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团结的口号
勇争第,团结一心,共创佳绩健体,立志成材,2班2班,非同扬帆把舵,奋勇拼搏,看我三班,锐不与时俱进,奋力拼搏,齐心协力,争创一流铁心拼搏,争创一流团结拼搏,争创伟绩,飞跃梦想,自强不息挑战自我,超越梦想,团结互助,共创佳绩励精图治,开拓进取,超越刘翔,从我做起九班九班,勇夺桂冠,齐心协力,共创辉煌团结进取,开拓创新,顽强拼搏,争创一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再接再厉,勇攀高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顽强拼搏,勇夺第一励精图治, 争创一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八年二班,猛虎出山, 八年二班, 锐不可当奋力拼搏,扬我班风,努力学习,勇争第一八(4)精英,敢闯敢拼,齐心协力,争创佳绩青春如火,超越自我,八年五班, 奋勇拼搏看我六班,影子飒爽, 奋勇拼搏,展现自我励精图治,奋发向上,努力拼搏,永不言弃八班一出,谁与争锋,横扫赛场,唯我称雄挥动激情,放飞梦想,团结拼搏,树我雄风十班,十班, 锐不可当,超越自我,再创辉煌百度都知道~~~
南斯拉夫为何解体?
前苏联一味压制大俄族主义,最终解体;南斯拉夫打击大塞尔维亚主义,最终灭国。
14亿中国人的居民身份证为什么是日本制造
这个问题是2016年之前的一些中国反·党反·共人士以及一些外国图谋不轨者,利用网络平台谣传的言论,意在挑唆国人对政府的愤恨与不满,以求达到自己居心不良的目的,实际就是愚弄大家的智商,甚至是愚弄国人的原则和底线,有点脑子的人都知道中国的二代身份证不可能是由日本制造的,这不设计到民族仇恨的问题,这是一个国家的尊严和国民重要信息资料保密保护的原则性问题,二代身份证是中国人自己的技术,自己的智慧结晶,1、IC卡芯片电路方面:上海贝岭、大唐电信、清华同方3家参与核心技术——IC卡身份证指定芯片设计。
上海华虹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已成为IC卡身份证指定芯片设计企业。
清华同方具体进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芯片技术开发;大唐电信为IC卡身份证指定芯片设计企业;另外5家公司以生产IC卡及相关设备为主。
航天信息:除了拥有税控系统软件集成外,也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IC卡重要生产商,具有一定的垄断优势。
前锋股份:控股子公司北京创锋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制的国家第二代身份 证读卡设备已成功获得有关技术部门的测试和认定。
东方通信:关联方珠海东信和平智能卡公司为公安部确定的6家定点身份证IC卡封装厂中接单最大的生产商。
长电科技:经营芯片封装测试,有望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分得一杯羹。
天津磁卡:主营卡类产品经营,是亚洲地区规模最大的集网络、系统集成、机具、制卡四位一体的制造企业,是银行专用信用卡和金融票证的国家定点生产厂家,也是万事达卡、威萨国际组织在中国的首家特许制造商。
2、防伪膜&印刷防伪部分: 第二代身份证是IC非接触式智能身份证,新身份证的防伪主要由视读和机读两部分组成。
视读就是老百姓用肉眼可以辨别出来身份证的真伪。
显得非常重要,新身份证视读防伪技术难题,是由苏州大学信息光学工程研究所攻克的。
3、二代身份证制作工艺流程属于国家一级保密,其重要地位可与印刷钞票相提并论。
据深圳市特种证件研究制作中心介绍,有“芯”二代身份证制作工艺流程大致包括七个部分,分别是打印、预定位、平冲切、电写入、质检、分发入库、各地分发。
4、其他部件的生产:卡基(卡的材料) 第二代身份证采用的是具有绿色环保性能的PETG新材料。
PETG新材料可以回收再利用,而且对周边环境不构成任何污染。
PETG新材料由江苏省惟一一家信用卡基材生产厂家——江苏华信塑业发展有限公司最新研发成功,在公安部引入的身份证材料竞争机制中一举中标,被公安部指定为第二代身份证专用卡基材料,并成为全国惟一生产厂家。
5、照片打印:日本富士施乐 二代身份证完全采用彩色数码照片,对身份证的印制要求很高,这一巨大市场被富士施乐彩色打印机全面抢占。
富士施乐的DC 2060 和DPC 1255彩色打印机在国家公安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专用打印机招标项目中标。
富士施乐(日本富士收购了美国施乐后成立的)打印机的打印产品始终表现优异,其性能可以满足印制第二代身份证的各种要求。
直接造成的废卡率仅为0.2%,远远低于同类产品。
我们只是利用日本方面的照片打印机器,而且是公开投标中选的,请大家不要误传一些对国家、民族、信仰、团结、社会稳定等方面不利的信息,我们个人要有正确的价值观,理由是:我们是中国人、我们是中国人、我们是中国人,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中国人是世界上最有智慧的人,不要贬低了自己和祖先。
新兵条例
