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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效成本相关的口号

时间:2014-02-24 23:51

时效指标是什么意思,评价项目绩效的标准主要有哪些

评价项目绩效准主要有“”和“效益”两个方面。

一、产出指标:一般指产出数即是否按预定数量完成)、产出质量(即是否按预定标准完成)、产出时效(即是否按预定进度完成),产出成本(即是否按预定成本完成,有无资金浪费等)二、效益指一般指社会效益(即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社会综合效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细化);经济效益(即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如收入的增加或成本的节约等);可持续影响(即项目实施对相关方或事物带来的可持续影响等,如节能改造类项目实施后对自然环境改观、减少环境污染的可持续影响等);服务对象满意度(即项目完成后是否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或使预期服务对象受益,其满意程度如何等)。

供应链管理的成本和时效性问题 有哪位高人帮帮忙啊?!

时效性问题:快速响应原理认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经济活动的节奏也越来越快,用户在时间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用户不但要求企业要按时交货,而且要求的交货期越来越短。

因此,企业必须能对不断变化的市场作出快速反应,必须要有很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和快速组织产品生产的能力,源源不断地开发出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的、定制的“个性化产品”去占领市场,以赢得竞争。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里,一切都要求能够快速响应用户需求,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仅靠一个企业的努力是不够的。

供应链具有灵活快速响应市场的能力,通过各节点企业业务流程的快速组合,加快了对用户需求变化的反应速度。

供应链管理强调准时,即准时采购、准时生产、准时配送,强调供应商的选择应少而精,强调信息技术应用等等,均体现了快速响应用户需求的思想。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有多久呢

一、诉讼时效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2017最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新增内容(1)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三、《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有明确的时长,但也会考虑到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的机会。

在诉讼时效内,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也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定额成本是根据定额算出来的成本,而成本定额应该是计算成本用的一种定额。

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区别

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  赵福军  【摘要】时效取得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民法物权篇中的重要的两个制度,两者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静态的,小范围的交易,从而向动态发展的体现。

都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以前学者门只是从各自的特点来研究,将取得时效制度放在所有权制度中讲述,将善意取得制度放在动产所有权中加以论述。

并为对两者进行比较的研究。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即将制定,加强对于两者关系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 时效取得制度 比较研究  【全文】  善意取得制度也被称为即时取得制度,与时效取得制度都是民法物权篇中规定的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按照善意取得制度所依据的理论根据中的“取得时效说”所述:之所以能使善意受让动产之人从此前对动产之无权利状态变为取得权利的状态,完全是即时时效或者瞬间时效作用的结果。

从这种观点来看,我们可以将善意取得做为时效取得中的一种特殊的情况。

但是实际上在现代的各国的民法中他们是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的。

已经各自独立。

区别也是十分的明显的。

因此为了突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笔者在这里只用“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称谓,以示区别。

以下我将从历史沿革,理论依据及社会学分析,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几个方面对这两中制度做比较的论述。

  一 两种制度的历史沿革的比较研究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综合的作用的结果,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的历程,法律制度也不例外,而做为民法物权篇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在法律史中更是各自有着不同的历史发展的轨迹。

下面分而述之。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之后,若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

在罗马法上,由于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雨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注重于对所有权人即对静态的财产关系的保护。

即使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为善意,所有权人也可以对其主张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但是在此时罗马法中却以短期时效制度来弥补了此做法的不足。

如在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两年,其他物品一年,即可占有取得该所有权。

”(1)由于以上的原因,大陆法系近现代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多被认为以日尔曼法中“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即“所有人任意让与他人所有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该所有物”的原则为该制度的滥觞。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法律侧重于对受让人的利益的保护,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于给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

(2)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近代以来以日尔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及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3)现在世界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典中都不乏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时效取得制度,又被称为取得时效制度,是时效制度中的一种,和消灭时效一起构建起了时效法律制度。

时效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他人所有的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大家公认为起源于古罗马法,在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两年,其他物品一年,即可占有取得该所有权。

”依此规定,未按照法定的形式转移的物权行为本应该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受让人继续占有该不动产两年以上,动产一年以上,即可以取得占有该物的所有权。

这一规定就弥补了市民法中对于土地等重要的财产的转让的严格要求,烦琐的要式买卖形式所造成的缺陷。

使不和形式但实际上是取得了财产的市民可以取得相应的所有权。

正如梅因在《古代法》中所评价的那样“时效取得制度实在是一种最有用的保障,用以防止过于繁杂的一种让于制度所有的各种的弊端。

”“法学专家制定这个取得时效,提供了一个自动的机械。

通过这个自动的机械,权利的缺陷就不段的得到矫正,而暂时脱离的所有权又可以在极可能短的阻碍之后重新迅速的结合起来。

”从这以后大陆法系各国都在自己的民法典中对时效取得制度做出了立法规定。

  从以上的两种制度的历史沿革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是有互补性的,在罗马法中,正是用取得时效制度来弥补了未对善意取得做出规定的不足。

