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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残联口号

时间:2016-04-18 03:57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区别

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是为生产服务,为改善人民文化生活服务,为增进社会福利服务。

作为社会服务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也不同于政党和企业,它是通过提供精神产品和服务,满足人们发展和享受的需要。

因此,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与方面,这一点决定了事业单位的分布领域也十分的广泛。

通常所说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只是事业单位的几个主要领域。

根据事业单位面向的行业领域的差异,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分为10多个大类,100多个小类。

这是一种传统的事业单位分类,也是最基本的分类。

这种分类在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统计、规模控制、结构平衡以及制定机构编制标准等多项政府管理活动中被普遍应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事业单位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按行业分类别,大致分为教育、科研、勘察设计、勘探、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农林牧水、交通、气象、地震、海洋、环保、测绘、信息咨询、标准计量、知识产权、进出口商检、城市公用、物资仓储、社会福利、经济监督、机关后勤及其他25个行业类别。

二是按资金的来源进行分类,可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的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一定数量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的单位)。

三是按性质和特点分类,可分为具有非政府公共机构性质的事业单位,如社会科学联合会、社会科学院、基础理论研究所、图书馆、博物馆、计划生育协会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养老院、大专院校、中小学校、重要的医疗卫生单位、疗养院、考试管理中心等;具有生产经营性和能力的事业单位,如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科研院所、广播电视台、报纸、刊物和出版社、城市公用方面的市政管理、房产管理、园林设计等单位。

以下,就主要类别进行简介:1.教育事业单位。

作为从事各种公共教育教学以及为教育教学提供指导和服务的各类社会公益性组织,教育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最大输出港,是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事关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

教育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目前其工作人员规模达到约1404万人,大约占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模的一半。

教育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基础教育单位,如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中等教育单位,如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等;高等教育单位,如各类大专院校、独立设置的研究生院(部)等;成人教育单位,如各类干部管理院校、教育(进修)学院、党校、团校、职工大学、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学校、讲师团、各类培训中心等;特殊教育单位,如各类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教会学校等。

2.卫生事业单位。

卫生事业单位是指社会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健康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等的组织机构。

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规模目前约452万人,占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规模的17%左右。

卫生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医疗事业单位,如各类医院、卫生院、保健院(站)等;卫生防疫检疫事业单位,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地方病防治院(所)站、防疫站(所)、检疫所(站)等;血液事业单位,如采血中心(站)、血库等;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卫生检验事业单位,如药品检验所(站)、食品检验所(站)等;卫生监督单位,如卫生监督所、站等。

3.农业事业单位。

农业事业单位是指向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提供公益服务以及从事农林牧渔水等行业资源的开发、保护和技术推广服务的组织机构。

农业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如农业技术推广站、农经站、林业站、水利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农业机构推广站等;良种培育事业单位,如种子(苗圃)站、实验(养殖、试验)站、良种配种站等;综合服务事业单位,如土肥站、水土保持站、植物(森林防灾)保护站(所)、农业(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动植物防疫检疫事业单位,如动植物防疫(站)、检疫所(站)等;水文事业单位,如水文勘测站、水流域管理(所)、水文站等。

4.科技事业单位。

作为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体系的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直接或间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性或公益性服务的组织机构,科技事业单位是我国庞大事业单位的组成部分。

科技事业单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单位,如基础型科研院所、应用型科研院所等;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如基础理论研究院所、人文历史研究院所、综合性科学研究单位。

5.文化事业单位。

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艺术、图书文献、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制作、音像品制作以及其他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生活需要而进行创作、演出或展览活动和为群众性文化活动提供场馆服务的组织机构。

文化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演出事业单位,如各类演出团(院、队)等;艺术创作事业单位,如艺术创作院所、艺术制作中心、音像影视制作中心等;图书文献事业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文献情报中心等;文物事业单位,如文物保护站、文物考古队(所)、博物馆、纪念馆等;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如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宫)、青少年宫、俱乐部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如广播电台(站)、电视台、转播台(站)等;报刊事业单位,如各类报社、期刊社等;编辑事业单位,如各类编辑部、党史编纂室、地方志编纂室等;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如各类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社、新闻中心、新闻社等。

6.体育事业单位。

体育事业单位是指从事体育竞技比赛和为体育竞技比赛及群众性体育活动提供培训和场馆服务的组织机构。

体育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体育竞技事业单位,如各类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设施事业单位,如各类训练基地、比赛场馆等。

