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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行动口号

时间:2014-08-17 03:18

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法院工作人员

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素质:  首先,坚定的政治信仰,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法官在司法工作中要有大局意识,团队意识,责任意识。

我是社会的一份子,是司法队伍的一份子,是新化法院队伍的一份子,法官应注意处理好和领导、同事之间的关系,不能一意孤行,骄傲自大。

同时,也要正确处理好团队协作和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排除一切不利因素的干扰,不能被权势和金钱所左右,而沦为它们的奴隶。

我们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有大局观,公正司法,出色地完成好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其次,过硬的业务能力,准确把握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

法官要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他必须拥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仔细查明案件事实,事实一定要清楚,能够最大限度地与客观事实接近。

然后,要确保自己认定的案件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最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把法律适用这一关处理好,法律推理要严谨,准确运用“三段论”来进行法律推理。

过硬的业务能力是法官出色地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护身符,能为审判工作保驾护航。

否则,再响亮的口号也不过是一句空话,不能起到实际作用。

  第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做到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准确、明晰。

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

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也曾经说过“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这足以说明细节的重要性。

法官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要做到处处严谨,事事细心,一旦稍有不慎,司法这则天平定会有所倾斜,有碍司法公正。

  第四,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等法律规范,做到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自觉抵制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不正之风,本着为老百姓办苦事、办实事的想法去为人民群众谋福祉,踏实工作,心系百姓,作一名受人民群众爱戴的好法官、好公仆。

检察院的法警是干什么的,说具体点。

第一组图形(2014、1928、1997)的封闭区域数分别为2、3、2,第二组图形(1900、1949、

)的封闭区域数分别为3、3、

;其2014、1928、1997;1900、1949、

的封闭区域数分别为2、3、2;3、3、

;将其两两分组:2、3;2、3;3、

;后一个图形的封闭区域数等于前一个图形的封闭区域数加1;故

=4。

因此选择数据1840。

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口号和标语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这是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作出的科学定位,也是党的十七大一个重要历史贡献。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实现与时俱进的根本保证。

如何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这是法院所面临的紧迫而严肃的现实课题。

在此,自己拟想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谈点对法院队伍建设的肤浅认识,愿与大家学习交流。

\\r一、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r法院队伍建设历来是法院工作的核心内容,我们每年的工作安排,包括所进行的司法改革,都把队伍建设作为其中内容之一,给予了非常的重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而确保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这些年,在法官干警“两个素质”提高方面,我们坚持不懈地抓了思想教育工作,开展了“三讲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今年开展进行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等,始终保持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人民法官的坚定政治立场,广大干警修身奉法、忠于职守、开拓创新的工作热情;坚持不懈地抓了干警的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始终保持了工作能力的提高与司法需求的基本适应,确保了审判执行任务的完成;始终保持了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探索改革,推行了法警、书记官的单独系列管理和案件流程管理等,使得司法规范化建设有了推进;始终保持了领导干部、模范典型、先进人物的带头示范引导作用,使得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有序开展,赢得了普遍的好的社会评价,提升了法院形象。

回顾这些,我院队伍建设工作有效推进,成效显著,总体令人高兴、振奋。

但是,困难和问题也显然易见。

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首先,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思想对司法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

构建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世纪前二十年立志实现的奋斗目标。

作为法官,处在各种社会矛盾的风头浪尖,成为各种利益冲突的终极裁判者,就必须具备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应当说这就是法院、法官、法院队伍的本领。

按照这样的要求,审视我们队伍的现状,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具备、不适应的问题。

如近年法院系统或多或少存在的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强、工作态度简单、方法欠妥,尤其象耍特权、抖威风、乱作为造成的当事人缠诉缠访、重信重访、越级上访等,使得法院多了嘈杂,少了严肃,多了付出,少了收获,多了负面的评价,少了正面的赞许。

其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司法已实在地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虽在我院、我们这个特殊的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法院,各类案件受案都在下降或与以往基本持平,但就最高法院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反映的数字来看,各类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增幅较大,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法官每年承办数百件上千件案件是司空见惯的平常事。

