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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守法为主题的高中生演讲稿

时间:2016-10-28 18:09

演讲稿做遵纪守法的中学生400字左右

各位领导,同学们:   今天我在这里演讲的题目是:做遵纪守法的中学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

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

“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

“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

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因为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

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

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

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

”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

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

  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望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

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

临刑前,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

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

” 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

有人认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

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

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

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

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

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十年“文革”,社会动乱,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

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

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

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

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

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

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

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

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总之,只有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

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遵纪守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是聪明睿智的表现。

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

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绝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

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毫不在意,任意穿行。

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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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 共迎美好明天 尊敬的各位领导,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常言到“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句话的本意是指没有圆规和尺子就不能做出方和圆来。

我们生活的社会也是由无数个方和圆组成的,而做出这些方圆的便是法律法规。

  大家都知道,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盛,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也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

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要做遵法、守法的好公民;触法、犯法迎接我们的便将是法律的制裁。

如果说道德是人们追求的较高境界,那么,不违法则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我们维护自尊,培养自信,实现自立,力求自强,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就是不能违法,而不违法,就要知法、懂法。

  古语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日益上升的趋势。

其中,抢劫偷窃犯罪每年以15%上幅。

而值得注意的是,90%~95%的青少年犯罪都是由小偷、小摸行为发展而来的。

人们常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一语便言重了这些人不加强道德修养,不注意防微杜渐,小错不改而越陷越深,最终铸成大错的悲哀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还尚需一些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的道德传承。

可是,当我们走过熟悉的街头,看到的是什么

一群十三四岁的小孩子嘴里却说着一些难以入耳的粗痞之言;当同学之间发生争执时,就用武力进行解决,而周围的同学竟然以此为乐

  我们不禁要问,是谁,到底是谁撕毁了这种古老而又神圣的传承

  人的行为是受思想道德观念指挥的。

当然,学生也不例外。

道德水平高,法制观念强,就会少犯甚至不犯许多错误,行为自然也就端正。

可是,道德水平的高低、法制观念的强弱与什么有关呢

  我想,这些情景大家一定不会觉得陌生。

在拥挤的昏暗的充满了烟味的网吧里,大群大群的青少年目不转睛的坐在电脑屏幕前。

他们在做些什么呢

他们没有人在查资料,没有人在看新闻,而几乎都在玩充满了暴力的网络游戏

这样,我们再打开电视看看吧

可是,电视里放着什么

所谓的充满了刺激的武打片、所谓的充满了悬疑的警匪片……可为什么

为什么在这些电视里的人总是与人说上一句话就大打出手

为什么这些电视里的人总是这样不在乎生命的存在

  此时,我们会不会又要产生这样的疑问,是不是正是这些网络游戏等“电子海洛因”、粗劣的电视节目等等的原因造成了现在青少年犯罪的频繁发生

  这就让我想起了一个离我们有些远却又很近的悲剧。

说它远,因为它发生在离我们很远很远的地方;说它近,因为它就发生在中学校园里。

在2005年的10月9日,某省某中学的三名初三同学因为与同校的初二同学玩网络游戏发生了冲突,将初二的同学绑架并且残忍的将这位同学。

  可是,是不是所有的青少年犯罪都是这些原因造成的呢

  大家一定还记得发生在2004年2月的马家爵恶性杀人案件吧

造成这次悲剧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呢

我记得当我问班里的同学时,他们毫不犹豫的告诉我是打牌起了冲突。

可是,为什么这么小的一件事情就可以让他就残忍的杀害了自己的好朋友呢

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他心理的严重扭曲。

而他心理扭曲的原因呢

我们可想而知,那就是他的父母只重视他优秀的成绩而忘记了他心理的健康。

  罪恶的双手最终将他们推向了深渊。

面对生活,面对理想,面对希望,留给他们的是无限的悔恨;面对社会,面对朋友,面对家人,留给他们的将是无边的失望与无助。

可悔恨也罢,失望也罢,那被撕裂了的纸已经无法复原,那些发生过的悲剧也无法再更改。

  同学们

21世纪是一个充满了激烈的竞争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我们不仅要重视科学文化素质的培养,更要重视培养高尚的道德修养。

当我们带着充满了豪情的壮志向理想奋进的时候,当我们带着满怀的自信积极奔跑在人生的跑道上的时候,请不要忽视了这位从早到晚伴随在我们身边的严肃的朋友——法律。

因为它的存在,我们的社会秩序才更加的井然;因为它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更加的自由;因为它的存在,我们攀登的脚步才更加坚实。

  什么时候,我们的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遵守的一种公共时尚的时候,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多想有那么一天,我们可以不再高唱“谁能告诉我,是对还是错

”而是高唱“我能告诉我,是合法还是违法”,多想有那么一天,连五岁的小孩子也能够脱口而出“这是违法的”;多想有那么一天,在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公民可以说“我相信,法律会为我主持公道”……   如果那一天到来,我相信,正是遵纪守法成为我们时尚追求的那一天

  我也相信,对于一振兴中华民族为己任而不懈努力的炎黄子孙来说,这一天一定会到来

  同学们,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为了社会,让我们携起手来,遵纪守法,共同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我急需以“做个守法小公民”为主题的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知道昨天是什么日子吗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我问你们一个问题,你们喜欢做游戏吗

