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光伏发电叫卖语
可以提供想表达的内容,我们帮你整理,制作录音
如何解决基层中队管理方法单一,手段简单粗暴的问题
一、处处从自身做起。
作为刚刚参加工作的基层中队的新干部应该要多学习,不但要向书本学,还要向身边人学习中队老干部老士官、老班长,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俗话说“严兵先严将”,在电视剧《亮剑》中主人公李云龙也说过“什么样的将军带什么样的兵”,做为一名基层中队的新干部要想使自己在士兵中有威信,就必须具有过硬素质、过硬的本领。
基层中队的现在战士大多是80后甚至于90后,他们都有着独立、自主的性格和偶像崇拜的心理,所以作为刚分配下来的新干部,必须严于律己,要求他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
在工作、学习、生活和训练中,处处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坚持做到“五同”同吃、同住、同娱乐、同劳动、同执勤,在战士当中树立自己的威信,让战士从心底里佩服,从而对他们起到激发和鼓励的作用。
特别是在一些危险的火灾和抢险救援现场、危险性比较大作为一名干部更是更是应该冲在前面、抢在前面。
要体现官兵友爱之情 二、要随时保持低姿态。
作为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基层中队干部来说,可能有些人认为自己已经是一名干部了,对战士心高气傲,表现出自己有很多学问,结果什么都不懂。
作为一名基层好干部应该为自己所在的单位带来新的思想和新的理念,但却不能盲目的认为自己在学校学了点东西,就趾高气扬了,要有一种勤学好问的思想,向老兵学、向骨干学、向中队老干部学的精神,扎扎实实打基础、强自身素质,才能带好部队。
三、要有“爱”和“情”。
大家天天都生活在同一个地方,时刻都能见面。
干部和战士首先要有“爱”才能生成“情”。
如果说我们新干部不能和战士有“爱”的话,哪怎么才能和战士打成一片,你又怎样了解战士一天在想什么、所需什么。
有些刚刚参加工作的排长,由于管理方法不到位、管理能力较欠缺,所以就在管理中表现出来简单、粗暴,对于一些战士出现的新问题,轻则训斥、重则打骂,自己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样做其实并没有起来好的作用,而影响了官兵的团结、造成了官兵之间的矛盾。
这就是因为缺乏“爱”。
虽说各方面还跟不上,但他们毕竟才入伍,所以要爱兵如手足,要多想想自己的兵之初。
要做知兵人、爱兵人、懂兵人,要发挥兄长作用,了解士兵的疾苦。
对于战士们来说,排长是最贴近他们的干部,所以作为排长要关心爱护士兵,把士兵当作自己的亲兄弟,生活上照顾他们,训练中严格要求他们。
无论何时何地,对待战士都要有满腔的热情,融感情与道理为一体,只有在理解、信任的基础上开展工作,才能与战士产生共鸣。
四、要正确处理好人际关系。
作为刚刚上任的干部、那么必须起好纽带的作用,若人际关系处理不好,就会造成战士的心声上不去、上面的命令很难开展、很难执行。
所以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必须处理好这种关系,但是还不能丢失原则,做老好人。
五、对自己的工作要有信心。
在开展工作中,肯定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领导的批评,战士的指责,瞧不起等等。
但是我们自己要保持信心,千万不能自暴自弃,每失败一次,就会排除一种不正确的方法,所谓“失败是成功之母”这样坚持下去,只会离成功越来越近。
要始终坚信,自己不是不行,而是自己有没有去认真做。
一切万事开头难,作为基层中队的新干部这是军旅生涯又一个转折点、一个新起点,还有很多知识需要去学习、探索和创新。
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应始终保持昂扬奋进的心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对待工作,只要扎扎实实,用心体验,就能很快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
工会在企业改革中起什么作用
国有企业工会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的代表,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企业改革、加快经济发展、保持队伍稳定的依靠力量。
(中华铁道网通讯员 耿家俊)国有企业工会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的代表,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企业改革、加快经济发展、保持队伍稳定的依靠力量。
工会要为建设和谐企业发挥作用,在党政和职工之间架起更加畅通的桥梁,系起更加紧密的纽带,在建设和谐企业的进程中施展着更大的作用。
就如何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笔者浅谈几点看法:企业各级管理者应重视工会作用发挥,真正把企业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在构建和谐企业的今天,尤其是基层单位的行政管理者,应高度重视凝聚力工程建设,积极做好职工群众的贴心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在生活上关心职工,关心职工的冷暖,关心职工的疾苦,关心职工的健康安全。
这是凝聚力工程中的一项基础工作。
积极采取平等交流及个别谈心等方式,来了解新老职工的思想情绪,把握他们的呼吸脉搏,因地制宜创造优美的生活与工作环境,丰富业余文化生活,改善职工福利,努力提高生活品质,让职工确确实实地感受到企业的温暖,感受到一种深厚的友情,更好地促进职工安居乐业。
在政治上尊重职工,主要是尊重职工的自身价值和权力。
无论职位高低、新老同志,在入党、培训、选拔人才、评功评奖、福利上一律享受平等待遇,让大家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在竞争中实现自身价值。
在工作上依靠职工,工人是企业的主人,是企业的重要资源,是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要坚定不移地确认员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凡重大决策,必须经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倡导大家发表意见,畅所欲言。
员工有权通过各种渠道向企业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借以充分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