,基本上都是要背会背不下来等着站吧~ 附上: 中国人放军三大条令(内务、纪律和队列) 解放军三大条令之纪律条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三节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奖励的权限 第五节奖励的实施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二节其他措施 第五章控告和申诉 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七章附则 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1984年颁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内容包括:总则、军人及其职责、军队的内部关系、礼节、军容风纪、作息、日常制度、值班、警卫、点验、紧急战斗准备和紧急集合以及装备和军马、伙食和财务、卫生、营产、野营的管理等。
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民军队的建军宗旨和原则。
全军贯彻执行内务条令,对于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促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1990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军的队伍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正确实施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协调一致的动作、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以适应技术、战术训练和增强战斗力的需要,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本条令没有规定的有关内容,按照总部、军(兵)种颁发的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 全军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的规定。
各级首长和司令部对贯彻执行本条令负有直接责任,必须严格要求,检查、监督所属人员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队列指挥和队列基本生活要求 第四条 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
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央前;行进间,纵队时在左侧中央前,必要时在中央前,横队、并队纵队时在左侧前或左侧,必要时在右侧前或右侧。
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
纵队行进时,可在行进间下达口令。
第五条 指挥员在队列指挥时必须: (一)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二)清点人数,检查着装,认真验枪; (三)严格要求,认真维护队列纪律; (四)正确选择指挥位置; (五)口令要准确、清楚、洪亮。
第六条 军人在队列生活中必须: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按规定的顺序列队,牢记自己的位置,姿态端正,精神振作; (三)集中精力听指挥员的口令,动作要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肃静、自觉遵守队列纪律; (五)将学到的队列动作,自觉地用于训练、执勤和日常生活中。
第三章 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七条 立正 立正是军人的基本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
口令:立正。
要领: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向外分开约60度;两腿挺直;小腹微收,自然挺胸;上体正直,微向前倾;两肩要平,稍向后张;两臂自然下垂,手指并拢自然微屈,拇指尖贴于食指的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向前平视(见第1图)。
携枪(筒、炮)的要领: (一)肩冲锋枪和81式自动步枪(40火箭筒)时,右手在右胸前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右大臂轻贴右胁,枪(筒)身垂直,枪口(筒尾)向下, (二)持班用机枪、狙击步枪(半自动步枪)时,右臂自然下垂,左手将背带挑起、拉直,由右手拇指在内压住,余指并拢在外将枪握住,同时左手放下,托底钣在右脚外侧全部着地,托后踵同脚尖齐。
(三)持60迫击炮时,右手拇指在内,余指并拢在外握炮口,座钣立在右脚外侧,钣缘同脚尖齐,标线向左。
第八条 跨立(即跨步站立) 跨立主要用于军体操,执勤和舰艇上站立等场合,可与立正互换。
口令:跨立。
要领: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
而手后背,左手握右手腕,右手手指并扰自然弯屈,手心向后。
携枪时不背手。
第九条 稍息 口令:稍息。
要领: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
携枪(筒、炮)时,携带的方法不变,其余动作同徒手。
稍息过久,可自行换脚。