如何使法官队伍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旺盛的战斗力、高度的责任心,按照最高法院领导讲话所透露的信息,“靠提升工资待遇目前是不可能的,靠职业素养和身份优越感来维系,作用也十分有限,靠强压强管显然也不现实”,“看来还是要靠发自思想深处的原动力支持,靠一种无私奉献精神,以此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司法的需求”。

第三,新的司法改革的举措对法院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些年,法院改革的摸索探讨从未停歇。

二十年前的改革,仅局限在改革意识的树立宣扬和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或修正;十年前的改革,尤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为最,法院改革触及到了司法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人权保障(如金钱性取保、米兰达规则)、司法公开透明(律师提前介入)、控辩式庭审(当事人举证,法官居中裁判,“一步到庭”)、分权制衡(如“三个分立”问题、案件流程管理问题)等许多重大的司法体制机制性问题。

而在队伍管理方面,人员分类管理提上了议事日程,并开始了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近年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广泛宣传教育,使我们的改革有所回复,并在迂回中亦步亦趋地渐续推进,如调解制度的重申和调解手段的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官助理试点的加快、法官职业化的方向进一步明确等。

所以,司法改革既使我们面临机遇,又使我们面临挑战,我们自觉或不自觉,自愿或不自愿地都要受其影响,并在这个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的触动、或多或少的愉悦、或多或少的痛痒。

而这些都和我们自身的素质素养相联系、和我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相因果。

第四,反腐倡廉的历史性课题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拒腐防变、司法廉洁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持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历史性课题。

近年来,法院系统的反腐斗争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涉及腐败的人和事总体是在减少。

但是,腐败问题,尤其是变种的腐败问题潜藏更深、危害更大、人民群众更为痛恨,对党的肌体的毁坏也更剧烈。

如变相的索贿受贿、贪占司法资源、利用公务活动获取个人好处、干部提拔使用上的偏听偏信偏喜偏爱和各种形式的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还有直接或间接损害法官干警利益的问题等等,这些我们都会从各方面通报披露出的信息中了解到。

如中纪委通报的广东、湖南、天津等地法院的一些情况,都令人触目惊心。

最高法院纪检部门在分析问题成因时特别指出了四方面:一是思想蜕变、观念扭曲(广东高院的麦崇楷);二是选拔任用个人独断、把关不严,造成带“病”上岗(天津海事法院的领导);三是审判管理缺乏规范(鸳鸯判决书);四是制度管理不落实,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试想,假如上述问题我们都能切实地注意到,并认真地加以防范,或问题有苗头、问题已出现就断然采取措施,有效地给予阻断、处理,那么,法官犯法的尴尬就不会出现,法官给法官(受到审判的法官)开庭下判的悲哀就不会形成。

所以,反腐倡廉任重道远,法院只能通过教育、管理、监督、奖惩的手段来承继,法官也只能通过自身免疫力的提高来担当。

第五,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大量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加盟律师行业,使得法官的职业压力日益凸显。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已迅速得到发展。

律师职业的高收益、低成本、自由化吸引了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出现在这个行业。

由于这样一批人的介入,使得诉讼活动更加复杂精细,更加强调程序,更多地爱扣字眼,更多地讲法理而不是讲天理人情。

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完成从只重视实体向实体、程序都要重视的转变,必须从粗线条的审判向精细化的审判的转变,必须提高自身的言辞能力来应对思维善变、口若悬河、巧舌如簧、旁征博引的律师(古称“讼爷”,品行不端的称“讼刽”、“掮客”)。

同时,如何与律师打交道、处关系也成了法官的一门学问。

\\r综上,既是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的现状,又是法官所面对的司法环境,也是今后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r二、法院队伍建设的目标\\r多年来,我们一直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最高目标,这是法官职业群体的特殊要求,也是我们所有的教育、管理、监督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这支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奉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才能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队伍整体建设的源头还是队伍个体的建设,即人的素质塑造,也就是法官个体的塑造。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的世俗的事业,法官就是这种世俗事业的操纵者、掌门人。

