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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生口号

时间:2016-08-04 19:26

为什么坚持中西医并重

查对制度  一、医嘱查对制度 1、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下一班查对上一班医嘱。

2、处理医嘱者及查对者,均需签全名。

3、临时医嘱执行者,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对有疑问的医嘱,须向有关医师询问  一、医嘱查对制度  1、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下一班查对上一班医嘱。

  2、处理医嘱者及查对者,均需签全名。

  3、临时医嘱执行者,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对有疑问的医嘱,须向有关医师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

  4、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的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然后执行,并保留用过的空安瓿,经两人核对后方可弃去。

  5、重整医嘱单后,必须经第二人查对,重整者要签全名。

  6、护士长组织每天大查对医嘱一次,并做好记录。

  二、服药、注射、处置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处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处置前、处置中、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水剂、片剂注意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液体瓶口有无松动,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4、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要询问有无过敏史,有过敏者应在床头作明显标记;使用毒麻、精神药物时,要反复核对,用后保留安瓿,以备检查;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6、晨间输液需经三班查对,输液时再查对一遍后方可操作。

输液记录单放在病人床尾,更换液体时要注明更换药物名称、时间、配药者,并签全名,输液完毕由查对者签全名。

  三、输血查对制度  1、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块或溶血,血袋有无裂痕。

  2、查输血卡上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与血袋上标签是否相符,配血报告有无凝集。

  3、查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与血量。

  4、输血前配血报告必须经两人核对无误,并签全名后方可执行。

输血时要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5、输血完毕后,应保留血袋24小时,以备必要时检验。

  四、饮食查对制度  1、每日查对医嘱后,按饮食单核对病人床前饮食卡,对床号、姓名及饮食种类。

  2、发饮食前查对饮食单与饮食种类是否相符。

  3、开饭时,在病人床前再查对一次。

  五、手术查对制度  1、进行手术前准备及手术室接病人手术时,应查对病人姓名、床号、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2、查手术名称及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等。

  3、查无菌包内无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

  4、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核对纱布垫、纱布、缝针、器械数目与术前数目是否相符。

核对者签全名。

  5、手术取下的标本,应由洗手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填写病理检验单送检。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 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 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四条 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 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 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七条 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病护理常规,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及时调查分析,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院的护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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