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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演讲稿

时间:2019-07-07 18:49

检察院 法院 公安局 的职责,区别,与联系

公安部是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 ;法院的职责是:(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法院执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指导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法院监察工作。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检察院是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惩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对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地点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笔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处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处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它们之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检察机关负责提起诉讼,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抓人,收集证据;法院复杂依照法律审判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 三者的关系及各自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安机关查机关,法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有侦查权)。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与法院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检察院。

案件的一般流程是公安对刑事案件立案后报检察院批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侦查监督权(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实现);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主要通过抗诉实现)。

所以,检察院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但在历史形成的观念上,老百姓都认为公安是最大的,而检察院的职能一般人很不了解,所以有一句口头语“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

”但是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作用是终局的,案子的最终定论都要有法院来判决,所以一般而言,现在法院的影响是最大的。

检察机关科长竞争上岗演讲稿

尊敬察长、各位评亲爱的同志们:  大家好  在这春暖花开、春意盎然,大家以盼綦江升区的美丽时刻,迎来了我院中层干部的竞争上岗,我衷心的感谢院党组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同时也感谢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和支持。

  竞争是一种本能,竞争是一种精神,竞争更能提振精气神。

科长不仅仅是一个工作职位,更是一分责任和义务的代名词。

科长作为院党组决策的传达者和执行者,要处处事事维护党组威信,维护集体利益,维护干部职工的利益。

科长是一座架桥,他是架通上下级的心灵之桥;科长是一面旗,他敢于在工作和其他方面喊“向我看齐”;科长是一盆火,他不断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科长是人民的公仆,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只有准确把握“科长”这一角色,才能在这一位置上有所作为而有所不为。

  我现任民行科副科长,竞争民行科科长,我的竞争优势有:  第一、忠于党,热爱检察事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多年来,我始终以共产党员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弘扬“忠诚廉明、守护正义”的重庆检察精神,多次被评为院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会会员。

  第二、竞争民行科科长,我有一定的民行检察工作经验,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认认真真、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秉公办案,赢得了申诉人的信任和支持。

一年多来,我先后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件,立案件 件,不立案 件,提请抗诉 件,建议再审检察建议 件,获得法院改判 件,其余案件正办理中。

2010年,民行检察工作目标考核,在全科同志的艰苦努力下,从2009年的第38名跃升到第18名,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

特别是在办理“綦腾公司系列”案件中,检察长同志,亲自指挥,主持申诉人与被申诉的和解工作,在分院民行处的支持下,最终以抗诉促成当事人和解,创造了抗诉检察工作的“綦腾”模式,这是一条成功的经验,值得继承和发杨。

  第三、多岗位锻炼,有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

  自1986年在东溪化工厂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綦江县卫生局、丁山镇人民政府、检察院、公安局工作。

在党组织的关心和培养下,先后担任担任过机电设备科副科长,镇长助理,丁山湖旅游管理所所长,监所科副科长、控申科副科长、民行科副科长,机关第四党支部副书记,院工会组织委员.在检察院担任副职已经7年了。

在担任副职期间,全力协助科长工作,当好参谋,充分发挥助手的作用,全面完成了院党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2009年,控申工作取得全市目标考核第一名的佳绩。

在这些不同岗位工作,我总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一步一个脚印走到今天,走向明天。

  第四、热爱学习,有比较全面的综合知识和从事检察工作法律专业知识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崖苦作舟。

我从重庆市轻工校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中专毕业以来,先后完成了经济管理大专学业、政法专业本科学业、法学专业本科学业2008年,还参加了重庆市首届政法干警现代经济知识的短期培训。

特别感到心慰的是,2007年,在我42岁的时候,通过了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使我基本掌握了从事检察工作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开展民事检察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此外,在检察工作,积极钻研、勤于思考,不断总结提高,有较强写作和调研能力。

如2010年,本人负责,民行科全体干警参加,高质量的完成了院党组的安排支持起诉问题调研科题。

《关于基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困惑和分析》调研文章,在检察机关服务城乡统筹研讨会征文中获得三等奖。