落实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
克服把工人当成打工仔的雇佣思想,增强工人阶级主人翁意识;通过职代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坚持经常性把企业面临的形势和困难向员工交底,集思广益,使企业改革的每一举错,都能充分体现民主意志和主人翁地位,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
促进员工以主人翁姿态关注生产经营,关注企业改革发展,重视企业效益,爱护企业声誉。
在工作内容上,要适应职工群众的需求不断提升工作层次。
“吹拉弹唱”和搞好职工福利等是工会工作的基本组成内容,有利于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活跃企业气氛,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等。
然而时代的变迁,环境的变化,要求企业工会工作内容必须提升层次。
要服务发展大局,深入开展“事事争上游,人人争先进” 及“加强责任心,提高执行力”等积极向上的有益活动,培养职工的“企业是我家,发展靠大家”和“我是中央企业,我要做的更好”的理念。
把职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促进企业发展上来,与企业一起夯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
深化职代会制度的建设工作,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
企业职代会制度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规范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其作用和价值日渐显现出来,工会必须要深化职代会制度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管理、企务公开制度,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使职工通过职代会,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充分享有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企业与广大职工结成一个统一的利益共同体,在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强化企业管理、推动企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企业发展的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
工会应尽职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的收入水平与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持同步,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要充分表达职工的意志、愿望和要求,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职工工资、人力资源管理等事项的公开、公正、公平,保障职工知情、参与和决策的各项民主权利。
要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
帮助困难职工的工作,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会的帮扶工作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督和落实好针对困难职工群体的各项基本保障政策,让困难职工了解掌握并充分享受到这些政策。
二是广泛开展对困难职工的就业救助、子女工作分配、医疗救助,推动送温暖工程的经常化、制度化,为职工排忧解难。
帮扶工作应加强针对性,保证实效性,从职工群众迫切需要帮助的方面人手,多在“扶”字上下功夫,探索多种帮扶形式,使帮扶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整合。
形成企业党政工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会有效运作的长效机制。
认真搞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是构建和谐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值得工会特别关注的工作重点。
作为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这些工作中,工会组织要监督行政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职工作业条件,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各种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平安,从而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促进企业和谐,实现企业科学发展。
班组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内容是什么?
1本班组内及本岗位作业特点(环境)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消防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2班前安全讲话、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事故案例教育等。
3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及正确使用。
4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等。
5安全生产要求能够做到:作业中“三不伤害”;眼观六面,安全站位;传帮带,联保互保等。
6.1岗位人员应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生产原理和工艺流程,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懂设备性能构造原理,懂尘毒危害及防护措施;会安全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
6.2严格控制“三超”即:超温、超压、超负荷。
6.3消防安全要求做到“三懂四会”。
与我十年长跑的女朋友就要嫁人了的男主角是谁?求真相!