第十条 停止间转法 (一)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 要领:以右(左)脚跟为轴,右(左)脚跟和左(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和脚一致向右(左)转90度,体重落在右(左)脚,左(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左)脚,成立正姿势。
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身保持立正姿势。
半面向左(左)转,按向右(左)转的要领转45度。
(二)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
要领:按向右转的要领向后转180度。
(三)持枪(炮)转动时,除按徒手动作要领外,听到预令,将枪(炮)稍提起(60迫击炮手,右手移握架头),拇指贴于右胯,使枪(炮)随身体平衡转向新方向,托底钣(座钣)轻轻着地,成持枪(炮)立正姿势。
第十一条 行进 行进的基本步法分为齐步、正步和跑步,辅助步法分为便步、踏步和移步。
(一)齐步 齐步是军人进行的常用步法。
口令:齐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肘部弯屈,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并与最下方衣扣同高(着夏季作训服时,与第四衣扣同高;着冬季作训服时,与第五衣扣同高;着水兵服时,与腰带同高),离身体约25厘米;向后摆臂时,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
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22步。
(二)正步 正步主要用于分列式和其它礼节性场合。
口令:正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踢出(腿要绷直,脚尖下压,脚掌与地面平行,离地面约25厘米)约75厘米,适当用力使全脚掌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向前摆臂时,肘部变屈,小臂略成水平,手心向内稍向下,手腕下沿摆到高于最下方衣扣约10厘米处(着夏季作训服时,约与第三衣扣同高;着水兵服时,手腕上沿距领口角约15厘米),离身体约10厘米;向后摆臂时(左手心向右,右手心向左),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
行进速度每分钟110-116步。
(三)跑步 跑步主要用于快速行进。
口令:跑步--走。
要领:听到领令,两手迅速握拳(四指蜷握,拇指贴在食指第一关节和中指第二节上),提到腰际,约与腰带同高,拳心向内,肘部稍向里合。
听到动令,上体微向前倾,两腿微弯,同时左脚利用右脚掌的蹬力跃出约85厘米,前脚掌先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大臂略直,肘部贴于腰际,小臂略平,稍向里合,两拳内侧各距衣扣线约5厘米;向后摆臂时,拳贴于腰际。
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
便步用于行军、操练后恢复体力及其它场合。
口令:便步--走。
要领:用适当的步速、步幅行进,两臂自然摆,上体保持良好姿态。
(五)踏步 踏步用于调整步伐和整齐。
停止间口令:踏步--走。
行进间口令:踏步。
要领:两脚在原地上下起落(抬起时,脚尖自然下垂,离地面约15厘米;落下时,前脚掌先着地),上体保持正直,两臂按齐步走或跑步摆臂的要领摆动。
踏步时,听到“前进”的口令,继续踏2步,再换齐步或跑步行进。
(六)移步(5步以内) 移步用于调整队列位置。
1.右(左)跨步 口令:右(左)跨×步--走。
要领:上体保持正直,每跨1步并脚1次,其步幅约与肩同宽,跨到指定步数停止。
2.向前或后退 口令:向前×步--走。
后退×走--走。
要领:向前移步时,应按单数步要领进行(双数步变为单数步)。
向前1步时,用正步,不摆臂;向前3、5步时,按照齐步走的要领进行。
向后退时,从左脚开始,每退1步靠脚一次,不摆臂,退到指定步数停止。
(七)持枪(炮)时,听到行进口令的预令,将枪(炮)提起(60迫击炮手,左手移握提把),使枪(炮)身略直,拇指贴于左胯,使枪(炮)身稳固,其余要领同徒手。
第十二条 立定 口令:立--定。
要领:齐步和正步时,听到口令,左脚再向前大半步着地,两腿挺直,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
跑步时,听到口令,再跑2步,然后左脚向前大半步(两拳收于腰际,停止摆动)着地,右脚靠拢左脚,同时将手放下,成立正姿势。
踏步时,听到口令,左脚踏1步,右脚靠拢左脚,原地成立正姿势(跑步的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踏2步,再按上述要领进行)。
持枪(炮)立定时,在右脚靠拢左脚后,迅速将托底钣(座钣)轻轻着地。
其余要领同徒手。
第十三条 步法变换 步法变换,均从左脚开始。
齐步、正步互换,听到预令,即换正步或齐步行进。
齐步换跑步,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提到腰际,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听到动令,即换跑步行进。
跑步换齐步,听到口令,继续跑2步,然后,换步行进。
第十四条 行进间转法 (一)齐步、跑步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走。