因此,讨论法官标准或塑造法官个体的目标,就不能脱离社会和人类都不完美而且永远都不可能完美这样的制约因素和客观现实。

也就是说法官不可能是完人,也塑造不成十全十美的完人。

合格的法官并不是理想化的法官。

现实中的法官都是普通人,多了点法律技能的普通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社会形态,总会受到外界条件的影响和自身条件的制约。

他们不仅在智力上和能力上做不到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而且一定会有许多人会有的弱点。

他们总会是拖家带口,不可能无比坚强,也不可能洞察一切,更不可能完全不受任何诱惑。

说这些的意思,不是在为法官职业降低标准,为法官可能的违规制造口实,而是力求真实的给法官定位,从而按照科学发展的思想实现法官个体建设的目标。

事实上,我以为,好法官的标准是以时空位置为前提的。

魏征、狄仁杰在唐代是好法官,包青天、宋慈、寇准在大宋是好法官,而马锡五在抗战时期的延安是好法官。

但他们如果都延年到今,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却不那么与时俱进的话,恐怕没人说他们是好法官。

即使新近放映的有关宋鱼水《真水无香》电影中的故事和情节,如果用不同时期的司法理念去审视去认识,或许会得出种种的观点来,有的观点还可能大相径庭(如反复不断的近乎于固执的调解,与当事人或可能提起诉讼的准当事人的私密接触等)。

所以,好法官的出现和存在是与现时的社会实际相依附的,历来没有,永远不可能有超越时空的法官。

判断法官的最终标准必须以是否能够以当时的公正标准来解决他所生活的社会中的利益调整和利害冲突问题,从而实现那个社会所要维持的那个秩序。

用更加通俗具象的标准来回答,我以为:好法官就是要拥有有知、有为、有廉的基本素质,来公正、高效地处理好案件。

所谓有知,就是要有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实用的法律实践经验、敏锐的司法得失的总结和感悟;所谓有为,就是要主动的工作、积极的作为。

能算得上合格法官的,他至少能够履行好职责;算得上优秀法官的,他在履职的基础上,还能想到他人没有想到的事情,做到他人没有做到或他人已经想到却没能做到的事情。

这些好法官并不神秘,与普通法官不同的只是多想了一些,多做了一些,因而也就多得且应当多得了一些。

所谓有廉,就是从内心知道自己手中的权利是职责使然的、人民赋予的、使用是有时空制限的、失当是要受到监督的、用错了是要受到良心责怪的,也就是常说的“慎权”;有廉还是要不该想到的不想,不能做的不做,不可放任的东西不予放任,也就是常说的“慎欲”;有廉还在于言行如一,不可嘴上说一套,背地里做一套,对人是一套,对己另一套,也就是常说的“慎言”与“慎独”;第四,有廉更在于始终一以贯之。

廉洁是一种修养,是人打小到大,从家庭到群体到社会都要学习示范的一门课程。

它还有传承性,正如河南高院法官刘天华所谈到的“法官群体中,甚或一个合议庭成员中,都始终进行着理念、智慧、能力、情感的传递和承继”。

这是一个经常的但往往不为人在意的现象和问题。

\\r综上,法院队伍建设的目标重点就是群体建设和个体建设两个方面,有着实实在在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内容,最象人的中枢神经和末梢神经,彼此关联,相互依附,都是法院全面建设的重要组成二、法院队伍建设的方法\\r司法工作是最具规范的工作,实体法、程序法和司法实务知识是其基本的构成。

司法活动又是规律性很强的活动。

因而,司法队伍建设也是与之相一致、相适应,也极具规律性的工作。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实现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新发展、新跨越,达到队伍建设的既定目标,就是要按照队伍建设的规律,找到队伍建设科学有效的方法,持之以恒、毫不松懈地抓好队伍建设各项工作。