  金无赤足、人无完人,虽然我上面谈到一些优势,但也还存许多缺点,在今后的工作一定努力改正。

  假如今天我将竞争上民行科科长职务,本人的工作思路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推进民行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全面完成院党组安排的各项任务。

  当前的首要工作目标是:坚定不移、不折不扣、不移余力,坚决完成院党组确定的2011年民行工作目标考核进入全市前十五名的任务。

  主要的工作措施是:  首先,重点抓、抓重点  尽管民行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但工作重点是市院的目标考核任务。

因此,要针对市院目标考核调整的实际情况,把工作的重点放到办理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案件主要业务中,因为建抗案件占整个目标考核的70%。

在工作方法上,要集中力量办理重点案件,积极主动争取院党组的支持,按照去年“骑腾公司系列案件”的模式,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力争“东贸公司系列案”成功办理,就一定能够完成院党组下达的任务。

  其次,整体推进,不遗漏其他考核目标。

  在集中力量办理重点案件的同时,要树立整体推进不遗漏的工作思路,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要在监督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上有所突破,积极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公益诉讼和社会管理创新上创造亮点,积极编写案例,争取零的突破,同时加强与职侦部门的联系,积极移送职侦线索。

  第三、加强联系,争取支持,广辟案源  要加强与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部门的联系,特别是本院的检察联络室、律师事务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与沟通,广辟案源,寻找民事检察工作新的亮点。

尤其要加强与法院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庭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和改判率。

  第四、整合人力资源,创新管理方法。

  要向职侦局学习,要彻底改变过去单打独斗的办案模式,实行集中办案的模式,让有经验的老同志把脉,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年轻的同志办理法律文书的撰写,网上办案的操作等工作,这样集中力量办理建抗案件,争取在建抗案件数量上有重大突破。

  最后,要坚持一岗双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好队伍,严格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从严治警,常抓不懈,保证队伍不出问题。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古人说:“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

”竞争上岗,有上有下,无论上、下,我都将以这句话自勉,一如既往地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最后,我想以伟大的科学家阿基米德名言结束本人的这次演讲:“假如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起整个地球”,假如今天你们给我一个机会,明天,我将为你们创造一个奇迹。

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讲稿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直接确认的无形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

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和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因此,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的概念和保护对象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是作者、作品传播者和公众之间因著作权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即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作品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以一定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人们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内容  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主体在理论上可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自然人是著作权人中最重要的主体,中国公民、其作品在我国境内首先发表的任何外国人、或者其作品虽然未在我国境内首先发表但是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我国签订了知识产权双边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国民,都可成为我国著作权主体。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特殊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4项权利:一是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是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是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即禁止他人违背作者意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著作财产权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等。

  二、专利法   (一)专利法的概念和保护对象  专利一词通常有三种涵义:一是专利权的简称;二是指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即创造发明;三是指专利文献。

一般情况下,专利与专利权通用。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依照专利法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这三种发明创造依法获得专利权后,就分别称之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内容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它包括原始权利人和继受权利人。

专利权的主体具体包括:(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3)合法受让人;(4)外国人。

  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

主要包括:(1)专有实施权。

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制造、使用、销售的权利;(2)转让权。

指专利权人有权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转让专利的所有权;(3)许可权。

指专利权人有权根据许可合同将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允许其实施该专利;(4)放弃权。

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前,有权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权利;(5)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权人主要有以下义务:(1)缴纳专利年费。

专利年费是专利人自专利权被授予的当年起,在专利保护期内依规定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2)依法行使专利权。

首先表现为专利权人应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3)专利权的所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三)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授予专利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批准。

  三、商标法   (一)商标法的概念和保护对象  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等的标记,是用以区别自己与他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等的特定标记。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注册商标不能享有专用权。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是注册商标。

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

国务院商标主管机关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是商标法的保护对象。

注册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文字、图形等或其组合;(2)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3)必须不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混同;(4)必须不是禁用的标志。

