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监狱送锦旗 用什么标语好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监狱机关是指依法和刑诉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进行关押的场所。
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监狱的主管机关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执法部门是司法部。
监狱存在的意义
1、监狱的惩罚功能国家使受刑人的身于刑罚的条件下,限制其精神质生活而的心理痛苦效应的总和。
2、监狱的改造功能是指监狱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教育效应的总和。
3、监狱的防卫功能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防止其再犯罪,同时警戒、威慑、教育社会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效应的总和。
4、特殊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止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
5、一般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惩处以震慑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监狱的法定职能是
监狱法定职能主要有:刑罚执行职能、教育职能、监督管理职能、保障职能、矫正改造职能。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监狱法》相关规定: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旦唬测舅爻矫诧蝎超莽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文
《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 狱 第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 戒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六节 奖 惩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 监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 警 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
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 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未成年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监狱学这个专业主要学什么
将来的就业方向主要是什么
选学就好了。
。
。
就业面很窄。
除了做研究就是去监狱系统。
做研究就要考研考博,去监狱系统就要考公务员就跟行政管理一样,还不如学一门专业课,要不就攻法律做好决心呀 我今年大3,颇有体会
监狱有多少种叫法
广义的监一切犯人的场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等。
狭义的监狱指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执行刑罚的起始环节是什么
入监教育
还是收监
回答正确的给分
监狱执行刑罚的起始环节是收监,不收监怎么进行教育
谁知道监狱有哪些法律法规
写完整一点
监狱的概念:监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的特征:阶级性、惩罚性、封闭性 监狱的性质:⑴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⑵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监狱的任务:⑴执行刑罚 ⑵惩罚和改造罪犯 ⑶预防和减少犯罪 监狱的管理体制的概念:监狱的管理体制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监狱的管理体制: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监狱的管理机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 监狱管理局 监狱管理分局 监狱的分类: ⑴重刑犯监狱——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⑵中刑犯监狱——5~10年有期徒刑 ⑶轻刑犯监狱——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⑷ ⑸短刑犯监狱 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实行9年义务教育 监狱的内部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 内部管理的特征:⑴我国监狱实行的是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⑵监狱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 ⑶坚持当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监狱实行党委领导制度 监狱的组织机构: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 工作机构: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政治处、财务科、狱内侦查科(仅限于大型监狱) 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 监狱工作方针的涵义:一监狱工作方针是由党和国家所确定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 二监狱工作方针的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 三监狱工作方针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 监狱工作方针的演变: 一“三个为了”的方针: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
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二“两个结合”的方针: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三“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是监狱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 一“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总体要求。
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
惩罚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功利。
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
其基本要求: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以思想转变为目的,包括管理、劳动、教育等各种手段在内的有系统的改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在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成为。
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监狱工作的原则:一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二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三人道主义的原则 四社会协助的原则 五个别化的原则 惩罚与改造想结合原则的要求: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就是使监狱的两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对罪犯依法惩罚、严格监管,这项工作做得越好,监狱的监管秩序越稳定,对罪犯接受改造就越有利。
否则,如果罪犯感受不到刑罚的威严,监管改造秩序混乱,对罪犯的改造也难于进行。
对罪犯依法进行思想改造,促进其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早日实现向的转化,则促进惩罚管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二者的结合越密切,对监狱工作的发展越有利。
在监狱工作中,偏废任何一方或者两项工作没有有机结合,都会给监狱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的要求:一发挥教育的先导和知识的启迪作用 二重视劳动的实践检验 三二者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一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要把罪犯当公民看待 三要为罪犯创造一个改恶从善、悔过自新、有利于养成良好习惯的环境氛围。
社会协助原则的要求:一以监狱为主 二监狱应当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监狱工作个别化原则的基本精神:针对改造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管理、教育。
贯彻监狱工作原则应注意的问题:一不能用原则代替法律 二能用感情代替原则 三在监狱工作中,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分发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的概念:是指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犯罪工作的人民警察。
的特征:一功能特殊性 二角色多重性 三任务艰巨性 四环境特定性 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一监狱人民警察在国家中的地位。
监狱警察是国家公共权力构成的物质体现,是国家暴力机构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力量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强制工具。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地位。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三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处于执法者、管理者、教育者的地位。
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 一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维护与巩固。
二社会作用,只要表现为对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保障与促进。