要领:左(右)脚向前半步(跑步时,继续跑2步,再向前半步),脚尖向右(左)约45度,身体向右(左)转90度时,左(右)脚不转动,同时出右(左)脚按原步法向新方向行进。
半面向右(左)转走,按向右(左)转走的要领转45度。
(二)齐步、跑步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走。
要领:左脚向右前迈出约半步(跑步时,继续跑2步,再向前半步),脚尖向右约45度,以两脚的前脚掌为轴,向后转180度,出左脚按原步法向新方向行进。
(三)转动时,保持行进时的节奏,两臂自然摆动,不得外张;两腿自然挺直,上体保持正直。
第十五条 冲锋枪手、81式自动步枪手的握枪 (一)肩枪互换挂枪 1.肩枪换挂枪 口令:挂枪。
要领:右手移握护木(79式冲锋枪,握导气箍),右臂前伸将枪口转向前,左手掌心向下在右肩前握背带;两手协力将背带从头上套过,落在左肩,使枪身在胸前约成45度(表尺中央部位位于衣扣线);右手移握枪颈(折叠式冲锋枪,握复进机盖后端),左手放下(阅兵等时机左手可握护木),成挂枪立正姿势。
2.挂枪换肩枪 口令:肩枪。
要领:右手移握护木,左手移握背带;两手协力将背带从头上套过,落在右肩,枪口向下,枪身垂直;右手移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左手放下,成肩枪立正姿势。
(二)肩枪、背枪互换 1.肩枪换背枪 口令:背枪。
要领:左手在右肩前握背带,右手掌心向后移握准星座;两手协力将枪上提,左手将背带从头上套过,落在左肩;两手放下,成背枪立正姿势。
2.背枪换肩枪 口令:肩枪。
要领:右手掌心向后握准星座;左手在左肩前握背带;两手协力将背带从头上套过,落在右肩;右手移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左手放下,成肩枪立正姿势。
(三)挂枪、背枪互换 1.挂枪换背枪 口令:背枪。
要领:右手握准星座,稍向上提,左手在左肩前握背带;两手协力将枪转到背后,两手放下,成背枪立正姿势。
2.背枪换挂枪 口令:挂枪。
要领:右手掌心向前移握准星座,稍向上提,左手在右肋前握背带;两手协力将枪转到胸前;右手移握枪颈(折叠式冲锋枪,握复进机盖后端),左手放下或握护木,成挂枪立正姿势。
第十六条 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手(半自动步枪手)的操枪 (一)托枪、枪放下 口令:托枪。
要领:右手将枪提到右肩前,枪身垂直,离身体约15厘米,枪面向右(狙击步枪、枪面向后),手约同肩高,大臂轻贴右胁,同时左手握护木(狙击步枪,半自动步枪,握表尺上方);将枪上提,左手将枪面转向前(狙击步枪、枪面转向左;半自动步枪,枪面向右),同时右手拇指贴于托后踵(狙击步枪,贴于托前踵),余指并扰握托底钣,两手协力将枪送上右肩(弹匣与肩同高),左手迅速放下; 枪身要正,托后踵与衣扣线齐(狙击步枪,枪面与衣扣线平行);右大臂轻贴右胁,小臂略平,成托枪立正姿势。
口令:枪放下。
要领:右手下压枪托,臂伸直,使枪离肩,同时左手按握护木(狙击步枪、半自动步枪,接握表尺上方),枪身垂直,枪面向前(狙击步枪,枪面向左;半自动步枪,枪面向右);左手将枪面转向右(狙击步枪,将枪面转向后;半自动步枪,将枪稍向下移),同时右手握调整器附近(狙击步枪、半自动步枪,将枪稍向下移),同时右手握调整器附近(狙击步枪、半自动步枪,移握上背带环下方);左手放下的同时,右手将枪放下,使托底钣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二)肩枪、枪放下 口令:肩枪。
要领:右手将枪提到右肩前,枪身垂直,离身体约25厘米,枪面向右,上背带环与锁骨同高,大臂轻贴右胁,同时左手握护木(狙击步枪、半自动步枪,握表尺上方),右手移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向左后拉平;用左手的推力和右手腕的旋转力迅速将枪送上右肩,右大臂轻贴右胁,枪身垂直,左手放下,成持枪立正姿势。
口令:枪放下。
要领:用右手腕的旋动力,迅速将枪转到右肩前,离身体约25厘米,同时左手握护木(狙击步枪、半自动步枪,接握表尺上方),枪面稍向右后;右手握调整器附近(狙击步枪、半自动步枪,移握上背带环下方),枪身垂直,左手放下的同时,右手将枪放下,使托底钣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三)背枪、枪放下 口令:背枪。
要领:右手将枪提到右胸前,左手将背带向左拉平;两手将枪挂在颈上,右手移握下背带环;两手协力将枪转到背后,同时右臂由枪和背带之间伸出,两手放下,成背枪立正姿势。
口令:枪放下。
要领:右手握下背带环,右手在左胸前握背带,两手协力将枪转到身体前方,同时右臂由枪和背带之间脱出,右手移握上背带环下方;两手将枪从颈上取下,左手放下的同时,右手将枪放下,使托底钣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四)半自动步枪的托枪、端枪互换 1.托枪换端枪 口令:端枪。
要领:行进时,听到“端枪”的口令,继续向前3步,于左脚着地时,右手下压枪托,使枪离肩,同时左手接握护木;右脚再向前1步的同时,右手移握枪颈,并使枪面转向后;于左脚着地时,两手将枪导向前,枪面向上,左手掌心转向右,枪颈紧贴右胯,右肘与两肩成一线,枪刺尖约与眼同高,并在右肩的正前方。
2.端枪换托枪 口令:托枪。
要领:听到“托枪”的口令,继续向前3步,于左脚着地时,右手收至右胸前,右手向前下方推枪;右脚再向前1步,左手将枪稍向上提,右手移握托底钣,同时枪面转向右,于左脚着地时,将枪送上右肩,左手放下。
第十七条 40火箭筒手的操筒 (一)肩筒换托筒 口令:托筒。
