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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竞选再审主任演讲稿

时间:2019-05-30 06:21

十个法律小故事

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

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

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

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

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

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

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

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

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

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

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

”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孙小明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不久前,他在学校参加劳动时受了伤,心情很郁闷。

小明所在学校是一所农村初中,其中几间教室年久失修,学校决定利用寒假将这些教室拆除重建。

为了省钱,学校让初一两个班的全体男生来学校参加“义务劳动”,劳动的内容是搬废墟的碎砖。

劳动中,由于没有老师在现场指挥,小明在休息时与同学追逐打闹,同学将一面尚未拆完的墙推倒,将小明砸伤。

后来小明家长找学校提出赔偿,学校却认为小明不是在劳动时受的伤,而是因为没有遵守劳动纪律,与同学打闹受的伤,应由那个同学的家长赔偿。

小明受伤的责任要由学校来承担。

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应该提倡,但组织者一定要选择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劳动,而且要充分保障其安全。

小明所在学校为了省钱,让学生参加建筑劳动,这本身就不合适,何况在劳动中又没有老师看管。

从这一点来看,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如果因此造成学生重伤、死亡或多名学生受伤,学校领导就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什么叫淡劾权

弹劾是有关免除不称职者公职的法律程序,弹劾权是议会牵制、监督内阁(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一种权力,最早产生于英国。

从性质上讲,“弹劾过程既具有遵守一切常规司法程序细节的审判性质,又具有党派政治的性质。

”[1]  一、弹劾制度运作的程序设定  弹劾制度一旦运作起来,其核心问题是弹劾程序规则如何设定。

目前,在弹劾案提起、表决等基本规则方面,各国均有比较成熟的规定。

一般而言,弹劾案多由议会的下院(众议院)提出,也有的国家是由“两院”共同提出。

  在美国,弹劾提出的程序是从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调查开始,到众议院将弹劾决议案(包括弹劾指控)提交给参议院为止。

这个阶段主要包括7个步骤:(1)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讨论是否进行正式弹劾调查,在此过程中,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往往要进行激烈的辩论。

(2)司法委员会对正式弹劾调查的决议进行投票表决,该决议获得相对多数票即可通过。

(3)众议院表决司法委员会关于正式弹劾调查的决议案,以决定是否授权司法委员会进行调查。

(4)司法委员会进行正式弹劾调查,包括举行听证会和辩论,尤其要听取被弹劾调查者一方的辩护。

(5)司法委员会讨论并表决关于弹劾指控的议案。

(6)众议院对司法委员会通过的弹劾指控进行审议、辩论和表决,每项弹劾指控只需要获得相对多数票就能通过。

(7)众议院将通过的弹劾议案提交参议院[2]。

  参议院在收到弹劾议案之后,必须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主持下,对每项弹劾指控进行听证。

众议院的公诉人和被弹劾审判者的律师陈述各自的立场及其理由,并进行辩论;双方还可以要求传唤证人。

随后参议员们进行秘密辩论,在参议院多数议员同意的情形之下,也可以进行公开的辩论。

最后是参议院的投票表决。

这是参议院审议弹劾案的程序,也是整个总统弹劾的法律程序的结尾步骤。

按照规则,必须对每项弹劾指控分别进行投票。

只有经出席参议员2\\\/3多数同意,才能作出定罪和免职的判决。

否则,就应宣布总统无罪[3]。

  韩国宪法规定,“除总统以外对公务员的弹劾诉讼需要有国会1\\\/3以上议员的提议,但对总统的弹劾诉讼需要有过半数以上国会在职议员提议”(宪法第六十五条)。

“除总统以外对公务员的弹劾决议需要有过半数以上国会在职议员赞成,但对总统的弹劾决议需要有国会在职议员2\\\/3以上的赞成”(宪法第六十五条)。

“国会对弹劾诉讼作出决议时,议长应及时向作为法制司法委员长的诉讼委员提交诉讼决议书的原件,并将其复印件送到宪法裁判所。

”(国会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此外,菲律宾宪法规定,弹劾案的提出必须得到国民议会全体议员的1\\\/5以上的赞同票,如果判定被弹劾的官员有罪,还需要全体议员的2\\\/3多数同意。