\\r在队伍整体建设方面,我们最简约、最有效、最得力的工作方法是:\\r(一)、抓好教育不放松。

\\r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障”。

而高素质队伍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思想教育工作。

如今,思想政治工作有泛化、肤浅化、表象化的倾向,甚至有思想政治工作费时费力无效的悖论。

处于社会生活中的人,无时无刻都在进行着教育和接受着被教育,都是教育的主体和被教育的主体。

只是往往我们不把在社会在单位的教育与在家庭在私领域的教育同等看待。

作为法院法官,往往有国家、社会治理中的终极权力,与立法机关只制定不实施、行政机关只管理不终裁、其他机关只监督不干涉不同,我们能用司法权给予人事以生杀予夺、能用司法权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能用司法权稳定社会公序良俗。

所以,如此重大的权力行使就是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实现统治阶级的主张。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就是要把“党的领导放在首位”,就是要让党的思想党的主张作为执政主体的自觉行动,自然就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执政队伍的培训。

人民法院就是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法院队伍建设的首位,坚持不懈的抓紧抓好,努力使人民法院工作不偏离正确方向。

同时,继续抓好人民法院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更加重视法官实务能力的培养,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水平。

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活动,实现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与时俱进。

\\r(二)、抓好管理不放松。

\\r法院管理是一个较为复杂较为系统的管理工程,但也是有规可循的管理工程。

首先,管理要有规范。

规范是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规范难以致远。

所以,建立一套“管用,实用,好用,常用”,并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这是法院管理的第一步。

其次,管理要有定力。

管理的过程要持续,不能时管时不管;管理的力度要匀称,既不能过犹不及,也不能松松垮垮;再次,管理要有公道。

法官的使命是公道,法官的天职是公道,法官最敏感的神经也应是公道。

法官对接受的管理要知情,知情的管理不仅能够外化于形,而且能够内化于心,内化于心了就能不产生或少产生不知情下的违制违规问题。

所以,对作为管理对象的法官平等对待尤为重要。

这个道理完全如同生活中父母对孪生兄弟姐妹的衣着吃用力求一致一样。

\\r(三)、抓好监督不放松。

\\r权利需要监督,司法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权力更需要监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利极易异化,极易滋生腐败,这已是各方面都有的共识。

眼下,法院面对的监督很多,具体的有:人大方面的立法监督,政协机关的视察评议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还有纪检机关的党内监督,外加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可以说,全社会都在关注司法、评价司法、进而影响着司法。

而我们的口号或者期望也是积极争取、虚心接受监督,这对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保持司法清廉都有着积极而正面的意义。

但是,这些监督毕竟是间接的、有限的,有时也会是错位的(近年,不当的舆论监督,曾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影响)。

事实上,最及时、最到位、最直接、最有效的应是我们内部的监督,包括案件的流程管理、案件审前审中审后的跟进评查、还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外部的监督,我们只能争取,不能掌控,而内部监督,近在咫尺,完全可以作为。

监督工作抓好了,案件处理就不会走样,违法违纪问题就不会出现或少有出现,我们的法官队伍就会永葆政治本色,立于不败之地。

\\r在法官和干警个体素质训养提高方面,我们既要有整体的促进和带动,更要有本身的自觉和坚持。

多年来,我们几乎所有的干警都是通过这种促进和自觉,实现了学历提高、知识增长、能力增强、素质提升、形象改变的革命,完成了理念、信仰、意识和节操、情愫、世界观、价值观的或多或少的置换,完成了由律法的门外汉到司法的行家里手的转变。

但这种改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

所以,自身素质的塑造提升是也应当是一个永无止境、与时俱进的渐进过程。

事实上,我们绝大多数同志都是恪守这样的信念,秉持这样的精神,在不断地发展、跨越、提高。

\\r那么,自身素质的训养应从何处着手、哪里使力呢

关于这一点,《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公务员法》等有规定,我们可以依据,上级机关和领导提出的各种要求都有涉及(如“六个意识”、“三个一”:一面旗、一片情、一团火),充分说明了法官素质要求的多样性。

但不管这么说,法官应具备常人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外加作为法律人所应有的基本素质。

