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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演讲稿

时间:2017-08-31 05:47

民政部关于解三难文件

关于加强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的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 七 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在生活、医疗、住房(以下简称“解三难”)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推进“解三难”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就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以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为基础,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制度为平台,发挥社会帮扶的多渠道、多元化保障作用,有重点、分层次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建立健全重点优抚对象优待优惠的解困帮扶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以政府为主导,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开展各项帮扶活动。

(二)实行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分层分类解决突出困难。

(三)与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工作,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结合起来。

三、“解三难”的对象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和生活补助,且在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实际困难的以下对象(含集中供养的对象):(一)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参战参试军役人员。

四、“解三难”的范围和内容(一)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靠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维持生活,给予生活救助或生活困难补助。

1、其抚恤补助金不计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2、对因重病、因灾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给予生活救助或生活困难补助。

(二)医疗困难按照《江西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赣民发〔2008〕15号)规定执行。

对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后,其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且影响了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按照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的有关政策,优先优惠给予一次性医疗困难救助和补助,确保1-6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基本医疗保障达到100%,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达到80%以上。

(三)住房困难1、居住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参照《江西省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鉴定确认其拥有产权的所居住住房(不含一户多栋)属危房的,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可申请房屋新建补助。

标准为:1-4级残疾军人每户补助不超过3万元,其他对象居住农村每户补助不超过5000元。

属于低保对象的,可同时享受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房屋破损影响居住的,可申请维修住房补助。

标准为:1-4级残疾军人每户补助不超过1万元,其他对象每户不超过3000元,由民政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对房屋的鉴定情况,制定修房分档补助标准。

符合新建住房条件的孤寡优抚对象,统一纳入集中供养,不再新建住房。

其补助资金可安排用于集中供养机构建(修)住房。

2.城镇户籍重点优抚对象,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承租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要优先安排。

保障廉租住房的,应比非优抚对象提前一年以实物配租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3.凡已享受过建(修)房补助的;已享受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将原有的住房让给子女或他人居住的,不再享受建(修)房补助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门别类,登记建档,掌握重点对象存在的突出困难,按照“老的对象重点解决,困难大的对象优先解决,一般对象分批解决”原则,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等部门,以五年为周期制定“解三难”工作规划,并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当年度的工作实施方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有关优待抚恤证件,属生活困难的要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医疗困难的要提供本人经城乡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城乡医疗救助后的凭据和与本人疾病有关的治疗诊断病历及剩余医疗**;属住房困难的要提供本人住房的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优抚对象解“三难”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街道)政府。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核。

乡镇(街道)政府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核实有关证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3天。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居)委会,并说明原因。

(四)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政府上报的材料后,核实有关证件。

对申请生活补助的,由民政局调查核实后审批;对申请医疗救助、补助的,由民政局会同医疗保险机构调查核实后审批;对申请建(修)住房和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由民政局会同房管部门对其住房情况和产权进行核实后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并说明原因。

有关审批资料要及时分类,建立档案。

(五)备案。

每年12月底,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将本年度“解三难”的工作开展情况及人员名单报设区市民政部门,由设区市民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资金包括:1.中央补助的抚恤经费;2.自然减员抚恤补助经费;3.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4.其他资金。

解三难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民政部门的“解三难”用款计划进行审核。

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核定,社会化发放;建(修)住房困难补助,按照标准、工期进度,分段拨付,开工发放补助50%,工期过半发放补助30%,验收合格后发放20%。

七、组织领导建立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制度,是深入开展“关爱功臣活动”的重要内容,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参与,才能把这项造福共和国功臣的好事办好。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密组织,常抓不懈,确保“解三难”工作的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工作,做好解困对象的调查摸底,建立台账,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财政部门要按政策及时核拨资金,确保发放到位。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优先为优抚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减免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为他们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创造条件。

城镇医疗保险机构要优先为优抚对象办理就医转移、报销手续。

卫生部门要支持、鼓励医疗机构制定和落实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优先和“三免四减”优惠服务等项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要优先为优抚对象办理就医、转诊、报销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

林业部门要及时办理建房用材手续。

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减免。

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帮扶的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对重点对象开展结对帮扶,切实把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打造成为关怀人、教育人、鼓舞人的民心工程,把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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