  (二)商标权的主体和内容  商标权人即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申请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1)专用权,即商标权人有排他的、独占的使用该项商标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2)转让权,即商标权人有转让或出售该项商标的权利;(3)继承权,即商标权人的商标可由他的继承人继承;(4)使用许可权,即商标权人可以在保留商标所有权的同时,通过许可合同允许合同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商标;(5)续展权,即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权人可申请续展商标;(6)请求保护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主要有:(1)商标权人有依法缴纳各项商标费用的义务;(2)商标权人有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不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义务;(3)商标权人应依法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5)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6)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三)取得商标权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对于绝大多数产品是否申请注册商标,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由商标使用人自行决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但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采用强制注册原则。

即这两类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其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申请在先与禁止恶意抢先注册相结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但禁止恶意抢先注册他人的商标和其他的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权、著作权、企业名称等。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我国已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途径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此外,我国知识产权的社会保护和自我保护,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认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

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国家立法主要有: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有关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条约。

  (二)司法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进行司法审查,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经过近3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同时,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也不断完善。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技术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三)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行为。

2004年国务院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领导并统筹协调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

在工作组的统一部署下,建立了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了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工作组还就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卓有成效地开展了相关工作。

  (四)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协助政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自行处理有关事务,以及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

媒体的舆论监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着特殊作用。

  (五)自我保护  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权保护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状况,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

但我国知识产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还不强,其自我保护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本哪些专业就业前景好

NO.1 会青数:★★★★★课程管理学、微观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经济法、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审计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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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报考会计学的主要理由是“好就业,待遇高”。

然而,四年后的就业状况是否与期待相符呢?多项统计调查显示,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为90%以上,大大高出全国同届本科毕业生平均水平。

但值得注意的是,会计学同时也是失业量最大的专业之一。

这种现象说明,劳动力市场对会计专业人才需求量很大,但由于设置该专业的学校太多、招生规模太大,其毕业生供给量已经持续性超出市场需求。

也就是说,选读会计学专业,毕业后就业机会较多,但竞争也更激烈。

在会计行业中,注册会计师是一个含金量比较高的职位,如果能取得这个资格,那在人才市场上就游刃有余了。

就业目标会计师:在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证券分析师:在债券股份公司工作;银行职员:在一些金融机构工作。

院校推荐(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重点高校: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湖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一般高校:北京工商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金融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南京财经大学、金陵科技学院、浙江财经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山东财经大学、长沙理工大学、贵州财经大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兰州商学院、新疆财经大学、长春税务学院、江西财经大学、兰州商学院、重庆工商大学、湖北经济学院、广东商学院、重庆理工大学、西藏民族学院、西安财经学院、嘉兴学院、铜陵学院。

提示1.会计学专业文理科考生兼招,对数学成绩有一定的要求。

2.做事细心、谨慎的人适宜报考该专业。

NO.2国际经济与贸易青睐指数:★★★★★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概论、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金融、国际结算、货币银行学、财政学、会计学、统计学等。

就业前景它曾经是一个热得发烫的专业。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我国外商引资、中外合资等项目的不断扩大,懂国际贸易的人才成了许多大公司的“抢手货”。

那时候,每年高考时,各高校录取分数最高的专业往往就是国际经济与贸易。

然而好景不长,到了上个世纪末,国贸人才在市场上就出现了“滞销”的迹象。

所幸的是,进入新世纪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中国加入WTO后与国际贸易组织的接轨,国贸专业又迎来了第二个春天。

当你看到商场里琳琅满目的货品上出现越来越多的外文商标时,当你看到大街上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名车奔跑时,当你看到你周围出现越来越多的洋面孔时,你就知道,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还会继续热下去。

本科毕业时许多学生把出国留学[微博]作为首选。

愿意就业的同学也不愁出路,涉及国际商务的各个领域都是本专业毕业生所选择的对象,外资企业、私营、国企、国家研究机构、事业机关,都提供了非常多的机会,其中外企一般都是大多数毕业生的首选。

国贸专业的毕业生在这方面的优势不言而喻,过硬的外语水平加上专业知识,又有扎实的计算机技能,自然可以获得一份优越的工作。

该专业就业分布最多的地域是:广东、北京、江苏、上海、山东。

就业目标销售业务人员:在各类涉外企业从事国际国内市场销售工作;公务员[微博]:在各级政府部门国际贸易方面的工作。

院校推荐(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重点高校: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湖南大学、重庆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南大学。

