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镇开展扫黑除恶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最新)
目前所开展服务项目有:搭\\\/布置灵堂、销售各种骨灰盒、提供殡葬礼仪服务、丧葬\\\/祭祀用品全套、长期提供购墓、看墓、免费专车接送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一、临终关怀;二、竖灵服务,即设置录堂;三、协助办理死亡证明,注销户口;四、免费车辆接送到殡仪馆办理择日选厅、交费等;五、选购用品;六、送寿衣等入殓用品;七、挽联、哀祭文(订购花圈)八、空调大巴接送至殡仪馆举行告别仪式;九、场景布置、礼仪辅导、告别仪式;十、火化,领灰;十一、寄存或下葬;十二、一周年提醒,代准备祭祀用品
在北京市双拥大厦召开的北京市殡葬协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大会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建设美丽乡村,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农民生活品质快城乡一体程、建设幸福大埔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抓手。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县委“建设幸福村居,打造美丽乡村”的工作部署,坚持把美丽乡村建设与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民生改善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科学规划布局美、村容整洁环境美、创业增收生活美、乡风文明身心美的目标要求,全面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提高城乡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生态文明和提升群众幸福感。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进一步探索建设幸福和谐大埔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生态人居”、“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文化”四大工程建设,致力建设客家香格里拉,打造国际慢城,抓好百侯镇侯南村、侯北村、湖寮镇葵坑村、大麻镇小留村等县级示范村庄建设,做到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成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文化特色乡村。
到2015年底全县完成100个行政村的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全县打造成为“宜居、宜游”村居、安居乐业的美丽乡村。
1、农村生态经济加快发展。
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快速发展,果园变公园,精致高效农业更加突出。
2、农村生态环境不断优化。
农村垃圾、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村容村貌、绿化美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处处是公园,居住环境明显优化。
3、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
农村人口集聚、子女就读、医疗卫生、交通条件、居住环境得到改善,农民增收渠道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4、农村生态文化日益繁荣。
农村特色生态文化得到有效发掘、保护和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初步形成。
三、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规划。
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把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文化特色产业相衔接,有序推进,要做到开发与保护结合,凸现可持续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
始终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整合社会力量,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引导农民大力发展生态经济、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生态家园。
3、坚持保护为重。
结合各村实际,突出重点,注重挖掘传统农耕、人居等文化丰富的生态理念,在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建设,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形成一村一景、一村一业,一村一特色,彰显美丽乡村,高标准打造乡村旅游目的地。
4、坚持生态优先。
遵循自然发展规律,切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展示农村农业生态特色,围绕农村生态经济、生态人居、生态环境和生态文化,发展生态特色农业,打造大埔大公园。
5、坚持整合力量。
建设美丽乡村与幸福村居工程、发展乡村旅游、农民住房改造、生态村庄建设等有机结合,通过项目带动、整合资源、合力推进。
6、坚持整体推进。
认真分析,结合各村的特点,各镇抓好2个以上示范点建设,合理确定各村建设目标,分步实施,以点带面,提升景观。
四、建设内容(一)推进“生态人居”工程。
按照“科学规划布局美”的要求,一是改造旧村。
对村庄的危旧房要连片拆除,对空城村和居住分布星散的人群要动员搬迁,尽量撤并自然村,安排集中居住,做到统一规划,建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新农村。
二是改造危旧房。
结合扶贫工作,加强农户建房规划引导,提高农户建房的标准,做到安全、实用、美观,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墙体立面整治,改善视觉效果。
三是改造林相。
根据各村特色,采取新造、补植、封育等措施,优化美化森林景观,特别是公路沿线沿河两侧的绿化景观带改造,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中心村村民居住区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
四是改造设施。
完善通村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达到给水、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合理,饮用自来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入户率达100%。
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达到95%以上。
对美丽乡村建设的交通干道以及村镇主要出入口,开展既鲜明又朴素自然、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的整体风貌设计塑造,突出客家风貌和地域特色。
(二)推进“生态环境”工程。
按照“村容整洁环境美”的要求,突出重点、连线成片、健全机制,切实抓好改路、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广告清理等项目整治。
