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学生的创建森林城市倡议书怎么写
森林作为地球上可再生自然资源及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可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森林有地球之肺的美称,它能大量地吸收二氧化碳,不断制造人类和其他生物所需的氧气。
森林是氧气制造厂、是粉尘过滤器、是天然蓄水库、是天然空调……森林带给我们无穷无尽的好处!森林是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它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作小学生的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我想应该先从我们自己做起,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不在野外玩火。
并要做好小小森林防火宣传员的工作,走进各自的村庄,和保护森林的叔叔阿姨们一道,宣传防火的重要性,告诉人们森林防火重在预防。
帮助提高人们的防火意识。
在此我要向各位叔叔阿姨呼吁: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森林防火贵在预防!
关于创建文明城市的演讲稿400字左右
争做文明小市民 文明小市民这几个字对大家来说肯定并不陌生,从文明公约开始,从身边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从自我意识做起。
下面的路边见闻,充分体现了文明小市民的重要性。
在路边上,一辆高级的马自达轿车与一辆出租车差点相撞,司机叔叔可能都吓了一跳,据我观察,这两辆车并没有任何损伤,甚至连磨擦都没有。
可两位司机一下车就怒气冲冲,互相指责对方,话不投机三句少,就破口大骂,脏话也接连而出。
这位师傅气得脸红脖子粗,那位叔叔也是血气方刚,毫不相让,而那辆出租车上却清清楚楚地印着“文明出租车”五个大字,那位高级轿车的司机,也是位衣装整洁的“绅士”。
后来,他们各自打电话叫家人,竟然差点打起来
最后还是交警出面解决的。
为了这事,足足浪费了5个小时
不仅耽误了各自的事情,弄得大家一天心情都不好,还严重阻塞了交通,浪费了我们公众的时间,扰乱了我们生活秩序。
简直就是道德上的犯罪
试呈想如果事情发生后,发现没什么损伤,互相道一声对不起,以后开车慢一点,小心点,几分钟就解决问题了。
退一步讲如果真是撞车了,可以拨打交通事故电话“122”,交警叔叔很快就到了,相信很公平、公正、责任分明处理的,也没有必要吵架啊,与已伤肝,与人伤和气,显得素质多低啊,所以退一步海阔天空。
我们走在大街会看到一些不文明的场景,一青年喝完饮料后竟然把瓶子扔在人行道上,虽然前面十米远就是垃圾箱。
还有的人随口吐痰,乱扔乱倒垃圾,乱贴小广告……我们也看到一位带着红领巾的小学生弯腰很自然地捡起瓶子扔进标有“可回收的垃圾”的字样的箱子里,我们的环卫工人们或蹲或站,或用小铲子或用小刷子仔仔细细地把痰或小纸片用心地扫除掉,给我们营造了一个干干净净地环境,所以我们才能看到彩色的墙、绿的树、红的花……大家的笑脸。
难道他们的身影不给我们一些警示吗
我们每个人都希望住在一个充满祥和,和谐的气氛大家庭里,都希望看到我们周围的人都能“老吾人之老,幼吾人之幼”
我们一起来贡献,共建美好新家园吧
写作文:关于《创建森林城市,共享生态文明》1000字左右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 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 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 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 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
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
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 (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为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珍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七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为分: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本条例条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出项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时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关于环保的演讲稿
同志们:当前,城市大提质的各项工作均进入了攻坚、冲刺的关键时期。
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正式启动并要在年底前通过国家验收,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即将在 9 月份迎来国家验收。
另外,距2014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功和全国文明城市获得提名资格也不到一年时间,时间紧,任务重。
这次会议,主要是对启动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迎接国家园林城市验收检查进行动员,同时点评调度“三创”工作、城市大提质工作,确保各项创建工作加快推进。
刚才,几位领导分别就创模、创园工作作了动员,对“三创”、城市大提质工作作了点评,瞿海市长主持会议,还将提出新的要求,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落实。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还有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这些创建活动归结到一点,都涉及城市大提质、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这些要求、这些工作,也是中央、省委的一贯要求。
特别是昨天,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就郴州而言,也是恰逢其时。
一方面,我们这么多年搞城市建设,解决历史欠账问题,解决基础设施薄弱问题,取得一些成绩,但是郴州建市时间短,不比长株潭是老城,建国后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城市,这些城市都大搞基础设施建设,更何况郴州。
郴州1995年才撤地建市,过去是个小县城、小城镇,各种基础设施条件都比较薄弱。
这几年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还远远不够。
第二方面,经济形势下行,各地都希望中央出台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
国务院虽然明确不再出台大规模的、明显的刺激性政策,但在昨天的常务会议中,就推进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明确了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这是重大的利好政策。
当前郴州正好踩在这个节点上,整个城市的规划已经确立、城市的骨架全面拉开,如果我们对中央这些政策吃透用好,通过争资立项,及时抓住政策机遇,整个郴州城市品质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们现在所采取的举措,完全符合中央政策。
所以说今天的会议既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
下面,我根据市委常委会的意见,就城市大提质各项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全力争创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当前,“城市病”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交通拥堵。
我国很多大城市甚至一些中等城市都出现了这种“城市病”。
而从世界范围来看,管理水平高的城市都是交通管理好的城市,比如香港、东京等城市。
目前我们郴州是一个不堵车的城市,这是因为:一方面我们的城市管理水平、交通管理水平在不断提高,有效化解了交通压力;另一方面,我们是一个组团型的城市格局,没有摊大饼式发展,有利于交通的组织和疏散。
另外,目前郴州机动车总量还比较少,才十几二十几万辆,而长沙有两百多万辆。
我们要看到,我们的城市管理、交通管理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交通基础设施还跟不上城市发展的需要,交通组织管理的科学化程度还有待提高,城市功能的发挥包括产业的布局还有待优化。
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就是要按照国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将城市交通管理提升到国家一等管理水平。
目前,全国已有34个城市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成功,省内长沙、常德、株洲已创建成功。
郴州、岳阳、湘潭、益阳、衡阳、张家界等 6 个城市正在申报。
应该说,郴州创建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正当其时。
一是发展所需。
经过这几年的交通大建设,郴州已经从交通节点城市迈向交通枢纽城市,市域内基本形成半小时、1 小时经济圈,城区的道路规划与建设也日益完善,必然要求更高水平的管理方式与之相呼应、相促进。
二是民生所盼。
交通是城市形象最直观的窗口,也最直接地影响市民生活质量。
建设宜居、利居、乐居城市,不仅需要优美的生态环境、文明环境,也需要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把创模与创园、创卫、创文、创森等活动结合起来,全方位、多层面促进城市管理大提质,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和竞争力,提高人民幸福指数。
三是基础所在。
2009年以来,我们先后开展了“限摩规电”、“限货治超”和其他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交通秩序明显规范,交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另外,经过这几年的“三创”活动,市民的创建意识有很大的提高,创建氛围浓厚,为创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