一般高校:河北经贸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电机学院、上海杉达学院、浙江工业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湖南商学院、广西财经学院、山西财经大学、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吉林财经大学、浙江树人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北方民族大学、梧州学院、红河学院、铜陵学院、九江学院、邢台学院。

提示1.外语和数学成绩优秀者适宜报考。

在一些重点院校,大学英语只有考过了公共六级才有可能获得学士学位证。

2.该专业无论搞研究还是做销售业务,都需要掌握外语和营销、财会、金融等相关知识。

几乎所有招聘国贸方面人才的企事业单位都提出要求;有英语四六级证书,口语表达能力强;专业知识精通,知道做国际贸易的流程,能独立发盘、跟单、制单、结汇。

有的企业还要求有报关员、报检员、制单员资格证。

NO.3 新闻学青睐指数:★★★★☆主要课程新闻学概论、中外新闻事业史、新闻传播理论、新闻业务(包括新闻采访、新闻编辑、新闻写作、新闻评论)、中外文学史、世界文化史、大众传播学、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新闻摄影、新闻事业管理、广告学等。

就业前景新闻学是文科专业中开设最多的专业之一。

以往只有老牌的综合性大学中文系开办,现在则是遍地开花。

不少高校认为设置新闻专业是“投资小、见效快”,相继增设新闻传播专业,一些新办的民营高校、独立学院,也纷纷设立,导致新闻专业毕业生规模空前庞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高校中开设新闻学类本科专业的有400多个,在校就读人数超过10万人。

新闻学成为名副其实的热门专业。

然而,与此同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提出了“控制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的方针,为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整顿新闻出版秩序,削减停办了一批报刊。

据2003年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停办报刊共677种,其中削减、停办的多以行业报、地市报、县报为主。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新闻媒体将维持现有规模,数量上不会有大的增长。

我国新闻媒体目前的数量大体上控制在:报纸2200多种;期刊8000多种;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各约1000个。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新闻专业出现了两个就业新方向。

一是舆情分析,各级政府部门对网络舆论很重视,不少部门和企业都需要招聘舆情分析的学生;二是政务微博,目前政务微博号有近10万个,今后数量会更大,新增岗位很可观。

另外,企业微博也需要部分毕业生。

就业目标编辑记者:在各级传媒机构如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网络等从事新闻工作;公务员[微博]:在各级政府机关从事文秘、宣传工作。

院校推荐(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重点高校:中国人民大学[微博、清华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暨南大学、四川大学、北京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南京师范大学、郑州大学、广西大学☆、云南大学、安徽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一般高校: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大学、黑龙江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三江学院、浙江万里学院。

提示1.新闻学专业文理科考生兼招,以文科考生居多。

2.不同院校开办的新闻学专业有不同的侧重方向,如外语类院校的国际新闻、财经院校的财经新闻、农业院校的农村新闻、政法院校的法制新闻以及各体育院校的体育新闻专业等。

NO.4 法学青睐指数:★★★★★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等。

就业前景十多年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基本上是到公、检、法、司部门工作,而现在,由于法学专业在高校“一窝蜂”上马,该专业的就业去向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除了极少数人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司法考试,走向与专业对口的岗位外,绝大部分毕业生是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学无关的工作。

该专业的就业率也呈逐年下降趋势,甚至有人在网上把法学专业列入“最难就业的十大专业”之列。

不过,从社会的发展趋势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为后盾,就没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据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为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

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多家,仅有4万余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

这些信息表明,我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

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从律师的地区分布情况看,发展极不平衡。

广州、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部分省份个别县只有一名律师。

法学界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都说法学专业不好就业,而每年又有众多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考研[微博]时转到法学方向。

另外还有许多在职人员,放弃原有的工作,加入司法考试大军。

就业目标公务员:在相关政府部门任警官、检察官、法官等职;法律顾问:在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其他:到各类企业做一般性事务工作。

2015两会禁谈8项内容哪8项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2,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3,委员对其所在组织、单位有关组织事宜和人事安排等方面的意见;4,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5,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6,宣传、推介作品、产品的,7,指名举报的;8,纪检、监察机关或审判、检察机关正在审理的违纪违法问题