  但是在进入弹劾案审议阶段,就出现具体程序规则如何设定的难题。

  在美国,一般认为“弹劾总统,尤其是参议院审议众议院提出的弹劾案,实际上就是对总统的一种审判。

”尽管对这种审判的性质还有争论,但人们都认可它是审判。

“因此,除了美国诉讼(主要是刑事诉讼)的种种正当程序规则,如证据规则,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等等,对审议总统弹劾案有着直接的引导作用。

”[4]弹劾审判指导原则虽然清晰,不过事实上,程序规则操作起来难度却不小。

有论者指出参议院审判也会因为缺乏详尽规则而受阻,“例如缺乏规定证据要旨的规则、有关审判前秘密泄露的规则、有关证据的规则、有关参议院在弹劾审判中适当行为的规则(像任何法官或陪审员一样,在审判结束前,应当禁止他们对审判作公开评论,或与诉讼当事人――白宫和众议院弹劾官员进行秘密交往)、有关陪审团的裁定形式规则(还应包括事实调查结果、判决无罪或有罪的最低限度)。

因为缺乏必要规则,参议院不时为援引下一程序规则而使审判中断。

这些停顿成为党派之间争论的理由,他们强调弹劾程序连最基本的法律正义要求都达不到。

”[5]由此产生的法律程序问题是:“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则,尤其是其举证责任是否应为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举证责任

在弹劾之前,参议院和众议院是否应当采用旨在使弹劾过程更加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那些具体规则

”[6]所以有学者认为,克林顿弹劾案是一场宪政危机,“这突出地表现在美国法律关于弹劾程序的规定和美国宪法关于弹劾条款定义的不确定性”[7]。

  韩国宪法规定由国会决议弹劾诉讼,宪法裁判所进行对公务员的弹劾审判(宪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宪法裁判所法第二条)。

然而,总统弹劾审判案不仅没有先例,且在现行法令中也没有实际程序上的规定,“这里包括少数意见的公开问题和弹劾诉讼决议前对被诉讼人的告知以及赋予陈述意见机会等。

弹劾诉讼决议的具体程序规定、弹劾诉讼的撤回条件及程序、弹劾诉讼事由的追加条件及程序、对导致权限行使停止的弹劾诉讼决议进行一定的证据调查、防止弹劾诉讼权的滥用、体现弹劾诉讼制度宗旨的规定之引进、关于被诉讼人出席的具体规定、对证人不出席时是否强制及有关程序的规定、被诉讼人在相关刑事诉讼中被确定为无罪时能否提出以相同事由为理由的弹劾审判的再审请求等。

”[8]  二、政治动机与弹劾制度的启动  宪政史上一些著名的弹劾案件表明,弹劾制度的启动,往往以现实政治考虑居多,所以弹劾罪名也以政治性质居多。

  英国宪政史上著名的1640年斯特拉福弹劾案发生时,虽然下院议员们轮番揭发国王宠臣斯特拉福的罪行,但都是一些笼统的叛国罪之类,谁也指不出他违反了哪些具体法律。

最后议会下院只能通过《剥夺公权案》,以任何企图篡改现存宪法和政府体制的行为都是叛国罪的名义,将斯特拉福绳之以法。

不难看出,议会弹劾绝对专制主义积极支持者斯特拉福的真实动机,是希望借此削弱查理一世的专制统治力量[9]。

  美国历史上针对总统的弹劾程序共启动4次。

其中以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弹劾案、1998年克林顿总统弹劾案较有代表性,两者都是在众议院获得通过之后,在参议院被否决[10] 。

安德鲁?约翰逊被国会弹劾,表面原因是约翰逊蔑视国会权威,在国会通过一项否定总统对内阁官员有解职权的法律后,他仍然坚持把陆军部长解职,激起众议院的愤怒与不满,以至于投票决定弹劾他。