7.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城市公用事业单位是指从事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管理并提供相关公益服务的组织机构。

城市公用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园林绿化事业单位,如园林绿化队(站)、公园、游乐园等;城市环卫事业单位,如环卫所、清洁卫生队(站)、管道疏通队(站);市政建设事业单位,如市政工程队、市政工程维护队等;房地产服务事业单位,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建设服务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安全鉴定所(站)等。

另外,城市的公共交通、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在很长时间内也在这一范围内。

8.交通事业单位。

交通事业单位是指承担公路、航道建设维护、管理和交通规费征收任务,并提供相关公益服务的组织机构。

交通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公路建设维护事业单位,如公路养护段(站)、公路工程监理站(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公路管理局(处、所).等;公路运输管理事业单位,如公路运输管理局(处、所)、汽车检测中心(站)等;交通规费征收事业单位,如稽查征费管理局(处、所)等;航务事业单位,如航务港监船舶检验局(处、所)、航道养护段(站)、救助打捞队等。

9.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是指从事关乎社会福祉的公益事业,为社会上的离退休人员、鳏寡孤独人员和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组织机构。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福利事业单位,如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康复治疗事业单位,如干休所、荣军院、疗养院、休养所、伤残军人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站等;殡葬事业单位,如殡仪馆、火葬场等。

10.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是指承担机关事务性工作以及为机关工作和生活提供各类后勤保障服务的组织机构。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主要包括:食堂、水电班、车队、小卖部、门诊部、医务所等;修缮事业单位,如修缮队等;文印通讯事业单位,如总机班、文印室、印刷所等;接待服务事业单位,如招待所、宾馆等。

11.社会中介事业单位。

社会中介事业单位是指运用一定手段,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等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和技术咨询以及为人才、执业资格评估等提供服务的组织机构。

社会中介服务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信息咨询事业单位,如信息中心、咨询服务中心(站)等;技术咨询事业单位,如技术创新中心、技术交流中心、计算机中心(站)等;职业介绍(人才交流)事业单位,包括职业介绍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事业单位,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价格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版权事务所、交易所等。

此外,还有气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电力监管等各类独立监管单位。

国家有哪些法律

分为几大类

对为首者要有一定处分:聚众闹事: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

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

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人的。

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

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

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严重损失。

物质损失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既有财产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应以具备充分成就条件,若非犯罪行为干扰就可顺利实现的利益为限,物质损失的严重程度以造成损失的数额为标准。

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政治利益损失是指犯罪行为致使以社会利益、政治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及其他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政党、工会、妇联和学校、科研机构等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无法精确计算的损失,对于这类损失是否严重一般可从扰乱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的长短、因无法工作直接延误的工作事项的重要程度、损失是否可以弥补等方面把握。

一般来说,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情节严重;致使有关单位工作瘫痪时间较长;因扰乱而延误的工作事项关乎重要的社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加聚集人数特别众多,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多人,毁损一定财物的;占据办公场所,封锁通道等持续相当长时间,拒不退出,致他有关单位长期工作瘫痪的;由于扰乱行为,致使教学计划无法完成,影响多人学业;致使重大科研项目无法继续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致使政党、人民团体大的会议(如党代会、青代会等)无法如期举行或中止;打乱其他关乎重大社会利益的事项的部署的(如致使防疫计划无法实施的)等等。

曲于行为人的扰乱行为,致使有关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给第三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虽然该损害结果并非行为人直接造成,但属于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给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失,也应作为衡量行为人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根据之一。

如出于行为人聚众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致使危重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或残疾的,虽然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病人的死亡或残疾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与医疗单位无法开展工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与危重病人的死亡或残疾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当将之作为行为人行为的危害结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

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从扰乱后果看,如果给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则为情节严重。

从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节严重。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

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学潮、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

(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三)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原本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一种,本法鉴于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罪。

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客体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本罪与上述两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上述两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破坏的是公共场所的秩序;本罪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破坏的是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

上述两罪行为人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情节,本罪毋须具有,实践中往往由于有些企事业单化社会团体所在地本身处于或靠近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所以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时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遭到破坏、交通秩序遭到破坏的后果;也可能在行为人聚众实施上述两罪时导致这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目的着手加以区别。

一般来说,本罪行为人目的是直接针对特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而上述两罪行为人并不以扰乱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对于前一种情形应以本罪论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应作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索之一。

对于后一种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构成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吸收犯处理,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主观上属于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但应将这一危害后果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索。

三、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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