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

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

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

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

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

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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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理人情  传说中,戈涅是一个小,她有一个哥哥,在反对国王争中死亡了。

国王克里奥颁布法令:将叛军阵亡者暴尸城下,谁也不准哀悼、不准殓,任凭乌鸦野兽啄食他们。

  但安提戈涅却不听这一套,她勇敢地推开一众卫兵的阻挡,来到兄长的尸体面前,按照古老的习惯,拜祭和安葬了她的哥哥。

  看守的士兵大概对国王的不人道的“恶法”也心怀不满,没有阻拦她,只是职责所在,还是把她带到国王的面前。

  当国王咆哮着问:“你知道你犯了法吗

”安提戈涅却反驳说;“你的说话也能算是法律吗

宇斯并未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从未定下过这样的法律要人们遵守,因此我也不认为你的说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法律是什么

对这个简单问题的答案,全人类已寻找了几千年,而安提戈涅给出的答案却是如此的简单——法律即是天理与人情

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喜怒和随意的咆哮。

在安提戈涅看来,尊敬和爱护兄长,是做弟妹的首要任务;而人死了就要埋葬,这也是人之常情。

即使是叛国者,死已经是最大的惩罚了,不准安葬就是显失公平;掩埋死尸,是对人的一种尊重和保护,是天理,是神制定的自然法则。

而国王制定的人的法律,如果不符合自然天理,违反人性公理,那就是不好的法律。

不好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尽管安提戈涅最后仍是被处死了,但“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的自然法学思想,以及”恶法非法“的念头,却在希腊人、罗马人以及整个欧洲人的意识里面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2、一个萝卜的法律故事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某一天,我们故事的主角--萝卜降临到了世界上,可是,世界上却有两个人甲和乙都看上了这个萝卜,于是故事开始了......  第一种版本:甲和乙争执不下,都说这个萝卜是自己的,这时候,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这个萝卜是自己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

这个时候,甲和乙之间发生的诉讼,就是民事诉讼,这种案件叫民事案件,我们老百姓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指这种案子。

这种案件发生在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甲和乙是没有高低之分的,无论甲是公司CEO还是政府部门的局长,他在这个案件中,同乙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不因为自己的身份获得法律上的特殊照顾。

在这里,甲如果想胜诉,想让法院判决这个萝卜归他,就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明萝卜是他自己的证据,如果他的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种版本:甲向行政机关(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但又有所区别)申请了行政确权,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作出了行政确认,确认萝卜是甲的,乙不服。

这时候乙该怎么办呢

他应该以作出行政确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确权,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萝卜是自己的。

这个过程中,乙起诉行政机关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案件。

  第三种版本:假如,甲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了萝卜属于自己,乙不服气,这时候,乙采取了极端措施,在一个夜深人静的夜晚,头戴丝袜、手持尖刀、脚踏风火轮,跑到甲的家里,在甲正在无限深情的观赏自己的萝卜时,突然从窗户里跳了进去,用一把生了锈的、缺了口的、卷了刃的、异常锋利的、吹毛断发的屠龙宝刀威逼着甲,抢走了那个伟大的萝卜。

甲对失去这个伟大的萝卜十分伤心,当即拨打110报警,警察以讯雷不及掩耳盗钤儿响叮当之势将乙抓获,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后报请检察院批捕,并检察院依法对甲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乙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发生的就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的一种诉讼活动。

  萝卜的上面三种经历,向我们解释了三种诉讼的基本形态,至于抽象的法律概念,这里就不说了,因为这不是本文的任务,大家通过这个故事,先有个形象的认识吧。

  3、性别鉴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但在基层农村,由于存在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不生儿子不罢休之风日盛,超生现象屡禁不止,最近更有上升趋势。

大学生村官李晓英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时,给大家讲述了一个怀孕女子做性别鉴定的案例——  已生一女孩的周某于2008年3月再度怀孕,她通过关系找人做B超,发现所怀又是女胎,遂到镇计生办以计划外怀孕为由引产。

为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其做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行为罚款5000元。