实际原因却是总统与共和党激进派之间的政见之争,在后者看来他对战后南方各州过于仁慈。

国会中的共和党激进派希望以弹劾的方式迫使约翰逊去职,改变其战后重建计划。

正因为如此,在随后的参议院表决中,有7名共和党人确信这些弹劾条款背后有着政治动机,他们超越了党派界限,投票支持判约翰逊无罪[11]。

于是出现了35票对19票的投票结果,比定罪和罢免总统职务所需的2\\\/3票数只少一票,这样弹劾案在参议院表决未获通过,约翰逊得以保住总统职位。

  同样地,有论者认为克林顿弹劾案从一开始就不是个人纯粹隐私问题,也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

两党在这场风波中采取的立场主要出于党派政治的动机,而不是法律正义或者道德正义的动机,即使后者并非一点也不存在。

1998年11月间的形势是,如果克林顿在即将来临的议会中期选举之前被逐出白宫,民主党在选举中将肯定失去更多的席位。

“将依法取代克林顿完成本届任期的在任副总统戈尔是否能够为民主党重整旗鼓是十分令人怀疑的”。

在这种情形下,整个民主党很可能会在美国政治历史上又一次进入低谷,共和党会趁机稳定在国会的多数控制,左右选民,并且极有可能在2000年秋季的总统大选中获胜[12]。

所以,“单独来说,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关系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隐私,它涉及道德和当事人的家庭问题,却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政治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克林顿弹劾案是被党派斗争的机器制造出来的[13]。

因此,“约翰逊与克林顿这两个弹劾案显示,这种监督权有时甚至可能被总统的政敌所滥用,连总统对议员的态度或性行为都可能成为弹劾的借口”[14] 。

  2004年3月,韩国发生有史以来第一次国会弹劾总统案。

弹劾理由是在野党认为总统卢武铉在国会议员竞选活动中,存在支持特定政党的发言等违反选举法嫌疑以及亲信腐败等问题。

但是根本原因还是在野党的选举考量,“选举使在野党能否确保与原来一样的多数席位,继续掌握政局的主导权,还是作为第三大党的执政党确保多数席位,使卢武铉总统在余下的执政期间得以履行总统选举期间的公约的转折点”[15]这样在野党为实现继续在国会中保持多数优势地位的目标,决定对卢提出总统弹劾诉讼案,并在国会(临时会议)正式会议上以超过在职议员2\\\/3的赞成票通过。

  其实在野党的弹劾理由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正如韩国宪法裁判所在驳回弹劾审判请求的判决书中指出,关于被诉讼人(卢武铉)贬低现行选举法的发言,裁判所判断为总统将现行选举法贬低为官权选举时代的遗产,不构成对现行法的肯定的违反行为,“整体考虑上述发言的具体状况,没有背逆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的积极意思,或不构成将法制国家原理根本否定的重大的违反行为”[16]。

  从英、美、韩等国的实例中不难看出,弹劾案的提出以政治动机考虑为多,或是国会多数党与国家元首的政见之争,或是在野党出于竞选的需要,希望借此削弱执政党力量,谋求在国会中的多数优势地位。

  三、制度变迁视野中的弹劾实践  从制度变迁视野中观察议会弹劾权在各国的历史实践,一些经验得失值得总结。

  第一,民主化起始阶段弹劾权轻易使用的随意性。

美国建国以后,众议院提出的第一个弹劾议案是在1797年7月5日。

弹劾对象是来自田纳西州的参议员威廉?布朗特(William Blount)。

通过他的一封密信内容,指控他与英国密谋,策划组织一支由印第安人与边境居民组成的远征队,在英国舰队的支持下,攻击正在与英国交战的西班牙在佛罗里达半岛的领土[17] 。

关于这次弹劾案的合法性,有学者指出:“在众议院的弹劾行动中一个未经解决的问题是,布朗特的行为与他的官方身份之间的关系。

显然,作为参议员,他是不应该被弹劾的,但是他在参议院的同事们,夸大了他的密谋计划如果付诸实施的国际影响。

” [18]但当时的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特地引用了英国的先例,认为布朗特以一位普通公民的私人身份可以被弹劾。