1、整治乡村生活垃圾。
全面推进“户集、村收、镇运”垃圾集中处理的模式,合理设置垃圾中转站、收集点,做到户有垃圾桶,自然村有垃圾收集池,行政村负责垃圾收集,镇有垃圾填埋场,确保乡村清洁。
2、整治乡村生活污水。
清除农村露天粪坑、简易茅厕、废杂间,整治和规范生活污水排放,全面推行无害化卫生厕所,每村至少要建造一座以上卫生公厕,大力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利用沼气池、生物氧化池、人工湿地等方式,通过开展农村污水处理,提高水体自我净化能力。
3、整治农村畜禽污染。
根据村庄特点,合理规划,整治农村死畜禽乱丢到溪河现象,动员群众填埋。
拆除污染猪舍、牛栏等,村庄内畜禽养殖户实行人居与畜禽饲养分开、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畜禽养殖场全面配套建立沼气工程,达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
4、整治广告、路牌。
按照“规范、安全、美观”的要求,对公路、河道及村庄公共视野范围内的广告牌、路牌进行清理,坚决拆除有碍景观、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完备的广告牌。
制定广告布点控制性规划,规范各种交通警示标志、旅游标识标志、宣传牌等。
5、整治违章搭建。
按照“谁建造、谁所有、谁清理”的原则,坚决拆除违章、乱搭乱建的建筑物,对废弃场所进行整治、复绿,建设村野公园,整治农村供电、网络、电视电话线路乱拉乱接问题,规范网络、线路的布局,促进村庄规范、整洁、美观。
(三)推进“生态经济”工程。
按照“创业增收生活美”要求,编制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农业特色产业生态化、精致高效化工程。
发展乡村旅游业、生态乡村工业,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构建高效的农村生态产业体系。
1、发展乡村生态农业。
深入推进现代农业,推广种养结合等新型农作制度,大力发展精致高效农业,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森林食品生产。
突出培养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新”产品,推进“一村一品”的生态农业,致力打造一批蜜柚、茶叶、烤烟、仙人草等生态农业专业村,增强特色产业、主导产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2、发展乡村生态旅游业。
利用农村森林景观、田园风光、山水资源和乡村文化,发展各具特色的乡村休闲旅游业,努力做到“镇镇有特色,村村有美景”。
加快形成以重点景区为龙头、骨干景点为支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为基础的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格局,打造世界旅游休闲目的地。
拥有光荣历史的革命老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发展红色旅游,突出爱国主义教育特色;拥有独特的自然生态条件和山水景观的乡村,要增强自然休闲特色发展生态旅游,将传统的农耕逐步引向农业观光、农事体验、特色农庄、农情民舍等附加值高的乡村旅游发展,按照大埔大公园理念,利用现有果园、茶园等建设水果公园、茶叶公园等特色生态公园,建设客家香格里拉,打造国际旅游慢城。
3、发展乡村低耗、低排放工业。
按照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严格产业准入门槛,严格保护水源保护区、江河源头地区及水库库区。
推动陶瓷企业到县陶瓷工业园区集聚,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集中治理污染。
推动“技术创新推进工程”和“落后产能淘汰推进工程”在农村的实施,推行“循环、减降、再利用”等绿色技术,调整乡村工业产业结构,不断壮大村域经济实力。
(四)推进“生态文化”工程。
按照“乡风文明身心美”的要求,以提高农民群众生态文明素养、形成农村生态文明新风尚为目标,增强村民的可持续发展观念,构建和谐的农村生态文化体系。
1、培育特色文化村。
编制农村特色文化村落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政策。
在充分发掘和保护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古树名木和民俗文化等历史文化遗迹遗存的基础上,优化美化村庄人居环境,把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传统村落培育成传统文明和现代文明有机结合的特色文化村。
特别要挖掘传统农耕文化、山水文化、人居文化中丰富的生态思想,把特色文化村打造成为弘扬农村生态文化的重要基地。
2、开展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文明村创建活动,把提高农民群众生态文明素养作为重要创建内容。
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工具和形式,利用一切文化阵地,大张旗鼓地开展形式多样生态文明、生育文化知识宣传,形成农村生态文明新风尚。
3、转变生活方式。
结合农村乡风文明评议,开展群众性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追求科学、健康、文明、低碳的生产生活和行为方式,倡导生态殡葬文化,对公路沿线100米视野范围内和村庄第一重山的坟墓采取就地深填或绿化覆盖等措施进行整治改造,恢复公路和村庄周围自然生态景观。
4、促进乡村社会和谐。
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以村党组织为核心和民主选举法制化、民主决策程序化、民主管理规范化、民主监督制度化为内容的农村“四化一核心”工作机制,合理调节农村利益关系,有序引导农民合理诉求,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的组织领导,县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和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和各镇(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镇村相应成立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负责抓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落实。
2、落实工作责任。
各镇(场)和相关单位要切实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加强联动,整合项目,合力推进。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村委会要切实履行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3、科学编制建设规划。
对美丽乡村建设,要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按照“生活宜居、环境优美、设施配套”的要求,科学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细化区域内生产、生活、服务的生态功能定位,明确垃圾、污水、改厕、绿化等各类项目建设的时间与要求。
4、加大资金投入。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合理运用好财政政策,发动群众参与,整合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力度,特别是动员社会资金投入,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5、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监督美丽乡村建设的良好氛围。
