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应对新的超限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问:交通部门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2007年12月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
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和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交警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
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
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逾期未检验的重型汽车、挂车状况进行登记,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警总队汇编成册,下发全省交警对照备查。
问:有哪几类治超检测站点
答:目前,我省公路上设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各类治超检测站点有: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问: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如何工作
答: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
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
同时依法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问:交警在站点如何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就近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驾驶人处罚、记分;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问:对非法改装、拼装和报废车辆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对非法改装部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答:交通和公安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确定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两轴车辆、农用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含三轮)一律按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标准认定;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问:如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
答: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
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则交通部门不再处罚;如果交通部门处罚后,则公安部门不再处罚。
但如果被其他的站点或流动稽查队检测后,确认与法律文书记载的不一致,仍超限超载的,可依法再处罚。
问: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都可以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300元的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至50%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50%至100%的给予15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同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每吨公里0.2元。
比如:一辆前四后八(四轴)车,整备质量(车辆自重)12吨,行车证核定载质量18吨;实际装载货物27吨,车货总重39吨,虽然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9吨,但没有超过四轴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40吨),则公安、交通部门均不予处罚。
如果同样是该车,实际装载货物35吨,车货总重47吨。
则该车辆超过认定标准(40吨)7吨。
首先必须卸载7吨,公安交警可按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35-18)吨\\\/18吨,为94.44%,可处罚1500元,记6分;或由交通部门按超过认定标准(47-40)吨\\\/40吨,为17.5%,罚款3500元,按超限7吨和实际行驶里程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0.2元\\\/吨公里。
但公安、交通部门同时只能有一个部门处罚,不能同时都处罚。
违法行为将被罚款、记分、缴纳补偿费。
问:不称重、不卸载能处罚吗
答:任何单位、任何人员不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认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认定超限超载不得进行处罚。
问: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公开吗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张榜公布,同时建立完善的案卷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便于规范管理和社会公开查询。
问:收取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交体字[2000]297号)规定的标准吨公里0.2元收取道路补偿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及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费字[2003]46号)规定收取装货费(3.5元\\\/吨)、卸货费(2.5元\\\/吨)和保管费(2元\\\/吨),向当事人出具货物保管等事项告知书。
所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3日(72小时),超过3日的按无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治理超限运输专项整治行动需要配置哪些装备
首先要保证治超人员的自身安全,及日常后勤供给 。
佩戴安全执法头盔和新款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 反光手套等。
有条件的单位执法人员可以佩戴便携式肩灯。
如果是临时点的话,要解决好临时照明问题,如有搭电的场地优先考虑,如在野外可采用便携式发电照明系统。
配备好便携式超限检测仪器,推荐浙江润鑫STW-18的,比较稳定。
锁车器,路锥,路检牌等。
“” 主要从事治理货物运输车超限超载工作”的协警和城管那个好点
协警好点。
现在社会对城管的评价很差,城管是被人们鄙视的角色,态度粗暴,管理暴力,蛮不讲理。
协警的名声稍微好点。
2018年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2018年道路货物运输治限超载方案***县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载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河北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冀政办〔2009〕81号)、《河北省新一轮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冀治超领导小组发〔2009〕2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1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工作,县政府成立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王世利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程发强、县交通局局长张瑞海任副组长,县交通局、法制办、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水务局、工促局、国土局、粮食局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督导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源头治超工作;定期召开治超联席会议;负责向市政府治超领导小组汇报治超开展工作情况。
二、工作职责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为更好地推进工作,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货运新规“一超四罚是指的什么
所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运输的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驶员实行“一超四罚”制度。
其中:1、对驾驶员的处罚主要在路面检查中。
由公安部门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另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对驾驶人进行扣分处理。
2、对运输企业、承运人的处罚,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3、对货运场所经营者的处罚,有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规定: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
依据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