虽然最后布朗特未经参议院的弹劾审判,但是在同年7月8日,参议院还是作出开除布朗特参议员职务的决议。

  在美国各州也是如此。

作为一种州议会控制执法行为的主要机制,弹劾权运用相当频繁,在1776~1805年的30年间,新泽西州议会已发动了9次弹劾,佛芒特州6次,马萨诸塞州和宾夕法尼亚州各4次,南卡罗来纳州和肯塔基州各3次,田纳西州2次,乔治亚州1次。

与英国下院对内阁的不信任表决不同,美国的联邦和各州议会只基于官员行为来决定弹劾,且弹劾程序独立于普通刑事诉讼,弹劾决定则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19]。

  第二,现实政治实践中弹劾权实际效果不容高估。

人们习惯上认为,议会弹劾权理所当然是一种非常有威力的制度,似乎一旦运作起来,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弹劾实际效果却很难高估,有时候甚至事与愿违。

  1998年克林顿弹劾就是一个明证。

克氏的丑闻并没有像一些共和党人所希望的那样,对国会中期选举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反而,民主党取得预期的成绩,获得了一次小规模的胜利,在众议院增加了5个席位。

“国会中的共和党人发现他们自己处在严重的政治困境中。

那些来自社会保守人士的核心选民要求弹劾并且不愿对不可饶恕的事情的处理打折扣,而当时,广大的公众明显地反对赶走总统。

面对错综复杂的事情,2\\\/3的美国人也认为国会议员应该顺从公众意见的调查结果,而不是鉴于它们自己对弹劾的最佳判断。

”[20]  此外,弹劾制度在实际中的运用率和成功率都是相当低的。

从历史上看,英国除在弹劾制度创立的几百年中成功地实施过两次弹劾外,从1804年迄今,已将该制度束之高阁。

美国自1800年到克林顿弹劾案发生的1998年,众议院共处理过60余起弹劾案,其中只对14人提出了弹劾,最后只有7名法官被弹劾免职 [21]。

再如法国,只有1972年对蓬皮杜政府的弹劾获得了必要的多数通过,自1958年至1979年的24次弹劾案中,成功率仅为4%。

因此有学者认为,可见弹劾案在政治实践中所能发挥的监督、制约作用,远不如当初人们想象的那么“伟大”[22] 。

  第三,现代民主国家弹劾权慎重使用的务实选择。

一般来说,国会对于行政部门的权力制约,在总统制国家只有弹劾权最为重要,所以也就特别强调弹劾权的行使。

但即使如此,在弹劾权使用较多的美国,人们也不赞成频繁使用弹劾权,正如有学者在总结约翰逊总统弹劾案经验时指出:“如果成功的话,并作为一个先例被接受,那么将会改变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的原则,使美国成为一个国会独裁的国家。

” [23]而且,“这个弹劾案的失败,虽然是对曲解宪法行为的永久性警告,但是更多的还是一种不祥之兆。

此外,如果不是捍卫总统的言论强有力与令人信服,从而影响了个别参议员,进而可能改变了好几位参议员的立场,那么美国政治史上一次最严重的悲剧发生将无法阻止。

”[24]  法国自第三共和国以来,历次宪法均有关于弹劾权的规定,即共和国总统应对叛国罪负责,政府成员应对在执行职务时的犯罪行为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负刑事责任。

由众议院提出控告,交特别高等法院审判。

但是议会行使弹劾权的难度呈逐渐加大的趋势。

1875年宪法规定,众议院可对总统的叛国罪及部长们的渎职罪提出控告,由参议院组成特别高等法庭审判。

1946年宪法规定,国民议会以无记名投票及议员总额(不包括指定参加起诉、侦查、审判的议员)的绝对多数通过,可控告总统和政府部长,并移交由国民议会于每届议会之始选举组成的特别高等法院审理。

1958年宪法则规定,两院只能以议会组成人员的绝对多数作出相同的表决时,才能对总统的叛国罪及政府成员的渎职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提出控告,然后移送特别高等法院审判。

这种制度设计迫使法国议会谨慎行使弹劾权。

自第三共和国以来,法国总统、总理还没有一位受到过弹劾,政府成员受弹劾的也不多,仅在1920年,众议院因约瑟夫卡约在战时有通敌嫌疑,对其提出弹劾案,参议院审判有罪之后,处以3年监禁,剥夺公民权10年[25] 。

