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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小学生去极端化演讲稿

时间:2017-12-18 17:53

新疆维护名族团结抵御宗教渗透发声亮剑演讲稿400字左右

嗯~是在什么上准备演讲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出台实施后,对落实总目标有什么现实意义

美国20多个州规定伊教是邪叫禁止传播,我们也可以更进一步。

小学生发声亮剑发言稿350字怎么写?

先简单的个自我介绍。

去极端化,小小践行者党和国家的好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幸福的生活,不允许有人破坏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就要加强自身作为少先队员,离不开党的培养和照顾,离不开党的民族政策的照耀和引导。

我将努力发挥自身优势,带头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努力净化育人环境,教育好身边的同学,更要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引导好同学认清宗教极端思想的本质及危害,不断增强政治意识,维护好新疆的和谐稳定局面。

同时我们要果断向宗教极端势力发声亮剑,就是认清了当前形势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必要性,因此他们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坚决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在以后学习中,要参与开展“去极端化”专项活动,极力压缩宗教极端思想传播的空间。

我觉得作为小学生,我们必须坚决反对意识形态领域内的分裂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决不许民族分裂主义打民族宗教旗号鼓吹分裂思想。

我们要认清民族分裂主义利用手机、网络等现代传媒传播分裂思想,向青少年的渗透的丑恶意图,要切实做好制止、屏蔽,创造一个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弘扬主流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的意识形态环境,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

我们必须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破坏活动,尤其是暴力恐怖活动。

不管分裂主义势力打什么旗号,它总是破坏民族团结、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和谐,实施暴恐活动。

因此我们要坚持主动进攻,出重拳严厉打击。

重视严防,用好技防、物防等现代手段。

形成反分裂斗争的钢铁长城,使一小撮分裂主义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坚决抵制防御宗教极端思想,现代文化要求的良好民俗传统。

我们要争做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模范;争做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模范认清极端化危害当前,新疆正处在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

天山南北正在发生着令人振奋的新的历史性变化,新疆呈现出经济大跨越、民生大改善、城乡大变样、民族大团结的全新气象。

但毋庸置疑的是,我们仍然面临着复杂、艰巨的反分裂斗争任务。

如何教育学生树立五个认同的意识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作为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传道是放在第一位的。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就是各族学生的引路人,既要传授知识,更要教育他们做人,为他们指引人生方向。

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处理好教书和育人的关系、业务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加强理念信念和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教育学生确立“五个认同”;要坚决抵制“双泛”思想,做好“去极端化”工作;要大力促进民族团结。

要积极主动向家人、朋友、学生宣传宗教极端思想的严重危害,亮明观点、表明态度,自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职责任务;要大力促进民族团结,为学生树立榜样、为社会树立标杆,以一个个“微行动”教育感染学生、带动影响身边的人,带头开展教师之间、师生之间、教师家长之间交朋友结对子活动,走动互动、融洽感情。

我们要始终抓好养成教育,要大力培育学生的法治精神和秩序意识,引导他们从点滴平常事做起,养成重修养、明礼仪、讲文明、守规则的良好习惯。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大力传播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引导青少年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远离极端;要大力弘扬新疆精神,引领青少年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互相欣赏。

德育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在全社会为德育工作营造出良好的氛围,要建立起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德育教育体系,让全社会都来为德育教育作出贡献;同时,我们的德育工作一定要适应时代的变化、适应学生思想变化新特点,要积极探索德育工作的有效途径,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多做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工作,上接天线、下接地气,真正入耳入脑入心,防止“挂空挡”,还要注重将德育教育与校园文化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抓好青少年教育,就是为创造充满希望的明天,让我们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要求,凝聚各方面力量共同发展教育,创造一个美好的明天。

宗教极端思想75种表现发言稿

宗教极端是暴利恐怖活动的思想基础,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有利于推动新疆的团结和谐、繁荣富裕,促进新疆的文明进步、人民安居乐业。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什么是宗教极端思想,欢迎阅读。

什么是宗教极端思想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是我们要遏制和打击的对象。

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往往和民族分裂、暴力恐怖主义相互交织,打着宗教的旗号,歪曲宗教教义,最终目的是制造民族分裂和进行暴力恐怖活动。

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主要表现形式1、鼓吹除了真主以外,不服从任何人,公开抵制政府管理,歪曲、诋毁党和国家政策,损坏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

2、妄断“阿拉里”和“阿拉木”,将清真与非清真延伸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例如:宣扬政府资助盖的房子是“阿拉木”、办的学校是“阿拉木”、给的家电是“阿拉木”、发的钱是“阿拉木”,内地企业生产的生活用品是“阿拉木”等。