要领:用右手腕的旋转力将筒转到右肩前,同时左手接握护板,将筒上提,筒身垂直;右手打开肩托,五指并拢移握筒尾,两手协力将筒送上右肩(肩托卡于肩上),右大臂轻贴右胁,小臂略平,筒身要正,握把向下,左手放下,成托筒立正姿势。
(二)托筒换肩筒 口令:肩筒。
要领:右手下压筒尾,臂伸直,使筒离肩,同时左手接握护板,筒身垂直,右手折回肩托,移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将背带向左后拉平;用左手的推力和右手腕的旋转力迅速将筒送上右肩,右大臂轻贴右胁,筒身垂直,左手放下,成肩筒立正姿势。
第十八条 60迫击炮手的操炮 口令:扛炮。
要领:上体前屈,左腿微弯,左手使提把向上,掌心向前,虎口向正握提把下方炮身,两手协力将炮送上右肩(标线向左),左手放下,右大臂轻贴右胁,成扛炮立正姿势。
口令:炮放下。
要领:左手握把下方炮身,上体前屈,左腿微弯,两手协力将炮放在右脚外侧,成持炮立正姿势。
第十九条 脱帽、戴帽 (一)脱帽。
口令:脱帽。
要领:双手捏帽檐或帽前端两侧,将帽取下,置于左小臂,帽徽向前,掌心向上,四指扶帽檐或帽前端中央处,小臂略成水平。
(二)戴帽。
口令:戴帽。
要领:双手捏帽檐或帽前端两侧,将帽迅速戴正。
(三)携枪(筒、炮)时,用左手脱、戴帽。
第二十条 坐下、蹲下、起立 (一)坐下。
口令:坐下。
枪靠右肩--坐下。
要领:左小腿在右小腿后交叉,迅速坐下,两手自然放在两膝上,上体保持正直。
携枪(筒)坐下时,枪(筒)靠右肩(枪面向右、筒面向左),右手自然扶贴护木(折叠式冲锋枪,移扶复进机盖后端;40火箭筒,握护板),左手放在左膝上。
肩冲锋枪、81式自动步枪(40火箭筒)坐下时,听到预令,将枪(筒)取下,右手移握护木,使枪背带从肩上滑下;肩折叠式冲锋枪时,右手移握散热孔,将枪口转向左前,左手虎口向右握弹匣,右手打开枪托后,移握散热孔;肩40火箭筒时,用右手腕的旋转力,迅速将筒转到右肩前,同时左手接握护板,右手移握护板。
携60迫击炮坐下时,可先架炮。
背背包时,听到“放背包”的口令,两手握背包带,取下背包,转体向右,右手将背包横放在脚后,背包口向左,按口令坐在背包上。
携枪(筒)放背包时,先置枪(架枪、筒)或两腿夹枪,然后放背包。
(二)蹲下 口令:蹲下。
要领:右脚后退半步,臀部坐在右脚跟上(膝盖不着地),两手自然放在两膝上,上体保持正直。
蹲下过久,可自行换脚。
持枪时,右手移握护木(冲锋枪和81式自动步枪、40火箭筒、60迫击炮的携带方法不变),左手自然放在左膝上。
(三)起立 口令:起立。
要领:全身协力迅速起立,成立正姿势或成持枪(炮)、肩枪(筒)立正姿势。
60迫击炮架炮、班用机枪和40火箭架筒时,起立后取炮、枪、筒。
第四章 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 第二十一条 班的队形 班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
需要时,班可成二列横队或二路纵队。
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两肘之间)约10厘米,距离(前一名脚跟至后一名脚尖)约75厘米。
(一)步兵班的队形(图均从略,下同) 步兵班通常按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步枪手或冲锋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按身高列队。
(二)60迫击炮的队形 (三)重机枪班的队形 (四)12.7高射机枪班的队形 (五)82迫击炮班的队形 (六)82无座力炮班的队形 第二十二条 排的队形 排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
(一)步兵排的队形 排横队,由各班的班横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排纵队,由各班的班纵队依次向右并列组成。
(二)排长的列队位置 横列时,在第一列基准兵右侧;纵队时,在队列中央前。
第二十三条 连的队形 连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步兵连的队形 连横队,由各排的排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连并列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部和炊事班或连部、炊事班和60迫击炮班分别以二列(路)或三列(路) 组成相应的队形,位于本连队尾。
(二)连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右侧,前列为连长、副连长,后列为政治指导员(当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为政治指导员、副政治指导员);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前,前列为连长、政治指导员,后列中央为副连长(当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后列为副连长、副政治指导员)。
第二十四条 营的队形 营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步兵营的队形 营横队,由各连的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营部将汽车分队和其余单位官兵,分别编为三列(路)队形,按编制序列列队。
营属机枪连、炮兵连,参照步兵连的基本队形,按编制序列列队。