在此之后日尔曼法就做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从这以后起,近代的各个国家的民法中才将这两种制度作为各自独立的发挥所有权取得功能的制度来立法。

  二 两种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社会学分析的比较研究  任何一种制度都会有支持他的学说,对支持善意取得制度的各种理论稍做分析,可以分为两类:“取得时效说”和“非时效说”。

前一种学说为法国和意大利的学者所倡导。

他们是从时间的经过上来论述对于所有权的取得,正如我在文章开头所论述的,将善意取得做为时效取得的一种特殊的情况。

而后一种学说又包括四种不同的主张,有按照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为依据的“权利外像说”,为学者Meyer Fischer 所倡导;有按照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权为依据的“权利赋予说”,由基尔克等人所倡导;有按照占有发生的效力为依据的“占有效力说”,为我国的学者黄右昌先生所提倡;有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所倡导的“法律特别规定说”,此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为法律所特被的规定的法律制度。

(4)那种学说比较的科学呢

笔者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的出现和设立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的分离的现象日益的繁多。

非所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并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也日趋繁多。

如果只是保护所有权,则是只从静态上保护,不利于从动态上保护市场的交易主体的利益。

在广泛的商品的交易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真正的有处分所占有的财产的权利,也不可能一一去调查,因为这样就会增大交易的成本。

如果善意第三人在取得财产后,由于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要返还财产,则会将已经成立的财产关系归于消灭,这必然造成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

不利于商品交易秩序的稳定 。

另一方面,从罗马法以来,占有就一直是动产物权的公示的方法,由占有人占有某物我们就推定他为该物的所有人。

因此受让人与让与人在发生动产交易的时候,根本不用考虑和调查对方对用于交易的动产是否是有处分权或者所有权。

正是因为以上两个方面尤其是从维护市场的交易的安全便捷,迅速,秩序的稳定,减少交易成本等反面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随着社会的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是立法上出于保障市场的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的考虑而制定的。

因此郑玉波先生的“法律特别规定说”无疑是比较科学的。

  取得时效制度的设计的目的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是由于:一种事实的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就会形成复杂的关系。

这就要求社会来确认他的存在和继续存在下去的合法性。

当无所有权人占有了财产后,他必定会针对此财产设立很多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出租,设立担保。

从保护静态所有权的角度来看,这种事实的状态是不稳定的,因为占有人没有处分权,这无疑对社会的稳定不利。

如果不管占有人是通过什么途径占有,也不管占有人占有该物达多么长的时间,只要占有人没有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则只要所有权人提出异议,占有人就要返还占有物,这样必定会打破占有人因占有物而建立起来的复杂的法律关系网,这对占有人和于占有人交易的相对人都不公平。

再者所有权人在失去财产后,对占有人长期占有自己的财产不闻不问,也就说明了他对自己的财产不是很关心。

很可能这些财产在他的手上会成为“无用状态”,这样下去,不如改变所有权,让物权发挥自己最大的社会效益。

从法律的角度,取得时效制度也是权利不的滥用原则在所有权上的体现。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种制度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都是为了使得物权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保护已经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 两种制度的构成要件的比较研究  构成要件可以说是任何制度区别于别的制度的关键所在,由于国内外对于这两种制度的构成要件论述不一,我主要采用同说来论述,同时由于所学的课本上在论述取得时效时是以“所有权的取得时效”来论述的,但是取得时效的范围远远大于所有权,还包括他物权,但是构成要件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笔者只针对所有权的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述。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1 标的物必须为动产。

因为只有动产才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

2 让与人必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3 让与人没有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4 受让人必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

5 受让人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 6 受让人受让时须为善意。

  时效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1 占有人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必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2 占有的标的物必须为他人之物 3 占有之始必须为善意 4 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从以上简单的列举中我们可以发现两者间的一些区别和联系。

在区别反面,(1)对于标的物上善意取得要求的是动产,而时效取得并为有什么限制,可以包括动产也可以包括不动产。

(2)时效取得必须依法经过一定的期间才可以取得所有权,而善意取得没有此要求,如果硬要说有那只是一瞬间。

(3)善意取得是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了所有权 ,而时效取得是基于占有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4)所有权时效取得要求无权利人的占有必须是自主、和平和公然的,而即时取得没有这一要求。

(5)在举证责任上时效取得一般而言,主张时效取得所有权的人,就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关系,负举证责任,并证明占有的期间,占有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不负证明善意的举证责任,但要证明自己在交易的时候没有过失。

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的举证,一般认为应该由否定受让人为善意的人负担,而且此处的善意,仅指受让人受让动产为善意,而与让与人是否为善意没有关系。

(6) 时效取得制度中占有人占有的标的物必须是他人之物,而善意取得制度则可以善意取得自己的物品。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也就是说共有人可以善意取得自己的财产。