是啊,因为在游戏中,我们不但能增长知识,得到乐趣,还能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

但是你们知道吗

每一种游戏都是有规则的,在活动中大家都必须遵守规则。

如果你不遵守规则,就会被开除出局,甚至受到惩罚。

今天我们国旗下讲话的题目就是《做个守法小公民》。

其实,法律就是一定的规则,它告诉我们,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一提到犯法,大多数同学会联想到“杀人放火、偷盗抢劫”等等,并认为这些事情离我们青少年很远,不用在意。

其实不然,一份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令人震惊: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3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明显增加,其中十四五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这是多么令人心寒的数据

俗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生活中一些难以改正的恶习,往往是由极小的不良行为演变而成的。

这些不良行为最终将导致我们在不知不觉中步入歧途。

由此可见,在平常生活中只有坚持防微杜渐,才能防患于未然。

如果不重视法律,一味地宽恕自己的不良行为,让“年幼无知”成为放纵自己、伤害他人的借口,等待我们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不学法、不守法,最后必将付出沉重的代。

下面就来听几个案例吧:  2000年2月,浙江金华某中学高中生徐力,因母亲为他要考上名牌大学,对他的功课抓得很紧,徐力产生反感,就趁母亲不备用榔头、用刀子杀死母亲,并分尸藏匿,手段十分残忍。

这就是震惊全国的浙江金华徐力弑母事件。

  2004年10月13日上午,成都建筑职中学生刘飞在电话中与周浩发生纠纷。

当日中午,周邀人找到刘飞理论,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刘飞拔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周的胸部猛刺,随后又持路边店铺的一把菜刀追杀周浩。

最终,周浩因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记者事后了解到,刘飞在学校是班干部,他变成了杀人凶手,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令很多人都感到意外。

  金坛市某中学学生周某、王某、张某三人都在14-16岁这个年龄段里,年纪轻轻却染上了抽烟的坏习惯,由于没有钱,于是三人就产生了找点钱花化的念头,学电视里的歹徒,想到社会上抢,由于年龄小,身单力薄,又不敢到社会上去抢。

2000年8月6日晚自习结束后,这三个 “小歹徒”把目光投向校内一名平时他们认为有钱的同学身上,于是蒙了面,手持短棒、小刀,采用威胁、搜身的方法,抢得人民币110元。

后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三人均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父母急了,几乎发疯。

法官在审查此案时,问他们“你们小小年纪怎么想起来抢同学的钱呢

难道不知道触犯刑法吗

”他们傻乎乎地说:“我们学电视中的蒙面人,以为我们抢的是同学的钱,纯粹是为了追求刺激,闹着玩,顺便弄点钱花,大不了被老师批评一顿,不知道是违法犯罪。

”真是糊涂得可笑、可悲

  他们为了110元钱,要坐8年大牢,就把自己的一生给毁了,这可真不值得啊,可见我们小学生学法、知法有多重要啊

  那么,要想从小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要懂法。

主动学习一些法律常识。

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自身的利益。

作为小学生,我们应该经常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其次,在实践中还要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同学们都来自不同的家庭,所处的环境不同。

有的同学生活充实,学习目标明确,充满前进的动力,可有的同学整天无所事事,到处去寻找各种各样的刺激,做一些不该做的事。

比如,痴迷于网络游戏,看血腥暴力、低级趣味的书刊、录像,打架斗殴等等。

这些原本单纯天真的同学,之所以从违纪到犯法,一步步滑向歧途,多数是因为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

广大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文化知识、结识良师益友等方式,逐步培养提高自己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养成正确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从而在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时,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

同学们,我们在做事情前一定要好好想一想,这件事对不对,该不该做。

  当然,我们还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别人。

安徽一个砖厂雇佣童工,让十来岁的孩子每天背砖十几个小时,这些孩子因为繁重的劳动疾病缠身,而厂主却不闻不问。

后来,由于群众的举报才让这些孩子脱离苦海。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厂主被刑事拘留。

其实,这些孩子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会用法是以知法为前提的,因此,现在看来,平时学习一些法律常识是很重要的

  守法,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是现代社会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

同学们,只要大家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做个守法小公民,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

  谢谢大家

高中生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演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在这2015年崭新的一年,很荣幸能机会来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该了解的法律常识。

今天我们需要学习的是与大家息息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准备的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三、相关典型案例。

一、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同学们,大家都知道,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在其他国家,未成年人被定义的年龄范围不同,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

但是在美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同学们,你们都是爸爸妈妈的宝贝,同时你们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你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我们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关系着整个民族的振兴。

但是,因为你们还没有长大,你们的身体、智力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弱,属于弱势群体。

你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

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为了保护同学们的身心健康,保障同学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我们国家制定了这部《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同学们,下面我们来具体学习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小学生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小学生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爸爸妈妈是与我们血肉关联的亲人,就如为大家遮风挡雨的参天大树,为我们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

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

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大家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父母有义务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三、相关典型案例【案例】小学生聪聪在全国绘画大赛上获得了一等奖,校美术出版社希望他提供几幅作品,择优录用。

琨琨拿出4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

半年后,琨琨在该出版社出版的《儿童绘画作品选》上看到了自己的作品,上面没有注明自己的名字。

于是,琨琨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

聪聪虽然是小学生,但他对自己的画同样享有著作权。

校美术出版社侵犯了琨琨的著作权,应当向琨琨支付稿酬并给付样书。

同学们,《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正当、社会团体等的共同责任。

对任何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作为未成年的同学们,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遇到困难挫折及时的向父母老师求助,多与他们聊天,遇到坏人,要牢记生命第一,财产第二的宗旨,用智慧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最后祝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学习进步,积极进取,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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