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上税收最少的国家排行
根据《福布斯》最新出炉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排行第一和第二分别是法国和比利时;而中国继续是亚洲经济体中税务最重的国家,全球排名第三。
据《联合早报》十五日报道,最新一期的《福布斯》发表的二OO七年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继续是亚洲经济体中税务最重的国家,全球排名第三,税负痛苦指数是一百五十二。
第一和第二分别是法国和比利时,税负痛苦指数是一百六十六点八和一百五十六点四。
不过《福布斯》在报告中指出,中国今年的表现有明显改善,它展开的税务改革计划,使税负痛苦指数下降了八点,在全球排名从第二位退到第三位,“而且各种迹象显示中国明年的排名还会再下调。
” 整体而言,欧盟十五个原成员国以及中国,是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最高的国家。
除中国以外的亚洲其他国家、中东、俄罗斯和美国,指数最低。
据报道,新加坡的税负痛苦指数是七十九点五,是全球税负最低地区的第五位。
全球指数最低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指数是十八、亚洲指数最低的香港是四十三点五。
《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是根据各地的公司税率、个人所得税率、富人税率、销售税率/增值税率,以及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障贡献等计算而得,指数越高意味痛苦程度越高。
虽然新加坡的税负痛苦指数保持在低水平,但是新加坡将从今年七月起,把消费税率从百分之五调高到百分之七,并把雇主的公积金缴交率从百分之十三调高到百分之十四点五,因此今年的税收痛苦指数增加了三点五。
除了新加坡之外,菲律宾是税负痛苦指数增加的唯一亚洲国家,指数增加两点 希望给个采纳
税收痛苦指数的各国情况
欧盟各国税收负担占国内市场总值的为41.1%中瑞典(54.1%)和税收(49.8%)最高。
统计还表明,瑞典、丹麦、芬兰等北欧国家的直接税较高;而爱尔兰、希腊、葡萄牙等国家间接税较高。
欧盟各国税收负担占国内市场总值的排名及比例如下:瑞典(54.1%)、丹麦(49.8%)、芬兰(46.0%)、比利时(46.0%)、奥地利(45.6%)、法国(45.4%)、意大利(42.6%)、卢森堡(41.8%)、德国(41.2%)、荷兰(40.0%)、英国(37.5%)、希腊(36.8%)、葡萄牙(35.9%)、西班牙(35.6%)、爱尔兰(31.2%)。
此外,作为对比,美国和日本的税收负担分别为29.6%和27.1%。
各国税收问题
欧盟各国税收负担占国内市场总值的排名及比例如下:瑞典54.1%\\\\丹麦49.8%\\\\芬兰46.0%\\\\比利时46.0%\\\\奥地利45.6%\\\\法国45.4%\\\\意大利42.6%\\\\卢森堡41.8%\\\\德国41.2%\\\\荷兰40.0%\\\\英国37.5%\\\\希腊36.8%\\\\葡萄牙35.9%\\\\
国家税务的宗旨
国际税法的宗旨 一、国际税法的宗旨 国际税法的宗旨,是国际税法的目的论范畴或价值论范畴,是国际税法所促进的价值与所要实现的目标,研究国际税法宗旨对于建立完整的国际税法范畴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学界对于国际税法的宗旨尚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需要在这方面予以加强。
宗旨指的是主要的目的和意图,[1] 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是国际税法的目的与意图,也就是国际税法所促进的价值与所要实现的目标。
有些学者直接使用“国际税法的目的”[2] ,实际表达的就是国际税法宗旨的意思。
国际税法的宗旨与国际税法的价值和国际税法的原则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国际税法的价值强调的是国际税法所具有的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功用或属性,含有较多的客观色彩,而国际税法的宗旨强调的是国家制定国际税法的主观目的与意图,带有较多的主观色彩。
国际税法的价值是国际税法宗旨的体现,因为,国际税法是人们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创造的,国际税法必然有助于实现人们的这种目的,否则这种国际税法就不是人们所希望的国际税法,它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国际税法最大的价值在于能实现人们对于国际税法的期待,有助于实现人们创制国际税法的目的。
因此,国际税法的宗旨规定了国际税法的价值,国际税法的价值是国际税法宗旨的体现。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税法的宗旨向国际税法的价值转化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国际税法的宗旨、保证国际税法具有实现其宗旨的价值的必要条件。
离开了国际税法的宗旨就谈不上国际税法的价值,也没有基本原则存在的必要。
离开了国际税法的价值,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实现的可能。
而离开了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税法的宗旨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很好地实现,现实的国际税法也就不可能具备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备人们所期待的价值。
(一)有关国际税法宗旨的观点及其评析 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宗旨在于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从而为国际经济合作与经贸往来创造良好的条件。
[3] 又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宗旨在于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关系,从而为国际经济合作和往来创造良好的条件,尤其是为国际投资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4] 还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宗旨在于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