通过观察和体会新时期人民法官的优秀分子,如宋鱼水、李增亮、胡振华她们的司法足迹,包括我们身边的劳模、先进、立功受奖的许多人物,我们都会强烈地感受到一个好法官爱民如子、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思想品质,感受到一个好法官嗜书如蜜、求知若渴、永不停歇的好学精神,感受到一个好法官自知之明、谦谦君子、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更感受到了一个好法官一诺千金、一言九鼎、诚信率先的坦荡胸怀。

杨 国 强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页共1页

现代司法理念是

我国当前正处于司法制度大变革的非常时期,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树立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并使之贯穿于运行法律规则和构建法律制度过程的始终,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主题,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历史选择和必然要求。

  [关键字]现代司法理念,司法独立,司法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单一的专政转向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由贫穷落后发展到小康社会,由义务主导转向权利主导,那些不能反映司法职能特有性质和司法活动特有规律的传统司法观念将会逐渐退出司法制度的历史舞台,那些明显不适应新形势要求、违背客观规律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也将遭遇巨变。

时代的变革呼唤司法制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锐意改革,而改革的基础就是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树立现代司法理念,首先应当知道何谓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信念或价值观。

她是一种制度在构建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她是经过历史历练后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

理念具有特定的客观基础,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现状决定的,而不是纯主观的、先天的和超然的东西;理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不是静止和一成不变的;理念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应然的或普适的,理念应该能够通过外在的表现形式和活动得到反映和验证,具体化为一系列实证性的可考察的制度和实践,理念的合理性必须与具体的制度及其运作环境相结合才有真实的意义。

具体制度是理念的惯常表现方式,而理念则在这种制度的产生、发展和运作中贯穿始终,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验证和完善。

每一个拥有思维的人都有理念,一个人在其行为中始终遵循的原则或信念、信仰,就是他们的个人理念。

而一个制度的理念,则必须建立在若干人的集体智慧之上,是这个群体在围绕这个制度行为的过程中普遍遵循和奉行的原则和信仰。

  现代司法理念即是如此。

法官个人在审判活动中既需要通过自己的生活理念和学理知识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理解,又需要准确把握整个法官群体在运行法律规则和构建法律制度过程中所普遍遵循和奉行的现代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也是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理论准备不足会导致立法的矛盾、混乱和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带来法律和制度的不稳定性;[1]其次,司法改革应当从理念的变革切入,但必须形成相对成熟的思考和共识,没有理论指导的改革将会反复无常,逻辑混乱,比如本文将探讨的司法独立问题与现行体制中的司法监督,就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再次,理念的匮乏会导致信仰的危机,以往我国关于司法理念的论述,很多往往是以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方式出现的,表现为类似于“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之类的口号,并辅之以运动式的动员和推进。

这种意识形态化的表述,往往把理念推向极端,一方面容易导向谬误,另一方面则掩盖了其内在的合理性,以至于极易招致同样意识形态化的反驳,使建立在正当性与合理性之上的理念研究失去了科学性的基矗口号在其热情鼓动之下,往往可能掩盖着一种片面性甚至错误,在矫枉过正的做法之后,有时会产生许多始料不及的危害。

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口号这种特殊的话语形式往往张扬了一种强硬的语言暴力色彩,力图用斩钉截铁的语义和简洁短促的句式结构遮蔽所有的话语空间,将对话、讨论、质疑、辩驳等统统拒之门外。

诚然,口号运用得当往往可以充分发挥其感召力和号召力,成为凝聚民心的话语磁场.然而,口号式的感性宣泄终究代替不了理性的思考和务实的实践,口号的泛滥或许会潜伏着一种非理性的灾难。

法治口号往往成为主流法律意识的话语载体,甚至会拥有法治领域的话语霸权。

”[2]  因此,在当前司法领域中各项具体的改革措施方兴未艾、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实现司法公正之呼声日渐高涨之际,树立系统周密的现代司法理念,夯实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为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实际运作提供科学完善的价值观导向,就成为摆在所有致力于中国司法改革的法律人面前的瓶颈。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需要确立的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