(二)营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营部右侧,前列为营长、副营长,后列为政治教导员(当编有副政治教导员的,为政治教导员、副政治教导员);纵队时,位于营部前,前列为营长、政治教导员,后列中央为副营长(当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后列为副营长、副政治教导员)。
第二十五条 团的队形 团的基本队形,分为营横队的团横队、营并列纵队和团纵队。
(一)步兵团的队形 营横队的团横队,由各营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团纵队,由各营的营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团机关按司、政、后的序列,根据团队形性质,司令部编为三列(路),政治处和后勤处各编为二列(路)队形列队。
团属炮兵营、连和直属各连,应采用同步兵营、连相应的队形,按编制序列列队;团后勤分队,以建制为基础,根据团队形性质,按三列(路)队形进行编组,位于本团队尾。
(二)团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各种队形中,团指挥员成二路。
横队时,位于团机关右侧,右路为团长、副团长(当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左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当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纵队时,位于团机关前,左路为团长、副团长(当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右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当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
(三)军旗位置 掌旗员和护旗兵一列,横队时,在团指挥员右侧;纵队时,在团指挥员前。
第二十六条 军(兵)种分队、部队的队形 军(兵)种的团及其以下分队的队形,应根据编制装备,参照步兵团、营、连、排、班的队形列队;各分队之时的间隔、距离,根据本章有关队形的数据调整。
第二十七条 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连(营、团)长出列指挥后,其列队位置,应由副连(副营、副团)长替补。
队列内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方法: 横队、并列纵队时,政治指导员(政治教导员)左跨1步,与副连(副营)长对正,副团长向前1步,参谋长右跨1步。
纵队时,政治指导员(政治教导员)后退1步,副连(副营)长右跨半步,副团长向前1步。
参谋长左跨半步。
第二十八条 集合、离散 (一)集合 集合,是使单个军人、分队、部队按规范队形聚集起来的一种队列动作。
集合时,指挥员应先发出预告或信号,如“全连(或×排)注意”,然后,站在预定队形的中央前,面向预定队形成立正姿势,下达“成××队--集合”的口令。
所属人员听到预告或信号,原地面向指挥员成立正姿势;听到口令,跑步到指定位置面向指挥员集合(在指挥员后侧的人员,应从指挥员右侧绕过),自行对正、看齐,成立正姿势。
1.班集合 口令:成班横队(二列横队)--集合。
要领:基准兵迅速到班长左前方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其他士兵以基准兵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看齐。
成班二列横队时,单数士兵在前,双数士兵在后。
口令:成班纵队(二路纵队)--集合。
要领:基准兵迅速到班长前方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其他士兵以基准兵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
成班二路纵队时,单数士兵在左,双数士兵在右。
2.排集合 口令:成排横队--集合。
要领:基准班在指挥员前方适当位置,成班横队迅速站好;其他班成班横队,以基准班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口令:成排纵队--集合。
要领:基准班在指挥员右前方适当位置,成班纵队迅速站好;其他班成班纵队,以基准班为准,依次向右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3.连集合 口令:成连横队--集合。
要领:队列内的连指挥员或基准排,在指挥员左前方适当位置,成横队迅速站好;各排和连部成横队,以连指挥员或基准排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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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教育法规是什么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推广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应当向本级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