  在弹劾制度的发源地英国,“弹劾制……久已废弛不用,且自1805年以来,英国议会从无行使弹劾权之事;盖英国法庭的独立,既足以为国务员犯罪的制裁,而自议会内阁制实现以后,英国议会尚可投不信任票以为国务员犯罪或失职的制裁。

”[26] 从1805年以来,英国议会就不再使用弹劾权。

总之,在议会内阁制国家,由于内阁制的逐渐完善,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的形式迫使内阁辞职,以达到监督政府的目的。

而且这种方式与弹劾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程序更加简便,所以弹劾权极少使用。

  注释:  [1]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大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0页。

  [2][3][4]刘想树:《美国总统弹劾制度与法治》,载《广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5][6]理查德A波斯纳:《国家事务:对克林顿总统的调查、弹劾与审判》,彭安等译,蒋兆康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79、7~8页。

  [7]赵轶峰:《克林顿总统弹劾案中的权力和权利冲突》,载《美国研究》2002年第4期。

  [8]罗胜福:《韩国的弹劾制度及卢总统弹劾审判案的主要争议》,载《当代韩国》2004年夏季号。

  [9]斯特拉福弹劾案内容参见程汉大《弹劾与英国宪政》,北京大学世界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主编《现代化研究》第3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32~333页。

  [10]1843年约翰?泰勒总统弹劾案在众议院提出讨论但未通过。

1974年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弹劾案仅经过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通过,尼克松就已宣布辞职。

  [11]施密特、谢利、巴迪斯:《美国政府与政治》,梅然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285页。

  [12][13]赵轶峰:《克林顿总统弹劾案中的权力和权利冲突》,载《美国研究》2002年第4期。

  [14]赵心树:《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及宪政改革批判》,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7页。

  [15][16]罗胜福:《韩国的弹劾制度及卢总统弹劾审判案的主要争议》,载《当代韩国》2004年夏季号。

  [17][18]Irving brant, Impeachment: trials and errors, New York, Alfred.A.Knopf,1972, p24-26.  [19]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7~578页。

  [20]盖里 C 杰克布森:《1998年国会选举中的弹劾政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孙哲主编《美国国会研究》第1辑,第219页。

  [21]William H. Rehnquist, Grand Inquests: The Historic Impeachments of Justice Samuel Chase and President Andrew Johnson (New York: Quill William Morrow, 1992). Ann Coulter, High Crimes and Misdemeanors: The Case against Bill Clinton (Washingtong, D.C.: Regnery Publishing, Inc., 1998).  [22]卞慕东:《论西方宪政的弹劾制》,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

  [23][24]Irving brant, Impeachment: trials and errors, New York, Alfred.A.Knopf,1972, p4,P154.  [25]洪波:《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162页。

  [26]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52页。

法院有债务纠纷的可以选村长吗

你好,依据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债务纠纷并不影响竞选

学生会副主席演讲稿

既然自己有这份胆气竞选,那么又何怕用自己的语言,有些话自己想的比那种虚伪的形式更能打动人

求此新闻评论!!高分~

一位落选村长的自尊、自信与自爱文\\\/卫东海 对生命意义的诠释不同,对行为方式、生活态度的书写也就不同。

郭兴洋,一个山西省灵石县夏门镇夏门村的村民,在他以竞争的方式提出“施政纲领”而当选村长,到他遗憾地落选这四年的风风雨雨,他采取平和独特的心态把自尊、自信与自爱写入百姓的口碑。

“普通农民也有境界,境界的高低其实与他的身份、环境不成正比,只要你的良心问心无愧,只要你心里依然装的是别人。

”当记者采访他时,这个38岁、1.8米魁梧身躯更加显现出他的执著坚定和特有的睿智。

看得出,他仍然钟情于带领乡亲共同致富的那幅美好蓝图,在他落选后的记忆中依旧那样瑰丽。

“虽然我落选了,但口碑就是明镜,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我不想纠缠在思考宗族和其他选举方法的心理作用,但我必须以自己的自尊和自信告诉乡亲们,我郭兴洋堂堂之躯,虽然目前不是村长了,但还要尽力兑现我的承诺”。