周某不服,在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结合这个案例,李晓英告诉广大农民朋友:在我国,由于之前一度放任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女胎流产率极大提高,造成社会人口结构非正常发展。

因此,我国明令禁止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进行或介绍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均属违法行为。

  4、承包期内,村里无权单方收回果园  近几年来,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做生意,溧水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矛盾十分突出。

  2005年,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期为15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00元。

后来王某做木材生意,于2008年搬到城里居住,根本无暇顾及果园。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于2008年12月以每亩每年260元的价格将果园转包给同村李某,转包期以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后来,村委会以果园属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为由,将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

王某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

王某不服,又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娅一边讲故事一边讲法律: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请村委会、乡(镇)政府等调解。

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二年。

不服仲裁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子中,法院认为:在约定的承包期内,王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承包金,村里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判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不少村民收听广播后,放弃了因土地流转而无理取闹的念头。

“大学生法制讲坛”给农村带来一份和谐。

  5、身边的法律小故事  法律是最公正的,它没有丝毫弄虚作假,如果你有什么事,就去找法院,法院会根据法律帮你申张正义的。

如若不信,就看看下面这个小故事吧

  在我外婆的村子里,有一位爷爷,他姓张,大家都叫他张老汉。

  张老汉在年轻的时候,没有娶妻,所以膝下无子无女,便去领养一个儿子来延续香火。

自从张老汉有了这个宝贝儿子之后,整天跑东跑西,忙里忙外去挣钱,只要能挣钱的活,再苦再累,他都干,张老汉这么苦为了什么呢

还不是为了能让他的孩子上好学,过好日子,将来能养他的老。

  小的时候,张老汉的养子经常欺负村里的其他小朋友,可张老汉不管,无论他的儿子是对或是错,他都惯着他,他养子有什么要求,张老汉也一一答应。

  当养子高中毕业后,张老汉又托人帮他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后来,张老汉又借债帮助他娶了一个蛮漂亮的老婆。

当张老汉的养子日子一天天好过起来的时候,养子竟把张老汉一脚踢出门外,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他,因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

这几句话,气得张老汉差点晕过去。

  张老汉愤愤不平地回到村子里,到处诉苦,三番两次去找儿子要赡养费,可都被儿子轰出门外,有好心人劝张老汉上法院。

  张老汉一狠心,把养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依照《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张老汉的养子对张老汉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庭判定张老汉的养子每年必须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1600元整。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张老汉不是把儿子告上法庭,而是一味的去找儿子,缠着儿子要赡养费,那么张老汉会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呢

  6、审判者的地位  金庸小说《射雕英雄传》有这样一个的情节。

铁掌帮帮主裘千仞作恶多端,终于被几大高手围于华山绝顶,眼看就要恶贯满盈了。

情急生智,于是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法学命题。

你们今天要打我杀我,说我罪该万死,可是作为审判者的你们,难道就没做过什么该死的事吗

如果做过,还好意思来审判我吗

于是那些正派高手一时都傻了眼。

  前面我们讲的都是被裁判者的故事,这里说的却是裁判者的事。

西方法理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意思是裁判者应该保持中立。

与双方利益无涉。

说到底,是一个裁判者地位的问题。

  在我们中国,裁判者可以是各种人,包括路过的路人、村里的神汉巫婆、庙里的观音菩萨……都可以被找来“主持公道”。

当然,最常用的裁判方法,是让村子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来评评理——大家都不愿惹上国家机关。

为什么,因为国家的裁判者,常常要站在国家的一边。

他们甚至可以因此不考虑小民的生计。

  有这么一个案例,说得是两个少女,因受骗参与了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最后的审判结果——死刑,而且立即执行

后来的事,是那些法学家、法官、学者、警察在荧幕面前撒了很多眼泪,说这两个花季女孩“糊涂”,直为她们“感到可惜”。

但是,从他们那坚决的判决上来看,我们却很难看到任何他们感到“可惜”的迹象,据我国刑法规定。

运送毒品法定数量之上,可判处的刑罚有三种,一是1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无期徒刑,三是死刑。

死刑里还可以判做死缓和立即执行,而这几位悲天悯人的法官,却直接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可以说,他们利用法律直接剥夺了两个“花季少女”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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