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话稿:纪委书记在在新任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任前谈话会议上的讲话
纪委书记在在新任纪察领导干部谈话会议上的讲话同志县委、县纪委从全市反廉建设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将各位提拔、转任到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为纪检监察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此,我代表县纪委、监察局对大家表示祝贺和欢迎
今天,把大家召集在一起,进行任前谈话。
主要是想和大家共同探讨如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尽快转换角色,正确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
刚才,胡XX、张XX、牛XX三位同志作了很好的表态发言,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奋发有为,不断进步。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尽快转换工作角色,认真履行反腐倡廉职责干部岗位的调整不仅是自身努力的结果,也是工作的需要。
无论是新提拔的还是交流的干部,都有一个转换角色的过程。
希望大家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尽快熟悉工作,转换角色,继续发扬在以往工作中形成的好作风、好做法、好经验,创造新业绩。
一要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全面履行职能。
《党章》明确规定了各级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
同时,还规定了“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纪案件,受理党员控告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这“三项主要任务”和“
讲话稿:纪委书记在在新任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任前谈话会议上的讲话
纪委书记在在新任纪察领导干部谈话会议上的讲话同志县委、县纪委从全市反廉建设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将各位提拔、转任到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为纪检监察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此,我代表县纪委、监察局对大家表示祝贺和欢迎
今天,把大家召集在一起,进行任前谈话。
主要是想和大家共同探讨如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尽快转换角色,正确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
刚才,胡XX、张XX、牛XX三位同志作了很好的表态发言,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奋发有为,不断进步。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尽快转换工作角色,认真履行反腐倡廉职责干部岗位的调整不仅是自身努力的结果,也是工作的需要。
无论是新提拔的还是交流的干部,都有一个转换角色的过程。
希望大家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尽快熟悉工作,转换角色,继续发扬在以往工作中形成的好作风、好做法、好经验,创造新业绩。
一要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全面履行职能。
《党章》明确规定了各级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
同时,还规定了“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纪案件,受理党员控告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这“三项主要任务”和“
如何提高纪检干部素质
抓得多了自然而言
如何做一名新时期的纪检监察干部
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重要讲话中强调: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按照中央要求,忠实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强化理论学习,坚定政治立场,增强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
作为一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必顺 按照“奋发向上、纪律严明、作风扎实、业务精湛、形象正派”的原则严格要求自已。
下面,结合学习中纪委十七届第七次全会会议精神,就如何当好一名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谈谈个人的一点体会。
一、当好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三种观念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 要大力保持党员、干部思想纯洁,加强思想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认真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不懈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
我认为,要当好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就必须:一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纪检监察干部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实践,尊重群众,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身的理论修养,形成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是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廉明的权力观,要加强学习,运用好手中的权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要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权力植根于广大群众之中。
三是树立敬业的事业观。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防止‘精神懈怠的危险”,要使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自觉勤奋扎实工作,努力做勤勉敬业的表率;要有强烈的工作激情,和强烈的责任感,把困难想在前头,把工作做在前头,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头;要有强烈的敬业精神,把全部心思用在”真干事”上,把全部本领用在”多干事”上,切实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
二、当好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炼就一身过硬的本领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 党员、干部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党的纯洁性。
当前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敢于监督的能力,要敢抓敢管、秉公执法。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首先要做到坦荡无私,常言道:‘公生明、廉生威”,‘心底无私天地宽”,必须具有博大的胸怀,要一心为公,真心为民,淡看个人荣辱,不为名所累。
二是要不畏权势,在讲人情、论关系、心照不宣的‘潜规则”面前,要敢于斗争、敢于碰硬,不当‘好好先生”。
在查办案件和执法监察工作中,一定要公正合法,不徇私情,不畏风险,正气凛然,坚韧不拔。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处理每一件信访件、每一个案件,每一项监督检查工作,在工作中绝不出现滥用、乱用权力的情况。
三、要当好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真抓实干、廉洁自律 纪检监察干部要立足纪检,面向全局,明确党章赋予纪检监察干部的主要职责,正确理解并处理好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与服务大局的关系。
因而,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作风要务实,工作要踏实,严肃认真对待和处理来访来信、实事求是反映和解决问题。
要始终站在党和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始终着眼于稳定大局来干事情。
要树立精明干练的形象,要创新地开展工作,在继承和发扬反腐倡廉工作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和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形成更加完善的,操作性更强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方法,在推动工作中求亮点,在破解难题中抓深化,使我们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不断适应时代的要求和实践发展。
总之,作为一名称职的纪检监察干部,就要发扬敬业、奉献、清廉、无畏、自律的精神,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努力使自己的综合素质、决策水平和依法依纪办事能力得到不断提升,从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上新台阶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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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的背景音乐《不忘初心,继续前行》,是一篇弘扬中国共产党创建95年的稿子
故宫的回忆,或者国歌啊,有韵味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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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在试用期内能否进行职务调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打铁还需自身硬”的下句是什么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如何进一步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浅谈如何进一步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纪察干部队伍在党风廉政建反腐败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然 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如何,直接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影响着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 信心。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而又亟待解 决的课题。