夏门村是个380多户、1500人的村庄,全村只有耕地1000亩,山地坡梁适于退耕还林占80%,自然条件鄙薄和寒碜的一面同时也把丰富的煤炭资源另一面作为补偿。

郭兴洋担任村长的三年多时间里,夏门村的变化无疑是巨大的。

记者采访了村委会和部分村民,证实了郭兴洋的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记者归纳了郭兴洋“二、三、四”的承诺:“二”就是二个原则。

作为村主任,三年多未拿村委分文工资,还从承包的煤矿中掏出自己的腰包,每年为65岁以上的老人和残疾人送一袋精制面粉,连续四年不间断;“三”就是三步战略。

多渠道、全方位筹措资金80万元,高速优质完成1680平米的一幢崭新教学楼,使原来校舍陈陋无法适应经济形势的教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变;和镇政府合作,兴建了底商住宅楼2700平米,10家商户迁居开业,既激活了夏门经济,又美化了街道环境;多方协商,解决了全村的吃水问题,使全部村民免费用上了自来水,并重点解决了安只口村(临村特困村)40余户村民的吃水问题;“四”就是四件实事。

兑现了电价由0.75元降到0.55元的承诺,实现农网改造,减轻了村民负担;资助全村考入大专院校、重点高中学子27人,为60余名家境困难的中小学生减免学杂费;逐户核实,鉴定承包合同300余份,圆满完成了新一轮农村土地延包;在镇政府支持下,村委投资7万元,拓宽并硬化了夏门中学校园。

任期三年多,郭兴洋作了他该作和力所能及的事。

在记者采访中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没有列入他的“二、三、四”战略。

夏门村村办煤矿,在煤炭形势低靡、巨大投入而不见回报中,为了集体的利益,他两次打消了放弃承包的念头,四处投亲靠友借钱完成煤矿的改造和煤矿换证工作,才使夏门村煤矿能有今天的八年辛苦路,一朝见回报(夏门村还有另外一个煤矿叫河下片煤矿,由于村集体缺钱换不了证而成了黑窑一个,最终落个彻底关闭的遗憾)。

“我落选后,村里强行收回煤矿没有公示就承包给了外村人,虽然有难以言状的痛苦和难以平静的心,但我毕竟投入了近300万元的煤矿总算见到了效益,至于村里怎样补偿那是法律的事,良心不等同于法理,良心是杆秤,百姓的评说是天理人伦”。

郭兴洋在接受采访时,眼角噙着泪花,他自信自己的行为评价已经纳入百姓口碑,更高的自尊还要靠他的自爱来维护而不是自暴自弃。

让郭兴洋感到深深痛苦的,不单单是为担任一个“品”外村主任的落选(为此事,部分村党员和村民替他向乡里和县委组织鸣过不平),落选既有偶发的不确定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更重要的是他落选后,他承包的夏门村村办煤矿被强行收回承包给非本村村民。

他不奢望个人有多富裕,因为他梦想有一天有了钱让全村的乡亲过一种田园式、无忧无虑的真正生活,梦想让村民都说,郭兴洋是个大好人、大能人,也好让后辈儿孙沾上父辈的造化。

毕竟郭兴洋是“农业文明”的骄子,他的思维方式仍然停留在那块黑土地和皱巴巴乡亲们的面孔。

郭兴洋出生于1964年那个饥荒的年代,“农业学大寨”并没有使夏门村这个“村前一道坎,出门就爬坡”的穷山恶水的村庄而仓禀殷实,饥肠辘辘的岁月却锻冶了他思考的本能——有朝一日全村的乡亲都能吃饱吃好。