一、做好设料管理工备管理资料是设备一生最基本的记件,记录了一台设备从规划计、制造到使用、维护、改造、更新、报废的全过程。
它包括设备说明书、图纸图册、技术标准、档案以及原始记录等。
它的记录和使用,对帮助设备管理人员更详细的综合评价管理费用,更准确地制订维护和维修工艺标准,以及备品备件的选购都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作为设备管理人员,一方面要通过它获取设备的管理资料,另一方面,要对它进行不断完善和完整。
完整是指对新的设备运行状况和维护维修情况及时作详细记录,以备后查。
而完善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设备在一生的运行过程中,随着磨损的加剧,原有性能和精度会发生变化,即开始老化。
老化之后的设备,原有部位故障发生性质和发生率会发生变化,那么原点检和润滑标准也应该随之改变。
作为设备管理人员应该不怕麻烦,结合自己日常管理经验,细心重新修订。
第二、由于各设备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不同,经验不同,或者业务能力和经验得到了提高,可能会对现有标准产生不满意,那么无论是从节能降耗,或是安全使用等方面,都应该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重新修订。
二、加强设备日常维护1、正确制订维护标准并严格执行维护标准主要有两种:点检标准和润滑标准,这两项标准的正确制订,对设备的高效使用产生直接影响。
①、点检:点检就是通过对设备运转部件作正确详细分析后,制订标准(如温度、压力、振动、声音、腐蚀、泄露等),然后采用各种手段,例如听、看、摸、嗅等,对这些部位按测定标准定人定时进行运转正常性判定。
重点部位需采用高精度仪器,如振动测试仪、磁粉探伤仪等,这是发现设备事故并将其消除于萌芽状态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设备管理部门应不惜重金,培训点检人员,配备高精仪器。
②、润滑标准:绝大多数设备故障是因润滑不良而加重设备磨损造成的,应重视润滑标准的制订和执行工作。
制作这些标准时,应该从运转部位速度、间隙参数、受力情况、温升以及设备工作环境、性能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以免在实际润滑过程中,形不成油膜或油太多,起不到润滑作用并造成污染和人力物力浪费。
相同的设备在不同的企业和时期都有不同的点检润滑标准,设备管理人员应因地、因时、因经验制订,不可盲从。
标准制订结束后,应会同生产人员、维修人员会审后,再投入生产使用并严格监督执行情况,定时检查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按规程操作,切不可马虎从事。
2、全员参与管理:在不少企业,存在一种误区,认为设备管理是设备技术人员和维修维护人员的工作,与生产操作人员无关。
其实生产操作人员是设备的直接使用者,他们虽然对设备的结构、原理不如维修人员清楚,但他们对设备的使用性能比维修人员要熟悉得多,加之他们常年累月就在设备跟前,因此,异常事故发生前,往往是他们先发觉,并且得以避免。
但正因为他们不是设备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所能发现的,也是比较显而易见的,对于比较隐蔽的,就难以及时发理,这就要由设备管理人员制订标准,交由他们负责。
详细制订工艺操作规程并严格监督执行。
生产操作人员对设备操作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设备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
设备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应引起足够重视,共同制订工艺操作规程并随时监督。
三、维修设备从试车生产开始,至报废为止一般要经过3个阶段:磨合期,正常使用期,性能衰退期。
其使用寿命是由无形磨损程度、维护保养质量决定的。
1、提高人员素质:第一、采用自学、进修、授课等方式,综合提高设备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让大家懂科学管理,用科学管理。
第二、多渠道、多层次提高维修人员业务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
2、合理安排大、中、小修时间及内容设备运行一段时间后,由于各种原因,如振动、腐蚀等,原有精度会降低,设备管理人员应适时组织人员进行检修。
前期应作好准备工作,包括修前检查(目的是掌握设备具体现状,充分做好修理的有关备件、工具等工作)、备件准备、网络制定、标准制定、财务预算等,确保以最短工期和最少资金完成检修任务。
3、设备绝不能带病作业设备发生故障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绝不能带病作业,对于重要部位,应制订严格维修标准,对维修人员给以指导和正确约束。
4、维修质量检查:设备维修结束后,设备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应一起对维修质量进行检查。
项目包括结构检查和精度检查。
结构检查即检修修后设备是否完整,有无遗漏等。
精度检查即检查修后设备是否保持原有精度和性能。
精度检查是一项细致和重要的工作,经验表明,如果精度达不到,维修部位很快会发生同样故障,因此一定要耐心进行这项工作。
四、备品备件管理:现在各企业普遍采用ABC管理法,价值高、制造同期长的划归A类;价值中等、使用频率中等、不重要的划归B类,如小型轴承、线圈、小型电机等:其他的如一些螺栓、密封图等可划入C类。
设备管理人员员首先要对备件库存情况了如指掌,通过对其使用情况记录的分析,掌握其使用寿命,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和制作周期,适时提供采购计划给供应部门。
其次,备件到库后,要组织有经验的测量和维修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即使上面贴有“合格品”字样也不能放过,除非确认合格,否则,立即返回供应部门,换下来的零部件能修复的尽快修复,不能抱着“先放着以后再修复”的态度,因为时间一长,容易忘掉,造成浪费;再者零件生锈后,会给修复造成困难。
五、因人而宜的安排设备维护和维修:因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技术力量、经验参差不齐,在设备的维护维修过程中应因人而宜,也可以采用ABC分类法,视设备重要和复杂程度,与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和思想水平一一对应承包。
设备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耐心的工作,既需要设备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组织能力,更需要具备高的思想政治水平,真正树立“以厂为家”的观念,如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设备,关心设备。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