是为保障社会活动正常运行而设立的。

官职的设立要考虑能力、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协调、平衡,官员的调任要考虑其专业能力和本人意愿,能管好一个部门并不等于能统领好全局,精通某一领域并不等于擅长其他领域……能力与权力相协调有利于人尽其才,权力与责任相平衡有助于遏制那些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人们、防止他们在其不能胜任的职位上对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没有特权也就使那些不是真正为国家、民众利益服务的人失去对权力的兴趣……     政府官员既不是对上级意志负责,也不是对民众利益负责,而应该是对自己的职责负责,因为无论是上级的意志还是民众的利益都已明确细化为各个职位的职责。

对上级意志负责必然要使其坠落于帮派斗争;而民众利益又是虚泛的、具体的、多样的,只有岗位职责才是具体明了、客观公正、有章可循的,才是可以对官员的能力、品德、政绩进行衡量、评估的客观依据。

     理想的社会制度应当消除一切人为制造的社会对立,如在立法的出发点上将某一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凌驾于全体公民利益之上,人为地制造一系列因人而异的不平等限制,以维护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

这种法律制度从确立之始就埋下了导致社会不公平、不合理的社会根源,其所导致的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靠其自身如何根除

     理想社会制度的立法出发点应当没有种族、信仰、地位、财富、职业、性别、文化等一系列先天外在的区别与限制,它公正、平等地对待社会全体成员,维护的是人格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与法律的平等,使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天赋、才能得以正当、充分的发挥,根据公民各自的才能、品德与努力,使他们各得其所、各司其职,赋予公民与他们对社会的创造、贡献相当的财富、权力和荣誉,使社会人才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

     在鼓励社会公平竞争的同时,还必须建立一系列相应完善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以帮助那些因各种原因失去生活来源的弱势群体,使他们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体现出社会应有的关怀与文明,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人格平等是机会平等与法律平等的前提、依据,法律平等是维护社会公平、遏制特权、腐败的工具、保障。

     理想的社会制度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格平等,允许人们在不触犯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不影响他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个人自由,为全体公民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使人们可以根据各自的信仰志趣来选择职业,使人们可以依靠各自的能力和努力去获得相应的职位与报酬,使每个人可以最大限度地掌握自己的命运……     理想的社会制度应当让每个人都能看见光明和希望,它是社会文明与开放程度的标志,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基础;如果一种社会制度让多数人都生活在恐惧与失望之中,那么社会动乱的根源也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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