真正让他圆了这个梦的历史机缘是改革开放后的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

他中学毕业后就四处打工,开办饮料厂,手头有了可以启动的“原始积累”。

1995年3月1日,夏门村经村委会讨论,将村办煤矿一次性卖给了他,他凭自己血气方刚和独有的远见认定,总有一天,能源这个“宝”会有大市场。

县公证处公证时,由于矿山资源不能一次出卖,因此就将一次性卖价4.5万元作为八年的承包费固定下来。

这是一口没有价值的煤窑,好不容易投资抽水、维修后,给了郭兴洋当头一闷棍,该煤矿已是资源枯竭无开采价值,对郭兴洋来说,等于是4.5万元只承包了一套虚无的手续,无奈之下,吞掉痛苦,只好投资另建主井和付井,六年一晃而过,也就在这六年中,他把自己积攒的钱、亲朋的钱凑完了、借完了,100多万的现钞不断地投入赔本生意中,他实在承不住了,2001年仲夏的一个朗月夜,他决定彻底放弃了这个煤矿的继续投入。

百姓最讲得是实在、实惠,2001年的山西煤炭形势仍然是不容乐观,夏门村办煤矿更是如此,论煤质是3#,论规模仍是零星手工的,一吨煤售价仅为20——25元,剔除成本,持平还是乐观的,根本谈不上管理费用的摊销,根本找不到想投入的村民,只有傻子才在看不见前景时作赔本买卖。

况且郭兴洋已经搞了五六年陷入了投资的无底洞,前车之鉴,后世之师呵,郭兴洋四处游说,想找承包人,没有一位村民应和,眼看煤矿生产许可证又到了换证验收的关键时候。

“当时最终又唤起了继续投入的信心是我的良心,因为我已经担任了夏门村主任,这个职务虽然和城里的官比起来不屑一顾,可我世世代代生活在夏门村,不单是我这一辈,还有后辈,如果没人投入,村里又拿不出钱来换证,最终还是像河下片煤矿落得让村民后悔几辈子的事情,过三、二十年,老百姓就会戳着我的脊梁骨骂我毁了这个煤矿。

眼光如果放远一点,即使这个煤矿没效益,起码还能解决点村民的劳务收入,我想让乡亲都跟我走上富裕路,当时我矛盾和痛苦的心情简直不能说了”。

郭兴洋回忆起当时舍小家保大家继续冒险投入时就按捺不住由于心理受挫滋生的眼泪。

2001年11月,因煤矿换证需一大笔资金,而合同只剩一年多了,当时村委会(委员有5人,4人参加)委员们提出让郭兴洋哪怕找别人投资也要把证保住,是他良知的催发坚定了信心,他找到了同学李翠英借了30万元,村委会和他签订了补充合同,副村长梁家荣代表村委会在合同上签了字,并为他的借款合同作了担保盖了章,就是这笔借款和一纸补充合同,夏门村煤矿的生产又有了着落,验证通过了,夏门村办煤矿终于在挺着艰难,经历了漫长的八年等待和苦盼中迎来了2003年煤价似银价的紧俏年。

天有莫测风云,人又旦夕祸福。

郭兴洋做梦都不会想到在他落选后正逢煤炭紧俏的千载难逢之时村里要强行收回煤矿,在他2003年的上诉期间,为了不使煤矿蒙受巨大损失,还为了保矿验收,自筹资金60多万元对煤矿进行了检修、维护,并按有关部门要求新建了火药雷管库、风机房、工人住房。

晋中市人大常委会以信字[2003]第144号文向晋中市人民法院发出“要求立案再审,并依据省司法鉴定书来处理此案”的函笺。

“无论以后走上怎样的法律程序,换证保矿是我良心的承诺,我不能因个别别有用心的村民闹事不让处理场存原煤,致使从6月份生产出来的煤日晒雨淋、自燃而一蹶不振,也不能因补偿我82万元投入的偏低而恼怒。

我遵守我对乡亲们许下的诺言,我要用行动感化周围的人,我要依据法律夺回我的自尊,我要以百倍的信心证明我自己的自爱、自重。

” 记者采访结束后,夏门村笼罩在看不到落日余辉的烟雾中。

就为了圆一个带领乡亲共同富裕梦的原夏门村村长,用代价和汗水书写了自己的良心之路。

他把将来继续竞选村长的“纲领”交给了记者看,那密密麻麻的文字,各种各样的数字还在寄托着他的“梦”。

好一个自尊的村长、落选村长和准竞争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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