[5] 上述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是从国际税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论述国际税法的宗旨的,即国际税法是为了更好地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我们认为这种概括是不科学的,首先,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国际税收关系,还包括涉外税收关系,对此,上述观点没有给予充分关注。
其次,从抽象的角度可以认为国际税法是为了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关系,但从具体的角度来讲,任何一个国家的国际税法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主权以及本国涉外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并不一定为了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的建立,比如有些国家为吸引外资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很可能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而变成恶性税收竞争,而美国拒绝承认“税收饶让抵免”也很难说有利于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的建立。
因此,笼统地、抽象地,而且常常是理想化地把国际税法的宗旨看成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往往并不符合实际,而且也不利于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
再次,什么是公平合理
说到底也不过是本国自己认为的公平合理而已,不可能存在一个国际税法所追求的各国普遍承认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国际税收协定领域存在两个范本就是一个明证。
综上说所述,这种抽象层面的概括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取的。
(二)本书主张的国际税法的宗旨 我们认为,法律的宗旨总是制定法律的主体的目的与意图所在,而制定法律的主体的目的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国内层面,法律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国际层面则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
国际税法也不例外,它并不是为了维护或建立什么抽象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最终目的总是在于维护本国的利益。
这里所谓的本国利益主要包括本国的税收主权和本国涉外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我们可以把国际税法的宗旨概括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涉外纳税人基本权。
维护国家税收主权是国际税法的首要宗旨,税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没有税收主权,国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切利益都无法实现,甚至连国际税法本身都不会存在,因为国际税法是以国家税收主权的存在为前提的。
各国所谓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其判断标准最根本的就是本国的税收主权,税收主权是隐藏在公平合理等口号下的实质,各国所主张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之所以有所差异甚至有很大差异,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的税收主权所要求的国际税收秩序的不同。
发达国家所要求的国际税收秩序是有利于维护发达国家税收主权的,同样,发展中国家所呼吁的国际税收秩序也是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的。
不维护本国税收主权的国际税法根本不可能存在。
维护涉外纳税人的权利也是国际税法的宗旨,因为国际税法也是法律,也必须反映纳税人的利益。
这里所谓的涉外纳税人首先是指本国的涉外纳税人,其次是指在本国投资的外国人。
本国的法律保护本国纳税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本国的法律保护外国投资者也是为了处于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即吸引国际投资。
国际税法一方面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另一方面通过国内税法的方式来维护涉外纳税人的利益。
涉外纳税人的基本权是公平税负权,即涉外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是公平的,不因其涉外因素而多负担税收义务。
维护涉外纳税人基本权的基本方法是避免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双重征税。
国际税法的两个宗旨实质上是统一的,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通过维护涉外纳税人基本权来实现,维护涉外纳税人基本权前提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没有国家税收主权,就没有涉外纳税人基本权可言,而离开了涉外纳税人基本权的实现,国家税收主权也就无从体现。
只有两个方面同时实现,才是真正实现了国际税法的宗旨。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协定适用的范围。
协定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人的范围和税种的范围两个方面。
这是国际税收协定必须首先明确的前提;(2)免除双重征税问题。
免除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收协定的核心内容,它具体包括:明确所得概念、协调各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确定免除双重征税的方法等;(3)保证税收无差别对待;(4)消除和减少国际逃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