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这些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

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树立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尊严、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司法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

其中,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是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这一现代司法理念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的唯一出路和根本保障。

  司法独立,在我国宪法中称之为审判独立,即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德国学者把司法独立概括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的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3]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二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其中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

求一句有气势的关于党支部团队的口号

口号:立足岗位比作为,创先当解析:  “创先争优”活动是在基层党组广泛开展并富有成效的一种活动形式,也是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体现,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不应只停留在口头,更应落实在行动上。

  首先,“创先”指的是“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标准即“五个好”: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要想成为一个先进的基层党组织,就需要全体党员的团结协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单凭一个人的力量是绝对无法做到“五个好”的,只想通过突出个人业绩来实现“创先”更是无稽之谈,是无法行得通的,体现团结的力量才能创造出“先进”。

  其次,“争优”指的就是“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在各方面起到带头的和先锋模范的作用。

曾经我以为,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讲,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有优秀的学习成绩就够了,但经过多次的党校学习后,我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严重错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拥有一个优良的成绩往往是不够的,它还有更高的要求。

  一名学生只有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都积极向上地发展,才有成为优秀党员的可能。

而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党员,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前提。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拥有一种民族的归属感,小到热爱家乡、学校,大到热爱祖国。

在远离家乡、学校时,能够心怀家乡、学校,关心家乡学校的点点滴滴的变化;长大后,若有机会远离祖国外出学习,也不能被外面的世界所迷惑,时刻要记住,我们是中国人,我们是合格的青年,懂得回报祖国,无论到哪里,我们的根永远不会因此改变。

同时,我们也应该热爱党,相信党,跟着党走,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加强党性修养,相信党所领导出来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最适合我们新中国的一条光明大道。

其次,我们每天都应该找一些时间去学习,带头提高学习,带头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坚持不断地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各项各类竞赛,结合专业学习开展学生科研活动,力争上游,努力争取获得学校奖学金、学习进步奖或学习优秀奖等。

毕竟学习是学生的天职,只有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成绩,才有可能在其他方面有所发展。

而学习本身也是一门十分灵活的学问,怎么学、向谁学、到哪学、学什么都值得我们深思。

我们学校,有一大批学历高、经验多的老师,还有很多学习成绩优秀学生,他们无疑是我们生活和学习上最直接的学习对象。

另外,学校拥有一个资源丰富的图书馆,我们应该好好利用。

我也常常会去那儿,借阅一些自己感兴趣或是和自己所学专业有关的书物。

在图书馆,被一个个书架围绕着,就好像在书海中遨游一样,是那么地舒坦愉悦。

  另外,在“创先争优”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有一个“不怕吃苦”的良好心态,自己的岗位,带头爱岗敬业,为组织和群众作贡献也是必须的。

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先进”和“优秀”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通过自身辛勤的汗水和为人民服务、牺牲的实际行动才能获得的。

因此,怕苦怕累是当不了“先进”的、在困难面前畏缩后退也是同样当不了“优秀”的。

惟有那些在实际工作中不怕困难,迎难而上、认认真真想问题、踏踏实实干实事的人才有机会“创先”、“争优”。

  最后,要想“创先争优”,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我们还必须时时刻刻处处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衡量、约束自己的言行,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工作,用科学的发展观来丰富自己的政治头脑,牢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按照党章的规定履行党员义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珍惜党员的光荣称号,以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鞭策自己,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当然我们也要明白一个道理,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优秀”和“先进”固然值得我们学习,但在相关活动中暂未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或群体也并不意味着学习工作不好或是怎样,只是还需要更加努力罢了,也许就只有一步之遥而已了。

也许“创先争优”其实争创的就是一种立足岗位做贡献的精神和干劲,在活动中所起的先锋模范作用,只要在平凡的岗位上真正做到踏实肯干,相信就一定会出成绩,有成效,不断向“先进的基层党组织”及“优秀的共产党员”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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