为此,我们要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 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队伍自 身建设,自觉做到与时惧进,开拓创新,用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指导工作,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 业务素质。
一、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加强党的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纪 检监察机关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方面担负着双重任务和责任。
一方面,作 为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的要求,努力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水平和能力;另一方面,作为专门的监督 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 障,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都队伍建设。
其次,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
瞳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的逐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 广,工作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对纪检监察干部各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纪 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纪检监察工作要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 性,富于创造性,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凝聚力和战斗力 的重要保证。
纪检监察干部处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 严峻考验。
近年来,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在作风和纪律方面出现了这样或那样 的问题,极少数人甚至蜕化为腐败分子,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声誉,损害了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这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净土,纪检 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
因此,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斗争逐步深 入,腐蚀与反腐蚀斗争更加尖锐的情况下,要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凝聚力 和战斗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二、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不断加强纪桂盐察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纪检 监察干部队伍整体执法执纪能力不断增强,队伍整体结构不断优化,能够高标 准完成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工作,总体上符合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求。
但 在有些方面与新形势的发展和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王要体现在以下 四方面: 1.基层纪拴监察干部队伍素质还需继续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纪检监察 工作的关键。
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 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然而,在基层纪检监察部门中,仍存在干部索 质不高的问题。
有的基层单位虽设有纪检监察室,配备l~2名纪检干部,但 个别单位的纪委(纪检组)发挥不了应有作用,有的被单位领导“敬而远 之”,有的被“拒之门外”,履行不到监督职能,有时事务缠身,不堪重负, 兼顾本职工作少,影响了纪检监察各项职能的发挥。
一些纪委(纪检组)只设 书记或组长1人,成了“单干司夸”,有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待遇低于 同级干部,工作不好开展,存在着“不敢干又出不去”的情况;有的把纪委书 记(纪检组长)当作是一种待遇,作为提拔的“跳板”,工作疲于应付,不愿 钻研业务以提高自身素质。
2.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作曲一项纪律 性,独正性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搞好专业培训,保持知识更 新,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 监察干部存在“接岗时不去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的现象,业务知识常常得 不到有效补充,知识面窄,内容过时,理论水平、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 滞后,制约着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3.有时在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
当前,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 有时存有畏难情绪,一项工作还未开展,自己首先就没了底气。
具体来讲有 “三怕”:一怕得罪领导。
在监督监察、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担心领导不支 持,夏怕查出问题得罪领导,以后工作难毗开展。
二怕影响八际关系。
监督上 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阿毁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影响今 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
担心自己管多了,干部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心理,使 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恶化。
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怕自己管严 7,限制多了,会成为干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干部工作积 极性,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 之。
4.工作方式方法落实有待进一步提高。
工作方式不科学,将直接影响纪 检监寮作用的发挥。
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方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 有:一是处理方式过于简单。
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 “管人”,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不注意工作方法的现象,对出问题的干部职 工,不是严肃批评、耐心教育,而是简单行事,不能真诚地帮助他们认清问题 所在、自觉整改,常常使对方口服心不服。
二是举措上无新意。
随着市场经济 的深入发展,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有的同志却满足现 状,固步自封,不善于研究新情况,仍凭过去的习惯、经验开展工作,裹足不 前,不思进取;有的同志缺乏工作主动性,坐等领导指示;有的同志由于业务 不精,对遇到的问题如何处理更是束手无策。
三、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ist的对麓建议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定要 增强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从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落实监督、改进作风 等几方面入手,继续抓紧抓好,做到形象上自重、思想上自省、纪律上自警、 工作上自励,切实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1.立足于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要求,在学习教育上与时俱进。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土活等各个领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学习和掌握经 济、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真正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 手。
加强纪捡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第一,必须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
要结合纪 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思想教 育,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要抓好理想信念教育。
要以树立马克 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根本,以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教育为核心,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并将其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核心和 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关键,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
二要抓好形势任务教育, 引导广大纪捡监察干部坚定信心,增强斗志,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上来。
三要抓好自身廉政教育。
通过正面典型示 范教育、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党纪政纪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使纪检监察干部 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 模,成为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横样。
四要创新学习内容和方式。