三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 二知识素质 三心理素质 四身体素质 五能力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的内容: 一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要有强烈的事业心 三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质包括的内容: 一基础知识 二专业知识 三相关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的内容: 一抑邪匡正的情感 二矢志不移的信念 三刚毅坚强的意志 四沉浮不惊的品格 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的内容: 一力量素质 二速度素质 三耐力素质 四柔韧素质 五灵敏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的内容: 一 二分析判断能力 三表达能力 四社交能力 五防卫能力 六改革创新能力 监狱人民警察禁止性行为的内容: 一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八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务交予他人行使 九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制度: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监狱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
一考核的原则:⑴客观公正原则 ⑵民主公开原则 二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在执行国家法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三考核的方法:⑴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⑵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⑶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四考核的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五考核的程序: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 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公开考试原则 严格考核原则 择优录取原则 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 政治条件 文化条件 自然条件 监狱人民警察的种类: 岗前培训 晋升培训 专门业务 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或者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人。
罪犯的特征: 一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二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三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
四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服刑期间依法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 格。
一罪犯是人 二罪犯是公民 三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的权利义务: 一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 二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三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四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 我国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 二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四婚姻家庭权利 五政治权利 六宗教信仰自由权 七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八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 九其他权利 我国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物质保障 二制度保障 三组织保障 四司法保障 五监督保障 我国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四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五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六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七维护正常改造程序,自觉接受改造义务 八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罪犯构成的概念 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罪犯构成变化经历的三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为第一个时期 二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个时期 三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为第三个时期 押犯“三多三少”的内容: 一普通刑事犯多,反革命犯少 二罪犯出生于劳动人民家庭的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少 三青少年犯多,中老年犯少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 一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三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罪犯权利。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 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刑罚执行的原则:一依法执行原则 二服从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原则 三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 活动。
收监的条件:一般条件:一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三执行通知书 四结案登记表 身体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不收监 收监的程序:⑴审查法律文书 ⑵身体检查 ⑶人身与物品检查 ⑷入监登记 ⑸通知家属 申诉的概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 一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二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三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四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 监狱对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 一控告:⑴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⑵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⑶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⑷监狱设立检举、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二检举: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 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 二实体条件:⑴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 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种类:可以减刑、应当减刑 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犯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⑴可以减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⑵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二程序:⑴减刑的提请(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评定——提请——特殊审核 ⑵提请减刑的通报 ⑶减刑的审理 ⑷减刑的司法监督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和程序: 实质条件: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可以被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报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在狱内服刑的罪犯 时间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 执行十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 行为条件: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程序:⑴关于假释的提请: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决定、提请、特殊审核 ⑵关于假释的通报 ⑶关于假释的审理 ⑷关于假释的司法监督 刑罚执行的社会监督的要求: 逐步减少对新闻媒体采访范围的限制,推行狱务公开制度,将罪犯权利、减刑条件与程序、假释的条件 与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程序等公之于众,让包括罪犯、罪犯亲友在内的人群了解刑罚执行中的 监狱的权限及运作、罪犯的权利等,主动将自己纳入社会监督的范围。
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程序: 原则: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罪犯在服刑期间,不但不悔改,反而继续违法犯罪, 这说明罪犯的恶习很深,人身危险性很大,应当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
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条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 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发现的,按对罪犯在狱内犯罪的条件的程序办理,由罪犯服刑地 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诉讼法 规定程序办理,由罪犯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被判决后,原则上仍应送回原服刑监狱执行 释放的概念:释放是监狱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服刑人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
释放的种类:⑴刑满释放 ⑵裁定释放 ⑶特赦 刑满释放的程序:⑴出监教育 ⑵安置准备 ⑶办理释放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