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与第四十三条的区别
[ 第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输下物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 很明显,二十五条是经营活动被禁止的内容,而四十三条则是规定经营必须持证。
明确和遵守这两条规定的动物经营行为才具备合法性。
事业单位违规发放奖金福利违反什么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派驻
《中华人和国法》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共产党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的五项工作内容是什么
1、天哪,你这标题弄个”劳动法全文“
还以为你要《劳动法》的法条原文呢。
2、【因公司有自己的规定不以劳动法为准】:只要他是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公司,就必须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自己可以有规定,但公司的规定必须与劳动法律法规相符,公司规定中与劳动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无效。
3、【工资以26天为基础的,一个星期只休息一天,节假日为正常上班,无加班费】: (1)保证每周休息一天,并不违反《劳动法》,这个是可以的。
依据是: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节假日为正常上班不给加班费的做法违法:每周除休息的一天外,其他时间超过每日8小时即是加班;应支付150%工资的加班费;如果每周休息的一天也上班,不能补休的应支付200%的加班费;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00%的加班费。
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有对不履行劳动法的处罚规定吗】: (1)《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A、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B、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C、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我想知道的是如果不按劳动法的后果是怎么样的(不希望仲裁介入)】: (1)后果上面的条款基本已经有了,如果想找当地更详细的规定,请直接咨询公司所在地劳动局。
(2)劳动仲裁不会主动介入纠纷:一般要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时才会介入。
发现公司违法的情形,劳动者有权选择先向劳动监察投诉请求查处、投诉无果再提起劳动仲裁 ,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6、【我要告知其后果】:做为公司人事,你的想法是正确的,既为公司的利益着想,也要依法尽量维护员工权益。
可以将相关规定打印后给主管领导看。
7、【上海对劳动法执行力气是相当大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公民法律意识强,执法力度确实要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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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闻秋季开学后,卫生局深入各学校、托构食堂,对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发现有食堂里土发霉。
卫生局按照《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给予该校行政处罚。
看后,不禁联想到“奶粉门”
难以想象,连发霉的土豆都敢用来做菜提供给学生吃,那么,食堂里提供的其他食品安全到底有多大保证
可以假设,如果卫生部门没有及时对学校卫生进行专项检查,那么,学生们就有可能像“三鹿”事件的婴儿一样到生病吃药才“如梦初醒”———原来,平时食堂吃的东西有毒
那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黑心食堂”无视学生人身安全,安全重于泰山,卫生部门除根据法律罚款外,还应该勒令整改,撤换食堂失职人员,以儆效尤。
但愿这一记警钟能够使人“闻者足戒”。
2. 岁末最后一天,国家审计总署公布了一份最新的审计报告。
报告披露四川5.12大地震救灾资金出现滥用等问题。
报告说,截至2008年11月底,审计署共接到群众举报1962件,其中有176件有较明确的问题线索,已批转审计机关核查168件,转地方政府处理8件。
由于元旦假期,这份挂在审计总署网站上的报告没有引起内地媒体注意,却没有躲过香港媒体的关注。
香港媒体称,审计署在2008年8月4日至10月底,在对5.12地震的审计中发现了“六大”问题,移送给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的案件146起,涉案人员162人。
3. 近看报道,某地一12岁男孩因其妈妈非要求他中断玩耍去补习班学习不可,竟爬上楼顶欲跳楼,以此威胁妈妈。
相信很多人读罢都会感到紧张和心痛。
生活中,常会听到一句耳熟能详的话: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使家长暗自竞争,生怕自己孩子落后,常常早早就让他们读这个班或那个班。
要是自己的孩子课余时间没去参加培训班,父母就会觉得孩子是在“虚度光阴”。
于是,不少孩子整天忙于学习,晕头转向,几乎连点玩的时间都没有,脸上笑容越来越少。
其实,孩童自有其成长规律,大人不应强行扭曲。
假如父母总是把孩子日常生活安排得满满当当,不仅会让孩子觉得不自由,且学习效率会很低。
更重要的是,过多、过早开发孩子智力,会使他们早早失去童真童趣,失去作为孩子应有的天性,这对孩子的积极性和学习兴趣产生负面影响,还会扼杀孩子的独立精神和创造性,对孩子的成长是很不利的。
正如英国心理专家拉里近日指出的,对孩子来说,“虚度光阴”是一种休息和能量储备,适度让孩子“虚度光阴”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4. 近日,粤东某媒体报道现在幼儿园的孩子在学小学一、二年级的功课。
据老师介绍,这是为让孩子更好地上好小学的功课。
读着报道,笔者的心里真不是滋味。
在此,笔者想借助媒体也来谈谈自己孩子的情况。
我的孩子刚上小学一年级,成绩尚可。
可近期上课总是精神恍惚,作业也马虎应付。
翻开他的作业本,确实是杂乱无章,我严厉批斥他一顿。
孩子眼含泪花告诉我,不是他不想写好作业,而是因为老师布置的作业太多了,班里多数同学的作业也是马虎应付。
每天中午,他在学校写作业的时间要一个多钟头,晚上回到家又要写一个多钟头。
他又告诉我,这个星期天的作业一共要做十多页,每页还要抄个二、三遍,忙得每天读点课外书的时间都没了。
坦率地说,现在的孩子真可怜,为了“不输在起跑线上”,每个周末,除了应付繁重的作业外,还要参加各种技能和知识培训,试问孩子们的童年快乐吗
是谁剥夺了他们的快乐童年呢
5.关注教师的“道德地位” 教师节我们一再呼吁提高教师的地位,尊师重教关乎教师的社会地位,提高教师待遇是关系教师的经济地位,现在终于关注到教师的道德地位上了。
毫无疑问,教师不但应占有一个较好的社会经济地位,而且必须有一个较高的道德地位。
这并不是说,老师就必须是崇高道德的化身,但老师应起码是公民道德的躬行者和高尚人格的真诚传播者。
师德水平如何,决定了下一代公民素质水准高低。
传道授业,这是职业精神所在;而为人师表,是以身体力行,做修养、道德、正义、操守的躬行者,这就是教师事业精神的写照。
建筑工地上的标语
1.安全施工,幸福一生
2.同创安全工地,共享美好生活
3.出门挣钱不容易,安全千万要注意
4.作业时戴安全帽,流汗总比流血好
5.生产莫违章,安全又保障
6.安全你一人,幸福全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