通过规划公示、专家听证、项目共建等途径,广泛动员和引导工商企业、民营企业家、海外侨胞、爱心人士等参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
6、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根据农村人口居住情况,以农村社区为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权利不变以及社区居民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探索中心村组织机构设置新模式。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不断优化村干部队伍结构,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7、考核与奖惩。
从2013年起,县将每年对各镇创建美丽乡村示范村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考核为达标的镇级示范村,每个村奖给xx万元,考核为不达标的示范村县将给予通报批评。
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哪些
(一)管理形势日益严峻 改革开后,我国经历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两次重大社会转型,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单位人”脱离原单位或土地的束 缚,自由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人”。
同时,介于个人、群体与单位、国家之间的各种正式和 非正式的社会中介组织快速发展。
由于“社会人”的独立性、自主性、流动性和“社会组织”的民间性、自愿性、有组织性,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给社会治安带来负面影响,突出地表现在流动人口及流窜犯罪突出,人口管理失控,治安防控隐患较大,社会冲突不断增多,网络犯罪、有组织犯罪、暴力恐怖活动等新型犯罪形态层出不穷。
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公安机关在如何有效加强对‘‘社会人’’和“社会组织”的管理,预防和控制“社会人”及“社会组 织”对社会治安的负面影响上,存在法律法规、机制建设、责任落实、执法保障等方面的漏洞和制约,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对策。
(二)管理主体定位模糊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受“大公安’’思想的影响和束缚,充当了解决社会问题绝对主力军的 角色,管理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
特别是“四有四必”的提出,更是不切实际地异化了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责,基层所队对社会公共事务“大包大揽”,非警务活动占据了基层民警日 常近一半以上的工作量,民警疲于应付,颇有怨言。
少数职能部门从部门保护、趋权就利等因素考虑,对一些能够收费、获利的行业和社会公共事务,更是不愿放弃管理权力,自断财路。
在传 统统治型、控制型管理理念的支配下,公安机关包揽许多社会管理的决策权和执行权,不仅难以实现管理社会的良好愿望,而且削弱了社会自治能力,压抑了社会自身的创造活力。
同时,不少地方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不够清晰、准确,往往采取行政干预、强制命令的方式,使公安机关承担了较多应由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如“禁犬”、“禁放”、计 划生育、征地拆迁等工作,不仅造成公安机关越位、错位管理,陷入“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 地”的尴尬局面,而且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三)管理方式相对滞后 在管理中,有的管理方法简单陈旧,只知道收费、审批、处罚;有的管理过程不够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有的管理程序繁琐,环节多、限制多,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有的对社 会管理面临的新宿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应对措施不多;还有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大呼隆”、突击性、运动战式的管理方式,对发现的问题,热衷于搞大范 围、大兵团作战的专项斗争或专项行动,“头痛治头,脚痛医脚”,鲜有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措 施。
此外,很多地方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基础依然十分薄弱,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落后,对一些 础性的工作台账,仍然沿用传统的手工记载方式,基础信息采集不及时,信息整理、研判水平低,信息利用率不高,社会管理“高本低效”的现象较为突出。
(四)管理机制运行不畅 从外部看,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中承担了绝大部分管理职能,由于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之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没有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 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结果往往导致公安机关一家东奔西走、孤军奋战、管不胜管。
从内 部看,公安机关自身的组织结构、警力配置、管理方式不够科学合理,警种之间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基层机关化倾向严重,集中导致了公安机关办事效率和质量不高、公信力下降、警民关系 张等被动局面。
此外,公安机关经费不足、警力有限、装备落后、素质不高、人才匮乏等问题 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直接影响了社会管理的效果。
面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所产生的社会利益主体、利益诉求多元化、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发展趋势,这一现状迫使公安机关必须进行由内及外的警务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提供更多更好的社会服务产品,以满足社会 各利益群体的不同需要。
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23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
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
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
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
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