在联系方面,(1)占有的都必须是他人之物。

(2)都必须为善意。

成本管理制度怎么定

成本管理制度:1、成本,贯彻全员成本管理:的一切成本管理活动应以成本效益理念作导思想,要认识到成本优势的取得绝对不限于产品质量的本身,应从管理的高度去挖掘降低成本和获取效益的潜力。

要及时、全面向全体人员提供组成成本的信息,借以提高员工对成本管理的认识,增强成本观念。

通过成本分析,评价中层管理人员的业绩,促进管理人员采取改善措施。

  2、加强成本控管与成本核算两个基础工作:一是加强成本管控的基础工作:合理制定原物材料、辅助材料、能源等物资费用的定额;严格健全计量、检验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健全产品、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消耗、工时利用率和设备利用率等原始记录;建立企业内部的结算价格体系,对内部各部门(包括行政)使用的材料、产品和相互提供的劳务等都按合理的计划价格结算。

二是要加强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如制定严格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正确划分各种费用界限。

采用企业适切的成本计算方法等。

  3、完善成本管理机构的经济责任制:(1)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信息管理系统。

建构包括经营、财会、供应、销售、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矩阵式成本管理小组;要对成本管理人员经常进行专业培训、思维与知识更新再教育,借以提高成本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开辟降低成本的广阔途径。

(2)完善成本管理的经济责任制。

一是制订成本管理规章制度,如各项基础管理、成本约束制度等;二是明确各项成本的经济责任,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或个人,将市场利润管理细化、落实到员工个人;三是实行奖惩兑现,落实成本管理与个人绩效挂钩机制。

  4、采用现代科学的成本管理方法和手段:(1)采用现代的成本管理方法和计算机管理。

改变传统的成本管理那种被动地计划、记账、算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管理不能局限于产品的生产过程,而应将视野向前延伸到产品的设计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向后延伸到顾客的使用、维修及处置。

按照成本全程管理的要求,会涉及到产品的信息来源成本、技术成本、行政成本、生产成本、库存成本、销售成本,以及对顾客的维修成本、处置成本等成本范畴。

(2)要抓好企业成本管理几个环节的工作。

事前要抓好成本预测、决策和成本计划工作;事中要抓好成本控制和核算工作;事后要抓好成本的考核和分析工作。

(3)抓好降低产品成本的重点工作,如对主要原材料、物资采购实行比价采购制度,以降低采购成本。

(4)抓好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时最大的浪费。

(5)提高资金运作水平。

一要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降低应付款比例,加速货款回笼;降低存货比例,加强存货管理。

通过以上措施减少资金占用,优化资金结构,合理分配资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筹资成本。

二要对资金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资金调度与使用。

  5、加强战略成本观念:现代成本管理的目的应该是以尽可能少的成本支出,获得尽可能多的使用价值,从而为赚取利润提供尽可能好的基础,从而提高成本效益。

在经济环境发生剧变、市场竞争变得异常激烈的情况下,成本优势的取得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是至关重要的。

应密切关注整个市场和竞争对手的动向来发现问题,调整和改变自己的战略战术。

从加强战略成本管理出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要加大科技含量投入,通过重组生产流程来避免不必要的生产环节,对产品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管理,实现成本的持续性降低,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

  6、进行工作流程的整合与改善:企业在分析自身的竞争优势、确定企业的目标和任务后,应合理组织生产要素,撤销与此不相关的环节,减少不必要的分工与无法增值的流程(或动作)。

减少不必要的层次,使其在达到必要的环节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停滞,保证必要环节运作的畅通和有效,彻底消除现场(包括生产车间与办公室的作业)资源的浪费。

  7、降低库存与资源取得成本:尽最大管理技能实施符合企业自身的“精益生产”制度,强化企业产销协调机能,提高企业价值链流速。

  8、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成本信息的有效性:对所有这些成本内容都应运用严格、细致的科学手段进行管理。

随着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化,对信息处理的准确性、时效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利用计算机网络来进行成本管理的优越性也显而易见。

  高层管理人员要按照上述的成本管理方法,注重发生成本的前期预测和其中控制,减少成本发生后的处罚。

如何提高班车成本和时效

有些分拨不像你想的那样简单,,每个城市每天都有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量 不能保证车子满仓,那样成本问题会上升, 集中分拣 的目的就是 统一分拨 比如 昆山发往河南四川方向的货物要拉到上海 统一分拨 你肯定会问怎么往回走了呢, 其实 本身城市分拨中心较小 无业务量 进行全国班车直达, 一实现了本地到外省的货物发放 二实现了本地到上海的发货班车 三解决了上海发昆山本地班车 打个来回 实现 了一趟班车 完成三趟班车的成本和时效控制(当然业务增加另算了) 就像我们发香港的货都要从深圳中转,, 就像上海的航空运输 为什么走无锡机场发货, 一,路线班车顺带一百多公里的返程 二,解决了无锡上海的来回货物分转 三 ,解决了航空成本的费用 等来回班车费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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