3、歪曲和否定党和政府办的宣传媒体,宣扬和实施“不能看电视、听广播、读报纸”等。

4、以维护宗教为由,追逐、辱骂、恐吓、殴打穿着时尚的群众。

5、以“异教徒”、“宗教叛徒”、“民族败类”等,辱骂、排斥、独立不信教群众、党员干部、爱国宗教人士。

小学生作文:争当宪法小卫士提材怎么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

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

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

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

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

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高分求助一篇演讲稿一、主题: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共和国忠诚卫士 二、内容:结合检察工作,以检察

关于印发xx县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办)、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  现将《xx县司法行政系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xx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司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附2:xx县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的通知  中共xx县司法局总支部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司法 核心价值 实施方案 领导小组 通知  抄报:xx司法局,xx政法委  抄送:x委办、政府办,县直机关工委x留存(二)  xx县司法局党总支部 2012年3月14日  共印:汉文30份  附1  xx县司法行政系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自治区、地区、xx行政局工作会议精神及县委政府工作会议精神,建设先进政法文化,确保司法行政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xx县司法局决定今年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中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

为开展好此项活动,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沙湾县司法行政系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全国、自治区、地区级政法工作会议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及县委十一届二次(扩大)会议精神、政法工作会议精神。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富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司法特点的司法文化建设,确保“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牢牢根植于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心中,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强化宗旨意识、端正价值取向,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真正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坚守忠诚的政治本色。

自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决抵御西方错误政治观点和法学观点的渗透、侵袭,主动同各种错误思潮作斗争,做到政治立场更加坚定,政治敏锐性、政治责任感和政治鉴别力进一步增强。

  (二)进一步筑牢xx为民的宗旨理念。

着力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思想上更加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服务水平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

  (三)进一步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

自觉严格公正执法,枉法裁判、执法不公,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确保每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社会的考研。

  (四)进一步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

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时刻保持淡泊名利的健康心态和简单朴实的生活作风,廉洁奉公,严于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能够经得起各种诱惑和考验,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违纪违规明显减少。

  三、组织领导和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有序推进。

司法局各股室、部门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实践,发挥示范作用,确保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人人参与活动,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

通过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执法一线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干警的教育学习,“抓两头、促中间”,实现活动的全覆盖。

  (二)正面引导,分类施教。

坚持正面阐述树立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和实践要求,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增强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对政法队伍和职业岗位的认同感、归属感,激发工作激情、服务热情和为民感情。

在普遍教育的同时,司法局机关和各基层所、法律服务机构要从实际出发,针对领导干部、一线执法干警、新进青年干警和法律工作者,突出不同的教育重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三)依靠群众,开门教育。

邀请各界群众,采取多种方式,对教育活动和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意愿。

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满意度测评,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教育活动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标准。

  (四)注重实践,务求实效。

紧密联系执法司法实践,引导干警从身边人、手头事,从生动、具体的案例中领会“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并转化为自觉实践,把教育成果体现在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得到切实提高上。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大学习、大讨论”。

深刻领会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重点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文件,胡锦涛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中央、自治区及地区及政法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深刻领会中央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部署,准确把握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

并针对司法工作和队伍思想实际,从“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三个方面,准确把握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本质要求。

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忠诚教育,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感情认同,始终保持“忠诚”的政治本色;要通过坚持不懈的群众观点再教育,切实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坚决纠正对待人民群众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模范践行“为民”的根本宗旨;要通过坚持不懈的警示教育和正面引导,使每一名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树立公正之心、恪守公正之德、践行公正之举,始终秉持“公正”的价值追求;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廉洁从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培养弘扬廉政文化,努力使司法行政干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始终坚守“廉洁”的基本操守。

  (二)组织专题学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通过举行各类专题学习教育等形式,突出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系统梳理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在执法、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深刻认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选择、未来的方向,要联系执法、司法个案和执法、司法实践,自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科学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在执法思想、执法工作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以实际行动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捍卫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成果,捍卫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树立典型,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司法局各股室、部门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注意发现、培养、表彰一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践行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进行广泛宣传;要积极在本系统内推选先进科室和干警代表,组成宣讲团,进行巡回宣讲。

通过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生动、深刻阐释公正廉洁、执法为民的重大意义、本质要求和实际效果。

同时,各基层所、法律服务机构要利用因司法不公引发涉法涉诉信访、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舆论妙作的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者对照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联系自身工作和思想实际,举一反三,“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深刻领悟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提高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

  (四)组织开门整改,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帮助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立足于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者深入到农村、社区、企业和学校走访交流,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宣传发动群众,切实提高运用群众语言、掌握群众工作方法、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本领,使干警和法律服务者在实践中拜人民为师、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

  要组织开展一次“开门评警”活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行政队伍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群众反映的执法突出问题,在总结近年来执法规范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编写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执法办案手册,将执法为民的原则要求转化为执法办案遵循的具体制度规定,把教育活动成果实实在在地转化为长效工作机制。

  要“开门纳谏”,邀请各界群众对教育活动和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意愿。

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满意度测评,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教育活动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季度,县司法局将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调查群众对教育活动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让群众评判教育活动是否取得实效、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是否取得新的进步。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学习阶段(2012年1月20日—3月10日)。