要把握 教育的内在规律,深入细致地分析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现状、社会背景及影 响,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掌握纪检监察干部所需所求,使教育夏贴近实 际.夏具有针对性。
第二,必须加强纪检监察知识业务培训,努力接受高层次 知识培训,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睦着科技的发展,违法违纪手段越来越多样 化、智能化,办案难度相应加大,那种靠经验工作、办案的旧方式已越来越不 适应当前的形势,面对这种不进则退,不变则滞、不学则汰的状况,一是采取 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二 是对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岗前培训外,还需经常举办业务培 训,促其加一陕从不懂到较懂到精通的进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上级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 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参观学习,接受教育,夏新观念,开阔视野。
这样,既能调 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充分发挥个人的潜能和特长。
并根据教育要 求,积极推进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且在教育过程中,注重三个 结合,即:教育与疏导相结合,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此 亲增强学习教育效果,切实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两促进”,使每个纪检监 察干部都能成为业务精通、知识全面的多面手。
从而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履 行职责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抓班子常队伍的能力。
2.立足于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度规范上与时俱进。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制度是保证。
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用 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是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 设的重要保证。
我们应紧紧扣住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针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管理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大胆探索建立健全一整套能 够有效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制度,一要体现“梯次性”,即以 现有的制度体系为着眼点,根据工作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 一系列制度,总的原则是,从增强制度菅理的预见性着手,对实践中证明行之 有效、能发挥作用的制度继续坚持;对尚不完善的制度进行修订;对还没有建 立、工作实践中又确实需要或者适应可预见未来工作中需要建立的制度,则本 着科学规划、便捷可行的原则深入调研,逐步建立起来,在此基础上,围绕某 一时期的工作熏心,重点落实好相应的配套制度。
二要体现“效用性”,即从 制度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入手,根据执法监察、执纪办案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及 时建立相应的制度。
如:从规范权力运行着手,进一步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 重大事项集体表决等制度,从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著手,进一步完善谈 话制度、诫魁制度、办案回避制度,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权力适 度分解、合理配置,从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着手,建立起首问责任制、公开办事 制、行政问贵制、限时办结制、定点监测刹、效能监查制、行政许可制、专题 治理制、通报警示制、督壹考核制和失职追究制等制度,规范信访举报、案件 检查、案件审理、纠风及执法监察等工作程序,完善业务流程,使执纪办案的 每一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3.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纪检监察工作建设的需要,在监督机制上与 时俱进。
加强纪捡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监督是关键。
必须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 的内部监督,重点要在监督的运行机制上有所创新。
一要实行群众性的“行为 制约”。
在不涉及保密问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原 则、内容、程序和结果,以公开保证公正,如:推行工作流程和结果通报制 度,一些重大事件和重要批示案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专题汇报会等形式子 以公布;推行举报人、被举报人及被查处者知情权告知制度,落实好信访回 访、案件鸯处回访工作,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被查处者应有的知情权应予以 告知,使其了解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对执纪办案者实施监督;推行领导 干部公开迷职述廉,民主评议党员,评议干部制度;实行群众直接参与制度, 根据群众推荐、个人自愿,组织认同的原则,吸收部分群众代表,参加反腐败 工作,宴行听证质询制,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实施监督。
二要坚持和完善民主 集中制,宴行正璃适度的“权力制衡”,切实落实《常委会议事规则》、《常 委办公会制度》,坚头杜绝一百堂现象。
三要严肃内部监督的厚则性,对纪检 监察干部的标准要高,要求要严,处理要重,不能搞内外有别。
对有问题的干 部,该批评的要批评,该处分的要处分,对不适宜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要调 离纪检监察岗位,保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努力营造纪检监察系统内 部监察的良好氛围。
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应积极发挥好人大监督、政协监 督、财务监督、舆论监督的各自优势,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认真听取 来自各种监督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把自己置于各种监督之下。
此外,还要把监 督的领域不断拓宽,从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圈延伸到生活圈、社交圈,从个人 延伸到配偶、子女、家属,努力构筑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4.立足于认真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在作风建设上与 时俱进. 作风是旗帜,是形象,是战斗力。
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党形成并发扬了 理论联系宴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优嶷传统;形成并保持 了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这些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我们党 的革命、建设和发展历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优良传 统和作风被赋予了新的时代特点和内涵,这就是“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但 是,当前社会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王义等腐朽思想有所抬头, 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反腐败斗争的前沿,是腐朽思想侵蚀和不法分子拉拢、腐蚀 的首选对象。
因此,我们只有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建设,才能使纪检 监察干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和秉公执纪的优良作风。
一是要扎实开展各项主题 教育活动。
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中心意识、宗旨意识 和防治意识。
二是要树立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
真正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 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密切联系群众,认真纠正损害群众 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大兴调研之风,要经常垛入基层、深入群众,不仅做到 “身入”,更要做到“心入”,及时了解和解决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 题,不断探索反腐倡廉的新思路,新措施。
四是要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
谦虚 谨慎,求真务实,认真负责,严谨细致,不搞花架子,不敢表面文幸,坚持讲 规范、讲程序、讲效率,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勇于探索,敢于创新。
从而, 塑造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可景、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积极、奋进、创新、务实的精神面貌,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基 础,也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
以新的精神面貌 做好工作,关键是要有对党对人民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 感,要有勇于创新,奋发进取的工作激情,要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工作标 准,还要有坚持不懈、不屈不挠的工作韧劲。
因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振奋 精神,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努力学习,提高素质,落实责任,进一步深刻理 解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以良好的精神状态 推动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斗争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