  此阶段按照上级政法委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和队伍状况研究制定“沙湾县司法行政系统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全系统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启动教育活动,对教育活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明确集中培训和分教学习的计划,做好思想发动和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和引导全系统各基层单位和法律服务机构及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积极拟身和参与到教育活动中来,学习教育阶段的学习重点: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五、六中全会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发展观,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中央、自治区、地区三级政法工作及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县委十一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共党大及新疆“三次”等。

结合学习要适时组织讨论,达到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阶段:教育落实阶段(2012年3月11日—9月30日)。

在第一阶段深入学习讨论的基础上,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干警对照“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八个字的要求,认真开展各类工作形式的教育实践活动。

要大力开展“开门评警”活动,采取互评、上下帮评、面向社会开门评等形式,畅通评警渠道,广泛听取群众对司法行政干警执法办案的意见,特别是要结合县委“服务基层、转变作风”活动,创新工作方法,有计划地深入到已办结案的有关单位和当事人中间,深入到社会治安重点单位和特殊人群中间,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干警执法办案的满意度。

要大力开展行风评议监督活动,开设行风监督评议热线电话,在媒体进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评议,充分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不断丰富教育内容,确保教育实践活动成效明显。

在此阶段要对全体干警及法律工作者进行一次为期3-5天的警风警纪集中培训。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10月1日—12月30日)。

按照上级对教育活动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通过边学习、边教育活动、边更改提高,认真挖掘、全面总结我县的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教育活动在“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加以提炼和归纳,融入到制度建设中,形成由集中专项教育到经常性教育,再到主动性实践的长效机制。

要结合总结验收,各基层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会同看”,县局要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要进行纠补课,确保教育活动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六、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核心教育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县局将成立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领导和指导全系统的教育活动,分工负责,明确责任,确保教育活动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各基层xx、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教育活动的第一负责人,要抓好本单位的学习教育活动。

  (二)建立联系点,以点带面。

县局领导干要每人负责一片分别选择一个基层单位,作教育活动的联系点,各负责包片和联系点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所包片区和联系点教育活动的督促、检查、指导。

通过抓好联系点的教育活动,带动整个系统的教育活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基层单位、法律服务机构在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出专项简报,及时向县局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各单位每月要上报信息简报不少于3篇,使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得到及时交流和共享。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本系统教育实践活动特色做法、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等,为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统筹兼顾,促进工作。

全政法系统要把开展司法行政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党的纯洁性最新论断和最新要求结合起来,同为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结合起来,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结合起来。

要把这次教育实践活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服务群众、转变作风” 活动、“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活动等相衔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在推动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上进一步取得新成效

浅谈如何做好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恐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强调, 要不断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

张春贤书记的讲话,为我们打好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这场硬仗指明了方向。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对新疆而言,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关系新疆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更是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我们充分认清肩负的历史使命和重要职责。

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要掌握制高点。

掌握了制高点就掌握了主动权,为此我们要从全局的高度分析看待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工作,找准切入点、着力点和突破口。

坚持科学决策、顶层设计,认真总结提炼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举措,总结提炼自治区各级各族干部群众推进两大历史任务的新实践新成效,构建新疆长治久安的理论体系框架,更好地用以指导实践。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复杂多变的意识形态斗争中保持清醒,统领全局。

同时,要充分发挥新疆意识形态研究中心的作用,注重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从根子上摸清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思想传播手段、轨迹及传播规律,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要把“去极端化”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宗教极端思想是“三股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

反对“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既要打击,又要疏导。

特别值得肯定的是,在反恐维稳的关键时期,很多同志积极站出来亮明态度、主动发声,撰写发表了一批有质量、有分量、有深度、有说服力的好文章,把“三股势力”的暴行公之于众,揭露了宗教极端主义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的本质,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和好评,为新疆社会大局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我们要继续把“反暴力、讲秩序、讲法治”作为重要宣传教育主题,深入查摆思想行为中隐藏的宗教极端思想苗头,拔除毒瘤、切断根源,彻底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滋生的土壤。

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要加强对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意识形态阵地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

多年来,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和平演变”,推行“西化”“分化”和遏制战略,新疆发生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其背后都存在意识形态的渗透。

近年来,境内外“三股势力”更是疯狂利用互联网捕风捉影、移花接木、无中生有,蓄意歪曲事实,造谣惑众,妄图破坏新疆各民族团结奋进的大好局面,这是新疆各族人民坚决不能容忍的。

我们在这个战场上能否顶得住、打得赢,直接关系我们的意识形态安全。

对此,必须多管齐下,利用技术、法律、行政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强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坚决打击网络犯罪、网络谣言,保障网络信息安全,营造良好网上舆论环境。

我们一定要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和决心,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网上网下两个战场、疆内疆外两条战线,打好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这场硬仗,确保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的实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

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

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第二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 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五)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的;(六)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驻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参照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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